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8篇)
1.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一
资产证券化中循环购买的法律风险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
循环购买,是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证券化)领域内一种业务设计安排。证券化过程实质就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权利或权益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SPV),并由SPV作为主体发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为了促使某类特定基础资产能够实现证券化,循环购买应运而生,其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内首个明确定义为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但循环购买机制由于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造成其具有以下潜在法律风险:
1、基础资产法律属性不清,难以界定是否真实“入池”;
2、基础资产动态入池后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难以确定;
3、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一、循环购买机制的作用及意义
长期以来,证券化的资产通常为流动性较弱的稳定资产,如应收账款、租金或实物资产的收益权等等,此类基础资产的特点在于其现金流稳定,权利或权益的变动不大。
但随着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越来越多,就产生了期限错配问题。例如信用卡欠款、小贷、消费贷款或其他流动性强的资产等,由于此类资产期限较短,有着随借随还的特点,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般较长,而且持有证券的投资者一般都不愿意在持有证券期间内其权益份额发生变化,所以就存在着期限错配的问题。
为了解决证券期限长,基础资产期限短的矛盾,循环购买模式应运而生,即通过连续购买补充基础资产,使得有关短期资产权利人可以发行证券化产品来获得流动性融资。
如京东发行的“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京东白条ABS)。京东白条指京东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时进行赊购(即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服务。京东白条ABS的基础资产即上述赊购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款项。在循环购买期(产品前12个月),京东白条ABS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符合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构成动态资产池。
二、实现循环购买机制的法律前提及基础
(一)前提–基础资产的权利性质及其“真实入池”
证券化过程的前提在于基础资产的真实入池,即基础资产在法律效果上真实转让给SPV。一般而言,可转让的基础资产也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另加上股权;其法律属性不能再另外创设,如各类收益权等。那么基础资产的真实入池就涉及到权利界定、变动及其变更登记、交付问题。如果“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其法律属性不确定的情况下,则其转让是否能够达至“真实”,就要打个问号了。
除了以“收益权”名义进行转让外,以基础资产的抵、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的市场通行模式。但这同样涉及到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等问题。而且很多情况下之所以没有转让给SPV,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的证券化过程中,SPV主体可能是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是某个资产管理计划,后者无法进行有效的物权、股权等的变更登记。所以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登记或不交付,待资产某一指标触发时再登记或交付,如届时不能登记或交付,则由发起人赎回该笔不合格资产。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问题,但资产是否真实入池的问题依然存在,当出现风险事件时,不排除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基础–资产动态入池及真实隔离
证券化过程要求资产入池并能够与发起人资产进行隔离,但当前市场上基础资产大部分情况下如上文所述并未进行登记、交付,而在循环购买机制中,本应由SPV自己名义管理的资产收益或其现金流实质上仍然由发起人持有并实质管理,这在就导致了破产隔离机制在实际中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所有权中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能,而是基础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名义受让人因合同约定而构建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与原有的基础资产所有权无关,除非实际转让,否则基础资产的相应权能等仍由所有人享有,与SPV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基础资产随时可能因为所有人的处分行为而导致其产生的收益或现金流金额产生变动,也就是动态入池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
三、循环购买机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基础资产法律属性不清导致投资人权益受损 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资管计划看,目前大量的证券化产品都会使用“收益权”概念,如“衡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富阳水务资产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等。在此类证券化产品中如基础资产由于涉及不同类型权利,甚至造成了“收益权”有“泛指化”的趋势。
1、非债权类基础资产
在涉及不动产、股权等非债权类权利的情况下,基础资产的真实入池应在于物权、股权等的真实转让,而不能空泛的指代“收益权”。因为脱离对权利本身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股权分红收益等),该“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不动产在入池过程中,“收益权”从法律属性上看既非动产,也不属于不动产,就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或物权登记来实现向SPV的真实转让;而且收益权转让是否可归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其实也有不同意见,所以也难以认定“收益权”就一定随着转让合同的签订而转让。
如对“不动产收益权”的界定,安徽高院就曾在(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26号判决中对大学生公寓收费权的权利属性进行了阐述,即“具体是指公寓的投资方通过取得公寓竣工后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收益来收回投资的一种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收益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其属性及法律地位尚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应当归属于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不动产收益权。”从该院的阐述来看,“不动产收益权”属于泛指的权利,具体权利权能仍然需要针对具体权利进行界定。
如“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收益权”等都存在类似问题,即作为一种在现有权利体系外构建的抽象“权利”,其本身的可转让性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2、债权类基础资产
而涉及应收账款等债权类权利时,其权利属性的定位也会对资产入池产生影响,如“债权收益权”而言,因为债本身就是一种请求为或不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收益权本身体现的也是一种请求给付权益的关系,所以债权收益权本质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债。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方对其生效,那么如果转让“债权收益权”,是否同样要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呢,目前证券化过程中的并没有统一的操作要求。
另外如对以某类收费权,如入池资产按“收费合同债权”或“收费权收益”进行区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差异,即后者不仅将入池时点的存量收费合同,还将未来收费权范围内不确定新增的收费也囊括进来,且收益仅为收费权利的权能之一。因此,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前者比后者更具可特定化。
