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整理方法

2024-10-07

笔记整理方法(8篇)

1.笔记整理方法 篇一

第一章 绪论

1.1 建筑物与建筑构造和建筑结构的关系

1.建筑构造:研究建筑物构造方案、构配件组成、细部节点构造。研究建筑物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合原理和构造方法。

2.建筑结构:在房屋建筑中,由构件组成的能承受“作用”的体系。

1.2 建筑物的构造及作用

基础,墙柱,楼板/地面,楼梯,屋顶,门窗 1.3 建筑物的分类

1.按房屋的用途分类

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如别墅、宿舍、公寓等。这类建筑对房屋使用的布局、朝向、采光、隔热、隔音等建筑技术问题有较高要求。主要结构构件为楼板、墙

体,层数1~2层至10~20层不等。)

公共建筑(用途:行政办公,文教,脱教,科研,医疗,商业,观览,体育,旅馆,交通,通讯,园林,纪念,其他)

 公共服务建筑(特点:大量人群集聚,室内空间和尺度都很大,人流走向

问题突出。结构采用梁柱连接在一起的大跨度框架结构以及网架、拱、壳

结构等为主体结构。层数以低层居多。)

 商业建筑:如商店、银行、宾馆、商业写字楼等(特点:有着与公共服务

建筑类似的要求。往往做成高层建筑,对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有较高的要

求。)

工业建筑:如重型机械厂房、纺织厂房(单层轻工业)、制药厂房、食品厂房(多层轻工

业)等(特点:荷载巨大且往往是撞击、振动荷载。需要空间大,并有特殊要

求。(温湿度、防爆、防尘、防菌等))

农业建筑:如暖棚、畜牧场等。一般采用轻型钢结构

2.按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分类

低层 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 即>24m超高层>100m

3.按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木结构建筑:采用方木、圆木、条木、板材连接做成。我国古时,木结构房屋很多,如宫殿、庙宇、塔等。近年来,因木材匮乏,很少采用。砌体结构建筑:采用砖、石、砼砌块等砌体做成。主要用于墙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做成,主要用于框架结构、剪力墙

结构、筒体结构等。

钢结构建筑:采用各种型钢或钢管连接做成。主要用于框架结构、桁架结构、网架结构等其他结构建筑——膜结构建筑:用于屋盖结构。是通过张拉、骨架或者充气形成一定的形

状,作为建筑空间的覆盖物

4.按房屋主体结构的型式和结构体系分类

墙体结构:在高层建筑中也成剪力墙结构。受力特点:利用放我的墙体作为竖向承重的抵抗水平载荷(风,地震载荷等)的结构。同时墙体也作为维护及房间分隔的构建。

框架结构:受力特点——采用梁,柱组成的框架作为房屋的竖向结构,并同事承受水平载荷。筒体结构:受力特点——利用房间四周墙体形成的封闭筒体(也可利用房屋外围由间距很密的柱与截面很高的梁组成一个形式上像框架,实质上是一个有许多窗洞的筒体)作为主要抵抗水平载荷的结构。也可以利用框架和筒体组合成框架——筒体结构。

错列桁架结构:受力特点——利用整层高的桁架横向跨越房屋两外柱之间的空间,并利用

桁架交替在各楼层平面上错列的方法增加整个房屋的刚度。

拱结构:受力特点——从在一个平面内受力的,由曲线(或折线)形构件组成的拱形所形成的结构,来承受整个房屋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

空间薄壳结构:受力特点——由曲面形板与边缘构件(梁、拱或桁架)组成的空间结构。能以较薄的板面形成承载能力高、刚度大的承重结构。——》薄壳结构常用的形状为圆顶、筒壳、折板、双曲扁壳和双曲抛物面壳等。

空间折板结构:受力特点——有多块平板组合而成的空间结构。是一种既能承重有可维护,刚度较大的结构。

网架结构:受力特点——由多根杆件按照一定的网格形式通过节点连接而成的空间结构。具有空间受力合理,重量请,刚度大,跨度大,抗震性能好等优点。

钢索结构:受力特点——屋面载荷通过吊索或吊杆传递到支撑柱上去,再由柱传递到基础。索结构是将桥梁中的悬索“移植”到房屋建筑中,可以说是土木工程中结构形式互通互用的典型范例。

5.按建筑规模分类

大量性建筑

大型性建筑

6.按建筑耐火等级分类(四级)

7.按建筑耐久年限分类(一:>100二:50~100 三:25~50 四:<15)

第二章

2.1概述

1.墙的作用:承重,围护,分隔,装饰

2.墙的分类:

(1)按所在位置和方向分:外墙,内墙,横墙,纵墙

(2)按受力状况分:

承重墙:直接承受上部载荷

非承重墙:

自承重墙:仅受自身重量

隔墙:分割孔家不承受外力的墙

幕墙:悬挂于建筑物外部骨架或楼板间的轻质外墙

(3)按材料及构造方式分类

按材料:砖墙,石墙,土墙,板材墙,砌块墙

按构造:实体墙,空体墙,组合墙

(4)按施工方法分类

叠砌墙板筑墙板材墙

3.墙体的结构设计要求

1.结构布置的选择:横墙承重体系;纵墙承重体系;双向承重体系;局部框架承重体系

2.3块材墙构造

1.墙体构造

(1)常用块材:砖,砌块

(2)胶结材料

(3)砖的种类

按材料分:粘土砖——红砖,青砖

炉渣砖

灰沙砖

按生产形状分:实心砖

多孔砖

空心砖

(4)砂浆的分类

石灰砂浆:石灰膏+砂+水

水泥砂浆:水泥+砂+水

混合砂浆:水泥+石灰膏+砂+水

(5)材料强度

块体强度:抗压强度单位:N/mm2表示方式 MU10

砂浆强度:抗压强度单位:N/mm2表示方式 M5

2.组砌方式

(1)砖墙的组砌:

标准砖的尺寸规格: 240*115 * 53mm

尺寸关系:砖长:砖宽:砖厚=4:2:1

组砌方式:全顺式;两顺一侧式(一八墙);上下皮一顺一顶式(一砖,一砖半墙);

每皮顶顺相间式(一砖,一砖半墙)

3.墙的细部构造

(1)勒脚:外墙与地面交界处的饰面做法——抹灰,贴面,石材

(2)散水:碎石垫层——>混凝土——>水泥砂浆抹灰

坡度:3%~5%

宽度:600~1000mm

(3)明沟:砖砌明沟混凝土明沟石砌明沟

(4)防潮层

墙身受潮影响因素:雨水下渗;地下潮气;雨水上溅

防潮关键:连续的防潮层

三种情况:

室内地面垫层为密实不透水材料——水平防潮层:在不透水的垫层连续设置(下)室内地面垫层为透水材料——水平防潮层:在不透水的面层连续设置(上)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水平防潮层(室内外两层)+垂直防潮层(室内外两层)防潮层做法:

油毡防潮——老化严重,易使墙体断裂

水泥砂浆+防水剂防潮——地基沉降时产生裂缝

细石混凝土+钢筋防潮——最常用

防水砂浆砌三皮砖

(5)过梁

砖拱过梁:不宜用于上部有集中载荷、震动较大、地基承载力不均匀以及地震区的建筑。

平拱(跨度L=1~1.8m,跨度L=1(拱高)/50(拱宽))

弧拱

钢筋砖过梁:不少于5皮,不低于M5级砂浆砌筑,<=2m,不可有集中力钢筋混凝土过梁:抗弯性好,5~8m,可以有集中力,防止冷桥现象

平窗过梁

带窗套过梁

带窗眉过梁

*北方地区采用矩形或L型过梁——防止过梁内壁产生冷凝水(冷桥现象)

(6)窗台

做法:60厚砖窗台120厚砖窗台混凝土窗台

(7)檐部做法

挑檐女儿墙斜板挑檐

(8)墙身加固

增设壁柱(370~490*120~240)和门垛(120~240)

设置圈梁(水平向)

设构造柱(竖直向)

*构造柱与圈梁紧密连接,使建筑物形成一个空间骨架,从而提高建筑物的整体强度,改变墙体的应变能力,使建筑物做到裂而不倒。

2.4隔墙(分隔室内空间的非承重构件)

要求:自重轻,厚度薄,易于拆改,有一定隔音能力,盥洗室(防潮)厨房(耐火)

1.块材隔墙(材料:普通砖,空心砖,加气混凝土)

(1)普通砖隔墙(材料:普通砖)

<1>半砖隔墙——顺砌

<2>1/4砖隔墙——侧砌

(2)砌块隔墙(材料:加气混凝土块,粉煤灰硅酸盐砌块,水泥炉渣空心砖)厚度:90~120mm

(3)框架填充墙(材料:砖,轻质混凝土块材)。

2.轻骨架隔墙(=骨架+面层)

(1)骨架

<1>木骨架 灰半条隔墙(上槛,下槛,墙筋,斜撑),人造板隔墙(上槛,下槛,横档)

<2>型钢骨架(上槛,下槛,立筋,横档):各种形式的薄壁钢,优点:强度高,刚度大,自重轻,整体性好,易于加工和大批量生产。

(2)面层(略)板材隔墙:单板高度相当于房间净高,面积较大,且不依赖骨架,直接装配而成的隔墙。

(1)加气混凝土隔墙

(2)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

(3)纸蜂窝板隔墙

2.5隔断(分隔室内空间的装修构件)作用:变化空间或遮挡视线<——与隔墙的区别

1.屏风式隔断:不隔到顶,空间通透性增强

2.漏空式隔断

3.玻璃墙式隔断:玻璃砖隔断;空透式隔断

4.家具式隔断

2.6 墙面装修

1.墙面装修的作用:(1)保护作用(2)改善环境条件,满足房屋的使用功能要求(3)美观作用

2.墙面装修的设计要求:

(1)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装修的是使用标准

(2)正确合理地使用材料

(3)充分考虑施工技术条件

3.饰面装修的基层(凡附着或支托饰面层的建构构建或骨架)

(1)基层处理原则

<1>基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基层表面必须平整

<3>确保饰面层附着牢固

(2)基层类型及要求

<1>实体基层:用砖、石等材料组砌或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的墙体,以及预制或现浇的各种钢筋混凝土楼板等。

部位:墙面,楼梯面,顶棚

饰面:涂料,抹灰,贴面,裱糊

①砖,石基层②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层

<2>骨架基层:

①木骨架部位:墙面,地面,顶棚

②金属骨架部位:墙面,顶棚

4.墙面装修

 室外装修种类:抹灰,贴面,涂料

 室内装修种类:抹灰,贴面,涂料,裱糊,铺钉

(1)抹灰类墙面装修(抹灰:用砂浆涂抹在房屋结构表面上的一种装修工程。)优点:材源广,施工方便,造价低廉

缺点:耐久性低,易开裂,易变色,功效低

组成:基层——>底层——>中层——>面层

三种标准:

普通抹灰:底灰——>面灰厚度<=18mm

中级抹灰:底灰——>中灰——>面灰厚度<=20mm

高级抹灰:底灰——>数层中灰——>面灰厚度<=25mm

2.笔记整理方法 篇二

纵观教学活动, 笔者以为学习应该有一些基本的要求。 (1) 学习主要是靠内因的, 如果一学习者对学习内容毫无兴趣, 毫无想知晓的欲望, 那一定是学无所成的。有效学习一定是想学、肯学的学习者个体身上发生的事。 (2) 学习是要建构知识的。有意义的学习的知识一定是具有逻辑关系的, 学习就是学习者将原有的知识结构打破并重建知识结构的过程, 建构就是将知识进行分类、进行整理、进行逻辑的结合等。 (3) 学习是需要学习能力的, 是需要反思与研究的。有效的学习总是有一定的方法, 需要一些探索的能力、思辨的能力、归纳的能力、迁移的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反思学习方法、反馈学习效果、研究学习心得等。 (4) 学习也是需要有动力的, 需要有成就感和快乐的体验。在学习的过程中, 多加以激励就能保持兴趣的持久与意志的坚定。

基于这样的思考, 笔者在自身的科学教学中运用了笔记整理这一载体, 将其作为学生学习路上的“拄杖”, 去支撑他们前行, 具体来说, 就是让学生在学习时有兴趣、有建构的能力、有反思的习惯、有成功的体验和思维能力的提升, 能自觉主动地去学习、会学习, 并且享受学习的乐趣。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方法:

一、任务驱动———构建任务型课堂, 让课堂真正有效

教师要让学生明确课后的一个任务是将学过的内容以笔记的形式整理出来, 同时对学生进行一些培训与指导, 让他们懂得在课堂中要听什么和记什么。科学学科的知识之间有比较高的关联性, 所以学生听课要关注教师的思路、同伴的思路与推理过程, 要关注课堂中运用到的实例与问题。问题可以是串起一节课的整体性问题, 也可以是一种思路、一种启发心智的一些程序, 比如先总后分、先分后总、先简后难、先现象后结论等呈现方式。这样的笔记整理, 能引领学生在听课的时候更关注学科逻辑与知识框架, 更关注细节, 更能在课堂中有自己的思考, 也更能关注到老师的板书, 注意到老师的提问与解答、同学的思考与回答。

