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2024-11-03

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一

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开展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2014年,我院继续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有一台通用电气华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和一台北京远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用于临床诊疗活动,通过了上级部门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运行正常,设备合格。

二、人员情况

我院和去年一样,有专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1人:薛庆涛、男、33岁,中医临床医师,2002年从事放射工作,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许可证。

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实施

医院高度重视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院长王焕燃同志为组长、副院长王平、周纯涛同志为副组长、薛庆涛、范江河同志为成员的“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安全防护管理

工作,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放射安全防护制度上墙,并明确了职责和责任工作人员,管理严谨、有序,登记齐全。加强和完善了防护措施,设置了警示标识。加强了健康教育宣传,尽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安全。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建立健全了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佩戴个人剂量标志,并每季度进行个人剂量检测,2014个人照射计量合格。

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2.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二

1医院放射卫生档案的重要性

随着放射卫生诊疗技术的广泛应用, 辐射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也随之增加, 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 来规范放射诊疗技术的开展和应用, 卫生监督部门也做了大量的监管工作。医院作为落实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主体, 首先应当从管理上成立专门的放射管理部门, 落实各项法律法规, 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依法安全开展, 而建立健全放射卫生工作档案, 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同时也是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2医院放射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笔者通过管理实践总结放射卫生档案主要包含以下6方面内容

1)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 辐射建设项目档案;

4) 放射诊疗设备档案及放射源档案;

5) 射线检测仪器与质量控制设备档案

6) 辐射防护用品台账;

7)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3如何实现对医院放射卫生档案的有效管理

笔者从以上6个方面入手, 力求达到充实和完善档案的目的, 使放射卫生管理工作基础更加牢固、更加行之有效。

3.1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管理

由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是4年, 每两年校验一次;由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以上两种证件的正本、副本原件放置在医院档案管理科, 减少遗失的风险。正本、副本的复印件由放射安全职能管理部门留存, 以备随时使用。记录延续和校验的时间, 提前着手准备材料, 防止证件过期。另外、射线装置、放射源的新增、退役等均应及时办理以上两种证件台账的变更。

3.2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这里面包括以下制度: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安全操作规程、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安全保卫制度、设备使用及维修维护制度、培训制度、受检者防护制度。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不断调整和规范以上管理制度, 并建立巡查和考核方案进行落实。

3.3辐射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2条、13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进行卫生验收。因此, 辐射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还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并向环保部门提交, 环评批复后还应申请验收。因此, 辐射建设项目档案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以及验收批复。

3.4放射诊疗设备档案

射线装置档案包括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配置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司三证、设备合格证、设备验收单, 如果是进口设备, 还应当保留报关单、商检单复印件;此外还应包括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 (状态、性能) 、维修、维护记录。医用放射源档案应包括采购、返回协议, 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关许可。

3.5射线检测仪器与质量控制设备档案

医院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置检测设备和质量控制设备。包括X、γ巡检仪;α、β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 并为这些设备建立档案、定期送到质检机构进行校准, 保存校准记录。

3.6辐射防护用品台账

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陪检者提供必要的防护, 需要在机房配置相应数量的铅屏风、铅围脖、铅围裙、铅衣、铅帽、铅眼镜、铅桶等防护用品。这些防护用品应当建立详细的台账。

3.7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进行放射性操作, 射线装置或放射性同位素对人体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我们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7.1个人培训记录

根据辐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需要具备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有效期两年) 、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 (有效期4年) 。通过培训考核, 工作人员不但能加深、巩固所在岗位的防护知识, 还可以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3.7.2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 最长不应超过90天, 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对于检测剂量超过周期内剂量限值的人员, 应当调查超剂量照射的原因, 并写出整改方案, 一并存入档案。

3.7.3职业健康查体档案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入职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均应到有资质的查体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其中, 在岗期间两次查体间隔不超过两年。查体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目前,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的电子化程度不足, 只是将个人的培训、剂量、查体信息简单的进行电子化处理, 只能进行简单的信息罗列和查询。如果能建立动态的人员信息档案库, 就能大大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 放射管理工作档案是医院放射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 科学、健全的档案也为该项工作的动态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因此在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不断地改进, 真正实现科学、规范、模板化管理, 对放射诊疗工作安全开展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同刚.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 14 (1) :43.

[2]葛伦美.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管理的体会[J].中国病案, 2009, 11:34-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Z].2006.1.24.

