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2024-06-2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共12篇)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是判别矿用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两部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检验规范进行。

产品检验规范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订;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检验规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安全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标志检验分为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五种类型。

第六条 第六条

新产品检验:指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所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第七条 第七条

定型检验:指对未定型的产品所进行的定型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八条 第八条

主要性能检验:指产品经过安全标志定型检验后,对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主要性能检验项目。

第九条 第九条

定期检验:指对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检验:指对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三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制订安全标志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向抽样人员发出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向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委托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用产品的抽样按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并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并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检测检验机构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后的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涉及现场检验的产品,应制定现场检验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已定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委托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一)不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四)无故拖延或拒绝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进口产品的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参照本细则并结合《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二

1 基本信息

细辛为马兜铃科植物华细辛Asaru-msieboldii Miq.、汉城细辛Asarum sieboldii Miq.var.seoulense Nakai.或北细辛Asarum heterotropoides Fr.var.mandshuricum (Max-im.) Kitag的干燥根及根茎。多年人为无序采挖, 天然的细辛资源遭到破坏;而且细辛果实甜, 容易被鼠和鸟破坏, 所以, 天然细辛生长困难, 不容易繁殖, 资源少, 应该以保护。 (1) 分布的地区在黑龙江省主要分布在松花江和牡丹江地区。在中国吉林、辽宁省和俄罗斯均也有部分分布。 (2) 生长环境细辛常生于腐殖质层深厚的稍湿润的土壤。常见的针叶林及针阔混交林下, 繁茂的灌丛间, 山沟湿润地, 林缘以及山坡疏林下稍湿地, 岩石边的阴湿地上。细辛为喜欢阴植物, 耐寒, 年降雨量应为700~1000 mm为适宜, 在林区分郁闭度大、地面也有连年枯枝落叶的覆盖、土壤需终年湿润、空气需湿度大的生境中细辛才生长良好。 (3) 功效:解表散寒;祛风止痛;温肺化饮;通窍。 (4) 临床不良反应主要为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机制:细辛挥发油中含有毒成分, 其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先兴奋后抑制。对呼吸系统的抑制, 逐渐使随意运动及呼吸运动减退, 反射消失, 最后呼吸完全被麻痹, 先于心跳而停止。毒性成分:黄樟醚。细辛对肾脏有一定毒性, 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细辛有小毒, 故临床用量不宜过大。 (5) 用药炮制的考证:历史关于细辛的炮制方法有“去节”“去苗”及加热炮炙 (酒浸、醋浸) 的记载, 现各版药典及其他地方炮制规范主要是净制、切制的方法, 收载细辛一种饮片规格, 均未有细辛的其他炮制方法。但《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载有蜜炙的方法, 将净细辛片, 用25%炼蜜拌炒, 至蜜汁吸尽。可以缓解药物的不良反应。 (6) 用药部位的考证历代细辛的药用部位基本上都是根, 《名医别录》曰:“细辛二、八月采根, 阴干”到清代, 古代到近代对细辛的药用部位取之于根。根据调查, 20世纪50年代初, 我国仅用其根, 只是为了便于鉴别, 同时收购细辛时要求带根全草, 经过鉴定, 除去地上部分取根入药, 由于的细辛资源很少, 于是逐渐将地上部分也一起作为细辛入药, 之后出版的中药有关论着中, 细辛的入药部位才变为带根的全草。如《全国中草药汇编》记载:“辽细辛 (北细辛) 或细辛的带根全草。”《中药大辞典》记载:“辽细辛 (北细辛) 或华细辛带根全草。”《中药大全》、《中华本草》《中国药典》1963年版规定细辛和辽细辛 (北细辛) 的带根全草。之后, 也许是出于“全草”应该包含“根”的考虑, 因此, 又由“带根全草”变为“全草”如《生药学》《中国药典》1977、1985、1990、1995、2000年版都规定辽细辛、华细辛的药用部位为干燥的全草等。出于最近几年对马兜铃酸肾毒性的认识。2005、2010年版药典规定为“根及根茎”并且强调要“除尽地上部分”。