主要的笔记整理方式有:

一是概念的罗列, 按关键字进行概念的呈现;

二是图文结合的呈现, 按内容进行简笔图与表格设计;

三是程序逻辑式呈现, 按知识分类或者是教学流程进行的知识框架设计 (如知识树) ;

四是问题答案式呈现, 有问有答, 将知识与结构纳入其中。

图1所示是一学生的笔记整理, 从中可看出, 条理清晰, 有比较完整的知识框架, 对学习内容的主体要点把握得比较好。当然, 如果从更高的要求来看, 还可以再简约一些, 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可以再注释一下。

二、交互内化———展示与交流笔记, 在学习中涌现多元思维

学生整理笔记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自我完善与知识再建构的过程, 也是建立知识间逻辑关系的过程, 更是创新识记方法、创新应用知识的过程。笔记往往浓缩了学生思维的精华, 也呈现出学生对知识理解的独特性。如果对笔记进行一些交流, 这对学生来说就能保持兴趣, 得到成功体验, 为下一次更好地整理打下基础。通过评点笔记, 教师一方面可以从中了解到学生理解的深度与不足, 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补充与释疑, 另一方面也向学生介绍了一些好的笔记的整理方式与对知识的多角度理解方向, 让学生的思维碰撞出火花。

图2、图3所示分别为两个学生对《运动与能的形式》这一内容学习的笔记整理。一学生是通过简图与概念问答作为笔记内容;一学生以表格与概括性分析来呈现知识结构。两种不同的方式, 各有所长, 为其他同学整理笔记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评价激励———以评价保持学习兴趣, 寻找更好的学习与构建思想

一个学生“最喜欢做的事情不是重复别人做过的事, 而是自己去创造一件事”, 他们喜欢个性化地组织知识结构, 并渴望得到老师和同伴的认可。鉴于此, 笔者有意识地在课堂上对学生整理的比较典型的笔记进行点评, 肯定学生的努力, 让学习从中得到领悟, 相互之间获得启发, 在后续的学习中更加专注于课堂。交流本来就是一个表扬与鼓励、认可与改进的环节, 同时优秀的笔记整理也让其他学生有一个榜样, 有一个可以模仿的对象, 并激发他们的好胜心。此外, 笔者也通过一些具体化奖励方式进行评价, 如在每一次的评价时对5~10名学生的整理笔记作品进行评分, 这些分数可以作为评比“学习之星”“学科明星”的重要依据。

如对于图4所示的学生笔记整理, 笔者给予5分 (采用5分制) , 并寄语:能将本节内容通过图与文字进行结合, 有归纳, 有分类, 有程序, 有简笔图, 有概念的呈现, 能让自己在复习时简洁明了地记忆, 对知识理解比较到位。

四、拓展运用———活学活用, 将知识融会贯通

在档案管理中有一项工作叫“编研材料”, 就是档案部门根据馆 (室) 藏档案和社会需求, 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 编写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件等, 便于检索与研究。在笔记整理与管理中, 笔者引导学生借鉴这种做法, 作为对笔记整理的延伸与发展。这样便于学生弄清楚知识的内涵与外延, 便于在比较与归纳中更有针对性地运用知识。

学生对于知识的运用, 往往是通过解题来实现的。有时一个典型的例题能让学生明白学习相应知识的意义, 也让学生顿悟到知识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系。这样, 学生在运用中既理清了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 又找到了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与对策。如有学生通过笔记整理, 将九年级第一章的几个难点通过几个题目及其解答表现了出来, 这既是小结了自己对这块知识的理解, 也为今后在学习中遇到类似问题储存了解题方法。

显然, 笔记整理也可以成为学生进行深层次学习的平台, 它可以通过归纳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弄清, 可以通过对比对知识进行重新构建, 可以通过“绑定”在典型例题中学以致用。

3.规范房产档案整理的主要方法 篇三

1.分类标准不统一

对房产档案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档案查询、统计和管理。目前各地档案分类参照标准不一样,有的按行政区域划分,这种分类方法受城市规划发展的影响较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行政区域可能增加、合并或减少,使房产档案分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不利于档案管理;有的按产别划分,产别所含项目较多,包括全民自管产、集体自管产、私产、军产、涉外产、其它产等,类别多且复杂,需要人工判断,出错率也较高,影响档案整理的效率和质量。

2.数字化处理方式不统一

近年来房产档案数量急剧增加,查询利用率大幅度提高,房产档案管理逐渐向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因此对房产档案进行数字化的处理已成为档案整理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一环。在数字化处理的初期,由于没有规范化的标准,盲目追求扫描速度,使得房产档案扫描件的质量存在很大问题,主要表现在:扫描件底色较深,清晰度不高,尺寸大小不一,扫描件有歪斜、缺边,对实物材料漏扫、错扫、重复扫描等,直接影响了房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卷内材料排序不统一

房产档案卷内材料的顺序,各地都是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习惯来排列,有的以材料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有的以材料主次程度来排列,但是何为主何为次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多是以工作人员自身理解来判断,从而造成同类型的档案材料,卷内排列顺序有所不同,整卷档案逻辑关系不明晰,在整理过程中材料缺失也难以发现。

4.装订方式不统一

房产档案装订是为延长档案寿命,保护档案原始材料及其完整性。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出台前,各地房产档案装订方式有多种:有活页套装模式,即将档案材料活页装入档案袋内,这种模式容易造成材料的缺失;有金属夹装订模式,用金属夹来固定档案材料,但金属夹锈蚀会对卷内的原始材料造成污染损坏;还有用精制塑料螺钉装订模式,但塑料螺钉寿命的局限性,对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房产档案来讲是不合适的。

二、规范房产档案整理的主要方法

1.分类参照登记类别划分

首先,根据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分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两大类,其中登记机构主要进行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即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目前在登记机构的业务统计中,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占登记总量的95%以上,地役权登记和其他登记只占5%左右。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由于政策原因,大面积登记的很少。

其次,根据房产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它的保管期限一般应做到长期或永久保存,但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的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所以,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档案不属于长期或永久保存的档案。

因此,笔者建议房产档案分类可参照登记类别,将档案分类压缩为三大类:所有权登记档案、抵押登记档案和预告登记档案。这样划分比较稳定也符合登记业务的客观情况,更容易看出业务的来龙去脉和实际内容,为今后档案查询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检索路径。另外,把可以定期销毁的抵押登记档案和预告登记档案单独分类归档之后,更有利于档案统计管理和优化库房存放空间。

