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8篇)
1.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一
关键词:新旧会计制度,改革,发展
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发展
1950年12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 这即是高等学校最初参考的会计制度。直至1988年12月, 国家教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颁发了我国第一部全国高校通用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局限性, 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998年1月1日颁布执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 我国高校会计制度的雏形由此形成;2009年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 标志着我国高校会计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里程, 更加揭示出高校会计制度的本质及其规律, 使高校会计核算沿着全面性、真实性的方向迈进。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会法规, 于近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会[2013]30号, 以下称“新制度”) ,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8年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不同, 此次《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二、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动因
(一) 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高校可以说正处于一个新的十字路口, 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进入大众化阶段, 其供需紧张矛盾日益凸显。同时, 随着高校体制的改革, 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开始确立, 高校的办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逐步向国际会计趋同发展, 高校基建规模不断扩大、二级民办学院的举办、对科研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等新生的出现, 引起的会计环境发生的非常大变化, 迫切要求高校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 实现政府预算会计目标的需要
预算会计有三级目标: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保持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中级目标是促进合理的财务管理。预算会计的高级目标是帮助政府解除受托责任。运行良好的政府对每项业务活动都编制全面预算或合理地部署, 财务会计制度对由授权交易的执行加以记录。所以, 政府须建立成本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 让政府的运行更经济更高效。旧制度“总说明”中明确“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实施会计核算”, 不能正确地反映高校办学成本核算的需要。为完成政府预算会计目标, 需进一步转变《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三) 高校旧会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 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旧高校会计科目的设置不适应高校会计发展的需要, 致使高校会计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如:旧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没有设置批准投资问题的总账或明细账会计科目, 致使别家单位投入本单位的资本不能准确完整地在本单位账簿上写明和反映;“借入款项”科目用来核算高校各种借款, 没长期和短期借款的区别, 影响高校管理层了解学校负债结构, 有效安排偿债资金, 也对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 收入和成本不实
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高校收入, 比如, 每年九月是学费收入最集中的时候,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些学生有拖欠学费的现象, 这部分欠交的学费并没计入当年应收债权, 虚减了资产, 学费只对已收款项作为收入计算, 而应收未收款项不予反映, 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与现阶段要求核算学生的相关成本不一致。既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的应收学费规模, 缴纳学费工作进展缓慢, 从而导致学费流失。
3. 固定资产核算存在问题
旧高校会计科目中没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固定资产自入账之日开始即以原值体现在报表上, 不能真实反映其净值和新旧状况, 造成资产虚增。万一应该更新或报废, 因为没有可信的科学依据, 经常依靠主观判断, 要么提前毁损导致资产浪费, 或是由于经费不充足一直得不到重置, 随意性很大。固定资产在使用阶段发生的损耗如何核算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采用此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不仅使高校的净资产反映虚假, 更使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数据存在偏差。
4. 会计报表信息不足
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编制的基本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细表, 这些报表主要综合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成果的。以前的会计报表体系大致来讲仅仅有利于统计财务数据。其不足之处有:会计报表反映内容及信息披露不完整, 报表项目设置不尽合理等。旧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告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未有效考虑到别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高校办学资金不同的投资主体, 对高校财务信息资料提出了不一样的需求。
三、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清理以及与无形资产摊销有关的核算科目, 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溢”等。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方式替换原提取修购基金的方法, 高校理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按照一定标准合理的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的年限内;无形资产则增加“累计摊销”科目, 按照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以真实反映高校资产的价值、合理确定教育成本。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充分体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无形资产转让提供科学依据。
(二) 基本建设会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高校会计核算的对象理应包含教学科研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在内的各项经济活动, 同时要把高校全部的经济活动看成一个整体加以集中反映。基建财务与高校财务的分离已无法适应目前的财务管理需要,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核算科目新增了“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个科目, 意在指引将高校基建账并入事业“主账”中, 用来核算基本建设业务, 取消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根据高校基建工程、业务扩充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 工程完工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 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基础的两种极端方式,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例如对政府的拨款、社会捐赠收入、奖励支出和赞助支出等, 则偏向于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补充处理。但有些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运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能够对收入、费用、成本予以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保证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可靠, 并且也方便对高校管理层的管理责任做出客观的评价。简言之, 经济业务越复杂, 权责发生制越不可缺少。
(四) 重新构建高校财务报告体系
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其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并适当变更设计表中项目构成 (如撤销了资产负债表中收入、支出项目) , 报表格式和报表体系得到了改进。高等学校不可违反本制度要求, 任意更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不可随意更改本制度要求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会计口径。高等学校对于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 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四、应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需做好的工作
(一) 加强领导、部门配合是应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前提
新会计制度调整涉及面广, 其具体业务会涉及到高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同时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对高校会计产生较大的影响, 甚至会影响高校内部某些部门或个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 新旧制度衔接不仅仅是由高校财务部门可以独立完成的具体实务性操作工作, 要求会计人员积极应对, 更重要的是高校高层管理者要有积极应对的态度, 转变观念, 认真学习新的会计制度。
(二) 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是应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关键
