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买合同范本(9篇)
1.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篇一
委托购买合同
委托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温州市万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厂房达成本合同:
一、委托购买厂房的基本概况:
区域:;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书:;证书编号:;地号:;土地性质:;购房用途:.二、委托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期满时,委托事务未完成的,若甲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之期限续约,并以此类推;若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三、委托代理费支付:
1、乙方按公司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所购厂房的实际成交总价的%作为乙方委托代理费,计人民币元整。
2、甲方应在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办理完厂房户手续(直过户、产权过户、银行一站式按揭贷款委托过户、公证、写卖契)当日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如未能按时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则逾期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4、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后产权过户、直过户、办理公证、签定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写契约等),甲方同样要全额支付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5、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厂房买卖定金合同或厂房买卖合同后出现厂房出售方违约并获得厂房出售方双倍返还的定金的情形下,甲方需双倍支付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6、若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需支付50%的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三、合同履行:
a、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厂房,并且依甲方要求带领甲方去实地看房。b、乙方为甲方与厂房出售方签定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c、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厂房出售方办理厂房过户、银行按揭贷款、公证等相关手续。
d、为了尽快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时可由另外一方代替或者协助乙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五、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事项提交辖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乙方:温州市万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人:经纪人:电话:电话: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2.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篇二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和应用准则
在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优先考虑其他股东的购买权,需要认真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明白其应用的准则,才能更好的确保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
我国司法部门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公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公司的股权运作,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金融秩序,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在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他相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他只是享受到股东优先的一种权益,而并非实际经济上的受益。而对于股东以外的受益人而言,他所限制的只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优先级别,而对于股权转让的经济受益则没有实质性的影响[1]。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用准则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权交易的优先原则,是在股权转让人和其他股东之间优先建立股权转让合同,要求其能促进股权交易的自由化,保持正常的商法理念。
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公司的经济秩序相互适应。这是公司所有股权活动的第一原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追求股权再分配的核心要素和本质要求。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应用前提是股权交易的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运作过程中,股权操作是个重要的金融杠杆,而国家颁布法律实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公司原始股东的权益,限制股权转让的对象、数量、种类和时间,而不是限制股权交易的自由。因此,在合法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不应该过分限制股权交易的自由进行。
第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核心理念是正常的商法理念。公司的股权再分配伴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和经济秩序的重组,这就需要在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必须要认真考虑金融市场的风险,充分强调股权交易的安全,从而保证整个股权转让能够符合商法的价值取向,规避法律风险,从而避免因为股权对外转让而引发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保证有限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平稳发展。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影响的认定
(一)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在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所享有的权益,并且允许公司章程对于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东转让可以不用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必须经过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当半数以上不同意时,不同意的股东应该优先享有购买转让的股权[2]。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法:当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两个以上股东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需要相互之间协商购买股权的比例,协商如果未果,董事会按照两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分配比率。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四种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补充条款,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侵害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它是依据两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作为法律判定的依据,而每位法官对于法理的理解和法例的判定各有不同,也造成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