2.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图档合一,已成为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对档案的数字化处理技术进行规范。为此,国家档案局专门出台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对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等关键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使房产档案的数字化处理有了理论依据和指导标准。

一是对档案扫描的要求。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扫描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二是对图像处理的要求。对出现偏斜的图像进行纠编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进行旋转还原;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进行去污处理;对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三是对图像存储的要求。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唯一性,并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

3.卷内材料按内在关联性排序

房产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序要能够反映出材料之间内在联系,必须综合考虑材料时间顺序、材料主次关系和材料的形式这三者的关联性,从而固定每种材料的存放位置,方便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材料时间顺序”是指房产档案中权属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例如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在前,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在后。“材料主次关系”是指房产档案中权属材料的重要程度。例如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协议书在前,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后。“材料的形式”分为审核性材料和申请性材料,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审核性材料在前,申请性材料在后。

总之,房产档案的卷内材料不能仅仅侧重于某一面来排序,而是要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才能更好体现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

4.装订方式遵循标准化规范原则

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以《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为指导,以《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依据,规范房产档案装订的各个环节。

第一,材料装订方式。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在材料的左侧打孔装订,装订孔的中心线距离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装订线采用棉线,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第二,装订材料纸张大小。归档材料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若材料破损或幅面过小,应采用1张A4白衬纸托裱;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装订边际。

第三,装订材料内容一致。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4.整理课堂笔记 篇四

课堂上主要精力用在听、看、想等方面,记笔记只能处在听讲和思考的从属位置上,因此课堂笔记不可能记得很完全,所以课后有必要进行笔记整理,并且应“趁热打铁”,安排在课后复习中随即进行。由于新课刚学过印象较深,及时整理笔记能较快地再现课堂上老师讲过的重点内容,同时也能及时和有效地强化对新课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课堂笔记究竟应当多记还是少记?这是不少同学常提出的问题。其实,好的笔记并不需要将课堂老师讲的内容全记下,课堂笔记的详略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重点和有选择地去记。其基本原则是:老师的讲课如果与课本基本相同,就少记一点,只需要把内容提要和补充、引申的知识记下来就可以了。如果与课本差异较大,那就适当多记一点,可以把老师讲课的轮廓思路记下来。有了这种内容提要或是轮廓、思路,就为课后复习提供了回忆与思考的线索,同时也为笔记的整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课堂笔记只有经过平时不断的“加工”,才能真正变成复习时有用的宝贵资料。

会做笔记的同学常常将笔记本分成正页和副页两个部分。正页部分安排在笔记本右边的一页,主要用来记课堂笔记。在正页的右上角,用彩色笔写上这页笔记的题目,有利于复习时查找。例如,在《物理》笔记的右上角写上“电流强度”、“电压”等等,同时在正页的右侧边缘3—4厘米处画一条竖线,竖线右侧小块的空白处专门用来记学习随笔,如课时要点、问题提示、注释说明、公式推导和知识小结等。整理笔记时,先把课堂漏记的内容补上,并根据课后复习对新课知识更深入的理解,将原记录得不准确的地方更正,以确保笔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预习和听课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课后复习弄懂以后,也可作为重点问题答疑,归纳并记录到相关内容的正页笔记中。

副页部分安排在笔记本左边的一页,这一页所记内容尽量做到与正页内容相关。在预习时,把涉及新课内容的一些旧概念、旧知识,从有关书上摘录下来写进副页,作为上课用的预备知识。预习中的初步见解、问题质疑(这些实际上都是预习笔记的内容),以及后续学习活动中的学习体会、个人见解、新课补充知识、课外小资料等,都可以记人副页中。

例如,预习高一《化学》的“离子反应、离子方程式”时,可以把涉及这部分内容的“旧”概念、“旧”知识,如“电解质”、“离子”、“电离”、“复分解反应”、“复分解反应发生的条件”等等,从初三的《化学》上摘录下来写在副页部分,至于摘录的详略程度,要由自己的学习水平决定。水平高的可以简略摘录,如果自认为不会忘记的也可不摘录;水平低的学生,则可以摘录得详细一些。

又如,老师讲到离子反应发生的条件时,常要对盐的溶解性进行判断,可是怎样才能记住这么多盐的溶解性呢?如果你发现某一本参考书对这个问题总结得很好,就可以及时将这些内容抄在副页上。

老师在上课时常提到难溶物质、微溶物质、可溶物质和易溶物质等知识,可是这几种物质怎么区分呢?有的学生感到不易分辨。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在课后复习时,打开初中《化学》,翻到142页,然后把这部分知识用图式表达出来经常看看,就可以记牢了。

一些学习基础好的同学,常常将整理笔记当做课时小结来做,这样往往能站得更高,对新课理解得更深刻。同时,平时做好了课文和课时小结,也就为今后的阶段复习和总结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好比为阶段总结预制好了知识“部件”,今后直接“组装”就容易多了;另一方面学生在课时小结中培养了综合与概括的能力,今后再进行大范围的阶段总结,也就具备了条件。因此将整理笔记当做课时小结来做,无论对于新课知识的掌握,或是对于自己学习能力的培养,都是有好处的。

5.Flash 笔记整理 篇五

基本动画制作:(关键帧F6、F7空白关键帧)

逐帧动画

补间动画

1、《滚动的球》

第一帧:在左边画一个球

35帧:插入关键帧,把球移动到右边。

第一帧:创建传统补间

属性:旋转——瞬时帧

2、《跳动的心》

第一帧:绘制一个心形

20帧:插入关键帧

10帧:插入关键帧、放大心形

1~5帧之间:创建补间动画

10~20帧之间:创建补间动画

3、形状补间

《毛毛虫变蝴蝶》

第一帧:绘制一只毛毛虫

20帧:插入空白关键帧

第一帧:创建补间形状

属性

混合:分布式

4、《文字变化》

第一帧:“好好学习”

20帧:插入关键帧 把“好好学习”修改为“天天向上” 第一帧:分离 “好好学习”

20帧:分离“天天向上”

第一帧:创建补间形状

特殊动画制作:F8(新建元件)ALT(复制)

5、引导层动画

(图层一)第一帧:绘制一个圆形

添加传统运动引导层

(引导层)第一帧:用铅笔绘制一条曲线(引导层)25帧:插入帧

(图层一)25帧:插入关键帧

(图层一)第一帧:用任意变形工具移动圆,让圆的中心点与线头一段重合(图层一)25帧:用任意变形工具移动圆,让圆的中心点与线头的另外一段重合(图层一)第一帧:创建传统补间

