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

2024-08-03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共4篇)

1.《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 篇一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

实施办法(试行)

一、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

(二)分级负责;

(三)责任明确;

(四)违规追究。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适用范围:①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②设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领导成员;③乡(镇、场、街道)领导成员;④省、市、县(市、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成员(不含省管干部);⑤省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

210、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任职谈话时间和谈话人,以及任职文号。公示结果主要记录有无群众反映。

11、试用:主要记录实行试用期制干部的试用时间、考核结果和正式任职时间。考核结果主要记录是否胜任。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未过半数的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理由;

2、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

3、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举报调查的结论;

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党组成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5、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6、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

7、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

8、任用对象配偶及直系血亲的情况;

9、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

10、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纪律与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记录必须字迹

清楚、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对选任程序的记录,应当在履行完一个程序后,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及时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录,要详细记载时间、事由和结果等有关事项。重要情况一栏记录不下的可另附纸张。记录完成后,记录人和审核人应在《记实表》上签名负责,一式两份,分别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保存。

第八条 记录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详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审核人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包庇、纵容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

第九条 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记录的,给予批评;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 篇二

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拟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录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录。1

第五条 选任程序记录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4、考察预告:主要记录预告的时间及形式。

5、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的时间、范围和考察组组成人员。

6、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7、征求相关领导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相关领导人、时间和基本意见。

8、征求同级纪检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基本意见。

9、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10、征求协管方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协管方的意见。

11、任职:任前公示时间及有无情况反映、履行法定手续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及谈话人、发文时间。

第六条 重要情况记录就是要在认真做好选任程序记录的同时,对在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不靠前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考察中群众有反映,考察组及委托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的情况;

3、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各环节中人选发生变动的情况;

4、任前监督、征求纪检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5、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或党政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6、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建议;

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在本地、本单位或本系统提拔的情况;

8、破格提拔的情况;

9、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情况;

10、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由人大任命的干部未通过的情况;

11、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表样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任免机构负责填写。《记录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对选任程序的记录应当每履行完一个程序,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做好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录要及时记录清楚。记录人和分管领导要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录工作,支持记录人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确保过程记录质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记录人员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情况。记录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

观公正地作好记录,对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记录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切实发挥全程记录的规范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干部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录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任前监督表、征求意见登记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和其他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归档。对拟提拔或调整任用的干部在选用过程中因故没有提拔或调整的,所形成的记录材料也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表》

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 篇三

李倩倩 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

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用民主推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选拔任用。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民主推荐。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双向选择。由本人自愿报名,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竞争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本单位领导、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报名: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公开答辩: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组织考察: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公示: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任命:对最终确定的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考核?

(一)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近3年内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系(部)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任免程序?

(一)讨论、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选任对象,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对来访、来电、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具实名反映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行文任命或聘任。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七、任期、交流、回避

(一)党群系统、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上岗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用,期限为3年。?

(二)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交流。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凡涉及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降职和辞职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能力较弱,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30%以上(含30%)的;

3、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三)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九、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4、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没有党委组织部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被推荐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8、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研究干部问题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时,记录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签名后归档。

(三)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部门科级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

(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附 则?

(一)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岗位和干部职数进行。

(三)跨单位任用的,需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 篇四

莆院党组[2005]13号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莆田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莆田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干部工作

制度

通知 抄送: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印发

共印65份 莆田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高校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干部政策与规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干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拔任用原则 •第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 第二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2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条 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院系(部)行政正职、机关直接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部处正副职领导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六)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提任正处级的,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

(八)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九)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业务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择优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条件、程序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处级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召开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教师代表大会进行。

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校党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校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院系(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院系(部)党政领导、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专职秘书、专职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部分教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本教研室教师代表、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校机关部处领导和其它需要参加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校机关部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所在部处领导和有关人员、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有关部处、院系(部)领导、其它需要参加人员。

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必须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的,还应听取校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建立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制度。面谈时,考察组全体成员一般应当参加。

考察工作必须同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结合起来,形成全面、准确、清楚反映考察对象的书面材料。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 5 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培训情况、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负责考察工作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地是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三)征求校纪委监察、计生、清房、综治等部门意见。

(四)征求校分管领导意见。

(五)校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

(六)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者,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对干部任免的决定必须经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未获通过的,半年内不对其进行其它岗位的调整,一年内不对其作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免复议。

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有关材料的保存、保密。

(七)提拔任职的,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八)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九)干部任免前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同拟任人选谈话,组织部要派人作好记录并予以存档。

(十)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副处级提任正 6 处级的,应经过一年试用期考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六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报名与资格审查;竞职演说或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按本章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

第四章 干部任期和轮岗交流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为每任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或选举连任者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任六年。任期内岗位变动或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期由新任岗位、职级算起。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可适当延长任期。

第八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但一般不超过两任。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院系(部)之间、院系(部)与院系(部)之间进行。

第十条 院系(部)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和机关同一部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一般每三年统筹安排一次,每次掌握在处级领导干部十分之一左右。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在征求校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干部轮岗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可根据实 7 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轮岗的时间,增加或减少轮岗的比例。

第十四条 经竞争上岗的,应当在该岗位工作满两年,方可参加新岗位的竞聘。

第五章 干部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机关部处和院系(部)任职或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免职制度。

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由校党委组织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会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无权改变校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在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考察谈话、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 10 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选举或试行选举的,依照选举办法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依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校有关干部任免、选拔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三日

莆田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选人用人公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干部政策与规定精神,参照《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试行)》,并结合我校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拔担任正科级职务,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

2、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担任科员职务1年以上;大学毕业后担任科员职务(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大专毕业后担任科员职务(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工龄。

3、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提任正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中担任学院团委书记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

第三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业务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择优破格提拔。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院系(部)科级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召开院系(部)教职工大会进行。机关部、处的科级人选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召开本党支部所属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会议进行。

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校党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校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院系(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院系(部)党政领导、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专职秘书、专职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部分教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本教研室教师代表、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校机关部处领导和其它需要参加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校机关部、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所在部处领导和有关人员、工作 13 联系较为密切的有关部处、院系(部)领导、其它需要参加人员。

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必须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的,还应听取校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建立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制度。面谈时,考察组全体成员一般应当参加。

考察工作必须同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结合起来,形成全面、准确、清楚反映考察对象的书面材料。

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培训情况、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负责考察工作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地是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三)征求校纪委监察、计生、清房、综治等部门意见。

(四)征求校分管领导意见。

(五)校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

(六)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者,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对干部任免的决定必须经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未获通过的,半年内不对其进行其它岗位的调整,一年内不对其作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免复议。

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有关材料的保存、保 14 密。

(七)提拔任职的,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八)干部任免前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同拟任人选谈话,组织部要派人作好记录并予以存档。

(九)非选举产生的科级干部,应经过一年试用期考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报名与资格审查;竞职演说或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按本章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

第六条 科级干部轮岗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征求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经竞争上岗的科级干部,应当在该职位工作满2年,方可参加同一职级新职位的竞争。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校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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