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出租合同

2024-09-28

场地出租合同(精选10篇)

1.场地出租合同 篇一

甲方:英德市路灯管理所

乙方:

为美化、亮化城市的举措,宣传企业形象,增强英德商业气氛,促进英德经济发展,提高英德广告品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路灯杆安装道旗、灯箱事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一、租赁项目:街道灯杆(共:172座)

二、租赁期限:三年(从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11月14日止)。

三、租金:每座杆¥.00元/年,合计总租金人民币壹拾万整(¥.00元)。

四、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租金给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

五、相关事项:

1、乙方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同时须经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路灯杆上安装广告不能造成灯杆损坏,如因广告造成灯杆脱漆生绣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灯杆或按修复造价赔偿。

3、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经营广告权和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及广告牌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在租用期间甲方不提供电源。

5、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国庆春节等期间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服从,且期限不作延长及费用补偿,如需拆除的广告牌乙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在租用期间如甲方因建设需要更换灯柱,更换后新灯柱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作宣传广告使用。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仍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2.场地出租合同 篇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1]周洁瑜.政府管控环境下出租车运营模式及其关键问题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 2013.

[2]陈秀君.出租汽车司机的拒载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6) :52-53.

[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崔建远.合同法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38-39.

[6]张华, 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 2013 (9) :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 2014 (11) :71.

3.场地出租合同 篇三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32.

〔2〕许忠信.从国际金融法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J].月旦法学杂志,2003,(4).

〔3〕徐显明,张炳生,任小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比较法厘定[J].浙江学刊,2007,(2).

〔4〕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2).

〔5〕张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2.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4.场地出租协议 篇四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长治路116号北美新天地时尚中心一层大跨层扶梯和小扶梯中间的位置,长为米,宽为米,面积共平方米,用于(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2012年月日晚22点至2012年月日晚点;

2.甲方须于2012年___月_日晚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乙方需于2011

年月日晚24点向甲方归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否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条 租金

租赁使用费为元,(计算方式:元/平米/天)。

以上费用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不提供发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_2012_年月_日前以银行汇款交付。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的事项

1.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甲方安排进出场地路线及时间。乙方入车时应铺设地毯及木板或采取其它措施,确保租赁场地不受损坏。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场地内外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提供接电电源,但从电源接驳点到租赁场地的接驳及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费用包含在租金内),乙方使用电负荷不得超过50千瓦,乙方使用音箱分贝以舞台中心点起10米以外不得超过60分贝。

5、乙方搭建展台或其他临时设施设备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自行并自费办理。

6.不得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7.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与秩序维护,乙方需派专人进行看管展示车辆。如出现任何损坏,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场地使用用途方案及效果图(详见本协议附件)。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 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10.租赁期间租赁场地的清洁工作由乙方负责,场地使用结束后,要清理和复原场地。不得遗留垃圾和物品。

11、如活动期间乙方未达到本协议要求及甲方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随时终止该协议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以上条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场地租赁押金,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就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赔偿。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举办好本次活动。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乙方人员或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应负责并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3、如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且须于五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支付费用。

4、甲方保证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保证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保证已获得经营场馆所或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必需的一切的证明、准许、许可、同意及批准。

5、在租赁期限内,允许乙方使用租赁区域的设施、设备。

6、活动期间不得同时有其他品牌的汽车活动进行,如有此情况出现,乙方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六条 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

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章):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电话:_________电话:

5.出租场地协议书 篇五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6.出租房(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乙方同意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建、装修前,必须提前申报甲方及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场地期间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设施、器具外,还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甲方的消防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如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条款或出现严重威胁甲方 1

不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租赁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内不准乱搭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一但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当事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期间若因违背以上任何一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

7.出租车出租合同 篇七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的(车牌号:)出租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本合同甲方出租车辆

车辆品牌: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车辆交由乙方营运。双方约定本合同出租车辆的出租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天下午16:00至次日早晨6:00租金壹佰元。

三、乙方应交纳甲方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必必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收据,本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部保证金。

四、乙方无权将租车()出租或抵押他人,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且租车()做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有发生,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费用。

五、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客运制度及出租公司所要求的一切事项,因乙方导致蓝顶被取消,在营运证上盖上违章章,乙方要负责任,扣除全部保证金。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违章及其它意外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损失和费用,如乙方不欲履行,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及车辆报废。在保险赔付后,以外的一切费用(伤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费……)由乙方全