6、遮罩层动画

导入背景图片

新建图层220帧插入帧

图层120帧插入帧

图层2第一帧画一个小圆

图层220帧转化为关键帧 把小圆扩大

图层220帧创建补间形状

图层2回到第一帧右击键按“遮罩层”

场景动画

《夏夜繁星》

文档:600X300像素背景:黑色帧频:1

2导入背景图片到舞台

插入——新建元件(名称:星星类型:影片剪辑)

绘制星星(无边框、白色)

2~14帧 按F6插入关键帧并逐一旋转角度

1和14帧 Alpha(透明度 0%)

2~6帧 Alpha(透明度 16%)

场景:

新建图层2 拖入“星星” 27X27 像素按alt复制满天繁星

新建图层33帧插入关键帧 拖入“星星” 25X25 像素按alt复制满天繁星 新建图层36帧插入关键帧 拖入“星星” 27X27 像素按alt复制满天繁星

6.宪法学整理笔记 篇六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一次。近代中国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言》,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包括成文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管理。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3.宪法的特征:包括

形式特征 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文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⑤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⑥国际条约。

一、宪法的分类

1.宪法概念: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3.传统分类(旧的分类)————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与形式意义的宪法。★⑴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划分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①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②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如英国。③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④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⑤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⑥我国四次颁布成文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⑦一方面,成文宪法日益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相结合;另一方面,不成文宪法也日益和成文宪法相结合、渗透,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2006年简答:比较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⑵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与1884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最早提出的。

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比较:①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而柔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完全相同。

②刚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柔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相同。③刚性宪法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而柔性宪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

④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成文宪法未必都属于刚性宪法。

⑶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②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③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其中①钦定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民定宪法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②从正当性来看,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民定宪法是趋势并且现如今仍在蓬勃发展。

★▲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是宪法的灵魂或宪法的精神实质。)

2.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罪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又可成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来源于资产阶级启蒙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2.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的布丹,他认为,主权就是“不受法约束,统辖公民或臣民的最高权力”,资产阶级在主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将主权的归属由君主转向社会全体(国民)。开始从理论上阐释人们主权的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明确提出人民主权并且系统阐述人们主权理论的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卢梭: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吸收了人们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人民主权思想进一步阐发,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武器。

3.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人民主权学说、思想和原则的制度的体现为代议制,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1792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议会,人民主权原则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上看,一般从三个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们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4.我国的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基本人权原则

1.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的根本转变,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①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变;②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③为我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危险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④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三、法治原则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力的尊重。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的,对应的概念是“人治”。法治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凡是法治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是法治,法律权威服从于个人权威的是人治,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法律支配权力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根本。

其中,法治的核心内容是:①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②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③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⑤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其中,法治的重要原则是:①依据法律约束政府——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律;②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是亚里士多德,近代法治理论的创建过程中,卢梭作为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贡献最大,他主张: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进入二十世纪后,《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个方面,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3.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和制度中的体现

法国《人权宣言》首创先例,当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国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时普遍接受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主要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①在宪法条文中明文宣布为宪法国家;②在宪法序言中宣告为法治国家;③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从其他文字中比较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④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者在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的政治体制。

4.法治原则在我国的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涵义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辅助机制,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来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从而确保人权的具体实现。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包含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制与集权。为了确保人权的彻底实现,资产阶级采纳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作为政权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指导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是指国家权力按性质分成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由三种机构分别行使,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并达到平衡。

3.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①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最早阐述了分权的必要性,近代思想家在古罗马、古希腊分权制衡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

②英国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③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对其做了系统的阐述,按认为应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④孙中山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五个机关行使。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①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明确了国家的政权体制。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

②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也确立了分权原则。

③《日本宪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分权原则,但是相关条文却体现了这一思想。5.我国关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否认权力之间可以进行分工,各权力相互之间也需要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同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四节、宪法的效力 1.宪法的效力:具体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2.宪法效力的基本特征: ①宪法效力的最高性。②宪法效力的稳定性。③宪法效力的全面性。

④宪法效力保障的专门化和多元化。3.宪法效力的范围

①对人效力: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和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②空间效力:宪法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领域。

③我国的“四部宪法说”被普遍接受,效力关系是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即适用1982年宪法。4.宪法效力的适用 ⑴宪法效力与国家权力

①宪法效力与立法权: 在任何国家,立法权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直接约束立法权的行使,体现在宪法规定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宪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者制定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审查机构有权直接适用宪法审查普通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②宪法效力与行政权: 行政权不断扩大,同时伴随着出现大量行政立法,但是行政权作为执法权的本质没有改变,受宪法效力直接约束的原则仍然贯彻在法治建设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强化宪法尤其是基本权利条款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

③宪法效力与司法权: 宪法对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直接的约束效力,司法审判必须遵循宪法。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中,司法机关还有权在司法程序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保证宪法效力的实现。

⑵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从宪法文本上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义务条款,在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中,也存在直接对抗私人的内容,这样就将个人治愈宪法直接效力的约束下。同时宪法序言也明确规定,公民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公民构成违宪的主体,宪法权利也可以对抗个人。在这种条件下,宪法似乎对私人行为具有直接效力。

第五节 宪法和宪政

1.宪政的本质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整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 ①国家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②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宪政的要素

确认宪政要素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相应的功能。据此,宪政要素包括:①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物。

②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实质在于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法治。

③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也是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强调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目的。④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⑤是以司法审查为保障,或者称宪法的调控性。3.宪政的历史发展 ⑴历史溯源

①宪政最早起源于西方的古希腊与罗马;

②宪政真正产生于中世纪的十二世纪后期诺曼底诸国开始由混乱到秩序的过渡。③近代宪政的出现大体上从17世纪开始,⑵现代宪政的发展

①近代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是二十世纪初完成的,主要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限制原理的一系列变化。★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⑴宪法和宪政之间相辅相成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宪政,宪法则成为一纸空文。

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知道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⑵宪政可以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政的观念和思想对良宪的产生具有重要的反作用。

①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②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③通过宪法诉讼或者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5.宪政主义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主义存在于限制政府的法治之中。宪政主义对法治有更为精确的要求,宪政主义说明政府存在的合法性,而法治则表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是宪政主义的必然逻辑推论。★6.宪法与依法治国

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良性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实际上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法的内容是实现法治的直接依据,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宪法及以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②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上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全面准确地实施宪法,不实施宪法,依法治国就丧失了法律正当性的大前提,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必须要加强宪法的实施。事实上,宪法和依法治国是一种互动关系,依法治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而依法治国的时间必然会推导宪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形成的不断向前发展的互动过程。宪法和依法治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自发实现,由宪法不必然导致依法治国,关键是宪政制度的建立,只有良宪才能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和准则。7.宪法解释原则

