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01

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三:

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和奖励教学名师的暂行办法

武大教字[2005]124号

“教学名师”是德才双馨的教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活动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一、教学名师奖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出现教学事故,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的教师不予评选。

3、受聘教授职务,积极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近五年来,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0学时。

4、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研究与实践,承担省部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5、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主编或参编高质量的课程教材,教学方法先进,学生评价优秀。

6、有计划地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教学名师奖的评选程序

校级“教学名师”奖每三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10名。1.学院(系及相应组织)按评选条件组织教师申报。初选结果 在学院(系及相应组织)内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将推荐人选汇总表、教学名师奖申请表(一式三份,含一份原件)交教务部。

2.教务部对推荐人选初审。3.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

4.教学名师奖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三、教学名师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教学任务;

2.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3.帮助和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4.每年至少开展示范课教学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

四、教学名师的待遇

1.学校授予“武汉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0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除国家和湖北省颁发的奖金外,学校给予同等金额奖金的奖励。

3.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受一次提前晋升工资的待遇。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享受优先推荐晋升工资待遇。

4.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可延期到70岁退休。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二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3.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增强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再就业能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指市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含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被征地农民),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给予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后,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给予的补贴。具体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武汉市户籍);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参加中、高考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

二、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及认定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报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试场地和设施。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及设备。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有取得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每个职业<工种>2名以上)。

5、对常年开展鉴定工作且年鉴定量在200人以上(不含免收费人员)的鉴定单位。

6、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认定

1、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承办单位申请表》;

2、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及各鉴定单位报送的《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承办单位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确定为市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

(三)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管理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资格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定点单位业务开展及提供服务质量、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资格。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统一按免收对象人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接受职业技能(含初级、中级、高级)鉴定的人员每人享受一次补贴计算。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程序

1、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2、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持武汉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街道、乡镇或社区组织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等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3、符合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农村参加中、高考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籍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后生提供乡、镇证明)、有关《培训结业证》,向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免费鉴定。

上述人员经过考试合格,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资格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核定鉴定费免收,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被免收人员《职业资格证》上加盖免收印戳,并统一上网公布,加注星号(*)标识。

4、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持《武汉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和规定的有关材料、鉴定合格人员汇总名册,报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向市财政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财政按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核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请的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拨付到各定点鉴定单位。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监督管理

1、《职业资格证》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发,对定点鉴定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职业资格证》的,不享受技能鉴定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表:

1、《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4.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

武汉市文化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15个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2009]5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根据武政办[2009]179号文件中关于“动漫产业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由设在市委宣传部内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统筹。专项资金中市财政安排部分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和市文化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动漫及相关创意产业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排部分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该区动漫及相关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产业”包括:动画、漫画、动漫游戏、动漫舞台剧、基于动漫的网络增值服务、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动漫展会和体验等行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项目实行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项目上实际投入使

用资金的15%,单个项目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认定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按照在国内外的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三)对我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动漫展会演出活动,参加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企业的展位费用,符合版权登记标准的原创动漫作品登记费用,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第八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中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动漫产业投资项目,按照武政办[2009]179号文件要求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区分别负担。

第九条补助资金与贴息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十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市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5万元、园区奖励10万元。

(二)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三)对入选国家、省、市级优秀动漫游戏评选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四)对在本市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按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地方台(副省级城市以上)首播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五)由我市影视动画企业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5%,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画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40万、10万、5万元奖励。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漫画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多次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项奖励15万元。获多项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原创奖项的原创动漫舞台剧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对获国际或国家重大奖项的动漫出版物,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多次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十)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校企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十一)凡动漫出口收入首次突破300万美元且年缴纳税金在80万元以上的动漫出口企业,奖励该企业20万元;动漫出口收入首次突破500万美元且年缴纳税金在150万元以上的动漫出口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动漫及相关创意产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项目符合《武汉市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目录》要求,且上实现投资、运营、播出,获得各级奖励、认定,产生相应收益和成果,或本重大动漫展会活动及重大技术共享项目等。

