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

2024-10-27

农民工医疗(精选8篇)

1.农民工医疗 篇一

一、农民工综合保险保障包括两部分:

1、住院(无门诊)

起付线——住院支付限额

报销85% 住院支付限额——大额封顶

报销80% 包含门特 12种重大疾病

2、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交费方式:

工资的2%

工资标准:1425——8280(2010年标准)1425*2%=28.5(2009年最低标准1260)1260*2%=25.2

三、按最新政策:参加农民工综合保险保障半年要按职工交纳社保(2010年11月18号每日新报)

交费基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0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按此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

(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

(五)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

(六)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人均筹资标准为969元。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

三、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0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农籍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28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10600元。

五、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10,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交费比例:

工伤保险解读

近来有很多市民来电咨询,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职工个人用不用缴费?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保中心,针对这些问题请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自2006年9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7月起,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9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

同时,针对行业特点,本市还出台两项工伤保险参保新政策。一是,自2008年1月10日起,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为建设项目所属农民工缴纳建筑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二是,自2008年6月起,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本市各类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方式,为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方式为单位所属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问: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申报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结算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保险保障: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参加农民工保险半年以上要参加职工社保:

天津:农民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2010-11-18 17:01:09 来源:每日新报

[提要]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简要内容: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今后农民工在津打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上养老保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离开天津,到别的地方打工保险能不能跟着走?为此,记者专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天津到别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走。

天津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只要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记者 李茜 通讯员 曲颖)来源:每日新报

2.农民工医疗 篇二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近年来, 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政府越来越重视, 也不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 在2006年5月,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高认识, 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中心, 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建筑、采掘和服务等行业为重点, 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 争取在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目前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医疗保障也成为全社会亟待关注的现实问题, 也成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

首先,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 是事关农民身心健康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如今, 我国每年大概有一亿多农村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 提高这一亿多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对于提高其他九亿农民身体素质的提高, 甚至是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增强都有积极的作用, 从而可以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内在地要求我们以平等、公正为准绳, 努力创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的精神。再次, 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 也是农民工自身的迫切要求, 有助于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为农民工较少医疗开支, 快步进入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费用高。尽管近些年来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策, 但由于操作性不强, 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农民工到城里工作大都是在环境相对恶劣, 条件相当比较艰苦, 而工资水平却相对比较低的行业。高负荷的劳动, 高危险的工作, 使的许多农民工生病受伤是不可避免, 但是高昂的医药费让大多数的农民工望而却步。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6年11%的农民工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 5%的人患病后为节省花费而选择自我医疗;2 4%的人患病后虽然去就医, 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只有在疾病比较严重时, 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就诊;而在应该住院治疗的病人中, 有30%的人选择放弃住院, 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

(二) 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不足。目前, 虽然国家和部分省市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 例如2006年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中虽然明确提到, 要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 尽量争取在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但在目前, 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 使得在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进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是对参保的农民工有限制。现有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大都只适用于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而没有此类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则被排除在建立医疗保障之外。其次, 农民工的参保方式也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多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替农民工申报, 并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就意味着农民工是否参保、能否参保, 并不是农民工自己决定的, 而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而用人单位往往会逃避责任拒绝给农民工参保。这些制度保障的缺陷也使得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困难重重。

(三) 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意识比较淡薄。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意识不强, 首先是一些农民工认为自己目前年轻力壮, 无病无灾, 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 也不愿意交纳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而且大部分的农民工对医疗保障制度了解甚少, 几乎没有多少相关知识, 因而其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不高。其次, 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 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没有给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的意识。再次, 政府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的认识也不足。种种原因导致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意识低, 很少的农民工参与到医疗保障体系中。

(四) 与农民工医疗保障相关的配套机制不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了很多相关的部门, 例如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这就需要在这些部门之间建立多方协作机制。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避免因一个环节的疏漏导致执行时出现阻碍。但是在目前, 要建立这样的一个完善的机制及其有效的运营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还需要国家政策给予一定的支持, 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探索。

三、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 广拓渠道, 多方面筹集农民工医疗保障资金。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差, 他们一旦遇到疾病, 就很有可能因此而失业, 导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甚至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如果农民工加入医疗保障, 那么医疗保障会减少农民不少的负担。所以, 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必须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首先, 可以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工三位一体的支出结构, 共同的为农民工加入医疗保障出资。其次, 应该建立与城镇职工同等性质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使农民工确保最低的生活保障。这样, 有了一定的保障, 可以免去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农民工生病才可能去医院检查, 而不是担心花钱而强忍病痛。

