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2024-11-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通用10篇)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

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有效防范和治理清真食品泛化问题,省民委近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在近期开展集中自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标

通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领域存在的“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概念泛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领域的监管,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自查时间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执法检查。时间: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0日。

三、自查内容

(一)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排查当地存在的“清真”概念泛化情况以及清真食品管理领域存在的违规经营、储存不规范、进货渠道不清真等主要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行政处罚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违规经营业户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帮助他们矫正违规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研。

1、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措施办法的情况;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相关协调运行机制的情况。

2、在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做法和经验;遇到的主要困难;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自查工作,力求抓出成效。

(二)注意方法。在自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依法管理与引导疏通相结合,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及时总结。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对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等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报送民族科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

*******************************局

****年**月**日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教委办、市直及民办学校幼儿园:

近年来,全市各学校幼儿园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新建或改建了一批中小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了很大的改观,内部布局日趋合理,加工操作日趋规范。同时,实行了学校食堂粮、油、豆制品、肉、蔬菜、水产品等大宗物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全面实行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等制度,学校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学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食堂索证还不够齐全,食品留样还不够规范,食堂管理还不到位,食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还有持提高,因食堂食品卫生、饭菜质量、饭菜价格等原因,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不断等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l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学校食堂食品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事关教育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学校食堂“公益性、服务性”的原则,健全完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管体制,有效杜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委员会。食堂监督委员成员要由学校行政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担任,其他成员5—7名。学校食堂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示,便于学生反映问题。监

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饭菜质量、师生意见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监督员要佩戴证章,对食堂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每月不少于两次。各学校幼儿园食堂要专门设立家长餐桌,每周安排2—耿有关学生家长前来学校食圣就餐,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设置家长就餐意见反馈表,实名签字,学校存档备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监管。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订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的的工作职责和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生食堂严禁私人承包,食堂必须确保学生就餐的卫生、安全、舒适,真正做到服务学生、服务教学。二是学生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严禁学校下达盈利创收任务。要建立学生食堂专用帐册,实行专款专用,学生伙食费只准用于学生食堂相应的费用开支,每月进行一次成本核算,并于下月初5号前进行帐目公示,所有帐目要如实反映

伙食费收支状况,数据要准确、详细。三是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学生伙食费实行按餐计算,分月收取,分月结算。学校不得按学期或跨月预收学生伙食费。四是严格伙食标准。每日的菜谱、价格应在就餐窗口公示。五是落实食品定点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台帐,索证齐全,不得购买“三无食品”,学校食堂人员不得私自进货或购买职工自家或亲属生产加工的食品。六是严把食品采购、储藏、加工等各个卫生关口,坚决杜绝劣质、过期和腐败食品进入校园。大宗商品的采购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七是做好食品留样制度。所有蔬菜、干菜、食品在下锅前要进行认真清洗、出锅后仔细观察并48小时留样。餐具要认真清洗、消毒、保洁。八是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各项加工、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学校要通过座谈、问卷调查、设置食堂工作意见箱、宣传栏、价格公示等形式听取就餐师生的意见或建议。所有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每月要对师生进行一次食堂备品问卷调

查,所调查人员要涉及不同层面的师生,.问卷内容包括师生关注的食堂食品的卫生、饭菜质量、饭菜价格、服务态度、满意度等主要问题,师生满意度不能低于80%调查问卷要存档备查。要切实艾挥食堂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为监督员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食堂监督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并及时反馈给学校。各学校幼儿园妻定期召开有关食堂食品卫生专题会议,对师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并限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意见人,确保食堂监督委员会发挥正常的监督职能;促使学校食堂食品管理走上规范运营,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道路,坚决杜绝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关于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的通知 篇三

编号:TZ2018-05

因目前请长假的员工较多、时间较长,此情况直接对项目工期以及人员安排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请假管理机制,便于工作更好的开展,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假期说明及请假流程(一)、各类假期说明 1.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2.病假

员工因重大疾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间,公休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小于3个月的,享受正常的保险和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公司将暂时中断员工的社会保险,取消员工的福利。

3.事假

员工连续请事假,最长期限为1个月,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员工自行承担。

(二)、请假流程

1.员工请长假需提前填写纸质“请长假申请单”(详见附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批准;

长假说明:(1)产假;

(2)病假、事假5个工作日及以上。2.办公系统中填报“请假申请”,并上传纸质“请长假申请单”,发送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系统具备条件后执行上传功能)

员工请病假销假时,需同时上传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出示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将按事假处理。

