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4-06-27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9篇)

1.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一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3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市重

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以及项目行业主管或联系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重点办负责。

(二)建立目标管理问责制。年初由市政府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任务书》。《目标责任任务书》的目标设置,重点体现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拟制,报市政府确定。对无正当理由,完成项目年度目标管理差或较差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制的日常工作,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以《重点工程简讯》形式通报。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三、目标管理及考核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对象,分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两大类,按不同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一)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两类考核:

1、以国家或者省为主组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本市的外资、民营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和服从协调管理及报表等书面材料报送情况。

2、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1)执行中共××市委办《关于印发××市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赣市办字118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2)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年度投资、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管理、技术进步、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执行情况;

(3)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二)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考核内容:

1、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考核,重点是: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积极搞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好征地拆迁安置中当地群众的来信来访,确保不出现群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3)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没有推诿扯皮和刁难施工单位的现象,并在本地范围内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水、用电及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职工生活物资供应,搞好地材物资和工程专用材料(如炸药)等的价格管理;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2、对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核,重点是:

(1)把承担的项目列入重

要工作议程,协调服务及时到位;

(2)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抓好廉政建设;

(3)所联系项目全面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三)对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是

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考核。重点是: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法人;

(2)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前期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核准文件的编制报批;

(3)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考核方式、标准与奖惩

1、考核实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考核,按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书》要求进行。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目竣工后将目标问责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3、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和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均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对项目业主的考核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评等级,由市重点办联合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并结合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评意见,经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5、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任务的项目业主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出资进行奖励。

6、对评为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况实施问责。

7、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单位或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问责

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分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两类。

(一)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4、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5、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8、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9、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2、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4、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三)问责方式:

1、告诫

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由市政府委托的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4、公开道歉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被问责事项,可视情况由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道歉。

5、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将有关项目业主单位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并取消该项目业主单位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6、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7、劝其引咎辞职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可以对单位或者对个人。其中,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调查结论后,报由市政府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

五、相关说明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负责办理目标管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督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市政府发布日期:03月01日实施日期:03月01日(地方法规)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2.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二

泸市府办发〔2009〕8号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减少财政支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实行“国家所有产权,政府监督管理,单位使用维护”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科学配置、合理使用、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办公用房配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适应单位履行行政职能需要,贯彻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 泸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办公大楼。确因工作需要新建办公大楼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审批。

第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新办公大楼要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需求情况,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设置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由单位按实际需要情况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新建办公用房时,应对建设单位原办公用房的安排使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不同意该单位继续使用原办公大楼(或者用房)的,单位应在搬入新办公用房60天内向市国资委移交原办公大楼(或者用房),由市国资委提出调配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应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目前尚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半年之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的办公用房,应在建成之日起6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办公用房发生划转的,新使用办公用房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同原使用单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变动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撤销、合并等终止活动的,办公用房(含权属证书)暂时移交市国资委管理,市国资委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办公用房调整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在6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变动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办公用房对外转让的,原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受让方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危房、城市建设等需要拆除、灭失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逐级申报,在获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至90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拆除、灭失,完毕后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登记管理,健全档案资料,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为有关部门了解查询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办理情况提供服务。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监察、财政、人事、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单位增加调整办公用房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提出调配方案,报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因特定的工作性质,需要配置特殊工作用房的,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监察、财

政、人事、发展改革、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富余的办公用房应统一调配使用。凡超过配置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等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单位调配出的办公用房应当在接到调配通知后60天内移交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作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按新核定的面积进行调配。

第二十八条 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国资委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统筹调剂解决。无存量办公用房调剂的,暂不调配。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解决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加强管理,负责维修维护,保证房产安全,防止房产损失,做好“门前三包”等工作。涉及人防设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投资、抵押、转让等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等性质的,按照《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办发〔2008〕22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等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收回,提出重新调配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审核,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资产移交市国资委调整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调配后仍有富余的办公用房,移交市国资委统一集中管理。可以出租或出售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出租或者出售。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装修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用进口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有损坏的办公用房及时进行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养护方案,主管部门核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批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监察、国资、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办公用房建设、调配、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三

渝文备[2007]38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网上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财政部门、重庆市监察局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

联系电话:023-63897130 E-mail:cqcgb@cq.gov.cn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进行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网上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上进行。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二)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三)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供应商应当上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竞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报价文件,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五)采购组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下同)。网上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出。

