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法治观念调查报告

2024-06-17

居民法治观念调查报告(精选7篇)

1.居民法治观念调查报告 篇一

小编提请恭贺大家,羊年大吉,还顺便送上文章最新的春节期间居民消费及观念调查报告范文

又至农历新年,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节庆,又是七天长假,春节向来是居民家庭全年消费最旺盛的时段之一。随着时移境迁,社会经济发展,居民家庭欢度佳节的方式在保存了大多数传统风俗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变化,消费观念也表现出了新特点。南京调查队藉此新春佳节,对全市居民家庭春节消费及观念进行了调查与了解。

本次调查在全市1500户城镇居民常常性记账户中进行,共获得有效问卷1460份。其中男性被调查者占43.6%,女性被调查者占56.4%,56岁以上的老年人占被调查者的47.1%,36-55岁的中年人占45.0%,2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 7.9%。被调查的家庭中人均月收进在2000元以下的占41.4%,2001-5000元的占44.3%,5000元以上的占14.3%。被调查者的职业散布以离退休职员为最多,达52.9%,其次是企、事业单位职员,共22.9%,党政机关职员占4.3%,下岗失业职员占5%,在校学生占0.7%,其他职业的占11.4%。

一、居民腰包渐鼓,春节消费水长船高

年终通常也是居民全年收进最多的时期,春节也常常是消费最旺盛的时期。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居民随着腰包逐步鼓起来,在节日消费上也开始变得大手大脚,约六成被调查家庭春节消费在3000元以上,其中:消费3001-5000元的占 35.1%,5001-1万元的占20.2%,万元以上的占4.3%,花费在1001-3000元的占35.4%,仅5.0%的被调查家庭消费在1000 元以下。

春节消费的兴旺与居民不断饱满的腰包是分不开的,而居民春节的花费与其收进也是成正比的。调查结果表明:花费在3000元以上的家庭中,收进在1000以下的占25.8%、在1001-2000的占44.5%、在2001-5000元的占70.7%、在 5001-10000元的占83.5%、10000元以上的占91.3%。

给儿孙子女压岁钱是中国春节的一项重要传统。随着居民收进的增加,压岁钱的数目也不断加码,在居民春节消费中占据了较大的比 例。调查结果显示:压岁钱占总花费比重在10%以下的占31.2%、10-20%的占36.7%、20-30%的占16.5%、30-40%的占 9.7%、50%以上的占5.9%。

二、节日消费特点明显,热门突出

春节对中国人意义重大,不但是家人团圆、亲情交换的温情佳节,也是辛劳劳作一年后辞旧迎新的休憩与慰问。因此春节期间的消费也与此契合,表现出相应的特点。

调查结果显示:56.2%的被调查家庭在亲情交往上的花费最多,32.7%的被调查家庭则在置备年货上的花费最高,另有8.8%的被调查家庭主要将钱花在回家探亲上,仅1.9%的人将开消的大头放在文娱休闲上。居民家庭的节日消费仍以传统消费为主。

年夜饭是中国人一年中最重要的一顿饭,在过往,居民家庭常常提早几个月就开始为年夜饭做预备。而如今,随着时代变迁,生活节奏加快,也有愈来愈多的家庭选择在酒店吃年夜饭。调查结果显示:53.6%的被调查家庭在自己家中吃年夜饭,32.3%的被调查家庭在父母家中吃年夜饭,9.7%的被调查家庭选择了酒店作为除夕夜一家团圆用餐的场所。可见,恪守传统的居民家庭仍占据多数,不过在酒店吃年夜饭俨然同样成为了一种新风尚而遭到愈来愈多家庭的欢迎,新闻报导的酒店年夜饭一桌难求的情况更是说明春节的餐饮市场还有很大的潜力待发掘。同时,居民家庭在酒店吃年夜饭的比重与收进水平持正比态势。居民月收进在1000元及之内、1001-2000元、2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0元及以上的,选择年夜饭在酒店吃的比重分别为5.4%、8.17%、9.9%、16.6%、17.4%。越是高收进家庭,越愿意在年夜饭上花费。

除餐饮消费之外,另外一项春节消费的大头是节日礼品消费,《礼记·曲礼》上说:投桃报李,来而不往,非礼也,送礼是中国人情感交换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独有的文化现象。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居民春节送礼以其他食品、烟酒、保健品三大项为主,其中各类食品因种类丰富,选择余地大而逐步成为市民送礼的最多选择,到达了67.9%;而烟酒作为传统礼品也依然是市民的主要选择,比重达48.6%;而送礼送健康的新风尚最近几年来也迅速升温,成为礼品消费的主力军,被调查户当选择保健品为礼品的比例也到达了45.7%之多。文娱用品在传统节日的投桃报李中受关注程度一般,仅5.7%的被调查者将其作为主要礼品。不同年龄段的被调查者中,重视传统的中年人更钟情烟酒礼品,比例达65.1%;年轻人的选择则更贴近潮流,选择保健品和文娱项目的比例均高于中老年人;老年人的送礼对象通常都是儿孙晚辈,因此选择食品的比例最高,达74.2%。不同职业人群中,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员选择各类礼品的比例散布比较均匀;企业职员习惯于将烟酒作为交际工具,因此选择烟酒礼品的比例最高,达63.2%;家庭条件一般的下岗失业职员以满足温饱为先,71.4%的人选择食品为主要礼品,只有14.3%的人将保健品作为礼品的选择,远低于其他职业。作为高级礼品的烟酒,每逢春节通常都会涨价,特别是今年,高级白酒的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节日开消。调查结果显示,节日消费在5001-到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的被调查家庭选择烟酒礼品的比例最高,分别为72.4%和70%,这个比例比节日消费在5000元以下的被调查家庭要高很多。