而“互联网+”背景下,基础资产权利属性更为复杂,除上文论及的真实转让入池的问题外,还存在基础资产权利真实性的问题,如上文提及的“京东白条”赊购应收款等,其整个交易流程基本都在互联网上完成,基本没有线下签约环节,如何确认债务人的身份主体真实性、如何确认有关操作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都造成了基础资产的界定更为复杂。
3、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①在各类证券化产品设计过程中选择基础资产时,需调查并确定能够反映基础资产法律属性的具体信息,确认入池资产的权利真实、完整。
②交易文件(协议、产品说明书)等需要明确阐述基础资产包含内容。
(二)基础资产动态入池的隔离风险及其防范 1.未真实隔离而导致SPV丧失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文对物权变动、交付等的描述,在证券化产品业务中,特别是涉及循环购买机制的产品中普遍采用物权变动无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纠纷,而司法认定担保债权不存在或变动未生效,那么SPV对该基础资产只享有普通债权;而如果这时出现其他第三方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则其受偿顺位将排在SPV前。
在这种情况下,SPV优先权丧失或自始不存在,而这时如果无法安排赎回不合格资产,或者在循环结构下SPV赎回或循环购入的后续资产不足而无法为投资人匹配合格权益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投资人就将面临产品兑付困难的风险,很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2.防范措施及建议 证券化产品开发过程需要应当首先明确是否涉及物权登记或交付等情况,以及有关抵质押登记是否对基础资产产生真实有效且一一对应的担保债权。在循环购买机制下,应考虑通过合法有效的物权登记或交付确保SPV持有担保债权,如操作过程中无法实现的,可考虑引入担保、增信机构负责对可能循环入池的后续资产提前进行物权登记或交付,从而减少证券化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产品合规风险及防范措施 1.产品创新模式及合规风险
除了上文传统金融机构开发的证券化产品外,目前在网贷(P2P)领域的也有两类创新,也可视为循环结构的产品创新:
一种是“活期”理财产品,即网贷平台所开发的可随时赎回的“活期”债权组合产品。根据其产品说明,提前赎回实质为债权转让,即用户转出债权被其他用户认购,即可提现赎回;而如果产品内的具体债权到期,则还款将用于购买新的债权,整个产品组合处于循环状态,实际上也是一种循环购买机制。
另一种是将消费金融与P2P网贷结合,将线下消费金融产生的小额债权打包放到网贷平台,由出借人购买消费金融产生的债权。如某网贷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就明确写明“在投资期限内甲方(出借人)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参考乙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推荐进行新一次的出借。”
传统证券化产品都需要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进行,且基本都属于私募型产品,一般投资人没有参与的资格。但在“互联网+”背景下,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开销售的产品虽标榜“智能投资产品”,但究其实质均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该类产品,一般都需要设置SPV来购买债权资产或在投资者赎回时先行受让,再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并由平台代投资者选择并循环购买新的债权,在购买、赎回等操作中一般不会再对底层债权的购买、转让等进行一一确认。根据银监会等四部委草拟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贷机构不得“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如正式发文保留上述规定,那么对网贷平台类证券化产品产生较大影响。2.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合规性风险,网贷平台在开发此类产品时,应当确保在购买、赎回等操作时设置投资者对底层债权的确认环节;在SPV设置时,应当确保与平台机构在法律上的隔离,同时应当保障SPV发售产品份额时,应当确保匹配的是真实的底层债权(即始终确保“先标后款”)。
从定义上来看,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SPV),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从理论上讲,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是基于资产的信用,而非发起人的信用,但是小编通过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切身体会及与同业的交流发现,目前中国ABS市场,尤其是企业ABS市场,看中的更多的是发行人或担保人主体信用,而非基础资产本身信用。那么,接下来我们重点围绕原始权益人/担保人及基础资产本身,来探讨一下如何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尽调,以及尽调过程中所需关注的重点。
一、尽职调查主要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工作需要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
(一)尽调准备阶段
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查找公司相关新闻报道,初步了解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高管变更及公司近年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事项等;另外,通过前期搜索了解原始权益人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等;列出疑问清单,以备后续调查。
(二)尽调实施阶段 管理人协同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进场开展项目尽调,该阶段主要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访谈、公司基础材料及与基础资产相关合同的查验,求证疑问,发现问题,从而对项目风险有更为客观的认识。在与管理层访谈阶段,尽可能避免照本宣科,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访谈清单一条一条的问,这样容易造成访谈者紧张情绪,所能获得的信息量亦相对较小;尽调者尽可能创造轻松的访谈氛围,以类似聊天的形式获取对自己有价值信息。这就要求尽调者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把疑问清单和自己希望得到的结果进行融会贯通。
另外,实地调查阶段要尽可能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密切观察公司办公环境、员工工作状态等,如可能可以深入公司内部走走看看,与基层员工聊聊天,切入生活话题,从侧面对公司多一分了解,亦可能得到意外收获。
(三)尽调落实阶段
管理人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将尽职调查结果客观、全面、准确的呈现出来。
二、项目尽调重点
(一)原始权益人尽调
1、行业尽调
(1)所属行业发展阶段: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与企业所处行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企业所处行业属于朝阳行业,那么我们可以给予美好的发展预期,如果企业所处为如高耗能、高污染等夕阳产业,那么我们会对企业未来发展打一个大的折扣。(2)行业发展情况:通过网络、经营管理层访谈或其他渠道,如某些行业研究员等了解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重点关注原始权益人盈利模式、核心竞争优势、市场份额等。
2、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尽调
通过公司访谈及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审核查验,了解公司近年来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稳定情况。通过公司三表对重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并尽可能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指标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形成对公司发展能力、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等的客观判断。如果对公司的财务分析仅停留在三表层面还是不够的,一定要细微观察审计报告中财务附注部分,从中发现公司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诉讼事件等。
(二)担保人尽调
对于担保人的尽调,除了所处行业及主营业务财务情况尽调外,需额外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对外担保事项。当前,企业之间互保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担保人涉及了大量对外担保,即使其自身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被担保企业因为经营不利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款项时,担保企业难以置身事外,往往会被拖累。
(三)基础资产尽调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债权类资产,如小额贷款、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另一类是收益权类资产,如路桥收费、供水、热、电收费收益权等。