(六)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网上评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或询价评判,下同),评标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网上发布拟中标(成交,下同)公告。

(七)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异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网上签订采购合同,同时生成纸质合同。

(九)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网上开标记录和网上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持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所做的网上政府采购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对所做的操作承担法律责任,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不得租借或转让。

第十条 网上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若询价文件中已经确定成交规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不组建询价小组,由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自动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拒收:

(一)未按网上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未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的;

(三)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文件不完整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发送时间。

投标文件进入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时间,视为采购组织机构接收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将网上政府采购资料制作成光盘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资料内容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正在进行的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一)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出现故障,用户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网上政府采购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而又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采购组织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相关操作行为及结果无效。

宣布采购结果无效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非网上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或待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故障排除后,择日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应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对定点采购(含协议供货采购,下同)进行管理,定点采购交易操作应当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进行。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网上质疑或投诉,有关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网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网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干预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四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北京市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符合“北京精神”新内涵。坚持“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乡镇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继续充分发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秩序管理的主体作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看护作用,基层政府属地的组织作用,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各项规定,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实现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二、健全组织,认真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调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振林、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卫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职能监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局、区广电中心、怀柔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武装部、泉河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红螺山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区供销合作社、北京八方达公交公司怀柔分公司等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花办)设在公安分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张文宪任区烟花办主任,区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黄勇任区烟花办常务副主任,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城管大队的主管领导任区烟花办副主任。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2月底,从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到区烟花办集中办公。

区烟花办牵头,组织各职能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烟花爆竹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行业内部的安全管护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

(二)集中查堵阶段(2011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2月下旬)。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源头的监管,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三)重点宣传阶段(2012年1月上旬至2012年1月中旬)。利用各种媒体营造宣传舆论导向,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全面看护阶段(201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维护重点时段燃放秩序,建立禁放点协防联动机制,落实看护责任。

(五)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2月)。总结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安全监管、查缴非法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全区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二)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提升居民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素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做到宣传工作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部队、进禁放点、进销售点、进公交、进影剧院、进农村、进社区,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点击、街面有活动、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切实提高广大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意识和素质。要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重点以新增的烟花禁放品种和新增的8类禁放地点为宣传主线,强化新增禁放品种和地点的宣传,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三)实现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监管,加大非法查缴工作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对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进行全环节安全监管,严禁礼花弹、二踢脚等超标产品流入,提高烟花爆竹质量,控制燃放总体数量。同时,组织综合执法组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开展不定期抽查。查缴非法工作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囤积。通过综合执法,达到防止企业推销、防止车辆运输、防止仓库储存、防止网点销售、防止群众购买,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

(四)组织全区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燃放安全。做到“发现隐患坚决、整改措施坚决、复查结果坚决、逐级反映坚决、盯住进展坚决”。2012年元旦、春节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点进行安全排查并逐一登记备案。在禁放点看护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并监督每个禁放点单位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并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层互助机制,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秩序维护。按照“保卫干部管单位、街道干部管社区、居家委会管大院、积极分子管楼门”的做法,有效组织和广泛动员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维护。通过社会力量及专业部门坚强有力的秩序维护,确保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确保广大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坚决维护不燃放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专业应急力量的结合,坚决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在应急处置方面,要做到“责任单位及时扑救、周边力量及时协防、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专业力量及时处置、政府部门及时响应”,确保“应急情况能够发现、应急力量能够拉动、应急装备能够保障、应急措施能够到位、应急指挥能够有序、应急处置能够有效”,最终确保火灾火情得到及时扑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事故,同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落实。要及时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八个规定动作”的内容进行规范,形成“组织部署有文件、宣传发动有活动、安全监管有记录、查缴非法有战果、隐患整治有整改、秩序维护有安排、禁放看护有力量、应急处置有准备”的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2012年元旦、春节前,区监察局要会同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等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实行“八督八查”工作模式,即“督组织部署时查文件、督宣传发动时查活动、督安全监管时查记录、督查缴非法时查战果、督隐患整治时查整改、督秩序维护时查安排、督禁放看护时查力量、督应急处置时查准备”,确保各单位安全管理各环节工作有条不紊。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区烟花办要及时制定20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议相关实施细则,对各单位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对违法销售、储存1000箱以上烟花爆竹且15日内未发现的,禁放点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100%、一般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80%的,或因宣传控制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死亡及重大火灾等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5.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五