第一,当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前,如果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股份出(受)让协议书》,法官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裁定其不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就会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转让是对外出售其股权时,其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当股权转让是在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发生,那么其他股东将不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故意逃避股东优先购买权,向其他股东隐瞒转让股权的行为。那么,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补充条款,在参考公司股权章程后,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虚假无效,公司股东不必履行股权变更合同,而公司股权也不会发生变动。
第四,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虽然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股权转让人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和其他股东的谅解,其也积极履行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补偿措施。在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后,股权转让合同同样合法有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股权变动效力
在公司股权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就会引发股权变动,而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股东的收益,加强对于非股东受让人的限制。
第一,股权变动应该满足公司章程限制。国家鼓励公司制定相关的公司章程规范股权交易和约束股权人的股权变更,当股权合同生效以后,就需要公司股权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交接和支付股权交接的相关钱款[3]。在此期间,股权变动不仅需要股权出(受)人达成合意,更需要满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范围和操作手法的要求,否则,股权不允许变动。
第二,股权变动应该从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开始。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其核心工作就是保证公司股权稳定和经济秩序稳定,而股权变动就是倡导从股东优先购买权开始,从而保证股权的全部收益能够收归优先股权人所有。即使转让人与非股东受让人已经签收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变动所包含的收益也应该优先归属于优先股权人。
第三,股权变动应该倡导对非股东受让人的限制。当股权转让人在未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而与非股东受让人签收了股权转让合同,进而引发股权变动,当其他股东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变动不受法律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对于股权变动的撤销权利。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操作
(一)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转让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时,其就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变更和公司金融秩序的重组,如果是公司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进行股权的转让,他应该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据此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之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董事会应详细告之股权合同的交易条件
在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时候,公司董事会应该积极参与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应该组织股东大会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详细告诉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条件,以明确其他股东是否参与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认购活动中,并贯彻和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该认真履行股权管理的工作,将参与股权交易的人员、其他股东的合理答复期限及优先购买权限在全公司股东中作为公证,允许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出于保护股东权益的目的,会敦促股权转让人尽快履行权利,当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放弃或者怠于优先购买权时,董事会会积极组织股权转让人和非股东受让人尽快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钱款交易。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遵循“同等条件”原则
在董事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活动后,公司其他股东应该享有股权转让知情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公司其他股东能够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协商或者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同等条件应该包括转让价格、转让的股份数量、履行股权转让的期限和方式等。它保证了公司其他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全部优惠条件,与非股东受让人所享有的购买条件应当同等,这样才能有助于保护公司股权交易的合法性,也有助于保证公司股权变更的稳定,从而避免由于股权转让而造成股东实质损害的情况。
(四)当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受让人获得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人通过董事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其他股东放弃此合法权益的,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东就可以和非股东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再申请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险起见,股权转让的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可以签署《股份出(受)让协议书》,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条款,请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文书,从而达到合法变更公司股权的目的。
四、总结
公司股东在向非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公司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明白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做到合法合理的开展,切实保护好公司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曹兴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5).
[2]许利平.论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J].会计之友,2014(10).
3.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篇三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4.委托购买房屋合同格式 篇四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 】独家【 】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房屋的惟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该房屋的受托外,还可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购买其他房屋。
第三条 佣金相关规定