(二) 加强政府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的保障效力。首先政府应该以立法形式确立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说是分担农民工医疗风险的有效途径, 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工因遭遇各种疾病带来的后顾之忧。其次, 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体系。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和就业方式, 根据不同的农民工的特点, 分阶段制定出符合农民工利益的特殊的社会保险政策。再次, 政府应坚持“低标准, 广覆盖, 可转移”的原则, 制定灵活的参保缴费标准。切实的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标准, 为农民工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最后, 要加强地方政府在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中的作用。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保障方法。

(三) 加大宣传力度, 使农民工增强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一方面, 要通过宣传医疗保障的相关知识和政策, 使广大农民工了解到参与医疗保障体系中该自己带来的好处, 让农民工明确这是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从而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 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 要加强法制宣传, 让用人单位认识到自己在农民工医疗保障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负哪些责任, 而且清楚未尽职尽责时应该受到的惩罚。另外要加强道德宣传, 让全社会的人了解农民工这一群体, 尊重这一群体, 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唯有如此, 农民工才能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中去。

(四) 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 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首先要坚定不移的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及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合作, 共同找到一条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地途径。其次, 要加强医疗体制改革, 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 切实的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确立, 采取多元化的制度安排, 以适应不同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需要。

四、总结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农民工享受合理合法合情的医疗保障, 不仅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的需要,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出发点。虽然现在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问题已经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 各地方政府也做了一些工作, 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仍然需要花大力气进行改革。社会各界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 从而为达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彭兴庭.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障”之路[J].价格与市场, 2007, (01)

[2]、苗秀杰.从制度和机制上维护农民工利益[J].领导科学, 2006, (07)

[3]、今年2000万农民工被纳入医保[J].农技服务, 2006, (08)

[4]、孔德霞.关注农民工——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西北人口, 2006, (06)

3.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探索 篇三

农民工是我国特定历史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民”指户籍,“工”表明职业。综合有关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群。农民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其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创造的社会财富却有极大反差。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保险的范围看,医疗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不仅包括补偿由于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补偿疾病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甚至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维护等;狭义的医疗保险仅是指医疗费用保险。

1 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现状

1.1 农民工生存状态

中国社会保障网于2006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达1.2亿人左右,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约2亿人。他们以青壮年为主,16至30岁的占61%,31岁至40岁的占23%,平均年龄为28.6岁;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占66%);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仅占53.70%;收入大多为500至800元,近10多年农民工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为负增长;能基本按时领取工资的占47.2%,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很低,医疗保险参保率在10%左右。大多数农民工采取“两栖”的生活方式。有一定积蓄后就返乡的农民工比例占39.07%,计划在原城市里长期打工的占8.13%,视工作情况定夺的占37.48%,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去其他城市工作的占15.32%。

1.2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农民工现象的必然性,并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以流动就业为主。随着20世纪80年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劳动力供给总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农民工的规模将会继续扩大。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成了徘徊在城市和乡村边缘的“亦工亦农”的群体。按照现行的医疗保险模式,他们处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断层。户籍不属于输入地,或者不是长期在一个地方务工,就很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强调户籍和就业状态,导致了他们在福利待遇、防病治病、保险保障水平方面的严重滞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到管理成本、经济条件、政策差异、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外出打工,使得他们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却因为种种限制而难以享受到优惠,如:城乡卫生服务价格不同,消费水平有很大差异;参保关系转接困难;报销手续烦琐等。

1.3 农民工医疗保险已开始得到国家重视

我国的福利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经济与福利只有协调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社会医疗保险需要有对弱势群体保障的网底功能,作为健康权益保障的底线。否则,长期忽略他们对公平待遇和享受保险及医疗保健的希望,将会长期给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我国致力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保覆盖面,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被提到了议事日程。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迅速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各地都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2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农民工比较典型的特征是年轻,身体好,疾病风险低;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低。因此,为保证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有效的实施,在设计上要照顾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不能简单地照搬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鉴于农民工在城市之间及农村和城镇之间的流动性,设计方案时要尽量考虑农民工参加医保与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确保参保农民工在流动之后依旧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1 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

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应能够和它们顺利衔接,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因为流动带来的管理困难和保险补偿困难。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运行平稳的格局。

适应农民工区域流动特点,减小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接的障碍,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维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需要实现统筹区域间、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统一化管理。这就要求尽量将农民工医疗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同时也要加强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衔接,避免产生这样一种不利于农民工的现象:在青壮年、低疾病风险时,在输入地缴纳保险费用,而在年龄大,处于高疾病风险时返乡,此时,要么保险关系已经中止,要么就是输出地承担补偿风险。一般来说,农民工输入地的经济发展往往优于输出地,如果在输入地缴纳保险费,却要输出地承担补偿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在经济上显得不公平。所以需要考虑在民工返乡后,将其在城镇结余的款项转回农村,以保持各地的收支平衡。