一、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对我市农牧区改革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现很多劳务输出起步较早的农牧民工带着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的现象。

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实现了由普通打工者向创业者的转变,形成了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的良性互动格局,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牧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大多属劳动密集型,用工量大、门槛低,吸纳了大批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成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载体。

农牧民工返乡创办、领办企业,吸引了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牧区地区集中和就地优化配置,有力地推动了农牧区建设,为我市农牧区经济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和持久活力。对我市农牧区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问题。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创造了一批新的就业载体,带动当地和就近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开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途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有利于借助在发达地区或城市积累资金和人力资本,促进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一部分进城农牧民工分流和向非农产业与城镇的彻底转移,促进我市农牧区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将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欠发达农村和牧区,推进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因此,高度重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问题,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尊重创业、因势利导、积极支持、完善服务的原则,尊重农牧民工自立自强求发展的创业精神,尊重他们自主创业的权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引导农牧民工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准创业门路,防止高污染企业向我市农牧区转移。把农牧民工返乡创业问题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凡是外出务工经商后返回家乡所在县市范围内创办各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无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就要予以鼓励支持,实行优惠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服务就是强化服务理念,解决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普遍遇到的融资难、人才缺乏、办事难、市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三、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管理。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命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自行设置限制条件。二是简化农牧民工回乡创业的审批程序和办事手续。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对规定收取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收取工本费,或按最低限额收费。三是规范政府行为。严肃查处对农牧民工创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行为。政府监察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纠正侵犯农牧民工创办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正常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门依法维护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财政和税收扶持力度。在税收方面,一是让农牧民工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牧民工返乡新创办企业可在三、五年内暂不收税,或先征后部分或全部返还;二是让农牧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发展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开发农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在财政支持方面,通过地方财政拨款,设立扶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专项基金,用于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和担保资金等。

五、改善金融服务,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支持。一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为返乡创业农牧民工提供额度不大但期限长、利息低、覆盖面广的贷款,缓解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资金供给短缺、贷款利息高等问题。二是发展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和农牧区社区的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为返乡农牧民工创办企业服务的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适应农牧民工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有发展前途的农牧民工创建的企业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整贷整还等方式,放宽贷款额度和还款时间。四是放宽农牧民工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允许他们用企业的地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房屋产权做抵押,以解决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的抵押贷款要求。五是建立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扶持担保机制。对吸收农村35岁以上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扶持对象的农牧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并给予贴息。

六、建立健全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体系。一是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和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与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有关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形成多方参与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农牧民工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返乡创业农牧民工提供创业培训、市场信息、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等服务。二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培训。指导和配合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岗前和在职培训。要将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工及企业的员工纳入各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牧民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优先解决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用地问题。将农牧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在坚持执行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用地问题。一是充分利用小城镇和农牧区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闲置土地、厂房和调整合并的机构、学校用地、村镇边角地、各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等,满足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用地要求。二是在不影响水土保护、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污染、不浪费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荒山、荒坡、荒滩等非耕地的开发利用,满足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用地需求。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篇六

沪人社力发〔2013〕3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七

福清市工业用地报批及招拍挂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工业用地报批及招拍挂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3月14日出台的《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有利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的新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业项目供地管理模式。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工业项目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程序步骤

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再采取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招拍挂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办理。

(一)工业用地报批有关事项

1、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先向所在镇(街)或开发区申请用地选址,以市土地发展中心名义向规划、环保部门申报,待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划定红线图及环保初审意见后,按规定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市国土局审查同意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用地预申请者承诺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

2、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拟招拍挂工业用地,必须纳入当地用地计划指标,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清单及预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2)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3)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亩3万元缴纳预申请保证金(保证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凭证;(4)用地请示文、用地审查意见、一书三方案、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征地资金到位证明、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5)涉及使用林地、湿地、海域、港口岸线的,由林业、海洋、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审核意见。

(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有关事项

1、出让最低价的确认。根据《最低价标准》文件精神,我市工业用地土地等别为八等,最低价标准为252元/平方米(16.8万元/亩)。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岩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2、市政府成立工业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财政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局、建设局、物价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外经贸局、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工业用地招拍挂有关事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的落实情况,由市国土局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以挂牌为主、招标或拍卖为辅的出让方式。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设项目规模、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3、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市国土资源局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支付预付款(竞得人或中标人已缴纳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预付款),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竞得人或中标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和《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到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环境评价和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4、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在缴清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可充抵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未竞得或未中标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竞得人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工商注册等文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竟得或中标用地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支付的预付款。

