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问题现状

2024-06-17

中国养老问题现状(共8篇)

1.中国养老问题现状 篇一

中国养老现状调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日期: 2010-06-29

“不管你今天多么年轻,明天人人都会老。”这是不容置疑的现实。所以,养老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近日,对中国社会化养老现状进行了调查,并采访了有关专家,对正在逐步推进的中国社会化养老进程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34亿

“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做法已经不适合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而‘以房养老’虽然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刘蕴华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强调。刘蕴华的话被许多老年人的亲身经历所证实。

71岁的王鸣既有房子又有儿子,但她还是愿意去老年福利院。在北京金梦园福利院,每天晚上都有固定的医护人员给她按摩。王大妈说:“因中风引起半边身体麻木,可两个儿子在国外,这病只能在电话里跟他们说说,根本解决不了眼前的困难。”

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的张树贵老先生今年78岁,虽然腿脚利落,但他前些天患上青光眼需要立即手术,家里3个子女却没有一个能抽出时间带老人去医院看病。“医生让我下次再来看病时,一定让子女跟着,你们怎么谁都没时间?”老人在电话里向自己的子女们抱怨着。

在北京朝阳区天乐老年公寓,张树贵指着医生给他开的各种药说:“这不,刚做完眼睛手术就来这里了。在老年公寓,起码随时有人管我呀,不用担心儿女们没时间照顾我了。”

王鸣和张树贵的情况,只是全国老年人所面临各种困难的缩影。

据权威资料披露,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34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老龄人口的比例将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这就迫使我国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期要解决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重的社会老龄化问题。”刘蕴华说。

670万张床位才能满足需要

由福利模式的养老保障步入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已是大势所趋。

大连工人养老院院长张静波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首届推进社会化养老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经验论坛”上,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大连工人养老院过去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主的福利性养老院,现在,通过引入“亲情式服务”等工作机制,创出了品牌。2002年,他们兼并一所经营不善的个体养老院,成立小平岛分院,开创了大连市乃至东北地区公办养老院与私营养老院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先河。这样,社会养老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原来小平岛仅有50张床位。现在增加到100张,而且在养人员入住率达100%,知名度不断扩大。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介绍,民政部在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社会福利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近几年,民政部加大了政府社会福利化,特别是提出了养老服务社会化。“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养老社会化,但缺政策、缺制度、缺资金、缺少新的养老观念等问题依然存在。”刘蕴华说,“据调查,在1.34亿老人中,想住养老院的占5%,这样就需要有670万张床位才能满足。而目前全国养老院的床位总共只有170万张,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民间兴办养老院正在逐年增长

针对在推进社会化养老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分析说,需要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养老服务实体多样化等方面下功夫,从而充分体现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发展。

那么如何去落实?张明亮认为重点是两个方面:

一是在目标上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福利服务的体系。

张明亮说:“因为中国的老年人有自己的养老传统。据民政部调查,95%的老年人还是希望在家庭养老,在社区养老,所以我们要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居家养老又区别家庭养老,居家养老要提供社会化的服务,要依托社区开展多样化的服务。”

二是在措施上,政府要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事业,参与养老事业。

张明亮认为,作为政府,一方面要有长远的目标和规划;一方面就要出台政策来支持社会力量来兴办养老事业。对贫困家庭、三无对象等政府应该买单,这也是一种方式的创新。

据了解,内地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已经做得很好。比如在上海,每新设一个床位,市政府就给补贴5000元,区政府及社区也给补贴,北京也有类似做法。各地现在都在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助的政策、条件和措施。就是民间兴办,也有补贴。

“据2006年统计,我国农村的敬老院有3万多,真正国家办的福利院只有1400多个,靠民间力量、社会力量办的养老机构已经占了大多数。民间兴办养老院正在逐年增长,而且非常快。”

2.中国养老问题现状 篇二

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而当前中国的养老危机就是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按照国际上常用的衡量标准,中国早在2000 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根据201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蓝皮书 《中国社会形势预测与分析》,中国60 岁以上人口已达到2 亿以上,老龄人口呈现增速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点,于是养老院的进一步发展就很有必要。

1. 1 未富先老、未备先老

一方面,就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发展速度很快,经济发展质量并不是很高,中国并没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强国。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已经入典型的老龄化社会, “另据预测,到2020 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14 亿,占总人口的16%以上; 若按照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老龄人口的年龄增长率推算,专家们预测到2040 年,全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进一步增至3. 74 亿,占人口总数的24. 48% 。2050 年,老年人口将超过4 亿,届时约占总人口的25% ”; 但是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有19 个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 “收不抵支”;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达到2. 95 万亿元,比2011 年空账缺口扩大了240 亿元。而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推测,截至2012 年年底,中国养老金备付能力仅为154% ,只够支付1 年半,据此判断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规模肯定大于20 万亿元。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并没有做好完全的准备,与养老相关的医疗、卫生等各项制度并不完善,养老金改革、养老金保障体系等都在逐渐探索中。