2 抽样基本信息

2013年细辛抽取样品49批次, 生产企业1批;诊所、医院19批;经营批发企业12批;经营零售企业17批, 抽样单位情况分析见图1。

3 现行标准检验情况分析

3.1 药典更迭考证:

各版药典中细辛没有增减原植物来源, 但在用药安全上2005年版药典修订药材细辛的入药部位是出于最近几年对马兜铃酸肾毒性的认识。细辛原为全草类药材, 以往的药典规定其入药为“干燥全草”, 2005年版药典规定为“根及根茎”并且强调要“除尽地上部分”, 地上部分不再入药, 有资料表明细辛的茎叶含马兜铃酸较多。现行检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及依据现行标准检验结果及分析见图2。不同抽样地域样品检验结果对比分析见图3。

3.2 细辛生药学研究。

(1) 性状检验:49批细辛中, 29批次药材有4批性状不合格, 20批次为饮片有4批不合格。不合格的药材有:细辛根、细辛根及根茎、细辛全草、细辛茎叶、细辛饮片、细辛全草饮片。 (2) 显微鉴别检验:29批次显微鉴别全部合格。 (3) 薄层色谱检验:49批次显微鉴别全部合格。 (4) 检查项下检验中不合格的有:杂质检验:49批次中有8批次掺有细辛地上部分, 总灰分检验、酸不溶性灰分检验;49批次中有3批药材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合格, 2批饮片总灰分不合格;马兜铃算I限量3批次不合格。 (5) 含量测定检验:49批次1批不合格。 (6) 浸出物:49批次1批不合格。

3.3 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的分析及探索性研究:

3.成品检验抽样标准 篇三

成品栓验抽样标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拟定日期:

实施日期: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3.1 不合格品分类

3.2 分类不合格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抽样方法

4.2 正常、加严抽样

4.3 抽样流程及合格判定

附录A

抽样判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产品成品抽样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的规则编制起草。

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支持文件:《产品标贴规范件1》

本标准修改记录:

序号

日期

更改前

更改后

更改人

审批人

成品检验抽样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检验抽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本集团成品抽检及成品出厂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28.1

术语

3.1

不合格品:

未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

3.2

分类不合格定义

A类不合格:关键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安全、合规问题或导致整机功能丧失。

B类不合格: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性能和降低最终产品寿命。

C类不合格: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或次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D类不合格:一般不易被用户发现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技术要求

4.1

抽样方法

4.1.1批次划分:以每班首台成品下线开始抽取样品,均速随机抽样检验,原则上是以同一种状态线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具体为以每日每生产班组生产的同一种型号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4.1.2抽样方法及数量:

如无其它特殊规定,抽样数量应按表1进行抽样(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客户要求)。

表1:

批量(N)

抽样数量

A类

B类

C/D类

AC

RE

AC

RE

AC

RE

2≤N≤50

0

0

0

51≤N≤100

0

0

0

101≤N≤1000

1+N*1%

0

0

N≥1001

3+N*0.5%

0

0

注:当抽样数量出现非整数时(即N*1%或N*0.5%出现小数点时),采取个位数加1定为本批次的抽样数量。如:批量为720台,抽样数量为8台(即720*1%为7+1=8台)。

4.1.3

每班产品下线后抽取至少1台产品进行ELT实验,ELT实验完成后,需对产品按抽检的标准进行检验。

4.2样本检验

样本检验的依据及判定标准:对应产品的《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

4.2.1

成品检验依据检验标准、相关特殊要求等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输出产品检验报告,并对产品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4.3

成品抽样检验按以下规则予以判定(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客户要求)

4.3.1抽检发现A类不合格样本数≥1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

4.3.2抽检发现B类不合格样本数≥1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若出现一个台不合格则将前一个抽检合格的产品序列号到被抽检到的不合格序列号之间的产品加上产线已生产成品和所有在制产品进行返工。当返工过程中如出现同类不合格,判定整批不合格;如无发现同类问题,则判定本批合格)。