1、债权类基础资产
对于债权类基础资产,首先要审核原始权益人合同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且原始权益人必须已经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确保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无任何理由不履行债务责任;其次,审核债务人有哪些抗辩权,审核抗辩权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未来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导致现金流入不稳定因素,如对于汽车租赁债权,承租人除了享受以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外,是否存在其他抗辩权;再次,要审核基础资产是否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如已设置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需关注拟采取的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最后,要审核基础资产合同的可转移性,债权人是否有权利在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债权转移,或是否存在第三人享有债权主张权,举个例子,在世贸购房尾款和碧桂园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出来之前,小编就已接触了类似项目,用某一开发商享有的购房尾款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然小编在对合同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获得的应收账款回收款要率先偿还其开发贷,贷款银行享有的这一权利主张事实上限制了基础资产合同的可转移性。
2、收益权类基础资产
“收益权类资产往往依附于单一的经营实体或独立的实物资产而获取经济利益,比如收费路桥、水电气公用事业、公园景区、物业租金等,其未来现金流的名义金额无法确定”(引自大公国际评估),所以对于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首先要关注经营主体收益权的合法合规性,如主题公园的经营者,是否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及验收文件、安保与消防文件等,再比如发电设备的经营者是否有《并网协议》、《年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其次,要关注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可替代性,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流入取决于经营主体持续良好的运营管理,同时,关注收益权的取得是否需要经营主体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与行政许可,授权或许可到期时间不得早于产品设计期限,另外,还应结合经营主体所在行业特点分析同类竞争者出现的可能性;再次,要关注未来收益权是否处于抵押状态。
2.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二
关键词:信用风险,信贷管理,蒙特卡洛模拟
一、资产证券化提出的背景
尽管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型变动过程中, 但融资体系仍然处在以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为主的境地, 贷款对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很高, 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目前, 商业银行表面上看利润很高, 但隐患却不少。银行是通过不断吸纳企业和居民储蓄并放贷收取利息差赚取利润的, 每年的利润增长超过20%。若银行赚钱太多, 而实体经济运营却很困难, 实际上就会极大地挤压实体经济的盈利空间。长久以往, 银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就会弱化。但是另一方面, 银行作为企业, 也需要追求经济效益, 避免经营风险更是天经地义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像基础设施这样一类建设项目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仍很重要, 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小视。然而, 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特点是周期长、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大, 加之缺乏流动性, 不利于银行经营管理。因此, 银行自身的融资难就成为银行投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最大障碍。
国外经验表明, 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发展的标志之一, 也是解决像基础设施这类项目贷款的有效途径。银行开展贷款转让和资产证券化, 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 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 还给众多社会资金开辟了又一条正规投资渠道。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萌芽阶段, 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其中信用风险就是首要一条。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构造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 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 (股权型) 、金融资产证券化 (债券型) 和混合型证券化。证券化产品最初形式当然是股权型的, 这是最广义的资产证券化。但现在快速发展中的资产证券化却是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属于债券型证券化, 它是把缺乏流动性, 但对未来有收入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 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产品。在获取融资的同时, 最大化地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融资功能占据了巨大的优势, 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 最初主要用于住房按揭贷款的融资, 称为按揭支持证券 (MBS) , 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被普遍应用的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 ABS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限制, 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 筹集大量资金, 由专业人士运作, 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总而言之, 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一个过程。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 而不管这种现金流是由哪种资产产生的。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可以是实物资产如高速公路的收费, 也可以是非实物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等。所以资产证券化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是以资产为支持, 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精髓所在。
三、资产池信贷资产信用风险分析方法
对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开始于对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信用评估。其方法主要有:加权平均方法———根据每笔贷款的借款人信用质量和担保情况进行加权平均, 可确定每笔贷款的信用等级。蒙特卡洛分析方法———结合每笔资产的违约和回收概率情况对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风险运用蒙特卡洛方法进行建模分析。
由每笔贷款的风险暴露值乘以相对应贷款权重, 可以得出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等级, 由于低信用等级贷款的风险暴露往往占有更高的权重, 因此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等级相对更保守。但加权平均信用等级只是资产池信用质量的一种直观反映, 并没有考虑资产组合中的相关性因素, 包括行业集中度、债务人集中度等, 故难以准确反映资产组合的风险情况。
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等级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发生变化, 以静态资产池为例, 这种信用等级的变化取决于资产池的剩余期限、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以及资产池中贷款资产的初始信用质量。一般而言, 债务的剩余期限越长, 其信用等级变化的可能性越大。在较弱的经济环境中, 大多数的信用等级变动都是负向的。因此, 在对资产池的信用风险进行建模分析时, 剩余时间和外部环境都是建立违约假设模型的考虑因素。