3.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间职责

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放射源安全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负责贯彻督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安全、计划、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丢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制度

1、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4、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5、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7、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8、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巡检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责任制:

1、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8、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四、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五、射线装置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车间实施;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车间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并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一、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安全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三、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四、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五、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拆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六、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七、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八、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九、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六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

七、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忽视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 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 出库时必须有出库单,才允许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准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必须用仪器监测后发送;

(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他人不接待。

5、凡使用吊车时,必须严格遵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确保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定期维修与保养。

6、环境卫生:

(1)库区要保持卫生清洁, 经常打扫。(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7、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8、所有出源库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测量并有记录。

9、源库外门钥匙个人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才能进入源库。储源室钥匙不得带出源库区。

10、工作结束后,设备、工具应放在指定位置,洗澡换衣服,并填写当班记录。

第八章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2、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或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3、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4、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5、放射源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辐射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维修等事项。

6、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自觉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7、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附则:

4.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篇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单位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设置或指定放射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人管理放射卫生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档案系统台帐,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和工作场所进行性能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

六、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做到持证上岗。

七、实施放射诊疗前,应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盆骨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孕妇勿检。

八、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陪护者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5.防城港市放射卫生现状与对策 篇五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射卫生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了解我市放射卫生现状,为制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我们于2008年2—5月对全市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辖区内所有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2 方法

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由卫生监督员检查后填写统一印制的调查表。

1.3 调查内容

①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及接触危害人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②2007年机构和自主管理情况,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经费、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档案及培训等;③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情况;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情况;⑤2003—2007年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⑥2003—2007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⑦ 2003—2007年卫生行政处罚情况;⑧卫生监督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全市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28家,其中医疗机构27家(一级医院21家,二级医院6家),非医疗机构1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X射线、γ射线、β射线。现有在职职工2951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79人。

2.2 2007年机构和自主管理情况

全市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28家;设立职业病管理的机构23家,占82.14%;无专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27人,0.96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22家,占78.57%;2003—2007年共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36.53万元(1.3万元/单位);设置警示标识的25家,占89.29%;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27家,占96.4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25家,占89.29%;法定代表人培训的23家,占82.14%;劳动者培训69人,占87.34%。

2.3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情况

2003—2007年放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见表1。尚未发现职业病病人。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2.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

2005年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应检80人,实检77人,检测率96.25%;年剂量分布:<2 mSv 72人(93.51%),≥2 mSv 5人(6.49%),≥20 mSv 0人。

2.5 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

2007年对放射工作场所共检测182次,合格179次,合格率98.35%;测量最小值0.01 μGy/h,最大值97.16 μGy/h,均值0.88 μGy/h。

2.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2003—2007年放射性建设项目4个,均进行了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2.7 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均对放射单位发出监督意见进行整改,没有进行行政处罚。

2.8 卫生监督机构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

①卫生监督机构:全市卫生监督机构3个,均没有设置独立的放射卫生科,卫生监督员共47人,无专职放射卫生监督员,兼职放射卫生监督员16人。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市取得放射危害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1家,尚无放射建设项目评价及放射防护检测资质的机构。全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共4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我市放射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建设项目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相对较好,这与放射单位医疗机构占大多数(96.43%),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又占较高比例(89.29%),这些医疗机构在行政及许可执业上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较为重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等方面有关。但存在以下问题:①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较低。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除了可早期发现职业损伤和职业不适应证外,还可以检出非放射因素所致的常见病、慢性病,如血压升高等,这有利于受检者早期发现疾病,达到早发现、早治疗、及时评估放射岗位适应性的目的[1]。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另一方面,由于防城港市是与越南相邻的边境城市,受到战争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卫生事业经费匮乏,乡镇医疗机构经济困难,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规定每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将受到威胁。②卫生监督机构力量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满足放射工作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市尚未有取得放射建设项目评价及放射防护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这两项工作时只能跨地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有些小单位甚至很难请到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了放射单位的难度及经济负担。

4 对策

4.1 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4.2 加强卫生监督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一支政治素质良好、专业技术过硬的监督队伍和技术队伍,就难以很好地完成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任务[2]。①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车辆、取证工具、培训器材等);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增加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加强业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建立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队伍,创造条件扩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或获得资质,每个县(市)级至少有一家技术服务机构,以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

4.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加大监督频次和力度,监督及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受检者防护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把准入关,杜绝未通过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合格即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情况出现[3],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放射工作场所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对屡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促进放射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黎明,方仁丽,姜红.贵州省放射工作人员2005年度检查结果分析.中国辐射卫生,2007,16(3):305.

[2]赵同刚.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4(1):43.