新会计制度改革必将对高等学校财务工作、资产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 因些, 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 要针对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 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 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研究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开展新会计制度应用培训工作, 拓宽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知识领域, 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部署年底会计决算的前期工作, 帮助财会人员掌握如何从旧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转变到新会计制度上来。
参考文献
2.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二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会计工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现代企业固有的性质和要求,按照世界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标准,来塑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我国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它是使企业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元化、多角化、集团化经营,并且日益呈现大规模、跨国化、跨行业的经营趋势。现代企业的上述特点,对我国企业现行的会计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企业、国家、个人等提供信息,合理组织资金运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本单位的利益。
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工作的特征
要建立起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会计管理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不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工作发展变化很迅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主要为:
1.会计工作的内涵发生变化
由于会计的地位、作用增强和对会计的要求日益提高,从而使会计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发生了三个明显的转变,即由原来主要对外编送报表、报告财务状况转向对内加强管理;由原来主要是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同时进行;由原来的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干预生产、推动经营和参与决策。
2.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发生变化
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已不是过去那种计划经济时期的状况了,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投资者又遍及全社会各阶层,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代表,还有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投资人(资产所有者)以及国家政府部门投资者、证券交易机构及新闻媒介等,都要及时、规范地提供财务信息,为之服务。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下扩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服务范围。企业会计在新时期肩负着非常重要的历史责任,即切实做好企业为社会利益服务。
3.会计工作的方法有了新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工作在成本核算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核算方法,如:标准成本、变动成本、弹性预算等。同时,为了满足分析、预测、决策等方面的需要,会计方法中还增加充分运用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数学工具和分析方法,进行预测决策工作。此外,由于会计任务、方法、工作组织发生了变化,对会计数据处理工作量成倍增加;其次,在数据提供的及时性、数据运算的精确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程序也更加复杂化。因此,电子计算机一问世,就很快被应用于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中,出现了会计电算化,并在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会计的产生与发展与其所处环境息息相关。它不仅受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等外生环境的制约,同时也受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等内生环境的影响。就当前我国会计工作与其所处环境而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现行会计制度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现行会计制度是围繞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现代会计分支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的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为人们熟悉,但尚未制定这些会计分支的制度或准则规范。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2.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国际化步伐较慢
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市场瞬息万变,企业决策在企业经营中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会计工作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随着我国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会计行业的国际化进程也迫在眉睫。然而我国大多数人还是趋于保守、传统,不易接受新事物,创造精神有待进一步发扬。这一社会文化大环境几千年来已根深蒂固,短时间内很难改过。国家加入WTO几年,有些会计规范调整为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但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由于差异的存在,使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使我国涉外企业会计信息成本上升,影响参与国际性竞争,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3.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总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会计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和经济发展进程,从而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邵 波:《企业会计制度》,中国经济出版,2002年.
[2]李玉环:《会计运行机制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3.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三
管理会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渗透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它是指在任何经济组织内,利用财务会计、统计和其他有关经济信息为依据,灵活运用一系列的专门方法和技术,使组织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整个组织及各个责任单位的当前和未来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控制和评价考核,并帮助管理当局对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做出各种最优决策,借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是新世纪、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必由之路,可是长期以来在特有的运行机制下,部分农村信用社形成了重信贷指标、轻内部管理,重数量增长、轻质量增长的经营特点,造成成本费用观念淡漠,忽视成本――效益的恰当配比,不仅经营人员忽视经营中的成本控制,即便是内部管理人员,也缺乏成本资料和必要的成本管理技术手段。笔者认为,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银行业在经营管理上的先进理念,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管理会计的原理,全面管理分析成本、收益状况,从而变粗放型增长为集约型增长,从分级式管理向集中式、扁平化管理转变,切实提高经营效益和抗风险能力,这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管理会计制度在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办成现代化的银行,迫切需要会计先行,要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在西方国家中,管理会计作为从传统的会计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一门新技术,能在短时间内被现代企业管理广泛推广和使用,表明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能力,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确实具有很高的实效性。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建立管理会计制度,不仅可以提供预期经营目标能否完成,全社财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的信息,还能迅速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领导做出最优化管理决策。
1、预测、决策为管理者献计献策
投资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管理会计的一大重要内容。农村信用社决策范围很广,既有机构、人员、业务量、业务范围等发展规划方面的决策,以期达到优化布局和规模经营的要求,又有多项决策,如贷款、资金管理、新业务品种与新技术开发运用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凭证印刷批量等。在实践中,任何一个金融企业都应在充分调查、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正确投资和经营决策,而管理会计的一系列专门方法,如趋势预测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经济计量法以及线性规划技术、概率分析、调查分析法等为决策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提供了重要手段。
2、全面提供管理信息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质,不但自身的财务活动,而且开户企业的经济活动、居民的投资活动等都要在信用社的财务及各种报表、资料中反映出来,因而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中,拥有大量复杂的数量关系和非数量关系,这种关系有的可按统计的货币单位计量,有的则不能,从而形成多种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但又互为联系,互为补充的管理信息,由于管理会计具有不受有关法定会计规范和固有会计处理程序及规定格式制约的特点,它可以借助多种方法对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进行汇集、加工、整理、分析,使之成为能满足管理者开展预测、决策、计划、控制等项工作需要的管理信息。例如可依据财务会计提供的有关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营业机构网点进行保本测算及利润预测,为机构的设置、撤并、人员职数的确定等提供依据。也可根据成本习性将某项新业务的成本划分为固定成本、变动成本,以揭示成本――业务量――利润三者的依存关系,为领导者评价有关方案,制定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考评经营责任目标,实行监控