(三)项目申报采取网上(http:///zxzj/)或书面申报方式。申请时,需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专项资金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明细表、项目资金投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市文化局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动漫企业资格初审。

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编制发布《武汉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分类、建库,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市文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联合发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拨款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化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三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220号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 人民政府第 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6月 17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 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 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载客营运;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

(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

(七)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主题词:交通

电动自行车△

管理

分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15日印发

6.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时代大学生,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1、我校2003年以前的全日制本科生执行《2004—2005学年武汉体育学院教学概览》中“武汉体育学院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2、我校2004年以后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二、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

3、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在年级能起积极带头作用,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和活动,表现优良。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优秀奖学金

1、优秀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分为四个等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特等奖学金:5000元/年,不受名额限制。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7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7%。三等奖学金:5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10%。

2、学生申请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应分别达到: 普招类:

一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 二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三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

一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二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三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 特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①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或全国三好学生者; ②在国家级报刊上被登载先进事迹者;

③获全国大学生科技成果奖、发明奖者(享受该项奖者,不再享受创新单项奖);

④获全国大学生文艺类综合比赛单项冠军者。

(二)单项奖学金

1、类别及奖金金额

(1)创新奖。奖励在科技发明、社会实践及其他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金具体是:获校级奖奖励100元、省级奖奖励200元、国家级奖奖励300元。(2)文体奖。①文艺类: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团体赛应是主要参加者),其中获校级奖50元、60元、80元;省级奖100元、获国家级奖励300元;②体育类: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级体育比赛获奖奖励由教务处竞赛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道德风尚奖。奖励具有良好政治思想道德风尚,在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每人80—300元,具体是:获校级奖80元、省级奖100元、国家级奖300元。

(4)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四级取得425分以上成绩者: ①非体育类普招学生分别奖励100元、50元; ②体育类普招生分别奖励150元、80元;

③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单招学生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获得国家计算机中级或初级程序员证书者: ①非体育类普招学生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②体育类普招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分别奖励 200元、150元;

(6)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300元;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省级内部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150元。

(7)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者,奖励200元;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者,奖励150元;在院报刊上发表文章10篇以上者,奖励100元。

三、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办法

3(1)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定于11月-12月(具体见通知)。(2)凡符合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者,首先个人提出申请,由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武汉体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并根据条件综合考核评定,择优选拔。

(3)各院(系)按要求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初审,再提交学校审定。审定名单经公示无异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名单和银行帐号直接拨付。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能评定奖学金

1、本学年内没有完成基本学分者。

2、本年内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3、在上学年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或院级通报批评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院(系)各项规章制度者。

5、日常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于大学生形象者。

6、诚信评价不合格者。

五、处罚

1、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一律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

2、弄虚作假者,除退赔奖学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六、其它

7.深圳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和深圳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第六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处、室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项目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项目支出。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基本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基本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项目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支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7月份,由计划财务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经费需求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9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教授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评议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深圳市财政局批复“一上”。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深圳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深圳市财政局“二上”。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深圳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批,并根据深圳市财政局的批复调整预算。

(二)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提出项目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单项支出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前,需经过学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的审查评议并通过)。经有关程序审批通过后,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深圳市财政局审批。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在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报校长批准后上报深圳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8.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篇八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维护社团成员权益,指导和协助学生社团更好的发展和完善财务制度,确保社团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应的财务制度。所有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财务透明的原则,并统一接受共青团 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和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监督、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行为应及时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报告、检举。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 社团的指导教师对社团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并依据本办法对社团干部进行履职前的廉洁修身、规范发展教育。第五条 各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酌情处罚。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各社团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各社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对社团联合会负责,并实行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制度。财务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团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负责制定社团财务预算、日常资金管理、内部账目记录、财务决算、账目报销等工作。会计人员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出纳负责保管现金,详实登记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做好现金记账。出纳应注意资金安全,对所管理的资金负责。会计与出纳共同行使管理本社团财务的职责并接受社团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会计、出纳。每一笔经费开支应由会长、会计、出纳及两名活动费用经手人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发票上需注明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含购买物品明细)。