(三)土地开发前期工作

拟出让的用地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镇(街)组织实施征地。同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拟出让用地由政府进行前期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属镇(街)、开发区招商具体项目的由镇(街)或开发区先行垫资并组织开发建设;属市政府招商项目的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垫资并组织开发建设。

三、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细化工业用地招拍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确保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具体要求是:

1、公平合理设置前置条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应严格遵循《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不得设置排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

2、明确裁明出让公告内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门类、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土地三级分类用途、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引导投资商理性竞买土地使用权。有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宗地,公告内容还应裁明预申请人及其提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其他条件。

3、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确定招标地价,拍卖和挂牌的起价、保留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应实行集体研究确定,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地价或保留价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八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

(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察机构审核;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

(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

1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9.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篇九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落实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客观、公正地反映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目标管理状况,根据《**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办发〔2014〕17号)和《**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单位及机关科室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责任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坚持以下原则:务实创新、争创一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转变作风、简便易行。

第三条 成立局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责任目标考评办公室。考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评小组由调研员和部分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责任目标制定程序。

(一)重点工作目标由局办公室组织局职能科室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市城管局阶段性工作重点和局工作目标要求,分解落实到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

(二)基础工作目标由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及执法监督科等职能科室根据局统一要求制定。

(三)责任目标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目标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第五条 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由职能目标、效能目标和共性目标构成。主要内容由二大部分组成:

(一)重点工作目标

1、省住建厅下达的各项限定性、任务性指标;

2、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3、市城管局规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任务;

4、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责任书。

(二)基础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法制建设、信访提案办理、统一性的重大活动等共性工作目标。

第六条 责任目标的签定。召开局务会,由局长与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考评方式。

(一)考评采取看现场、查资料、重结果等形式进行。

(二)考评分为动态考评、过程考评(含半年考评)和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其权重分别为:20%、30%、50%。

说明:权重比例每年初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完成时限等因素调整。

(三)动态考评由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和阶段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考评为随机方式;过程考评由考评小组实施,责任目标每半年考评一次,阶段性专项工作和上级领导、部门交办 的任务按需考评次数组成;年终综合考评由考评小组组织,考评领导小组、调研员和相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八条 考评依据

所有考评均以书面要求和完成实效为依据。

(一)动态考评。主要考评内容为:工作责任目标、阶段性专项工作责任目标、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本部门完成的其它事项。重点考评工作目标完成进展、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等状况。

(二)过程考评。主要考评内容为:工作责任目标、阶段性专项工作责任目标、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本部门完成的其它事项。重点考评责任目标实施过程、痕迹资料、报表数据等内容。

(三)综合考评。主要考评内容为:依照工作目标责任书(含阶段性重点工作目标)和基础工作目标责任书考评任务完成情况,每年一次。通过听汇报、看资料、群众民主评议、个别座谈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针对考评对象的动态考评、过程考评、综合考评结果和加分项,由局考评小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报局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考评计分办法

(一)所有考评结果,单次考评满分计分以100分为限,综合评价加分最高以加5分为限。

(二)重点工作目标(含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基础工作目标综合得分为:考评得分=本次得分×权重百分率÷次数

第十条 目标考评工作分组进行。局直属各单位为一组,机关各科室为一组。

(一)局直属各单位责任目标考评总分为200分。其中:重点工作目标(含阶段性工作目标)100分,基础工作目标100分。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实行奖励加分。加分项为: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加分、争创加分、突出贡献加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机关科室责任目标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工作目标60分、机关工作目标40分。按工作完成情况评分,不考虑加分。

第十一条 评分细则由指标对口责任科室制定,局办公室汇总,局长办公会通过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奖惩。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列入局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奖励参照《**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办发〔2014〕17号)和相关政策执行。未达标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和诫免谈话,并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等次。

综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至90分为合格,90分(不含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由局责任目标考评小组负责填写《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备案表》,作为领导

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培养、管理、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结果与局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人员和机关科室人员年终考核得分挂钩,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等次的主要依据,并依据《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如因改革造成职能职责变动、考核指标对应调整。

第十七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一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责任目标管理与考评。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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