6.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篇六

20xx年放射专项检查

为严格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根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20xx年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字〔20xx〕36号)的文件要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xx年7月至10月,对全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目前全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共有18家单位正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均已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目前在岗放射工作人员有28人,均已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

本次检查中发现多数单位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各项规章健全;按照要求在储存的设备、容器和场所标有警示标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个人剂量检测及档案建立要符合相关要求;重视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检者的防护工作。各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已通过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性能和防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是一些医疗机构由于建成时间较长,未做建设项目预评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个别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意识薄弱,在实际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未落实放射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给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对我区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中的不足做出了相应得指导,使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充分认识了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了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身体健康,规范了放射诊疗行为,确保了不发生任何放射诊疗事故

7.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篇七

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省检查组: 我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卫生厅和省监督所下达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为重点,全面开展了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共辖7县1区、146个乡镇,总

面积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54.97万人,有市、县卫生监督所8个,现有卫生监督人员189人,市所现有职工56人,内设7科1室。职业卫生由监督二科承担,有专兼职卫生监督员3人,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厂矿企业39户,有从业人员1351人,接触有害有毒因素的作业人员308人。其中:接触制药有害因素的16人,接触其他有害有毒物质292人。全市共有放射工作单位170户,射线装置203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326人,其中,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62户,有射线装置85台,放射工作人员173人。放射卫生由监督三科。

二、具体做法

1、领导重视,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每年召开有关职业放射卫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职业放射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下发了职业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工

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市所主要领导亲自深入一线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亲自参与工作,确保了工作任务的落实,促使了职业放射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了部门间协作配合。市卫生局与安检局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召开1—2次的联席会议,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关系、协同作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2、摸清底子,健全档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摸底登记,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二是督促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劳动者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健全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四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督促企业单位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确定了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健全

了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形成了职责明确、措施落实的卫生管理。五是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法责任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实行了目标管理,推动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卫生法制观念。一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二是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共举办培训班5期,参加人员198人次。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强化了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卫生意识,树立了防护意识。三是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强化宣传,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一是采取了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

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除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深入厂矿企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二是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上街设立咨询点,开展大众化的宣传教育,共上街设立宣传咨询点2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1万多份,接受群众咨询人数达3000多人。通过多种形式的大力宣传,提高了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5、加大力度,依法查处。一是根据市卫生局《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制定下发了《全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及《关于开展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二是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化工、制药、建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基本情况、机构的人员设置、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了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危害的268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体检率为82.5%,配备了职业病危害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三是职业病防治列为工作重点管理内容,加强管理,减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事故,最大限度地消灭了监督空白区域和盲点。四是在监督管理中实行“五”字管理办法。即职业病检查诊断要求一个“早”字,报告要求一个“快”字,监测要求一个“准”字,防护设施要求一个“实”字,监督执法要求一个“严”字。坚持定期监督检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五是加大了卫生行政执法力度,落实了严管措施,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进行了处理,撰写了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意

见书,对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公开暴光,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六是对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了监督管理,督促建立了工作方案和质控措施,规范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职业病诊断报告。

6、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和任务,对170户放射工作单位的持证制度建设、放射防护设备及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辐射警示标志设立、事故应急准备等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集中时间对42户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的42台X射线诊断装置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和放射防护监测,并配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全市12台CT-X射线诊断装置进行了性能监测,共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234名。通过检查,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38户;制定有应急预案的35户‘配备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42户,配备有受检者防护用品的33户;具备资格条件拟发放《放射诊疗

许可证》的42户。

三、存在的问题

1、少数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责任制。

2、部分企业对职工健康监护工作重视不够,对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和离岗工人不能够组织健康检查。

3、多数企业未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

4、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没设规范的警示辐射标志,无工作指示灯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5、辖区内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带来了不便。

四、今后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守法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继续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的法制观

念,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积极落实职业病危害专项防治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危害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健康监护,健全卫生档案。进一步督促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全面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4、加强宣传培训,增加监督频次,提高监督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8.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军队放射工作人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人群, 其职业健康管理是放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南京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 (设在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防护所) 负责全区医用放射工作单位和人员的防护监督管理, 现将我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现状作一分析总结。

1 现状分析

1.1 概况

我区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人口集中, 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对医疗保健的需求量大。“十五”以来, 我区的医疗卫生水平得到了飞速发展, 各医疗单位对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的投入加大, DSA、CT、ECT、PET/CT、高能直线加速器、伽玛刀等高端放射诊疗设备迅速普及。放射诊疗活动除普通拍片、CT检查外, 还包括普通放疗、三维适形立体放射治疗、介入治疗 (诊断) 、后装治疗、内照射治疗、敷贴治疗等多种途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除传统的放射科、放疗科、核医学科外, 心内科、骨科、内分泌科、消化科、神经内科等临床科室的医疗人员也相继开展放射介入诊疗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畴都发生了很大改变。目前全区开展放射诊疗的单位近100家, 放射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