(一) 受托人自引领委托人看房开始,直至委托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
(二) 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房价款的 %;
2. 。
(三) 。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 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 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 委托人如有代理人,则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 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二)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
2.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
3.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4.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5.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 受托人寻找符合委托人需求的房屋,协助委托人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 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贷款手续及房屋交付手续;
8.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9.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的资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3. 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自行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为非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 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 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违反政府规定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委托人还应按照标准,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3. 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______份,受托人______份, ______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员】: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购买房屋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3月19日至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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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7.委托售房合同范本3篇
8.住房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5.委托购买意向书范本(朗下) 篇五
兹承购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委托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承购下述不动产项目,承购意向如下:
1、项目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朗下村朗下新 村四巷4号;
2、项目简况: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土地用途宅基地,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土地权属,使用时间永久;
3、甲方须于2012年7月1日以前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并按协议支付首期款。
4、补 充:;
现甲方支付乙方诚意金金计人民币500元(不超过售价的10%)。由乙方按上述情况代为与业主洽谈。若业主确认上述情况则诚意金自动转为部分定金,并由乙方转交给业主,若乙方不能以上述条件促成该交易,则意向金应于1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甲方。
甲方承诺不得私下与该土地及土地上附属房屋业主成交,否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该土地或房屋成交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 方:乙 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 期:年月日日 期:年月日
业主确认:业主代表签字:
6.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篇六
1 对称信息静态激励相容约束博弈模型
1.1 模型基本假设
信息对称静态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 且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 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 模型对应的解是纳什均衡[7]。在该购买卫生服务博弈中局中人为代表群众利益的购买方 (政府) 和服务提供方 (村卫生室) , 假设如下: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 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且双方处于信息对称状态, 即政府可以清楚地观测到卫生室履行合同的努力程度 (服务的适宜性和积极性等) 和相应的收益, 卫生室也可以清楚地知道对应于不同程度的努力能够得到的收益;卫生室的策略选择为“努力”和“偷懒”, 政府的策略选择为“激励”和“不激励”, 并且激励是有成本的;A为卫生室努力时政府的正常收益, B为卫生室偷懒造成的政府收益损失, C为激励成本, D和E分别为卫生室努力和偷懒时从政府获得的正常报酬, 且D>E。基于以上假设, 得到政府与卫生室博弈的支付矩阵, 如表1所示。
1.2 纳什均衡结果求解
假定政府的期望收益为Eu, 选择“激励”的概率为p;卫生室的期望收益为Ev, 选择“努力”的概率为q。给定q, 政府选择“激励” (P=1) 和“不激励” (P=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1) 和 (2) 。由Bq+A-B>Bq+A-B-C可知, 对于卫生室选择“努力”的任何概率q, 政府选择“不激励”的得益大于选择“激励”。
给定p, 卫生室选择“努力” (q=1) 和“偷懒” (q=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3) 和 (4) 。由Cp+D>Cp+E可知, 对于政府选择“激励”的任意概率p, 卫生室选择“努力”的得益大于选择“偷懒”。
由此可见, 在信息对称条件下的合同购买服务中, 无论卫生室采取何种策略, 政府的最优对策是惟一的, 即“不激励”。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 卫生室选择“努力”的得益总是大于选择“偷懒”的得益, 所以卫生室的对策也是惟一的, 即“努力”。因此该博弈有惟一的纳什均衡解 (不激励, 努力) 。在该情况下政府可以观察到卫生室的努力水平, 因此, 卫生室不可能任意选择努力水平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即激励相容约束不起作用, 卫生室的任何努力水平都可以通过满足参与约束的强制契约来实现。卫生室会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时不自觉地实现政府的利益最大化, 也即信息对称能促使政府和卫生室的利益一致。但在政府购买卫生服务现实中, 由于医疗卫生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 信息搜寻成本较大, 加上政府的信息搜寻能力有限, 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尤其是买方对服务供方信息的掌握非常有限, 而且买卖双方的博弈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委托代理当事人因拥有私人信息而获得不对称竞争优势, 并通过信息传递和信息甑别方式, 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实现合约收益或风险分配的转移与调整[8]。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建立非对称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模型。
2 非对称信息动态激励相容约束博弈模型
2.1 模型基本假设
