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备案表

2024-06-24

增值税免税备案表(通用6篇)

1.增值税免税备案表 篇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10-29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加强对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相关税务处理,经研究,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日常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享受跨境服务免税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2.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第3目至第(九)项跨境服务的,除应符合上述(1)、(2)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

(2)跨境服务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二)申请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附件1);

2.跨境服务合同;

跨境服务合同格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求。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其内容如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服务发生地、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对于无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框架合同,纳税人还应提供履行框架合同的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订单等视同合同资料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归集一次性备案方式。

跨境服务合同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代表签名或企业盖章。

3.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跨境服务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所列第(1)项材料,如第(2)、(3)、(4)项材料已足以证明相应的跨境服务地点在境外发生的,可不提供第(1)项材料。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材料;

(2)人员、设备出入境记录、境外设施(设备)登记资料;

(3)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应提供境外会展主办方出具的参展证明材料。在境外举办会展,应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场馆租赁协议;

(4)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材料具体要求按本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执行)。

4.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载货、载客提单或舱单。提单或舱单数量较多的,可提供汇总清单;

(2)出入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入境签证证明。

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即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第3目、第(九)条跨境服务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

(1)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应提供境外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包括机构所在地租赁协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应出具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2)提供跨境服务免税的结算单据;

(3)从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和记账凭证;

(4)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还应提供本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本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

(5)提供离岸服务外包服务的,还应提供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或《接包合同信息表》;

(6)提供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采用播映方式的,还应提供境外《第三方监播报告》。采用书、报刊、杂志等方式的,应提供首页封面(要有书刊号)及广告版面复印件。利用网络提供的广告服务的,应提供网络界面(要有域名)截屏纸质材料;

(7)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还应提供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8)对不动产或货物实体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还应提供不动产或货物实体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计服务,应提供本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提供的设计服务如涉及不动产的,还应提供不动产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上述第3、4、5目证明材料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留存。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提供汇总清单作为附报资料的,其相应的纸质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由企业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1.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的,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从2013年11月所属期开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2.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应在税务机关下发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核定的减免额度内,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中填报,“项目”选择“出口应税行为”,税目选择相应试点服务。

3.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应在《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核定的减免额度内,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报,“项目”选择“出口免税销售额”,税目选择相应试点服务。

4.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要求的各项资料。

5.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如服务价款、服务时间、服务发生地、接受服务单位发生变化)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如提前终止合同执行,跨境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后仍属于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变化后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跨境服务备案申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时,发现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意备案的,向纳税人下发《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7.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8.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调整已享受的免征增值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1)纳税人未按本公告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申报免税的;

(2)纳税人隐瞒合同实质性变更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3)纳税人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纳税人跨境服务业务不真实,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跨境服务免税规定条件的;

(5)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6)收款凭证是冒用的。

二、关于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的有关要求

(一)清算对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跨境服务收入的试点纳税人。

(二)清算时间

上述清算对象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月28日前完成清算工作。

(三)清算程序

1.补办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52号公告规定的,应将2013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所有跨境服务合同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与服务接受方签订的每份跨境服务合同应单独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并提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2.提交清算资料

除上述补办合同备案提交的资料外,纳税人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前期试点期间的税款清算手续。

(1)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附件2);

纳税人应对照52号公告规定,对已申报和未申报跨境服务收入进行清理,完整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相应栏次,据以确定前期试点期间应征应退增值税税额。该表应与申请一次性备案的全部跨境服务合同中注明的合同事项相匹配,并与已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数据相关联。

纳税人在2012年及201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均取得跨境服务收入的,应按分别填报《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以及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计算说明及记账凭证;

(3)纳税人申报的跨境服务免税收入数据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中登记的销售额金额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4)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与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不具有合理性的,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备注栏中标记,并提交书面说明。

3.填报要求

纳税人已进行免税申报的跨境服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调增销售额计算”栏次填列相关金额,作为补缴增值税依据。

纳税人在52号公告出台前未作免税申报,但作为增值税收入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补备案后,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调减销售额计算”栏次填列相关金额,据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既有补缴又有退还增值税的,可以合并计算应补(退)税额。

