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分析(共8篇)
1.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分析 篇一
“营改增”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3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异地开展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第四,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五,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应就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2.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分析 篇二
1 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创新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我国税制结构中最基本的税种, 二者是以独立共行的状态存在的。在我国第二产业中, 除了建筑行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营业税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革,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对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税务局领导人认为,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的税收制度下, 应对劳务收取营业税, 对货物收取增值税, 而对营业税纳税人购买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却无法抵扣, 所以, 在征税的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这也是税务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营业税时, 在原则上是根据第三产业中各个企业的总营业额, 计算出其应缴纳的税费, 这也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收负担;针对劳务出口这一现象, 我国税务部门并未制定退税政策, 这增加了劳务输出的难度, 而且不符合国际劳务市场的相关规定, 降低了我国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社会信息化的趋势下, 服务行业有着较大的发展潜力, 所以, 相关人员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对税务制度进行优化。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税务部门主要的发展方向, 其可以促进我国税制与国际更好的接轨, 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企业更好的转型。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其在试点实行的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所以该政策的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对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有着积极影响。
2 营改增税务制度的效应
营改增税务制度在刚刚提出后, 为了证明这项政策的可行性, 相关人员选择上海市作为实行点, 在收到良好的效果后, 再逐渐向其他省市推行。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 外资企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在对这些外资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 企业的经营政策也出现了改革, 而且企业的营业额也在不断上涨, 很多其他省市的跨国公司都选择在上海设立的总部, 这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较大影响。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 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 税收过程中重复征税的现象越来越少, 产业结构的调整也越来越快。由于营改增政策收到了多个企业的一致好评, 所以, 营改增的政策可以继续扩大实行范围, 其带来的虹吸效应的营销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3 营改增税制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了降低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赋税增加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建立核拨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建议。企业想要得到财政补贴, 必须首先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还要严格按照申请手续以及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核实, 所以, 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核拨财政扶持资金政策, 还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 只有满足条件的企业才能得带财政补贴, 这样可以避免冒领现象的发生。过渡性扶持政策的实施还应以更加深入的具体操作细则为基础, 尤其是需要建立和实施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管理与审核制度。根据企业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 针对性地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保护措施的研究, 对于试点企业归属行业的不同,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提高制度监督、核拨、评估与申报等环节的系统化程度, 从而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化与扩展, 为企业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提供财政支持与保障, 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有效融合, 全面推广试点所积累的经验, 最终真正系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3.2 营改增试点与全面铺开的衔接。
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为试点地区带来了很多成果, 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的现状, 所以, 营改增试点必须全面的铺开, 需要在多个城市中逐一过渡实行。我国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提出了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纳入了我国的财政体系改革进程之中。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必然会导致市场资源出现明显的以政策为导向的配置规律现象。同时开展营改增试点的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 以及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各个经营和生产链条, 特别是试点周边地区必然会在税负方面面临劣势, 作为一种中性税种, 非试点地区很难体现出增值税的公平性。为了防止试点过程中出现税负不公现象, 应对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潜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在试点行业和范围的扩大过程中, 应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 实施全国性试点。在部分省份或是省级城市实施“营改增”政策试点获得成功的条件下, 在全行业而非地区实施政策的全面铺开和稳步推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3“营改增”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阶段, 营改增政策试点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若干补充性规定、两个规定、一个实施办法和一个方案。主要表现为:第一,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等补充性规定;第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用于说明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说明如何处理试点所导致的税负上升问题,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于说明非试点和试点纳税人以及非试点和试点地区的政策衔接办法;第三,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用于规定征收管理措施、税收减免、纳税地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应纳税额、征收率、应税服务税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等。第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营改增”的政策基础。
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 其在试行的过程中, 收到了较好的效应, 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在我国税务制度结构中, 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的现象, 这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也会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保证财源建设更好的发展, 必须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必要的创新, 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改革, 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政策, 保证相关企业可以得到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古建芹, 刘大帅, 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研究, 2012.
[2]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
[3]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3.