为加强和提供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水平,完成既定目标,就必须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全过程和结果进行严密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地对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进行检查与考核。将预算数(目标任务)与实际数进行对比分析和检查考核,找出差异,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根据指标分析落实到部门甚至个人的方法,查清造成差异的责任,从根本上杜绝良莠不齐的局面,使每个责任部门负起应负的责任,业绩优秀者一据可奖,业绩低劣者有案可罚,使农村信用社的经济责任制度与本社的经营目标相连结,个人的收益与本人的业绩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内部各部门乃至全部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预定计划而共同努力。
二、农村信用社建立管理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赋予了管理会计现代化的方法,因此管理会计的方法内容非常丰富,融合了众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突出动态分析的特色,从动态上提供有关信息,为经营管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农村信用社建立管理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本、量、利分析,通过预测和决策分析编制全面预算,推行责任会计。
1、运用本、量、利分析法,加强财务管理
管理会计的.核心内容是成本,贯穿于管理会计的主要方法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对企业各种活动的形成与结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因为,对于企业收益和形成与取得,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进行控制,会计人员不直接参与,也无法直接获得有关资料。因此,对管理会计人员而言,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成本问题应是其关注的重点。在农村信用社所有成本构成中,按照成本习性可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农村信用社的成本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各种存款利息支出;②金融机构往来支出;③综合费用;④其他营业支出。其中:前两项称之为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属于变动成本。资金成本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资金总量和利率水平,而且也取决于资金成本构成项目的内部结构比例。在资金总量和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当高利率资金来源占比减少,而低利率资金来源占比提高时,整个资金成本呈下降趋势,反之则呈上升趋势。
而综合费用和其他营业支出中大部分项目属于固定成本,原因是在机构人员一定的情况下,这些项目的支出水平不受业务量或资金的变化而成正比例变化。而在单位成本中,却与业务量或资金量的变化成反比,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成本还可按其支出数额是否能改变,再进一步细分为“酬量性固定成本”和“约束性固定成本”。前者是指管理层的决策行动,可改变其数额的固定成本,如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这些成本支出的多少视企业的经营需要而定,管理者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要求做出增减的决定。后者指企业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不能改变其数额的固定成本,例如固定资产折旧费、保险费、职工工资等等。这些成本是维持企业生产能力必不可少的最低成本,具有极大的约束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影响经营成本的主要因素是变动成本,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影响经营利润的是资金来源的结构,而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影响农村信用社利润的则是贷款的质量结构。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资金来源结构与信贷资产质量结构的动态管理上,努力要求最佳负债结构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资金成本和增加贷款利息收入。
2、实现全面预算制,加强财务控制
预算在传统上被看成是控制支出的工具,但新的观念是将其看成“使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一种方法”。所谓全面预算就是采用货币计量的方法,把农信社的全部经济活动过程的正式计划,用数量和表格的形式反映出来,换句话说,编制全面预算就是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农村信用社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情况,把涉及农村信用社战略目标(目标利润)的所有经济活动联结在一起,并规定如何去完成的方法,使农信社内部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能够明确在计划期间应做些什么,以及怎样去做,从而使农村信用社按照预算体系,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用来代替“长官意志”和主观臆测,保证农信社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3、实行责任会计管理,完善经营机制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它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会计的重要方面。它以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各个机构和部门划分为责任中心,围绕责任中心将会计信息与经济责任、会计控制同业绩考核相结合,形成信用社内部严密的控制体系。在责任中心内部,由于核算范围相对缩小,便于成本资料的归集分析,也便于经济责任的区分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同时,这些相对对立而又内部统一的责任中心,也利于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从而有利于整个信用社系统内部转移价格定价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①划分责任中心,确定权责范围。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特点,可将农村信用联合划为以下6个责任中心:以计划、资金、部门为主体的成本责任中心,负责筹集资金和优化负债结构;以信贷部门为主体的利润责任中心,负责贷款投放、信贷资金保全、利息的及时收回,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以财务会计为主体的结算和经营目标综合考核责任中心,负责各项经营目标的规划、监控、考核,使全面预算得以贯彻落实;以行政、工会等部门为主体的后勤责任中心,在精打细算的前提为职工提供工作、生活保障;以审计、监察、保卫等部门为主体的安全保障责任中心,负责纠错防弊,为信用社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以人事、教育部门为主体的人力资源责任中心,负责干部的选拔、业务考核和职工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
②确定责任目标。责任目标是责任中心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完成的经营任务,是全社总体经营目标的一部分,实行责任会计时,应规定每个责任中心相应的责任目标以及完成一个责任中心相应的每个责任中心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工作任务落实,保证全社总体经营目标地按质按量完成。
③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差异调查。成本控制报告将使人们注意到偏离目标的表现,但它只是指出问题的线索。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找到原因,分清责任,才能采取纠正行动,收到降低成本的实效。
4.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1-02
“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所以,“劳务派遣”是一个舶来品。改革开放之初,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劳务派遣用工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无序、混乱的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缺乏规范。以下从《劳动合同法》入手,从我们劳动保障工作的角度出发,对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劳务派遣用工谈几点看法。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现状
劳务派遣也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原本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一般用于短期灵活用工,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方式。目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甚至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大有泛滥之趋势。从全国范围看,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派遣岗位界定不清,缺乏规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否则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挑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目前由于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垄断性行业,如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他们与劳务公司合作,岗位没有变化,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
(二)派遣方式混乱,名实不符
现实中,劳务派遣机构和组织可谓名目繁多,一些不当派遣也是各式各样。最典型的是隐名派遣和逆向派遣。所谓隐名派遣,是指从事派遣劳动者业务的机构将其真实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之下,例如人事代理、人事外包、人力咨询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一些派遣机构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便打着各种名目的幌子,行劳务派遣之实。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原本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合谋,强迫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迫于被辞退的压力,不得已而转变身份。这些不当派遣实际上是“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了谋取私利,逃避法定义务而有意选择的结果。