①合目的性原则:在解释过程中尊重制宪目的,回归宪法的历史性,按照指定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进行解释。

②依法解释原则: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宪法解释活动,使得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一个依法解释的结果。

③统一性原则:宪法的解释应当统一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宪法的解释应当保证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④利益衡量原则

⑤稳定性原则:宪法解释者应该保持稳健的姿态尽量保证宪法的稳定。8.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①只有适格主体才能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②违宪审查内容包括立法与特定组织行为;③违宪审查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合宪为目的;④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9.违宪审查类型 ⑴立法机关审查

⑵司法机关审查:特征是①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审查;②对违宪立法的裁决产生具体而并非普遍的效;③联邦法院存在纵向和横向两种违宪审查方式。

⑶专门机构审查:特征有①抽象性的原则审查,专门机构不受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普通具体案件,其审查方式主要是抽象性的神法法律和特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只要在宪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申请下,即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②一审终审制,专门机构仅拥有违宪立法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和弹劾权的审判权等,而不享有司法权。宪法法院独立于一般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③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各国宪法都赋予专门机构的判决以一般效力,判决只具有优先的溯及力,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通常自判决宣告之后失效。10.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①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必须与具体案件有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争议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体现了司法权力被动性特征与司法权力自我克制的意图。②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经普通法院审查并被裁定为违宪的立法只在具体的案件中失去其法律效力。

③联邦法院的纵向与横向审查方式。在美国,纵向审查是为了统一司法决定,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审查方式实现了对其他权利的平衡与制约。形式上,任何一级联邦法院都享有对联邦宪法的违宪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只是终审法院。而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审查制国家,大多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第三章、略

第四章 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国体:就是国家的本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社会阶级基础,主要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③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3.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团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经济制度与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制度时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近代宪法主要是从公民权利角度间接反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现代宪法则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

①宪法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制度是宪法赖以产生和生存的基础。一方面,近代宪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确立,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商品经济制度孕育了平等自由的政治理念。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达是宪法生存的经济基础。

②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经济制度是一国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经济基础。自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便被纳入宪法规范的事业,从宪法发展史角度言,经济制度的各方面内容都曾经或当下正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

③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开创了宪法经济规范的新的体例。★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形式

1.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①依宪法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此外,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宪法规定,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对提低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现行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非公有制经济(1)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

二、我国宪法关于财产的规定 1.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哦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2.我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

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私有财产入宪的意义:①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②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③建立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补偿制度。

三、我国宪法关于土地的规定

1.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

第五章 国家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人民,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它主要关注横向的国家权力划分,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并相应赋之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利配置并且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它着眼于纵向的国家权力划分,即把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或组成单位划分为不同层级和职权的国家机关。3.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监督。

②在普通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者为了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的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权。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

⑤对于台湾问题,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更大的发展空间,台湾可以保留军队。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1.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依据:“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①《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宪法》第62条第13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式下列职权„„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六章 选举制度

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①《宪法》第34条:“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选举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条件:①具有中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内容包括:资格确认权、提名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3.关于选举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①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由于病患之故无能行使其政治权利,故此暂不行使其选举权。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但!!下列人员: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政治权利的;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④正在劳动教养的;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准予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表现为: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③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待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⑤对于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但我国的复数选权的情形不否定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选举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少数民族的选举办法,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别照顾。②《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④《选举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间接选举:凡人民代表官员的选举,不由选民直接选定,而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定,为间接选举,反之为直接选举。

1.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两个程序。

(五)差额选举原则

1.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差额选举则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

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市的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设市的区、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我国选举权的保障和选举权的救济制度

1.选举权的保障:①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敢于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②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选举权的救济制度:是指因为选举事宜发生纠纷或冲突时选举权受到侵害,从而寻求法律途径对选举权及其行使予以维护和补救——有选举罢免、选举检察和选举诉讼三种途径。第七章 略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1.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我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的,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继受取得——是因加入而取得。原始取得:①血统主义: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管其出生地为何国;②出生地主义: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而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种国籍;③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继受取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②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申请。

4.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2年简答:简述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①《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公民平等权保障的原则性规定。

②5条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③第4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④第48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⑤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

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平等权的基本特征: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政治权利

1.概念: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简介和意愿的自由权。(2001年简答:简述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和范围)

2.《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去也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言论自由必须受到如下限制:①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的安全的宣传和煽动;②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③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5.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6.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特征是①是公民所举行的活动;②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③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

三、宗教信仰自由

(2006年简答:简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含义)

1.概念: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由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和保障:

①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宗教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③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

四、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

2.人身权利的范围: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基本内容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权)

①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关系存在的基础; ②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不得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③不得诽谤他人,即不得捏造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

④不得对他人诬告陷害,即为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捏造事实。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③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公民人身权限制的条件:

①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才能有权进行;②作出限制人身权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必须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者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或者为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能作出限制行为;③作出限制人身权行为必须遵循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六 监督权

1.监督权的含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2.监督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监督权体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②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③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④监督权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公民可以选择行使。3.监督权的内容

(2010年简答:试比较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异同)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其中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①诉讼上的申诉: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②非诉讼的申诉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3)控告检举权: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4)取得赔偿权:失职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1.概念: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2.特征:①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②社会经济权利是由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权利共同构成;③社会经济权利体现宪法正义;④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保障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而发展。

3.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一)劳动权

1.概念: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特征:①劳动权的平等性: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②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③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宪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3.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

(三)财产权

①.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实行离退休制度。

(五)物质帮助权

1.概念: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事物帮助的权利。

2.《宪法》第45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国家采取的措施:①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②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③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④对无依无靠的残老孤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4.公民物质帮助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

1.概念:文化教育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2.包括:(1)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2)基本内容包括:①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②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③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2)文化权利:①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②文艺创造的权利;③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八节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一、妇女的权利保护

1.《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包括:①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②社会经济权利,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同等的就业机会,并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并且由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情况,在享有劳动权方面需要强调特殊保护。③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第九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公民必须遵守社会秩序;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①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②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依法纳税;6.劳动的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8.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由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

1.国家机构:是指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2.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治为三项基本原则。

3.民主集中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而侧重点在集中。民主集中制作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一种制度,表现形式是以人民代表大会来“代民作主”和“为民做主”,而非直接意义上的“人民亲自自主”。其实质依然是一种由上到下的间接民主,也就是民主的集中。

①从宪法依据的角度看,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共同纲领》及前后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它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原则。