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交车时必须人证车辆性能、设施完好且能正常营运,乙方交甲方车辆,车辆的车况必须与乙方接甲方车时的车况相同,如下相同,由乙方负责修理,修理期内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夜间车灯甲方不负责维修。

八、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视为违约,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干了半年扣押金的75%,干了一年扣押金的50%,干了一年半扣押金25%)。

九、乙方必须替甲方完成各项客运办卫生检查,公司及交警协查的车辆审验例会(月),车队活动等,甲方视情况减少乙方的租金。

十、乙方驾驶()时,只限在太原市行政区区域内行驶,如乙方违约发生意外,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承担一切损失及所有费用。

十一、因乙方引起甲方停运损失(违反客运办规定、被投诉、被摄像、交通事故、盗抢等,乙方的一切因素)必须由乙方赔付甲方一天贰佰元,因甲方引起乙方的停运,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租金。如乙方动用保险,应按比例赔付甲方,如次年上保险加收的10%。

十二、乙方在营运当中车辆需用修理时,在1小时内修好时不扣租金,如1小时以外,交会按照每小时10元减租金。

十三、乙方在营运中出租了重大状况,必须正确处置,如水温报警、水箱开锅、机油灯亮,严重缺机油时,车在过水中,发动机进水等,一些严重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由于乙方的错误处置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按照车辆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如未有异议,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发生,按双方协定的违约条例执行,还有未尽事项写于备注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8.出租车出租承包合同 篇八

甲方(车主):

乙方(包车人):

1、甲方将出租车蒙JY 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元,一月一付。

2、乙方交付甲方抵押金不能履行合同,车辆甲方收回,抵押金不退。

3、承包期从 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4、乙方在包车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证、户口复印件各一份给甲方,如有虚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包车期间负责与车辆有关的一切年检和检测(交警、运管、检车、计价器、气罐等费用)但所有票据必须提供给甲方,每年甲方给乙方空出5天检车时间,租金不收。

6、乙方在包车期间所产生的各种罚款和违章处理、投诉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甲方负责车辆的强制险、车船税、承运人险。乙方承担第三者不计免赔。

8、如乙方在包车期间出现被盗、抢和各种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如出现车辆被盗、抢,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本人因车辆所造成的的伤残和死亡及乙方在包车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伤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乙方在包车期间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各种修理,如有车辆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换此车的各种配件,不得转包、转借车辆的使用性质,乙方不得用此车辆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抵押金不退。一切后果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包车期间出现维修车辆及事故,停运时,包金不减。

11、国家性政策的优惠及补贴(油补)与包车者无关。

12、如乙方累计三个月未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抵押金不退。

13、乙方在期满退甲方车时,甲方压乙方乙方。

14、在车辆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车辆或退回车辆。以上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协定,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车辆买卖协议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买卖时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售购物的具体情况

此出售物为一辆(别克君威),车牌号(蒙CWF661),车架号(LSGWL5274S141290)发动机号(31112370)。

二、售价及交付日期

此车售价为人民币 仟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乙方先付人民币5000元给甲方,剩余的人民币30000元在2014年的中秋节之前一次性付给甲方。如2014年中秋节还未付清,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乙方无条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如在乙方使用车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等违章或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l、有关此车出售前的债权和债务及交通肇事(违章)均由甲方承担。

2、有关此车出售后的债权和债务及交通肇事(违章)均由乙方承担。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表示并证明乙 方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赔付对方2 0%的违约金。

甲方保证车辆及手续真实有效绝无虚假。

售出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9.场地租赁合同 篇九

甲方(出租方):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场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

2、乙方承诺该租赁场地仅用于从事 项目之用。在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和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获得核准前,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的用途。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为现状出租,甲方不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能够满足乙方任何使用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为实现其使用目的而对租赁场地进行一次或者几次装修装饰;同意乙方将大门口至操场的道路在不改变小区居民道路情况下扩宽改为双车道;同意乙方在不影响小区内居民通行的情况下对大门及门头进行改扩建。同意乙方按照甲方认可的的设计对供水、供电、供暖投入设备和安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手续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如需对外转租场地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负责沟通另行签订甲方与新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租金不低于甲乙双方的租金标准,如果甲方与新承租方约定的租金低于甲乙双方的约定的租金标 准,差额由乙方补足给甲方。乙方在甲方没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在设计、施工、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小区内住户的正常工作生活,如发生纠纷乙方自行解决。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2、甲方同意在第一年的租赁期中给予乙方 天的免租期,乙方用于装修、布置和申办相关经营手续等。

