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2024-09-10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共9篇)

1.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一

泰祥社区2011年法律进社区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下发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安排和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我社区制定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法律进社区的有关要求,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目标,以推进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社区建设和管理实际,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维护社区的平安稳定。以“九进社区”活动为载体,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派出所的具体指导下,各尽其职,有计划地开展好法律进社区工作,规范和落实社区治安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社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体系建设,建立以“技防为主导,物防为基础,人防为保障”的安全防范网络,做好以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毒、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努力营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区环境,使我社区成为一个有法可依、秩序良好、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新型化平安社区。

二、活动内容

1、规范社区治保会和调委会工作。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制度,内部工作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从自身做起,规范社区居委会组织及成员行为,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推动社区民主管理和依法自治工作。根据调

委会组织条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2、找准切入点,加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加强内容上的针对性。针对居民迫切需要全面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由办事处司法所部门负责,社区法律志愿者队伍具体实施,向居民开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居民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律宣传,如:结合房屋拆迁之际,大力宣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承法》,结合土地征用之际,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等,减少因房屋拆迁、财产继承、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加强重点对象的经常性普法,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社区要与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相衔接,通过开设各类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设立法律宣传栏、法律讲座等形式,让青少年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开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形式,强化他们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

3、积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社区法律学校抓好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加强社区内全体居民、青少年和营业主、下岗职工及闲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人员和法轮功痴迷者的法制教育,实行分层管理、分类施教、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办事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把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延伸到社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5、建立社区矛盾调解站,由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员、社区有关部门和社区民警等人员参加,负责对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居事纷纷及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一些小的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解,实现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区,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6、充分发动驻区机关、单位和锡市创建安全社区的单位为社区法律学校赠送法律书籍等形式。

三、活动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建立法律宣传员队伍,为社区居民做好法律宣传服务;二是建立法律志愿者队伍,以居住在社区的在职和离退休政法干部、政法院校师生为主,义务开展社区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活动。三是建立民事调解小组,化解民事纠纷;四是建立法制文艺队伍,发挥社区居民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作用,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法律宣传教育阵地,一是建立以法制宣传栏,图书室等宣传阵地;二是利用社区现有办公场所和驻区单位设施建立居民、青少年法制学校;三是建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阵地,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建立法律咨询室,将法律服务延伸到社区,将本社区老、弱、病、残及社会弱势群体做为法律援助对象,直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请示援助;四是建立安置帮教转化站,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法轮功”练习者的帮教、转化工作。

3、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建设。实行运用“四前四早”的方法。即超前掌握信息,做到问题苗头早发现;提前进行调解,做到矛盾纠纷早处理;事前开展教育,做到重点对象早转化;靠前处置问题,做到平息事态早动手的方法。确保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2.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二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删除了考验期内由公安部门考察的内容;新修改的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从以上法律条文看, 对管制等四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已经改变了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过去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主体的格局, 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执行主体合并者与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新修改的刑诉法对四种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三月开始执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四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这既为公检法司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有利于防止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 克服了过去那种两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都监管或者都不管甚至都管不好的尴尬情况。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笔者认为, 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和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一次将社区矫正明确写进了法律, 但从国外的社区矫正立法、我国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看, 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表现为:

一是虽然将社区矫正写进了法律, 但仍然存在职能不清等问题。刑法修正案 (八) 和新修改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行的适用范围、执行制度、适用程序、步骤以及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对于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真正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仍然是个问题。二是虽然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主体地位, 但其职能的发挥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现阶段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组织实施, 由于基层司法所受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双重领导, 其所履行的职责有九项之多, 而社区矫正工作只是其职权之一, 在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 很难集中精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社工岗位由于待遇低下, 很难吸引有能力的人加入到社工队伍中来, 致使现有社工流动性大, 导致大部分社工业务素质低、社会经验不丰富、工作能力不强等。部分社工只能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统计人数等简单工作, 没有真正发挥其矫正和监管职能, 影响了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三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职权等还没有明确, 法律监督的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2003年社区矫正矫正工作试点以来, 检察部门作为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交付执行、收监执行、终止执行检察以及监管监督中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 这对于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 现阶段只能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形式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少强制力, 对同一问题多次监督, 问题重复出现的现象时有发生, 监督的效果自然不是很明显。

那么立足现状, 如何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地位、职权和工作程序

我国从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 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和宝贵的经验, 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 我国应借鉴外国的社区矫正立法经验, 立足我国国情, 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要做出明确规定, 解决业已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客体模糊等问题;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职权,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和权威性;并将检察职能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和工作流程, 实现检察机关对矫正工作的全面监督。