通过对资产池中每笔贷款进行详细的考察, 银行可以得到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还款情况, 并由此确定未来每季还款的期望、方差及其他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贷款的风险暴露情况、贷款人的信用、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最终得到对单笔贷款的信用风险等级。
四、资产池信贷资产信用风险Monte Carlo模拟
因为多笔资产之间具有明显的违约相关性, 仅仅对单笔资产进行信用分析然后进行加权平均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资产间的相关性, 因而也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整个资产池产品风险评级的要求。由于MATLAB是一款用途广泛、易于编程的软件, 本文以此为工具进行Monte Carlo模拟。为了更好地说明该方法应用, 以下给出一个虚拟案例。
首先, 假设银行有5笔基础设施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证券化, 5笔贷款总值分别为Start Assets=[130;90;110;120;100] (单位:千万元) 。5笔贷款未来每季还款的期望、方差折算到每天为Exp Return=[0.0184 0.0169 0.0193 0.0174 0.0178]/100和Sigmas=[0.0481 0.0453 0.0486 0.0484 0.0478]/100, 5笔资产的相关性系数 (可根据行业, 地区情况调整) 为:
其次, 假设发行的债券价格票面价格为100元, 期限为两年, 按季付息。5笔贷款各自证券化为债券利息率分别为Sea Intre=[1.0870 1.0064 1.0812 0.9964 1.0798]/100, 债券利息率为其加权组合;若出现违约, 资产的回收率为:Reco Rate=[0.42, 0.38, 0.52, 0.58, 0.47]。因此可用Matlab对其资产池价值进行10 000次Monte Carlo模拟, 本文将采用多阶段模拟方法, 在资产存续期内的每个时段内 (即每个交易日内) 模拟资产的价值, 与临界值比较, 如果某一时段模拟产生的资产价值低于违约临界值, 则该笔资产发生违约, 计入损失。
在违约临界值的选择上, 我们先选择债券到期后的本息和作为违约临界值, 将最后一天的资产池模拟价值与违约临界值作比较:若最后一天的资产池模拟价值低于违约临界值, 这在该次模拟中债券违约, 否则不违约。用违约次数除以总违约次数 (10 000次) 可得到该证券在两年期内违约的概率。
另外, 假设企业每季还贷额“相等” (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即为每季还贷额换算到债券到期日价值相等) , 债券到期后的本息和除以还款季度可得到企业每季还贷额的近似值。那么可以得到一个新的违约临界值的计算方法:每季末的违约临界值为已经经过的季度乘以每季还贷额加上剩余季度乘以每季还贷额乘以资产回收率, 即:
新的违约临界值的计算方法是假设债券市场是有效的, 因此债券的价格能够反应债券的全部信息。因此, 假如债券价格低于Default Citical Value也即若本季度末债券不违约而下季度末债券违约的情形下的债券价值, 则债券在该时刻违约。将债券每季度末的模拟价格与Default Citical Value进行比较, 若模拟价格低于违约临界值Default Citical Value则该资产违约。违约后应还贷款总额除以本息总和即为该资产违约损失率。对所有资产的违约损失率加权后可得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以上过程可用MATLAB编程实现之, 运行以上代码可得资产池的违约概率为:PD=0.1120。
这个结果表示该资产池在二年到期时有11.2%的概率违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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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成芳.资产证券化:现状、实例运作及会计确认[J].财会通讯, 2004, (10) .
3.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三
关键词: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 增信措施 现金流
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债权类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
债权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晰,名义金额1也比较确定,该类资产主要面临的风险是相关债务人的违约及回收处置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并可延伸到债务人组合的相关性风险。
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下简称收益权类产品)是指以能产生独立、稳定、真实、可评估预测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收益权类资产往往依附于单一的经营实体或独立的实物资产(如收费路桥、水电气公用事业、公园景区、物业租金等)而获取经济利益,其未来现金流的名义金额无法确定。因经营实体或实物资产的运行情况关系到未来现金流是否稳定,故收益权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因外部相关因素导致的经济风险,而非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以下本文将对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收益权类产品的发行情况及信用风险缓释措施进行汇总分析。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除既有债权(应收账款等)外,将收益权、未来现金收益、将来债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均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目前,部分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实质为收益权,从某些方面也可以界定为合同债权,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为尽可能地反映收益权类产品基础资产的特点,本文界定证券化产品是否属于收益权类产品的唯一标准是其未来现金流的名义金额是否无法确定,而不是其产品名称中体现的基础资产类型为合同债权还是收益权。
发行情况及特点分析
(一)政策渐明,发行速度加快
2014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下简称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详细规定逐步浮出水面。
负面清单发布之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政策逐渐明朗。2015年以来,随着审核速度和发行速度的明显加快,以及基础资产种类的不断扩大,收益权类产品已经成为结构性融资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9月所发行的收益权类产品规模占到迄今发行产品总规模的64.61%,发行笔数占总发行笔数的68.00%(见图1)。预计未来,收益权类产品的发行规模增长速度将进一步加快。
(二)行业集中度较高,公用及交通占比最大
截至2015年9月末,收益权类产品已发行50单,总发行规模达到609.10亿元。本文将收益权类产品按照基础资产类型的不同,分为公用事业类、交通运输类、服务业票款、物业管理费、物业租金、保障房销售、学费等多种类型,其中公用事业类和交通运输类占比最大,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42.35%、38.15%,发行笔数占比分别为56.00%、28.00%(见表1)。
目前已发行的收益权类产品主要分布在14个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按发行笔数统计,占比靠前的四大行业为供热、电力、公路、水务,行业集中度达64.00%;按发行规模统计,四大行业占比为53.26%(见图2)。行业集中度较高,原因主要是在发展初期,收益权类产品的发行人倾向于选择质量较好的基础资产,而上述四个行业信用质量较好,且原始权益人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地位。预计未来这些重点行业发行产品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长,基础资产的行业分布将更加广泛。
(三)级别以AA+及以上为主,级别中枢未来有下行可能
在笔者所统计的47单收益权类产品中(另有3单产品未在公开信息中查到其信用级别),其债项级别全部在AA以上,且级别为AA+的产品数量最多,为25单,该类产品整体信用质量较好。早期该类产品的发行以级别AAA为主,近年来随着发行产品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对于该类产品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高,逐渐出现级别较低的产品。未来随着基础资产类型的不断丰富,预计债项级别的信用中枢将有所下行。
(四)发行成本与级别和期限具有较强相关性
在笔者所统计的49单收益权类产品中(另有1单产品未在公开信息中查到相应利率),其产品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内,发行单数占比为68.00%;有两单产品的发行期限为10年。发行期限超过5年的产品一般都会设置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否则产品将面临难以销售的情况。
