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2024-08-16

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共6篇)

1.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篇一

试论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应海东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目前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涉诉信访案件依然居高不下,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正确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商榷。

论文关键词 涉诉信访 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 司法体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题。

一、涉诉信访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1)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部分当事人不按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是到省赴京、越级上访。(2)以暴力或自杀相威胁。个别当事人因达不到自己的改判要求,就以暴力或自杀相威胁。(3)趋利避害,闻风而动。部分当事人不是一直不停地缠访,而是注意观察上访形势和环境,选择他们认为有利的时期和时机上访。(4)歪曲事实,恶意闹访。有的当事人在上访过程中或在写给有关领导的申诉信中,故意歪曲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企图骗取同情和帮助。这些当事人的不断缠访,既增加了他们自己的经济、精神负担,也牵制了法院领导和有关干警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无端地消耗甚至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司法资源。他们的缠访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等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度。

二、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

一些当事人之所以出现越级上访、缠访,甚至以暴力、扬言自杀等手段相威胁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分析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从体制和社会外部环境角度看,有三点原因

(1)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公信程度还不高。由于法院的人事、财务、物力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不当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司法时不得不考虑地方和部门利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还不够。因此,当他们对法院的审判权运行过程及结果不满时,就不按正常的法律程序上诉或申,而是到党政机关上访,或干脆连同级党政机关也抛开直接越级直到最高国家机关上访。(2)整个社会信访量的增大及上访环境的“优化”,刺激了涉诉人员的上访“积极性”。有的部门在群众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时,不愿纠正错误或缺乏纠错勇气,导致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百姓告状无门,只得越级直至到北京上访,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目前上访成为群众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社会上也就形成了一种氛围,不少涉诉当事人的上访心理得到周围环境的培植,刺激了他们的上访“积极性”。(3)社会舆论导向的偏差助长了不良的缠访风气。有的媒体在报道涉诉上访现象和个案时,不能采取客观和公正的立场,而是片面地渲染对上访者的同情情绪,不当地助长了缠访风气。

(二)从当事人自身角度看,有三点原因

(1)个别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按法院要求和法律规定举证,最后将裁判的不利后果归咎于法院和法官,企图通过上访、缠闹迫使法院改变裁判结果。(2)少数当事人思维固执、心理扭曲、行为偏激,导致法院及党政机关无法做工作。有的当事人固执地认为其案件法院肯定判错了,他们自己的陈述就是法律事实,法院就应该按他们的陈述纠正裁判,只要有人指出他们的思维不符合法律逻辑,他们就激动地心潮起伏,并扬言行凶或自杀,有的发展到其家庭生产、生活中稍微有点困难或不顺,都到法院来要求解决,任何人的任何法律解释和劝解都被他们视为对法院错误裁判的辩解和对坏人的包庇,致劝解工作无法开展。(3)个别当事人故意闹访,将上访作为捞好处的手段。有的当事人将上访作为打发闲余时间和捞好处的手段,每次上访都要求法院或其他机关给其来回路费,给钱就回家,不给钱就盯着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吵闹。

(三)从法院内部看,也有三点原因

(1)有的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程序或实体问题。少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作风不实,工作不细。有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判断取舍不当、定性不准、责任划分不公平;有的缺乏效率意识,案件久拖不决。由于法院或法官曾经出错,虽已纠正,但少数当事人仍纠缠不放。(2)现行法院系统的申诉和再审制度不完善。导致当事人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损害了两审终审制度应有的权威。(3)对上访者接访时处置不当刺激了部分上访当事人的缠访心理。对上访当事人给钱、给物甚至派车接送,这种宽容和迁就,导致部分当事人心态扭曲。他们将上访当作闲余时间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索取钱物的手段,在一次次得到满足后,又反作用于他们的心理,刺激了他们的上访欲望。有的信访接待人员由于业务水平、工作方法层面上原因,在初信初访时不能进行充分的、准确的法律释明,有时对司法裁判作不适宜的评价、表态或无原则地做份外之事,助长了个别当事人的上访欲望。

三、解决当事人上访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改进审判作风,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涉诉信访

解决涉诉信访尤其是当事人缠访问题的根本之策是进行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每一个审判人员都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带着预防涉诉信访的意识做工作,才能实现在原审阶段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发生的效果。要建立良好的案件质量和审判运行态势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质量。要完善审判管理,全面实行立审、审执、审监三分立制度,重点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活力。通过一系列措施,使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