第九条 社团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会计、出纳应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年初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社团需于每学期初将财务人员信息报至社团联合会备案。各社团如果在其他时间更换财务人员,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换,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第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其来源须合法,且应事先通过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的审核,方能接受和使用,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必要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报送有关捐赠资助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和使用清单。社团取得的捐赠资助按照相关规定的自有部分应全部用于社团日常活动或捐赠资助指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第十三条 具体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1)会员会费应在社团招新时一次性收取,且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2)社团会费的收费标准由社团依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20元/人。

(3)会员缴纳会费,社团必须开具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核发并盖有“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的正规收据。填写收据时必须清楚写明收费日期、社团名称、会员姓名、院系班级、所交会费金额以及经手人姓名。该收据为一式三联,一联由会员保留,一联由社团留底,一联由社团联合会存根。

(4)社团招收会员终止后一周内,需填写《 大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并交由社团联合会进行核对和备案。

(5)在社团招新期间,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6)会员自动退会,或因违反相关纪律开除出会,会费不予退还。

(二)企业资助

(1)本办法所指企业资助为与校外企业发生的包括现金、有价奖券及实物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2)企业资助项目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与学校利益冲突,不损害学校形象,不扰乱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原则上,合作协议附加条款中不得出现在校内学生活动场地售卖产品、广告宣传等商业性强的内容。

(3)社团不得参与资助企业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资助费用只能用于经过审批的活动,如有结余则转入该社团经费并登记入账。

(4)活动得到企业支持并签订协议后,所获得的具体资助金额、活动时间等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备案、提交挂靠单位、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协议一式三份,交由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活动过程需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

(三)学校划拨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其他捐赠

其他捐赠形式应符合 校内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第十五条 社团成立后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末,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 社团在申请活动时,需要写明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请社团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费审批后在会计处登记,持有效凭证在出纳处领取经费。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预算内的经费由社团成员共同监督使用,预算外的或因活动需要临时增加开支后超过预算20%的,需社团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共同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各社团在举办活动期间,将所购全部物品的发票等有效凭证交给社团联合会核查;如不能提供发票,原则上小票、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也可;若以上凭证皆不能提供者,将对活动暂缓举办或对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每月月末各社团财务人员须向社联报送一份当月财务收支情况总结,总结中应分析本月经费收支情况,并合理计划下月的经费支出,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在社团联合会网页上予以公示。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项目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质疑,社团联合会负责核查并予以答复。若社团未及时上交财务总结,社团联合会将有权停止审批该社团下月活动。

第二十条 各社团须注意经费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确保收支的平衡。若出现财务赤字,则社团联合会有权暂停审批其一切活动。在经过整改并经社团联合会确认取得成效后,方可继续审批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召集社团财务人员开会,各社团的财务人员须在会上对其社团财务状况做详细报告,并讨论财务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每年社团换届选举后,原社团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应将财务报告和财务清单移交给新一届的社团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并由新一届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中的出纳以本人名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专款专户专用,确保上一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下一年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算。社团财务清算,应当在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由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校团委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挂靠关系改变,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或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由挂靠单位牵头,在社团在册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若社团在册成员放弃个人分配所得,则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三)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第二十四条 资金用途

(一)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二)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购置办公用品或开展内部培训等支出。

(三)出版内部刊物开支:包括编辑、出版等业务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障大额资金的安全,保证社团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开展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确保收支两条线。

(一)凡社团会费收入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需上交超过1000元的部分至校团委代管。

(二)社团所获赞助须全部上交校团委,社团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费入账流程

(一)社团财务人员携带会费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到校团委提出会费入账申请。

(二)经确认无误后财务人员填写由校团委提供的资金入账登记表并领取校团委开具的社团资金入账回执。

(三)社团上交会费将由校团委统一保管。第二十七条 社团赞助入账流程

(一)社团在赞助单位确定提供赞助后向校团委提出赞助入账申请。

(二)校团委确认赞助已到账后通知社团填写由校团委提供的资金入账登记表并领取入账回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对该社团予以撤销登记处罚。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三)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四)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五)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六)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的。

