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审批管理制度

2024-10-06

发票审批管理制度(共8篇)

1.发票审批管理制度 篇一

3.17-1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声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声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报资料: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

2.挂失、损毁情况说明:应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挂失声明:挂失声明中应写明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或者损毁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遗失、被盗发票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3.17-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注:此表作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附表使用

2.发票审批管理制度 篇二

一、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现状

(一) 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逐步确立

(1) 实施金税工程。金税工程是将全国各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 通过网络工程将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的计算机联系起来, 建立总局、省、地、县四级稽核系统, 并通过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实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1994年, 我国正式开展金税工程的试点工作, 经过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实施, 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域的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金税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显,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采集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发票, 系统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发票的发售和纳税评估等环节没有涵盖, 因此并未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 2003年, 我国开始了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 金税工程三期进一步的强化了征管功能, 并扩大了业务覆盖面, 形成了有效的, 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监控考核机制。“金税”三期工程的开通, 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 (2) 推广电子税控装置。为了适应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需要, 我国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税控装置。从大的范围来看, 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也是金税工程中发票管理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内容之一。2001年,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首先被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002年1月起,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 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3年1月起, 无论金额大小,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截至2006年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成功推广, “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历史, 增值税专业发票全部实现机开, 使得专用发票上的偷税几乎绝迹。 (3) 试点网上开票。金税工程的实施和电子税控装置的推广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增值税领域, 尤其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除了针对专用发票, 我国对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在积极探索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试点网上开票就是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创举之一。网上开票即在线开票,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 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就能实时采集其开票信息, 受票方取得发票后也能将发票上网比对其真实性。一方面, 网上开票实时数据采集和同步数据反馈功能使纳税人无需每月去到税局报税, 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税局办税服务厅的认证和报税工作, 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抓监管, 使其“以票控税”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 网上开票使得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作废发票能够很快被系统认定为无效发票, 因此能够大幅度减少税局的涉票检查工作, 减轻基层税局的调查工作负担, 也提高了纳税人鉴别发票真伪的能力, 对降低各类发票违法案件, 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都有着积极意义。目前, 网上开票系统的试点工作已经在部分城市展开。相信在不远的未来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 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的惩处力度, 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 处罚偏低的情况, 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 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 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 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 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 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 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再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 能够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促使纳税人规范合法的使用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假发票”泛滥

所谓“假发票”, 是指私印、销售仿制的发票, 是与税务机关“真发票”相对的。假发票从式样上可以分为假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假普通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 增值税专业发票已经很难见到假票的身影, 虚假发票主要集中在普通发票的领域。普通发票领域制售假发票的活动非常猖獗, 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 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贩卖假发票的现象, 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不少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 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假发票销售人员手中都应有尽有, 假发票程度已经达到真假难辨的程度。

(二) 用票不规范

(1) 不开发票。经营活动不开发票, 隐匿实际收入, 设置账外账, 这是目前发票偷税最为常见的现象, 此种现象尤以餐饮、娱乐等小规模服务性行业为甚。许多消费者可能对此都有切身体会, 当消费完毕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 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等各种借口搪塞。近年来由于税局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 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 对此, 一些违法企业以“赠送礼品”等方式来“代替”发票, 甚至恶意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消费者怕麻烦, 于是放弃索要发票了。 (2) 串用发票。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税率有高有低, 于是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率, 采用高税低开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该行为主要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酒店行业中。酒店通常既经营餐饮业, 又提供卡拉ok等点歌服务, 餐饮业的税率为5%, 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 为了少缴税款, 经营者通常将歌厅服务业开成餐饮服务。 (3) 代开发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存在从税局领购的发票用不完的情况, 于是此类单位将自己尚未用完的发票拿去为他人代开, 以收取手续费盈利。采用这种方式, 开票单位由于核定征收税款, 开出发票并不会使应纳税款增加, 而代开单位因此隐匿了部分收入, 达到了偷税的目的。这种交易双方的“双赢”, 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生活中我们明明在A单位消费收到的却是B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 就是这种行为的体现。 (4) 虚开发票。企业取得的各种发票, 大都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列支, 由此, 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发票, 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就成为很多企业偷税的手段。有需求就会有市场, 很多代开票单位就满足了此类企业的需求, 甚至出现了以开发票为业的“开票公司”。这种未发生实际经济业务就开具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三) 监管存漏洞