1. 2 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家庭养老一直以来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绝大多数家庭只抚养一个子女,到现阶段,我国就形成了大量的421 家庭,也就是说在未来的生活中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要照顾4 个乃至8 个老人,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也就被削弱。除此之外,由于工作的需要会导致人口的流动,很多独生子女无法照顾老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居家养老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目前单一的养老方式已远不能满足现今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面对这种情况,养老院的发展已是刻不容缓。

1. 3 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养老问题已是中国的主要民生问题。在税收方面,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关准于全额扣除”等。

2 中国养老院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也建立了许多的养老院,但都是有其名无其实。由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我国老年人口养老床位为19. 09 张/千人, “全国养老床位总数只占老年人口的1. 8% ,低于发达国家5% ~ 7% 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 ~ 3% 的水平。按照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 张的目标,养老床位需新增340多万张。”由此可见,中国养老院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实际我国养老院的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有的是一票难求,通常把这种称为公办养老院,也有无人居住的,也就是私人养老院,这就是中国现存的养老院模式。

2. 1 公办养老院

公办养老院也就是国家出钱建立并经营,而这种养老院也分为两种,并不是所有的公办养老院都是极好的。一种是明星养老院,顾名思义这种公办养老院就是养老院中最好的。它在中国二线以上城市会存在,就属于是一票难求,北京的第一社会福利院就是个典型,它的主要接收对象是国家优抚、需要照料的离、退休老人、归国华侨等,它的费用在同业中也是很高的。因此这种养老院在中国可以存在但无法大力推广,也就无法普及; 另一种就是公办养老院中的普通型,虽然也是公办,但较之明星养老院就差之千里了。通常这种养老院会存在于我国的三线城市以下,因为这些基层政府本省的财政不足以及体制限制无法吸收资金造成对养老院的无法大力投入,养老院的护工人员也缺乏责任心,忽视对老人的照顾,因此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就比较低下,长此以往,这种养老院就无法为继下去。

2. 2 私人养老院

私人养老院也就是民办民营的养老院,同样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针对低收入者,私营养老院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会根据费用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它所提供的服务可想而知; 另一种就是针对高收入者,接收对象为企业退休人士或者儿女为成功人士的老人等,这种养老院的服务质量也就非常好,高端奢华,它就是完全市场经济化的产物。

综上所述,公办公营和民办民营养老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当老龄化人口逐渐加剧时,中国的养老院就无法负担。

3 中国养老院未来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从中国养老院本身的现状、广大民众的利益出发,中国未来养老院的发展理应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也就是说应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未来的养老院发展应该推崇以下模式:

3. 1 民办公助

民办公助也就是说让民间资本投入进来建立养老院,并且配备国家标准设施,同时国家给进入养老院的这些老人一定的补贴,这些补贴是按照人口直接补贴给民办机构的财务。“除给新建或扩建民办老人院一次性建设补贴外,还采取床位补贴方式俗称政府买床。例如,北京市规定,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可按照实际服务人数申请每张床位每月100 元的资助,资助金用于设施设备改造或改建、完善和改善管理服务,政府也应该对这部分补助进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也会导致一定的问题,监管不力会滋生腐败,因此这种民办公助养老院最终是依赖于基层政府是否监管到位以及补助能否及时到位。

3. 2 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是指国家财政投入建立养老院,配备相应设施,但是养老院经营管理请民间团队,比如护工、大夫、管理者等,也就是说这种养老院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归政府,经营权归民间团队。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养老院来说,这是最值得推崇的一种模式: 一方面,公办减轻了民间团队的负担,没有了前期的成本投入,这对民间团队来说是百利而无害; 另一方面,民间团队经营解决了公办工程中由于传统机制造成的照顾老年人团队本身的问题,民间团队拥有专业的护理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因此服务质量高。而在民间团队的使用上,政府只需要考察民间团队是否有资格经营这个公办养老院,进而减轻彼此的负担。

对于公办民营养老院政府只需要确立一个评估体系,包括各种指标,比如,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硬件设施维护状况、卫生条件等,到每年年终的时候,一旦政府考核合格,就从每年的养老院经营额度中抽出部分比例给予民间团队,这样民间团队就是通过租赁服务质量来获得利益,而政府也通过购买民间团队服务提升了自己的公共服务质量,避免了政府自己提供公共服务造成的浪费严重、效率低下等问题。这种养老院模式兼顾了政府所要达到的公益性和民办机构所追求的营利性,也就是政府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参考文献

[1]杜菁汝,梁宵.我国养老院管理模式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外资,2013(6):138.

[2]董保城.台湾行政组织变革之发展与法制面之挑战[M].元照出版公司,2007.

[3]姜辉.我国养老院经营模式探讨[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3.中国养老服务现状 篇三

衡量一个国家的养老能力。标准有很多,床位、配套服务、人才等都是重要因素。我国的现状如何呢?

