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程序细则

2024-08-15

公文处理程序细则(精选9篇)

1.公文处理程序细则 篇一

入党基本程序介绍及相关时间安排

规范党员发展过程

(1)、制定党员发展计划

要求党支部每学期末向学院党委提交下学期的党员发展计划,计划包括发展批次、人数及详细名单,学院党委根据各支部提交的发展计划制定学院每学期的党员发展计划。

(2)、明确党员发展“五必须”和“五不批”。

“五必须”:必须经过必要时间的考察,必须经党校培训并合格,必须在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必须能够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必须得到广大同学的公认。

“五不批”:递交入党申请书一般未达到一年者不批,综合考评为中等以下者不批,必修课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批,共青团推优入党及培养材料不齐备者不批,不能起到表率作用者不批。

(3)、坚持发展材料“四把关”

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按照党支部一审一把关→学院党委组织员二审二把关→党委秘书三审三把关→党委书记四审四把关的原则进行,进行层层把关,结合党章和党的有关最新精神指导,全面提高我院党员的党建理论知识和相关党建材料的质量,即体现学院党委审核工作的认真负责,又展示学院学生党员的质量和水平。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随时)

要求入党的同学自愿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短期培训(3//9月份,即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完成) 各支部在本月总结整理好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参加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党校学习),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县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在次年3//9月份召开)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

(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3、此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五、确定发展对象(在听取群众意见之后10~15天内进行)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政治审查(在被列为发展对象后一个月内完成,时间大约在4//10月份进行)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和**)的表现。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确定入党介绍人(时间同上)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八、填写入党志愿书(时间同上)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九、支委会审查(时间同上)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召开支部大会(时间同上)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一、组织员谈话(时间根据学院党委安排)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二、党委审批(时间根据学院党委安排)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三、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四、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五、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六、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

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县委组织部,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

PS:

1. 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必须在上一学期递交入党申请书;

2. 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者预备党员的同学原则上必须每个季度(三个月)交一篇思想

汇报,思想汇报不能只抄党章,必须跟当时发生的时事挂钩或者自己的思想总结。

2.公文处理程序细则 篇二

首先, 投诉如何受理。在日常投诉接待工作中, 做好来电来访咨询并做好记录, 认真受理投诉, 详细记录, 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做到热情服务、认真解答, 并做好农机投诉材料受理审查工作。

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 延长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及时通知投诉方, 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农机质量投诉, 应根据《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所列情况填写不予受理回函, 并投诉信退回投诉方。

确定受理的农机投诉做好登记工作, 认真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 同时填写受理投诉回函通知投诉方。农机投诉需要由其他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并填写投诉转办函或投诉转送函, 并告知消费者。5人或5人以上的群体消费者投诉, 可由消费者推选1~2名代表进行投诉, 每个投诉者须填写1份受理投诉登记表。

其次, 投诉如何处理。对已受理的投诉要及时调查、认真研究, 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 严格审查相关证据, 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性。

受理投诉后, 首先给生产、经销企业发促进投诉和解函, 争取企业及时解决问题, 也可以向投诉方、被投诉方及其他有关人员发出投诉调查函, 明确告知被投诉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就消费者投诉事项向农机投诉站做出答复。

对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 拒不接受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调查的, 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用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参加调解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必要时, 应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发出书面投诉 (调解) 通知书。调解的地点一般应在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室, 参加调解人员一般为2人以上, 情节简单的也可1人, 调解过程应作笔录。调解双方及调解人员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投诉方提出终止调解, 应立即结束调解;经调1次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又同意继续调解时, 另定时间调解。经2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结案, 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探析 篇三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 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的解决途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四种程序中,和解与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和解或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再申请仲裁。不过目前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机制被称为“先裁后审”的体制。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动争议引起的矛盾,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1.1调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调解注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与仲裁、诉讼相比一方面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另一方面不伤和气双方仍愿意维持劳动关系。这样,既及时解决了劳动争议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调解处理方式很少得到应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调解组织有企业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三个组织在实践中很难确保一定存在。例如,笔者在栾城县走访了15家中小企业,没有一家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政府也没有看见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根本找不到调解机构,调解的作用当然不能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模糊其辞,一方面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另一方面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既然有约束力,便可以由法院执行,如果再由仲裁重新裁决,何来约束力?还有,调解组织人员素质不高,调解组织不具有威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其不信任。这些都说明了当前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还比较薄弱,调解机构不多,在当事人中间也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使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1.2 “仲裁前置”程序