②从实践看,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程序是先生产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行政、司法、军事等其他国家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模式是人民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再依照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最终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③全国人大在全部国家机关中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高度统一和集中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不仅享有最高立法权,国家重大事项的最高决定权,还有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权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领导权分别委托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并监督它们的工作。

④这种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性、统一性正是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现行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4.社会主义法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表现在:

①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②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明确列出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规范,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建都必须符合这些规范。

③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与国家机构组织有关的基本法律,使全部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有法可依。

③此外,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内容也都体现、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大是由全国人民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3.全国人大的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由适当名额的代表。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妇女代表应当占据相当比例;现行宪法规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4.全国人大的任期: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务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5.全国人大的责任制:实行集体负责制,★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有制宪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从现行宪法的内容上一是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其他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监督。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管理制度的法律等。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组织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罢免案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再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得通过。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举行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形式职权。会议召集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分为预备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目的是保证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的顺利进行,任务是讨论大会的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决定其他必须解决的事项)、主席团会议(——任务是①主持本次大会;②提出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③组织代表团审议各项议案;④处理个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⑤草拟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⑥决定选举及通过议案的表决方式)、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只有2/3以上的全国人大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后,可以召开秘密会议。

二、全国人大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会议主要是通过议案以及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程序为:1.提出议案。——可以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按照现行宪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而对各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有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3.表决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表决方式。除宪法修正案须全体会议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外,其他法律和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就通过。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有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3.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并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

4.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为五年。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①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②在全国人大必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解释权——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①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听取国务院、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②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4.重大事项决定权: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③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④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⑤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⑥决定特赦;⑦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⑨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5.人事任免权:①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②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根据最高院院长提名,任免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④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前,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⑤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顾问;⑥由委员长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⑦由委员长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会议内容:①全体会议:全体成员组成;②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任务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2.工作程序:①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②审议议案:法律草案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审议程序,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才能付诸表决。

③通过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④公布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六、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1.专门委员会的职责: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③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2.临时性委员会:也就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并且《宪法》规定,其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七 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②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2.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制度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为主的代表制。

3.全国人大代表暂停职务原因:①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②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4.全国人大代表终止职务原因:①地方各级人民爱表大会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国国籍的;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①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②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需要经过主席团常委会许可。

③履行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国家之处部分由中央财政开支。

④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处置。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置。6.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保守国家秘密;③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群众意愿,真实反映社情名情,忠实地为人民服务;④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第三节 国家元首

1.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对外享受国家最高礼遇,代表国家,其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

2.《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 3.国家主席、副主席产生的法定程序:

国家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

实践中,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先由中共中央酝酿,在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推荐,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正式提名。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内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人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四节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性质和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①国务院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是中央人民政府。②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对其负责。③国务院在全国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统领所属各部委及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和命令。

2.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余人员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即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一、总理你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规则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①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

②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③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④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二、国务院的职权

①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②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③提出议案权,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议案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选;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④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统一领导各部、委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⑤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审定行政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国家经济、城乡建设、教科文卫、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民族事务、对外事务、侨务等行政事务。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1.性质和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该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

1.地方国家机关的含义: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全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2.我国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的自身特点:

①地方国家机关在设置上是多层次的。(我国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的层次为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县、自治县、市的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②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的。

③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的划分上是有区别的。我国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划,即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三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不同地方国家机关,其职权的大小、职权行使的范围都是不同的。3.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隶属关系,具体表现为:

①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②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③遵循法制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表明,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首要地方,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关系。)2.主要职权:

①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重大事务决定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有权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重大事项;有权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③监督权: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县级和县级以上人大:听取和审查本机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和镇人大有权听取本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④选举和罢免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已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⑤其他职权: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有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自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等。

3.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县级以下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选举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省级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出;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一般进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3)质询程序:地方各级举行人大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罢免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②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权

③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④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⑤物质保障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执行代表职务时,可以享受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从属于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①地方性法规制定权;②重大事务决定权;③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④任免权;⑤其他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执行机关,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必须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接受和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2)主要职权: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执行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③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任免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⑥⑦⑧(3)领导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对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性质和地位: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2.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区的建置有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一、民族自治机关与其他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异同

相同之处:①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通过间接选举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代表组成。更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大产生同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向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②各级民族自治机关都要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与活动原则。③各级民族自治机关的每届任期为5年。

不同之处: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的其他民族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的代表组成。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二、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职权

民族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又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在其行使职权方面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还行使民族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①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③自主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④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⑤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⑥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以组织。⑦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⑧培养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及其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①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他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可见,行政长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

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地位高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首脑,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事务享有决定权。

2.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

①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议案;公布法律。

②决定特别行政区的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动议;主持行政会议;处理情愿或申诉事项;根据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③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的职务;委任行政会议成员或行政会委员。行政长官有权依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④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物;有权依法赦免或减轻罪犯的刑罚。3.立法会

(1)立法会的性质、地位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由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表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真实地、完整地拥有高度的立法自治权。

(2)香港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采用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种方式产生。4.立法会的主要职权

①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其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将法律发回,立即失效。

②财政权,立法会有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有权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③监督权。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进行辩论。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以进行弹劾。

④其他职权。立法会有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5.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享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此外还设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案件。6.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的任命程序

(1)香港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一、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比较

相同点:①自治权的设立:都由全国人大依法加以确认和授权,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

②自治权的属性:都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但一直下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利,都是来自于中央授权,都是派生性权力;

③自治权适用地域和行使者的属性:权力使用的领域都是中国领土内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者都属于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不同点:①自治权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机关享有较高的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自治权产生的基础不同,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为了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视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③自治权行使地域的社会性质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在大陆领域内实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随时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第五节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和经济类的第一审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和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别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有他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认为案情重大的,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③高级人民法院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他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即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他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法律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⑤专门人民法院指设在特定部门审理特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安行政区划而设立,也不受理一般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主要审理具有专业性、机密性的专门案件。

2.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③公开审判原则;④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⑥合议制原则;⑦回避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宪法》第1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同一实施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专门监督的权力,称作检察权。在我国,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同一的实施。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原则 ①从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从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查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此种成为特种法纪监督。对于其直接受理的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渎职案件等进行侦查,可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占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么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器。按照国家机关智能的分工,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公安机关负责国家和社会的治安管理工作。

(2)《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知,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为:

①分工负责。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②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公检法三机关应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

③互相制约。——1.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预审、拘留,但无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能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行使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还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对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还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合法性有权进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以及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的确有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概念: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就是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提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2.特征: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直接性。

一、村民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体内部的重要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设立原则:村委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3.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换届,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5.选举办法: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支持与被支持,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7.造林地整理与植树造林方法 篇七