2.2 农民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比较

各地在实施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时,也遇到一些尴尬,如:农民工不愿去打工城市规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大多数农民工认为自己身体很好,基本不会有大问题,常采用自行买药治疗或去邻近的小诊所就诊。定点医院遭到农民工冷遇的原因:一方面,定点医院虽然医疗水平和就诊环境都很好,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级别高的医院,收费也高,即使医疗保险按照比例给予报销,农民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高于其在非定点小诊所就诊的花费。另一方面,农民工不仅担心医药费,更担心因为看病而产生的误工费。定点医院数量少,前往就诊在路上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并且级别高的医院病人流量也大,看病排队等待的时间会耽误他们出工。

因此我们选择定点医院时,需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农民工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进行比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是农民工直接支付的医药费用、误工带来的费用损失、看病直接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效益包括直接效益、间接效益和无形效益。直接效益指节省的卫生资源和健康的改善,健康的改善可以用意愿支付法衡量;间接效益指减少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如农民工早日康复后节省的费用和恢复工作所创造的财富等;无形效应是指减轻病痛及康复后的愉悦。应分别调查农民工发病率较高的疾病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此类疾病的治疗费用,也需要对农民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获得的医疗服务满意度和治疗费用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只有这样选择的定点医院才能被农民工乐于接受。

2.3 就医经济风险测量

应把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额两方面结合分析就医人群的经济风险状况。其基本方法是把就医人群按每次产生费用的高低分成若干组,分别测量各组段的就医人次和就医费用的绝对数和相对值;同时计算各组段的累计就医人次和累计费用的绝对数和相对值;把就医人群按门诊和住院分组,比较两组人群在不同费用水平的就医人次和就医费用分布,分析接受不同服务项目的人群在各费用水平的概率分布和费用分布。人群中,就医者和未就医者,就医的经济负担是有和无的关系。对整个人群而言,其就医经济风险,也就是就医者潜在的经济负担。每个人均有患病就医的可能,如果一个人患病就医的话,则需承受一定的经济风险,而风险程度则视疾病类型和享受的医疗服务类型来确定。根据风险损失额的分析可以进行保险费率测算,为医疗保险方案提供补偿比并为费率计算提供实际数据,以保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一般情况下,门诊风险概率大于住院,而住院次均风险损失额远大于门诊就医。门诊就医虽然频率较高,但一次费用不高;而住院费用有些数额较高且常在短时期内支付,难以应付,成为就医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而就医经济风险测量这一方法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提供了理论和数据支持。

3 结论

农民工医疗保险因为农民工的特性,和其他医疗保险相比,设计和实施更加复杂。而借助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相信农民工医疗保险会设计得更合理、更科学。

4.农民工医疗 篇四

张宜

摘要:随着广东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地域经济被打破,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广东。这些数量不断增多的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却始终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然而,外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广东现阶段的医疗保障制度现状、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以及外来人口的基本结构等方面,揭示了广东外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现状和主要问题,并以“公正、公平”为价值导向,提出完善外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的对策建议,对广东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关键词:广东;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医疗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广东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流动的目的地,广东是全国吸纳外来工最多的省份之一。目前我省跨县区流动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超过2300万人,约占全国的1/4;其中本省600多万人,外省1700万人;农民工约占75%。外来工已成为我省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的影响。农民工的比例更是占大部分。外来农民工是广东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号召下,完善广东外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将成为促进广东经济发展、维护广东的社会稳定与公平、构建广东和谐社会的一个急需解决问题。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现状分析

1.1社会保障支出状况及分析

1.1.1广东省社会保障总体支出状况及分析

1 广东省2001-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如表1-1所示:

表1-1 广东省2001-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表 社会保障分项支出(万元)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养老保险 1344255 1620084 1972110 2335215 2799381 医疗保险 178414 356784 573139 765123 933241

失业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178904 252053 304539 336839 417445

社会保障补助 197211 299266 377824 370069 435836

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亿元)216.81 280.43 346.18 410.7 470.2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元)286.6 366.6 448.2 526.3 595.3

102052 65182 118501 79043 1320008 109940 124691 121690 145017 13522 2001-2005年广东省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和人均社会保障逐年增加,且增度加快。2001-2005年广东省社会保障支出数据表明: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由2001年216.81亿元增加到2005的470.2亿元,5年增长216.1%,年均增长43.4%。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由2001年的216.81元增加到2005年595.3元,5年增长207.7%,年均增长41.5%,社会保障总支出和人均保障支出都呈高速增长状态,且增长比例基本同步,表明广东省社会保障总支出和人均保障支出增长率都在高速递增状态。广东省对社会保障支出增加,隐性表明近年来群众对社会保障需求在增大。