(二)优化司法环境,大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震慑力

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做到“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威,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消除社会大众对司法权的蔑视和对行政权的依赖思想,消除涉诉信访户尤其是当事人的不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解决问题的歧念,逐步培植起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解决矛盾的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应该带头尊重司法权威,不对具体案件和上访户的具体法律诉求进行评价,更不能超越司法权乱作表态、乱批条子,以免助长缠访的气焰。舆论和媒体应依法宣传报道案件,不以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进行片面炒作,以避免使无理的当事人得到不明真相的社会大众的同情和支持,增长缠访的势头。

(三)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畅通涉诉信访渠道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全力构建“大信访”格局。对信访工作全过程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案期限、督查督办和考核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符合法院全局性特点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机制。

1.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法院院长要责无旁贷地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领导和责任人,亲自抓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的处理。分管领导作为信访工作的具体领导和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要加强指导督查,帮助解决信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做到领导对重点案件、重点上访户的包案件、包方案、包沟通、包落实。完善院领导接访制度,及时对来访人提出的诉求依法作出处理或明确答复。

2.完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按照信访流程管理规定.做到信访工作的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构建不同层次息访教育工作制度,承办法官、业务庭(局)在办案过程中,都要高度关注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加强对法律的释明、宣传及判后答疑等息诉息访教育工作。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要强化调解工作.执行工作中注重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质量与效率及法官业绩考评体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要完善信访工作档案,坚持做到每一步工作都留下痕迹,每一次谈话都有记录,每一个案件都形成卷宗,尤其对上访当事人做到一人一档,对有关当事人的上访、闹访、息访教育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规范的上访当事人档案。

3.建立和完善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机制。首先.规范申诉、申请再审信访的审查程序,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其次,进一步提高复查案件质量,每一起案件凡需提起再审的,在启动程序和再审裁判时都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研究决定,力争把复查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再次.改进复查方式.保障公开、公正、效率和权威,建立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召开听证会,实行公开言词审查,彰显复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同时也借此进行法制宣传,澄清视听、接受监督。

4.建立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工作的防控机制.针对上访人员往往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及“两会”期间和国庆等敏感时期上访的特点,要在重要时期把信访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形成制度。在敏感时期到来前,排查重点人头,分别登门或到所在地、单位做稳控工作.通报人员名单,确立工作方案,落实稳控措施。增加信访工作人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努力掌握工作先机,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5.建立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寻求党、政部门对法院信访工作的支持,努力使矛盾解决在本辖区,减少越级上访。建立与人大、政法委、政府信访局等的定期联络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沟通,及时协调处置疑难信访问题。对一些长期、反复缠访的当事人.可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政协委员及当地基层组织的同志一起举行复查听证工作,使他们了解情况,理解、支持、配合法院共同做息访教育工作.对确有困难的上访人员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其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

参考文献:

[1]马占花.小组合作学习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http://,2011,(23).[2]马占花.小组合作学习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5).[3]周文娟.小组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http://,2012.[4]王淑华.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报刊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5]齐心.高中英语教学中说写结合的小组合作学习模式[J].中小学教师培训

2.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篇二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30-01

摘要:

涉诉信访是信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此问题,对维护人民群眾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进程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涉诉信访;原因;对策

1涉诉信访的含义

涉诉信访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是提出其它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它国家机关信访,其它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2涉诉信访的成因

2.1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是涉诉信访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

我国转型期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总体上经济飞速发展,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组织、社会结构发展却严重滞后,这成为引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根源,如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结构继续加剧等。城市中出现新的阶层,如农民工、下岗职工权利缺乏保障,又缺乏意愿表达渠道和救济途径,所有这些转型期社会出现的尖锐社会矛盾,成为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原因。

2.2现行信访制度的不完善是涉诉信访案件发而不决的直接原因。

我国于1951年建立信访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信访制度受到很大的挑战。现行信访实质上仍然是历史上的“清官情结”,期盼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不足体现在:一是人治而非法治主导信访案件的解决;二是信访机构的职能错位;三是信访力量分散;四是制度不够健全。

2.3涉诉信访案件发而不决的主要外因。第一方面是司法权威的缺失。一是诉讼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降低了司法权威;二是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和法官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了司法权威;三是,司法监督主体和监督途径泛化,弱化了司法权威;四是,诉讼判决“执行难”,动摇了司法权威;五是,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淡化了司法权威;六是,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不当报道与评论,贬损了司法权威。