笔者统计了发行期限为1~5年期收益权类产品的平均利率(按照发行单数计算平均值),一般而言,发行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产品信用级别越高,发行利率越低。图3较好地反映了上述特征。但AA级别产品的5年期平均利率低于4年期平均利率,这主要是因为目前AA级别发行成功的产品只有2单,带有一定偶然因素。这两单产品分别为大都市热电公司电力上网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泰兴市滨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前者为4年期产品,发行利率分别为9.00%、9.50%、10.00%、10.50%;后者为5年期产品,发行利率分别为6.50%、6.80%、7.60%、7.70%、8.00%,因前者发行利率大幅高于后者,导致5年期平均利率低于4年期平均利率。
(五)增信措施以外部为主、内部为辅
收益权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较为有限,除发行信息外,其他内容较难获取,故本文无法对所有产品的增信措施进行全面统计,仅对部分常用增信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在收益权类产品中,内部增信措施的效用较为有限,原因是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未来现金流规模及稳定性,产品的信用风险无法脱离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状况。因此,外部增信是该类产品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当地城投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或担保措施
以电力、供热、水务、天然气等公用事业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类产品,其原始权益人大部分为当地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运营的业务因涉及国计民生,履行部分政府职能,盈利性相对较弱,需要政府补贴。因其母公司或关联企业为当地的城投公司,所以一般采用当地城投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或担保以进行外部增信。该类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较为稳定,且有当地政府的信用作为增信,因此较为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也是目前市场上发行规模和单数最多的类型。
2.母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或担保措施
以港口、公交、公路、航空、铁路、物业管理费、物业租金等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类产品,部分原始权益人实力较强,可以不借用外部增信措施,直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部分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实力较弱,需要借助母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或担保的方式进行外部增信。该类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规模一般较大,而且相对稳定,也是相对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类型。
主要信用风险点及缓释措施分析
评级机构对收益权类产品的评级是针对证券(受益凭证)本金及投资收益能否按时、足额偿付的可靠性进行判断,主要关注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基础资产的性质、产品的法律结构、现金流支付机制等方面。在评级实务中,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存在很多特殊的信用风险点,以下将对其主要风险点及相应的缓释措施进行分析。
(一)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及缓释措施
收益权类产品还本付息的来源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稳定性越差,预测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就越大。比如,保障房类ABS以保障房的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而房地产的销售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影响非常大,因此给现金流预测带来较大困难,降低了预测的准确性。
目前该类产品的发行主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以规避现金流预测的偏差风险:首先,尽量选择稳定性较好的基础资产,从源头上规避上述风险;其次,提高各期现金流入对当期应付本息的覆盖倍数;再次,尽可能多地沉淀部分资金在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账户中,尽量降低各期本息不能偿付的风险。
针对基础资产受行业波动影响较大的收益权类产品,因极端情况下该类资产现金流损失较大,评级工作中应考虑极端情况下产品所能承受的现金流损失,其产品最终级别一般不超过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的主体级别。
另外,如果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中设定的现金流增长率偏高,且原始权益人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理由进行支持,比如明确的政府规划文件等,那么预测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时,应依据现金流历史增长率等情况(剔除增长率异常的年份数据)计算现金流平均增长率。
若压力测试下,现金流覆盖倍数低于1.00倍,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的主体级别为产品所能得到的最高信用级别,与基础资产的类型无关。在压力测试过程中,要考虑交易结构中是否有针对相应风险的缓释措施;如果没有,则须考虑极端情况下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损失情况。
另外,针对基础资产类型的差异,信用增级所需的现金流入对应付本息的覆盖倍数也会有所不同。
(二)未考虑基础资产运营成本的风险及缓释措施
理论上讲,大多数收益权类产品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并未减去基础资产日常运营的相关成本。若该部分成本未在产品的相关文件中做相应安排,则有可能影响原始权益人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额度及稳定性。
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管理人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规避该类风险:(1)由原始权益人母公司或担保公司来承担上述成本;(2)采用净收入的方式计算未来现金流;(3)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设计专门的账户储备一定的资金来应对。
例如M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相应条款中规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原始权益人偿还部分贷款,并扣留部分资金直接划入燃料专项账户,将资金剩余部分用于原始权益人的日常经营开支”。
(三)抵质押风险及缓释措施
1.收益权处于抵质押的风险
未来收益权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是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中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收益权无法分割,不能实现部分收益权的转移,若收益权处于抵质押状态,会给专项计划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此,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产品成立时须及时解除收益权的抵质押。
2.产生收益权的固定资产被处置的风险
即使收益权未被抵质押,如果产生收益权的固定资产处于抵质押状态,在债权人或担保权人依据相关合同收回或处置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会使专项计划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需专项计划通过交易条款的特殊设置缓释该风险。
例如,N公园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置了“如果土地使用权被处置则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条款”。提前终止条款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增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
(四)资金监管缺失风险及缓释措施
计划管理人对于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控制能力也是信用评级工作中须考查的因素之一。部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需经过原始权益人的账户进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其中可能会涉及原始权益人是否将基础资产现金流挪作他用等道德风险。
