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担保

2024-10-05

资金担保(精选10篇)

1.资金担保 篇一

关键词: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支农资金

近年来, 四川省各级财政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新机制, 财政支农对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尤其在支持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现代农业产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极大改善, 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效缓解。

一、支持发展农业信用担保的有益实践和初步成效

为解决农业投入不足、金融信贷缺位的难题, 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的新路子, 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 资阳市 “千万工程”信用担保公司成立, 成为四川省第一家农业担保公司。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颁布后, 全省农村信贷担保加快发展。目前, 资阳、内江、眉山、绵阳等市都组建了从事农业信用担保的商业公司。2007年3月, 成都市成立了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 专门负责投资促进现代农业项目, 探索“以拨改投”融资机制, 以政府的启动资金撬动金融及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现代农业, 并为现代农业项目和农民创业提供担保、保险和贴息服务, 四川省农业信用担保进入了“快车道”。这些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大都实施“财政引导、多元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经营模式, 发挥了信贷中介和融资杠杆作用, 不仅有效带动了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现代农业产业, 推动了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为财政支农资金进入农业生产性领域提供了有效途径。

财政资金参与、主导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和运作, 担保公司坚持“非赢利性、安全性和社会性”原则, 积极发挥了政策性作用, 在聚集各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 “金融放大器”的中介功能, 有效撬动了银行资金、民间资金向农业生产领域的聚集和投入。资阳市通过财政滚动投入吸引社会资金, 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已达1.53亿元。2008年上半年, 担保公司向121个合作社发放贷款6亿元, 累计担保贷款达16.67亿元, 贷款余额达9.32亿元。成都市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投资平台, 构建农业投资和担保公司, 以12.6亿元财政资金, 撬动了190多亿元资金投入农业。二是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资阳市进一步探索完善并积极发挥“六方合作+保险”的农业信用担保机制, 推进了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健康发展。截止2008年6月, 全市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4889个, 已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528户, 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3.2亿元, 同比增长18.3%, 有效地带动了全市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三是有效拉动了当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资阳市通过农业担保公司大力扶持畜牧业“千万工程”, 形成了“担保融资—投入激增—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良性循环, 大大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增幅在全省众多丘陵市州排名第二。四是有效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农业担保的支持, 一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获得了足够的金融资本、民间资金, 一直制约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制约瓶颈得到了有效缓解。

二、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及主要特点

目前, 四川省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了“政府牵头、财政引导、多元投入、滚动积累、逐步增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 面向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积极开展信用担保、担保贷款等业务, 有效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进入农业。在经营管理上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经营管理上实现了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有机衔接

农业和农业企业的弱质性决定了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不高, 必须发挥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功能主动介入。四川省目前的农业股份公司, 都是由政府牵头组建, 政府每年都注入财政资金, 保持财政资金在公司股份中的主导地位。同时, 为确保担保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提高经营效益, 四川省现有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注入, 实现了投入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多样化。在具体运作中, 充分利用市场运行机制, 按规范的企业运行模式建立了一整套投资管理制度, 形成有效、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设一支基于市场经济效益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专业团队, 有效减少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

2.积极探索了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以资阳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例, 该公司经过几年经营实践, 成功地探索出了公司发展壮大的四大促进机制。一是建立了多元化吸纳资金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市、县财政每年补充资本金制度, 以财政资金投入的刚性规定保障资本金的持续注入;制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都要按担保额的20%入股的硬性规定, 不断吸纳社会资金注入;通过银行贷款并以股本形式注入担保公司, 使公司资本金由成立初期的1419万元增至目前的1.53亿元。二是建立了与金融机构担保放大、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该公司与农行、工行、农发行、开发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担保融资协议, 担保放大比例由最初的2倍提高到5倍, 其中农发行按最高规定10倍比例予以办理。同时, 对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 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分别承担70%、30%, 实现了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三是建立了多环节风险防范保障机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必须按20%的比例缴纳风险补偿金, 同时, 推荐担保的县 (市、区) 政府按5%缴纳风险补偿金;建立担保责任余额最高控制制度, 单个担保客户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建立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制度, 被担保企业要以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采取抵押、质押等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3.探索了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的有效途径