三、居民家庭过节方式多样,观念显现新风尚。

此次调查显示,我市居民家庭的过节方式与观念在沿袭传统的同时也表现出了新变化与新风尚。

在众多节庆内容当中,拜年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拜年是人们辞旧迎新,相互表达美好祝贺的一种传统方式。随着时代发展,拜年的风俗亦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与方式。除传统的上门拜见长辈、拜贺亲友,电话拜年、短信拜年和网络拜年等多种拜年方式也悄然兴起。调查结果显示,作为较早时期兴起的电话拜年景为我市居民选择最多的拜年方式,约66.4%的居民把电话拜年当作最主要的拜年方式,电话拜年简单方便,省往了船车劳顿,又不失亲切真诚,在众多新兴拜年方式中最受欢迎。而传统的上门拜年,也还是市民主要选择之一,约64.3%的市民仍然愿意恪守传统,沿袭旧俗。短信拜年则是随着手机的普及化而逐步兴起的拜年方式,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无线通讯资费不断下调,更加简便快捷的短信拜年迅速成为市民主要拜年方式之一,在此次调查中,我市也有超过半数的居民将短信拜年作为拜年方式的首选,到达了52.1%。至于更加年轻的网络拜年,也已开始崭露头角,逐步遭到关注,约有11.4%的被调查居民将其作为主要拜年方式。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对拜年方式的选择也各有不同。更加适应快节奏生活的35岁以下的年轻人,100%的选择了短信拜年作为主要的拜年方式;而他们的父母辈则更加重视传统,36岁-55岁的中年人选择上门拜年的比重到达了74.6%;老年人通常都是在家里迎接子女上门拜贺,兼之行动不便,因此有77.3%的老年人选择打电话作为主要拜年方式,占据了多数。

过节放长假,怎样玩很重要。市民们借着长假大休,选择了各种各样带着浓浓年味儿的文娱项目来放松疲累身心。春节联欢晚会作为中心电视台为全国人民奉上的一场文娱盛宴,已然成了中国人的新民俗,新文化,虽然最近几年来春晚的非议渐多,然而热度不减,照旧是除夕夜市民文娱方式的首选。此次调查中,有91.4%的被调查者观看了虎年春晚,列各文娱项目之首。走亲访友历来是中国人每逢佳节的传统项目,亲友相聚、笑谈畅饮、联络感情是中国独有的文化现象。因此走亲访友也是市民选择较多的文娱项目,到达了68.6%。亲友三五小聚,歆飨大餐以后围坐一桌,打牌常常是文娱首选,作为一种轻闲的文娱方式,打牌更合适春节氛围,约34.3%的被调查者热衷于此。新年伊始的一场大雪带来了不胜美景的同时也为市民出行造成了不便,由于居民更多的选择了就近走走公园欣赏雪景,仅7.9%的被调查者外出旅游。唯一8.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ktv和其他的文娱方式,这与春节期间很多商家歇业不无关系。调查结果显示,35岁以下的年轻人对春晚的爱好要低于中老年人,虽然也有80%的年轻人观看了春晚,但是比选择观看春晚的老年人少了14个百分点,比36至55岁的中年人少了10个百分点,他们更多的是把春节长假当做一次身心放松的机会,打牌、逛公园、ktv,年轻人当选择这些文娱项目的比例都要远高于中年人和老年人。

四、开支增加耽忧大,春节市场看法多

在被问及春节期间全家最大的担心时,超过三成的居民家庭以为开支大增是过节的最大耽忧,达35.7%,其次是出行难的题目,达15%。

随着物价上涨,不断抬升的春节开支成为居民家庭最耽忧的题目,其中36-55岁和56岁以上的中年人和老年人比例最大,分别为36.5%和37.9%,由于他们的收进基本上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也过过苦日子,因此感受更强烈。从收进分组看收进在 1001-2000元组的占40.7%,而2100-5000元和5001-10000元组的分别为32.3%和36.8%,说明春节期间的开支增大对中低收进家庭的影响较大。从职业分组看呼声最高的是下岗失业职员,占57.1%,基本上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组各所占比例的一倍,其次是离休退休职员组占36.5%,各级政府和各部分春节前应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和慰问。

出行难历来是春节期间的焦点题目,不管是回乡探亲,走亲访友还是外出旅游,重要斟酌的就是出行题目。虽然今年交通部分通过增加运力,加强监管,打击票贩等措施使春运一票难求的现象得到了部份减缓,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题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今年除夕夜的一场大雪更是为居民出行增加了困难。改善出行状态同时也是对消费环境的改善,对居民生活和消费市场均有重要意义。

对春节消费市场,居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8成被调查者以为物价较往年有所进步,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节日商品的种类越发丰富,40%的被调查者觉得节日商品的供货量充足,16.4%的被调查者则以为今年商家的打折力度很有***力。

物价上涨照旧是居民关注最多的题目,作为春节消费主体的中老年人对此感受最深,持该看法的比例达 81.0%和81.8%;职业分组中对商品价格特别敏感的下岗失业组的家庭呼声最高,为85.7%;在消费分组中,持该看法的比例与消费额成正比,家庭月消费1001-3000元组为73.0%,3001-5000元组为76.3%,5001-10000元组为89.7%,可见,消费越多感觉越明显。

春节商品的丰富种类和充足货源令居民满意。消费范围广,关注新生事物的年轻人对商品种类更敏感,60.0%的年轻人以为商品种类更加丰富;而成熟慎重,更重视传统的中老年人则对商品的供货量更看重,56岁以上的老年人中47.0%的人持该看法,其次是36-55岁的中年人,达34.9%。既有消费能力同时也热衷于购物的中年人对商家的打折促销更感爱好,占20.6%,在年龄分组中最高。

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的各项传统风俗代代沿袭,新风尚新年俗也不断出现,春节也在不断更替着新面貌。对春节传统年俗是不是应当保存的题目,95.7%的被调查者表示同意,可见居民家庭对传统沿袭文化传承的重视。当问到是不是同意缺少文化传统,年味愈来愈谈观念时,有65.0%的家庭回答同意、16.7%的回答不同意、18.3%的回答不好判定。居民已感觉到传统文化的不断流失,年味愈来愈淡。而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无穷制开禁的题目,有43.8%的家庭回答同意、45.0%的回答不同意、11.2%的回答不好判定。市民在对待这项备受欢迎的春节风俗上保持着理性,一定程度上熟悉到了烟花爆竹无穷制燃放的危害性。对政府组织举行游园及传统活动,尽大多数的居民举双手同意,达82.9%,显示了居民对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春节的热忱与期看。