二、建立健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 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培训和建设

各级县 (市、区) 要尽快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局) , 并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监管, 努力克服因受其它工作干扰而影响矫正的质量和效果。考虑到社区矫正监督面临的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 检察机关除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 配备和增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外, 还应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检察室加强对基层一线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巡查监督。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专业化人才和监督者的业务培训, 努力构建一支法律知识丰富、社会实践丰富、教育经验丰富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 切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 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及时、有效

当前的社区矫正联席会定期召开和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的定期、及时联系和沟通机制, 有效地解决了社区矫正信息不畅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发生问题不相互通报的情况, 导致监督不能及时, 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例如今年我区口岸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在KTV中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 公安机关也通知了当地司法所, 但公安机关和高港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我院通报, 我院监所干警在泰州市看守所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已晚了近20天, 通过监督最终将王某收监执行。但如果我院未发现此情况, 有关部门就可能淡化对王某的处理, 刑罚的公平、公正就得不到保证, 而王某也就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建立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刑种、执行方式、增减、入矫、解矫、行政处罚、处分及奖励等情况就能随时掌握, 对于及时有效地发现情况, 解决问题, 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3.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三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法律定位社区矫正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模式已经大范围推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这一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得到大范围的推广。然而,由于相应的法律配套没有跟上,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还不能明确,这严重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发挥。所以,本文对社会工作者介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联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引进社区矫正这一模式,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在我国沿海发达城市,许多社区兼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向社会聘用大量的工作者,该模式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认可,因而逐渐向内延伸至我国各内陆省份。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可以说,如果缺乏社会工作者的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但是,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工作这依旧存在关系不明朗的问题,两者关系不明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社会工作者常常对自我定位模糊,工作重心偏移,影响最终矫正结果。

那么,如何正确定义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资料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一文进行进行界定:一是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司法部门掌握,社会工作在其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部门同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两者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矫正工作时,两者的地位如何界定。这三个问题是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的重要参考,然而实际上,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只是从两者的功能、定位及工作主体上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淡化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如何从法律角度或者行政角度界定两者的关系,是现阶段明确社会工作者法律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后,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价值发挥依旧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已有的法律明确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执法权利,但是社会共组者作为社区矫正的绝对主力,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确定呢?这是当前相关法律部门必须关注的问题。

同样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明确,在矫正过程中就时常会出现权限不足的情况,并且在现实工作中工作者也会因为职责不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矫正工作进度。因此,明确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就非常重要。当前,社会工作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做好该群体的法律保障,能够促使社会工作者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时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参与人员,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限制。

(一) 与社会相关结构的合作问题

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部门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居民素质改造与刑事惩罚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权威性一直比较强。然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另一参与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势必需要与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同时,从社会工作专业化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同社区居委会、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刚起步,社会工作者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机构的关系是常常存在合作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导致社会工作者很多工作环节缺失。

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上来分析,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属于服务类,其矫正对象往往选择社区中弱势或者贫困的群体,在这类群体矫正工作上,社会工作者要真正解决其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其家庭贫困情况,为其争取社会救济、政府补贴及基础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社会工作者必须与当时的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接触,以便寻求帮助。但是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人员常常会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长此以往,社区人民不能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便利,就会很少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对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

(二) 专业两难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存在的价值两难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价值很难具体表述,价值判断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性,因此价值衡量没有具体的标准。就社会工作者所获价值判定而言,价值的确定需要综合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个人价值大小与矫正主体进行判断。比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虽然做出了很大努力与牺牲,但是由于收获的结果不佳,导致人们评价工作者价值时出现失衡。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独特的视角。单质专业价值也没有具体验证,专业价值观与非专业价值观往往存在信念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价值模糊问题,在社区工作中也会出现。

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两难问题实际上可以明确的认为就是法律问题,比如受工作者价值观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矫正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确凿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知情不报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势必容易导致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工作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这对矫正工作的合法进行构成阻碍。

(三) 矫正过程的权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矫正双方个人权益问题,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由于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同为公民,拥有一定的权益,因此双方的权益问题必须明确。比如,作为社会工作者,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就有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问题,例如矫正对象患有精神失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为了防止社会工作者受到危害,就要对其权益做出一些保障。同时,作为矫正对象,因其属于社会公民,具有一定的权益,权益保障矫正对象不受矫正工作者滥用执法权威做出侵害矫正对象利益的事情。

四、结语

总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要求相关立法部门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地位,在坚持矫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李迎生,方舒,卫小将,王娅郦,李文静.社会工作介入社会管理研究——基于北京等地的经验[J].社会工作,2013(01):3-55.