(三)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主体混乱,缺乏规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此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
二、目前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弊端
劳务派遣的无序、混乱必定会给劳动力市场带来弊端,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目前,在劳务派遣领域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派遣员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据调查,在上海,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更有甚者,在北方某大型汽车生产企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工资相差40%-50%。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为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相同岗位不同待遇容易制造就业歧视和社会不公,造成社会不和谐。
(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中断
一些不合法的劳务派遣会造成劳动者权利的中断,这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工龄计算上。劳动者的工龄直接关系到其退休之后所能享受的退休金待遇,与劳动者的切身利息息相关。下面以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大家也许还记得2005年引起广泛关注的肯德基劳务派遣案:徐延格是肯德基的一名仓储员工,1995年开始在肯德基工作。2004年,肯德基以辞退为要挟要求仓储员工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肯德基已违反纪律为由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案例属于典型的非法派遣,一纸派遣合同从形式上“切断”了徐延格与肯德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切除了徐延格9年的工龄,造成其劳动权利的中断。即便派遣的方式是合法的,那么肯德基在要求老员工与时代桥签订合同,解除员工与肯德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也应该对这些员工以前的工龄给出相应赔偿。
(三)造成劳动力市场秩序不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现实中此条规定贯彻的并不理想。一般地,劳务派遣单位都是先招录被派遣劳动者,然后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当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结束劳动时,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随即结束。劳动者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感,身心压力较大,缺乏归属感和工作主动性。如果不加以监管,长此以往易造成劳动力秩序的不稳定。
三、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劳务派遣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际上确认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二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派遣协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与一般的劳动侵权案件只涉及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务派遣案件中存在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对劳动者负有法定义务,只是这两种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劳动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各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派遣单位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附随义务。关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此条规定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若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查处。这些规定,为我们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存在三方主体,我们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更应注意,在作出行为之前要看清谁是主体,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话,作为劳动保障执法部门,我们是否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一并追究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2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认为,连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范畴,公法上并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我们比较赞同郑教授的观点,认为行政法领域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不管是有限还是无限连带责任都是针对民事责任而言,依照92条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是不恰当的。因此,除了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追究外,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及于劳务派遣单位而不能及于用工单位。这与一般的劳动侵权案件中用工主体即行政相对人的情形是大不一样的,在办案过程中应尤为注意。
四、对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
近几年来,我国的劳务派遣业极速膨胀,劳务派遣人数迅速飙升,岗位从原来的临时性、季节性发展为涉及各行各业。劳务派遣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管理成本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现状、发展变化和趋势,研究把握劳务派遣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及座谈会,分析和掌握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力使用、运行行为。在对调研所得到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之后,发现问题所在并找出对策和措施。经过调研,可以明确今后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使执法工作更有针对性;另外,通过调研还可以为今后的劳动立法提供依据,使法律的制定更具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律对合法劳务派遣应设定一个标准,以排除不当劳务派遣
鉴于目前存在的许多劳务派遣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转嫁责任、逃避责任的工具。比如前面所提到的逆向派遣,用人单位强迫本单位原有职工,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这种不当派遣从实质上看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但从形式上又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有法院认可这种派遣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在劳务派遣是否合法的认定上,法律是存在漏洞的。那么具备何种条件可以认定为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呢?法律法规有必要做出要件规定,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认定为劳务派遣;不符合的,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去伪存真,把那些名实不符的不当派遣排除在劳务派遣的范围之外。
(三)对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应增强可操作性
并非所有行业都适宜采用劳务派遣,如果法律对此不加限制,劳务派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何认定仍然缺乏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把适合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业以及岗位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内容上,可以采用行业加工种的方式,对于适宜适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以及具体的工种或者岗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形式上,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劳动派遣法》第二章关于确保派遣事业妥适营运的措施中规定了业务开展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加以借鉴,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可以实行劳务派遣的行业和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机构应以此为依据确定其范围,超出此范围便构成非法派遣
(四)强化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审查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这实际上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公营的劳务派遣机构。此外,对劳务派遣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做是对劳务派遣机构责任能力的要求。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劳务派遣业又属于以经营人力为营利手段的特殊行业,其运行与发展需要公权利的介入,所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审查成为必须。立法应明确在接受设立申请之时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符合即授予许可,从而逐步建立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制度。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可考虑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建立联动机制。监督检查可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的动态监督。侧重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转移注册资本。一经发现注册资本被转移,通知相关部门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持续,尤其是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在这种背景下,劳务派遣将会继续发挥它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优势。但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极易受到侵犯。所以,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浅谈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人力资源租赁或员工租赁等,在国外也被称为临时雇佣服务(temporaryhelpservice),是指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派往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派遣机构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