五、居民的愿看与想法

在谈及新年愿看及想法时,居民家庭纷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其中呼声最高的是物价与收进,越是节日越体现出居民的对民生题目的关注和重视:1.近几年来春节消费愈来愈大,主要是物价涨的太高,老百姓的工资也没有甚么进步;2.希看事业单位工资向行政单位靠拢,物价不要涨的太快,特别是蔬菜;3.物价稳定、食品安全、抑制房价、控制药品价格;4.今年的物价比往年都高,还没到春节,从11月份开始,蔬菜价格比往年高一倍,商场衣、鞋比往年同期也比较偏高,有一点吃不消;5.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年进步,春节消费水平也随之进步,消费观念也随着家庭收进的增加而趋于开放。在新的一年里希看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进。

其次是对过年方式和传统文化提出的想法和希看:1.春节期间的电视节目太单调,一年不如一年,节目气氛不浓。另外,现在的人的观念过春节不但是走亲访友,而是出往旅游等;2.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要严加控制,只答应在规定地点和场合;商场物品不打折、玩花样;在各区开放文娱游玩活动;3.各地区能展开丰富确当地文化活动,我们利用春节和家人一起外出游玩,体验国内各地庆新年的活动,感受中国的文化历史,然后利用短信、电话、网上等情势向亲朋好友拜年、祝愿;4.近几年,春节燃放烟花鞭炮的有所减少,缺少文化活动,希看政府组织或优惠一些参观游园活动等;5.1)近几年来年味愈来愈淡了,俗语说生活条件好了每天过年,不像过往过年才穿新衣服吃好菜,现在平时就这样 2)现在信息化社会了,不像从前串门拜年,现在打电话发信息拜年好得很 3)希看春节期间多组织文化文娱活动和民间传统文化节目,丰富文化生活,现在不缺吃不缺穿,缺文化生活,电视节目多文化文娱丰富多彩,多些传统的文化戏剧节目,多些地方戏,各种年龄层次都有看的。

最后则是对家人和亲友的祝贺和祈福和自己新年的愿看:1.我们广大的退休老同道希看祖国更繁华兴盛,希看我们的退休工资愈来愈多,晚年生活更加美好;2.希看家人及好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心,心情愉快3.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逐步不断进步,对过春节也不想从前那样,由于平日生活水平就像过春节。所以觉得很平凡,主要就想节假日,能休息好,玩的开心;4.新年愿看:希看全家人幸福安康,祝所有关心我的人身体健康,快乐;5.祝贺祖国繁华兴盛,人民生活愈来愈好。

2.居民法治观念调查报告 篇二

一、当代大学生法治观念调查现状分析

(一) 大学生法治观念的认知状况方面的调查

从搜集的问卷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对“法律”一词的认知上, 大部分人选择了“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法律是对犯罪的惩罚”, 其中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大一占40%, 大二占84%, 大三占36%, 大四占36%, 理工学生占28.57%, 文史学生占52.33%, 女生占50.77%, 男生占45.71%。而选择“法律是对犯罪的惩罚”最高比例为理工学生, 占51%。另外选择法律是统治的工具的最高仅占16%, 最低为3%。选择“法律是每个人必须”最高仅占16%, 最低为3.57%。对大学生进行的关于“法律得到实施的根本保障”这一选项来看, 大部分的学生认为是国家强制力保障, 其中大一到大四中, 大二选择这一项的比例最高, 占84%, 理工学生选择这一项的比例也很高, 为78.57%。其中选择“公民意识强”这一选项的平均在15%以上, 其中大一学生所占比例最高, 为32%。对于大学生关于“熟悉哪些法律”这一项调查来看, 宪法最高比为大四学生, 占18%左右, 民法最高比为大三学生, 占23%左右, 刑法最高比为大一学生, 占20%,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大一学生, 占20%。劳动合同法为大二学生, 占21%左右。其中理工学生选择劳动法所占比例是所有人群中最高的占27%左右。治安管理法和机会游行示威法整体来说所占比例很少, 甚至没有。对大学生关于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这一调查, 总体占60%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具有权威性。

(二) 对于法律与大学生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调查

对于大学生“法律与自身关系”这一方面的调查来看, 男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占28.57%, 说不清楚这一关系的占57.14%, 女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的占83.03%, 说不清的占6.15%。理工学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是100%, 文史类学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相关的占80.23%。对大学生关于“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这一问题的调查, 其中选择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大一所占比例为12%, 大二占32%, 大三占44%, 大四占56%。从相关性分析来看, 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这一比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大而提高。认为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理工学生所占比例要大于文史学生, 理工学生占50%, 文史学生占33.72%。认为道德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 文史类学生和理工学生选择道德在社会中其主要作用这一选项的存在很大的差别, 文史类学生占41.86%, 理工类学生占14.29%。对大学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首要选择”的调查中, 发现相当大的比例会选择选择法律的帮助。另外选择私下解决和找熟人的合在一起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最高比例超过40%。

(三)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途径及法律权威性方面的调查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分析,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途径来看, 大学生学习的途径呈多元化趋势, 课堂、书本、电视、网络, 其中课堂、网络、书本所占相对较高, 均为30%左右。对大学生关于“渴望了解和学习的法律”这一选项来看, 我们分析发现大学生渴望了解的法律是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所占比例最多, 其中男生想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要略高于女生, 理工学生想了解刑法的比例高于文史类学生。同时, 在调查“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有权威性及其理由”时有少数人认为法律没有权威。其理由归纳如下:人们更多地追求物质利益、腐败严重、执法不严、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多数人认为法律有权威。理由如下:法律讲求公平正义、课本上是这样教的、严惩腐败, “老虎”、“苍蝇”一起打。

二、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困境

(一) 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一词的了解来看, 大学生选择是“统治的工具”这一项的比例最高也仅仅是12%, 最低只有4%, 因此, 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大学生对“法律”一词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 马克思曾讲过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对于马克思这一深层次的理解是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阶段需要达到的一个理解程度, 而大学生对这一解释并不熟悉。同时大学生在选择“是每个人必须的”这一项所占比例很少最高只有16%, 最低是3.57%。这体现大学生这是我国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 我国传统人治思想还比较浓厚