第二方面是历史文化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缺乏法治的本土文化渊源,依靠“清官意识”解决棘手的疑难案件,信访就成为人们习惯上的路径依赖;其次,中国人长期以来就有“厌讼”的历史传统。

第三方面是法律信仰和意识的缺失。“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而铭刻在公民内心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意识,而我国人民长期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和意识,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礼”而非“法”成为占据中国的统治意识形态,其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的信仰由于缺乏统治阶层的承认合支持而处于虚无状态。

第四方面是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更加复杂化,对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中国公民社会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快速发展、成熟,网络民主、网络监督异军突起,而频繁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映衬出政府的管理服务能力、协调自控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服,出现信用危机。这种信用危机,造成公民对政府解决的纠纷结果不满意,对政府的不信任,导致公民选择其所信任的官员,依靠其个人权威解决问题。

3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诉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合理的涉诉案件处置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3.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尽量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很多涉诉上访案件,大多在审判或执行上存在着瑕疵,因此要严格司法审判程序。首先要努力加强司法队伍的业务学习,增强执法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优化行政执法、司法队伍的结构。最后,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违法、枉法裁判人员的责任。

3.2完善接访制度,整合接访资源。 鉴于目前信访制度的分散现状,应进行资源的整合,完善现有的接访制度。具体做法可以是首先,由市政法委统一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其次,抽调公检法机关的骨干、专家和律师等组成专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查组,对此类案件进行评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尽快处理;再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制度。最后,建立网上信访平台,使接访单位能够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尽快进行处理。

3.3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引导上访群众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渠道解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此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3.4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一方面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保证信访案件的正确处理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在明确查究范围的基础上,对有必要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涉诉信访问题,应当区别情况,而不应一味地实行“一票否决”。涉诉信访需要专家、学者和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探讨,找出问题所在,从而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合理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是协助党和政府平衡和调整利益关系,消除不稳定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把积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王鹏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32卷第1期;

[2]谢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初探.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卷第1期;

3.关于涉法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篇三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替,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健全,涉法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势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或者是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一、形成涉法上访问题的原因

形成涉法上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和历史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

1、不服法院的裁判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群众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与正确选择合法解决途径之间的矛盾。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人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也有少数人不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从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二是矛盾解决方式的变化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不同步。行政职能的转变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过去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由法律来调整。解决方式变了,但人们的法制观念的转变还跟不上,仍习惯于凡事找政府,所以,只要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就上访找政府机关及领导,把最终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政府部门。有的新问题虽然可以立案,但法院无法进行实体审理。有些群众认为在政府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法院就能讨到说法,对法院的期望值甚高,一旦法院不能满足愿望,就层层上访,增加法院的工作压力。近年来,随着土地的大面积征用,也造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增多。其中多数反映村民委员会内部分配不公。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全体村民表态的情况下做出的分配,法院无法干涉,故此类纠纷如由法院受理难度较大。由于现行的申诉、再审法律制度未对当事人申诉规定次数、级别、时间、地域,故这种“四不限”的申诉制度一方面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当事人的盲目信访,加之法院内部不恰当的制度或做法又导致新的信访产生。三是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也是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个别案件办理中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尽管是少数现象,同样影响了司法公正;调解工作不到位,法律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一判了之、“煮夹生饭”的现象也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又一因素,导致当事人上访。四是执法人员主观上的原因。有些执法人员由于业务水平欠缺,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或者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说服教育、劝导疏通不够引发信访。

2、办案效率不高和执行难

法律对案件审理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少数办案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定审限不严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对政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有些当事人通过上访来引起政法和政府机关的重视,达到其目的。特别是有些案件因为执行难,执行风险告知工作宣传不够,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护而引起上访。

3、层层批转现象

社会稳定是工作大局,为了稳定而采取一切措施去确保稳定,往往带来的效果是相反的。同时,在一些机关仍然实行领导批办、层层转办制度。这种信访接待制度从时效上看,拖延了办案期限,浪费了上访人员的时间;从效果上看,由于领导转办和层层批办,往往失去了制约和有效监督,批办的过程常常是有头无尾,给上访人员造成一种办事拖拉、官僚作风严重的不良影响,增强了涉法上访人员的不稳定情绪,不利于矛盾化解。

4、制约上访做法

为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各乡镇街办都成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等组织,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领导机构,有些政法部门的领导还挂钩基层民调工作,为基层培训民调干部,基层民调工作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两会”期间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达到个人目的。现在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对进京赴省上访的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都派人去接,还好言相劝,向无理上访者妥协、让步,使上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和得到好处,因此,有的当事人就以进京上访、赴省城上访相威胁,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过分重视信访、上访,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得当事人寄予信访、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