财政支农资金参与、主导农业担保公司, 将过去财政的分散补贴、无偿补贴改为相对集中的信用担保扶持, 由拨款变为投资, 以市场配置资源取代行政审批分配, 同时, 担保公司通过拓展与金融机构在现代农业信贷方面的合作, 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资现代农业, 不仅呈几何级数地放大了资金, 而且通过专家组审批和银行挑选, 通过市场发挥力量, 使那些前景好、能流转土地、带动农民多的项目能得到极需的数额巨大的资金, 财政资金实现了“滚动放大”, 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使农业的投入机制发生了根本转变, 有效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启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重点在发展农业经济

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 通过参与、扶持农业担保公司的路径, 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生产性领域投入, 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和物质保障。

2.进一步加快农业担保体系建设

组织力量积极探索研究出台指导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意见, 鼓励各级财政、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探索建立完善四川省农村投融资体制。

3.进一步加强指导担保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监控, 建立反担保质押、定期检查评估、风险预警与展期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帮助担保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坚持按市场化分配资金, 配置资源, 确保担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预防资金管理分配中的腐败。

4.

2.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问题与建议 篇二

一、主要问题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出发点和发展趋势都好,但其毕竟是新生事物,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一)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确认问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是直接对种粮农民的资金补贴,应该由种地农户领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种地农民没有领取到直补资金,造成他们丧失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租土地农户与承租土地农户双方约定直补资金由出租方领取。由于出租方大多数是脱离土地的非种粮农户,这就造成种粮农户无法获得直补担保贷款的权利。另外有的虽然由承租方领取,但流转手续不健全,多数是双方口头协议,有书面协议的少之又少,可操作性差。

2.土地经营权归属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量较大,流转年限不统一,财政所在填写《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资格确认单》时,不仅要根据直补资金台账,而且还要参照土地经营权证,但是由于二轮土地承包距现在时间较长,许多当时在一个土地经营权证上的家庭成员现在已经分户,而土地经营权证还没有分开,造成一证多户现象,为农户贷款造成诸多不便。

3.目前各村都有机动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但个别地方机动地直补资金由村干部领取后上缴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若用这些直补资金申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从制度、手续上看是符合要求的,但贷款发放出去以后,无法保证贷款的实际用途,而且容易形成风险,造成损失。

4.土地征用问题。借款人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户土地面积减少,导致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风险加大,尤其是沿路及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用的机率较大。

(二)容易形成借名贷款。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很多农户通过合法流转拥有较多的土地,获得的直补资金也较多,这些农户的直补资金贷款多数能够用于农业生产。但是,有一些人看中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利用农民朴实、好面子,个别人贪图蝇头小利等弱点,通过走人情、施薄利等手段进行借名贷款,扩大了贷款风险。

(三)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问题。办理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业务流程,涉及多家单位,最为直接的是县乡镇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银行。虽然金融部门和县乡镇财政签订了协议,但由于沟通不及时,有些金融部门的操作细则财政部门不掌握,乡财政所对有关事项了解得不清,制约了此项业务的开展。另外,金融部门之间的征信系统不共享,在发放此项贷款时,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容易产生多次放款,形成贷款风险。财政部门担保登记信息更新也不够及时,几家银行同时开办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因担保信息衔接不及时可能会造成重复放贷的现象。

(四)贷款用途偏离要求。《吉林省2011年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重点支持种植、养殖等农户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消费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但有些办理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此项要求执行不严,出现个别农户将贷款用于购车、购房等过度消费行为,偏离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还有的金融部门为了盘活不良贷款,引导农户用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偿还陈欠,而许多陈欠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方面。