养老床位缺了一半,部分利用率低。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4万多家养老机构,养老床位为四五百万张。但据预测,未来20年,实际需要床位约1000万张,还差近一半。北京吉利大学健康产业学院院长乌丹星介绍,中国的养老床位除了缺之外,还存在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很多民营养老机构因价格高、服务不完善等原因,入住率仅为60%~70%,或更低。

配套设施不够,老人生活很不便。老人生理机能下降,生活越不方便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建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但目前仍难以实现。社区缺少医疗康复机构、娱乐场地不足、无障碍设施不够等,都说明我国养老配套设施不够。

专业人才仅有3%,极度短缺。如果说养老床位等是硬件设施,那人才和理念则是最重要的“软设施”。“从两个数据,我们能看出中国的养老人才短缺问题有多严重。”乌丹星说,一是目前在养老产业一线从事服务工作的仅30万人,而全国约有2亿老人,按照1人照顾5名老人的比例保守估计,实际需要养老产业服务人员为1000万人,缺口极大;二是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每年毕业生仅一两千人,而且约有一半选择转岗到其他行业。全国有约30所院校设有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但是一年能招到一两百名学生的非常少,有的招生人数甚至是零。在国人的观念中,从事养老事业是“伺候人”的工作,社会地位低、待遇差、又辛苦,但在国外,所有毕业生中约有20%~30%愿意选择从事养老工作。

服务理念没跟上,老人不会快乐。“很多养老机构认为,我让老人在这住得好,吃得好,生病了能及时看医生就可以了,但养老绝对不是给老人一张床,一碗饭这么简单。”乌丹星说,她在国外考察发现,养老服务做得好的国家,不管是在养老院还是社区,“让老人快乐”是他们的服务理念,养老服务人员会为老人设计各种活动,老人们每天有干不完的事。反观国内,即便有相应的养老设施,也很少有人组织老人活动,老人生活单调。每天就是看电视、晒太阳等,他们寻求快乐、融入社会等的心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克服融资难、用地难、护理人员队伍招聘难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坦言,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有三个比较突出的难题:一是融资难,二是用地难,三是护理人员队伍招聘难,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专注养老事业的爱晚集团总裁孙继惠对此深有体会。他解释道:“土地是城市的稀缺资源,很多地方的养老用地没有明确规划,而养老产业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报速度较慢,投身养老事业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在用地、税收等方面,国家现已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同时,为解决中国养老产业专业人才短缺这一社会问题,他们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开放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用以培养包括介护师在内的多种专业护理型人才和产业管理方面的高、精、尖综合管理型人才。

事实上,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还处于早期阶段,面对强大的市场需求,急需政策引导。乌丹星说,养老是一项公共卫生服务,目前,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仍将盈利作为出发点,而不是满足老人的真正需求。养老院或养老社区建起来了,售价很高,硬件看上去很了不得,但医疗护理能否跟上、能否让老人住着快乐却是个问号,导致一些打着养老概念的楼盘成了一座空城。本质上讲,养老服务机构不是养老院,不是一座只住着老人、与外界没有联系的围城,而是活动的社交中心、生活中心。老人在里面,应该是热闹的、快乐的。

养老设施建设没有统一标准也是个大问题。爱晚集团总裁孙继惠说,目前的养老设施缺乏统一标准,质量有高有低,提供的服务不一定都能满足老人的需求。他说,由他们负责实施的“爱晚工程”,将在全国20个中心城市建立“爱晚中心”,结合中国实际,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实现居家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的全新养老模式,期待给国内的养老设施标准提供一个样本。

政策支持、吸引人才,为老人设计“生活菜单”

快乐、健康是孙继惠的理想晚年生活,这无疑也是全国约2亿名老人的共同心声。刚刚起步的中国养老事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专家们认为,以下几点是关键:

系统性的政策支持需尽快落地。孙继惠说,国家对养老事业确实是越来越重视了,陆续出台了不少有利政策,他希望在用地、税收、配套服务等方面,政府的优惠政策能更细化,并以更快的速度落到实处,吸引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投身养老事业。

提高待遇吸引专业人才。乌丹星认为,可以通过减免学费、提高待遇等方式,吸引一些有爱心、具备一定学习基础的人从事养老事业,将人才的流向引导好。从国家层面讲,需要有养老产业的人才战略,比如教育部负责学历教育体系,民政部负责在职培训体系,人保部负责职业资格认证,卫生部负责医疗护理康复划分等。而养老企业也应储备自己的人才库,这样才能走得更远。

4.中国养老问题现状 篇四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今后发展思路,快来看看吧!

摘要:中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对今后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责任;发展方向

一、我国农村新农保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数以千万计的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打工,导致农村的老年人数量和老龄化程度超过了城镇。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分析,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0%多,而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如土地养老,家庭养老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随着城镇化过程出现的是种种难题,如人口老龄化现象,空巢老人现象,种种问题给我国的农村老人养老提出了新的挑战。几千年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面对不断扩大的老年群体,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养老服务模式应运产生,随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与日俱增。这一客观现实及未来的紧迫形势,促使我国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问题。

(一)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晚,资金筹集基本上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缺乏共济性。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这项制度的实施及融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保障水平低。“新农保”计划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但是面对如此低覆盖面,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由于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够强,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会致使参保意识不强。

2.覆盖面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设计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于被征地农民和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这使得制度的有效覆盖面降低,推行后难以形成全面的保障网。

