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能力披露指引(共3篇)
1.盈利能力披露指引 篇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㈠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㈡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㈢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㈣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㈤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㈥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
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㈠公司环境保护方针、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㈡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㈢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㈣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㈤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及综合利用情况;
㈦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㈧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㈨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
(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为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㈠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㈡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㈢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㈣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㈠公告文稿;
㈡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议决议(如涉及);
㈢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㈣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㈤其它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5.14
2.盈利能力披露指引 篇二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3.盈利能力披露指引 篇三
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已于2010年7月28日发布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部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的变化和监管实践情况,对中小企业板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和整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披露》、《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和《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事项》予以废止;
2、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和《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其中第2号更名为《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相关事项》),第20号更名为《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第23号更名为《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修订后的备忘录在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发布;
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号:业绩快报》、《第2号:业绩快报修正》、《第3号:业绩预告》、《第4号:业绩预告修正》、《第5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第6号: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7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8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第9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10号:股东追加承诺公告》予以废止,相关内容已整合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中。
特此通知。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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