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发展前景及建议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以来,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由于政府大力支持,财政积极介入,吉林省金融机构之间开始争抢农村金融市场,农民有了选择金融机构的空间。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农民还款自由,利率降低,减轻了不少负担。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向农村注资,农村经济发展有了资金保障,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直补资金会增加,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发展前景可观。为了做好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机动地及被征用土地直补担保资金贷款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机动地属于集体所有,用机动地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应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征用土地,金融部门应经常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建设规划,对于将要被征用土地及时登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贷款发放之后土地被征用,金融部门要及时召集贷款人明确还款责任及份额,用其所得补偿款或其他款项偿还贷款,最大限度避免贷款损失。

(二)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确保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真正惠及农户。切实做好贷前调查,明确贷款用途,从源头上堵塞借名贷款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借名贷款,建议将其贷款人及实际用款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直补资金贷款真正惠及农户。

(三)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和财政部门脱节。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建立一个更新及时的担保信息平台,能够及时查找借款申请人的贷款信息,避免多个金融机构的重复放贷,降低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做好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是新生事物,开展工作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组织学习和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可利用的宣传工具,加大对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工作的宣传,让农民真正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作者单位:吉林省大安联合乡财政所)

3.资金安全担保保证书 篇三

河南玖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ENCTRADE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的签约代理商。为了让客户更安全便捷的在黄金外汇市场上进行投资交易,本公司特为客户确立资金进出安全责任担保书,内容如下:

1.客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客户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客户开立交易账户登记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客户在ECNTRADE集团公司开立的黄金外汇交易帐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保证客户汇入汇出的每一笔资金的安全(不包括客户投资黄金外汇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盈亏)。

6.客户需要结算并划拨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时,本公司保证客户交易账户上的资金安全,并协助客户安全转入其开户时所登记的银行帐户,如客户要求划入未登记帐户,本公司不予支持。(注:客户资金出入以银行凭证为准。)

7、此保证书共1页一式3份,经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8、经纪人:___________(编号20233)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严正声明:本公司只承担客户在进出黄金外汇交易市场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责任;客户投资黄金外汇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均由客户自行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经纪人签名:_____________公司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4.英国留学资金担保应该如何去准备 篇四

Alevel:英国留学资金担保应该如何去准备

英国留学资金担保是申请英国留学签证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申请人资金状况如何,英国留学资金担保的金额是不是达到了英国签证的标准,这些都是决定签证成功的关键因素。那么英国留学资金担保应该如何去准备呢?下面Alevel家教就为同学们介绍该如何准备英国留学的资金担保。

英国的学习费用,平均每年为18万元左右(含学费、食宿费)。对读硕士课程的学生来说,20-30万元的资金担保就可以了。

对高中生而言,一般在英国要学习至少4年才能读完大学,资金担保额就比较大。虽然不少家长在准备签证材料时,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存款单,但仍然不能顺利获得签证。以为只要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存单,就能获得签证。

实际上,签证官审核的重点不只是提供的银行存单,而是考虑申请人家庭的综合状况和收入能力,比如:家长的工作性质、职位、收入来源、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的稳定性、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等。在资金担保方面,中国家长的考虑因素与签证官的考虑因素是不同的,双方的思维方法和考虑的方面是相差很大的。因此,建议找专业的留学机构和专家帮您把关。

总之,英国留学资金担保应该提早准备,因为英国留学的担保金都必须是在银行一定期限,才可能通过英国留学签证官的审核,加上最近英国签证有所缩紧,因此提早准备英国留学资金担保会让签证申请更容易被通过。祝愿Alevel考试的同学签证路上一切顺利。

来自:alevel家教网www.a-level.hk

5.资金担保 篇五

编辑本段财企[2010]7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编辑本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第三章 申请条 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编辑本段权威解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担保机构最高能获3000万元资助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解读。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支持方式:

——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多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的申请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对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6.资金担保 篇六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担保因素

在融资担保方面, 阻碍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我国银行业的制度安排, 尤其是国有银行, 普遍以大企业、大资金需求为重点, 评级标准、担保条件等的设定较少考虑小微企业。在信用评级较低的情况下, 即使拿到银行贷款, 也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融资利率。

(二) 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 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由于担保要求严苛, 达不到银行授信的门槛, 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一般在审批环节就难以通过。

(三) 我国担保业的发展良莠不齐, 加上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 从而导致担保市场混乱, 融资性担保收费较高, 企业难以承受。不仅担保成本高, 而且银行把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推给担保公司后, 担保公司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 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型微型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总之, 我国金融体系和体制发展不够完善、不够多样化, 形成了喜大恶小的固疾。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政府和银行应合力, 建立良性循环、最小化分散风险的信用担保机制, 灵活运用担保方式, 让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自身的束缚, 克服顽疾, 优化金融体制服务小微企业。

二、建立完善担保机制, 灵活运用担保方式

(一) 建立并完善担保机制—借鉴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以及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小微企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 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 在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制度方面有许多可以为我国所用的经验。就上文提及的我国小微企业担保体制建设, 有以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参考借鉴。

1. 美国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美国为发展小微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担保措施有: (1) 政府设立的普通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 为小企业的普通商业用途贷款向放款机构 (通常是地方银行) 担保, 对1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担保85%;对15万美元以上的贷款可担保75%;最高可对2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①。 (2) 小额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管理局向地区的中介放款机构担保, 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40000美元的贷款。

2. 英国政府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为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保证小微企业从不同渠道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而且务实的措施, 尤其是政府建立的担保机制较为出色, 专门设立了“小微企业信贷担保”部门。2009年底, 英国政府推出了新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项目, 由政府出面向商业放贷机构提供担保, 给小微企业放贷, 创业满一年的小微企业可获得用于厂房和设备总投资50%的最高贷款额②。

3. 欧盟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方面, 欧盟设立了专门的融资机构: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主要体现为对创新型小微企业或处于扩大期的小微企业优惠贷款。通过欧洲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效地防护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软肋。另外, 融资租赁和透支是欧盟中小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方式, 有超五成的被调查企业利用过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 另外接近五成的企业利用过透支的融资方式。以这种降低直接担保的方式, 为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提升小微企业长期经营的信心。

4. 台湾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台湾小微企业遇到融资难, 如果是担保品不足且没有重大信用瑕疵, 可以申请信用保险基金;如果财务报表不全、资讯不透明, 可以申请小微企业联合辅导基金;如果对融资及信用担保商品资讯不足, 可以向银行和信保基金求助。信用保证基金, 保证的对象为小微企业及创业个人, 资金来源由地方当局、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 用途分为小微企业基金及专案基金①。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概况可以看出, “政府主导”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重要性。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务实程度, 政府功能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我国政府也应逐级设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 引导部分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流向政府信用担保机构, 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担保, 积极促进小微企业贷款。

(二) 灵活运用担保方式

为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灵活运用担保方式、扩大担保物的范围也是关键。在这里, 简单介绍各银行业务实践中的两种做法:

1. 存货融资

《物权法》第180条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列为动产抵押的范围, 同时该条还规定抵押物可包括“法律、行政法对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 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动产抵押的范围没有做限定。但是生产型的小微企业, 由于其规模问题, 其生产设备往往可抵押价值不高, 而商贸型的小微企业更没有设备。于是, 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在内的存货融资, 就成了小微企业贷款最为有效的担保途径之一。

存货融资, 是动产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指将存货作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融资。小微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没有优势, 但通常拥有大量易变现的存货等流动资产。存货的变现速度优于固定资产, 而且银行可掌握企业的一手现金流。企业可以以自身的存货作为融资的有效担保物, 一般无需第三方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企业违约, 银行可将其存货出售。