3.政府资金风险系数骤增。由于公共卫生、医疗技术的改进和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人类总体生存状况有所改善,死亡率降低,会带来预期寿命的增加,可以说,政府是这个计划的主要出资人和最终担保人,完全暴露在聚合性的长寿风险之下。农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落实新农保制度,最大的难点是集体补助是否落到实处,否则,筹资的压力难免转嫁于农民。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在一些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融资而言就是一个压力。因此,无论此项投入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还是由“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是否会“断炊”、“崩溃”,成为很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对财力脆弱的地方财政而言。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这些地方性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5.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强烈的需求源自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断弱化。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偏向于城市,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

6.新养老保险立法效应滞后。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尽管今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但由于新法刚刚推出,因为各地以前法规不统一,作法也各不一样,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是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法能否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方面实用性到底如何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实施新立法的进程。新立法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和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确保我国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尽管有地方性补助和个人账户支持,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补贴无疑是保障的主要来源。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予以更大政策倾斜。

3.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保制度。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参保对象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主要考虑因素,但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不同人群对它的需求状况也不可忽略。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农保的参保对象大致可分三类: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农保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其特点来建立。对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应主要由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组成,若仍不足,则由当地政府“兜底”。对有工资收入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群体,因其工种的多样性,应进一步划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应被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务农者可在原籍所在地参保,在城务工期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并入原籍农保制度;从事流动性强工种的农民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4.改革筹资方式,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5.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分层分类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规范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确保其保值增值。新农保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公开参保人缴费和待遇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还可引入独立于基金运营机构之外、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的社会监管机构,以制约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

参考文献:

[1]董文成.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问题分析.环渤海经济望,.

5.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篇五

刘翠 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1998——2001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额为861亿元。[3])。这个规定虽然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已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

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4]于是在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有13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省级统筹。[5]

第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必要时国家必须予以财政投入,它是以国家信誉保证最终兑现的制度,因而是最安全可靠的制度,在养老保险三种形式中占有核心地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次之,个人储蓄养老或者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居第三层次。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6]同时还发布了两个实施方案,[7]供各地城市选择。各地在实施两个方案的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比例也不同,[8]出现了大、中、小三种个人帐户比例:大个人帐户为职工工资的16%、中帐户为12%、小帐户为3%。至1996年上半年,上海等7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一,北京等5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二,多数地区综合了两种办法之长处,制定了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标准。[9]不同的帐户比例,不仅成为职工在地区之间流动的障碍,[10]不符合市场经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造成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差别,对未来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困难。

鉴于以上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三个“统一”:(1)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统一个人帐户规模。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高只能是3%。(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支付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职工上月平均工资的20%,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2000年12月发布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个人帐户的缴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1%降到8%,同时扩大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而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一改变表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由注重效率公平逐步倾向于注重社会公平。[11]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第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1)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表现在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2)养老保险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1年底,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的已达到98%。[12]

第五,覆盖人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统计表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从1989年的480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10400余万人;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89年的89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3100余万人。在以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有企业职工,而且还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13]可见不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在增加,而且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态势将极大推进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14]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法规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受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而且受实施了30多年的、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它不仅要对国家、单位或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而且要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它不仅要对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协调和安排。所以改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艰难性,[15]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前进。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16]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17]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18]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1996年为92.5%,1997年90.7%,1998年为82.7%,呈逐年递减态势,主要因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19]

(4)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缴费比例下,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缴费越来越难,征缴率在逐年下降。例如,1996年,国有企业收缴率为90.38%,比1995年下降3.22%;集体企业收缴率为90.11%,比1995年下降0.99%;其他所有制企业收缴率为96.04%,比1995年上升3.44%,这表明其他所有制企业经营好于国有企业。[20]到1998年底,全国欠缴社会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29户。[21]2003年7月19日《人民日报》在第2版刊登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超千万元的16家企业名单,这16家企业欠费累计达44191万元。养老金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并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以规范。对此,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法国,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①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②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诉诸监督机构(在全国范围为社会保障事务部部长,在地方范围为地区社会保障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③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④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数额是所雇佣人数的倍数),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对于逾期(发工资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缴纳者处以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视拖欠的时间长短而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增缴10%,之后每逾期一个季度再增加3%。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有不可抗力,或者向有一审或终审权的社会保障法庭提起诉讼的,雇主才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取消逾期滞纳金。法庭只审查减免滞纳金的条件,而减免的数额由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决定。[22]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5)要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上的历史债务。在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在职职工不仅要承担为上一代职工提供养老金的责任,而且要为自己储存养老金。在传统养老保险模式下,国家将本应为职工积累的养老保险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构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债务。这就是说,在新制度实施时,在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到1995年,约有2850万人[23])没有任何积累的情况下,需要为他们筹集足够支付他们养老金的经费;对于尚未退休,但在新制度实施时已工作了多年的中年职工,由于在退休时难以积累足够的养老基金,需要将其以往的工作年限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予以补偿(据有关部门测算,按11%个人帐户缴费比例积累,视为缴费年限的补偿金需要14000亿元[24]),这两者构成的历史债务数以万亿元计。[25]如此巨额的债务在1996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26]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二三百年的时间,即使按照世界银行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27]在假设国家不化解历史债务的前提下,到2004年,养老金提取总额等于养老金实际支出总额,即当年的实际积累资金为零。[28]此外,不清理历史债务,就使得历史负担重的老企业和没有历史负担的新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率上的巨大差别,例如。武汉市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达到24%以上,而深圳地区的企业费率只有6%,这种畸轻畸重的保险费负担,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29]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历史债务,即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在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养老保险金资金缺口问题上,主要有以下政策和观点是:(1)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2)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交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变现的国有资产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经营。[30]但是也有人在同意由政府承担主要还债责任的同时还认为,尽管由国家单方面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进行补偿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现实性。认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历史欠账并按一定比例对责任进行分解,是较为理性、可行的方案。[31]