二、超期规定

1.病假、产假、事假:请假时间超出公司规定上限的,原则上将不再准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届时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再有相关岗位需求,公司会优先对其进行考虑。

2.旷工(1)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2)员工日常请假,超期未上报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附件:请长假申请单

2018

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四

各班级:

根据《学校工作人员手册》“班主任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经部党支部研究决定,本学期学生管理工作试行以下“四项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学生考勤情况周报表制度。学生考勤既包括正课时间的考勤,也包括早操、晚自习考勤。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对本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对学生出勤情况实行一周一报,每周报班主任老师签字确认。《学生考勤情况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老师留存,一份每四周报财经部一次。班主任老师要及时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对学生违纪要及时批评教育。待学校制定统一的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后,我部将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周报表》的记录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二、推行班主任工作日志制度。班主任工作日志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班主任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班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在处理有关特殊事件的重要证据。班主任工作日志要做好八个方面的记录:①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内容;②与学生谈话、与学

生家长联系和跟踪教育的情况;③召开班会的情况;④学生干部、入党积极份子选拔与培养情况。⑤深入学生宿舍的情况;⑥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⑦班主任例会部署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⑧学风建设、班风建设情况等内容。班主任工作日志的记录情况将作为班级量化管理和优秀班级评比的加分项目。每学期期末我部将对班主任工作日志进行评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建立班主任与学生的谈心制度。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本学期是“三校整合”后的第一学期,各项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班主任老师在做好其他工作的同时,力争做到与本班30%以上的学生谈心一次。并将谈话内容、时间、目的、效果记入班主任工作日志。

四、建立与学生家长的通讯联系制度。班主任老师要掌握每名学生家长的通讯联系方式,建立《学生家长通讯录》,保证与学生家长的通讯畅通。定期或不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思想、学习等情况。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对于不配合学生教育工作的家长,我部将报请学生处酌情处理。

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中小学: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网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初步建立和完善。但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还暴露出不少问题,为了不断规范我区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请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学籍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管理好本校的学生学籍,建好学生的学籍档案。

附:

1、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攀教基〔2009〕24 号)

2、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学籍管理12个附件请在资源中心下载

攀枝花市仁和区教育局

2009年6月9日

攀枝花市教育局文件

攀教基〔2009〕24 号

攀枝花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已于2008 年9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除本届高三以外的中小学生学籍已全部进入学籍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目前运行情况基本正常。通过近一学年的使用,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明确要求如下,请各中小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生信息采集

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数据校验核对工作在每年的9 月20日之前完成。各学校必须确保所采集的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录入学籍信息前学校学籍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学校必须录入的学生信息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籍号、学号、班级、学生来源、是否本地生源、联系电话、民族、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就读方式、是否流动人口、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即:农民工子女)、政治面貌、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明确到乡镇)、户口类别、邮政编码、入学方式、入学年月、学生类别、健康状况、国别、原学校名称、中考证号(义务教育阶段不填)、中考成绩(义务教育阶段不填)。其它信息如:家庭成员信息、考评信息、贫困补助、奖励信息、处分信息、学生简历等为选填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集和使用。所有信息模板都可从学籍系统导出。学生身份证号码非常重要,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空,否则在发生异动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审批。个别没有户口和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可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临时身份证号码代替(操作方法见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转学

(一)转学条件: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教育。

(二)转学时间: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为学期结束前一

周或开学后1 个月内,学期中途和期末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三)转学流程:

1、市内转学流程。第一步: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接

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接收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第二步:转出学校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学生电子学籍通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提交接收学校,接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接收。第三步: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跨市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还需在《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中的“会考成绩” 栏加盖市(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专用章),同时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学生转学申请。第四步: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或《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学生转学申请,学生电子学籍自动分配到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为学生分班。

2、市外转入。因目前全省各市州学籍管理系统还未联网,市外转入的学生学籍无法在网上进行接收,需要接收学校新增学籍。过去通常使用在“学生修改”中“增加”,但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会导致这部分学生无法统计到转入学生人数中,因此不再使用。现统一使用规范的操作,操作流程如下:

第 一步: 进入“ 日常管理”——“ 异动管理”——“ 异动申请”——“新增”——在“转学(转入)”中选择“市外转入”——填写学生基本信息——提交申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学生学籍进入系统。

第二步:再进入“学生管理”——“信息维护”——进入学生所在班级选中新转入的这名学生,补充完其他必须采集的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学生信息即补充完整(这一步骤不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自行操作即可)。说明:我们已要求浙大网络完善市外学生转入功能,完善后仅用第一步操作即可完成。但在未完善之前,为确保学生信息完整,请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步骤操作。