5、上访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为业,长期脱离生产劳动,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四是政府部门的集中接访,为上访人相互串联、互传经验、相互鼓励提携提供了机会,使得抱着试试看心理的上访人态度更加坚定,让本来不难解决的问题复杂化。五是一些当事人因长期上访,受到社会冷落,同时对司法机关抱有对立情绪,思维方式扭曲,人格变异,到期产生精神障碍,使得上访漫无目的。

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信访特别是缠访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法部门形象的大事,也是困扰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老大难问题,研究、总结涉法缠访案件已势在必行,现就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作综合分析,并探求解决办法。

1、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是不断强化信访工作,通过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从每一次接待、每一起案件入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确立信访工作“四有四无”目标,即“有信必复,有访必答,有诉必理,有事必办;无重复上访、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无信访积案。”坚持做到了“天天是接待日,人人是接访员”,让每位当事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首先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实时督查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把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高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2、工作上树立“五心”。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热心”,表现为信访工作人员应热衷于做信访工作,对待当事人要热情。热心地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热心提醒阐明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自己热情的举止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使得当事人误解而来,理解而去;戒备而来,轻松而走;怨愤而来,满意而走。“诚心”,就是要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矛盾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信访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解决信访问题。“细心”,就是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信访工作。如果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较高,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一般应采取“面对面”解释方式,就是与双方当事人一起谈,开诚布公的讲,心平气和的讲,条分缕析的讲,设身处地的讲,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从而息访;有的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情绪激动,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就采取“分别谈”的方式进行调解,避免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场面失控;有的就采取电话调解和信函调解的方式,从亲情、事理、法律的角度,促使其息访。“耐心”,就是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信访工作做得好的首先应是一名耐心的听众,也只有耐心的听取当事人诉说,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找出矛盾的根源,也才能找到解决纠纷的最好的办法。如果没有耐心,尤其是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棘手的问题不耐烦,信访工作就很难做好,可能导致缠诉、越级上访。“公心”,就是说要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信访过程中,固然需要以情动人,需要讲事实,摆道理,需要方法和技巧,但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信访员的公心就是依法办事。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身份、地位,不管当事人有什么背景、关系,都要廉洁奉公,按照法律办事。

3、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和涉法上访问题的作用。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涉法上访问题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涉法上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涉法上访问题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5、加大普法力度。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4.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篇四

一、应当看到涉法上访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对我院直接受理的上、信访案件以及处理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进行分析,上访的原因有法院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办案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是因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于诉讼制度自身的误解,认为自己有理而败诉之后就四处上访。并且,在有关机关督办的涉访案件中,由于有关机关处分不当,使得法院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同时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但是,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剧增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刚刚确立的时期,由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自身与法治社会的需要还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应有的地位与权威作用都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现象是正常的。比如,法治社会的含义之一是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冲突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自身如何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通过对案件的裁决规范社会的秩序、调整社会的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司法机关自身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组成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存在的;但是,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发挥出保护权利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呢?司法机关只有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认为,权利存在的主体的抗争与觉醒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为,只有权利的抗争与觉醒才能够避免国家机关在改革中避门造车,使得国家逐步地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才能够为国家机关的改革找到能够尽可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同样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刚刚产生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尚处于探索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适应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而现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的增多,正是说明了权利已经觉醒,司法机关与权利已经觉醒了的社会需要尚不适应,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供了原动力;因此,社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认真对待与研究上访的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才能够为建立起能够维护中国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内,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造成涉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时,设置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一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一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一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

以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作用。因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不仅是实现社会的相对公正与社会的相对稳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的需要。再次,应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裁决不公的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公正性;二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地位应当得到体现,即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应当具有的地位与权威。并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两元司法体制的特色,在三大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不服,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的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寻求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综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信访案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一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5.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篇五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⒈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年月至月,我院共接待群众申诉、投诉性来访人次,总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但呈现出越级上访增幅较快的新特点,仅进京上访就达人次,同比上升了。

⒉信访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一些上访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

⒊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

⒋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今年来,共接受交办信访案件件。

二、当前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⒈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

⒉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⒊涉农案件矛盾加大。少数村民小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随意性较大,或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原承包土地,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等。

三、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⒈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

⒉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

⒊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⒋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

此外,极少数法官因审判作风不够严谨,工作疏忽也引起了少数当事人的反感。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⒈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⒉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

6.涉诉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篇六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19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20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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