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章程免费(精选7篇)
1.中学学校章程免费 篇一
学 校 章 程
中学
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学,是公立全日制普通中学。承担着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
第三条 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办学思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研兴校,质量强校。
第五条 办学思想:为学生一生的幸福奠基 校 训: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教 风:严格严谨,求实认真,开拓创新,为人师表。学 风:乐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第六条 教师誓词,我宣誓:我是光荣的人民教师!我的每时每刻都在传承文明的薪火,我的一言一行都应成为下一代的楷模。学生对我很需要,我对学生很重要。教育不仅是生活更是幸福;教育不仅是奉献更是收获;教育不仅是重复更是创造,我要以幸福的教育,为学生一生的幸福奠基!
学生誓词,我是中学的学生,热爱中学,维护中学的荣誉和尊严,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宣誓:我要勤奋学习,养好习惯,规范
行为,全面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共处,学会创新。做健全的人,做有特长的人,做有追求的人。勿忘父母养育,牢记老师教诲。今天我们以中学为荣,明天中学将以我为荣!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七条 办学宗旨:以人为本,关注每个学生的发展。大力开展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努力做到对学生负责,让学生合格,使家长满意。
第八条 教育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共处,学会创新。让校园人文化、治校民主化、管理科学化、条件现代化、师资名师化、质量素质化、办学特色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受局主管,实行校长负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和培训制。任职期满后,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合格需连任者,须重新竞聘。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会议、教育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办公室、督导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辅设档案室、教研组、年级组。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局聘任。
第十二条 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年级组、教研组对处室主任负责;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对年级部主任和教研组长负责。第十三条 教师竞聘,通过个人申报,竞争上岗,报教体局审核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校长负全责,分管领导对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负总责。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奖励;在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第十八条 各处室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和公文处理工作; 教务处、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 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教研组对教务处、教科室负责,落实好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提高课堂效率。
年级组对政教处和教务处负责,作好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等工作。督导室负责学校工作的督查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举行办公会议,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特别是“三重一大”事宜。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人员。
第二十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
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教体局的要求,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记分制。
第二十九条 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多方筹措为辅。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每次收费均发放《告家长书》,提高透明度。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校长签字审批制度,重大支出必须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1-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家长委员会每三年一届,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学校聘任并
报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员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家长委员会有四大职责:
(一)参与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二)配合职责: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三)督促职责: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四)沟通职责: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严格严谨,求实认真,开拓创新,为人师表,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
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 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薪级工资制。教师奖金、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勤、绩、能等进行量化评估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升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以养好习惯,规范行为,全面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共处,学会创新,做健全的人,做有特长的人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体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体局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乡镇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校名:xx县xx镇初级中学
第三条 本校地址:xx县xx镇
第四条 本校性质:本校是一所公立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五条 本校学制:初中三年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七条 本校文化主题:智搏。
第八条 本校校训:自信、自爱、自律、自强
第九条 本校的精神:团结进取、敬业奉献、追求卓越、高效创新
第十条 本校的校风:厚德、诚信、博学、创新
第十一条 本校的教风:敬业、严谨、爱生、善导
第十二条 本校的学风:勤奋、慎思、乐学、进取
第十三条 本校的管理机关:xx县教育体育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校校长由xx县教育体育局任免。
第二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 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四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在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五条 本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导处、保卫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教导处、保卫处、总务处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教体局考察后聘任。
校长办公室、教导处、保卫处、总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当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七条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本校建立共青团、妇联,共青团、妇联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一条 初一新生按xx县教育体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二)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四)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五)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行班级授课制。
(二)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按规范上好体育课、体锻课,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六)加强艺术教育,初中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七)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在教体局组织下进行统一检测。
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二)保护和保障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三)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履行义务。
(四)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组工作考核评价、教学辅助人员考核评价、课外活动小组考核评价、毕业班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及其相关的奖励制度。
第二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困难学生有接受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权利。学校实行特殊学生助学金和学杂费减免费制度。
(三)学生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学校行政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
第三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教职工和学生受到不法伤害,可以向校长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一条 学校加强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四)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条 建立警校联系制度,保护师生安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一条 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详和的周边环境。