为平衡财税支持政策,对于已享受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服务企业,如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算办法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退税。待企业重新计算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办理财政资金清理等手续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相关规定

(一)收入核算

纳税人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二)发票开具

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则不属于免税备案的范围。

(三)进项税额核算

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跨境服务备案管理及税款清算工作,加强对跨境服务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及辅导,妥善处理跨境服务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D:360安全浏览器下载u8de8

附件2: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

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do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篇二

日期:2014-02-25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东莞市国税局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所需资料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①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②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3.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项目 篇三

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抵免)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1---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3---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6---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除了报送上述(1)、(2)(5)、(6)(7)项资料外,还需要报送(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减免对象:

1、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二便函〔2008〕5号]。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8---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减免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3)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5)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对象: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

---9---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增值税免税备案表 篇四

一、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设置

1、必须保证计算机系统中的浏览器IE为6.0及以上版本。

2、对浏览器IE进行设置:

由于在项目管理系统内公文处理等流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删除附件以及查看正文的功能应用ActiveX插件完成,请用户根据以下操作在设置本机ActiveX插件:

在用户桌面选择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点击鼠标右键,如下图所示:

出现如下界面:

击【

选择本地Intranet,点击【站点】,出现如下对话框:

点击【高级】出现如下对话框:

将http://124.133.54.13/g2/ 添加到图中所示标记的空白处。点击【添加】添加成功的网站将在下方空白处显示,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界面:

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的界面:

点击【自定义级别】,出现如下对话框: 重置选定为如图所示的安全级为低,设置中ActiveX控件和插件按如图所示选择为启动。

设置完毕点击【确定】回到如下界面:

点击【应用】后点击【确定】,完成ActiveX插件的设置。

3、将计算机显示模式调整为1024*768象素显示模式。

二、进行企业注册。

到省经信委网站(http:///)处室之窗栏目中点击技术改造处,在技术改造处新窗口右上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免税申报企业登录”栏中,用户名: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密码:输入自已设定的密码(必须记住),进行注册,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有关企业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号、生产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企业注册后,需所隶属经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登录,进行以后的项目备案、核准、免税办理工作。

在企业注册时要特别注意企业隶属关系,按项目实施地址可填为“县/区”。如荣成市企业将隶属关系填为“市级”,则荣成市经信局就无法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旦注册成功后,发现隶属关系填错后,请通知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省经信委给予处理。

企业注册前,需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制成jpg格式的图片文件(用手机或数码相机拍照即成)并存于计算机或U盘中备用,按系统提示上传。

三、填报备案、核准项目信息

企业注册成功后,要特别注意的是,首次填报有关备案、核准项目时,需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按要求填报企业注册资本、上资产情况、上生产经营情况(收入、利润、税金、创汇)、上企业主要产品能力、产量等信息并提交系统。

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完成后,按要求对备案、核准项目按照现有备案表填报有关信息后提交系统。

利用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需办理核准手续,需提报项目申请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部门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申请报告需附项目国产设备清单和引进设备清单。

其它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四、免税手续办理。主要是按系统要求填写有关免税申请表、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并提交系统处理。

5.增值税免税备案表 篇五

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副本,三证合一无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备案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盖企业的公章 9.备案申请表,盖企业的公章

10.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盖公章)、保证书(盖公章、法人章)11.验资报告复印件,盖企业的公章

12.企业介绍(包括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等),加盖公章 13.项目产业政策条目与所进口设备的关系说明,加盖公章 14.最新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1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单据

注:1-5海关验原件留盖公章复印件资料。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2、3项不用提供。

审批:

1.发票,装箱单,合同,代理协议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每页都盖)2.设备工作原理说明,彩图。盖公章

3.免税申请表(盖申请单位公章,每一张可写5项商品)4.技术合同(第一页盖申请单位公章,然后盖骑缝章)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保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6.增值税免税项目汇总(推荐) 篇六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收入;

(二)殡葬服务的收入;

(三)婚姻介绍服务的收入;

(四)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的收入;

(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收入;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

(九)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一)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十二)2018年底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收入;

(十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十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十五)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十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二

十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一篇:个人党员共性承诺下一篇:“日行一善我先行”征文讲故事比赛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