3、若乙方愿意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租赁期间,如有第三方购买此场地或购买其中任意一处场地,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无购买意愿,则甲方需与第三方约定,确保与乙方的原租赁合同履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三、租金

1、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履行保证金 元,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开始营业后,此保证金即为乙方场地正常使用及按时交纳租金、费用履行合同的保证。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乙方造成甲方损失超出保证金部分,应由乙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元。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自正式签定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 元。乙方必须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个租 金,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所拖欠租金的1‰(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0天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四、其他费用

1、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房产管理、环保、计量、车辆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收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场地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供热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足额按时缴纳。按季度将票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五、场地的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中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否则甲方将用乙方保证金作为维修费用。维修结束,超出部分费用由乙方在5天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承担与其装修相关的一切费用,并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雇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并在装修过程中,不得乱拆乱砸、私自拆除甲方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结构及外观。因乙方及其雇用人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4、乙方的经营场所装修应按时完工,并保证提供经营必需的设备及物品,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添置的设备和物品应具有合格证书和安全性能,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责修理及更换。

5、合同期满后,乙方建设的临时用房及全部装修(不论乙方装修装饰一次或者几次)及乙方添附的可移动设备自行带离,供水和供电设施不得破坏和带走并保证场地完整性。

6、甲方场地及属于乙方之财产及商品,乙方必须投保火险、盗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经营项目有关的险种,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由甲方留存。如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

2、乙方独立自主经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与顾客之纠纷、内部劳资关系纠纷、债权债务、行政事业收费等),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按合同进行正常经营,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暂停营业,甲方应免除乙方暂停营业期间的租赁费。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乙方停止营业,属于政府应给予乙方补偿的费用,归乙方所得。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超过约定时间30日仍然不足额交纳租金或者欠缴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2)乙方不接受甲方规劝,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用途或转包给他 人经营;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场地;

(4)乙方不配合甲方签署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6、如甲方财产对外办理抵押担保,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合法经营,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等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必需的其它全部证照。如属特殊行业,需获有权部门批准。涉及环保方面的需有权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估合格。

2、乙方享有在该场地悬挂符合管理部门批准的牌匾的权利,如在场地内新增设活动房或临时用房,相关审批手续及与该场区内后楼住户的协商,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期结束时,乙方可拆除活动房或临时用房。

3、合同期届满,乙方自行添附的装修装饰物,乙方自行拆除。乙方应将所租场地恢复至出租前的结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不恢复,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恢复修复费用。在租赁期间,如果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乙方装饰装修物及用房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在确保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对水、电、煤气、供热所采取的各项节能规定。

5、乙方不得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外立面及结构性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乙方需在经营场地外建附属建筑物(如供热锅炉等),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兴建,并与甲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否则造 成违法违规及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

7、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签署本场地办理抵押担保的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场地使用权。

8、乙方租赁场地期间,场地“门前三包”由乙方负责并支付费用。

9、合同期满后或者一方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回全部租赁物(场地及附属场地、设施、设备等),双方如有纠纷另行解决。乙方迟延交还租赁场地一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10、乙方所雇佣人员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员工的招聘、管理、支付的各类费用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合同约定租金标准6个月的租金。

八、安全责任

1、乙方承担其生产经营期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一切责任。乙方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乙方员工人身和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人身和财产损害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间或使用租赁物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安全生产方面有规定或其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并且采取足以防止他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措施。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或使用租赁物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事务完全由乙方负责,除所 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其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免责条款

1、社会动荡及自然灾害(如地震、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遇国家、省、市政策层面调整,或者租赁场地动迁,或者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造成乙方损失的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但须经双方的书面确认。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若因甲乙双方各自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最高额以年租金的3倍为限。

3、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需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0.场地使用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 ,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珠海民营科技园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科技园楼第层的单元、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场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年月日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第三条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第四条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元(其中场地租金元、管理费元)并且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每两个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第五条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中央空调每周开机5天,每日开机时间为8:15—17:30。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调费采用两种收费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其中一种。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3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冷量计8000元/个由企业支付。,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8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第八条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第九条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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