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大学生选择的解决途径来看,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会选择“私下解决”和“找熟人”这两项, 比例合在一起最高可达到40%以上, 而选择找政府的却仅仅占8%左右, 甚至还有少部分学生选择自认倒霉。这是反映我国传统人治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还很大。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文化浓厚的国家, 在这样传统文化影响下, 我国大学生更愿意找熟人私下解决, 就算是决定找相关政府和执法机构解决也是在有熟人这一前提下做出的决定。如何让大学生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不仅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更要让大学生相信法律, 树立法律信仰, 并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腐败现象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这一项调查, 认为法律不具有权威性的原因包括腐败严重以及执法不严。根据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原因, 我们发现大学生对当前社会环境的重视, 以及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重大影响。当前, 我国社会环境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老虎”、“苍蝇”一起打,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期许和盼望。但是腐败现象还存在一天, 就难以让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律产生根本性的信任。因此, 要想让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有所增强, 就必须严惩腐败, 真正做到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三、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出路

(一) 提高法治观教育地位

“培育与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秩序相一致的现代高素质公民, 重在培养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治观念”。[1]但调查显示大学生对法律只停留在字面意思的理解, 这反映出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还不全面、不完善。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主阵地就是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从开设的公共课来看, 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是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来进行的, 道德教育强调自律, 法治教育强调他律, 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自律和他律紧密联系, 似乎有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我国更多强调礼义廉耻, 强调德育,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很多大学生会误认为法治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 从而也就会忽视法治教育, 这不利于法治教育的长远发展, 也不利于大学生能够深入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因此高校教育应该重视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独立出来, 将法治教育确定为一门专门和独立的课程, 提高法治教育地位。

(二)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学生观念里还是存留着浓厚的人治思想, 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认为找熟人私下解决比找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加有效。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有利于改变大学生传统人治思维, 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大学生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要把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时, 应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 培养法治优先和合法性的思维习惯”。[2]构建校园法治文化, 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我们可以在大学生校园开展例如:法治研讨会、普法宣传、法治演讲比赛、法治辩论赛、模拟庭审等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同时, 校园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 为大学生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 当大学生碰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可以去法律咨询机构, 询问合法的解决办法。

(三) 严惩腐败, 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根据以上调查, 法律能否在大学生心中具有权威性, 社会环境的好坏有很大的影响。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 但随之而来的腐败问题也非常严重。十八大后,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 我们严厉整饬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毫不留情的打落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几只大老虎, 这让广大人民为依法惩治腐败拍手叫好。特别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及对党员干部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对反对腐败的期待和诉求, 这也极大提高大学生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信心。但是我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杜绝, 我国法律体系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完善。因此, 反腐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 必须常抓不懈, 一直贯彻执行下去。反腐需要有完善的对腐败分子的监督机制, 只有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才能保证法律权威性, 为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毓.试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 2009 (3) :312-313.

3.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篇三

——江州区“六五”普法工作纪实

新时期开展普法工作,如何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2011年以来,江州区为了使“六五”普法工作的启动和实施更具实效,江州区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手段,取得了普法惠民的良好效果,自2007年连续6年江州区荣获崇左市平安县(市、区)。

“法律夜讲” 打造“平安江州”

“今晚的‘法律夜讲’八点准时开讲,请大家按时参加。”江州区驮卢镇那模村村里的喇叭正在播报这晚上 “法律夜讲进百屯”的消息。

针对“白天干部下村、群众下地干活,晚上干部回乡,群众收工回家,双方碰不到一块、工作难以开展,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状况,江州区创新农村普法形式,开展“法律夜讲”活动,推进“平安江州”“法治江州”“和谐江州”建设。

江州区要求每名包村挂点的党员干部每月夜访农户不少于5户,“夜讲”不少于4次。同时,该区还加强对“法律夜讲”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近几年来,共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85期,参加培训人员达15000多人次。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开展“法律夜讲”,深入包村点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疾苦、解答群众难题的方式化解不稳定因素,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知识。两年来,江州区各级各部门共开展夜讲活动85场次,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法律夜讲”活动深受群众的欢迎。

多渠道宣传 搭建普法平台

“锣鼓一响、普法上场,二胡一拉、送法到家”——这是流行在江州区农村的一句顺口溜。今年来,江州区创新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组织业余文艺队深入到社区、村、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演出,选取土地纠纷、涉赌、涉毒、老年人赡养、计生、婚姻家庭等涉法问题编成法制文艺节目,以三句半、快板、山歌对唱、小品、歌舞、有奖问答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发放各种法律宣传资料。两年来共举办法制文艺演出65场,发放法律宣传资料35000份,法律读本15000本。

9月5日,江州区组织10余名熟悉法律、知晓政策、业务精、能力强的“六五”普法骨干,组成“六五普法轻骑队”在江州区城区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江州区坚持把法制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文艺等形式,生动、直观地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群众手中。两年来,江州区利用各类法制宣传日、周、月共组织开展法律咨询 158场次,接受法律咨询 79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份,出动宣传车 645车次,出动宣传人员 1470人次。悬挂横幅 264 幅,制作各类宣传展板报 450 块,编印普法挂历3.5万张,受教育人数达28万人次。

此外,该区结合调解促宣传,把普法教育融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以案说法、以事讲法等形式解决矛盾纠纷。2011至2013年6月,江州区排查出矛盾纠纷案件902件,调解成功 890件,调解成功率达98.6 %。完善长效机制 实现普法常态化

笔者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采访时发现,如今在江州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已经形成了“处处有法、时时有法”的良好法律宣传氛围。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联动的普法长效机制。

在社区、在乡村,以农家书屋、远程教育、法制长廊为依托的法律宣传阵地,随处可见。在学校,经常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在乡村,群众活动广场的建设,普遍

突现了法治文化特点。在广场上悬挂了法律宣传牌,内容贴近老百姓的生活,使法律看得见、用得着,真正融入老百姓的生活。

4.用法治观念夯实执政根基 篇四

——标注依法治国新高度③

2014年10月23日06:49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如果把国家发展比喻成动车飞驰,法治就是铁轨;如果把治国理政比喻成建桥筑楼,法治就是支撑。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加快法治建设、提升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因而备受关注、令人期待。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就指出,要“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近两年来,既有理论层面的深邃思考,又有实践层面的周密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体现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执政水平的新提升。

法治成为根本遵循,执政方式更加规范、更加有序。国务院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规定不断出台,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堪称密集的法治建设举措,背后正是我们党通过法律治国理政的清晰思路。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两个“三位一体”,不仅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也说明我们对现代化历程中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