(5)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32])。1990年福建省莆田地区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在本地区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33]

在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方面,法国的经验可供借鉴(迪贝卢书第204页以下)

(6)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的社会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也交由地方管理。但是,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的权力实际上受到其他部门的极大牵制,例如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由于职能部门的意见分歧而演变成由各省自主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管或是由税务部门征管,这在国际上都是鲜见的,给制度的实施带来新的问题。再如,国有股减持与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挂钩进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打击,这也是证券部门牵制的结果。所以,国有股减持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才能既做到使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殖,又能与经济协调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强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7)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1998年财政部等四个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如何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中央与省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还有学者指出,要使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分开,独立进行核算,在个人帐户变为实帐以后,再建立独立的个人帐户管理机构。在统筹帐户不能透支个人帐户的情况下,由于历史欠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就显现出来,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34]在基金的营运上,目前政策规定,养老金在留足两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且不成熟的情况下,限制养老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殖。但是,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国家可以采取有偿运营额度限制的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试点,为养老保险基金商业营运提供示范。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35]

------------------

[1]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 例如辽宁省大连色织布总厂1994年10月破产之前,在职职工为1258人,退休职工为1503人,这样的企业要发展是难以想象的,破产是必然的。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2002年4月28日。

[4] 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纺织、粮食、制盐、搬运等行业中的老企业,退休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超过工资总额;而在电子、仪表、化工等新兴行业和新建企业中,退休费不到工资总额的5%。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纳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07页。

[6] 在国际上,养老保险采取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尽管有各自的优点,但是也有明显的缺点,例如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全积累制会遭遇通货膨胀冲击,而部分积累制能够吸纳两者的优点,避免两者的缺点。所谓部分积累制,是指在养老保险中按一定比例将既有共济部分的现收现付制,又有积累部分的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有人认为,中国当前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28页;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国际上流行的部分积累制,而是部分现收现付和部分完全积累的组合模式,参见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7] 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和职工均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积累两部分组成。

[8] 第一个方案强调发挥个人帐户的作用,即强调制度的激励机制,以体现制度带来的效率;第二个方案强调发挥社会统筹的作用,即强调多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以体现社会公平。

[9]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0] 例如个人帐户武汉市采用16%的比例,湖北省采用12%的比例,这样在湖北省,市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就发生了困难。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1] 由于各人工资基数不同,因此在相同的缴费标准下,个人缴费数额不同,多缴养老保险费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个人帐户能够体现出个体差异,或者体现的是效率公平;而社会统筹在缴费高和缴费低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由此体现为在低收入和高收入的职工之间进行调整,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体现社会公平。

[1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2002年4月28日。

[13] 刘永富主编:《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696页。

[14] 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5]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6]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17] 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8]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6-137页。

[20]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1] 胡林:《关于隐性债务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增刊,第86页。

[22] [法] 让-雅克•迪贝卢:《社会保险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23] 邓大松主编:《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24] 同上。

[25] 1995年劳动部社会保险所测算的结果是28 753亿元,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测算的结果是67 145亿元,1999年郑功成教授测算的结果是45 000亿元—50 000亿元。参见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6] 侯文弱 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27] 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拿办,第55页。

[28]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5页。

[29]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30]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175页。

[31]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32] 同上,第97页。

[33]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5页。

[34]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2页。

[35]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作者简介:

6.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篇六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

