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2024-07-2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共11篇)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一

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会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通过这次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活动,使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首先,我们应当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所谓“法治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

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其次,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

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最后,我们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技能,为自己的人生划上一个圆满的句

号。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人员,应该是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要自尊、自省、自律。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打铁要靠自身硬,只有自己不违法乱纪,才敢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此外,如果只是懂得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必需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克服单纯执法观点,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是一项系统、艰难而长期的工程。但是,随着法院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必定能造就一支品质优秀、知识丰富、司法技能高超和法律人格健全的法官队伍,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肩负起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服务的历史使命,则司法公正亦将不断深入人心。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了执法理念,规范了执法行为。今后,我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二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理念”, 是包括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黑格尔认为, 理念是一种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被认识对象的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法治则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法治不仅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 而且是良法之治。法治理念, 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晶,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国家的美好理想, 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

2002年12月4日,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才能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力进一步凝聚起来, 意气风发、团结一致地去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落实党的十六大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做出的部署。”2007年12月26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 从这三个方面概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 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 再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 在马克思看来, 法就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不仅取决于经济基础, 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毛泽东吸收了马克思关于法的观点, 他认为法是劳动人民制定的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 制定出来的法律就要获得严格的遵守。并且,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 是根本大法。于是,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 制定了第一部《宪法》。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 法治的必要性终于被明确提出来, 并被置于基本治国方略的必要位置。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并认为,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 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 即一手抓建设, 一手抓法制。”江泽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并且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指出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胡锦涛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 强调尊重人权, 强调法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 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 理念是行动指南, 我们实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 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它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的走向, 并在具体个案中缺少相应法规的情况下, 将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六十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 法治中国的建设应该向更高的层面迈进, 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义深远。列宁也认识到一个民族的法律观念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长期实行专制的沙皇俄国因为缺乏法治的传统, 不可能指望现在的广大民众在一朝一夕就培养其守法、爱法、护法的思想观念。并且,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将是长期缓慢的过程, 在这方面“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 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 这需要长期巨大的努力。”同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

参考文献

[1]《迈向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 《法治与社会》, 2011. (2) , 14-15

[2]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 《法学家》, 2006. (5) 。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三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重要意义 检察人员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75(2009)04-008-01

对法治理念的研究与探索其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按照这种理念回答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执政为民”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蕴含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体原则,即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至上原则,即社会主义国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保障权利原则,即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不受侵犯;司法独立原则,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实施行政行为,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包括:

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各项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

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 归根到底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 既继承了中国法文化的优秀传统, 又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 反映了一切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具有深刻的法律科学性、专业性。

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既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 不断融入鲜明的时代精神和鲜活的发展要求, 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行检察制度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并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

从经济发展看,检察制度制度的现代化,实际上亦即检察制度的内涵中现代化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检察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理念则是一个国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内容和范围必然受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限制。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由此,现代法律意识、法治理念的形成,必然还有一个历史过程。

从政治因素看,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中国政治制度影响颇深,虽然,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与世界环境的接轨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民主政治制度在行使检察权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从民族文化上看,法治观念作为检察制度上的主导价值观,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又必然受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整体文化影响。

三、检察人员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结合检察工作,从司法理念的层面讲,检察人员必须树立以下观念,从而自觉有效地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1.检察人员必须要牢固地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增强接受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坚定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中去正确定位。

2.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确立唯法是从的真诚信念,养成只遵从法律的职业思维习惯,把法律作为评判一切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行为的价值标准,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唯权重、不唯情扰、不唯利诱,树立以身护法,为法治献身的崇高精神,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3.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更新思维观念,转变过去单向、传统的专政和惩罚职能,对法律的认识要从绝对的工具主义向保护人权转变,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倾向,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把确保程序公正放在司法活动的突出位置。

4.检察执法活动的内容或者是预防、制止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的行为, 或者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自由, 又或者是在公民自由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基本上都是直接围绕人的自由权利而展开的, 都和人的自由权利密切相关。

5.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通过适用法律的公正,来体现主体保护上的平等,不因身份、地位、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经济主体的性质而发生适用法律的偏差或偏袒,坚决抵制和克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使法律适用符合民情民意,符合伦理之善,创造一种人人各得其所的正义。

6.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自己工作的切入点,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检察人员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

为确保有效构建检察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组织领导强化, 筹划安排周密, 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具体可以着力从以下各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经常化, 成立专门办事机构, 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目标。

二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检察人员培训计划,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在检察教育培训中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通过大力开展教育培训, 强化对检察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武装,使全体检察人员普遍受到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培训对象上, 首先要突出检察领导干部, 其次要突出业务部门一线检察官;在培训方式上,以分级组织集中培训或轮训、选派参加相关学习等为基本形式;在培训内容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本内容,安排专题学习教育。

三是建立检查机制。要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检查,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化, 以紧贴业务、紧贴实际为原则,通过以案释理、深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 总结归纳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弘扬正确的理念, 摒弃错误的理念。

四是建立考核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与每位检察人员的本职工作紧密结合,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目标化。并将工作进行具体分解和量化, 使目标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明确, 形成职责明确, 落实到人的考核评价体系。使广大检察人员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 真正实现外践于行, 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有效推进检察业务工作。

五、结语

4.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篇四

郭景峰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人在监狱党委及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参加了由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动员大会及专题辅导,深刻领会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了思想认识,澄清了模糊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下面,就自己前一阶段的学习,结合监狱工作的工作实际,简单总结自己对依法治国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理解。

在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我深深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其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监狱系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监狱系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五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原创材料,尽在网络。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原创材料,尽在网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篇六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