法治成为共同信仰,执政理念更加科学、更加现代。从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到告诫“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从反对“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到要求“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依法治国不仅是治理的革命,也是触及党员干部灵魂的革命。当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有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自主选择,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必将不断提高我们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建设法治中国,正需要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党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党能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党执政、政府行政各个层面,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事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三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改进党的领导,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期待。行进在民族复兴之路上,执政党只有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为法治中国树立最坚强的柱石,为执政兴国夯实最深厚的根基。

5.加强党性教育 增强法治观念 篇五

加强党性教育 增强法治观念

8月12日,矿党委举办第37期非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讲廉政党课,让非党积极分子了解掌握党的纪律方面知识,重点以怎样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严格纪律有什么特殊的重要意义。党员为什么要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怎样才能做到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让入党积极分子知道入党后该怎样做,不该做什么,怎样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同时收看了《不可愈越》党纪教育片和观看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本次展览共分“拒腐防变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风雨路;制度为本 新时期的党风廉政体系;标本兼治 深入人心的反腐宣传工作;警钟长鸣 严惩腐败振奋党心民心;廉政英模 一腔正气万事以民为先;从我做起 让反腐倡廉从身边开始”六个部分。分别展示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惩治腐败的坚定举措和彰显正气的坚定信念,使新发展党员深受教育,进一步了解党的组织纪律有关规定。

6.居民法治观念调查报告 篇六

法治是一个久远的话题,但是,现代法治决不只是历史上的“法治”理念的逻辑展开,更不是传统“法治”在数量或规模上的扩大。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尽管可能同样使用了法治这个语词,但其社会实践的内容却有一个巨大的质的变化,而引出这一变化的则是现代化这个巨大的工程。同时,法治又是这一工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毫无疑问,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的形成,已构成了现代化工程的前沿部分之一,其实践性正在使传统法治发生着质的变化,相应的网络法观念就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对法治进程的意义

互联网的出现为更广泛的人提供了平等交流的平台。网络社会中传播的特点在于其资源共享性,也在于其互动性。它使许多法治思想得以持续、快速地发表,并且受众范围极广。同时网络也促进了法律的外部研究,即关注“影响法律制度形成和维持的各种非法律因素,以及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许多其他领域的职业学者也得以涉及法学,法学的壁垒不再那么森严,法学不仅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而且与其他学科形成良性互动。法学家们也涉猎其他领域研究法学,使法学在更广的范围内获得理解。美国大法官杰伊说:“将正义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即使有最好的法律,如果先进的法治观念不能得以传播,那么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也就难以实现,而网络社会正为法观念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因此网络社会中法观念的传播对我国法治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

2 网络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决定网络社会法观念的现代性

首先就中国的传统法治而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其主要表现为乡土社会的乡土秩序。但相反的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的现代化要求人们在更大的、更为均质化的空间跨度中交流、交易和交往。正是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会得以形成。该社会里,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市场化(包括国内市场化、国际市场化)与知识化,使网络社会中的法观念与狭隘的“乡土秩序”毫无缘分,而与现代法治不可分割。

其次,网络社会中的法观念的现代性是网络发展与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网络与身俱有的技术性与开放性,使网络社会成为一个既特殊又现代的陌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一切交流与合作都可超越“熟人范围”而在世界范围的陌生人之间进行,这正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而在传统社会中,乡土社会的秩序往往基于儒家所指出的(而非其主张的)人类普遍存在的“爱有差等”的自然情感,这种秩序发生在因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关系紧密的小型的熟人社会,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也往往具有很大的狭隘性,即所谓的“胳膊肘向里拐”。它优先关注和满足内部人的利益,一旦内部人与外来的陌生人发生冲突和纠纷,往往会以牺牲外来者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社区的利益。而由于这一点,又往往加剧其封闭性。而开放与陌生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建立全新的秩序与规则,网络秩序与网络规则因此成为需求,进而网络社会的法观念就变得很重要。

另一方面,网络的技术性为陌生人的虚拟提供了可能,这使网络社会的现代化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现代化。这种虚拟性,给网络秩序的建立带来更大的困难,也使网络社会的法观念传播显得更重要。因为,现代性带来的秩序问题并不仅仅是词与物之分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流动空间不断增大,社会开始转向一个陌生化的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们有更多的只是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的交往,由此形成的关系既是临时的,也是单维度的;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说,关系是非人身性的;而用博弈论的语言来说,博弈是一次性的。在这种环境中,机会主义的倾向更容易发展起来:即使规则为人们了解,人们也往往不守规则,如果不守规则可能带来个人的更大好处的话。如今,不仅“和尚”可以跑,跑得很快、很远;而且由于财产表现或存在方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庙”也可以跑了。熟人社会中曾有效的、每个个体都拥有的以“针锋相对、以牙还牙”的手段保证遵守规则的方式往往失灵。不难理解,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将使上述情况发生的容易度成倍增加。因此,网络社会中法观念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实难题,也是网络发展与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3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

我国缺乏法治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如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民主法制制度还不够健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缺乏法律文化和对法治的信仰。这样的环境造成了中国法治化不得不自上而下的发展,法治过程主要由国家推进。然而,“一个过分依赖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体系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作用于社会的法没有根本上得到社会的认可”。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权威;但法治的本质却要求法律权威超越政府权威。这种权威不是源于写在纸上的宪法和法律,而是源于人们头脑中的公民意识。我国公民法观念落后、发展缓慢以及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对我国法治进程有巨大的阻碍作用。而网络社会中网民间的开放性,平等性和自由性以及网络的无地域性恰恰可以在网络社会中形成享有主权要求的公民共同体,进而构成了现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社会基础,为现实社会中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和寓所。

3.1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有利于立法民主

实现法治首先要有良法,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法律制度只有通过立法形式才能创立和确认下来,因此首先必须规范立法活动,使其制度化。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的成熟公民才能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不留于形式,成为人民意愿的真实表达。要让人们理解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人们参与立法。只有首先在立法方面人人平等了,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立法权在所有的权力中是最重要的权力,在不代表甚至损害公民利益的法律面前,是不可能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的确立也需要立法过程的真正民主,因为对于制定过程中自己毫无参与的法律,人们是不会十分重视和服从的。每一项法规都关系到公民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立法,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当前网络社会中几乎我国所颁布的每项法律、法规在其起草阶段就会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并引发大规模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参与意识,也即在网络社会中公民意识不仅表现为一般参政,而是更深层次的、对立法的参与。