信息非对称动态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缺乏准确的知识, 且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 后行动者能观测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 模型对应的均衡称为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7]。在政府以合同方式向卫生室购买服务中, 政府不可能观察到卫生室服务行为的努力程度, 也很难确定卫生室的行动是否符合自身利益, 卫生室可能会凭借信息优势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政府和群众的利益于不顾, 政府需要设计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诱导卫生室行为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卫生室对政府的监督、评估、支付、奖惩等行为作出反应, 并采取应对策略或改变服务行为。这种反应行为又会影响政府对相关购买策略的修正, 如此反复博弈, 政府与供方之间逐渐形成均衡结果。在本博弈中, 约束机制可简单设为“监督”和“不监督”, 通过监督可发现卫生室行为是否符合政府利益的情况, 但监督要付出一定成本;激励机制设为根据监督的结果对卫生室给予一定的“激励”和“惩罚”;卫生室的努力程度设为“努力”和“偷懒”。图1和表2分别为该动态博弈模型的博弈树和双方的支付矩阵, 其中△为代表群众利益的政府, □为卫生服务提供方卫生室, ○为收益, G1-11是政府在不同情况下的收益, G2-12是卫生室在不同情况下的收益。A1和A2分别是卫生室努力和偷懒情况下政府的正常收益, B1是卫生室正常努力所得, B2是卫生室偷懒或违规获得的额外收益, C1是政府的监督成本, C2是卫生室选择努力的成本, D1是卫生室因努力获得的额外经济和精神奖励, D2是卫生室因偷懒所承担的经济惩罚和道义谴责。
2.2 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结果求解
设p为政府监督的概率, q为卫生室的努力概率, m为卫生室因努力而受奖的概率, n为卫生室因偷懒而受罚的概率, Eu和Ev分别为政府和卫生室的期望收益。
给定q, 政府选择监督 (P=1) 和不监督 (P=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5) 和 (6) , 令Eu (1, q) =Eu (0, q) , 得q*= (D2n-C1) / (D1m+D2n) 。即当卫生室努力的概率q大于q*时, Eu (1, q) ﹤Eu (0, q) , 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当卫生室努力的概率小于q*, Eu (1, q) ﹥Eu (0, q) , 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监督;若卫生室努力的概率等于q*, Eu (1, q) =Eu (0, q) , 政府随机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给定p, 卫生室选择努力 (q=1) 和偷懒 (q=0) 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7) 和 (8) , 令Ev (p, 1) =Ev (p, 0) , 得p*= (B2+C2) / (D1m+D2n) 。即当政府监督的概率p大于p*时, Ev (p, 1) ﹥Ev (p, 0) , 卫生室的最优选择是努力;当政府监督的概率小于p*时, Ev (p, 1) ﹤Ev (p, 0) , 卫生室的最优选择是偷懒;若政府选择监督的概率等于p*, 卫生室随机选择努力或偷懒。
根据上述博弈, 政府和卫生室的反应函数分别为:
由以上反应函数得到政府和卫生室的反应曲线P=p (q) 和q=q (p) (见图2) 。
可见, 政府与卫生室之间不是一方获利就导致另一方受损的零和博弈, 而是共同参与、相互制约、互惠共赢的正和动态博弈。P=p (q) 和q=q (p) 的交叉点NE[p*= (B2+C2) / (D1m+D2n) , q*= (D2n-C1) / (D1m+D2n) ]就是此博弈的混合战略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点。该纳什均衡与政府的激励概率m、惩罚概率n和监督成本C1以及卫生室努力的成本C2有关。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从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两方面分析合同购买卫生服务中政府与卫生室的博弈关系, 可得出以下启示和建议:
3.1 加大惩罚力度, 提高供方违约成本
如果给定其它条件不变, 供方偷懒或违规的成本D2n越大, 当D2n大于机会收益时, 理性的卫生室在没有利益的驱使下, 就会丧失谋取灰色收入的动机, 政府就越不需要监督, 即政府监督的概率p越小。同时, 增加的D2n转化为政府的监督收益, 抵消了部分监管成本C1, 供方努力的概率q也就越大。所以, 加大惩罚力度是降低卫生室偷懒或违规概率的有效途径。首先, 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建立专门的《政府购买卫生服务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形成严格的违约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供方的偷懒或败德行为, 按照有关法规及合同规定给予严厉惩罚;提高购买工作的透明度, 防止政府采购中的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使之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逐步减少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中的漏洞和瑕疵, 提高政府购买合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以有效约束供方的服务行为。其次, 建立信用制度, 对偷懒或违规的医疗机构建立终身信用制度, 并将其作为政府资助、职称晋升和评优选先的首要标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次参与竞标的资格甚至吊销执业资格, 以此增大卫生室因偷懒或违规而承担的风险和信用损失成本。
3.2 提高监督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
如果政府的监督成本C1越高, 供方偷懒和违规的概率就越大, 因此, 政府要做一个精明的购买者, 尽力采取成本低效率高的监督方式, 增强可信威慑力, 消除医疗机构的侥幸心理, 以提高供方诚信履约的自觉性。为公众做个好交易不只是取决于是否要签个合同、合同给谁, 而是取决于合同履行整个过程的有效监管[9]。这就要求:第一, 由于政府购买卫生服务具有法律性和政策性强、技术操作性和复杂性较高的特点, 有必要通过举办购买业务知识学习班、开辟各种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 加强政府购买知识的系统培训, 提高购买人员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第二, 政府监管的困境源于信息的不对称, 监管机构对卫生室的信息知晓度越高, 其监管的成功率越高, 卫生室的投机行为也就“无处藏身”。因此, 应建立卫生室信息公开机制, 以弱化供方的信息优势。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卫生室的收费标准、药品类别及价格、医疗质量统计数据、医生信息等予以披露, 实现对卫生室监管的数字化、信息化, 提高监管效率[10]。第三, 整合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购买资金。目前农村公共卫生费和新农合基金是两个独立的管理和监测体系, 存在着重复劳动和互相推诿, 势必会增加信息和监管成本, 减弱购买方对供方的调控力。两个监管者存在的情况下监管者都倾向于从各自目标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不合作”, 导致官僚体系组织失败引起的X-无效率, 从而使监管效果偏离社会最优状态, 无法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加强卫生服务提供中的融资, 减少资金流通中的条块分割可以提高效率[11]。但是,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与新农合筹资的割裂存在已久, 短期内尚难做到真正的整合, 因此, 在支付时可将两笔资金汇集, 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绩效为支付依据, 从而增强购买方对供方的谈判约束力, 提高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 通过建立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和新农合管理的密切合作, 以此减少信息搜寻成本。第四, 充分挖掘社会监督资源。目前各级卫生管理部门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 其人力和物力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购买业务, 而且医疗监管专业性强, 信息获取与判定难度大。因此, 一是要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参与合同购买经办业务, 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科学的风险管理和专业监管技术, 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对服务供方的监督效率;二是建立专家评委库制度, 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购买的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检。此外, 还需建立和完善合同购买中的投诉和救济途径, 动员各方力量积极投入社会监督, 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村民等共同参与的立体监督机制, 这不仅能帮助政府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还可争取到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卫生服务的支持, 降低监督成本。
