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共4篇)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篇一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商标如果被无效宣告,那么商标从申请之日开始就不被法律保护,该商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发现他人抢注了您的商标,而该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这时候【公司宝】建议您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帮您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公司宝】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一)商标局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绝对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二)商评委依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
(三)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公司宝】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宝】代理商标无效宣告流程图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公司宝】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
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公司宝】小贴士: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费用
商标无效宣告官费1500元,按类别收费。【公司宝】可以代理商标无效宣告,费用4000元,包括商标无效宣告规费1500元和2500元代理服务费。
七、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性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
2、商标无效宣告能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八、商标显示无效可以重新申请吗?
商标显示无效可以重新申请吗?【公司宝】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1)如果商标无效是因为到期没有续展且查询没有其他的在先权利商标注册,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注册的。
(2)如果该商标是近两三年内申请的,显示的商标无效,这种情况就要注意了,该商标为什么无效,商标局什么原因驳回的,我们申请注册是否能批给我们,很多因素都要考虑在内。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查询有没有可能跟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权,或根据该商标本身特点来判断其驳回原因,是因为在同类产品有近似,还是商标本身显示产品特点或原料或通用名称等原因驳回的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猜测或判断(商标驳回通知书只发给商标申请入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于这类的商标无效,一般是不能申请的。
(3)如果该商标没有到期,但有“撤销三年未使用”显示的商标无效,这种情况要查询有无其他相同或近似在先权注册,一般是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注册。
九、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主要是针对“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各种理由进行反驳并表达答辩人观点的程序。
(一)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为什么要进行答辩?
1、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2、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第44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成功的机率,
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流程
(三)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所需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盖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宝】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签字;
3、其他材料:代理委托协议及使用证据。
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人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方所提出的理由和例举的证据,也多是证明被无效宣告商标侵犯自己权利为主。因此,在答辩过程中,需要尽可能展示自己在先使用的时间证据。另外,商标经过自己的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是提高答辩成功率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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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商 标 无 效 宣 告 申 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公司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号国创产业园6号楼三层东壹区公司宝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篇二
近年来,虽然农机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在逐渐增多,然而最终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却并不乐观,其中,农机领域绝大部分的发明专利申请都是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法被授予专利权的。由于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质审查程序中最重要的审查内容是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因此,了解和掌握创造性判断过程对提高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从而提高专利申请最终的授权率,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一实际被宣告无效的案例,重点分析创造性判断的逻辑过程,旨在为农机企业撰写申请文件以及提出无效请求等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和思考。
1 案情
涉案专利为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1120098253.9,名称为“可调全层施肥装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9924号),决定日,2013年01月06日。
1.1 技术领域
该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农业机械中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
1.2 技术问题
农业生产中因为土质不同导致的回土速度不同对施肥的影响也不同。为了保证在深松全层施肥作业过程中首层肥高度的稳定性以及调整不同深度施肥量的多少,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调全层施肥装置,该装置除了可以打破犁底层起到深松的作用以外,还可以在播种深度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层中都会施加一定量的肥,并且可以减少回土对施肥的影响,保证首层肥的高度,扩大施肥面积。
1.3 技术方案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该装置由铲柄、铲刃、铲尖、导肥槽、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以及施肥调整片组成,其特征是,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导肥槽后壁最上侧设有可移动的施肥调整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首层施肥孔下方安装导肥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导肥片长度由下向上逐渐加长。
1.导肥槽2.施肥调整片3.首层施肥孔4.导肥管5.导肥片6.铲尖7.铲刃8.铲柄
2 专利无效过程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62002861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25日。
证据2,专利号为99218363.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04日。
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以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的重点分析摘录如下。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包括施肥调整片;②权利要求1在施肥孔处安装的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部件明确为“管状”或“片状”,而证据1中无法明确判断该导肥部件的形态。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能够控制施肥量和施肥深度的施肥装置。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2公开了一种施肥器,其肥箱1一侧的下部设有一个排肥口,排肥口直接与输肥管相通,在排肥口上装有一个可改变排肥口大小的调节板6,可用于调整肥量(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7段、实施例、附图1、附图2),此处的调节板6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施肥调整片,即证据2给出了使用施肥调整片控制施肥量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从证据1中可以判断其只可能是管状或半管状,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片状”,虽然请求人主张可通过改变片状不同部位的宽窄来扩大施肥面积,但是这一结构特点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对于这一结构特点所能够带来的效果不应考虑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而单纯的“片状”与“管状”并不能看出导肥效果的差异。基于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解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目前,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一般性判断方法,通常也简称为“三步法”[1]。很多人也将其称为“问题解决法”或“问题方案法”,认为其和美国广泛采用的TSM (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本质上或者立法宗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避免出现“事后诸葛亮”似的主观错误而引入的判断方法。