“仲裁前置”程序体制繁杂,处理周期长,不能充分体现仲裁制度的优点,而且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程序正义的核心不仅要实现形式公正、结果公正以及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体现出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按照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之前有和解和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单轨制的处理程序,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而且设置机构多,程序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关系,案件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这不符合处理劳动争议要体现及时处理的原则。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部分案件可以一裁终局,但适用范围过窄,失去了实际意义。

1.3 “先裁后审”制度

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在仲裁审理之后又多出一个新的司法审理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得出的结论与仲裁机构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而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那么在仲裁阶段所做的工作就形同虚设。一个争议的重复审理,不仅增加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重复性和当事人的诉累,还造成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1.4 纠纷解决方式不便民

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符合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当然地进行公开审理,在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劳动者一是担心自己的官司在新单位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处理时间长,开庭都是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劳动者每次参加庭审都要向单位请假,既影响了收入又给单位留下不好印象。

2. 外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制

劳动爭议处理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趋于完善。

2.1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德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司法制度完善,大多数劳动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组织模式是“特别法院式”。它把社会保障争议、社会保险、疾病保障、劳动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公民老年保障以及继续支付报酬发生的争议划分为公法性质的纠纷,国家专门设立社会法院,颁布了《社会法院法》;把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经济补偿、赔偿、劳动安全保护等争议归属于劳资双方的民事纠纷,划分为私法纠纷范围,认为双方可以协商让与、可以主张或放弃某些权利,并为此成立劳动法院。社会保障纠纷由社会法院专门审理,劳资纠纷由劳动法院审理。

德国设立的单一诉讼模式和严格界定区分社会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做法对我国构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2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三个层次。

调解是在中立方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美国法律不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接受调解,调解是否成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接受的程度,调解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执行。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劳动争议仲裁民间化。在美国大约有95%的集体协议里包括了仲裁条款,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最高法院规定,法院要尊重仲裁裁决,只被授权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目前仅有1%~1.5%的仲裁裁决被上诉至法院,其中只有极少数被推翻。

美国的劳动争议诉讼是“普通法院式”,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一方可以就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除非仲裁员在审理和裁决中有徇私舞弊、超出受案范围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否则其作出的裁决决定法院通常会予以维持。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有:建立独立的企业工会制度,转变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角色;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共同协商制度,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调解纠纷的义务、责任,赋予协商、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定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时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发生利益争议时的利益争议解决途径。对集体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保障应以加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为条件。

2.3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较为完备,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构与个人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构不同。

在个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资调解委员会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这实际上是行使了国家审判权的职能,既兼顾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劳动业务特殊性的要求。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程序及细则 篇四

一、执业药师注册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二、执业药师注册许可条件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三、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申请人到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当场审查(材料齐全即受理,并向申请核(3审批(3出证办结(9发证)

四、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7、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受理人员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核对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8、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注:

(1)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自2003年起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7、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同时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三)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许可证)复印件1份;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6、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四)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持新版A4注册证不须提交副本);

4、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近期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2张;

6、注销原因证明;

凡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受刑事处罚的,提供刑事处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受开除行政处分的,提供开除行政处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凡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单位提供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证明原件1份。

凡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提供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7、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死亡或失踪除外。

五、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是指: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医疗器械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

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办理事项及委托人本人签名。

六、核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执业药师注册证》一份,有效期三年。

七、申请表格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八、受理与领证

受理与领证: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西塔1306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联系人:骆科长、梁老师

电话:020-37886902020-37886909

所有表格和办事流程在广东药师网(http://.cn)的“下载区”