第三条 建立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基地等,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一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具有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二条 努力按商洛市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馆、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第三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资金为辅。
第四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始得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xx县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二条 本章程如需要修订,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xx县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中学学校运动会章程[定稿] 篇三
为了更好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培养学生的身体锻炼习惯,积极推进校园体育运动,选拔校田径队队员。根据学校的体育工作计划,决定于九月底召开行知中学第十四届田径运动会。本届运动会的主题是:“迎国庆,做阳光少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比赛时间:2016年9月28、29日(星期一、二)
二、比赛地点:校田径场
三、竞赛规程:
1、分组:按年级分中学组、小学高年级组和小学低年级组
2、项目:
(1)入场式:形式多样化,要求“庆国庆”的主题突出
彩旗队30人 鼓乐队30人 教工方队:30人 运动员代表队
(2)男子组设: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250米接力,跳高、跳远、铅球、实心球
(3)女子组设: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250米接力,跳高、跳远、铅球、实心球
3、报名办法:
(1)每个项目竞赛可报三人,田赛可报三人(每人限报两项,集体项目可兼报)
(2)报名表上报时间与地点: 9月16日前报姜建明老师(教学楼二楼体育办公室)
(3)解说词上报时间与地点:9月16日前将解说词电子稿交张德伟老师(。
4、名次录取办法:
(1)团体:
七、八年级各取三名,九年级取二名,按总分由高到低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2)个人名次:各组都取前六名,得分按7、5、4、3、2、1计,破校记录得分加倍
(3)入场式取6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4)精神文明班级评比条件另附。
(4)“十佳阳光体育运动之星”评比:按个人项目总得分从高到低选出十名最佳运动员
5、田径规则和修改章程的解释权在体育组
四、运动会彩排时间:9月22日周二下午班会课开始
五、运动会报名采用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上交一份,班级留底一份,以便互相核对。
小城子九年一贯制学校
4.万店中心学校家长学校章程 篇四
总则
家长学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家长素质、拓宽家教内容、探索家教规律、掌握家教艺术而成立的业余学校。应努力办成一个针对性、实践性、整体性和示范性相结合的业余学校。它是我校为实现家校双方共同推进教育而成立的一所业余学校。
机构设置
由学校支部书记担任家长学校校长,成立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对家长学校进行领导。有学生处负责家长学校日常工作,并在家长学员中挑选出有威望、热衷于教育事业、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具有奉献精神的家长担任校务委员,组成校务委员会。
教学管理
1、由政教处牵头,各班级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家长学校进行全面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促使家长学校工作有序进行。
2、家长学校,不定期的集中讲课,各年级分班辅导与交流。
3、为激发学生家长兴趣,采取讲授式、讨论式、交流式、小结式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并请教育专家为家长讲学,充分发挥家长主体作用,提高学习效率。
4、在家长学校开课期间,家长还可与学生同进课堂听课,可陪同老师检查学生作业,可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学生处进行反馈。
5.学校办学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济源市天籁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更多音乐专业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韩素娥,其法定地址是河南省济源市滨河南街香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3号,法定代表人韩素娥。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河南省济源市南潘村北一巷十九号。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济源市教体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源市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1
(二);
(三);
(四);
(五);
(六)我们 ;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开办资金为十万元,由韩素娥个人自筹资金。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校长由王静静担任,学校有教职工 5 人。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韩素娥。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和学费等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在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5 %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后需在 3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6.艺术学校章程 篇六
一、青岛艺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岛艺术学校
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丹东路13号
邮政编码:266012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青岛市教育局直接领导的公立全日制(含职业中专、普通中专、三二连读大专)艺术中等专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学制为三年,三二连读大专学制为五年。
第四条 办学规模:根据学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开设音乐与美术教育、音乐、美术、舞蹈、服装表演、钢琴调律等专业;在校生规模保持在1000人以上。
第五条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立足于青岛乃至山东省文艺的发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培养素质优良、一专多能的应用型人才和德艺双馨的深造型人才,兼顾学生的升学与就业。
第六条 校训:素质全面、特色鲜明、德艺双馨、自强自尊
校风:勤学、知礼、负责、守纪
教风:学高、身正、奉献、严谨
学风:多思、好问、求实、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实行分层目标管理、部门主管责任制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权力
(一)决策权 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聘任、分工、管理、考核。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自主办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财经权 对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
(五)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校长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遵循科学育人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搞好民主管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有序高效运行。
(六)依法维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体贴教职工、学生的生活与学习情况。
(七)清正廉洁、勤政办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 学校建立党总支,下设三个党支部。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本单位党组织的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
(二)负责学校领导集体的思想、作风建设,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艺术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六)指导工会、共青团、青年党校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七)做好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八)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做好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十)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团结各民族党派人士,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把学校办出特色。
第十二条 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长远规划、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方案,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励、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过上级任免机关的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及职责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工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工会委员由七人组成,设主席、宣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业务委员等职。其中专职工会干部一人,其他人员实行兼职制度。
(二)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核准。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三)工会的职责: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一)校务会议:研究、决策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其内容以青岛市教育局1999年修订的《学校校长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准。校务会议人员由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组成。