医疗保险居重要地位。细分各个分项保障支出增长可知:医疗保险在2001-2005年间,总增达到523.1%,比同期各类保险高。由此可知,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维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等都有着重大意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1.2广东省城市和农村的医疗保障状况分析

截至到2006年12月,广东全省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421.1万人,比上年增长15.4%;全省共有123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3048.07万人,比上年增长24.3%。但据全省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广东城市42%、农村38%的群众患病后未到医疗机构就诊,城乡患者由于经济原因而未住院的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的比例为29%,在广东,城市为56%,农村为75%,)。

2 2 广东省外来人口的基本结构、职业特征和生活状况

2.1广东省外来人口的基本结构

目前,我国平均外出时间大于6个月的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27亿,其中78%为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近5年来,全国城市农民工数量以每年300万的速度递增,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就有9000多万农民外出务工。俗话说:“东西南北中,发财到广东”。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使广东成为外贸大省、经济大省,更成为外来人口大省。自20世纪80年代出,外来工进入广东成一股潮流,到了90年代已成为珠三角众多生产线上不可或缺的主要劳动力。

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00年,广东全省户籍人口7473万,加上外来人口,全省人口为8633万;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4752万,占全省人口的55%;其中属劳动力人口的(15岁—64岁)为6030万。专家分析,外来工占广东全省劳动力人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在广东的就业岗位中,平均每三个就业岗位就有一个属于外来工的。

2.2广东外来人口的生活状况

外来人口的生活状况与城市居民比较而言,是处于贫困状态。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可以由下表2-1表示。从表中比较可知:外来人口属于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收入来源、住房条件、就业行业、子女教育等方面都要劣于城市居民。

就业行业 收入来源 住房 医疗 子女教育

表2-1 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基本生活比较

城市居民 城市外来人口

多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 多在私企或自我雇佣 制度性工资和单位福利 市场性工资、无单位福利 福利分房或在住房补贴情况下

租用商品房或公有住房

购买商品房 公费医疗 自费 义务教育 交赞助费

调查发现,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他们的劳动强度高,收入低,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居住条件、饮食卫生均较差,健康知识相对缺乏,是传染性疾病的高发人群。有资料表明,2003年广州市近1万例肺结核病人中,外来人员几乎占了一半。由于缺乏适宜的医疗保障以及收入不高,流动人口的就医率低,3 患传染性疾病后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在病情严重后,又有相当比例的人会选择返回户籍所在地治疗,很容易造成传染病的大规模、跨地域传播。而从表2可知,城市外来人口的医疗费用都是自费的,其医疗保障效度极其低下。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授吴明领衔做过一项名为《北京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的研究课题,2004年结题。报告指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措施,65%的人患病后采取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也有23%的住院者因而选择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区治疗。缺乏适宜的医疗保障,是影响外来流动人口利用医疗服务的主要原因。广东省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的原因与对策建议

3.1广东省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的原因

3.1.1政府资金投入不足,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低

广东省医疗保障水平较低,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支付较低,广东省经济2001-2005年GDP年均增长保持10%以上,总量2005年比2001年增幅达185.8%,由2001年12039亿元到2005年22366亿元。保障支出总量由2001年的216.8亿元增加2005年的407.2亿元,增幅1.88倍,但财政转移总额支付5年间只增长25%,远远落后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就是说人们还没有分享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实惠。所有只有加大财政对保障力度的投入,才可能提高保障水平。3.1.2经济总额增加和社会保障支出投入增加的比重不平衡

经济成果没有普惠与民,广东省经济总量和规模的扩大,并没有带来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必须加大对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把经济增长的成果和民生福利、发展相结合。

3.1.3医疗保障的人数比例仍偏低

4 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偏低。截至2007年6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1896万人,占我省城镇人口的45.7%。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率不算高。截至2007年4月,广东省农民参合率达到83%,但与江苏(92%)、浙江(86.9%)等省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筹资水平、报销标准也不算高,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3.2对策建议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要覆盖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大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确实越来越重视医疗保障建设工作,但相关的政策措施的施行力度还不够。政府应首先致力于医疗保障项目的完善,方能确保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3.2.1强化政府的责任和主导作用,加大医疗卫生投入

全省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不断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卫生站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要突出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落实好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保障乡镇卫生院经费,省财政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核定编制补贴经费。

3.2.2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即时补偿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额度

针对现在农民出院后再报销、手续麻烦的问题,农村合作医疗要改变现行补偿方式,实行即时补偿制度,直接支付医院的治疗费用,农民出院时只需交个人支付的那一部分费用。开展即时补偿的地方,市、县、镇要统一部署,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加强督导。针对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额度不高的问题,要全面实行分档筹资、分档补偿制度。要合理确定大病范围,将大额费用的慢性病、地方病、精神门诊和计划生育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纳入大病统筹补偿。3.2.3加快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