3.2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有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终方式,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最终性,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建立法治社会尤为必要。只有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才能行使司法权。在司法领域,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而不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这些机制的良性运作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却可以轻松实现,网民关心社会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关心自己的自由权利,关心自己的自由权利同时还能推己及人地关心他人的自由权利在司法活动中的保障。因此,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对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3.3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有利于严格执法

法的执行,也叫做执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执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方式,法律的绝大多数是通过执法来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执法。我国的司法机关在依据法律、严格执法方面确实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还仍然存在着为保护地方利益进行行政干预,以及面对金钱对执法的冲击。可以说,权利的干预和金钱的腐蚀已经构成当今严格执法的两大障碍。要抵御权力对法律的干预,就要首先搞清权大还是法大。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因其平等性故其内在价值包含了权利本位思想,通过法观念的传播在人们头脑中广泛形成一个权利本位的共识,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用来平衡权力与权利的,或者说是用来限制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工具,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在这种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人员才能自觉抵御金钱的诱惑。当执法人员在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影响下认识到权利对于公民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东西时,他们才不会滥用执法权利,才能更好的遵守法律,起到权威和表率作用。

3.4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有利于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法治的重要保障。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即对立法机关立法有无法律依据、立法成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立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监督,即对执法、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监督。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归根到底就是要用宪法来限制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一点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性的法律所不能完全实现的。通过网络社会法观念的传播使公民认识到在国家权力之上还有宪法权威的限制,使国家权力成为一种派生的权力,使国家权力的存在服务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网民在网络上国家主人翁的身份监督政府的活动,还可以保证公民通过网络这一途径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各项行为,尤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3.5 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有利于培养公民法律至上的信仰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任何社会权力机关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否认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治建设除了制定完备的法制,还需要有公民对法的权威的认识和对法律至上的信仰。法律要求获得普遍服从,法治要求每一位个体都守法。法律的权威,不是法治社会的专利,但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却只能在法治社会里得到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最高的权威。而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中国的最大障碍也正是法律的权威难以确立。从历史原因来看,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人治传统,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不重视法律是中国封建政治传统的典型特征。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既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又有一定的社会根源。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以前,被迫不能利用合法斗争;夺得全国政权以后,又彻底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新中国成立初期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轻视法律的心理。所以,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网络社会作为一个陌生人社会,需要一种法律至上的信仰,通过在网络社会中法观念的传播公民可以进一步对自己在社会与国家中所处地位、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意义认识和认知,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依赖以至于对法律至上的信仰。

摘要:网络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决定网络社会法观念的现代性,网络社会法观念传播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本文试论网络社会中法观念传播对现代法治秩序的重要意义。

7.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篇七

一、公民意识(民主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在校的大学生都是我国的公民。

关于公民的记载,最早见诸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典。不过那时的公民,仅指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自由民,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根本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即使公民也划分为若干等级,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涵义及其范围大不相同。但古代的公民,包括后来中世纪欧洲一度出现的城邦共和国的公民,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障,是与共和政体或类共和政体相联结的。因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就只有臣民的概念,而没有公民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概念有所变化。近代意义上的公民,一般地泛指具有国籍的全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根据“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启蒙思想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宪法被喻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公民概念的历史性变革。这一概念承袭至今,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沿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与近代公民概念相联系的,诸如民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等思想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迅速发展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但是,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又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以“自由”面目出现的资本特权替代了封建特权,公民政治权利的实际享有,不能不受到资本占有状况和财产多寡的制约,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被压迫被歧视的少数民族和一切穷苦人乃至妇女来说,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抽象的权利”而已。人类只有进入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

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公民意识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自觉监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大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述几方面:

1、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丧失,一旦丧失即为奴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指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2、破除权力崇拜和迷信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其反对任何形式的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政策决定权民予和财产民有、民享,特别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法治、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型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不要让孙志明的悲剧重演。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权利的获得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中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整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又引导出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非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政府和公务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应该热情地为纳税人提供令纳税人满意的服务,而非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员有批评、监督和更换的权力,却不必感恩戴锝。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更应该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活的意识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二)公民意识的现状

2005年11月4日晚,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治的力量2005》大型晚会现场揭晓了2005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这十大法治人物是:许文有、佟丽华、陈建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蒋汉生、福建3名女中学生、张颖、金桂兰、张志强、张春良。在这十大法治人物中,有嫉恶如仇、从不怕死的刑侦总队队长;有为弱者权益奔与呼的公益律师;有只身卧底、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有为弱势群体打官司埋单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捍卫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有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作为公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这些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有三个“小人物”无疑更值得我们注意:调查“六合彩”惊动中纪委高官的福建3名女中学生、艾滋孤儿的“妈妈”张颖和农民工利益代言人张志强。他们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也不是学者、人大代表,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力与责任,也没有官位、金钱作为后盾,只凭着一份社会责任感,凭一己之力去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公正。在他们身上,笔者分明看到了社会公众正在觉醒的公民意识。而这种公民意识,正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

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的公民意识,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就像3名女中学生、张颖和张志强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他们并不一定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他们却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的基本义务。这其中,正蕴涵着“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三个方面的公民意识。

在当今中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法学教育也不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但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远未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健全,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我国公民尚不具有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意识。

在这次评选当中,这三个“十大法治人物”无疑是亮点,而公民意识则是他们身上最大的亮点。

在我国,尽管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历史经验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也仍然离不开两个先决条件,即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及建立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的民主政治。创造这两个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我们过去恰恰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没有搞好。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过去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的现实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扼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政治领域里一度受“左”的思想影响,“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法制建设进展滞缓。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人民与公民概念的解释,囿于表面的阶级分析方法,仅简单地从两者所包括的范围上指出其差异,而忽略两者分属不同的范畴,无从类比:人民的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公民的法律概念则是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而言。在我国,“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应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由集中体现人民意志从而也具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在全体公民中,不属于人民范围的专政对象,其人数是极小的,是指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分子(指服刑或受管制期内)。即使是这样一些人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除罪大恶极、无可救药者外,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余多项权利仍得到依法保护,党和国家尽一切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在公民中划分出任何新的等级。