(七)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的。

(八)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销流程

(一)财务人员取得合格票据后,在票据背面签字、注明社团名称。

(二)社团于报销前两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电子版报销清单。

(三)由财务人员携带背面有签字和社团名称的票据到社团联合会审查校对,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报销单并领取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开具的报销凭证。票据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到校团委报销。

(四)待报销完毕后财务人员携带报销凭证到社团联合会领取报销经费。

第三十条 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包括笔、笔记本、图书、打印纸、文件夹、横幅、颜料、球类、照片冲洗、打印、复印、水、电池、车费、鲜花、场地器材租赁等。票据上写“文具、办公用品、宣传用品、文体用品”等,要附清单,否则不能报销。此外,票据内容写作礼品、奖品、奖金、食品、饮料、餐费等内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要求

(一)有效票据类型:定额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校内结算单或其他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除校内结算单仅有一个公章外,所有的票据都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公章、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共计两个公章,定额发票的盖章、签字必须在线内(即不能在兑奖区内)。

(二)票据台头必须为“ ”,购买物品必须要求开票人填写清楚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开票人姓名、日期等内容,票据不得涂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 大学生社团。

9.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12号)和•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08‟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加强调控; 2.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3.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4.遵循程序,依法办事; 5.权力分解,权责结合。第四条 岗位设置

1.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二到十级职员岗位。

2.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本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3.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4.七级、八级职员的岗位数以2012年的管理编制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各单位的七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40%核定。各单位的八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20%核定。5.九级、十级职员不确定岗位数。第五条 岗位职责 1.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职责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执行。2.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从事专门性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承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管理课题研究。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第六条 职级对应

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二至十级职员。第七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职员岗位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和人社处,负责职员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

2.各中层单位成立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级职员岗位、岗位聘用条件。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中层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3.考核推荐:各中层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职员职级聘用条件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确定推荐人选。

4.资格审查: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分工分别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评审: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确认推荐人选,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

6.确定人选: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四级及以上职员的推荐人选、聘用五级及以下职员。

7.张榜公示:学校通过网络等方式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决定聘用:经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用问题的拟聘用人选,学校进行聘用。

第九条 其他

1.各级职员从相应行政级别直接聘到相应职员职级的,职员职级的任职时间按相应的行政级别任职时间计算。

2.兼职管理人员仅按相应行政级别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专职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职员职级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到相应职员职级岗位。

3.聘任为相应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聘用组织工作由组织部负责;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聘用组织工作由人社处负责。

5.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按照管理人员职员聘任方式进行聘任。

6.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工勤人员,本人申请聘用相应职员职级,学校可根据其个人条件研究确定。

7.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系列以外人员聘用至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不占职数。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各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 吉林大学各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好的服务意识,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3.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各级职员岗位相应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以及相应的分析能力、研究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

6.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各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二级职员

部级副职人员直接聘至二级职员岗位。

(二)三级职员

厅级正职人员直接聘至三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四级职员

厅级副职人员直接聘至四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及以上的经历。

(四)五级职员 处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五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聘任六级职员8年及以上经历。

(五)六级职员

处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六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应具备聘任七级职员12年及以上经历。

(六)七级职员

科级正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七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八级职员8年及以上;

2.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七)八级职员

科级副职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八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聘任九级职员5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八)九级职员

科员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九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 2.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

(九)十级职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办事员级;

10.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工程项目管理综合督察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考核评价各项目管理活动,促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为项目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实际施工主体的在建项目,新开工未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完工项目及其它项目的项目管理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及要求

第三条 项目管理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分组进行。

第四条 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综合督察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根据项目的数量下设多个督察小组,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分别担任各督察小组组长,组员由公司工程部、安质部、机物部、科技部、财务部、成本部、人力资源部、监审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监管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组成。具体分组、人员安排及临时督察任务部署由公司在督察前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