如N公园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防范该类风险的条款,主要内容为“原始权益人在本次专项计划监管银行设立经营收入专户,原始权益人全部经营收入按不低于60%的比例归集该账户,并授权监管银行对专户内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优先用于兑付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及偿还监管银行贷款本息。如违反上述约定,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均有权宣布本次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提前终止”。
目前部分专项计划的设计中缺失监管银行,这一缺失可能会影响产品未来现金流归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从而对产品的本息兑付产生不利影响。
(五)资金混同风险及缓释措施
资金混同风险是收益权类产品中经常会出现的风险。如X公司公交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部分现金流的来源是X市财政划拨款,而X市政府给予原始权益人财政划拨款时并未说明划拨资金的具体用途,这就导致了用于支付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补贴收入与原始权益人其他的补贴收入无法明确区分,从而使上述项目在没有相应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面临较大的资金混同风险。
在N公园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计划管理人针对资金混同风险设置了相应的缓释措施,具体条款如下:“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始权益人不得将三个主题公园入园凭证销售收入以外的款项划入资金归集账户,以保证资金归集账户的独立性。”通过上述风险缓释措施的设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专项计划的资金混同风险。
(六)集中回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及缓释措施
部分收益权类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及自身的营销目的,设置了回售和赎回的条款。如投资者选择提前回售,当期现金流可能无法覆盖剩余应付本息,从而使原始权益人面临一定的资金缺口;若专项计划未安排回售准备金,则可能导致启动差额补足和担保支付的情况。
若专项计划中有设置回售和回购条款,则需关注在产品设计中是否明确了回售资金的来源,以及无法及时归集回售资金时的缓释措施,比如是否设置了专门的回售储备金账户,并至少提前三个月按照剩余本息的一定比例归集回售准备金。同时,还须关注回售的额度及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否明确。若产品设计中未约定计算公式,当相应风险发生时可能会引发纠纷。目前,在设置回售和回购条款的部分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仅有小部分约定了回售的额度及具体的计算公式。
(七)资金归集风险及缓释措施
收益权类产品基础资产类型的多样化,导致了现金流归集的复杂性,某种程度上可能会给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影响。
部分基础资产的资金归集相对简单,如通行费收入、门票收入、公交票务收入等;而供水费、燃气费、供热费等资金归集却相对麻烦,主要原因在于其缴费方式的多样性,常见的缴纳方式主要分为现金缴纳和柜台缴纳。现金缴纳分为消费者营业厅现金缴纳、预存费用等;银行缴纳分为银行柜台缴纳、自助缴费系统缴纳、网上银行缴纳、短信缴纳等。资金流入的账户众多,归集过程繁琐,缴费时间又可能提前或延迟,致使资金归集的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该类产品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能力。
上述专项计划通过以下条款,降低监管账户的收款风险:通过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供水费、燃气费、供热费等资金收入优先划入监管账户,非经计划管理人同意,原始权益人不得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且非经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撤销。
(八)未实现破产隔离风险
很多收益权类产品都设计了如下条款:(1)基础资产转让后,原始权益人仍将继续负责基础资产的建设和运营,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正常经营。(2)原始权益人承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当基础资产不足以覆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时,由原始权益人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3)原始权益人购买本专项计划的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原始权益人不能将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转移给计划管理人或其他投资者,且在每一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本金和预计收益完全偿付完毕后,原始权益人才能享有剩余收益。
专项计划的上述条款证明基础资产并没有与原始权益人完全独立,且原始权益人须对基础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因此,原始权益人面临的风险没有因基础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原始权益人保留了基础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3号中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转让的基础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继续确认该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目前尚无有效措施规避该风险。
总结及展望
综上所述,收益权类产品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评级实务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信用风险关注点及缓释措施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随着收益权类产品的不断创新,负面清单将有可能进行调整,该类产品的特点可能会产生新的变化,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收益权类产品的特性进行完善和丰富。
注:
1.名义金额是指在资产证券化存续期间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额度。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在存续期间产生现金流额度是不确定的,一般该类项目都会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存续期间的现金流进行评估预测,出具评估报告;而债权类资产证券化在存续期间根据签署的各项合同,在不考虑逾期率、回收率等因素时,该类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名义金额是确定的。
作者单位: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
4.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四
岫岩联社于2011年11月4日在岫岩玉雕会展中心召开全县信贷资产风险排查工作大会,我社高度重视此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结合哨子河信用社实际情况,我社于2011年11月5日召开了信贷资产排查大会,会议由李立浩主任主持,副主任李建及全体信贷员参加。根据该项工作的要求,我社成立了信贷资产风险排查工作小组,主任李立浩任小组组长,副主任李健为副组长,全体信贷人员为成员。现将我社信贷资产排查的整体过程向联社汇报如下:
一、排查过程。
由我社五级分类操作员将每一名信贷员的放款明细全部打印出来,信贷副主任带领信贷员将个人发放的全部贷款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顶冒名贷款,抵质押贷款的抵押物是否正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否与借款合同相吻合,有无挪用现象,有无累大户等违规现象。我社信贷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的排查方式是通过电话查访,询问贷户今年的收成如何,何时偿还贷款,通过查访,我社三名信贷员一致认为我社的存量小额信用贷款无任何风险,无顶冒名贷款,到期后都能够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对一般农户贷款的排查,我社信贷员采用实地调查,与贷户见面,排查有无违规用款现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有无存在风险隐患的因素。对抵、质押贷款除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外,还要对抵质押物进行排查,排查是否有不足值的抵押物,抵、质押物是否正常,有无顶冒名贷款现象。
二、排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截至2011年11月25日,我社共排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40笔,金额389万元;短期农户贷款174笔,金额1870万元;抵、质押贷款46笔,金额2854万元。通过排查,未发现顶冒名贷款及累大户现象的贷款,先存在呆滞贷款3笔,共32万元,其中一笔12万元正在诉讼执行阶段;逾期贷款2笔,金额12万元,因贷户经营不善亏损形成逾期,年末有可能转化。
以上是哨子河信用社自2011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期间信贷资产的风险排查情况,有排查遗漏之处请领导给予指正!
