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共2篇)
1.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篇一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流程
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资产核实,折合为股份,并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所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它既能够确定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二、达成设立协议,进行申请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发起人和其他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发起人达成设立协议后,可以委托发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或者由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受托发起人或发起人的代理人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拟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组织的根本大纲。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使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第三人能够了解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公司资本、目的权限等;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文件;
4.拟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备的文件之一。当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集股份的起止期限以及逾期未能募足股份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等。
招股说明书必须附有发起人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报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申报批准时发起人应当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如涉及到国有资产、中外合资、高科技等,还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及科技等部门的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发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经过审核后,如果认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应予以批准。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充、修改后再行提交,或者不予批准。
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到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国有资产折资入股的,还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的代表出具的同意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集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预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以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的银行名称以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承销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同时还应该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缴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应当认缴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股份的募集分两种办法:如果是定向募集公司,可以向特定的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如果是社会募集公司,可以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时仍要遵循上述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验资机构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必须真实。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办理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对验资证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虚假出资或者作虚假验资证明,情况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召开创立大会
如果公司应募股份的股款全部按期足额缴付,并且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则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当通知所有认股人参加,并在有代表1/2以上股权的认股人参加的情况下召开。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如果创立大会决议成立公告时,则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将代替创立大会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同时发起人应当对于因设立公司行为所引起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成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7条)。这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七、申请登记设立
根据1994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务院通过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发起人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将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设立申请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进行,并提供如下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应当予以登记;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予以登记的,应当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或改制某些类型或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供审批文件。主要是一些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的行业,需要归口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公司),我国已经取消了审批制,一般不再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
八、发布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可以在发行量较大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该公告不是法定必须程序,由公司自由决定是否公告及如何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主发起人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等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公司的设立、上市程序及流程 篇二
1、股份公司设立程序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根据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定设立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96条之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审计;
(3)如公司有非经营性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剥离公司
非经营性资产;
(4)根据审计结果及剥离情况,确定公司净资产值;
(5)涉及无形资产,需要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届时根据
不同情况确定对无形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
(6)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7)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8)召开股份公司设立后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通过公司章程;
(9)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0)
2、上市程序
(1)股份公司存续期间,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
立健全公司各项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2)为上市之需要,应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准备募集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准备发行申报材料,报中国证
监会审核。获得证监会核准后,正式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5)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6)股票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上市流程
改制阶段主要工作:
确定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选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设计改制方案
方案设计要遵循法律法规
方案设计要以有利于上市之目的 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公司就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保荐人及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消除隐患
确定改制方案,完成改制注册材料的制作
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及材料制作阶段主要工作:
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
签署辅导协议,向当地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在辅导期开始后,保荐机构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并准备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也将各自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事项。
实施辅导计划,发行人规范、整改:
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辅导期间发现的问题向发
行人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盘查、整改。
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当地证监局验收。
发行人配合会计师做好审计工作。
制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人、律师编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准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及其他申请文件;
公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之法律程序
主要包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出具发行申请报告、董事签署招股文件等文件;
保荐人履行内核程序、出具发行保荐书;
审核阶段:
加强与预审员间的沟通,及时、高质量的回复其提出的反馈意见
在初审阶段,预审员将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并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的基础上形成其审核意见,出具初审报告;
审慎应对发审委委员的答辩
发审委审核时一般会要求公司董事长、财务主管、保荐代表人列席,并回答发审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通过发审会审核后,证监会将根据会后事项、封卷情况以及市场状况等出具核准发行的通知。
发行阶段:
规律看,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上市挂牌地一般在深交所,规模较大的公司一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但是界限较为模糊,并无严格之要求。
询价、定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发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推荐阅读: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06-25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地方政府规章09-02
版《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09-12
陕西省中考试题及答案07-05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西安世园会接待工作总结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