建立针对外来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针对外来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机制。对于长期在广东工作的外来工,应该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负责社会统筹部分,个人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不足部分,只要未超过一

5 定比例,仍由个人负担。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外来工,可借鉴北京的做法,即外来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建立覆盖所有外来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外来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几率会非常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针对外来工工伤保险制度以保证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外来工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一制度应该覆盖所有外来工,并由政府强制执行。3.2.4建立严格的城市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监管体系

为了解决保证广东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得到落实,应该建立一个全方位、多主体的严格的城市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具体说来,这一监督体系应该包括:

政府监管。现行的社会保障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民政局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管理监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作;而民政局的主要负责社会优抚、救济和福利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专职经济部门监管。社会保障的专职经济部门监管包括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状况直接影响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好坏。为此。必须加强各级政府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预算监督、缴费监督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应做到监督内容全面深刻、监督结果公正,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健运行提供保证。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保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作用及其影响,对社会保障管理进行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就要健全举报制度,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分和政法机关,应建立外来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当侵犯外来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投诉到这些部门时,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迅速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组 《广东外来工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课题研究报告》

6 http://,2006。[3] 欣华 《广东流动人口破2000万——居全国各省市区之首位》,2004。[4] 王培安 《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行政管理改革,2010。[5] 王燕萍,何建华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研究》 山西大学学报,2006,28(2)。[6] 《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2006。[7]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2006。

[8] 王彪等 《广东省外来人口状况——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 南方人口,2009,24(3)。

5.农民工医疗 篇五

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我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制造、加工、装修、餐饮、保安服务、制种等行业。至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14户,参保农民工879人,约占农民工总人数的8%;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企业18户,参保农民工317人,约占农民工总人数的3%。已参保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制造、加工、制种这四类行业,整个参保体现出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农民工参保率低、相关政策不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特点。

二、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我们一直非常重视,从2004年10月我区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后,就一直坚持深入相关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去今两年,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市有关通知的要求,多次进行了宣传和调查摸底,并与建设、安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参保通知,对农民工参保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和参保率都不是很高。我们认为造成农民工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占很大比重,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且职业危险性比较大,收入水平低。尽管通过我们的宣 传,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持认可态度,希望能够参保,但处于自身既得利益考虑和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及相关参保政策、享受办法、服务体制滞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由市建委强制全员参加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他们不愿再拿出钱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作为参保主体之一的农民工,大都在民营和私营企业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强,企业业主和职工相互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上的不规范,造成管理无序,人员流动频繁,企业以此为借口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是由于经办机构经费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尚未建立起参保信息网络,在没有信息化网络平台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大部分工作都得靠手工来完成,再加上经办机构成立之初,政府没有增加人员编制,造成业务经办人员紧缺,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和动员,制约了业务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农民工参保的措施和建议

(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实施分参保计划,确保把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着力抓好此项工作:

1.进一步加大针对企业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政策宣 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开展有新意、有影响、有份量的大型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及有关知识,切切实实把政策送到企业和农民工的手中,一方面增强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他们自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另一方面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

2.加强与建设、安监、地税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和稽核惩处力度,通过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涉及民生、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同时也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仅靠劳动保障部门的单打独斗,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要把农民工覆盖进来,还要靠政府的强制力。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有力的行政干预,促进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臵条件,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以此促进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硬性指标与招标挂钩。

(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一是坚持“保大病、保重病”的原则,让患大病、重病者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坚持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基金筹集方式;三是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灵活的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政策。在城市,农民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他们也面临很多困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农民工身上时有发生。为了让广大农民工病有所医,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内,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农民工务工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让他们在城镇工作期间得到医疗保障。

2.分类管理,分别参保。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能全部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办法,应该区别对待:凡是用人单位所使用的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应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进城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组织、社区服务业的农民工,按照“广覆盖、保大(重)病、低费率”的原则,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3.制定灵活参保办法。按照“分类管理、分别参保”的原则,对于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跟城镇职工一样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只参加住院统筹和大病统筹,可不参加个 人帐户缴费,重在解决好因病住院治疗和大病救助。