(四)纪律要求。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否则无法取得学籍。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转学联系表后要及时签署意见,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按照学籍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转学流程进行学籍转移操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不丢失和及时转学。

三、关于休学

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休学申请(必须填写休学开始和结束日期,否则不予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休学手续。休学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四、关于复学

在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学校在系统中登记复学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五、关于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随班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六、关于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退学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办理。

七、关于高中会考

(一)在会考系统中,以普高学生入学年称呼“XXXX 级”,如:2008 年入学,称为“2008 级”;以毕业年称呼“XXXX 届”,如: 2008 年毕业学,称为“2008 届”。这一称呼与过去惯例完全不同,请各高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注意。

(二)目前,高2007、2008 级学生已全部进入学籍系统管理,且2007 级在高一会考的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成绩已传至会考系统,请各高中学校查看、核对。

(三)凡2009 年毕业的本届高三学生因会考成绩不合格未取得高中毕业证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允许在2009 年6 月或9 月再参加一次补考。2007 级及以后的学生毕业后不再允许补考。

(四)已进入学籍系统管理的高2007、2008 级学生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安排进行正考和补考,今后不允许在正考时安排学生参加补考,否则成绩无法上传至会考系统。

(五)凡2006 级学生留级到2007 级、2008 级的,因其过去的会考成绩未上传至会考系统,需参加所在年级的会考,否则将造成毕业时会考成绩不全无法取得毕业证。2007 级学生留级到2008 级的,因其成绩已在会考系统中存在,不需再考。

(六)因会考系统和学籍系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凡高中学校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分班调班等操作后,需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基教处学籍管理员重新将每届考生名单从学籍系统导入会考系统,否则会考系统中考生信息仍按原班级显示。

附件:

1、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2、学生学籍信息填写说明

3、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学校版)

用户手册

4、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教育局版)用户手册

5、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暨毕业会考系统(学校版)操作说明

6、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暨毕业会考系统(教育局版)操作说明

7、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8、攀枝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9、攀枝花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

10、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11、学生照片采集程序

12、JpG 图片批量压缩助手2.0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教育中小学 学籍管理 通知

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六

西教通字〔2011〕85号签发人:王平令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学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管理,确保教

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教职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教职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全市干

部教师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干部教师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

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在具体工作中,仍有部分单位存在管理不

规范的问题,如个别单位不能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随意增

设工作机构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个别教职工缺乏组织纪律性,超

假不归、手续不全;个别单位未经教体局同意,以支教或挂职锻

炼等名义擅自安排教职工到其他单位或接收其他单位教职工到

本单位工作;个别单位未经教体局批准,擅自招聘编外用工。这

些现象暴露出个别单位在队伍管理上的疏漏,造成了师资力量的流失。干部教师管理涉及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编制核定、岗

位聘任等多个方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由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干部教师管理工作,杜绝上述现象的再发生,确保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规范干部教师管理工作

(一)干部管理方面

1.要严格配备标准。今后,各单位要按规定标准设立学校工作机构,配备领导干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目前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采取适当方式,逐步调整分流。

2.要严格管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镇办教委需选拔任用或调整学校干部、市直学校需内聘干部的,均须按照事前沟通、书面报告、组织选拔、讨论任免、事后备案的程序进行。今后,凡未经教体局同意任免的镇办学校干部和市直学校内聘干部,一律不予认可和备案,并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要严格备案制度。镇办教委或市直学校经教体局同意,选拔任用或调整的领导干部,须及时到教体局政工科备案。

(二)教职工管理方面

1.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任何单位无权批准或放任教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教育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要严格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要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2.要严格规范教职工调配工作

(1)严格调动审批制度。教职工调动要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教委)同意、教体局批准的程序进行,严禁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擅自离开原工作岗位。

(2)严格系统内借调管理。除教体局统一组织的借调帮助工作、交流学习和支教活动外,系统内借调须报教体局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借用其他单位教职工帮助工作。

(3)严格系统外借调管理。系统外借调教职工,须经教体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教职工脱离教育工作岗位。

(4)严禁学校招收代课教师。各学校除安排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外,不得招收代课教师顶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招用编外临时用工(含幼儿教师)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西教通字[2010]103号),按程序报经教体局同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临时招聘的幼儿教师,须为幼儿师范毕业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教体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干部教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干部、教师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政工科、监督监察科相关人员组成的督查小

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干部教师管理责任追究制,凡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干部教师规范管理通知

莱西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

7.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七

各派出所: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户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新生婴儿户籍。