[2]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

4.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四

近年来,通过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性投入、大力度推广和广泛性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成效。

一、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导致建设力度不均衡。部分工作人员对公共法律体系建设将是一项新的长期工作的认识不强,积极主动性不够,上级领导安排一点做一点,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部分村(社区)“两委”对公共法律体系建设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不尽理解,认为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插手村(社区)工作,干预了村(社区)的自我管理;部分群众对免费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持保守态度,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不强。

2、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整体工作成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是一个综合性很高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明确的准入制度、规范的值班机制和科学的考核体系。考核机制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考核主体、有针对性的考核内容和合理的考核标准以及恰当的考核方式等。而目前大部分地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聘任、选用以及考核都比较松散,不成体系,由于村(社区)财政经费大部分都是是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承担,镇、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均是各自选任、续聘,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利于规范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另外,考核的主体是区级司法局,出现了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提供者又是考核主体的制度漏洞,不利于将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3、服务力量单一不利于调动律师顾问工作积极性。多元的力量保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性指标。以苏州市为例,每个村(居)顾问费每年至少1万元,按照每个月值班一次,相当于800元/每次,与欠发达地区相比较已经是相对不错的费用,但是由于服务队伍较为单一,缺乏相应的竞争机制,不利于调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另外,由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时间比较短,这项工作还没完全走进老百姓的心里,部分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服务频次不是很高,浪费了服务资源。

二、对策及建议

1、明确权责,完善机制,形成合力。一是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权力滥用,督促法律顾问切实履行好职责,避免消极懈怠使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性文件,对这项工作有长期性的规范,打消基层顾虑,增强干事信心,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有效解决基层普法难、依法治理难、群众依法维权难的重要途径,不是某个单位、个人能够完成的,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齐心合力,才能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把住关口,选好队伍,完善考核。一是村居法律顾问筛选一定要把是否了解农村工作作为一大标准。不少村民遇到一些纠纷问题,往往会选择上访渠道,缺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筛选村(社区)法律顾问, 一定要注重农村法务处理实践,熟悉农村工作,选精选细,真正能为群众提供高效服务,二是完善考核机制。要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指标,特别是乡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推进情况,纳入对各乡镇科学发展观考核,引导和促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实,通过加压基层政府,促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

5.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篇五

为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7〕11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丽司〔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

1.考核对象:全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考核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

二、考核内容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助配合签订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2.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上报制度情况; 3.执行重大事项、疑难案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情况; 4.对顾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等情况; 5.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二)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包括 1.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2.及时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情况;

3.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定期服务制度、工作回访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年终工作总结上报制度等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情况; 5.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6.执行县司法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等工作绩效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1.每年11月初,各法律顾问人员对一年来开展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上报《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及时反映顾问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填写《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表》自评栏;上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个人计划、总结、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手册等台账资料,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执业机构。

2.每年11月10日前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出具所在执业机构考核意见(详见《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统一收齐后上交县司法局基层科。

3.县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考核,得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于11月中旬由考核组将综合评定工作绩效意见,提交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方式

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进行问卷或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工作绩效。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包括 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人员的评先评优和经费补助及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为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被村(社区)投诉有经查实的法律顾问人员,责令其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担任相应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资格。

2.考核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顾问人员整体工作检查考评(注册)的重要依据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经费补贴措施

全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按省级专项经费下拨实数落实。具体按以下给予补贴:

1.顾问补助基数。2.工作考核经费。

3.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根据距离县城远近给予补贴,分五档,最高1600元最低500元。①10公里以内,500元/年;②11-20公里内,700元/年;③21-30公里内,900元/年;④31公里-40公里内1100元/年;⑤41公里以上,1600元/年。

4.协助县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顾问人员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并调解成功的补贴500元/件;调解未成功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给予补贴300元/件。

5.对受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集中开展法制讲座及有关培训,每次发放补贴500元。

6.根据工作需要顾问人员参与县重大活动坐班的每人每次补贴300元。

7.顾问人员参与其他法律服务的给予相应的补贴。

六、考评要求

各法律服务机构及顾问人员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务必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行动上切实负起责任,工作上认真落到实处,切实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为村(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形式和方法,积极发掘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上报县司法局。

附件:1.《松阳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

6.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篇六

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

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向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经费投入。

(七)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志愿者工作管理档案,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信息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化东社区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中心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率达100%。凡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从而有效维护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为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在街道社区的影响力,聘请调解干部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充实了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正确引导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三、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援助指南》、《普法扑克牌》、《创建全国法制城市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解答社区居民法律咨询,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社保、老年人维权、人身损害、劳动争议、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使居民了解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知晓程度,增强了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意识。