4.3.3产品批数量≤100台时,抽检发现C/D类不合格样本数≥1,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产品批数量≥101台以上,抽检发现C/D类不合格样本数≥2时,判该批次产品批质量不合格;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四

xxxxxxxx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xxxxxxx局

关于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2月21日,市局以渝食药监食监[2010]30号文件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计划”的通知》,巫溪县分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题研究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分局收到市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计划”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监[2010]30号)文件以后,先后召开了分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县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就我县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成立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领导小组。分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为组长和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场监管人员为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职责;明确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的经办人员。

三、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明确抽样范围,确定抽样种类,把握抽样数量,强化抽样质量,落实抽样责任,严明抽样纪律。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城镇区域与农村区域覆盖抽样相结合,二是大中型餐饮企业与小型便民饮食店抽样相结合,三是中餐餐饮服务消费与火锅餐饮服务消费抽样相结合,四是对外公众餐饮消费与对内学生职工食堂用餐抽样相结合。

四、提前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180批次。从11月30日到12月9日,集中10天时间,先后深入城厢、凤凰、上磺、文峰、下堡、徐家共6个片区,在全县具有代表性的61家餐饮单位抽取样品180批次,其中产品类140批次,包括凉卤菜27批次、植物油29批次、火锅底料21批次,豆制品28批次,现场配制饮料9批次,腌腊制品26批次,非产品类40批次,包括消毒餐具20批次,餐饮工用具20批次。全面完成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目标任务。

五、依法按程序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向被抽检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发出监督抽检通知书180份,向被抽样单位告知了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了《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40份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40份。抽样人员还耐心细致地向被抽样单位作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赢得了被抽样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六、与检验机构签订技术鉴定委托书。按照就近检验的原则,确定了具有认证认可资质的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机构,并与其签订了技术鉴定委托书,使其成为较稳定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支撑渠道,为餐饮监管许可、日常监督、举报投诉处置、违法行为取证等工作中涉及的食品检验奠定了基础。根据巫溪实际,还邀请了委托鉴定机构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了抽样和样品预处理以及备检样品、复检样品的封样保存等工作。

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单》180份,其中合格的142批次,其中产品类102批次,主要包括凉卤菜27批次、植物油29批次、火锅底料21批次,现场配制饮料9批次,腌腊制品16批次,非产品类40批次,主要包括消毒餐具20批次,餐饮工用具20批次。产品样品不合格38批次,主要包括直接入口非发酵豆制品28批次,餐饮单位自制腌腊制品10批次,不合格率2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38份,同时还出具了不合格产品《卫生学评价书》38份。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分析。直接入口非发酵豆制品不合格28批次,判定标准GB2711-2003,菌落总数单项检出值超限量值CFU∕G100000的23个品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计数检出值同时超限量值CFU∕G100000和限量值MPN∕100g≤150的5个品种。餐饮单位自制腌腊制品不合格10批次,判定标准GB2730-2005,酸价检出值超限量值MPN∕100g≤150的10品种。38批次不合格产品详见《不合格产品信息表》。

九、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在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共38批次,其中直接入口非发酵豆制品不合格28批次,餐饮单位自制腌腊制品不合格10批次,在履行告知、确认、复检程序后,将依法处理。

十、监督抽样中产生的体会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次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在调整中所承担的第一次规模较大、抽样品种较全、涉及餐饮服务类别较广的一次监督性抽样。这对于了解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现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部分餐饮单位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部分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三是部分餐饮单位采购大宗食品未索证索票,四是部分餐饮单位设备设施简陋,五是部分餐饮单位卫生环境较差。

xxxxxx局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五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R受控□非受控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版本号:A/0

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

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名称

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文件编号:

目的

为了规范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抽查结果的可靠性。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冷轧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产品分类

3.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06

406.1

分类名称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钢材

冷轧带肋钢筋

3.2产品种类

冷轧带肋钢筋分为CRB550、CRB600H、CRB680H、CRB650、CRB800、CRB800H。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冷轧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500且<2000

<5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13788

冷轧带肋钢筋

GB/T2183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28900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YB/T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牌号(批次)、规格的产品作为抽查样品。优先抽取牌号CRB550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成品库的自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以盘卷交货的每批产品随机抽取4盘;以直条交货的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捆。