1三方的关系见图1:
1一、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二、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部分不良派遣用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法规带来的变化,心存侥幸甚至想通过“捷径”来敷衍了事,导致劳务派遣用工仍然问题多多。
近年来在劳务派遣市场陷入了工源不足,市场旺盛的需求,以及新法规带来的政策变化仍然没有有效的改变劳务派遣员工的弱势地位,部分无良用工单位仍不愿意主动调整应对市场变化,幻想通过“捷径”和原有的主导地位压低劳务成本,无形中更加剧了供需缺口,最后这些企业一定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另外部分企业将原合同制职工突击改签为劳务派遣工,由此使得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劳动关系矛盾也更加突出。另外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广泛存在,这些仍然需要通过长期的政府监管和劳资双方不断的斗争中去改善。
三、劳务派遣问题解决策略
下面浅谈一下针对本文关注的目前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建议如下:
1、充分发挥各地政府行政职能作用,抓紧制定和推行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让广大的劳务派遣人员有法可依。
各地政府应继续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2、要有效的强化实施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着力抓好劳务派遣的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真正把热点、难点的劳务派遣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决拿下。同时,进一步加大派遣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加强劳动调解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派遣的争议纠纷,确保劳务派遣的争议及时、稳妥解决,有效的降低违规事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4、扶植优秀派遣机构发展,引入保障性派遣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优胜劣汰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笔者深刻认识到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认真为每个客户和外派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才能使派遣公司做稳、做大、做强。劳务派遣行业的改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升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的服务能力,支持有规模、有信誉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劳务派遣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加大行业中优秀派遣机构的服务份额,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
(2)引入“休克鱼”激活行业发展,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不仅可以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而且可通过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
(3)设立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记录制度,评估派遣公司软性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快行业洗牌。
政府、组织和民间广泛开展评比和监督工作,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核定派遣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各类违规派遣机构,坚决淘汰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市场秩序。
5.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五
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并特别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已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要务之
一。落实好这一要务,关键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笔者认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要从六个方面入手,创造性地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联动性、针对性、效能性、公正性和成果运用的充分性:
一、要推进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增强审计立项的计划性。当前,有些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特别是干部换届期间,审计任务“扎堆”,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情况难以审全审深审透,审计风险很大。加之被审计人员已离任或提拔,审计难推进,责任难追究,结论难落实,整改难到位。同时,对一些主持工作不足一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进行了审计,这与《规定》相违背。地方审计机关应争取主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纪检、组织部门汇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一是对经济活动规模大、下属单位多、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二是掌握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和使用重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必审;三是对任职时间不超过一年、临时主持工作不超过一年的领导干部,单位资金量小、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干部职工对单位经济事项无异义、未收到其信访举报事项的领导干部,可免于审计;四是对单位、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可由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提高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的比重,使每的审计项目保持均衡,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乱仗、走形式。
二、要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 增强审计组织的联动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
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单位,要主动营造环境,争取成立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督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工作盘子上的位次,以有利于排除审计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程序、职责,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制定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实现联席会议常态化。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进点会、审计见面会、审计整改会,以及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审计取证、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和审计整改问责等等,充分调动纪检、组织、监察、财政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三、要紧贴科学发展的实际,增强审计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对其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来分析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在发展变化,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期,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容也不同。审计机关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把握好“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辩正关系,既要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又要重点突出,关注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效益情况;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关注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关注其对本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发展措施的落实情况;关注其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关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关注“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关注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关注群众反映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同时,根据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不同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重点期间和重点事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要结合地方实际,对审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类别和指标。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还应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方案,使审计内容满足审计需求。