(1) 税制因素使监管存在盲区。在现行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系下, 为了保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分别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对应的发票也被分为国税系统监制的发票和地税系统监制的发票。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身所处系统监制的发票比较熟悉, 但对其他系统监制的发票不够了解, 难以辨别其真假, 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增值税为例,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涉及到使用运输业发票的问题, 企业在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会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运输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国税局工作人员对运输业发票不够熟悉, 某些纳税人就会故意弄虚作假, 蒙混过关, 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2) 稽查因素使监管力度欠缺。我国目前货币结算方式尚不规范, 企业经济来往中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 这给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不开发票、设置账外账提供了可能。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 税务机关稽查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目前的税务稽查主要针对企业偷漏税款的行为进行检查, 对于发票仅仅作为账票核对的依据, 很少对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即使稽查人员怀疑企业发票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 因为很多企业开票遍布全国, 其调查取证过程也无比艰难, 有些发票的开具双方为了各自利益, 相互勾结, 更使税务稽查工作难上加难。 (3) 技术因素使监管无从入手。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 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 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2009年,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 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 在2013年, 电子商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到底应不应该管, 应该如何管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目前我国只是零星出台一些针对特殊行业、特殊行为、特别地区的管理方法, 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这必然使得电子商务是当前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

(四) 发票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表面上能很轻松的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假发票”泛滥是由于发票的防伪技术不过硬;不规范使用发票是由于某些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发票监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够高等。从理论上来说,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必须要掌握经济活动的真实交易状况, 然而,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活动中, 税务机关却很难获得纳税人完整、全面、准确的交易状况。很多时候, 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对某些纳税人的税务稽查, 以获得纳税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有机会利用税务机关的“无知”, 制售假发票, 不规范使用发票, 而税务机关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够, 很多时候甚至连稽查都无从查起。 (2) 税局之间信息不对称。国税和地税两大税务系统是相对独立的, 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是由两套人马分别开展的, 但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很多活动可能既涉及地税管辖的税种, 又涉及国税管辖的税种, 由于两大税务系统之间未实现资源的完全共享, 就给纳税人税收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值税的违法行为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 很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 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三小票”, 利用国税局不了解运输业发票的具体情况而偷逃增值税。 (3) 税收信息不对称。税收信息的不对称体现在立法者、政府和公众三者之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者和公众关于税收立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个是政府和公众关于用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税收伦理的角度来讲, 为什么要打击遏制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呢?显然,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只是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治理秩序, 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但从根本上来讲, 是为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这样也就意味着, 税收立法一定要切实反映纳税人的税收意志, 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税款支出同样要反映纳税人的意志, 每一笔支出都让纳税人看得见, 由纳税人说了算。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中, 税收立法并没有完全反映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立法的过程一直以来都是“自上而下”的, 普通民众很少能够参与到税收立法的过程中, 即使存在听证的制度, 也只不过流于形式罢了。税收立法难有话语权, 税款的用度普通纳税人更是难以置喙。我国的各项财政支出预算经常都是框架式的, 预算的项目都是模模糊糊的, 财政支出也不给于公开, 这就使得纳税人根本不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处, 他们只是看到了政府豪华的办公条件和公务员高福利的待遇, 必然产生心里不平衡, 于是对税收有了很强的抵触心理。前文提到了纳税人索取发票态度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 加强部门间协作

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国地税之间应当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 一方面, 国税局可以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另一方面, 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 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 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 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 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坚决遏制公开制售假发票的行为。