抽样基数:以盘卷交货的同一牌号(批次)、规格产品不少于4盘;以直条交货的同一牌号(批次)、规格产品不少于1捆。

抽样数量:

对盘卷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4盘钢筋,在每盘钢筋上距头或尾至少2000mm处,随机截取1根长度为2000mm的钢筋,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mm的样品。一组为检验样品,一组为备用样品。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产品表面标志。

对直条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1捆钢筋,在该捆中随机抽取4根长度为2000mm的钢筋,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mm的样品。一组为检验样品,一组为备用样品。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产品表面标志。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包装所抽样品,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后,贴上封条,封条应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每包样品内至少应放一个标牌。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交送检验机构。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销售总额。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注明。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在不具备盖公章条件时,须在企业负责人的签字上盖上其本人的手印)。

7检验项目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4

表3冷轧钢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分类

A类a

B类b

力学性能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p0.2

GB/T

13788

GB/T

21839

GB/T

28900

抗拉强度

Rm

GB/T

13788

断后伸长率

GB/T

13788

最大力总延伸率

GB/T

13788

工艺性能

弯曲试验a

GB/T

13788

推荐性

GB/T28900

GB/T21839

反复弯曲试验

b

GB/T

13788

推荐性

GB/T28900

GB/T21839

尺寸

横肋中点高

GB/T

13788

推荐性

GB/T13788

横肋间距

GB/T

13788

推荐性

GB/T13788

重量偏差

/

GB/T

13788

推荐性

GB/T13788

表面质量

/

GB/T

13788

推荐性

GB/T13788

普通钢筋混凝土用钢筋进行

a

项目检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进行

b

项目检验。

表4热轧钢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分类

A类a

B类b

力学性能

下屈服强度

a

GB/T

1499.2

GB/T

28900

GB/T

21839

抗拉强度

b

GB/T

1499.2

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下屈

服强度之比

c

GB/T

1499.2

实测下屈服强度与下屈服

强度特征值之比

d

GB/T

1499.2

断后伸长率

e

GB/T

1499.2

最大力总延伸率

f

GB/T

1499.2

工艺性能

弯曲试验A

GB/T

1499.2

推荐性

GB/T

28900

GB/T

21839

反复弯曲试验

B

GB/T

1499.2

推荐性

GB/T

28900

GB/T

21839

重量偏差

/

GB/T

1499.2

推荐性

GB/T

1499.2

金相组织

/

GB/T

1499.2

推荐性

GB/T

13298

表面标志

/

GB/T

1499.2

推荐性

GB/T

1499.2

注: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

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即检即报。检验报告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检机构报送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告知单》、检验报告等寄送至被抽查对象,并妥善保存送达记录。

6.抽样检验法在托辊制造中的运用 篇六

1 托辊原材料、定购件的质量检验

1.1 轴承的外形尺寸、硬度检验

1.2 抽检量及抽检合格率

轴承、轴承座、密封件、橡胶圈、整体硫化筒体抽检量依据GB/T2828-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方法按表2执行;轴材、管材的抽检量按表3执行。随机抽检并分别填写检验单,抽检合格率均为100%,即不允许出现一个不合格品。

1.3 原材料、定购件质量检验

1)管材、轴材、轴承座的材质由物资科负责按图纸要求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出据的材质单。2)密封件的材料为阻燃材料,检验阻燃性能可用酒精喷灯或打火机点燃试件离火5秒内熄灭。3)锂基润滑脂的性能应符合国标要求,由物资科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出据的产品合格证。4)被整体硫化筒体表面与胶层粘牢,不允许出现脱层、起泡等缺陷。橡胶圈及整体硫化筒体的邵尔A型硬度的标准数值为75±5°。5)自做轴承座时,由操作者报检,质检员按图纸要求进行检验,抽检量按表2执行,抽检合格率均为100%。

2 托辊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托辊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是指托辊生产全过程,即:切管-车止口-安装并焊接轴承座{与此同时进行:轴下料———倒角(打中心孔)-切槽———车卡环槽},之后进行安装轴承———安装密封件———除锈———涂漆的质量检验,它是在严格按照各工序零件图纸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执行每道工序首件必检,批量抽检的方法,以确保每道工序中过程产品的质量要求。