1.2 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培训

我区的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培训主要采取轮训骨干, 再由骨干组织各单位自行培训和考核的方式进行。为使各单位的培训有单可循,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先后编写了《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与法规标准学习教材》、《医院放射卫生防护文件汇编》等资料, 下发各放射工作单位供培训使用。考核由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统一出题, 统一阅卷。军区卫生部定期举办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培训班, 参加人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放射诊疗科室主任及业务骨干、放射防护专 (兼) 职管理人员等。培训班采取专家授课的形式, 比较系统地学习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与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等知识和技能。

由于我区放射工作单位分布广而分散, 集中组织全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有很大难度。受经费限制, 参加培训班的人数有限, 而且举办周期较长, 能参加军区培训的人数很少加上部队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许多骨干经培训后很快就离开部队, 起不到应有的骨干作用。部分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的时候往往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使放射防护培训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在放射防护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存在麻痹思想或恐惧心理, 说明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没有正确的认识, 也是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

1.3 个人剂量监测

我区自1990年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至今, 人数从最初的225人 (最少年份为120人) 增加到目前的838人, 总体监测率达80%以上[1,2]。剂量监测工作由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承担, 监测周期为二三个月, 监测结果及时发给各放射工作单位保存。目前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建有军区放射防护资料数据库, 可以查询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对放射介入人员、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分装注射人员、伽玛刀放射操作人员进行重点监与管理, 对特殊部位如手部额外佩戴剂量计, 以便及时发现放射事故隐患。如2008年5月,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显示某医院1名PET/CT注射护士的全身受照年化有效剂量达15mSv, 比上一监测周期明显增大, 我们通过现场调查发现, 由于PET/CT检查人数增加, 该护士的工作量增加, 而且由于放射性药品总用量增加, 原有的放射性药品贮藏分装柜防护当量已不能满足要求。于是下达了增加注射护士人数, 更换药品分装柜的整改意见, 整改后注射护士的受照剂量也大大降低。

虽然我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总体监测率比较高, 但是驻军医院以下基层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没有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目前监测的人员中, 98%以上都是驻军医院以上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基层部队放射工作人员高度分散, 每个单位仅有一二名放射工作人员, 流动性也比较大, 加上多数基层部队驻地偏远, 邮寄不便, 导致监测率很低。部分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对个人剂量监测的意义认识不足, 认为多年的监测结果都在剂量限值以内, 存在麻痹思想, 个人剂量夹不能按期送检或者不按规定佩戴。

1.4 职业健康检查

我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主要由各医疗单位自行组织, 按照《军队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规定项目进行,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保管《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由于军队有定期体检制度, 在岗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落实较好, 大多数放射工作人员能做到每年体检一次。

目前军队医疗单位聘用许多地方放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健康体检率也相对较低。上岗前和离岗前健康检查工作比较薄弱。《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规定[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申请《军队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必须有岗前健康体检和放射防护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但是许多人员往往是先上岗, 为应付监督检查才体检办证, 此时已经职业接触射线一段时间, 失去了上岗前健康体检的意义。另外, 由于军队医疗单位尚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因此, 多数单位进行的是普通项目的健康检查, 没有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规定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试验等与放射损伤相关的项目, 多数医院也不具备开展这些项目的条件。目前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具备开展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试验检测的条件, 但是由于中心人手少, 加上军区范围广, 很难对全区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1.5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我区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方面比较薄弱, 多数放射工作单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等制度, 即使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单位, 其内容也不完整。我们在监督工作中发现, 许多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无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 有些单位是在相关放射科室管理, 有些在预防保健科管理, 有些在医务部门管理。大多数单位也没有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由于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等原因, 经常出现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等现象。

2 对策

2.1 尽快制订军队职业健康管理法规

目前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依据是总参谋部及总后勤部于1999年10月联合发布的《军队卫生监督规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00年9月颁布的《军人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2001年以来, 国家陆续发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适应日益扩大的放射实践, 以及解决由引带来的新问题而制订的, 对规范我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军队原有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法规已经与现行国家法规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参照国家最新法规及时制订制订修订相关法规很有必要。目前军队需要尽快制定《军队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修订《军队卫生监督规定》和《国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 与现行的国家法规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要求相适应, 加强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其他权益。

2.2 推行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论证

当前涉及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各级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负责放射病诊断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医院。当前国家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服务机构均实行资质审定制度, 军队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而是通过法规直接赋予相关单位这些职责, 影响了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报告的权威性。为适应当前形势下的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工作, 军队必须推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论证工作, 由总部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对各大单位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对相关机构进行达标建设和验收,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和机构颁发有关资质证明。全军放射防护监测中心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比对和技术培训, 规范监测程序和方法, 提高工作水平, 保证监测质量。