(三)公民意识的培养

人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区别是什么?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人们才享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有哪些作用?专制政府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如何阳奉阴违?“中国人太愚昧落后,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怎样看待一个社会刚刚从专制转向民主之初所产生的不规范、不成熟、混乱甚至**的现象?对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已经是现代社会成员的中国公民,却不免缺乏思考或难于解答。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文化建设的导向。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关于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也与时代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不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而言,例如公民作为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很多人对于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第二,道德意识滑坡。目前社会的道德现象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无道德”,人们不讲道德、漠视道德、反对道德。在民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在官场、贪污腐败、欺上瞒下。人们没有良心、也就是没有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第三,信仰意识缺失。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无信,也就是没有真正的信仰。一个如果对于世界和人生没有真正的信仰,那么他对于他人也就不可能有诚信和信用。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诚信的危机在根本上源于人们信仰的危机。二是迷信。现在很多人虽然没有真正的信仰,但信奉迷信。如他们相信算命、风水、鬼神,乃至邪教,不断地烧香、下跪、捐款等等,以此消灾得福。

就让我们一起来思考,让公民的力量在我们心里的萌动和成长。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里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基本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在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美]英格尔斯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在以往漫长历史中沉淀下来的多是私民意识,无法与现代的公民意识相协调。例如,我们很多人仍然缺乏现代化所广泛需求的公共意识和行为,就与传统信条“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长期灌输有关。”如何消除这些与现代公民意识格格不入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负面影响?只有培养公民意识。由于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包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形成公民的法律神圣感,开展法律教育等,特别是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人们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共同构成社会意识。树立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或观念,将是一项伟大、持久而艰难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实现校园法制教育的目标,就必须系统地考虑道德教育、公民教育在帮助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上所起的作用。公民高度的法律意识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石,每个大学生都应清楚这一点,都应树立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无奈的清官情节、圣人掌权的心理等。这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相悖离,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必须予以摒弃,培育现代公民意识。针对公民意识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对症下药。

第一、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够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必须不做的。

第二、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道德规范分为几个层面,它的最低原则(底线)是不伤害他人,它的最高原则是要关爱他人。既不能允许人们突破道德的底线,也不能无条件地用最高道德原则取代最低道德原则,而是要引导人们从最低道德原则过渡到最高道德原则。

第三、加强公民的信仰意识教育。信仰不是迷信,因此要倡导公民建立对于真善美的信仰。同时反对和打击各种形态的邪教,清除它们的各种生存空间。此外,要鼓励各种进步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人们的真正的信仰提供精神资源。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应相互结合。其中尤其是要加强学校教育。因此特别建议教育部尽快发布规定,在大中小学开设不同层次的公民知识课程,并编撰相关的教科书,培训相关的师资力量。

在中国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首先需要成长发育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要继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要扩大基层民主,使民主的实践成为培养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养成公民的民主习惯。另外,培育公民意识也给我们的教育提出了要求,是摆在我们教育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的创新。

古老的希腊德尔斐神庙上有一句名言:认识你自己。在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在现阶段“认识你自己”最主要的就是要认识到你自己是一个公民。即使你现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但是首先要有成为一个真正公民的意识、勇气和行动!永远的苏格拉底有一个永远的“苏格拉底问题”:一个人应该怎么活着?身处现代化进程中的每一个中国人应当肯定地回答道:一个人应该作为公民而活着——作为一个真正的公民而活着。

一、权利义务观念

(一)权利义务观念的内涵

权利义务观念。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利益,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要求全体公民都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还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勇于进行监督。当整个社会都能做到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秩序井然,法治的根基必将牢不可破。

(二)我国权利义务观念的现状

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似乎不容易适应,其实很简单。在美国,最基本的观念是权利义务分得很清楚。例如,初到一个地方,住进去之后,首先要明白,住户应尽些什么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到什么权利,然后,按照规定不逾矩,就无往而不利,老美也都会认为你是一个可以相处的人,友谊就很容易开展了。如果是大家合住一个地方,每个住户都应该负责维护个人地方的整洁,保持安静,那么,这个责任也就是义务,虽然是个人的事情,但如果你未尽到这些义务,邻居或同住的其他住户,都会出来纠正。一般来说,很多老美是很喜欢管“闲事”的,只要他认为有人未尽到义务的话。这种行动和老中大不相同,也是很多人初到美国,觉得不能适应的地方。总以为是“我的事,与你何干?”没想到,老美就喜欢管别人他认为未尽义务之事,并且还动不动告到警察局去。反过来说,应享的权利,也不应放弃,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如果权利受损,更应据理力争,万不可忍气吞声,以为留个情面,下次可以套个交情。老美只讲规定,很少讲交情的。例如按规定,房东在温度多少度以下必须供应暖气,如果房东未照规定,应该立即交涉,通知房东照办,或房子有何损坏,房东应修理完善供房客居住,也应照规定要房东照办。大多数老美都知道守规矩,只要你按照规定,维护应有的权利,大可一一照样要求,老美无不照办。总之,美国社会讲究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一切按照规定来,自然相安无事,而且更可以互相尊重,反而更容易相处。

目前,在市民的法制观念中,相对权利而言,对义务的重视程度明显偏低。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开展了第三次北京市民法律素质状况调查,调查数据显示,92.9%的市民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57.7%的市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权利;认为“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的市民不到二成;认为是“更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的市民只占4.1%,这些都说明市民在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上不对等。