个别派出所在新生婴儿登记入户工作中,把《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证明作为新生婴儿入户的必要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既违背新生婴儿登记入户的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又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各派出所要正确认识、准确适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后,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这一规定。

要坚持出生登记随父或母的基本登记原则,同时要准确登记新生儿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姓名、身份号码、监护人关系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等信息。(一周岁以上应按补录报审批)

二、严格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政策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2007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及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规范姓名变更。

姓名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标志,不应轻易变更,特别是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对于因父母离异更名和因收养、解除收养更名或确因公安机关登记出错更名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2006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开江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报县局审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要求变更姓名的,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规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在办理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业务时,户籍民警必须通过公安部、省厅的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比对需更改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人员有无违法犯罪信息记录,经查询比对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把关无户人员补登户籍。

去年,我局加大了对农村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的力度,全县无户人员的户籍问题已基本解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利民政策不断出台,以及人口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钻取国家的政策空子,重复补登(录)户籍,造成一人多户或重人重户。为此,今后各派出所要加大对无户人员补登(录)户口的审查力度,对于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要严格审查上户资格,派出所要对补登(录)人员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户籍情况以及其本人的婚姻状况或学籍状况进行调查,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由社区(驻村)民警负责,见本人附人像询问了解情况,调查核实要有明确的调查结论,并形成书面的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无户人员上户时必须坚持三级查询制度(即必须在公安部、省厅、市局的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比对)看是否有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中要特别注意甄别那些姓名、年龄与补上户人员相近人员的情况,防止别有用意的人员通过改名换姓重复登记户口。派出所在补登(录)无户人员信息时应将无户人员的人像信息采集到人口信息库中。(1996年及以后出生并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落户,按出生相关规定予以补登或补录,但仍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查询比对以确定是否重复登记)

五、居民身份证换发问题。

派出所在办理身份证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受理流程》,坚持户籍信息核对、申(换)领人员身份信息签名确认制度;由申(换)领身份证人员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整理归档保存。派出所发放身份证时,按市局要求应在人口信息系统填写“领取”信息,并收缴领证票据,要坚持受理机关领取或邮寄发证制度。

六、加强户籍档案管理。

8.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八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 件

民发[2008]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小动作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

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残废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

范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运动队得。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

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地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并以较低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三)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办公厅

9.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九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医疗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医院研究决定,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如下:

购置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体采购的原则,确保所购设备质优价廉。

医疗设备采购办法和程序: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购买申请及论证报告,经医务科上班分管业务院长,业务院长与科室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提出购买意见,分管设备院长与设备科再次论证后经院长上报卫计局,经考察后,最后公开招标购买。

临床科室有关人员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上报购置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项目论证:

1、社会效益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技术可行性

4、设备维修保养论证

5、安装条件论证。

(二)项目技术评价

1、技术先进性

2、设备可靠性

3、可维护性

4、设备选型

5、安全防护

1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篇十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管理人员招聘工作,建立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招聘机制,现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学校各单位空缺的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岗位应首先面向校内正式职工公开竞聘,确无合适人选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时间

一般每年两次:4月、10月。

三、应聘者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2.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

3.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985”或“211”重点高校或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可适当放宽。

4.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岁及以下。5.适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6.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考虑。

四、招聘程序

1.各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招聘申请,包括所需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招聘条件等。

2.人事处在学校及相关网站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应包含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申请,负责应聘人员基本条件审查。如符合应聘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少于拟聘人员的2倍,原则上应重新公开招聘。

4.各用人单位初选。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招聘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负责对通过基本条件审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初选等工作,按招聘岗位数50%至100%的差额确定通过初选的人员名单,并将《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岗位人员进校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初选情况及讨论结果等报人事处。

5.通过初选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等信息)在人事处主页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6.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管理人员进校考核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对通过初选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按招聘岗位数确定进入实习考察的人员名单。

7.各用人单位安排通过学校考核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两周,实习期间由人事处组织心理测试。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在《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岗位人员进校审批表》中填写实习考察结果,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书面交人事处。

8.人事处根据实习考察和心理测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人事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9.公示期满,由人事处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就业协议或工作意向书。

五、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六、严格招聘纪律

对于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或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行为,取消参加考核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并予以清退。

七、招聘工作开展平台

主要依托学校信息门户系统的人事管理系统(招聘管理子系统)开展: 招聘信息发布和投递简历:http://zhaopin.uestc.edu.cn/zpstar/; 岗位申请和简历接收等:http://portal.uestc.edu.cn/index2.jsp。

八、专职辅导员、机关与直属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招聘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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