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1、它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

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七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八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七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教育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是党和国家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认真分析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正确认识和处理高校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 着力解决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积极探索高校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新途径, 真正把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落到实处, 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1 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现状与问题梳理

“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 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 反映法治现实, 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 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 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 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 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在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 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科学回答了“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为高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也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契机。

自1986 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 法律基础”课至今, 高校法治教育已经历了20 多年的发展和实践, 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 以往的研究多是围绕高校法制教育问题而展开, 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提出的背景下, 高校如何加强和改进法治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研究还亟待深入。从理论上讲, 高校的法治教育既包括法律知识教育, 也包括法治意识的培养、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然而, 从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情况看, 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教学, 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还存在着相当薄弱的环节。 部分高校的法治教育实践突出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 在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教育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重法律知识、轻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教育的倾向;二是, 在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与其他途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重课堂教学、忽视实践环节的倾向;三是, 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设计上存在着重“ 思想道德”内容、轻“ 法律基础”内容的倾向。 近年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大学生恶性刑事案件———马加爵案、付成励案、郭力维案、药家鑫案等, 不仅促使我们必须对高校的法治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也对高校如何加强和改进法治教育特别是法治理念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 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法治理念教育教学的需要, 也是全面提高大学生整体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需要。

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总体目标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法治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精神的培育, 其根本任务是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而对于提升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来说, 法律意识的培养、正确的法治理念的确立以及法治精神的培育要比掌握大量具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 因为一个缺乏理性的法治观念的人, 不仅不会认真地对待和遵守法律, 还有可能以邪恶的方式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 ”因此, 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就成为当下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关键。

2 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途径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认真学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 的通知》 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纳入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思想道德及法学教育的教材, 明确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 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根据这一部署, 做好新形势下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 要努力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的创新, 不断增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2.1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

从目前我国高校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的实际情况来看, 高等学校中的政法院校 ( 系)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要平台是各门具体法律的专业课程设置, 政法院校以外的高等学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要渠道仍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大力发挥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应大力加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和理想信念教育的内容, 改变部分高校目前尚存在着的重法律知识传授、轻法治理念培育, 重法律工具主义、轻法律价值实现等偏向, 充分发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推进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2 面向高校大学生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识课和部分法学专业课程

目前, 高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中, 有一部分属于大学生都应深入了解的课程, 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完全有能力接受, 例如《 民法》 、《 合同法》 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与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并且有助于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事务, 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生活、依法处世的观念;《 行政法》 能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政府部门的工作, 树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理念;《 刑法》 有助于大学生树立责任意识, 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程序, 了解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基本途径, 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以“ 法与社会”“、 法与人”为主要内容面向全校学生开设通识法律教育选修课, 这些课程都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3 改革教学方式方法, 加强社会实践教学

课堂教学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主渠道。如果不积极探索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 切实改进课堂教学, 教学效果是难以保证的。 目前, 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教学、角色扮演教学等方法已在高校课堂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 加强和改进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要进一步探索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特别是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让学生亲自参与法制宣传、法庭旁听、个案调查走访等社会实践活动, 深入我国的法律实践, 从切身体验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培养大学生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 形成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和崇敬, 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

2.4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努力营造法治校园的氛围

高校历来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已经形成一套具有操作性的经验和一种认同。要充分利用这些优势, 大力整合资源, 大胆创新, 优化选题, 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如组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 主题演讲、主题征文、公益讲座等活动, 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意识, 运用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基础。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八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各行各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人民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认识水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精神财富,是马列主义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国情与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贯穿于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也同样贯穿于法制宣传工作中。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只有造就一支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法队伍,政法机关才能更好地肩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为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采取多种形式,从司法为民的高度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党的宗旨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首先要树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司法为民是继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落实,是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本质概括。“司法为民”这一论句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工作理论创新的重大起点。

三、紧贴中心工作,从党的领导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它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是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服务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路径;另一方面,只有在党的领导、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上,才可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依法治国方略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路径。只有在党的领导、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基础上,才可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法制宣传工作应当充分突出这种辩证关系,并且通过坚持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篇九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重大举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必将对实际工作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使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这里,我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原创:http:///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十

会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一2007-02-16 10:37:

4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本单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从今年4月至年底相对集中时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近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和自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大家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对指导各自今后的司法实践更是不可或缺。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政法人员坚持并运用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

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必须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的头脑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

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正本清源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

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在政法队伍中,有的人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这些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掉以轻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篇十一

上海的率先发展,内在地包含了上海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领跑全国,而且要在社会管理上实现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经验的要求。目前上海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已溢出经济领域,经济改革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驱动空间日益逼仄,单纯依靠经济改革本身已不足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上海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对于经济体制,社会管理落后,社会结构滞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激发社会活力、释放社会空间、促进社会整合、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总体运行的代价,推动城市全面转型升级,是亟须我们精细考虑的“顶层设计”。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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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綜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起诉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信访部门。信访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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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最后,要优化法律资源配置。从全市范围内,法律服务资源和投入要统筹考虑上海区县街镇的人口分布情况,要将投放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次中心区,特别是外來人口较多的区域。同时,在各个行政区域内,也有一个法律资源优化和整合的问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门拥有大量的法律资源,对其加以整合和优化,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促进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

结 语

总之,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快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是上海在全国实现“四个率先”的重要保证。只有积极地推行法治、追求善治,实现制度重建和社会转型,才能使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发展动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社会团结得到进一步增强。构建一套充满活力、张弛有度的社会管理体制,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融合,减轻上海转型发展的代价和阵痛,这是上海持续发展的动力,更是上海对全国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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