3.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分析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问题分析
2015年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的改革任务。
截至目前,还有建筑业、房地产业(即原营业税九个税目中的销售不动产项目)、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如娱乐业)四大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2015年3月份,财政部长楼继伟在谈及这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时说,其中最难的就是不动产行业转成征收增值税。因为涉及上下游关联行业多,上游涉及建筑业、金融业,本身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并且涉及不动产的形态也不一样,有购买的,租赁的,还有水坝和公路等,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业营改增的难度。
1 房地产业营改增的主要难点
1.1 涉及行业广、从业人数多
房地产业是个涉及相关产业、从业人数非常多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业涉及的主业或者兼业经营人群大约将近1亿。
房地产业涉及的上下游行业广泛,几乎波及营业税的所有项目,这些项目中,截至目前还未实施营改增又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依存度高的主要是建筑业和金融业。建筑业作为房地产业上游的最主要产业,对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影响巨大。建筑业是以建筑产品生产为对象、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为房地产业提供产品的建设,且房地产业投资的70%左右是住宅投资,因此两者的依存度非常高,是房地产业营改增抵扣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
房地产业开发、建设过程所需资金庞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作为银行的主要客户目标,房地产金融资产一直是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稳定的资产,反过来,金融业的信贷支持也是房地产业稳定、迅速发展的最重要保障。据统计,在房地产业开发资金的多种来源渠道中,源于金融业的信贷资金高达60%。房地产业庞大的借贷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能否在营改增的进项中得到抵扣,对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的轻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税制设计难点多
房地产业目前实行的是营业税,计算和征收都较简单,直接以销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按5%税率计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就是要对以前按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的项目采取按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计税,并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实现税收的征缴。
房地产业普遍建设周期较长且成本与收入周期相背离,交易环节和成本结构复杂,经营模式不适合增值税制。因此在设计税制时难度较大,考虑因素较多。另外对于房地产业普遍存在的已储备土地,已开工但未建成,已开盘但未销售等存量资产项目的处理,受营改增影响巨大。假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建成完工,但楼房销售过程还远未结束,在这个时点上如果实行营改增,税率将从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11%或17%的增值税,而且建设项目成本基本上已发生,无法再取得原材料等进项税票抵扣。房产项目的预售、销售合同可能也已在建设期间签订,房地产企业很难再以修改销售价格来增加净收入,税负就只能由开发商负担,项目的利润必然大幅下降,对房地产业的冲击不可谓不大。
另外,房地产业目前交的税种中还有一个单行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土地成本费用等)后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从核算内容和原理来看,与增值税的直接计算法类似。营改增后,这个税种将何去何从,会不会和房地产增值税重合,这都是在设计税制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1.3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压力增大
房地产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统计,2014年地方财政收入四个百分点的增长是与房地产交易直接相关的税种,由此可见,房地产业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举足轻重。对地方政府而言,营改增后,主体税种萎缩,若没有新的税源或替代的收入来源,在土地财政日渐减少的情况下,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压力,甚至可能成为营改增发展的阻力。
由于自身及所处环境的复杂性,房地产领域的营改增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阻力,但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又势在必行。因此在改制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在税负较均衡的情况下平衡过渡。
2 房地产业营改增对策分析
2.1 建筑、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同时进行营改增,降低转嫁风险
增值税实行的是道道征收、道道抵扣。房地产业与目前尚未施行营改增的建筑业和金融业依存度最高,如果仅仅是房地产业营改增,而其他两个行业不动,就会影响增值税上下游抵扣鏈条的完整性,造成抵扣环节断裂,导致房地产业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环节税负就会增加。因此,为了防止重复征税,降低房地产产品的开发成本,建筑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应同步推进、同时实施。又由于这三个行业本身特点各异,建筑安装业的毛利远低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可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也不尽相同,所以这三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应相同,而应根据行业特点仔细测算,分别确定。
2.2 房地产业营改增应逐步推进,实行过渡政策
对房地产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会不会增加,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是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如何确定。房地产业在先期建设过程中有大量资产、资金投入,如机器设备、土地、拆迁补偿、绿化配套等,形成大量的进项税额。这些项目中,土地一般是通过招、挂、拍的方式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府卖地是不交税的,市政配套和拆迁补偿也无法取得专票,这就意味着这三项占到房地产业三分之一的成本无进项抵扣,税负加重。因此,在税制设计进项抵扣环节时,虽然从政府处不能取得税票,但可采用其他方式或虚拟抵扣降低税负。