2.1 首件必检

首件必检是要求操作者自检后报检并与车间质检员和安质科专职质检员共同检验(三检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必须检验的项目。加工设备的重新调整定位尺寸及换工、卡具时,加工的第一件过程产品为首件。

2.2 每道工序的抽检

托辊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检验,由安质科质检员随机抽检。

托辊加工生产过程中各工序零件的抽检量,以生产经营科下发的托辊生产作业票单(此作业票由生产科向安质科提供一联)为一个批次。由安质科质检员按表4规定抽检量随机抽检并填写《托辊生产过程抽检单》。抽检合格率均大于98%。

3 托辊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3.1 轴向位移量检验

托辊装配后,在500N轴向压力作用下,轴向位移量不大于0.7m m。将托辊放置在支承座里(支承面不能与轴承座接触),然后对托辊轴施加500N轴向力,再将托辊调头,并将此轴向位移量设定为零。然后再对托辊轴施加500N轴向力,此位移量值为轴向位移量。

3.2 径向圆跳动检验

将百分表测量头垂直接触托辊筒体外表面,然后转动托辊筒体一周,在托辊筒体轴向三个位置(两端、中间)测量径向跳动量,其中最大跳动量符合表5要求。

3.3 托辊筒体漆膜厚度检验

除锈后的托辊筒体表面需涂防锈漆或面漆一层,油漆干膜厚度为25-35μm。

3.4 抽检数量及合格数

托辊出厂检验的抽检方法,采用GB/T2828-(下转第137页)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方法,选取适合的AQL数值,依据生产经营科作业单中的托辊生产数量为批量范围,确定样本大小 (抽检数量) 见表6。型式试验抽检托辊试样数量按表6判定接受数(合格数)与拒收数(不合格数)。

综上所述,依统计推断的原理,当对该调查和监测是为了进行验收性的质量评判或监督性的质量评价时,则可据上所述的抽检法选择相应 (或适宜) 的抽检方案,之后按此方案从其总体中抽取样本n进行检查,依此检查结果对其总体质量按预定的接收或通过概率L (p) 作出接收或通过的判定。在大批量的加工制造中,积极推广运用抽样检验法势在必行, 不仅可节约时间,又可节约人力物力,并且它能客观、准确和有效的反映产品总体的质量信息, 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宋伟刚.通用带式输送机设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陈晋美.国内外企业常用抽样检验与测量技术[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6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 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

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 收 样

第七条 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 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第九条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 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接收时应进行登记,加贴唯一性标识,备样应按相关贮存条件要求妥善存放。

第十二条 登记完成后,打印检品卡和检品送达记录单,将加贴唯一性标识后的检验样品、检品卡及企业标准送交检验科室。

第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所抽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四条 检验科室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严格按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提供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

第十五条 检验科室按细则规定编制每类样品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测报告书模板。

第十六条 检验科室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设备、标准品、试剂、检测方法、环境设施等要素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检验人员必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包括复测)后,将检验结果及记录送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人员应逐项核对检验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按各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室负责人应对样品的检测过程实行监督,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 检验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 报告文员按照任务计划打印报告,经审核 批准加盖报告专用章,方可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认后,报请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基本信息表》,并将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检验报告需报送抽样所在地、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秘书处、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各1份。

第二十八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2015年食品安全国 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除存档之外,还要将检验报告、抽样单(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秘书处。

第三十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处应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样单(复印件)寄送至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或秘书处,并抄报总局稽查局。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验数据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同时在受理复检调样 申请3个工作日内,也应将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科在出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检验已上报”中点击“办理”,以便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检验报告报送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记录、报告书、抽样单等文书及时存档保存。

第五章 备用样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八条 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第六章 复检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四十条 复检机构接受复检任务后,应审核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二)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三)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能力的;

(四)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六)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四十一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尽快与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共同对复检样品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 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第四十二条 承担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

必要时,初检机构可到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第四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8.食品检验员工作总结. 篇八