(二) 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

加快发票信息化建设, 可以借鉴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 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时, 可以逐渐向全国推广网上开票系统, 一方面, 网上开票构建起实时的发票监督管理机制, 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 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发票的真伪, 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的线索。

(三) 改变价格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结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方式灵活性大、隐蔽性强, 不利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 在个大型商场和人流密集处设置刷卡机, 与银行联网, 减少现金交易。刷卡消费使每笔交易都有了银行作为第三人, 并且银行具有了完整的资金流动记录, 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 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出来, 使得虚假交易无处遁形。

(四)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发票偷税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单纯依靠为数不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找到突破口, 可以借助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通过发票刮奖、有奖举报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发票问题, 积极举报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定了奖励办法, 将举报奖励和商家偷逃税数额挂钩, 表面上看, 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妥之处。前不久在洛阳发生一件真实案例:消费者任某购买电脑索要发票遭拒, 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局, 光车费都花了50元, 却被告知获举报奖励1元。此事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老百姓普遍对税局的“吝啬”不解, 甚至感觉受到了“侮辱”。因此, 税收违法举报的奖励应该综合考虑到消费者损失的补偿, 应当给予举报者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

(五) 构建诚信纳税的机制

构建诚信纳税机制, 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从根本上改变发票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关系。从源头上杜绝利用发票偷逃税款或进行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 税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税”制度, 商家随手写几行字签上姓名的纸张甚至就可以充当“发票”使用, 如此的“发票”却也并没有太多弄虚作假, 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诚信纳税的制度。我国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可以实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 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 借鉴国外经验, 一个纳税人终生只能使用一个税务代码, 用来办理一切税务事宜。一旦纳税人有过税收违法行为, 则会产生不良的诚信记录, 以致纳税人在办理贷款等其他事项时处处不便, 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六) 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

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 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 自己的思想会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决策, 这样必然会使纳税人提高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杜绝发票的违法犯罪。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 在税收立法上, 严格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 这就需要加强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 使纳税人的涉税意见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税收立法、决策者手中。另一方面, 在财政支出方面, 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编制, 加大财政信息的公开力度, 扩大公开范围, 细化公开内容。同时建立纳税人利益诉求机制, 使纳税人能够参与到税款的用度中去, 并清楚的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结论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票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款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 但是发票违法仍然是税收违法活动的重灾区。其原因在于征纳双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税收信息之间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不能单靠完善发票自身管理, 也不能单靠税局口号宣传, 而是应该从完备信息入手。本文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价格结算方式、完善举报制度、构建诚信纳税机制、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摘要:发票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以票控税”的征管制度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的发票管理制度, 但发票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普遍。发票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制度上的信息的不完全, 本文认为, 从各方面加强信息完备的建设, 是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发票,税收管理,信息

参考文献

[1]邹传鑫:《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途径》,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田瑞霞:《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及应对措施》, 《财税纵横》2009年第1期。

[3]王慧:《发票偷税检查中的难点及对策》,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

3.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篇三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家强了对“真票加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真票加開”也是发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所谓“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内容。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是从“开票方”和“中间人”两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具体地讲,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所开发票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推介开具发票,但发票的金额与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是原《发票管理办法》设定处罚最高标准的10倍。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真票加开”的开票方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中间人”所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这是对非法代开发票中开票方的处罚规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惩罚标准达到50万元。这是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中间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的“卖方市场”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开票方的法律责任,高额罚款和违法行为公告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将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监管。事实上,《发票管理办法》同样也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在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有规定讲:如有个人或单位报销不正规的发票,该单位和个人有权不给报销,并且该“发票”不能作为实际报销凭证。这个规定有利于加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索要发票者有意让开发票个人或单位开具发票,但发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合”: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在第三十九条中新《办法》做出以下规定:若发票报销者明知单独印制、非法伪造、获取、变造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该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到5万之间不等;个别情况严重的个例将受到数额5万到50万之间不等的处罚金额;如有触犯法律,将没收非法获得的收入。