6.农民工医疗 篇六

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我市是全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率先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工作。一年来,我市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服务农民”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探索,创新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为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突出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农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一是通过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栏进行宣传。全年共开辟专栏15期,直观而便捷地向农民介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最近,市合管办将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拿出万元对100名参合住院农民进行首批大病救助,单个最高救助金额达8000元,通过在电视上滚动播出,在广大农村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申报工作进展顺利。二是出动宣传车、刷写永久性墙体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全年共出动宣传车30余次,在乡镇主要干道、路口刷写固定墙体标语和过街横幅800多条。三是印发宣传资料,逐户宣传。共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单40多万份,印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00多册,印发《合作医疗简讯》5万多份,分送到村组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四是及时发布参合农民收益动态消息,利用补偿典型进行重点宣传。一年来,全市共有24位参合农民获得1

万元以上的住院补偿,重点对丰乐镇龙泉村的商前锋、胡集镇周岗村的鲁学勤、郢中街办高庙村的张辉和柴湖镇石营村的李少龙等4位享受了万元住院封顶补偿的参合农民典型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使广大农民了解并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了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运行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农税征收、财政专户管理、网上银行监督、卫生使用”的财务管理机制,协同市财政局建立了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及年度审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督促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农民住院补偿公示制度,并定期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合作医疗基金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模式运行。一是严格实行“收、管、用”三分离。在市农业银行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财政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监督。开设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补助专户”,接收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开设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核算本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乡镇财政收缴的农民自筹资金;开通了网上银行,便于上级管理机构及时对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二是严格基金支付程序。为方便农民看病,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采取定点医疗机构预先垫付补助资金,在农民出院时现场报销。对农民家庭帐户基金由农民凭医疗证就诊时直接核销,然后由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制作报销文件,向财政部门开具申请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通知银行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形成了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银行四方面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三、突出业务监管,切实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一是推行百分制考核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将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业务管理、社会效益四个方面的13项具体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的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采取适时评估、突击抽查、定期考核、动态监管的办法,重点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的监管。二是实行“联片大检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合作医疗工作“联片大检查”,组织不同乡镇合作医疗专职管理人员与市合管办管理人员一起开展突击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全市。全年共发考核检查通报6期,对有关单位乱用药、乱涨价、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三是建立“月分析”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建立了每月分析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主要内容

是每月以乡镇和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分析不同乡镇、不同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及变化趋势,分析不同单位、不同病种的费用上限,分析各定点医院的平均住院费用、药费所占比重、检查费所占比重、自费药品所占比重,分析各定点医院剖宫产、顺产比例及费用情况,分析各乡镇、每月/季门诊基金支出总额、结余额和住院基金支出情况、每人平均补偿额和合作医疗受益率等。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和参合农民受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掌控,保证参合农民利益最大化和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四是坚持实行“严管重处”。针对少数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和收费行为,严格审核把关,全年共审核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万元,做到农民看病就医,不合理费用由医院“买单”。同时,采取重点处罚与通报批评相结合,分别对市直某医疗单位、某镇卫生院住院部

主任、某村卫生室等单位和个人给予了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个月和一定的经济处罚。五是建立“四公开两公布一公示”制度。每个定点医疗机构都向社会公开了《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服务项目、手术结算标准》、《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参合及补偿相关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每月向社会公示一次本单位、本乡镇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六是建立约束机制。针对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诊断、治疗、用药、大型检查、转诊等制订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行了入院通知、住院告知、费用先知的“三知”制度,即合作医疗患者入院时,门诊医生须开具入院通知单到本单位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须告知患者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权利,施治过程中每天的治疗、检查、用药必须告知患者;每天的费用情况须及时告知患者,并由

患者签字确认。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加强了对合作医疗病人从入院到出院全过程的监管,避免随意放宽入院标准、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滥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不规范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了参合农民利益。

四、突出“两个确保”,切实抓好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是确保参合农民得到最大实惠、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不出现透支风险的关键。在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领导、专家、广大基层干部和参合农民的意见,积极探索两者有机结合的途径,做到既确保参合农民利益,又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不崩盘。年初,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充足和部分参合农民要求调整报销比例和药品的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调查,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迅速调整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将市乡(镇)两级用药目录进行合并,使

乡镇卫生院增加可报销药品百余种,让农民小病不出乡,直接在基层医疗单位诊疗,最大限度地方便了老百姓就医用药。目前,参合农民在乡镇医疗机构就医率由年初的30%已上升到53%。通过调整市人民医院的补偿比例,使参合农民在本市内可任意选择市级定点医院诊疗,并能够得到同样的补偿,在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时还能够最大限度得到实惠。两项措施的调整,使全市参合住院农民每个月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多受益万元,住院补助率也由年初的%提高到现在的30%(全市平均补助率为%),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助率已达到33%。本着对参合农民负责的态度,报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今年9月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健康体检,对参加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未发生住院费用补偿的农民给予免费健康体检,为农民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健康咨询。目前已经体检了万多位参合农民,为农