3.3 加强激励举措, 减少供方努力成本
如果卫生室偷懒或违规获得的经济利润B1+B2远大于努力时的收益B1, 而选择努力所付出的成本C2过高, 且激励D1m较小时, 卫生室牟利的动机越大, 政府需监督的概率p也就越大。这就是典型的激励不相容, 即制度安排使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目标无法对代理人产生有效激励作用, 甚至代理人不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反而能获取更大的收益[12]。因此, 应设计合理的激励制度以保证供方努力的收益比偷懒或违约好, 供方因选择努力能获得可观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但是, 激励尺度的把握至关重要, 因为激励是有成本的, 如果激励过度, 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论哪种激励模式,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从医疗服务中得到相应报酬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谋求最大收益 (如增加药品器械的使用) , 保证医技人员的收入水平源自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解决医技人员激励行为扭曲的必要条件。因此, 首先要改变以往只注重医疗费用控制而忽略对农村卫生室激励的做法, 提高卫生室人员的福利待遇, 同时应采取鼓励社会捐赠、帮助卫生室培训技术人员、更新必要设施以及税率优惠等措施尽量减少供方努力的成本。其次, 加强对卫生室人员的医德规范教育, 并建立健全相关评先选优机制, 引导他们树立“医乃仁术”的服务理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自觉抵制不良之风, 克服拜金主义。
3.4 打破垄断, 营造多元化竞争氛围
7.委托购买合同范本 篇七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8.购买委托 样本 篇八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
编号:
委托人:买受人姓名
(系购房人)
通讯地址:必须填(优先填写北京住所)
邮政编码:必须填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买受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买受人为公司的,填写联系电话:买受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有代理人的填写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7A
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65619296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京总字第03002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京经纪(2006)第427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纯联系电话:65619296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与产权证一致,所有内容均必须填写,以下为例文)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县】 文慧园路 的房屋,委托
价格范围为30万至47万。委托人对购买房屋的要求为:坐落地点:文慧园路,房屋面积40-60平米;房屋建成年代 2000年后 ;质量要求×;房屋的结构及
户型 1居 ;物业服务水平及物业费的范围×;该房屋无债权、债务及使用权纠纷。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1、2、4、6、7项服务(可多选):
1.提供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意向购买房屋。
3.对符合委托人需求信息且得到委托人基本认可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
4.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6.代办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7.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8.协助查验并接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9.其他(请注明)×
第二条 委托期限及方式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2007年月日至2007 年月日。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 √ 】独家【 × 】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房屋的惟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购买该房屋的受托外,还可
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购买其他房屋。
第三条 佣金相关规定
(一)受托人自引领委托人看房开始,直至委托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
(二)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以下仅为我公司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金额,以佣金确认书、过户费/按揭费确认书为准)
1.房价款的3%;
2.过户费:3000元;贷款服务费:贷款额40万元以下为3500元,每增加一万加收50元。
(三)×。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委托人如有代理人,则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7.×
(二)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经纪活动;
2.受托人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向委托人提供不符合出售条件的房源;
3.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4.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5.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受托人寻找符合委托人需求的房屋,协助委托人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贷款手续及房屋交付手续;
8.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9.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
10.×。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房屋需求信息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的资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照 佣金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自行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为非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4.×。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违反政府规定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委托人还应按照×标准,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4.×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备案证明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员】: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9.购买标书授权委托书 篇九
委托期限: 120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购买标书授权委托书二:致:xxxxx:
我 xxxxxx(姓名)系xxxxxx(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梁世照(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xxxxxx(招标编号:KLCxY20121006)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所在部门职务:
工程部职务:
项目经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xx年x月x日
购买标书授权委托书三:xxxxxx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参与(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标书购买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