上述观点并没有错误,但事实上,笔者认为,对于“三步法”的理解,更准确的解读应当是,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2]的角色,还原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全部过程,从而得出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结论。在此基础上,重新简单阐述“三步法”、即创造性判断的逻辑过程实际上应当是,假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看到和发明人一样的一份现有技术,并且认识到该现有技术仍然存在着缺陷而去改进,在此基础上,最后来判断通过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等手段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最终获得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4 结合案例理解创造性判断的逻辑过程
回到上面的案例,详细分析一下合议组是通过怎样一个逻辑分析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结论的。
从该案的过程来看,合议组正是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色,努力还原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全部过程来进行逻辑分析的。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并不是现实世界中发明人实际的真实的能力或水平,它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现实世界中发明人实际的真实的能力或水平。专利法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引入只是为了使创造性审查标准统一。在本案中,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努力还原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全部过程来进行创造性的判断,以下用加引号的“发明人”代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同时也可以区别于现实世界中实际的发明人。
首先,合议组选定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假设“发明人”如果看到证据1,其能够认识到证据1仍然存在一个主要不足,即仍然存在“施肥量无法控制的缺陷”。因此,“发明人”产生了进一步改进证据1的动机。
当然,为了解决证据1仍然存在的上述缺陷或问题,此时,“发明人”往往有两种解决途径可供选择,一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一些技术知识直接去解决上述缺陷或问题;二是通过常规的检索手段等方式了解该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他人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或类似的技术手段。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选择之间并不是二选一的排斥关系,“发明人”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方式,也可以单独选择任一种方式,但不论怎样选择,如果是以类似方式完成技术方案的改进,其通常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具体到本案,“发明人”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式,即通过检索获得了证据2从而即解决了证据1仍然存在的上述缺陷或问题。
那么,为什么“发明人”看到证据2就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呢?这是因为证据2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排肥口上装有一个可改变排肥口大小的调节板6,可用于调整肥量(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7段、实施例、附图1、附图2)”。换言之,证据2给出了使用施肥调整片控制施肥量的启示。因此,“发明人”看到证据2就可以很容易的意识到证据2中的“调节板6”可以应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证据1所存在的上述缺陷。从而“发明人”自然也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以获得一种能克服上述技术问题的更好的技术方案。因此,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对于“发明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的,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在完成上述主要改进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发明人”将证据1中“管状或半管状的出肥部件”的形状替换成了“片状”。但由于常见的几何或立体形状之间的相互替换通常都是很容易的,因此,如果不能证明“片状”与“管状”导肥效果存在预料不到的差异,则即使”发明人”确实做出了一些形状的变化,这种形状上的变化,相对于“发明人”的能力或水平而言,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自然也不会使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以“发明人”的身份,还原了发明创造的过程之后,才最终得出了“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结论”。为使读者更加清楚理解上述过程,笔者将上述逻辑分析过程用示意图(图2)简单示出。
5 引出的思考
(1)申请人在拟申请专利之前,首先应该先了解现有技术的现状,不论申请人自己撰写或委托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都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一个全面的检索。
(2)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应当参照上述创造性分析判断方法,自行判断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属于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即使得出了拟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实际上对申请人也是另外一种保护,因为节省了申请人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又可以使申请人对自已的技术方案重新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3)如果参照上述创造性分析判断方法,得到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的初步结论,再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正式撰写申请文件。
(4)在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如果审查员仍然提出创造性的质疑,则申请人仍然可以对照上述创造性分析判断过程,找到审查员质疑不尽合理的地方并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5)如果企业面临专利侵权诉讼,采取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进行抗辩。企业同样可以参考上述创造性判断的逻辑过程,以客观的现有证据提出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这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判断方法.
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篇三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4.专利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篇四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②栏所填请求人应当为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对办理的证明文件作标记,并填写需要办理证明文件的份数。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选择实际办理方式。六.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填表人选择的证明文件送达方式发送证明文件。
七.若本表第⑤栏中填表人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则填表人需要填写第⑥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第⑥栏信息邮寄证明文件;若本表第⑤栏中填表人选择“自取”文件副本方式,则不需要填写第⑥栏内容。
八、本表第⑦栏由填表人填写除本表外递交的所有文件名称。权利人以当面或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九、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11、○1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十、本表第⑩、○
十一、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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