5.厨房粗加工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 篇五

1、准备:(1)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包括环境卫生、地面、刀具、盛器等用具的清洁,搞好个人卫生。(2)准备好各种削洗工具和盛器等用具。

2、验货 每天食品原料到达后,要负责清点规格和数量,检查是否有遗漏或数量不足。

6.公文处理程序细则 篇六

程序和实施细则

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请假审批规范程序和实施细则

一、要求:

l.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各部规定的上下班。

2.教龄满五年及以上的教学人员实行适当弹性坐班制。

3.教职工应准时参加学校、处室和年级组、教研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

除具有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的签条外,同时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负责考核职责的各级负责人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

3.审批程序及权限:

类别

请假时间批准程序

任课教师

半天以内各教研组负责人

半天以上、一天以内 各教研组负责人一教学处主任

一天以上组室负责人一教学处主任一校长室

职工

半天以内各组室负责人

一天以内各组室负责人一部门负责人

一天以上几个方面各组室负责人一部门负责人一校长室

中层干部

一天以内校务办公室

一天以上校长室

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准假前,要与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签署。

4.关于请假条的处理:

一天以内的请假条由请假人交由考勤负责人收存,待考核段结束时与考勤表一起上交办公室。

一天以上的请假条在获批准后,由本人交校人事办公室收存,同时由办公室发给准假通知单,由本人交考勤负责人收存,待考勤结束时与考核统计表一起上交办公室。

5.关于续假:

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二天内补填请假条。

三、有关规定:

1.请假手续不完备,均属没有准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按旷工、旷职处理。

2.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三天以内假期应口头向上级有关审批人销假;三天以上假期应到办公室办理书面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人本人负责。

3.因工去外地出差属公假。公假结束回校后,要写简要的出差工作汇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长审阅后,由办公室存档。

4.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不得越级级请假,未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旷工、旷职处理。

四、考勤统计程序:

考勤统计由校人事办公室负责,每考核段结束时,由各考勤组室考核负责人填写考勤统计表,交办公室汇总存档。

7.提高公文质量 规范办文程序 篇七

关键词:公文,质量,规范

新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束了多年来党政公文条例分制状况, 对15种正式主要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 更加科学明确。对各文种的确立使用、公文格式的标注、行文规则的要求更加简明, 对有关公文管理的要求更加全面、严密、具体。适应新形势, 应对新变化, 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水平, 是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办公室 (文秘部门) 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强素质, 提高公文质量

(一) 严肃端正文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就文风问题提出要求克服“长、空、假”, 倡导“短、实、新”。在文风上面有人总结通常存在四大弊病, 一是“摆长蛇阵”, 篇幅冗长, 记“流水账”, 有用的东西不多;二是“作假失真”, 弄虚作假, 违背准确性这一公文写作的基本原则;三是“虚张声势”, 不顾公文实用性这一精髓, 华而不实;四是“南辕北辙”, 在公文写作中, 由于粗心大意或胡乱套用, 以致违反语法、违背逻辑, 词不达意。此外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照抄照转的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有的大话空话套话连篇, 有的不针对行文对象和实际情况, 有的用词生硬, 措词不讲究语气和方法等, 凡此种种都是公文文风不够端正的表现。

(二) 正确选用文种

正确选用文种, 是正确撰写公文的前提。现行的《条例》规定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命令 (令) 、公报、公告等15种, 并明确了每种文种适用条件及对象。实践中经常出现不会正确选用确切的文种;有的公告、通告、通报分不清, 望文生义想当然去应用;有的混淆“报告”与“请示”两种文种, 甚至写成“请示报告”。此外对上行文、对下发文以及向平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的, 有特定的文种, 实践中也有人经常混淆。向上行文用“请示、报告”等文种;向下发文, 一般应选用“通知、通报、决定”等;而向平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主要使用“函”, 不可混用。