民家庭建立健康档案万多份。

五、突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一是健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批管理制度、住院病人督查制度、市外转诊审批管理制度、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例均住院费用警戒制度、结算员工作职责等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二是完善审核制度。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内部实行了资料审查、业务审核、财政稽查、主任审批、申诉拨付、信息反馈等内部约束控制程序,环环相扣,相互监督。报销审核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管办和市合管办三级审核制度;费用补偿上,实行“出院即报”制度,一个窗口办理出院结算,另一个窗口办理合作医疗补偿,现场为参合住院农民报销住院费用。三是实行社会监督。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每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单

位或本辖区内的合作医疗补偿情况,市合管办向社会公布举报咨询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随时发现和及时处理问题。

六、突出实惠与效果,切实为构建和谐××做贡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质就是“你帮我帮大家帮,健康致富奔小康”,目的是构建村安人和、社会稳定的和谐新农村。正是在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驱使下,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同配合,把政策交给群众,把实惠送给老百姓,受到了群众好评。截止2005年10月底,全市共有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覆盖了全市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管理区的499个行政村;农民筹资总额为683万元,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配套补助资金908万元。一年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累计受益134344人次,补偿总金额为万元,其中门诊受益119038人次,补偿金额万元;住院受益15306人次,补偿金额万元,住院补助率为%,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7.农民工医疗 篇七

医疗保障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看病难、看不起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作为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 看病更难,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也随之显得更加突出。

一、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障问题的现状分析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 城市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 文化程度与城市常住人口相比普遍偏低。由于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以及缺乏专业技术和技能, 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厂矿、建筑、装修、市政建设、经商、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 基本涵盖了城市各行业的所有苦、脏、累、险的工种。而农民工的低收入却和高劳动强度以及一再延长的工作时间形成强烈反差。为了把更多钱带回农村老家, 大部分农民工过着节衣缩食的日子。因为城市边缘区的生活成本较低、城市管理相对松懈, 所以大部分进城农民工集中居住在城乡接合部, 居住环境脏、乱、差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制度分析

(一) 政府政策角度

政府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重视。农民工进城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 也带来了城镇就业、住房、公共设施、交通、教育环境等各方面的负担。特别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 城市下岗职工增多, 贫困人口增多, 城市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了政府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再为外来农民工提供生活保障就必然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所以, 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难以被提上日程。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 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 户籍障碍。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 其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 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 使农业滞后, 农民收入低下, 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 以及传统户籍制度的改革,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必将会被一元的居民社会所替代。“农民工”这个概念也必将成为历史, 当然, 也就不会存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了。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迟缓, 已影响到我国工业化进程, 对企业发展、社会安定和城乡关系都产生负面影响。

2. 保障制度的涵盖面不够。

目前, 我国尚有一些困难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没有参保, 使得在这些企业就业的职工得不到医疗保障,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就更困难了。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无法解决农民工的看病住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 每个公民都有健康权。因而, 社会保障权, 应是全体公民的保障权, 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3. 监督力度不够。

对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加以纠正。管理手段跟不上、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改进。

4. 政府责任意识薄弱。

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症结不在于经济实力, 而在于政府能力。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医疗保障体制之外, 这首先是政府的一种失职。作为一项社会福利, 农民工医疗保障应当获得国家的扶持和资助。现在, 许多地方政府总是热衷于搞一些“形象工程”, 在医药卫生领域也是如此。

(二) 企业方面

由于雇主需要为单位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 吸纳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受到雇主的阻力。目前, 许多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大量雇用进城务工人员, 甚至将原来一线工人全部弃之不用。直接原因就是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而不为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

(三) 农民工自身方面

农民工参保的意识不强。农民工群体以青壮年为主, 疾病风险较低, 他们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另外农民工多数从事一些收入比较微薄又较繁重的工作, 家庭负担较重。较低的收入只能让他们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要, 无暇顾及疾病风险, 到发生重大疾病时才意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却为时已晚。另外, 农民工一旦变换工作地点就必须退保, 统筹基金不予退回, 不利于保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性, 也制约了他们更换工作地点后续保的积极性。所以, 流动性的工作性质加大了其参保的难度。有些农民工明白参加医疗保险是件好事, 但在参保的过程中手续繁琐, 加上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多数城市根本没有续保服务, 有这项业务的其办理过程也是相当困难, 这些处理不好有可能会成为农民工求职的障碍。

(四) 其他方面

1. 传统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多数, 老由儿养, 生病后没有能力治疗, 能拖多久拖多久, 较低的文化水平, 制约着他们对医疗保障体制的认识。

2.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主要是政府服务水平的负面影响。农民工对医保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稳定性缺乏了解, 对医保普遍存在疑惑心理。由于身处弱势, 再加上工作的流动性和前途的不稳定性, 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难免又会人为地侵占农民工利益。这一切, 更加重了农民工对医保的抵触。