四、接待来电、来访群众是法律援助中心的首要工作,工作人员要求做到:态度热情,对所有来访者一视同仁;说法透彻,为来访者宣讲法律,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引导有效,对来访者进行正确的疏导,引导他们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效果明显。对来电、来访问题不推、不拖,及时处理,五、结合社区实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开展了社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公民道德宣传月活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特别是孤寡老人的维权意识。

化东社区

工作职责、程序、纪律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统计工作。

2、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的接待、咨询。

3、负责本辖区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4、负责与本辖区各行政村法律援助联络员联系。

5、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6、负责本站的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7、完成县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程序

1、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应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2日内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2、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联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告之报送的联络站。对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立即指派承办机构承办,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明理由。

3、接受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纪律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2、不得吃请受礼,索要钱物,徇私舞弊。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马虎草率。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

化东社区

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程序、纪律

化东社区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化东社区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化东社区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7.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篇七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 但是就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却存在着“各自为政”的局面, 从而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漏洞和缺口, 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因此, 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 就成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也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有力保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一、统一部署, 科学规划, 建立长效机制

在社区矫正监督中, 检察机关应改变事后监督的模式, 不断探索和尝试, 丰富监督手段, 加大监管力度和强度。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裁定生效开始, 相关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社区矫正档案是否规范、健全, 监管措施是否落实, 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 以及是否顺利完成刑罚期限或再收监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察。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 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 检察机关可通知其纠正或向人大提请监督执行。

可以采取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联合检查和分片检察相配合等形式, 做到检察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检察机关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区等相关部门的联系。要监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失职和违法问题, 增强约束力, 激发执法活力, 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在交付执行阶段依法开展检察, 防止和纠正“漏管”行为

(一) 规范文书送达制度

今年新制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决定了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限和具体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在其离开监所之前, 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道的后果, 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二) 统一刑期计算标准

个别司法所、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有的从宣判之日起算, 有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十天缓刑考验期如何准确计算不仅关系到法律执行的严肃统一, 而且如果个别缓刑犯在这最后的十天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就影响到是否撤销原判缓刑。因此, 考验期的计算就必须形成统一标准, 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 防止和纠正“脱管”现象

(一) 认真执行告知制度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 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 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有的矫正对象以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 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 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 要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制定规范化的告知制度, 引起矫正对象的重视, 明确其责任意识, 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障。

(二) 规范监外罪犯档案制度

要规范监督考察内容和程序性规定, 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对每名罪犯填写考察监督跟踪表, 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完整的帮教组织、明确的责任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实行一表流程管理, 做到表随人走, 跟踪考察, 同时其考察记载和谈话记录, 应当由罪犯签名并加盖手印, 确保监督考察内容的真实可靠性, 刑罚执行完毕后, 由执行机关将此表送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跟踪掌握社区矫正罪犯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及其动态, 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有关罪犯脱管、漏管、失控和逃避刑罚执行的状况, 加大监管力度, 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三) 加大查办监外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实际工作中, 有的监管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 从建档到落实帮教措施, 处于应付状态。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的执行机关对脱管漏管不采取措施积极查找, 常年无档, 对检察机关的口头建议无动于衷;对应该撤管的监外罪犯不依法撤管, 不发送监管期限届满告知书, 或头口宣告、或托人转告。因此, 加大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力度就非常必要。检察院监所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反规定的,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并确保他们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依法予以举报;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变更执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

(一) 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

《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 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就要对此进行监督考察, 看司法所是否确定了对矫正对象的考核方案, 是否登记在案, 是否分类分别管理。

(二) 奖惩制度是否完善和规范

对矫正对象给予奖惩, 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方针原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同时又是孤立、打击极少数抗拒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 教育争取绝大多数矫正对象, 促使他们积极接受教育矫正, 转化思想的有效方法。检察监督要对法律文书、程序进行监督。

(三) 收监制度是否严格落实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也对收监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地规定, 检察机关要监督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规定依法予以执行。

(四)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和监督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所要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 依法维护其权益。要监督考察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考察机制, 监所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但是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工作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 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模式。

8.浅析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送达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

一、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施行)》也有规定。

二、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以某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交接为例,2013年1~11月某区司法局接收法律文书共计287份,检察院接收法律文书共计57份。法律文书的主要来源是安徽省内,外省所占比重约为4.5%,合肥市占安徽省省内的比重约为95.3%。由此可以看出合肥市某区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主要问题有:

(1)同一城市法律文书送达率低;纳入此区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多由合肥市中院、各县区法院判决,依据相关规定,各法院判决生效后3日内应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至检察院,但检察院实际接收的法律文书占应收文书的16.1%。

(2)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就仅此区检察院接收罪犯法律文书看,很大一部分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抄送至执行地检察院。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罪犯社区矫正时间届满已解除矫正后,相关法律文书才抄送至检察院的情况,这些就易造成罪犯的脱漏管。

(3)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有缺漏项;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材料中,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有缺项的情况主要集中在法院判决书上。从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看,大多只有刑事判决书没有执行通知书,导致在登记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矫正时间出现误差,这对在矫人员的管理是极为不利的,检察院方面不能及时对矫正过程进行监督。

三、法律文书送达问题产生的原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从法理上弥补社区法律依据缺失的尴尬,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细化仍不尽详细、具体。长此以往,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地方区域性衔接制度,制约了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送达

外地法院、监所依据的是本地的衔接制度,而对不属当地户籍的外埠罪犯的文书传送,仍旧沿袭旧有的送达模式——法律文书送至罪犯户籍地的司法所、检察院、公安机关。

2.人户分离、人档分离现象严重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罪行轻微的适用缓刑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人户分离造成事实上执行难的现状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法院对罪行轻微罪犯宣告缓刑后,将法律文书寄送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执行机关或者是暂住地执行机关,而罪犯本人在犯罪发生地或前往其他地区进行矫正,这就造成见人未见文书,或者只见文书不见人,极易造成脱管。

3.认识不足

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再加之各地区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又没有明确指向,所以他们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停留在浅显的层面上,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加以重视。这也反映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交接问题上,有的法院在判决后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交由罪犯,让其自行去司法所报到后交回送达回证了事,更不会抄送至执行地检察院、公安机关。

4.衔接管理缺乏检察监督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社区矫正工作也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样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效地落实开展。

四、采取有效对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1.加强规范性建设,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更强

统一的立法既可以强化社区矫正的地位,增强政府、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更可以解决现有法律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有了统一的立法,各个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关法律解释,从而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立法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具体程序和方法的硬性規定,对整个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细致的规定,从而让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得到切实可行的法律指导,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随意性和可操作性的缺陷。[1]

2.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衔接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移交的法律文书后,对现场移交的,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单,当面履行交接手续;非现场移交的,应认真填写送达回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送达回证以挂号信或其他安全、快捷方式回复人民法院、监狱。

3.建立信息共享、跨区合作的联动机制

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一体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在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责任,实现跨区域合作,确保社区矫正活动正确运行。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要认真落实监外执行罪犯出狱、出所和列管后的“双告知”制度,认真落实函告制度保证监所内外法律监督的无缝衔接。各单位还应建立信息共享交互平台,制定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限期送达、抄送回执制度,做到事前先联系,事后见回执,确保法律文书准确、及时送达。

4.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学习机制

为了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通过举办集中培训、分批轮训等方式,组织监所检察干警、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的软实力建设。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任务和工作职责。

参考文献:

9.法律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一、指导思想

结合妇联工作职能和各项主体活动,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城乡妇女的法律素质;推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法律六进”活动的基本任务:一是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城乡妇女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大力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的与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男女平等意识,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我市实际、体现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突出落实两项措施:一是要大力推进妇联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努力提高妇联领导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二是要加强妇联干部学法制度建设,制定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重在增强依法办事、依法服务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

2.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培训力度,加强基层妇女维权站建设。要加强农村妇女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六五”普法期间,市妇联将逐级制定培训计划,普遍轮训农村妇联干部,不断提高其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农村妇女群众的遵纪守法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平安社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妇女维权站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广大妇女排忧解难。加强社区妇女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法制平安宣传,经常深入街道、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探索社区妇女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

4.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妇联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任,把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列入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此,要从三方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坚持发挥家庭教育第一课堂的作用,把法制教育列入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社区、农村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开展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的“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5.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通过以下三方面开展活动:要加强对女企业家和女经营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她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妇女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与女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女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女职工学法阵地建设,积极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6.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妇联机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及学习园地建设等,把法律知识纳入机关日常学习计划,为全体机关人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使机关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

三、时间安排及活动要求

1、本阶段“法律六进”活动为期一年。自5月起,各镇(区)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并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要报市妇联备案。对镇(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展情况,市妇联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经验交流和评比表彰。

2、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城乡妇女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上一篇:2023年高考各类作文写作导引下一篇:党课心得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