(三) 提高主体质量

有的公文中心不明确;有的长篇大论;有的内容交叉重复, 层次不清;工作部署较多, 一般性要求多, 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意见少;有时在发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或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时, 往往会出现简单化处理现象, 机械理解照搬照抄, 与本地实际脱节, 缺乏操作性与针对性。此外部分公文还存在语言过于口语化, 逻辑性不强, 甚至还有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一般常识错误等问题。

(四) 理顺结构层次

公文内容层次上的规范要求是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 ”,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 (1) ”。即:一、 (一) 1. (1) 。用结构层次序数时, 数字已打括号的, 后面不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结构层次的规范要求是要准确、适度、有序、不越级。

二、循规范, 严格办文程序

公文的创制、传递、办理、办毕以及管理等处理任务的完成, 都有其特定的程序, 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 实践中有几种问题比较普遍:

第一种情况是公文倒转。一些部门拟制以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 未经办公室审核, 便直接呈送领导签发, 在领导签发后, 再交由办公室处理, 这是典型的文件回流、公文倒转。办公室作为主要的办文部门, 一般来说正常的程序是这些文件先由办公室审核后再呈请领导审签, 尤其是以单位名义发送的文件更需要办公室把好关。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公文没有经过办公室的收文程序直接寄送到有关单位的对口部门。中间缺少了收文登记、初审和拟办等程序, 直接由所在处 (科) 室承办, 使办公室无法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三种情况是随意提高发文层级。部分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本应以本部门名义发文,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往往愿意以单位的名义行文, 以为这样能提高办文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升质效。其实, 这样不仅导致以单位名义发文数量增多, 给发文工作带来压力, 也不利于公文的规范化处理, 更是同中央有关精简发文的要求相违背。

第四种情况是急件制发过多。个别部门办文缺少计划性, 经常对文件办理要求比较急。公文处理有其规范, 有初审、审核、签发等数道程序, 需要时间处理, 且办公室作为办文机关, 往往会同时接收到好几个部门提交的文件, 只能根据轻重缓急作出安排。“急件”太多, 会打乱正常的工作频率和节奏, 影响质量。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急件”, 除了有少部分确实属于“急件”外, 更多的是人为造成的“急件”。

8.公文处理程序细则 篇八

关键词:火灾消防系统泡沫泵雨淋阀;储罐火灾

0 引言

海南炼化有多个油品储罐,分区域设置不同的罐区存储不同的油品,储罐内介质多数为非水溶性液体,灭火很难用水直接扑灭,水的作用主要是冷却储罐,扑灭火灾最有效的系统就是泡沫灭火系统;汽油、柴油属于易挥发油品,为减少其蒸发损耗,储存时储罐的类型选用浮顶罐,浮顶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泡沫喷射系统[1]

区域内设置了多个泡沫泵站以解决由于罐区太大,泡沫管线太长,单台泵站距离过远后不能满足泡沫的供应。为了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系统投用后需经常试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1 程序说明

程序如图1所示。中央控制室收到火灾发生报警,确认火灾发生部位,下达火灾指令。启动着火储罐喷淋阀门及泡沫阀门,对着火罐体喷淋降温,同时为防止着火面积的扩大,程序设定打开相邻储罐(如4号罐着火,对应的相邻储罐为2#,3#,6#)喷淋阀门对储罐降温,同时输出启动消防水泵命令①启动泡沫泵命令。②当消防水泵运行状态正常时输出启动泡沫泵程序命令。③当接收到启动泡沫泵命令后,程序启动泡沫泵消防水出入口电动阀及泡沫泵泡沫液入口电动阀,延时15s后确认3台电动阀已经打开后启动泡沫泵主泵,启泵后10s检测主泡沫泵出口压力值,当压力值大于1MPa时,泡沫泵正常运行直到灭火完成;当压力值小于1MPa时,认为泡沫泵运行异常,停止泡沫泵主泵并输出启泵失败报警,同时输出备用泵启泵命令并关闭主泡沫泵3台电动阀门;程序启动备用泡沫泵消防水出入口电动阀及备用泡沫泵泡沫液入口电动阀,延时15s后确认3台电动阀已经打开后启动泡沫泵备泵,启泵后10s检测备用泡沫泵出口压力值,当压力值大于1MPa时,备用泡沫泵正常运行直到灭火完成;当压力值小于1MPa时,认为备用泡沫泵运行异常,停止备用泡沫泵并输出联锁失败报警,并在计算机画面上显示,提醒操作人员泡沫泵启泵失败。[2]