林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一种, 它是指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沿海红树林生长的土地, 它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护路和护草林。林地主要分为林地、疏林地、灌木林、苗圃以及造林地和迹地, 用于林业生产的地区和天然林区共同构成了林地, 我国林地面积大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0%以上。我国是人口大国, 对林木产品的需求量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加强我国林地资源利用是非常关键的。

2 造林地的清理与整地方法

造林地是我国进行植树造林的重要载体, 不过造林地在进行植树之前需要进行清理, 造林地上通常存在一些杂草、灌木和竹类枝节, 还有一些站杆、倒木以及伐木根, 这些会影响植树的顺利展开, 因此在进行植树之前要将它们清除掉。另外, 造林地清理可以分为块状清理、带状清理以及全面清理。每一种清理方式都伴有不同的清理办法, 而且清理工作量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造林地清理工作中, 可以采取的清理方法有很多, 比如火烧清理、化学药剂清理以及割除清理等。在采取割除清理时, 可以进行人工割除清理也可以进行机械化清理, 通常采用的机械有割灌机、切碎机和推土机等。将这些杂草、灌木割除以后, 要进行归堆、平铺, 然后可以采用火烧办法彻底清除这些杂木和杂草。对于那些草类植物可以采用化学药剂进行清除。造林地清除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整地, 而整地的方法也有很多种, 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即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全面整地就是将造林地的全部土地进行翻垦, 这种整地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地势平坦的地方。而局部整地是在地势特殊的地方采用的整地方式, 它包含了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两种。带状整地主要指的是将土壤进行长条状翻垦, 而块状整地主要指的是将土壤进行块状翻垦。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时所采用的方法有所区别, 带状整地时主要采用的方法有水平沟、反坡梯田、水平阶等, 而块状整地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鱼鳞坑、高台以及穴状等。

3 植树造林通常采用的方法介绍

3.1 播种造林法

播种造林也被称之为直播造林, 它是指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里, 它省去了育苗的过程, 所以整个造林过程就变得容易多了。这种造林方法更加适合大面积造林, 不过这种造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造林立地要求比较高, 而且造林后要对幼林进行严格的管理, 如果护林管理不当就可能造成幼林死亡。进行大面积播种造林尽量选择颗粒较大且比较容易发芽的种子, 比如油茶种子、油桐种子、山杏种子以及核桃等, 还要选择水分充足、各种灭害性因素比较轻的土壤。

播种造林有一些具体的方法, 包括条播、撒播、块状播种以及穴播等。在进行播种造林之前需要对种子做一些处理, 包括种子的消毒、浸泡及催芽等, 这些处理都是必须要做的, 这些处理可以给种子生芽提供很大的保障, 种子消毒、浸泡以后可以增强幼苗的抗病能力和抗旱能力。

3.2 植苗造林

植苗造林是采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为造林材料进行造林的一种方法, 这种造林方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对不良环境的抵抗力比较强, 而且苗木生长比较稳定。但是这种造林方法还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比如苗木在运输过程中很可能发生根系受损的现象, 也可能发生挤压变形和失水。而且植苗造林需要先进行育苗, 对苗木栽植技术要求比较高。

3.3 其他造林法

在植树造林时通常采取的方法还有分殖造林法、插条造林、插根造林以及分蘖造林等, 这些方法都是植树造林可采取的有效方法。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竹子地下茎等作为造林材料进行造林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节省育苗时间和费用, 而且这种方法比较容易操作, 同时它还具有较高的成活率, 不过这种方法对造林地的要求比较高;插条、插根也都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这两种造林方法均可以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这种方法没有太严格的要求, 只是需要注意将插条插正。插根造林不是特别常用的一种方法, 不过这种方法也没有太高的技术要求;分蘖造林法是利用分蘖苗进行造林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也不是特别常用的一种方法, 只是对于那些特殊植物才选用这种造林方法。

4 结语

不能过度开发天然森林资源, 要在利用的同时, 创造资源。人工造林就是一种典型的创造森林资源的手段, 在进行植树造林时, 要充分利用好有效的植树造林方法, 更好地提高苗木成活率。

摘要:造林地清理可以采取火烧清理、化学药剂清理、割除清理等方法。整地主要分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植树造林通常采用播种造林、植苗造林、分殖造林、插条造林、插根造林及分蘖造林, 等等, 以此更好地提高苗木成活率。

关键词:森林资源,植树造林,造林技术,资源利用

参考文献

[1]麦宝莹, 卢灿章.林业造林技术的探讨[J].现代园艺, 2014, (14) :11-13.

[2]车凤英.浅谈植树造林的方法和意义[J].黑龙江科学, 2014, (04) :15-17.

8.新版干部人事档案标准与整理方法 篇八

一是归档内容的变化。新增了很多需要归档的材料,删除了一些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还有部分归档材料作了调整。其内容变化情况详见表一。

表一  改版后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内容变化情况表

二是目录格式的调整。其一,把“类号”改成了“序号”;其二,把“材料制成时间”改成了“材料形成时间”;其三,删除了“材料份数”栏。具体格式见表二。

表二  干部人事档案目录

编目时,要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每类目录首先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如一履历表类、二自传类、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序号栏的填写方法是: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分类的类号用1至4,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有必要时另拟标题;“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以最后的时间为准,具体年月日填写齐全;“页数”按照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复印件、附考察材料等。具体填写方法见表二。

三是档案用纸、档案卷盒和档案袋有了新的规格。1991年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定干部档案材料使用16K规格,2009年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规定使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纸型的公文用纸。现在中组部要求,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档案中原有小于A4纸型且已按照要求装订的档案材料,不需要重新打孔和裱糊。装订时,按照靠左下对齐的方式用打孔机在左侧打3个孔即可。档案卷盒规格和档案袋规格按照A4纸型都要相应调整。

依照改版后的人事档案标准整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排序时两种方法同时使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排序,其中第四类和第九类材料有二级分类,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第五、第六、第八类材料按材料内容以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其中第五、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代材料等,第六类材料排序时,入团志愿书或入党志愿书排在入团或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其他材料依时排序。

二是书写目录时注意留白。干部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特别是第三、第四、第九类等,由于后续的材料比较多,为了留出足够的空格,不要在同一页中再填写其他类别材料的条目。

三是收集归档材料要确保规范。为了保证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质量,要规范收集和整理。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手续要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其二,除各类证书、证件、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及历史久远的材料外,归档材料一般不使用复印件,复印件要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确保复印材料真实有效。

上一篇:扬正气出发展演讲稿下一篇: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