四、要改进审计方式和方法,增强审计实施的效能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高、任务重、内容多、责任大。审计机关在实施中必须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能,才能保障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是大力整合资源。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形成以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为主,审计机关所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审计格局,保证在干部换届等特殊时期的审计力量需要。要整合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财政审计、效益审计、专项审计、投资审计等项目进行整合,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进行整合,通盘考虑、同步进行,一审多用、一审多果;二是加大现代审计技术的运用力度。加强联网审计,保持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适时监控。积极推行数字化审计模式,推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采集、转换、分析电子数据,提高审计效率;三是要加大审计调查力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性很强,涵盖的内容很广,就账查账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必须加大审计调查力度,通过调查走访、开座谈会、实地勘验、接受群众举报等形式开展审计调查,尽快找准疑点、弱点,尽快找准审计工作的突破口,减少审计工作中的迂回和反复。
五、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增强审计评价的公正性。一要客观评价。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评价中不能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受到第三人左右或者利益的影响而做出夸大成绩、回避问题等违背事实的评价;评价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最好有数据、事例说明,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进行评价。二是要依法评价。即“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做出与法规政策相违背的评价;不能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无依据地过高过多评价,甚至与查出的问题相矛盾;紧扣“经济”二字进行评价,不宜对“非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三是要谨慎评价。《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审计人员对每一项责任的内容要透彻掌握、熟练区分。在评价中坚持责权对等的原则,按照领导干部权力的运行轨迹,结合审计事实,来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责
任界定要明确,是谁的责任、什么责任要界定清楚,避免审计评价的模棱两可和责任划分混淆不清。用注意用语规范,表述清楚。要尽可能地用直白、写实的手法来表述审计的结论和意见,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和依据。
6.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六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作用
1.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财务风险, 增强其营运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使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也使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可能由于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者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陷入财务困难, 无法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债务重组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手段, 可以解决短期资本与资金供应紧张的问题。其实质是通过帮助企业甩掉债务包袱, 增强其营运能力, 提高其经济效益。
2.盘活部分闲置资产。债务人可以用债权人需要的闲置资产, 以非现金资产来抵债, 实现资产重组, 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 提高资产利用率。
3.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 消除部分潜亏因素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 使其力所能及, 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 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债务重组被忽视的一些问题
1.债权人虚增资产, 不良资产增加, 当期损益增加。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如果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低于债权人的账面价值, 债权人应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差额计入损益。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而交易双方达成默契的情况下, 会造成债务重组日债权人账面资产价值的虚增, 尽管准则规定“如果所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已经发生减值, 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但是, 目前我国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并不完善, 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的情况下, 若债权人心存侥幸, 势必掩盖不良资产的真面目, 造成虚增资产, 避免了提取坏账准备所带来的损失, 最终虚增当期损益。
例1:2003年3月甲企业因购买商品而欠乙企业购货款及税款合计1 400 000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 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于2001年6月5日双方经协商, 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的销售价格1 300 000元, 实际成本1 000 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 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 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 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 000元的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 甲、乙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2) 乙企业的账务处理
上例可以看出, 乙企业产成品价值增加300 000元之多, 并且增加当期损益131 000元, 乙企业将对外提供不实信息。
2.债务人转移不良资产, 虚增净资产。
为存在不良动机的企业转移不良资产、降低积压存货提供了一个便利, 从而使企业的净资产增加, 降低资产负债率。
例2:[承例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以价值为1 500 000元的产品偿还了1 400 000元的债务, 总资产减少30 000元, 净资产却增加70 000元, 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虚增。
3.债权人减少收益, 逃避税收。
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 本人认为不应片面的赞扬, 应认真对待其存在的漏洞。因为操纵利润可以是增加利润也可以是减少利润。由于准则规定以低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差额, 债权人应确认为重组损失, 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所以必然导致有些企业为了转移利润而利用债务重组的方法, 进而达到逃避所得税的目的。
4.债务人转移积压存货、虚增利润。
例3:债务人甲将100 000元产品归还债权人乙100 000元, 若该产品市场价值为100 000元, 债务人的账务处理如下:
若该产品市场价值为40 000元, 债务人本应在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 000元, 将减少当期损益60 000元, 但经过重组后便可高枕无忧。可见, 如果双方存在恶意重组的前提下, 债务人将变质、损坏、变现能力差的非现金资产进行重组, 将会虚增债务人当期利润。
5.忽略了或有资产的计量。
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 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假设因为该重组事项造成一定的损失, 而未收或有应收金额基本确定能够收回, 则符合或有资产确认的条件, 应予确认为债权。
三、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措施
1.完善披露政策, 建立配套资产减值准备。 目前准则规定应披露重组方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失总额、债务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分别披露因债务重组而形成的损益;而债权人则应分别披露损失金额、换入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当时债务方的账面价值和债权方在期末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数额。目前, 我国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并不完善, 监督措施不够, 本身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额的确定, 未提取减值准备的处罚措施等。因此, 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减值准备制度。
2.对于重组所形成的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或按比例扣除。 笔者认为作为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形成的损失, 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或者类似于坏账准备规定扣除一定的比例, 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重组过程中做文章, 钻空子的现象。
3.加强审计力度和社会监督, 加强组织保证。 在具备了上述有关的制度前提下, 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加强税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检查、监督。只有在强有力有监督措施的制度保证下, 通过各个环节、部门的紧密配合进行监督落实, 才能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才能使借债务重组名义进行提高业绩、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不法行为得到根本的控制。
7.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关键词:制度信息失真;事业单位会计;结转自筹基建