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3.0.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0.1,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3.0、最低保底目标0.6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月社平工资×1.2%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分割、不顺,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事权不分,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社会统筹割据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力流动困难,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从而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由于统筹层次受地方“块块统筹”管理的限制,因此,养老基金不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进行调剂,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养老基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地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收不抵支;正因为统筹层次低的原因,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定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诸多的困难。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3.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条块统筹”、“块块统筹”管理仍然存在。从“条块统筹”管理体制看,虽然国务院于1998年9月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以省级为单位的“条块统筹”,也就是说,这种管理只不过是从行业过去的“条条统筹”过渡到了以“条”为主的“条块统筹”的管理模式罢了。即对省级社会保险部门来说是“块块”管理,对行业垂直管理的性质来说还是“条条”管理。如金融、邮政、电信等系统在市、县、区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省一级管理;部分交通、中建系统在外省(深圳、上海、厦门、重庆等)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湖北省。由此看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虽然系统统筹的范围缩小了,但其垂直统筹的性质没有多大的改变。从“块块统筹”管理体制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多数地区还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十分分散,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90年代以来,尽管国务院多次提出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直到1997年仅有13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在中央和国务院强有力推进下,1998年底,约有29个省区市实行省级统筹或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完成了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制度变迁。但是省级统筹并没有能够解决日益深化的全国性养老支付危机,除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有节余外,几乎2/3以上省区市收不抵支,形成巨额的养老金赤字。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在逐年增长(从1995年的430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800亿元),但是分布不均衡,70%集中在东南沿海几个省,由于地区利益刚性,使畸轻畸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得不到有效的调节。特别是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调剂养老金,也就是说无法解决各地区养老基金收支能力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这说明省级统筹仍然是“块块专政”,块块管理体制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所要求社会公平的天然屏障。总之,“块块专政”和“条块专政”的弊端,不仅冲击了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两个目标的实现。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

7.中国养老问题现状 篇七

一、中国养老服务面临五个独特问题

在全球经济大国当中, 中国养老的问题非常富有中国特色:一是国未富人先老, 老龄社会来得早来得急, 压力巨大;二是养老金发放实行等级制, 除公务员之外, 涵盖范围非常狭窄、福利种类与数量非常单薄, 与GDP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很不相称;三是全社会的福利制度还未真正建立, 已有的部分已经难以为继。就养老而言, 中国至少面临以下五个问题:

(一) 老龄人口基数过大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 (2013) 》指出, 截至2012年底, 中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 占总人口的14.3%。老龄人口呈现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的态势, 加之中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和“421”的家庭人口结构叠加一起, 养老问题异常严峻。上海号称中国“头发最白”的城市 (因为知青返城相关政策) , 人口中有超过1/5逾60岁, 到2030年, 这一比例将达40%。北京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之比也已超过15%。

(二) 农村养老问题异常严峻

中国农村是大头, 农民人口多达七亿, 中国1.94亿老年人口中, 有超过60%以上、高达1.2亿老年人口生活在农村。清华方案如果实施, 影响的主要是城市职工。中国广大农村老人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是有名无实。2012年8月27日, CCTV网登载一篇“农村人如何养老:养老金1月3毛七旬老人外出打工”, 文中记述, 记者走访过的数个村庄, 有每月领取养老金0.3元的, 也有月领取1元的, 最好的一例是每月领取55元。大多数得靠子女接济, 少数七旬老人还得外出打工。

(三) 中国目前的养老金缺口高达3万亿

这些缺口是中国半路出家搞市场经济形成的。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二代工人阶级退休了, 个人养老账户均是空账户, 养老金积累中亏空了两代人的保障金, 只好收儿女的给老人先开着。今后中国经济增长减速, 各地政府债务如山, 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值得存疑。

(四) 存在儿孙啃老, 透支父母储蓄的现象

中国人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储蓄、退休金及依靠子女, 目前农村也还是沿续这一模式。但由于80、90后出生的年轻人失业或者低薪就业, 婚龄时又逢房价飞涨, 城市中产以上家庭不少遇上了子女啃老问题。

啃老分两类, 一是基本生活依赖父母。根据数年前有关调查, 中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 有30%左右的成年人基本靠父母供养, 当时预测这一比例还将继续扩大。二是让父母出资买房买车, 在中国40岁以下人口中, 购房比例在60%—70%左右, 28岁以下购房者过半。这些购房者由父母出资者超过50%。

“啃老”现象在90年代末就已经出现, 那时媒体有大量报道, 后来发现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 干脆就报道日本、欧盟一些国家如意大利的严重“啃老”现象, 以表示此景并非中国独有。但无论如何, 让父母出资购房购车, 使自己提前过上小康舒适生活, 中国这种现象堪称世界独一无二。

为此中国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从国情出发, 可借鉴但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养老模式。中国要探索并提倡居家养老为主休, 社区养老为依托, 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系统化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二十年后, 老龄人将达到4亿人, 将成为世界上养老压力最重的国家, 现在要增加风险和责任意识, 抓紧解决社会和家庭负担重的问题, 否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五) 推迟退休年龄缓解养老金压力, 很多人不接受

在中国提前进入了老龄社会, 但推迟退休年龄, 很多人不接受, 中国缺乏这方面经济文化实力。西方很多老龄化国家已先后推迟了退休年龄, 法国改为62岁, 美国改为65岁, 英国推迟为70岁。

但是我国推迟退休年龄, 政府公务员同意, 待遇好, 多干几年, 权力可以带来相关收益。但有两部分人反对:一是企业工人则不认同, 他们想早点退休再从事第二职业, 用第二岗位工资补充第一岗位工资, 解决生活急需。因此他们对延迟退休年龄极力反对。二是年轻的大学生反对, 现在他们就业很难, 再让一部分人滞留岗位晚退休, 大学生就业将会难上加难。因此, 在中国延迟退休是个两难的选择, 不能简单地用此方法缓冲养老金支出缺口的矛盾。