谈法,人们无不先仔细说明法的制裁功能。老百姓被告知的首先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他们必须承担什么义务。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法律规定什么戒条,以免因误入法网而身陷囹圄。例:“某村仓库皮棉被盗,乡、村干部决定对全村各户进行搜查,发现某社员家中陈棉较多,遂认定是他家所为,并处以罚款。此社员无奈,终于含冤投水溺死。事隔不久,村里树木被盗,乡、村干部再次进行搜查,全村四百四十一户被搜查的竟达四百一十六户。”中国人重视法律的真谛就是重义务,轻权利。虽然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报刊时有披露,但是法院为此作出判决的事情却鲜为人知。“当别人或你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本单位领导人的严重侵害时,你怎么办?”据一家报纸披露的民意测验结果:“百分之七十三的青年的回答是──向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反映,百分之十八的青年不知如何是好,只有百分之九的青年认为要按法律程序向司法部门起诉。”老百姓和国家机关打官司──这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要么是大逆不道,要么是精神失常。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具体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应由哪个机关按什么程序处理。中国宪法中宣告的经民权利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观念支持。由于没有法律的具体保护,也由于公民不去寻找法律保护,一旦公民的权种受到侵害,受害者并不考虑权利的法律依据,却往往寻求非法律的解决手段。在中国,每天都有许多百姓到党的机关告状,中央和地方都专设有信访部门。有的人则投书报刊,请求为自己申雪冤屈。仅《人民日报》每月收到告状信、申诉信有时达几千件,每天接待来访者十几人。然而,诉诸法律的人却寥寥晨星。有一次,一位青年大学生在某家商店遭到非法搜查,事后,有人劝他诉诸法律,他说:“我只望法律别找我的麻烦就万幸了。”人们总觉得:法律是悬于头顶的德莫克利斯剑,因此,生活在法律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安守本分,谁也不会想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要根本杜绝侵害公民权种事件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否则,孟德斯鸠何以为此而长叹:“一切享用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但问题是中国公民在事件中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方式。他们或者自认倒霉,或者痛不欲生,甚至以死来表白无辜,就是不愿意去叩击法律的大门。看来,中国人对法律有一种传统的惧怕心理,总以避而远之为上策,即使身蒙奇耻大辱,先以自责为主,不敢萌发一丝保护权利的“邪念”。于是,维系最有安全感的国家的人,恰恰是最缺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公民。两颗果实同发一枝,都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义务法观念的体现。正如中国一位哲学家之言:“中国大街上固然较少酗酒的醉汉,似乎是民族性格的长处,但逆来顺受,张公百忍,却又是一种奴隶性格。”

基于上述种种,可以说,中国法观念的基本导向是义务本位,重义务、轻权利。大部分的中国人在理解法的时侯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任何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他们无法得知,世上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在世界众多的国家里,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任何时代、任何民族无一例外。就逻辑而言,权利与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履行相对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种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前提。但是,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总是或有偏重。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主旋律是义务,无任何权利的音符。中国最早的一部字书将法释为“刑”,后人或称“法”,或称“律”,或称“刑”,或统称为“法律”,词义大致相同,均以“禁邪”、“止乱”为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中国法观念伊始,就与权利无缘。令行禁止成为中国古代法的唯一目标,由此可以窥见古代中国人对法的价值定向如何。

在中国,权利观念一度被人为是“异端”。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传统观念作怪。人们是习惯于以民族的价值定向来决定对某一事物的取舍。既然祖先遗训里没有权利之词,定是“西域妖魔”在此作怪。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条款,白纸黑字,但是,不知此事的人大有人在。有一位基层领导听人说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后,勃然大怒,要求追查散布此言之人,有人报告这是宪法条文规定,那位领导傲然一笑,冲口而出:“那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中国人讲法,总喜欢强调国家权力、整体利益,限制个人自由。

中国的传统义务观念正面临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痛苦的冲击。几年前,当一位年轻的改革者在人民代表会议上呼唤法律保护的时侯,响应的掌声甚微;如今,寻求法律支持的声音已经在温州、苏南、武汉、重庆乃至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回荡。权利观念的兴起正在动摇着只讲义务的传统心理。虽然,冲突刚刚开始,但毕竟在传统的大堤上打开了缺口。打开这个缺口的既不是“圣贤”,更不是自然力,而是曾经被视为妖魔的“商品”。

与正在发展的商品经济相呼应,中国人正在对传统的义务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它不再是历史上的那种自身调整,而将是一种彻底的变革。权利观念与传统义务观念的角斗刚刚开始,不过,我深信,作为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权利观念定会成为中国法观念的主旋律。社会主义的法观念,就是能最好地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观念。因此能确实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的法律,才足以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我以为,在权利先于义务的国家,人们才会真正自觉地服从法律,履行义务。在义务先于权利的国家,法律的命运并不一定比重视权利的国家更有生命力。

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正在改革,传统的义务观念即将失去存在的根基。有理由坚信,权利观念是中国法观念变革的方向。

(三)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

法律作为规范与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是通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来实现的。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尊重的,文化层次较高的大学生更应尊重,但现在的大学生很大一部分是独生子女,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意识还是道德义务意识都很淡薄,有些大学生常常以个人情感和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对权利、义务的态度。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涉及权利与义务的教学内容时,既要强调认识公民权利、义务和民事权利的意义,也要强调从道德层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使大学生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观念。

在“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要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积极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平等观念

(一)平等观念的内涵

在政治学中,平等概念有多种用法,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等分配上的平等)。讨论平等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方面平等”才有意义。根据所分配的对象的不同,平等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平等(foundationalequality):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平等的第一种用法。

(2)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平等(equalityofopportunity):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equalityofoutcome):指收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不同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平等,可能就要为社会结果的不平等展开辩护。在实践中,上述平等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平等原则和相对平等原则。绝对平等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平等,它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平等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第(4)种平等。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劳多得”的原则。

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我们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实现首先要解决观念层面的问题。而我认为,权利平等的观念是权利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既包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包含着权利种类之间的平等。前一层面的问题在我们的宪法和普通法中已得到确认和解决,而后一层面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许许多多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的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个“权利优先”的理论,即认为在各个不同的权利种类中,有一些权利优于另一些权利,如认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优于肖像权、隐私权等。这样一种“权利优先”的理论,是同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如果将它运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将直接导致的是权利主体的不平等。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任何一个种类的权利都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非主体的权利,权利总是有具体的主体承载者。如果我们赋予某一权利类型以“优先”地位,而不管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侵权与否、侵权的程度等等,那当冲突发生之后,它这样一个“优先”地位可以使它“不战而胜”。加入WTO之后,权利平等的观念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不但有国内意义上的公民之间的权利平等,还包含着国际意义上的互相交往上的权利平等。凡一切和WTO有关系的经济贸易、商业交往、文化产业等等,都要贯彻权利平等原则。这种权利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WTO的互惠原则上。

(二)我国平等观念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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