三、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构政策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情况是既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要, 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紧迫的是, 在人权保护日益完善, 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国际现实面前,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远离国际劳工标准将给中国的国际贸易带来极大障碍。因此, 我们有必要遵循和按照国际标准来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国际接轨。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上, 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 农民工医疗保险应能全国“漫游”

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 在医疗保险转移上增加了许多麻烦, 特别是农民工在参加医疗保险中遇到许多人为造成的现实困难。有些农民工参加的是所在地农村医疗保险, 在城里生了病怕花钱, 只有赶回农村治病, 有的甚至因此而耽误了治疗, 小病变成了大病。

(二) 突破户籍制度

第一, 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医疗保障关系。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关键是必须解决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 促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健全劳动关系。第二, 加强法制建设, 将农民工的卫生服务纳入法制轨道。

(三) 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可靠性

可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卫生服务补贴, 比如, 采用代金券。另外, 要重视民营医院的作用。现阶段, 民营医院刚刚起步, 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在百姓中的公信度不如公立医院。如果把消费群体定位在农民工, 走平民医院路线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

(四) 建立贫困农民工医疗救助制度

要重视农民工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并逐步将他们纳入到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之中。重视妇幼保健领域, 要在有限的资源中, 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

(五) 对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

让他们了解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解决,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等基本常识是很有必要的。

8.农民工医疗 篇八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因此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当前大多数城市多建立起了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规定农民工可以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自由选择。

一、调查概况

2010年5月起,笔者问卷发放对象为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分企业,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根据统计,其中包括制造业企业29家,物流企业2家,劳务派遣公司6家,皆为农民工高度密集的企业。每个企业各发放50份问卷,共发放问卷1850份,最终实际回收800份,另有100份问卷为拦截式调查,当场填写回收,回收100份,问卷总回收率为46.15%。其中,有效问卷为801份,问卷有效率为89%。

二、基本结论

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当前农民工收入水平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对健康的需求也不断上升,尤其是有较多受访者提出愿意选择高费率,高受益水平的政策组合模式,大大超乎了我们的想象。

除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获得报销,定点医院价格满意度这四个自变量外其他变量对农民工选择农民工医保还是城镇职工医保都有着显著的影响,根据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期望的医保范围、期望的医保方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的满意度、服务态度满意度对农民工的参保选择有显著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初步结论:

(一)农民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均呈正相关,即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收入水平越高,就越倾向于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教育水平越高,对健康的需求或者要求也越大相符,也契合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保障水平。在众多因素中,收入水平对农民工医保的选择行为影响最为显著,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需求和偏好也逐步提高的特点,此外收入的增多使得农民工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他们更不愿去选择低缴费低享受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期望的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决策呈正相关,即愿意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数会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而增加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低享受"是目前农民工更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最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低享受"意味着农民工医疗保险只能享受大病医疗,而不纳入门诊统筹,但从概率统计学来说,生小病的概率要远大于大病,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大病发生的概率也要低于一般人群。因此,医保的保障范围过小是目前不少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期望的医保方案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选择呈负相关

选项中医保方案的设置从“低缴费低享受”到“高缴费高享受”逐级递增,因此这意味着越是倾向于"低缴费低享受"的人就越是会倾向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而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也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原则以及现实情况相吻合。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行为呈负相关

如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农民工就更倾向于城镇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般而言,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疾病的治愈率就越高,特别是一些小病小痛,可以及时有效地得到诊治,但如果医疗水平较低的话就可能会产生误诊等情况,小病很有可能变成大病,因此在定点医院医疗水平较差的定点医院,更倾向于保大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也就会有更多农民工愿意去选择。

(五)服务态度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倾向呈正相关

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越好就会有越多的人去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可能也是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较之小诊所或自行前往药店买药的费用要高,因此,参加医疗保险如果不能获得较好的服务,必然使前往定点医疗机构的"性价比"水平较低,进而影响其参保热情。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数据的直观观察以及使用Logistic模型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了可能会对农民工的选择产生影响的一些重要因素,如收入、学历、费用-受益组合、保障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等。收入对选择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提高收入水平,是提高国民福利,增进国民身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在这个层面上讲,发展经济一直是,并将长期是政策制定者应当努力的方向。

农民工已经越来越愿意或者是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非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远远高于农民工医疗保险。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对全体国民进行无差异的广覆盖,应当是政策努力的方向。应当指出的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取得了骄人成就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是一种集体性的排斥问题,通过制度性歧视而对某类社会成员进行整体性淘汰,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所导致,对此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逐渐摒弃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建立具有广泛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也应该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实现人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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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和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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