对发票违法行为“买房市场”不仅仅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处罚条款,而且在相关的实体法中也明确了惩处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申请退税等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营业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0年前10个月抽查发现违法受票企业32094户,查处非法发票308万余份。各地将这项工作与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034亿元,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严厉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为建立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监控机制奠定了法律依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仅加重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力度,同时还对建立发票防控机制、方便发票核对和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单位或个人在税务机关领到的发票要清楚报告具体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或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安装了税控装置后,要根据规定开票,并按期报送所开的数据;对于开具发票的个人或单位在开发票的时候没有使用税控电子设备,要将情况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原始数据。第三十五条还对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到税务机关备案软件程序说明资料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标准。

四、区分“善意”和“恶意”,有利于精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如有下列一种的情况将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是把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进行借让、推荐别人转借;二是明知或本应知悉某个人或单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印制、变造、伪造或知道这些行为后仍然开具、邮寄、受让、携带等。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取得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已经知道其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发票是当事人是故意的,前提是知道该做法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善意”的。

五、简化发票领购程序,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即可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发票。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弥补。

4.发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一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发票应存放在保险柜里,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五条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时,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发票顺序开具和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七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联和抵扣联,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发票的取得

第一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销。

第三 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附明细清单。

第四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对方公司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五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5.发票管理制度 篇五

1.0总则

1.1本标准对发票的购入、开具、保管、发生退货和发票作废与注销作了规定。

1.2标准所指的发票是指本单位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所有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装卸 搬运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1.3切实做好本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公司的税收征管工作,使发票 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2.0发票购入和保管

2.1发票购入和保管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2.2发票的购入、领用、保管应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并对发票的收、发、存设置登记 台帐.2.3发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及时交回购入发票并与工作接替人之间共 同签署发票传递收条。发票保管人须将用完的发票在填写有关使用情况后,将发 票使用情况(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使用时间、开具金额等)反映在计算机台帐中,以备查询。

2.4发票应按空白与已用完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3.0发票的使用

3.1发票的开具及管理

3.1.1运输发票的开具:

3.1.1.1发票的开具、作废、注销应按严格规定要求及操作程序进行。

3.1.2.2开具运输发票时,必须注意发票填写的规范性与完整性、不得跳号和拆本 使用。

3.1.3.3开具运输发票时,付款单位必须出示我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货物名称、重 量(数量)及单位运价和金额,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内容,根据发票的 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 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1.2普通发票的填开要求同运输发票的填开要求一致,对发票上无明列的填开项 目(如税务登记号)无须填写。

3.2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后,连同有关的原始附件应及时传递给结算人员,结算人员 在仔细审核后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3.3发生退货的处理

3.3.1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处理

3.3.1.1我单位如未将记帐联入帐,应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在税控机上“作废”该发票。未收到委托方退还发票前,不得作废该发票。

3.3.1.2如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原开票部门应根据委托方退回的发票联的内容,如实开具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将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色、红色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3.1.3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我单位开票部门必须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时,方可按证明单上退回的货物(劳务)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证明单粘在红字专用发票后面,作为开票依据。

3.3.2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处理

3.3.2.1如能收回已开出普通发票且我单位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将该发票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3.2.2如能收回已开出普通发票且我单位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其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3.3.2.3如无法取得已开出普通发票且购货方为省外企业,须由购货方出具有关的进货退回或折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加盖购货企业公章),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3.3.2.4如无法取得已开出普通发票且购货方为省内企业,须由购货方出具有关的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购货方出具进货退回或折让的书面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章),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4.0 发票的作废与注销

4.1填开内容有误而作废的发票要将全部联次均盖“作废”章,并将作废的联次与存根联一起钉好并保存。对于税控机开的发票只能在税控机上作废。

4.2超出发票使用期限的而作废的发票应作“剪角”处理。

5.0附则

5.1本制度的执行责任人:财务经理,本制度的监督责任人:财务总监。

5.2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

6.发票管理制度 篇六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7.电子发票的利弊及带来的管理革新 篇七