由于房地产业上下游转嫁的复杂性和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营改增不能粗暴施行,急于求成,易造成短期内行业税负急剧增加,降低营改增的改革福利。目前,业界普遍认为,应采用温和的过渡性政策,即各地在前期梳理业务模式、现有采购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开工情况进行营改增试点,逐步推进改革。
2.3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降低地方税收压力
房地產业营改增后,原全部归属地方财政的营业税收入将改成由中央、地方共享,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地方将直接减少四分之三的收入。这对目前各地只顾眼前利益“涸泽而渔”的土地财政产生很大压力。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应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发展非房地产行业,研究经济项目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从而科学选择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培育新的税收亮点、建立新的地方税收体系,如以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目前即将立法的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类作为主要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另外,要结合税制改革,厘清各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收收入情况,重新划分共享税比例。
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对整个营改增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之所以这个行业留到最后施行,也在于其本身涉及面广,成本构成复杂,营改增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用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抵扣,操作难度较大,而且其他相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也会受其营改增的影响。总之,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初期阵痛是免不了的,为了能在营改增中平稳过渡,不致出现大的税负波动,除了国家需要在制定具体政策上有一定的扶持外,行业本身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财务体系等方面也需要成功转型,以更适应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要求。在享受营改增改革红利的情况下,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充实企业现金流,提升管理效益,形成双盈局面。
参考文献:
[1]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中国报告大厅,2015年1月.
[2]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中国会计网,2015年1月.
[3]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影响,企业财务管理,2015年4月.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YK15-03-05),项目负责人:朱茹颖。
4.营改增的利与弊 篇四
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
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
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1、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
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
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
营改增是2012年开始试点的,最早只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方试点,后来推广到全国。最早纳入营改增的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和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等),后来又纳入了邮政业、物流业等。到了2014年,剩下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只有餐饮、房地产、金融、建筑等硬骨头了。而营改增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也就是2017年就要完成,现在是2015年了,时间只有2年。原本我们接到消息说1月1号就要纳入的,后来说是7月1日,现在说年底,但反正是快了。
2、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
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是5%。比如你营业额100万,那么就要交5万的税,优点是非常方便简单,是个人都会算(所以很多营业税户连会计都不请,法人自己报税)。但是营业税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他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打个比方,我从别人那花100万买了A产品,这个100万里包括了95万的营业额和5万的营业税,如果此时我120万把A产品卖出去,我还要根据120万的营业全额再交6万的税(120万*5%)。也就是说,一个产品流转过程越多,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一个产品如果流转十次才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实际上负担了十次营业税。
增值税,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增值部分交税”。比如我100元买进B产品,120万卖出去,税率是17%,我只需要交3万4的税金(120万*17%-100万*17%=3.4万),远少于营业税。所以很多税务小白不懂,一看营业税税率是5%,增值税税率是17%,就觉得增值税要交更多,其实不是,增值税税率高恰恰是因为增值税交的比较少,这里暂不讨论价内价外的问题。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更何况90%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3%,还可以**发票,比起营业税来说真是优势不小。
不考虑留抵的情况的话,一般的增值税的算法就是“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就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比如上面一段的“120万*17%=20万4”;进项税金这个概念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谓进项税金,是指“我企业买进来的产品已经给国家交过的税”,比如上面一段的案例中,B产品在卖给我的时候已经给国家交了“100万*17%=17万”的税金,所以我实际要交的税金,就只有“20万4-17万=3万4”了。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金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金,抵扣不完的还可以留下来以后慢慢抵扣。比如我今天买了100万元设备,这100万元设备形成了17万进项税金,但是我只销售了50万产品,此时我的进项税金是17万,销项税金只有8万5,应交税金是-8万5,当然国家不可能倒贴你钱,此时你的应交税金就是0,下次你再销售的时候还可以继续抵扣8万5。
那得回到营业税,我刚说了营业税会带来重复征税,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行业以前只能征收营业税?