综合以上问题, 解决财政对养老金的支出缺口。办法有两条, 一是让中国的垄断国企从垄断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补充老工人的养老金缺口, 此举与情与理都说得通。二是从20万亿国有资产上市的分红中拿出一部分回补国企老职工的养老金支出缺口。但是这两条都需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奶酪, 需要政府拿出决心和魄力来解决。养老金支出缺口是既成的事实, 早解决早主动, 不解决越拖窟窿越大, 将来会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困惑与借鉴

(一) “以房养老”:遭遇中国困境

虽然“以房养老”看似合理有效, 但其反向抵押贷款的模式若想在中国推广仍面临很多障碍。以房养老在西方不是个什么时髦话题, 在加拿大, 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 贷款数额在1.5万到30万加元之间, 只要你不搬家、不卖房, 房产主权不变, 可以一直住到享尽天年, 由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可是在中国, 以房养老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还不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这其中的原因也很复杂。

当然, 最主要的原因是观念问题。在中国, 虽然大多数老人已经对“养儿防老”的观念有了一定的改变, 不再将养老的寄托放在儿女身上, 而是依靠社会保险, 但是对于家产传后的观念, 却并不是那么轻易的就能改变得了的, 尤其是自己辛苦一辈子留下来的固定资产, 基本上所有的老人都是将这些具体的资产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了子女继承, 很少有老人能接受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或者保险公司, 因为这在很多社会舆论看来, 要么这家老人的子女极度的不孝顺, 要么父母对儿女没有多少感情, 只顾自己享受。很多老人虽然有改善自己晚年生活质量的需求, 但是囿于这些传统观念, 老人很少能够有如此“魄力”。

即使突破现实的观念壁垒, 还有一些“技术”壁垒需要突破, 最大的壁垒是中国的房产产权都是70年, 产权到期老人没有故去, 或者保险公司刚刚接手房产而房产到期了, 又或者碰上拆迁, 保险公司和老人以及老人子女之间的经济纠纷如何来处理, 到目前还没有明确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可以借鉴的经济模型, 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对此也都很慎重, 在房产的估值上一般都会大大低于目前市场价, 以此来规避风险, 而这恰恰又是很多老人放弃选择以房养老的主要原因, 感觉很不值, 所以索性不如出租或留给子女, 用租金或者让子女来养老。

以房养老在目前还有一个必须要直面的现实问题是, 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的过山车一样的起起伏伏, 这同样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保额风险, 因为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稳定, 而养老又是长期恒定的风险投资, 所以如果抵押物面临巨大贬值风险, 保险公司同样积极性也不会太高。

中国的“421”家庭结构以及汹涌而来的白发浪潮, 亟需找到破解养老的好办法, 比如社区居家养老, 比如扩建公立养老院, 再比如引进社会资本, 加大私立养老院规模和国家投入, 但是以房养老在目前房产产权只有70年、人们观念难以改变以及房地产市场不健康发展的态势下, 只能是任重道远。

(二) 以房养老国外如何操作

“以房养老”模式是“舶来品”, 在我们憧憬中国式“以房养老”模式的同时, 不妨来看看它在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操作的。

新加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 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 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理, “剩余价值” (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 交给其继承人。

美国:虽然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 但大多数美国老年人依然以“以房养老”方式作为补充。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也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 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为了自己养老而购买了房子, 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给年轻人使用, 利用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后生活。由于美国的房屋出租业比较发达, 美国人支出的房租大约占个人支出的1/4到1/3, 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以房养老”已被许多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养老方式。

英国:“以房养老”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把房产抵押给银行等机构, 每月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 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 直至去世或搬进养老院后用该住房归还贷款, 大约有20%左右50岁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这种方式;另一种就是出售大房, 换购小房, 用差价款养老。此外, 还有老人将房产出售后搬到其他物价水平较低的国家去养老。

日本:以房养老对申请人的条件要求较苛刻。以东京为例, 申请人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 要居住在自己持有产权的住宅中, 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在当地的低收入标准之下, 已经申请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这项政策。申请人持有产权的房屋必须是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以上的独门独户建筑, 集体住宅不可申请。

荷兰:“以房养老”模式起源于荷兰, 但荷兰人对这种方式不感兴趣, “倒按揭”基本没有市场。一般人65岁退休时可拿到工作时收入的70%以上, 房子一般都是自己买下来, 没有租房的压力, 2009年荷兰人住房自有率为57%。退休后的生活更轻松, 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 他们一般不需要也不会考虑用“以房养老”这种方式来过退休后的生活。

8.成都市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 篇八

关键词:成都;养老机构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得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776亿,占人口的1326%,而作为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成都,截止2014年度,成都市拥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92847人,占成都总人口的206%。养老负担极其沉重,为了更快实现“老有所养”的宏伟目标,加快构建养老保障体系和发展养老产业势在必行。然而,成都市当前养老机构的设施管理和老年人的需求还存在极大差距。