原料采购质量情况;花生米的进货检验;上半年共采购花生米227.5吨,共检验样品39个,检验平均杂质为1.67%,最高杂质6.7%,最低杂质0.27%,检验合格率为30.77%其中杂质超标的扣重后,全部让步接收。

花生饼的进货检验;上半年共采购花生米227.5吨,共检验样品39个,检验平均杂质为1.67%,最高杂质6.7%,最低杂质0.27%,检验合格率为30.77%其中杂质超标的扣重后,全部让步接收。

油脂进货检验;上半年共采购大豆油60.5吨,共检验样品8个,检验平均AV: 0.153mgKOH/g,最高0.190mgKOH/g最低0.20xx7mgKOH/g平均PV为0.67mmol/kg,最高1.02mmol/kg最低0.27mmol/kg,接收合格率为100% 共原煤进货检验19车,平均水分9.14%已超出内控标准8.0%,最高水分15.62%,最底水分4.25%合格率为31.58%,其中水分超标,全部降级使用。

小包装包装物的检验(同上将各指标的平均值,最高,最底进行分析,同时也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生产过程控制质量

共检验车间生产花生饼4679吨(同上将各指标的平均值,最高,最底进行分析,同时也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共检验花生粕4364吨(同上将各指标的平均值,最高,最底进行分析,同时也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清油车间二级油(同上将各指标的平均值,最高,最底进行分析,同时也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灌装车间质量控制共检验油品280吨(同上将各指标的平均值,最高,最底进行分析,同时也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库存质量情况 出厂检验情况

共检验出厂油脚57吨,生产处理完皂脚后通知化验室取样化验皂脚无明油后出厂。学习与能力方面

组织运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行

在法规宣贯与实施方面,积极配合销售公司的计划,送检“***”浓香花生油、调和油,取得合格检验报告避免了市场风险。

培训与提升方面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篇九

关键词:列联表,抽样模型,独立性检验

列联表分析在医学、药学、生物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各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作用, 而二维列联表则是最基础的。同一个二维列联表, 其后的数据来源或者说抽样模型可以是多样的, 但是大多数教材, 如阿兰·阿格莱斯蒂的《分类数据分析》, 均没有详细论述这个问题, 本文讨论最常见的三种数据模型:泊松数据模型, 多项数据模型, 乘积多项数据模型。

一、抽样模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列联表 (见《非参数统计》第八章) 。

例1某疾病有三种处理方法, 其结果分“改善”和“没有改善”, 数据如表1。

问:病情有没改善与处理有关吗?

通常有三种方法取得数据:一是确定各个处理的病人数:22, 15, 19, 再作相应处理, 得到表中数据。二是限定总人数为56, 随机抽选处理过的病人, 记录他们的情况。三是选取该院得到处理的所有病人, 记录他们的情况。

该例数据有如表2的一般形式。这里, 每个格子的频数nij为随机变量, 行频数总和ni·=∑jnij, 列频数总和n·i=∑inij, 总频数n··=∑ini·=∑in·i, 行因子与列因子的水平分别为A1, A2, …, Ar及B1, B2, …, Bc·pij.表示第ij个格子频数占总频数的理论比例 (概率) ·显然, Pij=E (nij) /n··, 这里E (nij) 为nij的期望, 而第i行的理论比例 (概率) p·i及第j列的理论比例 (概率) p·j分别为pi·=∑jpij, p·j=∑ipij。

(一) 乘积多项分布模型。

对于1) , 要检验分布的齐性。齐性就是指对任一行, 固定行和的条件概率相等。记固定第i行后第j列的条件概率为则原假设为:

对立假设为H1:“零假设中的等式至少有一个不成立”。零假设下, pj/i与t无关, 记该概率为pj, 则p·j=∑ipi·pj/i=∑ipi·pj=pj=pj∑ipi·=pj, 零假设即为:

具体到例1, 则原假设为:“改善的比例与处理无关”。容易看出, “改善的比例与处理无关”意味着“没有改善的比例也与处理无关”。一般而言, 为检验数据的齐性, 我们通常是预先确定每行的样本数目 (ni·) , 再进行抽样得到样本, 对这些样本作相应处理, 然后记录不同处理下的相应频数。