原因很简单:许多行业无法确认进项!我如果是一个生产厂商,我花100万买一套设备来生产产品,这100万设备的17万税金都是我的进项,我在之后销售的时候,这17万税金我可以用来抵扣。但如果我是一家软件行业,我主要依靠的是高智商的那些码农,而不是机器设备等产品。我在聘用码农的时候,并没有交过增值税(个税是另一回事),所以我根本没法抵扣。也就是说,我如果花了100万请人给我设计了一套软件,这100万成本得全部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可能像买一套机器一样,可以扣除个17万。所以第一批营改增期间,抵制力量最大的就是这些依靠人力而不是机器的新兴行业。当然国家也没太狠,广告业等新兴行业,增值税税率是6%。
3、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除了刚才说的,其实交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比较合算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好处还包括两个方面:
1、营业税期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不能抵扣,比如一家餐馆买的电脑、桌椅都是不能抵扣的,现在可以把电脑、桌椅的增值税金用来抵扣了;
2、在销售的时候,由于对方也可以抵扣了,所以你可以和他们重新谈判价格,比如可以说“哥们,你看现在你可以抵扣十七万的进项税金了,你要不再给我价格抬高一点,抬高个十万怎么样?”;
3、从大环境来说,以后营业税会取消,各行业都是增值税,人家都交增值税可以抵扣就你交营业税不能抵扣,多亏啊。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明显能比营业税实现更好的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
但是,营改增也有局限和弊端。
最大的弊端,还是进项无法核算,比如建筑企业从农民那里买到了水泥等,农民是不可能开发票给他的。而在中国,不能开发票,国家就不承认这些水泥交过税(实际上很多农民确实从不交税),既然不承认交过税,也不可能承认买进来的这些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这导致了,原本这些企业只要交3%的税,现在变成11%了,但实际上又没有抵扣,税负就大幅度增加了。所以也有专家说,虽然表面上改成增值税,但是可能还是按照原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不可以进项抵扣,但是税率较低,和营业税一模一样)。
5.关于营改增的思考和意见(共) 篇五
“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多个行业全面推广,鉴于在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已是势在必行,集团公司邀请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在7月11日—12日为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公司内部也进行了几次培训,使我们对“营改增”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针对集团公司现在建筑板块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有利于完整和延伸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服务业的出口;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的发展,但对于我们建筑行业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尤其是对我们集团公司联营业务占大头这种特殊情况的冲击尤为严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相关的政策,重新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做好万全准备,这样才不至于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手忙脚乱,疲于应付,以下是针对我们集团公司现有的业务类型和范畴的几点建议:
一、就我们集团公司来讲,需要集团公司领导重视起来,并针对“营改增”做好顶层的设计与规划,重新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各部门都应重新审视各自的业务工作,因为“营改增”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建筑业产业链中各个业务口都将深入的参与其中,例如:经营部门在投标时的投标价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和业主谈判时根据业主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并确定谈判价格的区间;计划部在进行预算、结算时必须考虑税负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计划部提供的验工计价单是确认销项税的重要依据,还要统计计价时间;工程部要马上着手梳理分包队伍和材料供应商,并重新修订分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要在合同里确定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中之重是财务部,“营改增”对财务人员带来很高的要求,原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和账务处理方法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营业税采取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抵扣模式进行核算,需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有了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发票的开具,增值税票的管理、认证、抵扣、税款的缴纳都是面临的问题,建议增设专门的人员来来进行相应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二、集团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来适应“营改增”,现有的集团公司向分公司或项目部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将难以为继,“营改增”将实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集团公司在对进项税、销项税、预缴税额后得出应纳税额,按月申报、按季纳税。针对我们集团公司省外分公司业务较多,点多面广,项目基本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有分布,有相当部分的项目还分布在偏远地区,“营改增”实施之后,集团公司各省外分公司业务板块应建立在分公司汇算所辖各项目的预缴所得税,各项目应由专人负责统计每月的经甲方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过的签证单(验工计价单),然后确定各个项目应预缴的销项税额,再由各分公司进行统计,统一到集团公司进行销项税的预缴;各项目部在确定各项主材、劳务分包队伍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对方是何种类型的纳税人,其次要确定对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可抵扣的税率、税额,尽可能和对方约定好要票货同行;其次,各项目部在收到材料商(分包队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应注意其发票的抬头是否和合同一致,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认证期内,发票专用章盖的是否正确;然后,各项目将在每月的固定时点将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整理后送到所属的各分公司,再由各分公司汇总后将发票传送至集团公司进行统一集中的认证,通过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销项税的抵扣,最终根据各分公司的抵扣的金额分别进行核算,增值税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各项目部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的抵扣,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最终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就会越低。
三、省外各分公司根据各自业务量的不同,需要预缴的销项税金额差别很大,像珠海、广州等业务量很大的分公司,每月需要预缴的税金金额会非常大,每月项目上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论在数量和金额上都会非常多,而且每月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认证、管理、抵扣,以及就增值税业务和集团公司进行对接,这都需要各分公司根据各自业务量的多少来配备专业的人员来负责,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税务方面、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以后,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还应该根实施细则和各自的业务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四、由于省外分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各地,各分公司项目的分散性导致项目上的施工材料只能在项目所在地购买,在偏远地区和小城镇,当地纳税管理薄弱,分公司项目基本上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抵扣;还有大部分项目所用的商品混凝土由于国家政策给予该行业的政策扶持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建筑项目施工中劳务分包成本支出大约能占到总成本的50%—60%,而除专业分包外,大部分分包都是纯劳务作业,人工成本占比大,基本上没有可以抵扣的部分,“营改增”后劳务分包的税率将直接由3%增至6%或11%,将导致劳务分包商向总承包方直接索要增加的税金,或者劳务分包商分拆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承包方负担这部分增值税费。对于总承包方,可选择的劳务分包的范围将会非常小,导致市场不完全竞争,劳务分包价格将进一步上涨,且无论分包选中哪种方式都会直接增加总承包的税负,上述的这些具体问题都将对我们集团公司带来挑战,对于这些上述由于上游转嫁过来导致税负增加的成本,就需要我们在编制投标文件以及和甲方合同谈判时充分考虑相关的因素,最好是能转嫁至甲方或者让甲方能够分摊一部分,而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的条款。