一、成都市养老机构发展的现状分析

由于气候环境和地理位置的优越,成都被公认为是安度晚年的最好选择。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成都市的老龄人口占成都总人口的206%,近年来,四川省已初步建成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部分构成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产业发展成为炙手可热的亮点。本文以成都市五家养老机构为例(成都玉林老年公寓、银发老年公寓、万春敬老院、崇老养老机构、蓉东福寿养老院),分析现成都市养老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对上述五家养老机构的走访调查得出以下结论:养老机构中老人以女性居多,男性比例不到40%;多数老人的年龄集中在76岁到85岁之间,占总数的4615%;有8973%的老人有日常基本生活的自理能力。

(二)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显示:不到一半的老人认为院内有可供紧急呼叫护士的设备,超过半数的老人认为他们能够的到全面专业的医疗护理以及养老院能够及时处理突发状况,所占比例分别为5604%和6703%。调查中发现,这可能与老人们的身体状态有关,身体越好的老人表示的满意度越高,相反,身体状况越差的老人表示的满意度越低。

其次,因为养老机构跟其他所有服务机构一样,针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笔者对老人们进行了一些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有3077%的老人认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比较亲切的,有6044%的老人认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一般,也有549%的老人认为工作人员会对他们表示不耐烦。分析可得,虽然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总体不算太差,但是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待改善。

(三)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

首先,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规模小。无论是国办还是民营的,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普护工人数少、年纪偏大、职业素养低等问题。养老机构每位工作任务需要服务的老人数量在10以上,而且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临时工,这样的员工配置,必须是一人身兼数职才能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其次,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养老机构负责人的年龄都是在50岁左右,而工作人员的年龄集中在52岁上下,年龄偏大问题比较突出。此外,从业人员素质低是养老机构的通病,工作人员大多以高中以下学历居多,不识字的员工也有。而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基本没有专业系统的学习过护理课程,极少一部分经过市民政局组织的敬老院管理、护理培训,但是大部分的工作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由于养老机构的护理工作设施不齐全、环境条件差、加之劳动强度异常大、收入待遇又很低,有专业技能的人多数不愿意到养老机构做护理工作。

二、成都市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纵观成都市过去几年养老产业的发展状况,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的状况确实有所改善。但是这些改变是否真正能够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还值得商榷。目前成都市养老产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养老设施总量不足、建设规模较小、标准偏低、床位紧张等问题仍然是当前成都市养老服务当中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同时养老产业布局不合理,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落后等现象比比皆是,导致群众对当前养老形势并不乐观。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相差甚远,尤其是社区居家养老板块,还不能达到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需求水平。作为老年人首选的居家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其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成都市2013年开始加大社区养老服务建设力度,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起步较晚且处于尝试阶段,因此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并不能很好的与群众的需求相匹配。此外,养老需求的个性化和多样化使得目前无论是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捉襟见肘,很难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和增长的需求。

第二,养老机构水平不达标,受到资金和场地的限制,许多民办养老机构基本配套设施不足且专业护理器械非常匮乏,与此同时又缺少专业的医护人员导致对老人的照顾往往仅停留在最基本要求“吃”“穿”上,很多个性化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另外,缺少户外运动场地,使得老人只能进行室内活动,基本的运动和生态需求没有被满足。

第三,许多群众和老人对机构养老产生抗拒心理,不愿意接受这种养老模式。这或许和传统的观念有关,但是不排除这和时下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有限,服务态度等有一定的关系。群众的这种心理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机构的扩张和发展。

三、成都市养老产业的发展建议

(一)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产业的监督和引导责任

首先,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养老机制,保障养老政策有效的实施。其次,加大基本投入。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地要加大投入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可增加经费的安排,要根据经济发展现状相应增加对福利养老事业的财政投入比例,使得公办养老机构能够为老人提供更好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二)养老机构要着力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老人之所以对当前养老机构服务不满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机构从业人员的匮乏。因此要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首当其冲的就是提升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一是提高机构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吸引更多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二是积极开展对机构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采取岗前培训和定期进入专业培训中心更新知识体系的方式对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支持和鼓励更多专业护理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生来养老机构工作,为他们长期的发展创造更加适宜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加强养老机构专业管理水平。

(三)社会应帮助老年人转换养老观念

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许多老年人在消费和养老观念上仍然保守,认为把钱留下来给子女和子女生活在一起才是最好的选择。一是转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社会应该鼓励老人多为自己消费,为自己生活;二是改变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偏见。随着社会网络的发展,不少网络媒体曝光了养老机构的经验问题和服务态度,这使得老年人对住养老院产生了抵触心理,社会有责任做好协调工作,消除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误会。(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谢红,王志稳,侯淑肖,金晓燕,王敏,尚少梅.我国养老服务需求现状及其长期护理服务策略[J]. 中华护理杂志. 2012(01)

[2]陈雪萍,许虹,王先益,杨立江.养老机构老年护理管理现状及建议[J]. 中华护理杂志. 2010(05)

[3]路锦非.中国老龄化高峰期对养老设施和医疗设施的需求——以上海市为例[J]. 现代经济探讨. 2013(01)

[4]姜向群,丁志宏,秦艳艳.影响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多因素分析[J]. 人口与经济. 2011(04)

上一篇:开辟新航路教案下一篇:TRIZ理论的应用实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