企业可将存货放入银行认可的仓库, 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管并签发仓单, 企业将仓单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 银行按照内部评估的质押价值向其发放贷款, 则称为仓储融资。该融资业务在欧美及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前已开始流行, 现在仍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它属于结构性融资。仓单作为一种有实物产品做后盾的流通工具, 可以进行交易、买卖, 在一些工业化国家早已成为一种融资工具, 用作借款的抵押品或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仓单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凭证, 且存货是由可靠的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管, 银行就合法地取得了该批存货的控制权。凭借该质押的仓单和评估的存货价值, 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企业。

经过实践的存货质押融资, 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担保问题, 帮助企业逐步壮大业务、完善财务水平;实力壮大后, 企业便可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 从而进一步发展。但值得一提的是, 存货质押融资需要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质押登记。然而, 在我国有些中小型城镇和地区,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缺少货权质押登记的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 导致登记过程不够顺畅。尽管企业已经获得银行授信额度, 有时候却因为办理登记时间较长, 延迟了企业获得融资的时机。如果全国各地工商局行使统一标准化并且简单有效的登记操作流程, 相信对该融资业务的普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 应收账款融资

除了以货权作为抵质押, 小微企业还可以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融资担保, 获得贷款, 例如保理和福费延业务;其中, 根据是否需要采购方对应收账款给予确认, 保理业务又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小微企业虽然缺乏可用作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公允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如果能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 其融资问题会有所缓解。如果企业购买应收账款保险, 并将保险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银行, 那么银行获得的担保将更有保障, 企业获得贷款会更加顺畅。

三、结论

总而言之, 政府在小微企业融资中需发挥积极的功能效用, 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信用体系;同时, 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 积极响应, 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和流程体系,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摘要: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和我国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原因, 我国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造成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隘、融资结构不稳定, 严重制约其发展速度。要扶持我国小微企业发展, 应当从外部环境着手, 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尤其需要政府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合力, 建立一套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机制。

关键词:小微企业,担保,存货融资,货权质押,应收账款融资

参考文献

[1]柳斌.美国小企业融资经验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启示[J].2007.

7.浅论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制度 篇七

关键词:纳税担保;民法担保;两者的比较

1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之比较分析

1.1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担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较于民法担保有所取舍。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问题,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互为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税务机关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也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但是,《海关法》中却存在例外,第60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三个月的,海关可以将应税货物依法拍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而具有留置担保的特征。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由此,《海关法》中“留置担保”尚未得到立法确认。

1.2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

民法上担保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后,其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可见,我国的纳税担保为全额担保,纳税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以提供担保的财产为限,因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继续追缴的权利。

1.3保证规定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8、9、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在第9条中做出规定,增加了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七种情形,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明确化、标准化。可见,纳税保证人的资格严于民事保证。《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纳税保证的方式,即连带责任保证,排除一般保证,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4强制担保的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的显著差异之一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担保的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担保的设定完全遵循意思自治,不存在强制担保。《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属于强制担保。

1.5担保成立的比较分析

民法上担保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纳税担保的成立虽然也是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但是税务机关却处于主导地位,纳税人、担保人处于弱势。第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的成立也是以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为前提。第二,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属于格式文书。对于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还应由担保人按规定填写财产清单,且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才有效力。

2纳税担保法律性质

2.1公法属性——保障国家税收实现

施正文教授在《税收债权论》中定义税收之债:“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这一金钱给付的法律关系。”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基于税收之债产生的纳税担保,必然具有公法属性。其公法属性体现在担保成立,实现,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赋予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

2.2私法属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担保作为民法债的担保在税法上的引入,折射出纳税担保的私法属性。其私法属性体现在纳税担保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形成合意基础上。事实上,除为了维护国家、公众利益而赋予税务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特权外,其与民事担保在形式上几乎没有差异。