关键词:电子发票,管理革新,电子化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一下四种。

第一,B2B( 企业对企业) 主要是指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营销关系, 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网络的快速反映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 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中国供应商等。

第二,B2C( 企业对消费者)“ 商对客” 的电子商务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 代表网站有天猫、京东、凡客等。

第三,C2C( 消费者对消费者) 主要是消费者之间自发性的商品交易行为。 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是C2C电子商务。

第四,C2G或者B2G即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二、电子发票的利弊

电子发票是指基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发票数据库,利用云计算技术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信息服务。 在过去的几年里,电子发票已经在北京、 上海、江苏等地进行了试点,京东商城也作为中国第一个 “ 吃螃蟹 ”的电商企业 ,迄今已开出400多万张电子发票 。 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在确保真实性和唯一性的同时,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传统发票易被伪造的可能性,从而使电商伪造发票难度加大;在税务机关稽查上,电子发票信息能够被实时准确地采集和监控,提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票管理的严密度。 也就是说, 在电子商务的运用过程中,电子发票的使用无疑比传统发票形式( 包括网络发票) 更易于操作和监控。

1、电子发票的特性

一是操作简便、快捷,透明度高,不可复制。 数据信息量小,发送时间短,节约宽带和存储空间。 节省认证、报税时间以及网络通讯费用。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在线交易记录,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于发票的虚假真伪能立刻核实,能有效地避免纸质发票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并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假发票的泛滥。 二是电子发票可以构建起功能完备、安全规范、国地税统一、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的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 纳税人通过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开票信息通过税控管理系统可以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直接接入到税务局税控管理平台,纳税人的数据信息能实时地传输到税务机关的监管系统,信息采集及时可靠,核税依据准确无误,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2、电子发票的优势

一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的跨国性、跨地域性交易, 促使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电子发票的使用,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高效率、虚拟化的特点, 顺应时代的未来发展。

二是电子发票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 有效地规避因发票丢失或者纳税人接受假发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使各类商务交易活动更加透明,减少纳税人申领、保管、开具和认证报税、缴销发票等不必要的麻烦,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地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企业接受纸质假发票、填开不规范、申报数据失真等问题。 能有效保证企业开具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增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规避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杜绝开具“ 阴阳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的现象,使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四是电子发票的使用,可以杜绝目前使用纸质发票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利于堵塞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从根本上避免利用纸质发票造假的问题。 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税收征管措施实现从“ 以票控税”向“ 电子信息化管税”的转变,为税务机关改变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由于电子发票是无纸化发票,所以可以降低材料成本,又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仓储成本,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传统纸质发票易于丢失、被盗等风险。 电子发票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传递时间短,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效率。 另外发票信息数据量小,可以直接导入财务系统,降低数据错误率,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财务分析模型。 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掌握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在线监控。 同时还有利于克服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型,提高税收效率和税收的准确性,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3、电子发票的劣势

电子发票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电子发票的推行也有一些缺陷。

电子发票的普及对网购市场上一直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将受到严重的考验,不少商家会选择把电子发票的成本施加到消费者身上,而最终导致产品价格走高。 一些正规的电商都可以开据纸质发票,如京东商城、当当网、天猫商城等,虽然这些商城的产品价格相较于淘宝平台上价格稍微高出一些,但是给消费者一种规范感,购物也更安心。 而淘宝平台是以C2C的商务交易模式,由于C2C商家大多数都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所以在开具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也是C2C比B2C模式少一大部分收税成本原因, 产品价格自然更加低廉。 在电子发票普及开后,C2C的普通商家将不能再“ 幸免”,对网购物美价廉的优势带来打击。

其次是电子发票报销难的问题。 电子发票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真正赢得消费者认可,很大原因在于无法报销和全国标准难统一,这也是眼下我国电商推行电子发票遇到的主要障碍。