哨子河信用社
5.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五
(XXX农信办发〔2007〕52号 2007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XXX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经营管理、监控风险状况、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X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非信贷资产。
第四条 XXX省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规范操作、科学分类、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非信贷资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统一管理是指X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制定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实行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分别对所辖非信贷资产的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非信贷资产经营和管理负责; 规范操作是指非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省联社制定的各项制度;
科学分类是指根据资产风险状况和损失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确保非信贷资产风险得到充分揭示;
审慎经营是指非信贷资产的经营要体现风险与效益原则,并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含清算中心、办事处)以及所辖县联社。
第二章 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现金、业务周转金、准备金存款、存放联行款项、专项央行票据、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未弥补历年亏损。
第七条 县联社业务发展部门、省联社清算中心负责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买入返售债券、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非信贷资产由牵头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经营管理,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牵头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制订;初步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对非信贷资产的正常与否作出初步判断;风险分类初分结果的统计、资产质量分析的汇总等管理工作,并统一对口风险管理部门。
各项非信贷资产管理详细分工见《非信贷资产归口经营管理对照表》。
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联社和各县联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协调机构,风险管理部门、会计财务部门、业务发展部门、科技信息部门、稽核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协调,审议重大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发展规划,负责对权限内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和责任认定追究工作,负责决定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业务经营部门(业务发展等部门)职责:
业务经营部门是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规范经营和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
(一)负责起草和完善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管理规程,对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负责根据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特点、性质和风险状况,配合风险管理部门起草具体的风险分类标准、操作管理流程。
(三)负责起草或配合起草归口管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负责按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分类基础材料,进行初步风险分类,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按最终审批结果及时更新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信息。
(五)对所辖信用社的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按规定的格式建立专项台帐,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非信贷资产现状,并与会计部门及时核对帐目,确保台帐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准确一致。
(七)负责按季填制非信贷资产有关报表,并对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向本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交报表和质量分析报告。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建立专项档案的保管、查阅等管理制度,收集、保管有关的基础材料、重要的法律文件、交易和会计凭证复印件以及分类材料,按有关规定归档、装订、保管、查阅、移交和销毁等,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九)负责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有交易对手类非信贷资产重大风险事项的调查核实;撰写并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报送重大风险预警报告;指定专人落实重大风险中有关风险防范的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风险管理部门。
(十)对内、外部门检查发现的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是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
(一)牵头起草全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督促相关部门起草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种类的特点、性质和风险状况,根据银监部门要求,拟订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操作管理流程。
(三)研究拟订非信贷不良资产下降计划及其考核办法,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负责定期组织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并对初分结果进行认定,超权限的需组织材料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审批。
(五)负责牵头起草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的有关制度、操作规程,明确报批程序和报批条件。
(六)负责对权限内的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超权限的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上报有关机构。
(七)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台帐和专项档案的建立合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材料完整、有效。
(八)负责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分析其风险状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九)负责收集、核查非信贷资产有关数据和资料,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和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非信贷资产风险变动情况及分析报告。
(十)组织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十一)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对内、外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并追踪检查。
(十二)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相关部门有交易对手类非信贷资产重大风险预警的管理工作;组织上报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落实有关要求。
(十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财务部门职责:
会计财务部门是非信贷资产的综合会计财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合理、科学设置各类非信贷资产会计科目,及时、准确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非信贷资产科目核算情况。
(二)负责制定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起草坏帐准备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核销的有关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配合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管理,根据需要向业务部门提供相关明细账页,协助业务部门查阅相关会计凭证。
(六)负责研究、制定未弥补历年亏损的消化措施。
(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职责:
科技部门是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科技技术支持部门。负责非信贷管理相关软件的开发、培训、优化升级等技术性工作和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对非信贷资产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
对责任认定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责任认定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牵头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部门职责:
负责对非信贷资产管理、处置和消化提供法律支持,归口管理非信贷资产诉讼工作。
第四章 非信贷资产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定期风险分类制度。每季后5日之前,各职能部门完成所经营管理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工作,登记台账,并将风险分类初分结果及相应资料移送上级或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每季后10日之前,风险管理部门完成权限内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和超权限的非信贷资产报送至有权审批认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认定审批工作,并将最终认定审批结果及时向上报单位反馈;每季后13日前,各联社完成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办事处报送汇总报表和资料;15日前,各办事处和省联社各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辖内各联社和省联社本级的汇总报表。
第二十条 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正常或损失类,如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半年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审批认定;非信贷资产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实时分类,并按有关分类流程按季重新进行审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预警监测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在非信贷资产出现质量下降、损失扩大等现象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出具预警通知书,要求经营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或损失扩大。对有额度控制的非信贷资产,还应提出调整有关授权意见,从额度控制上规避非信贷资产风险。第二十二条 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报告制度。业务经营部门应按季分析职责范围内非信贷资产客户(有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市场及业务经营的变化情况等风险现状,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季度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按季撰写非信贷资产总体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及时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统一对内对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非信贷资产现场检查和稽核审计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对非信贷类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业务经营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对非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稽核审计部门对非信贷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对现场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检查部门应及时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责成其限时整改,并进行后续追踪。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非信贷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工作。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需进行责任认定的项目名单,组织责任认定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批;监察部门对责任认定的过程进行监督,并牵头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立非信贷不良资产额下降考核指标,将非信贷不良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纳入不良资产考核中。具体考核指标为:
实际下降额=上年末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本年末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当年已在财务中消化了的非信贷不良资产(含核销和营业外支出消化两部分)-当年在联社内部账务转出的非信贷不良资产(含应收利息转催收利息)非信贷不良资产额下降实际完成率=实际下降额/计划下降额×100%(非信贷不良不降反升,则非信贷不良资产下降实际完成率统一规定为0%)
第五章 附 则
6.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篇六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改革,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中国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中国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7.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七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摘要:纵所周知华尔街出现的金融风暴之所以能够蔓延全球,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AMBS)起着一定内部推动作用。由此AMBS开始成为国内外企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对于AMBS研究则集中在其内在风险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方面。本文基于此就商业银行AMBS风险予以研究,从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进行着手分析,之后研究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以期为后续关于AMBS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郭桂霞,巫和懋,魏旭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监管:作用机制和福利效果[J].经济学,2014
[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8.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篇八
[关键词] 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法律风险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经过长大数年的探讨和准备,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开始了破冰之旅。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规章。对于正在向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中国金融业来说,这当然是值得欣喜的一件大事。但是,尽管我们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也尽管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在稳步推进,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从宏观上看,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仍然是银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涉及到诸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所以,离开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资产证券化将寸步难行。事实上,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经验也表明,法律先行是资产证券化实施的前提条件。
就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来看,尽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也出台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但是,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的程度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仍然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
第一,上述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停留在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无法克服现行法律法规在资产证券化实施方面的障碍。
第二,从《管理办法》的颁布主体及其第1条的具体规定看, 《管理办法》的制定显然绕过了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本身绕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就很难避免法律与规章之间以及各监管部门相互部门之间的冲突,从而给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带来法律风险。
第三,通观《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该办法只是在现行的《信托法》的框架下的一种制度设计,无法完全满足全面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需求。
第四,从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看,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身份的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信用增强,以及税收问题等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或空白。
二、从微观上考察,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若干具体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
1.银行设立公司形式的SPV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证券法》第6条也规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据此,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SPV。但是,SPV的设立却是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一个环节。这就意味,商业银行要么违法设立SPV,要买放弃设立公司形式的SPV。第二,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其实,SPV存在的意义只是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要一个法律名称即可。这又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要件存在一定的冲突。
2.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法律风险
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指法人的法律形式,在被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而利用的场合下,并非全面否认其法人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其作为法人形式存在的同时,在特定的事实下揭破法人的面纱,暴露其背后的真正实体,即尽管存在法人人格的外观,在法律上按无法人人格对待。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实质在于确定特定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通常表现为: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母公司)的财产满足债权。
在《公司法》修订以前,中国立法虽然没有承认类似“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一些政策性文件或者司法实践中,却有类似的做法。 而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已经在原则上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以,如果银行作为发起人在SPV的构建方面没有完全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且法院认为在某种场合,银行成立SPV并向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存在法院判决否认SPV的法人人格的风险。一旦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银行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将承担SPV的债务;或者SPV将承担银行的债务,甚至有被合并到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可能性。
3.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中的法律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资产转移之定性,即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有效性。如果是通常的资产销售,也许就不存在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也就不存在是否构成“真实销售”的法律风险。但问题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往往隐含着一对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原所有者)保持一定的追索权,从而在他无法从SPV的资产中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追索发起人;而为了提高资产转移的价格,发起人有时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又必须符合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这种矛盾的存在使证券化资产转移在资产销售和担保融资之间失去了确定无疑的分界,因为只要不是完全无追索权的资产转移,一旦进入法院审查程序,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性融资,从而使资产证券化流产。这就要求资产证券化特别法对构成“真实销售”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以尽量避免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而我国目前显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法律规定。
4.银行向SPV转让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限制,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允许商业银行法转让信贷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只解决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信贷资产的法律障碍,国有银行向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SPV转让基础资产、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向SPV转让基础资产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5.资产支持证券能否获得合法身份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这种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首先得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身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只有国务院采取适当方式认定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资产支持证券才能获得《证券法》上的证券身份,也才能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和保护。因此,如果国务院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又没有制定资产证券化特别法,资产支持证券就存在缺失合法证券身份的风险。而目前我国所谓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绕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化》的情况下制定的《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框架下运作的,只能是银行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一个非常清楚的事实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当务之急的是,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实施资产证券化特别法,以构建起一个既体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消除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与现行法律制度的紧张,惟有如此,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才能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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