(二)校长办公会:学校实行强化职能、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校长根据需要,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和布置近期工作。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决定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干部聘用 依照上级规定设置学校机构,并且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
(一)副校级干部:学校设副校长二人,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中层干部:学校按教育局有关要求和规定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管理处、总务处和团委等机构,其职责如下:
1、办公室:在校长和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行政和党务日常工作。
2、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专业课及文化课教学管理、专业实践及毕业实习组织、业校及成人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3、学生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及学生管理、招生及毕业生安置工作。
4、总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5、团委:在学校党总支和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校务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或全体教工会公开校务的相应内容。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寓教育于课堂教学、各项活动以及常规管理之中,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九条 建立规范、高效的德育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持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一)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素质教育观念,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学习精神。
(二)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分层次分主题进行系列教育。
(三)加强德育研究,重视科学研究的先导作用,关注时代提出的德育工作新课题,探索对学生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模式。
(四)根据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发挥“寄宿制”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自立、自理、自主、自律意识和团结合作、互相关心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的教学宗旨和以教学为中心的方针,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坚持走“科研兴校、科研强校”之路,强化教科研室职能。各教研组要不断加强教法学法的研究,积极参加课改实验,重视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
(二)下大力气抓好骨干专业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专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贯彻“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的原则,加强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注意学习方法的指导,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进一步贯彻《青岛市职业学校教学规范》,坚持以常规教学为根本,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的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考查与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估结果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五)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根据我校实际,在上级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搞好校本教材的编写工作;切实保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不断提高选修课和活动课的质量,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多种机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注重对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意识的培养。
(七)加强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快信息化步伐,强化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教学,加大对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的力度,建立有艺校特色的教学资源库和网站,推动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教学内容的形象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八)认真学习和贯彻《青岛市关于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强学分制的研究,做好学分制的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努力探索艺术职业学校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办学方向,实现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网络办学模式。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习场地的建设,建设设备完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琴房、画室、舞蹈及形体排练厅等实习场所;努力拓宽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青岛市教育局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经由校长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需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育教学人员都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生,不得无故淘汰和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并试行聘用合同制。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定岗、定编、定责。对1999年1月1日以后从外地外系统调入人员及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关系由青岛市教育人才分市场代理;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上述人员确立劳务关系;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建立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厚酬的分配原则,凡在编上岗的人员均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实行浮动制。具体办法按青岛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休病、事假人员及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青岛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思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其言行必须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青岛市教师誓词》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业务进修和第二学历进修,创设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实施“一、二、三、五”工程培养青年教职工成长,并设立“青年教师成才奖”作为其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上级政策的调控下自主招生,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根据《青岛艺术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激励学生自强自立,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或《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强学校心理咨询站的建设,重视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四十条 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留级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总务工作坚持一切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开卡”和“明白纸”制度,不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帐统一管理。所受捐赠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支出项目,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申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按《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协助校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校内财务管理,健全校内约束机制,做到“花钱有预算,批准才开支,报销有手续”,切实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建设“数字化校园”,不断扩大教育空间。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校产设施的管理,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严防公物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工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凡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者,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7.培训学校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李敏艳 校长:李敏艳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
(一)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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