五、针对“营改增”即将实施,集团公司现在应该在自营项目中选择几个代表性项目进行“营改增”的模拟,因为省外分公司的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联营,集团公司和项目经理属于合作经营的模式,集团公司对项目没有行政指挥权和决策权,所以选择集团公司自营项目作为“营改增”模拟更好推进,也更有实操性,在确定好项目之后,要从上到下,从头到尾严格按照“营改增”的要求进行,从项目一开始的招投标、预算的编制、材料商、分包商的选择、发票的开具、项目账套设计都要按照“营改增”的要求来进行,要尽可能按照真实情况来模拟,一切细节问题都要想到,越详细越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待条件成熟、运行顺畅以后再逐步扩展到其他自营项目,最后再向联营项目推广。等“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再根据实际模拟中和实施细则不符的地方进行调整。
6.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研究 篇六
高建秋
郭巍巍
陶建国
姜国平
【文章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进行可行性分析,着重就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能面临的问题作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制安排建议,并提出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税制改革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改革在上海试点运行,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到目前为止,已成功将行业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电信,区域范围也由原来的部分专区扩大至全国。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国内各行业“营改增”改革的目标,届时建筑安装行业势必也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内。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建筑业具有“营改增”的条件。建筑行业的生产过程,其经营模式也是在供、产、销的过程中进行,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未完施工)――产成品(已完施工);建筑业的资金形态是储备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等多种形态,最后的落脚点也是货币资金。建筑业从原材料的供应,构成工程实体,最后收回工程价款。建筑业同样存在着一个价值增值的过程。因此,建筑业完全具备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条件,即具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其次,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的紧迫性。如果建筑业不能尽早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人为扭断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环节的管理链条,给虚开发票、逃税以可乘之机。如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建筑行业不实行增值税管理,使得上游企业的专用发票管理到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我国增值税管理的根本依据,只有专用发票从上游到下游形成的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管理的上下游的制约机制。由于链条不完整带来的制度缺陷,在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十分突出。
第三,现代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为国家支柱产业,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尺度。而建筑业与制造业有关密切的关联,改革的成功可以减少行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弊端。伴随“营改增”推进和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还将带来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目前许多企业已将营改增看作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一次战略机遇。
二、建筑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问题
“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进步。但建筑业经营的特殊性,给“营改增”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一)税负上升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目下,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采用的计税方式,方案中也明确了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前销项税额抵扣当前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由原3% 转为11%,虽然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由于建筑业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与材料相比人工成本也占有较大比重,据统计2011年上市公司的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35%为人工成本(含自身人工费和劳务分包成本),人工成本又无法用 于增值税的抵扣,税改后会加重税收负担。加之,建筑施工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很多都由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经营,都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之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6%的简易征收方式,而对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下家的建筑企业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业税负肯定上升。
例如某建筑企业在进行年度经营利润核算时,其营业收入额是1200万元,成本为1000万元,原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所占的比例分别是55%、35%和10%。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实行税制改革前,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0×3%=36万元;改革后,由于该企业没有新增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以其进项税额=(550+100)/(1+17%)×17%=94.44万元,销项税额=1200×11%=132万元,则应交增值税=132-94.44=37.56万元,实际税负=37.56/(1200/1.11)=3.47%。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前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按现有的建筑业预结算方法,其营业收入是含税销售额,那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设应税收入为a,进项税为b,“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为3%a(不考虑在此基础上计提的附加税费),“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是a÷(1+11%)×11%—b;若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同,让两式相等,则有b=7%a,也就是说只有建筑业的进项税扣除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7%时,营改增后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就会增加。
(二)税制设计方面面临的问题 1.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地点确定为建筑劳务发生地,这符合建筑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管理。改征增值税后,选择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将成为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异地施工项目的财务核算大多在机构所在地,而负责项目施工的企业大多是临时施工队伍,财务核算能力有限,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容易出现问题。
如果选择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税款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缺乏动力管理这些建筑工程,而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又鞭长莫及,从而容易产生监管漏洞,造成税收流失。