2.3“以公为主、公私兼顾”——透过现象看本质

税收是现代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为了保障公益需求,实现税收之债,国家必须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力。纳税担保的宗旨是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只是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留出私法合意的空间,本质上反映出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因此,纳税担保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在税法上的体现。但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两种属性并不具有同等地位,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即:纳税担保的公法属性居于主导地位,在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前提下,兼顾保护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合法权利,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达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8.资金担保 篇八

作者: 你的今天好吗关注于 2012-09-14 10:19 发表

中硕担保了解到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中硕担保认为还需要强调的是,客户保证金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不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中担事件”后,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门槛。中硕担保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以明确或非明确方式暂停了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甚至少数商业银行仅选择大型国有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中硕担保认为在银担合作刹车和监管趋严的双重影响下,今年担保业务也将出现了明显的萎缩。

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市新增担保额694.19亿元,是2006年的3.11倍,年均增长达25%。其中全部13户政策性担保机构2011年新增贷款担保额218.33亿元,占比31%。但中硕担保获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却不降反升。以北京地区为例,2011年7月获北京金融局颁发5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56家,获得1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57家,共计113家。

9.资金担保 篇九

苏州农业担保自2007年6月成立以来,联合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化创新担保融资产品,为近千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支持。今后,苏州农业担保将借此次资金支持的东风,继续发挥银企合作桥梁作用,为中小企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融贷通为中小企业提供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

上海融贷通本着为全国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组成强大的专家团队用专业的知识与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省市股权交易中心快速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

1、定位挂牌上市的目的:(a)提升企业品牌形象?(b)吸引风投融资?(c)发行债券融资?(d)股权质押贷款(e)加快股票上市进程?(f)用股权激励骨干员工?(g)用股权促进招商?(h)用股权促进销售促进回款?(i)挂牌上市合法募集资金?

2、初步评估企业情况,确定到哪个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3、根据确定的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要求,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管理团队介绍材料、符合挂牌标准要求的又有企业自身特色的挂牌文案。

4、对条件还不具备的企业,通过组织科研力量帮助企业快速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快速变成创新型企业,快速达到挂牌上市标准。

5、对于注册资本比较小的企业,组织科研力量指导企业快速研发、评估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快速放大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更有效招商引资融资、增资扩股、并确保控股权。

6、向确定的股权交易中心申报、保荐挂牌上市。

7、企业在十五个至三十个工作日内挂牌上市。

8、指导企业用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用股权质押贷款、增资扩股。

9、指导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的股权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0、指导招代理加盟经销商的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股权对代理商经销商进行激励约束管理。

五、服务流程

1、各县市区金融办、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总商会、行业协会推荐。

2、企业也可自主向上海融贷通申请、委托。

3、企业到上海融贷通总部详细咨询了解。

4、签订服务协议。

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复印件、12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报表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

议、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公司简介、管理团队简介、公司商标、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照片。

10.资金担保 篇十

苏州市担保业发展情况及创新特点

今年以来,苏州市融资担保业面对宏观货币政策重大调整,坚持以规范整顿为手段,以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创新服务为动力,促进了融资担保行业的较快发展。苏州市通过规范整顿的15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达200.8亿元。至7月,苏州市累计为4.5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7.2万多笔,总额达2287亿元的贷款担保。其中,今年1至7月,全行业共为9859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2689笔,总额达488.7亿元的贷款担保。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2.2%、28.2%和50.9%。期末在保企业14470户、在保余额614.3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8.1%和62.1%。从平均担保放大倍率来看,苏州市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9倍,高于江苏省平均水平。从新增担保业务来看,新增担保额超10亿元的担保公司有12家、超5亿元的有26家,其中,苏州国发担保公司、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和苏州中融信担保公司分别以35.2亿元、26.5亿元、21.2亿元位列苏州市前二三名。其主要特点:

规范整顿促进主营业务。至今年7月,苏州市通过规范整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53家,数量接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总数的20%。从注册资本规模来看,这15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达200.8亿元,户均注册资本达1.37亿元(苏南户均1.27亿元)。其中,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担保公司有3家,超3亿元的有6家,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担保公司仅有29家。资本金的放大带来的是担保倍数的增加和担保总量的放大。在规范整顿前,从事融资担保列入商会统计的仅80多家;规范整顿后,列入商会统计的担保公司近100家。苏州的担保行业真正做到了规范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深化服务加大贷款投放。今年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最大特点是逐月调控,差别化监管。这就直接导致有好多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虽获通过却提不到资金。为此,苏州许多担保公司的做法是:向有信贷规模的银行要投放,千方百计为企业融通资金;向给与中小企业倾斜的银行要投放,千方百计给予中小企业以支持;向新开银行要投放,利用新开银行有规模、无市场的特点,主动搞好对接,实现信贷投放。通过深化服务,使银行和企业间“桥梁”的路面更宽,“纽带”的联系更紧。

致力创新提升担保水平。担保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是永恒的丰题、一是创新担保产品。部分担保公司在去年集合信托担保基础上,推出了集合票据担保产品,拓展了担保产品领域;二是突出担保对象。在苏州广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科技型企业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有部分担保公司或是成立科技担保部、或是对接市科技部门,纷纷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担保。有些还和创投相结合,进行全过程融资服务。三是创新反担保方式。除了应收帐款质押、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外,有些担保公司还与银行和专业仓储监管企业联合,推出“仓单融”等产品,提升了自己的服务功能。

初步判断,下一阶段担保的发展趋向:由资金市场担保向资本市场担保发展;更加注重服务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转型升级的企业;由融资担保向非融资担保发展。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业务创新发展思路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是由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市级和辖区内14家同资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金为6亿元的市级再担保平台。公司于今年初开始筹备,4月22日经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7月下旬经江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目的是加快实施金融带动战略,构建和完善苏州市信用再担保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和代偿机制,促进苏州担保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政府重点扶持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市场营销、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综合管理、计划财务五个部门,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

与一般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同的是,信用再担保业务涉及到众多的担保机构和大量的企业客户。在与担保机构、银行沟通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再担保机构的经验,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积极创新服务产品,已经推出了机构再担保、机构比例保、会员再担保、批量再担保等符合市场需求的再担保产品。目前正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研究设计集合担保产品。

按照目前的6亿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信用规模,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每年将承接近4000笔担保业务,对于如此面广量大的业务工作,为了确保业务运行的效率,确保服务,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在内部流程上进行了专门的设计,根据产品的不同和风险的大小,采取不同的信用评审模式。特别是对于风险较小的产品和客户,通过实行备案制,建立了信用评审绿色通道,以确保评审效率。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组建后,如何充分发挥信用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扶持”作用,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如何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再担保运行体系?这是打造“苏州再担保”品牌,提升苏州担保业的整体形象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今后一段时期,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创新思路是:通过再担保与担保公司联合联动,形成金融服务创新的结合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寻找和挖掘市场需求,创新有效的产品和服务,最大可能地发挥信用市场的潜力。具体从产品设计多样化、服务方式多元化、合作机制市场化等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产品设计多样化。加强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的对接,积极推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集合理财等融资产品;发挥再担保公司规模大、实力强的优势,积极推行债项融资担保、票据融资担保,为企业大额融资提供担保;联合体系内担保机构,大力推进体系集合担保业务;在坚持再担保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坚持不与担保机构争抢业务的原则,适当开展直保业务,重点支持政府重点融资项目;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尝试开展产品再担保,为缺乏反担保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立足于中小客户,研发再担保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对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拓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信用增级”的金融服务产品,让各类资金更多、更快、更有效地流入科技企业;服务“三农”发展,围绕农业产业链,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经济组织的大额融资需求,创新研发担保方案,丰富农村供应链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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