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核算将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作为两个会计主体,实行两套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会计中设置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进行核算,反映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事业单位经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随着我国投资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双轨运行机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且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还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一、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与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不相符。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在事业单位会计理论框架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发布的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向使用者提供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2)向使用者提供评价服务及持续提供服务能力的信息;(3)向使用者提供对评价管理当局业绩和受托责任有用的信息;(4)向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方面的信息;(5)向使用者提供管理人员的说明和解释等。我国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会计的基本目标在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受托责任评价和资金分配决策有用的信息。
2.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不符。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知道传统的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之外还存在建设单位会计,大部分单位向外提供的报表只包括部门决算报表而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分离使得会计信息不够明了,不便于理解。目前决算报表将基本建设收支纳入报表体系,基本建设收支情况能够完整在部门决算报表中进行反映,但是仍然没有突破传统服务于预算管理结构的框架,部门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只反映事业单位局部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而在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中,资金平衡表是反映建设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的报表,信息使用者关心的资产负债情况却是不完整的,特别是对偿债能力等反映财务风险的指标揭示和披露不多。制度设计造成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加上其透明度较差,所以不能提供反映事业单位完整财务状况的财务会计报告。
3.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会计体系分为两个层次: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基本建设拨贷款会计等。建设单位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和企业会计体系之外,很多会计人员甚至不知道建设单位会计这门学科的存在,大部分学校会计专业也没有开设这门课程,目前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均未涉及建设单位会计的内容。地位的尴尬无疑会导致从业人员资质的下降,最终影响该门学科的建设和理论的发展。
4.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核算将建设单位和事业分别作为两个会计主体,在事业单位会计中设置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进行核算,反映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事业单位经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这种双重会计主体不符合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基本建设活动是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其建设和交付使用并没有分离,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与单位其他资金一样,均在事业单位循环周转,双轨运行人为造成资金管理核算上的分裂和资金链的割裂。由于传统的财税检查侧重于事业单位会计,导致有些单位将本应由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资金转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从而规避相关检查,不利于对基建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和统筹利用资金。
5.与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不符合。部门预算将基本建设收支全部涵盖在内,但是在实际核算时又实行两套会计制度,从而造成了预算与决算“两张皮”的现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取消所有的过渡账户;财政性支出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拨款到商品或劳务服务商。对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时,既要在事业单位反映事业收入,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在支付工程款时,在建设单位会计中既需要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同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基本建设拨款——本年自筹拨款”,这样的话,才能在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分别反映收入和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时,在事业单位必须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在建设单位会计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拨款”。但是这种双重反映方式无形中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6.与现行会计准则矛盾。准则中第六章规定: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通过“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核算并转存到建行的资金,而实际上,这部分资金只是划到建行而已,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都属于事业单位的资金。在并未全部支出而已经支出的部分即使全部支出,支出中除了在“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中开支的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总价的这部分金额外,其余仍属于该单位的资产。只有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从而增加总资产额。也就是说,在完工前,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额与实际并不相符,而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却不反映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而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建设银行已经不再作为基建资金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由于政策和条件的限制,很多单位的基建资金在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开户和管理。但根据现行核算方法,目前一部分地区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定义已经与现实产生了冲突。此外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作为支出并在年终转入事业结余,直接影响到事业结余及结余分配情况,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而且这种情况容易被当局者利用,其反映的财务状况是不完整的,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误导信息使用者。
7.建设单位会计自身存在缺陷。建设单位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引进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应该说满足了计划经济时期对基本建设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需要。但是随着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多元投资渠道模式逐渐形成,建设单位会计自身的缺陷也日益明显:(1)会计要素确认方面。将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作为会计要素,显得比较粗放,无法揭示其完整的运动轨迹,也不利于核算与管理及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合并和比较。(2)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目前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借款大致有两种核算形式,一种是直接在事业单位反映借款,另外一种是反映在建设单位会计中,不同的核算形式对资本性支出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在事业单位账中反映,那么利息支出一般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在是建设单位会计中反映,那么其一般记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3)土地使用权的核算问题。土地出让金由于地价的不同导致价格的悬殊,使得土地上的附着物价值失去可比性,并且不具备建房条件的长期挂在待摊投资科目,也不合理。(4)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的支出问题。基建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固定资产造价一般已经固定下来,但是有些费用是在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如工程保修金支付中的手续费列支渠道均未明确。
二、取消建设单位会计的可行性