2.不同类型建筑业适用税率的确定。建筑业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不同类型行业的成本结构以及利润率差别较大,存在多种施工承包方式,行业之间经营特点、成本费用和相关的税收规定差异较大,这给确定税率和设定其他税制要素带来困难。要保持建筑业税负不变的改革原则,需在不影响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设定一个合理的税率。
3.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般说来,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营改增”后,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导致企业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少,出现集中 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这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预测和税款的均衡入库。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及配套措施 1.纳税人的确定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应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业较为常见的单位以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和挂靠人以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简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考虑到目前建筑业税负增加的实际困难,在不降低税率的前提下,建议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方式。因为从目前的改革趋势来看,简并税率是趋势,再设计一个更低的税率并不符合改革的整体目标和要求。
3.纳税地点的确定
从税源管理的便利性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等因素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设定一个合理的预征率,统一实行在工程所在地预征,总机构结算的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实行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全额征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承建企业和承建项目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对预征和征收情况按月或者季度通报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从事异地建筑劳务的,仍将其纳税地点确定为机构所在地,但可考虑按该项工程的结算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待工程竣工或年末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应税收入范围的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用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及各种工程奖励和赔款,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税额。
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的特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仍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收入,应由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抵扣。
5.纳税时间的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有效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可以考虑对大型工程实行类似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的增值税民预缴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要求企业按月申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解决均衡入库问题。
6.将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销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建筑劳务的提供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不动产的销售有关密切的联系。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必然会涉及这两领域。可以考虑将建筑业相关的不动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也有利于增值税转型。7.取消土地增值税
由于房地产转让均实行增值税,现行土地增值税没有存在的必要,根据“简税制”的改革要求,将其取消,既可以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又可以摆脱土地增值税难以管理的尴尬。
8.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
将现行的建筑业、不动产销售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必然减少地方税收收入。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财政需要,应适当调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增加地方分享收入的比例。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 联系电话:051387535166、***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育贤路666号
7.营改增的税务风险及账务处理 篇七
一、是否取得合规的进项抵扣发票
因为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同营业税按营业额乘以税率的计税原理有着明显的差别。所以, 进项税额的取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非常重要, 纳税人首先要注意防范的纳税风险就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合法, 否则进项税额可能得不到抵扣, 而导致多交税款。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2013年1月, 北京A物流企业, 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 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 按照适用税率, 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款项已收。当月委托北京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 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款20万元, 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2000元
借贷:应付账款——B公司222000元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上式中,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注: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目前,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农民个人, 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 (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 。按规定凭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期收购农业产品, 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00万元, 收购的农业产品已验收入库, 款项已经支付。
进项税额=100×13%=13 (万元)
借:材料采购87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30000元
借贷:银行存款1000000元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上式中, 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主要有以下情况:
(1) 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11%的税率) 。如未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2013年3月, 北京某公司委托浙江嘉兴某个体运输户 (小规模纳税人) 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 支付费用450元, 其中运费400元, 其它费50元, 取得运费发票。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42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8元
借贷:库存现金450元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以下称通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醒纳税人注意, 除上述规定之外, 任何发票, 比如购买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都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的合法凭证。