第五条 公司工程部是工程项目管理综合督察的牵头部门,负责综合督察方案的策划;负责拟写综合督察通知、综合督察总体报告;负责发布项目考评结果(包括奖励和处罚);负责综合督察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安质部、机物部、科技部、财务部、成本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监审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等部门是项目管理综合督察的协同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搞好综合督察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督察报告和考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应高度重视督察工作,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必须全程参与公司督察检查活动,并按公司要求提前作好准备工作和书面汇报资料、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各督察小组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深入现场开展工作,严禁走马观花,务必将问题找准、查实,并帮助和督促项目逐一整改。

第九条 严明纪律。各督察组要严格执行公司出差纪律,原则上吃住在工地现场,督察组出差所发生的车船、吃住等费用,统一由督察小组专人(财务人员)负责安排、支付及报销。

第十条 各督察组在每个项目督察结束后,应及时形成项目督察报告,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通报给项目经理部,并提出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大的应开据书面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限期进行整改;如存在的问题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三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的内容,应按对应管理体系的要求开据不合格报告,督察整改通知书与二个管理体系不合格报告不重复开据。小组督察结束后,写出小组督察报告、三体系内审报告与测量管理体系内审报告。督察报告由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写出部门督察总结,由公司工程部汇总形成总体督察报告;三体系内审报告交安质部汇总形成公司内审报告;测量管理体系内审报告交工程部汇总形成公司内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检查出的问题都必须分析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督察组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复查,对于停工整顿的,复查合格后要立即通知项目恢 复正常施工,对复查时发现未按要求认真整改的项目,督察组有权在现场给予项目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督察组将对整改结果再次组织复查。对再次整改后复查依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督察组可以建议公司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及领导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协作队伍,督察组可建议公司将其列入公司黑名单,必要时责令其退场,并让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二个体系的不合格报告由项目制定整改措施及书面证明材料,并按时上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验证,需现场验证的由相关部门现场验证。

第三章 督察内容及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综合督察检查内容分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工程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机电管理、物资管理、合同及成本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党群工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违纪监察等十三方面,并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三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等融入以上各项管理活动。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工程项目管理综合督察评分表》。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应依据综合督察的检查评分细目来要求、自查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形成活动记录、整改内容,规模性的自查自纠活动由项目经理组织,一个季度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综合督察评分按以上十三个大项(方面)进行评分。每个大项100分,项目综合得分为各大项的平均分(见附件

2、《工程项目管理综合督察评分汇总表》)。每个大项得分由项目督察组现场评分和公司主要领导根据项目日常管理情况评分组成,均按100分制评分,项目督察组评分占70%,公司主要领导评分占30%,得出每个大项最终评分。公司主要领导评分由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的大项内容评分及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对所有大项进行评分组成,最后取平均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督察组在评分时,根据各业务情况,对检查细目可实行扣分制或正分制,但各大项均按正分制折算评分。当检查细目采取正分制时,细目缺项目的不予参评,大项折算成百分制评分。

对项目按项目综合得分分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综合得分<70分,被考核项目管理评为“不合格”;70分≤综合得分<80分,被考核项目管理评为“合格”; 80分≤综合得分<90分,被考核项目管理评为“良好”; 综合得分≥90分,被考核项目管理评为“优秀”。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部,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其前三名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的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经理部,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最后三名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奖金由公司财务列支,罚款上交公司财务。奖励和处罚由项目经理部自主分配到人头,报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及监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每次综合督察活动后,应对本业务口的管理工作和人员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对各业务口涌现出来的典型或先进应予以适当表彰,对工作存在明显差距或较大问题的给予批评,并将评比结果纳入项目经理部部门主管或负责人个人业绩档案。项目综合督察的结果,应纳入项目当期的绩效考核。考核应综合两次督察情况(按完成的施工产值进行加权平均)。项目在竣工考核和终结考核时,应依据项目历次检查的结果,对项目管理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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