三、电子发票带来的管理革新

从政府管理方面来看,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从本质上就意味着我国发票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电子发票将是我国发票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将大大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务部门办税效率,提升税务部门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税务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电子发票将增加政府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 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管理手段必须完成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形成事前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监管机制。 而电子发票恰恰在这方面提供了重要工具:由于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客观交易的数据载体,在电子商务标准化的前提下,自动形成交易记录、汇总交易数据、传输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真实市场数据的源头,形成巨量的商品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消费数据等等。 在此基础上,将夯实我国的基础数据体系,为国家决策、调控经济、优化结构、抑制通胀提供重要支撑, 从而有助于提升国家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从企业管理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并形成了几个发展趋势:第一,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体量越来越大,对国内经济有巨大的影响力, 其未来独步全球的巨大规模,也使其具备国际影响力。 第二,我国电子商务巨头已经开始跨界竞争,将对传统产业产生巨大冲击,逐步改变整个经济格局。 第三,我国电商企业巨头正在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生态圈,生态圈构筑完整后,人们的工作、生活、娱乐、社交、购物等全部依赖网络进行,网络将覆盖人们的全部生活,其渗透力和影响力将超出人们想象。 而此时开始推广的以电子发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税收,将增加对电商企业的调控手段和政策引导,把控电子商务,使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来说,电子发票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以京东商城为例,2012年开具发票1.2亿份,2013年达到2亿份。 目前, 京东商城每年用于纸制发票的成本总计超过5000万元。 这对于利润率很低的电商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成本,如果能够节省,将会大幅提高利润率。 若采用电子发票,仅一年的发票相关成本就可节约4000万元,将会极大推动企业的发展。

电子发票的推广也要求企业开展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而言接收到电子发票的单位对电子发票查询对比、电子发票接收、审核验证、会计核算、记账、电子发票归档保存、电子发票调阅等工作,同时推进企业与银行直联, 应用电子银行回账单形成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接受内外部审核。 依托已有的会计核算系统,完整地接收电子发票数据,并通过建立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电子发票的归档及查询。

四、国外电子发票的试点经验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快了电子发票从企业到全社会的应用进程。 据相关资料显示, 丹麦早在2004年就已实行电子发票,2006年5月起,丹麦开始拒收来自40万家供货商的纸本发票,只接收电子发票, 每年为丹麦政府节省上亿欧元, 为企业省下5000万欧元以上,其节能环保概念受到世界瞩目,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入到电子发票的行列。 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印度、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也早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 其中,美国在电子发票的应用上走在了前列,美国知名的交易支付平台Paypal曾砸下重金投资电子发票系统,由此可见电子发票势必会成为未来的主流。 另外,我国的台湾省, 2000年12月也开始推行了电子发票,2010—2012年底, 全台使用发票电子,每年可节省新台币1000多亿,约合人民币210亿元。

据统计,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8.1万亿元,网络购物占到1.3万亿元,电子商务将占据未来经济发展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从发达国家电子发票的发展与经验来看,全球电子商务的采购、电子发票的应用与发展,对我国发票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电子商务采购出现的税收监管空白地带和我国绿色节能、减碳、环保的构想来看, 电子发票是未来发票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以税务会计为基础的纸质发票凭证,在不远的将来必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8.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浅谈 篇八

一、专业管理方法

通过对公司发票的管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即自有发票对外开具(销项)的管理,外部即取得其他单位发票(进项)的管理。下面我就该内外部管理的具体操作分别阐述。

1.内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1)领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服务中心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然后分配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所需数量,提前两天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由发票专责人员或授权人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携带分税卡到服务中心领取,审核无误后,分发相关发票,专责人员领取发票时,必须对所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钉等印刷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换。

(2)分票:发票专责人员将发票领回后,需要及时下发各营销大厅开票点,营销部门的专责人员也需要根据日常一段期间内开票的数量进行发票申请,获批取得发票后应妥善保管,同时也需填报发票领购薄,具体格式如上:

(3)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专门的适用范围,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各营销开票点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轧帐日期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在开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发票作废及冲红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注意控制的一个考核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开红字发票時,财务人员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未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不得作废抵减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保管:专用发票的保管分为时间及空间要求。时间上来说,公司要求应当至少保管5年。空间上来说,分为空白发票、已使用发票及相关证明单的保管。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需要单独保管;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单独保管,未成本装订的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每

25张装订一册,单独保管;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分别存放;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不得擅自损毁,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缴销:专用发票缴销是由于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我们发票系统升级,旧发票不能继续使用,但是公司还有剩余发票,就要把这部分进行缴销。当遇到此类情况时,财务部牵头负责,约定发票回收日期,将营销网点剩余的发票统一收回。在发票收回时,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需要将系统开票信息与营销大厅的发票领购薄进行比对,保证发票没有遗漏,然后上交供电服务中心,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表进行确认。

2.外部专用发票管理流程图

(6)收票:公司各个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都会取得外部发票,这些发票如何才算合格,财务部门需给各部门专门进行培训,并结合营改增后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制作提示单,供各部门参照使用。发票内容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能漏项,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必须填写完整,发票开具事项真实有效,符合国税业务范围。

(7)防伪:目前专用发票的管理较为严格,但仍然会有假票的出现,为防止这一状况,公司财务部要求实行双重防伪,首先是业务前端部门在取得发票时,须在税务网站上进行发票查询,确定发票是否有问题,如果信息查询不到,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查询,确保公司取得的每一张专用发票的真实性。

(8)认证:为防止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公司要求专用发票取得后当月须100%认证。税务专责人员在认证发票时,可以网上认证也可以去税务局现场认证,认证完发票后,必须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与本月认证的发票数量及税额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束。

(9)抵扣:公司要求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抵扣,但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对于不得抵扣的事项财务专责人员需要实时监控。不得抵扣的类别主要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若公司接收上述业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10)存档:外部收取的专用发票分为发票联和认证联,发票联需要随凭证作为附件,而认证联在认证后需要按月装订存档,年度终了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登记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留待发票检查或者发票联丢失作为入账凭据,其保管时间也至少5年。

二、专业管理职责

为保证专用发票的精细化管理,公司在各部门分别设置了主管领导及专责人员,涉及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主管领导审批,另外对专责人员制定专门的岗位要求,财务部有税务专责人员、发票专责人员、营销部有各网点营销专责人员,其岗位规范要求如下:

(1)发票专责:负责发票的领用及分发;准确记录每月发票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相关证明单据单独保存管理;负责发票的回收及缴销;及时对每月开票数据进行抄报税处理;负责按季度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改进报告。

(2)营销专责:审核开票信息,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必须与有效证件保持一致;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对于预收性质的电费,不得提前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向任何个人及非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因特殊情形需要作废或冲红,需要进行联合审批,营销专责人提交说明及申请书,财务部发票专责人员进行记录并复核,报财务部税务专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税务专责:负责辨别发票的真伪;按时认证取得的专用发票;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及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配合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处理一些发票涉税问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公司财务部。

三、专业管理控制

1.定期自查体制:公司制定季度自查流程,发票及营销专责人员,对于专用发票的各类情况进行自查,包括是否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是否填写项目不齐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是否开具作废发票份数超规定;是否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是否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是否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否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行为。并出具自查报告,交各部门领导处理。

2.不定期抽查体制:由公司财务部及营销部负责人牵头,组织专门检查人员,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并不限于检查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例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调出查验发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转出;向使用和保管单位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对收取发票源头进行询问、调查等。并出具专门的检查结论,对各部门进行公示。

3.处罚体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公司发票专责及营销专责,部门领导承担连带管理责任。一是通过内部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改正;二是通过抽查发现的仍为改正的问题,按照《公司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执行,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三是对于税务机关已就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除按照税务机关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外,按照《经济安全反事故规定》有关内容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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