例如:上海某港口公司, 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 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 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15000000元
借贷:预付账款1500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550000元
借贷:银行存款2550000元
二、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进项
1.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 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 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 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8.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分析 篇八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税收筹划
早在2011年11份,我国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的相关通知。到2012年年初,“营改增”方案在上海地区首先进行试点。到12年7月份,国务常务会议上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扩大营改增的试点。下文简要介绍了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提出了企业该做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税收筹划建议,从而帮助建筑企业能够顺利度过政策的改革期。
一、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有:在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现代化服务、邮电通信等行业,以及不动产销售业在自税制转换的那天起,自动将缴纳营业税变成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以前享有的技术转让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在营改增以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现在一般纳税人向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购买服务的话,可以抵扣进项的税额;另外在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营业税差额的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依然可以延续,试点原归属地区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税收的归属权不会改变。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
1.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担率的影响
在部分地区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会对该地区的建筑企业的整体税负担率产生影响。第一,在企业建设初期投入的各种设备及建筑材料库存、监测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所产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扣出,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缓解企业谁去压力,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第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在增值税中有关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政策,提高了企业对自身建设的重视,促进企业引进人才,对各项技术的研究深入,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的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到可以开具发票的供应商那里购进新的建筑材料、设备、办公日常用品及其他的固定资产,这样就可以抵扣进项的税额,企业将人力资源承包给具有纳税人资格公司,也可以将人力资源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进一步减少企业的投入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
2.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的影响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还是比较广泛,对于材料及固定资产的投入比例相对较大,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购进材料及固定资产抵扣税额,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成本,这给企业对扩大企业规模、加强设备更新、引进先进技术都提高能够了好的条件。与此同时,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部分建筑企业因为营业税政策,很难有效的减少企业成本、难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在面对相同行业的竞争者时处于劣势;营改增政策后,这些企业在面对其他企业竞争的时候,拥有统一的税收制度从而可以享受更加公平的竞争,增多企业赢得市场的机会,扩大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不能进行扣除,因此核算工作相对简单,在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工作增加了进、项税额等科目,也就增加了核算的难度。而习惯了之前营业税的工作人员可能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及增值税如何报税的问题还不太清楚,给企业带来不良后果。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1.基于企业自身特点,做好应对准备
营改增的实施对完善我国税率制度、缓解企业负担,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企业要想顺利度过政策的过渡期,享受其带来的良好效果,就必须掌握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提早做好应对政策过渡期的准备;并且企业还要主动地给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不予以阻挠,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思想动员,让员工在行动及思想上支持营改增的落实,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消除不利于政策实施的因素,以最好的企业面貌适应新政策。
2.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在营改增实施后,各建筑企业一定要转变企业经营理念、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建筑质量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同时,企业必须通加强对财务人员相关知识进行严格培训,或者重新聘请增值税业务熟练的新财务人员,以便于准确核算进、销项的税额,熟练掌握增值税的核算环节,提高财务会计的核算水平。
四、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税收筹划建议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变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更好的税收筹划,以便于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要根据财务情况及时的调整报价,避免营改增实施后税务不减反增现象的出现。如果是营改增政策还未出台的地区,企业要采取的观望态度,根据自身特点关注并调整报价,在营改增实施的第一时间,吸取其他行业竞争者的优点,根据政策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
五、结语
综合所述,营改增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提出缓解企业税务压力的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建筑企业要想提高在国家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过渡期中提高自身的企业效益,保证自己的建筑领域的地位,就必须提高企业自身建设,加强企业内部发展,在引进科学研究适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更新设备及技术,提高企业的科学技术含量,进一步适应建筑业的发展市场,从而推动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韩其成,张琨,王丽妍.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对建筑业影响分析[J].国泰君安证券研究,2011,19:77-78.
[2]林雯.浅析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及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8:60-61.
[3]王宝华.浅析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2013,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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