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全文

2024-06-23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全文(共6篇)

1.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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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如何加强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摘要 :塔河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担负着油田消防执勤、火灾扑救、消防检查、消防宣传、抢险救援等职能,在向着正规化建设迈进过程中,党员干部要认真研究、分析,正确认识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探索队伍管理之路,推动队伍向着正规化建设步伐迈进。

关键词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塔河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担负着西北石油局、西北油田分公司油田消防执勤、火灾扑救、消防检查、消防宣传、抢险救援等职能,队伍管理参照现役部队军事化管理模式,正确认识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的作用,是消防队伍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一、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西北油田分公司(局)塔河油田生产、储运规模的不断扩大,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向着正规化建设迈进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专职消防队伍中大多属于劳务工,多数队员的文化程度是初中毕业,文化水平偏低,短时间不容易提高管理层次;二是单位用工体制不同,劳务工薪酬待遇不高,工作中又容易受到少数人的不理解,丧失信心,而准备跳槽;三是部分人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思想意识淡薄,只是将此作为一项谋生的手段或临时的饭碗,缺乏吃苦奉献的意识;四是长期在野外工作,个人婚姻不能得到解决和结婚后存在两地分居的问题;五是有人怀着远大抱负,却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施展的问题;六是个别干部在管理中不能很好地依法按章办事,随意性较强等等,给队伍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正确认识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中的作用

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业务训练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中发挥较好的保证作用;西北油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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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塔河油田增储上产的大好形势下,员工的思想较以前更加活跃,通过“安全宣传月”、“119消防宣传日”、张贴消防警示牌、制作DVD视频播放等形式进行宣传的同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一个人如果思想上稳定了,对集体的事务具有舍己精神的时候,出现任何困难他都会去想尽一切办法解决而不是放手不管。如果大家对身边的人和事漠不关心,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来对待工作和队内事务,那这样的人迟早会成为单位的包袱和害群之马。因此既然思想境界可以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可以证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多数队员的文化程度不高,因此急需为他们进行学习充电,只有不断学习才会有发展的空间;他们素质的高低、表现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基层队伍的形象和建设;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引导,抓牢政治思想工作这一关,可以有效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干部做思想工作说不到员工心里,如果只是简单地用制度规定来制约员工,只能带来负面影响;纵观以上发现存在的问题,都与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不仅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来正面引导,而且还要赋予时代的内容;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作用,这种教育不只是单纯地或空洞地说服教育,要真心实意关心队伍的每一个人,工作上进行指导,生活上予以帮助,认真对待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时时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用身边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来说服教育,也可以通过家庭方面来做思想教育工作。

三、认真研究、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政治思想工作与管理工作不协调的现象。一是有些人认为,军事化管理工作是行政工作,与政治思想工作割裂开来,忽视政治思想教育的作用,单纯抓管理;二是开展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不能与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各自为战、单打独斗,“两张皮”的局面;三是做政治思想工作不能结合实际、切中要害,收效甚微。针对出现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创建学习型组织,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参与队伍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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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与员工的“亲和力”,不仅要“以形带兵”,还要有“以情带兵”的思路,安排工作要科学合理,规定动作必须到位,分工要合理;管理中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姑息错误的举止,也不以个人的好恶来衡量好坏,找准“平衡点”;三是开展岗位成才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员工的情操;四是开展经常性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把握人员思想规律,及时发现、正确处理存在问题,并善于倾心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队伍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发挥党员骨干作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和改进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发挥好党员骨干的作用,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队伍的好坏党员骨干是关键,党员骨干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但是,在我们工作生活中,还存在个别党员骨干对管理工作认识不够,当前要大力加强教育,定期组织党员骨干学习,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狠抓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使党员骨干处在纪律和制度约束之下。管理制度是由人制定的,也要由人来执行,如果使用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的人员搞管理,他们想方设法违背和破坏它,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队伍正规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一定要把我党的政治优势贯穿到工作和生活全过程,切实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总结

塔河油田增储上产大好形势下,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如何加强队伍管理赋予新的内容。为此,西北油田分公司塔河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下大力气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努力探索队伍管理之路,切实把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广大油田员工信得过的队伍,为塔河油田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作者简介:刘桂迁男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1967年生政工师主要从事西北石油局、西北油田分公司塔河油田治安消防中心政治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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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消防队伍集体凝聚力是指消防员工对其集体的向心力以及消防员工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和亲和力, 也是衡量消防队伍战斗力的重要质量指标之一。增强消防队伍集体凝聚力, 对于加强消防队伍基层基础建设无疑具有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1 消防大队集体凝聚力分析

集体凝聚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内部领导行为及领导方式。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干部带头、率先垂范, 都有利于消防队伍集体凝聚力的提高。二是消防队伍士气。消防队伍士气和消防队伍集体凝聚力是相辅相成的, 士气高, 集体凝聚力就强;士气低, 则集体凝聚力弱。

1.2 增强消防队伍集体凝聚力的方法

1.2.1 充分发挥队伍的政治工作优势

第一, 要提高各中队指导员素质。一方面来源于大队内部, 这需要长期在基层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员自觉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积极开展工作。另一方面, 大队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输入”政治工作骨干力量, 把高素质的政工干部充实到基层消防队伍中去。

第二,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针对不同员工采取不同的方法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教育内容即消防员工思想上的难点、疑点、热点和敏感问题开展交流, 要听取消防员工的呼声, 为消防员工排难解疑。

1.2.2 注重满足消防员工需要

采取妥善办法, 满足消防员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才能增强消防队伍吸引力。同时对消防员无法满足的合理需要, 要通过思想教育, 以提高消防员工的认识, 帮助其准确自我定位, 树立全局观念。