2 消防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艺流程是封闭运行的,平时不能检测这套系统的综合性能,除非发生火灾,否则不允许将消防泡沫液直接打入油罐内,以防止污染罐内油品;又由于泡沫液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或消防演习不仅消耗泡沫量大,而且使用后还需要对油罐、泡沫管道进行清洗,费钱、费时、费力。但泡沫灭火系统平时不运行,难免会出现些许问题,为了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需要对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定期试验,以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可靠性。

3 试验步骤

①检查现场设备是否正常,包括电机供电,泡沫泵转动是否正常,仪表各阀门是否处于待命状态等;

②关闭泡沫混合液进罐管线阀门,已防止泡沫混合液进入罐体污染罐内油品,同时打开泡沫混合液管线消防栓,以观察泡沫混合液喷出情况;

③启动试验程序,对泡沫系统进行试验,观察喷淋是否正常,泡沫主泵是否正常,泡沫喷射是否正常,人工停泡沫主泵观察切换备用泵是否正常;

④收取部分喷出后的泡沫混合液已供检测泡沫混合液混合比例是否可以达到灭火要求;

⑤停止试验程序,对管线内泡沫混合液用消防水置换,避免管线被腐蚀;

⑥恢复现场各阀门为待命状态。

4 问题及处理

4.1 试用泡沫泵站时,A泵不启动,计算机画面报告A泵启动故障,B泵启动正常,现场检查供电正常,现场手动启动A泵正常,在机柜间对计算机卡键信号输出测量正常,对电缆检查发现,闭合状态下线间电阻为1200欧姆,由于电气提供的是220V供电电压,当仪表输出闭合信号后,电缆间的降压使返回后的电压远远小于220V,电气端认为电缆未接通,故不能启动泵,更换备用电缆,线间电阻5欧姆,再次试验系统正常运行。

4.2 使用泡沫泵时发现,A泵启动后10秒A泵停止运行,15秒后B泵启动,B泵启动10秒后停止运行,对联锁逻辑分析发现为泡沫泵出口压力达不到设定压力值1MPa所致(现场压力指示0.5MPa),修改室外量程(0-2.5MPa,到0-1MPa)后,运行室内出现假压力值1.25MPa,大于设定停泵压力值,运行正常。检查现场发现,试验罐体距离消防泡沫泵最近(50m),试验时为防止泡沫进罐体,人为把进罐阀门关闭,采用放空的方式,管线内压力不够。经研究当采用泡沫进罐时,由于有高度差,而且管线变细,压力会达到1MPa以上,由于罐内含油,不能进罐试验,为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稳定运行经研究决定修改出口停泵设定压力值为0.4MPa,修改后泡沫灭火系统运行正常。

4.3 泡沫泵入口电动阀如果开启慢,会造成泵体抽真空,故启泵时间应尽量保持在电动阀开度足够保证泡沫液通过才可,可以增加启泵后到检测压力值的时间,本文中为10s,可以修改程序值DI 25s为30秒,增加15s的时间,。

4.4 在试验时发现,人工给启泵信号,不能输出,但是对现场电气柜停电后,控制输出正常,开始认为电气对控制电缆内提供了220V电压对仪表卡件有影响,在室内增加24V继电器隔离卡件与220V电压,现象依旧。通过检查程序发现,当电动阀门处于关时,程序触发器处R值为1,不允许输出;当对现场断电后,同时切断了电动阀门的电源,计算机不能检测到阀门状态,认为阀门不是关闭状态,才有输出。