1.并账后的事业单位会计能满足建设单位会计行使的职能。就建设单位会计职能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及时记录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取得、形成、使用和退出情况;(2)真實、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3)按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目前这3种职能均可以通过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来实现。就建设单位会计的意义来说,主要表述为以下几点:(1)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计划及基本建设概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2)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3)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核算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保护建设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4)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2.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相吻合。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对会计要素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特别是在“收入”和“支出”要素中均把基本建设收入和基本建设支出列举出来,对于建设单位会计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科目均可以分解到相应的会计要素中去。
3.与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符合。并账后的事业单位会计解决了部门预算和决算中的“两张皮”现象,也能简化在国库集中收付体系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三、取消建设单位会计的具体科目设置
取消建设单位会计后,将建设单位会计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实行一套账,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增设“专项基本建设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减去基本建设收入的余额,采用表结账不结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增设“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对于事业单位收入类增设“基建拨款”科目,具体做法如下: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基建拨款时,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基建拨款——预算拨款等、事业收入——财政核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拨款。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支付工程款等,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同时,借:在建工程,贷:固定基金。
3.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支付工程款时,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基建拨款——预算拨款、事业收入——财政核拨预算外资金等;同时,借:在建工程,贷:固定基金。
8.对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八
一、注重四个
结合,优化、深化管理员制度创新
1、结合纳税人需求。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是以优化纳税服务、实行团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最终目标。要重形式更重内容,不仅要提供针对纳税人的普遍服务,还要与纳税人互动,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重点,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提供动态服务、特色服务,满足个性需要,真正让纳税人满意。在实际操作中要讲求实效性、科学性,对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的设置、基础性工作的划分、风险性工作的界定、属地管理岗位的职责要进一步疏理细化,做到权责相互统一,征管服务相融。
2、结合分局具体实际、业务特点。“优化纳税服务、实行团队管理”是一种分层次的专业管理模式,要因地制宜,结合税源特点、税种分布、业务种类、业务量大小、纳税人数量(特别是个体户、门市代开户、特殊行业户的多少)等,认真加以研究,区别对待城区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的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不照抄照搬一个模式,既要积极也要慎重,防止在创新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失误。
3、结合征管改革方向。创新管理员制度不是推翻过去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不是建立一个崭新的征管模式、征管制度,而在于对原来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和提高。要根据这一方向、要求,探索适应优化纳税服务、税收专业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不同特点和要求的岗位设置形式、岗位职责划分、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团队构建的具体途径,防止浮于表面的“作秀”和偏离方向的“瞎折腾”。
4、结合税种管理、行业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及个体税收征管,是专业化管理要求高、征管情况较为复杂的征管门类,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涉及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组织形式,要求上甚至于有些特殊。实行优化服务、团队管理的创新管理员制度模式,要与上述税种管理、行业管理要求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修改和完善,走好探索过程的每一步,创造新的成果。
二、加强三项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利用最大化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方案的实施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岗责划分、人员安排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完善、调整或改变。
1、加强窗口与管理岗的衔接,强化办税服务厅建设。保留原有办税服务厅,扩大其办税职能。办税服务厅是面对面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办税服务的重要场所和窗口,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打造设置科学、服务一流、便捷顺畅的办税服务厅。基本思路是: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全部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大厅,集中到任何一个窗口受理,大大压缩审批环节,实行“一窗受理、后台复核、内部传递、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对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当场予以办结,窗口受理,窗口出件;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不让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与此同时,从服务事项、服务措施、服务时限、投诉渠道等方面作出公开和承诺,细化、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确保职责落实、措施落实、监督落实。
2、调整股室职能,加强团队专业管理股的建设。调整原有的股室职能,设立团队专业管理股,将税源管理中风险等级高、业务程度复杂、综合技术应用要求高的专门事项,如纳税评估、风险监控、软件操作、受理性调查、职权性调查、违章处罚、复议应诉等,从原来的属地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团队专业管理股负责。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所得税分类管理、个体税收等业务门类的特殊要求,在人员安排上要集中优势兵力,按风险等级、业务复杂程度、综合技术要求分别组织实施,按类别编组,以岗带训,全员提高,定期交流。在实际运作上实行派工制,防止工作对象固定化而产生不廉现象。
3、对责任区进一步实行扁平化兼并,实行大责任区模式。在原有的税源管理股基础上建立属地管理股,保留、设定其属地管理职能,对责任区进一步实行扁平化兼并,实行大责任区模式,减少管理人员,把制度性安排的、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保留在属地管理职能中。结合行业管理、分类管理、个体税收的特殊管理要求,尽可能以行业、税种、个体设置责任区,便于配合团队专业化管理,也便于各类资料的统计上报,实现人力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健全五项机制,推进管理员制度创新的落实
为健全运行保障机制,把创新管理员制度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强化组织领导,发现新情况,调研新问题,寻找新对策,形成责任明晰、传递快捷、协调一致、配合有序、办事高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1、建
立日常宣传机制。要加强对社会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熟悉和了解综合受理、基础管理、调查执行、风险管理等团队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告知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国税机关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以赢得纳税人理解、配合、认可。
2、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为确保税
收管理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以保证各项改革方案落实到位。一要落实各岗位责任,严格办事流程管理,谨防工作脱节;二要提升管理质效,各基层单位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按日疏理每天的工作事项,检查督促其办理进度,强化管理;三是建立通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管的工作进度、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事项要限期完成,以确保窗口按时出件,按约定期限使纳税人及时获取单证资料。
3、建立外部评价机制。要对照承诺内容,建立外部监督评价机制,制定公开的、由纳税人共同参与的、操作性强的纳税服务、税收执法评价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走访、投诉和网上评议等形式,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请他们作出评价,主动接受监督,把评价结果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起来。
4、建立质效考核机制。要对照岗责体系,建立质效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办法,量化对管理服务的考评和奖惩。根据各团队的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设立规范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谨防有岗无人、岗责不清或有岗有人、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建议适时开发跟踪管理软件,在内网办税平台中,实行对业务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办理环节的即时监督和检查,每月进行通报,形成内部约束机制,表扬与鞭策相结合,明确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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