2.3 建立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与健康体检制度

鉴于当前尚不具备集中组织全体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条件,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应加大培训力度, 每年举办一二期军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培训班, 对各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骨干进行培训, 其它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由放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检查, 改变以往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的方式, 结合年度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由中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考核, 以考促训, 推动军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地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可根据地理区划和部队体系, 在军区范围内选择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医院进行达标建设, 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经验收合格的医院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质证明, 放射工作人员就近前往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无资质证明的医院不得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2.4 规范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档案涉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以及后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偿等权益, 妥善建立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我区相对落后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各放射工作单位应尽量收集原有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资料, 尽快建立所有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并终生保存, 档案应详细记录历次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评价、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尽可能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应作为军区放射防护监督中心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5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近年来,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在技术服务和指导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偏重于教育和引导, 缺乏依法管理的力度。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要严格行使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权, 对涉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纠正。要积极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制度, 提高各级领导、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思想认识, 强化激励和处罚措施, 切实将放射防护法规落到实处, 推动军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国良, 岑芳桂, 侯菲菲, 等.1990—1999年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4, 24 (1) :70-71.

[2]赵国良, 侯菲菲, 丁金华.2003—2005年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分析.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 (4) :427-428.

9.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九

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自查表

市卫生局填表人:

1.辖区内共有乡镇卫生院家,装备有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家,放射诊疗许可率为放射诊疗设备台;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率为放射工作人员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率为个人剂量监测率为;放射防护培训率为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率为;患者防护用品配备率为

2.卫生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3.本次检查个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设备其中:医用诊断X光(包括DR、CR其他台(主要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0.11-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 篇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六条。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B、放射影像技师;

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其中1和4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3.开展1、2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辖区卫生局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局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限

11.1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 篇十一

***在第21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中,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为主题,以爱国卫生活动、清洁城乡为抓手,全面统筹,全民参与,全力以赴,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一、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利用会议、标语、资料、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清洁城乡行动”等活动为载体,全面宣传爱国卫生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的积极性。共出动宣传车6辆,宣传板64块,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接待咨询近4000人,邀请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现场解答问题,镇部门及驻镇单位共有200多人参加宣传活动。受到群众的好评。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爱国卫生月活动”领导小组,村(居)负责人深入场镇街道、村社,实地查看卫生现状,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听取分管领导、镇爱卫办、村(居)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并拟定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重点整治河道白色垃圾、公路沿线、场镇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和居民区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村容整洁为突破口,动员广大农民搞好房前屋后卫生,实行畜禽圈养,重点解决 “脏、乱、差”问题。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坚持群防群控,加强督导,严格考核,不断推进爱国卫生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周查、月评、季总

结的督查机制,根据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打分评价,分类排名,全镇通报,不断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五、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为了巩固冬季除“四害”的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了除“四害”工作。首先进行了鼠、蟑螂的密度调查,摸清了底数。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面开展了灭鼠活动。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灭蟑活动,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居民区集中投放。为了使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安排专人对全辖区除“四害”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六、加强食品卫生整顿。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突出卫生整顿这条主线,大力改善我辖区食品卫生状况。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出动车辆12台次,共监督检查单位43家,下达限期改进通知9户。经过爱国卫生月的食品整顿,我辖区食品卫生状况明显改善,提高了整顿达标率。

总之,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活动中我镇坚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搞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真抓实干。在县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下,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爱国卫生月各项工作。

岳池县***人民政府

1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总结(推荐) 篇十二

2010年,我所卫生监督人员认真按照年初制定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澄清放射单位基本情况

今年四月份我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县所有辐射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澄清辐射单位基本情况。经统计我县共有医用辐射工作单位23家,无非医用辐射工作单位,医用辐射单位全部从事放射诊断工作,放射工作人员44名。

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今年三月份县卫生监督所组织所有辐射单位放射从业人员开展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共举办两期培训班,44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培训。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放射诊疗单位专项检查标准和计划,对全县放射诊疗工作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把放射工作单位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

护作为工作重点。组织所有放射从业人员到信阳市疾控中心进行了放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达100%。

3、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我们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X线机房窗户无防护,机房内无机械通风设备,有的X机房无警示标识等。我们按照国家标准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

三、加强宣传,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监督执法形象

1、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期间,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相关单位悬挂置宣传条幅和标语,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方面的文章。

2、强化监督执法人员自身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本着“强化自身,团结一心,内树一身正气,外树良好形象”的精神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我县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同时也极大地震慑了各种违法行为,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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