5 目前存在的隐患

现场采用电磁遥控雨淋阀,此阀门采用ASCO 8320G194电磁阀控制阀门的开启,电磁阀阀杆内部结构紧凑且一直处于有水的环境中,难免会出现水锈,赃物。当阀杆被卡住后,就不能保证雨淋阀的正常开启,当雨淋阀长期不用时,需要对电磁阀阀杆拆开清洗污垢;此电磁阀线圈在控制阀杆上,采用螺母固定,当螺母松动或者脱落,电磁阀线圈与阀杆不能很好的吸合,需经常检查线圈是否固定牢固。

6 结束语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只是处于待命状态,除非发生火灾才会运行。所以必须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经常性的试验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以保证当火灾发生后系统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

参考文献:

[1]公安部GB50151-200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9.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第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4—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电子公文指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网站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5—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 —6— 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与下行文使用“单位名称+文件”的红色公文首页。除此以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加“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

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分别使用“中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员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院内各单位均可使用印有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

(五)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平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函”,下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发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

以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中大南方”,平行文为“中大南方函”,下行文为“中大南方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

以院内各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代字为本单位名称简写,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不使用“中大南方”二字。

(六)签发人。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7—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

(十四)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8—(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

—9— 院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

(二)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院内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

(三)上级部门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

学院党政联合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学院党委、学院纪委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主送单位为党群系统的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

学院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

特定范围公文,可直接罗列具体主送单位;使用“各有关单位”的,应罗列主送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置于公文版记处。

—10— 第十八条 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院内同级单位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明确主办单位。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学院党委可向各二级党总支行平行文,各部、室、中心、馆可向各教学单位行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

(五)各二级党总支、如需以公文形式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时,应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形式。

第十九条 除学院办公室,院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对院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文起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

—11— 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文草拟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各单位需以学院名义行文时,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发文稿纸”、“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发文稿纸”。

各单位向学院领导、院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请示或报告工作,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公文呈批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呈批表”。

(二)各单位上报公文,均须在对应的发文稿纸或公文呈批表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请相关单位会签后,连同规范版式的公文正文、附件,统一送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流转与呈报院领导,不宜直接送院领导个人。

(三)呈报院领导的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位分管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多位院领导阅批,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同一文件先后呈报,严禁一文同时分送。

—12—

(四)有明确主管单位的事项,需先送主管单位会签意见,再报院领导。有明确副职院领导分管的事项,如需报送主要院领导,应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加急”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学院办公室。

(六)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引用已发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引用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应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类别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十二)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并按有关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13—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向学院或院内同级单位正式行文,应由本单位文秘部门或办公室统一处理,指定专人对公文草拟规范进行初核。

第二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呈院领导签发前,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根据分管原则由院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一般由主要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14—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呈报院领导的公文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签收管理。

(二)登记。对收到公文进行合理分类,并作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流转、办理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三)初审。登记后,拟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提交相关院领导联系秘书以及学院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呈报学院的请示或报告由联系秘书送院领导阅批。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校外不相隶属单位发送学院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公文内容和分管原则批报学院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学院领导应当指明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处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

—15— 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院领导签批的公文,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应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编号。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学院提倡无纸化办公,原则上不印制普发性纸质公文。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电子公文发布。根据工作需要与公文属性,学院公文印发后由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在学院内部网页中发布。院内各单位拟制公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在学院内部网页中发布。经合法程序在学院内部网页中公开发布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涉密公文的办理必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保密室中处理,并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 —16— 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主办单位应以自然年为单位,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统一整理(立卷)、归档,应包括发文稿纸、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花脸稿、纸质印发公文2份。

通过学院管理系统签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打印完整的发文稿纸、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花脸稿,加盖单位公章,与纸质公文一并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

院内呈批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应包括公文呈批表、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原稿。

—17— 通过学院管理系统签批的呈批公文,由主办单位打印完整的公文呈批表、公文全文(含正文、附件)原稿,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三十九条

通过学院管理系统报批的各类电子公文数据(含报文流程)由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保存。

第四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学院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审批。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学院办公室信息管理科确定。

第四十五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院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审批。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 —18— 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院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作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九条

涉密公文的清退或者销毁由学院办公室信息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施行。学院原有关公文处理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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