考虑原假设成立, 则Eij=E (nij) 应该等于ni·p·j, 但p·j未知, 零假设下, 可以用其估计代替。这样期望值的估计值为:

而第个格子的实际频数为, 故PearsonX2统计量为:

它在样本量较大时 (Eij≥5, i, j) 近似地服从自由度为的分布。

推广来看, 对一般的列联表, 预先确定每一行的行和, 对应于每一行, 独立进行一次抽样, 经过不同处理后, 根据处理结果, 记录样本落在各个格子的频数, 因而, 每一行为多项分布, 且不同行之间独立, 由于,

其中, oij为nij的观测值, pi|j, ….pi|c分别为固定行和下的条件概率。

从而由独立性有:

即该列联表为乘积多项分布数据模型。

(二) 整体多项分布数据模型。

对应于抽样方案2) , 我们感兴趣的是行变量和列变量的独立性 (INDEPENDENCE) 。此时, 对应的行列两个概率之积pi·p·i就是第ij个格子的理论概率pij, 故原假设为:

而零假设下, 其估计值为:

而第ij个格子的期望值估计为:

容易看到, 该过程与方法1) 一样, 故检验统计量Q以及其分布也相同, 即为χ2分布。不同于齐性问题, 独立性的问题的数据抽样, 并不事先固定行和, 而是固定总和, 然后选取总和数目的样本, 经过不同处理后, 记录各个格子的频数。

这种抽样方法, 预先确定整个列联表的总频数n··, 再进行抽样, 处理后记录n··这个个体落在各个格子的频数, 此时, 整个数据为一多项分布:

称整体多项分布数据模型。

(三) 泊松分布模型。

我们要检验的问题亦是行和列变量的独立性, 即零假设为:

可见, 这和前面两模型一样, 由此可以得到一样的统计量Q, 当然也有同样的渐近χ2分布。这类关于独立性的问题的数据获取, 通常是观测特定的个体总频数, 然后记录这些个体分配到各个格子的频数。它不事先固定样本总频数, 因而, 样本总频数是随机的。

这种抽样方法, 其总频数n··也是随机的, 记录这n··个个体经过处理后落在各个格子的频数, 所以, 整个数据为乘积泊松分布, 满足

该数据模型称为列联表的泊松分布数据模型。

二、三种模型的联系

《列联表的两种抽样模型以及齐性和独立性的检验问题》一文详细阐述了前两种抽样模型的联系, 以下说明第三种模型与它们的联系。

定理:若考虑固定总频数前提下的条件概率, 则泊松分布数据模型成为整体多项分布数据模型。

证明:泊松分布模型即:

而n*·=∑nij, 可见, n*·亦为泊松分布

从而, 固定总频数的条件概率为:

这里, pij=λij/λ··

即一整体多项分布模型。

三、结语

本文以二维表为例, 说明了同一列联表的数据, 其来源可能有三种:乘积多项分布模型, 整体多项分布模型, 泊松分布模型。而整体多项分布模型在限定行和的条件下, 就是乘积多项分布模型;泊松分布模型在限定列链表的总频数下的条件分布模型则是整体多项分布模型, 而且变量独立性检验, 不论在何种模型下进行, 都会得到同样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吴喜之, 赵博娟.非参数统计[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3

[2]阿兰·阿格莱斯蒂.分类数据分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2

10.食品检验员的工作职责 篇十

1、认真做好公司产品微生物检验和记录工作;

2、负责实验室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洁净;

3、工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品质检测和确认

4、食品原料采购进仓的检验

5、做好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

6、每日下班后负责水电安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

1、食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化验员的基本素质,认真执行公司检验工作;

3、具有检验员证书优先;

11.检验科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十一

1、检验科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负责急诊检验和科内必须进行的各项工作。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需进病房采血应告知急诊室同志。

4、负责检查烘箱、温箱、冰箱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如有异常立

即处理,处理有困难立即报告总值班。

5、检查科内门、窗、水、电和煤气是否关好,确保科内安全。

1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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