1.2.3 运用激励机制

目前制订的每月考核制度, 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进行奖惩, 做到行动有组织、工作有落实、效果有评价, 最终保证顺利通过股份公司、油田公司组织的达标预验收。

激励还有榜样激励、竞争激励等, 消防队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灵活运用多种激励方法, 以达到激励效果。

2 如何增加专职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在新形势新挑战下发觉消防队伍的潜力, 最大程度的发挥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完善职能机构,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 保障队伍战斗力的方向性

2.1.1 完善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职能机构。

要通过完善管理机构, 健全规章制度, 强化军事训练、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2.1.2 强化政治学习,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围绕预防和扑救工作, 结合队员的思想实际, 围绕“理论学习要务实”的宗旨,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办班、分期轮训、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学习心得交流会等行之有效的方式, 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2.1.3 狠抓思想工作, 切实关心消防队员成长。

细心入微地做好队员的思想工作, 善于小中见大, 通过观察了解队员的琐事言行, 准确掌握队员的思想脉搏, 及时发现问题, 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2.2 狠抓训练, 科学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队伍作战能力。

2.2.1 抓制度, 完善队伍规范性管理。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消防队伍, 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抓好队伍建设的关键。结合实际, 对《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汇编》进行了修订,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2.2 落实责任, 确保防火工作有条不紊。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 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重点对大站大库、易燃易爆场所、工业动火现场、文化活动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和跟踪整治, 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2.2.3 强化体能训练项目, 提高官兵身体综合素质。

利用室内多功能健身器材和室外场地、器材, 积极开展力量、耐力、灵敏性、爆发力、柔韧性、协调性、恢复性训练, 定期组织体能测试, 提高职工的身体素质。

2.2.4 抓培训, 增强队伍专业性素质。

根据消防队伍“点多、线长、分散、不易集中”的实际, 探索和尝试利用互联网开展主题教育、理论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活动, 通过网络建立了员工自主学习、终身学习、持续提高的平台。

2.3 加大投入, 规范运作,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3.1 抓装备, 提高队伍机具化水平。

在原有器材的基础上, 对装备器材大幅更新。所配备的装备、器材在最短时间内投入执勤, 为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奠定了基础。

2.3.2 抓好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

认真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的各项措施, 广泛开展“红旗车”劳动竞赛活动。另一方面, 严格落实消防设备“日查、周试、月保养”制度, 强化设备“十字”作业和日常维护工作, 保障了执勤备战工作的落实。

2.4 强化措施、注重宣传, 确保提升队伍战斗力。

2.4.1 组织实地战术演练, 提升协同作战能力。

积极开展各类应急训练, 依据预案开展演练, 通过演练完善预案, 切实提高了消防员工各项业务素质。改进训练模式, 增强战斗能力, 实现了“重理论向重操作转变、从重操场训练向重战术演练转变”。

2.4.2 加强宣传, 不断提高油区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

通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安全意识。利用“119”宣传日等重点阶段、重点时期进行消防宣传,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摘要:油田企业专职消防队作为油田生产建设任务的保障力量, 肩负着重要的油田生产安全的重要责任。在新形势下,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塑造“拼搏进取、勇于奉献、敢打硬仗”的精神内核, 是打造一支一流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专职消防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参考文献

[1]《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汇编》.

[2]《中国消防管理手册》.

[3]《消防队职业技能培训与队伍建设管理实用手册》.

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依法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四)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六条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的乡镇、街道,下同);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三)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六)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前10至20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亦可委托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者管理机关(机构)负责招录;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其所在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聘用事业编制岗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主要承担消防宣传培训、协助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员,还应当具有建筑学类或者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任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和遵纪守法教育,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和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足。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条件具备的,对骨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的实际,合理确定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4.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按照建设标准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处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调动指挥;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消防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5.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8号 【发布日期】2013-10-16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且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

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消防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勤务,处置灾害事故;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专职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字样或者标志图案。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离队的,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依托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伍招录培训、人员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考试考核、政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统一组织,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军事队列、体能技能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在岗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根据专职消防员工作需要和等级晋升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晋级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大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考核、晋级考核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平时考核主要为每月对专职消防员遵章守纪、工作学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参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优秀专职消防员奖励。

晋级考核应在专职消防员等级期满前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岗位和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置为: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装备管理员等。

程度,晋升为五级以上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职消防队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且在管理指挥或特殊工种岗位。

(三)晋升管理岗位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正(副)班长必须为二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担任正(副)队长必须为三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等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文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本级任职期间,考核须全部称职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未能通过晋级考核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编队执勤

第二十二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建有两个以上消防站的县城和城区,将现役警力充实到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队站,在执勤任务相对较轻的队站推行专职消防员单独编队执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收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足,达到普通站35人;城市和县级

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第六章

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采取不同于现役的差异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专职消防员信息档案,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管理,内容包括专职消防员的政治审查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培训、考核、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周休息不得少于2天,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统筹安排。专职消防员轮休调休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要求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

休假: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共20天,所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病假:伤、病人员应当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

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服饰按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 856-2009)执行,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规范统一。非因公外

第四十条

各地应当以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制定与高危职业和24小时执勤特点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落后县(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经济发达县(区)可执行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参照《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年均经费约4.8-5.4万元。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以“资金归属不变、使用范围不变”为原则,集中至专职指导办公室并报阜阳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核算,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统一建立人员档案,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统一核发人员工资,确保经费足额、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编配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设立专职消防员经费专用账户、建立独立核算账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实行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档级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相挂钩。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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