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共10篇)
1.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一
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2-1-9 16:02:03 文章来源:市场秩序司
商秩发〔201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审核清理意见。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商务部要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九)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十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十四)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刘鹏 吴凤武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二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四
银监办发[2010]11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各银监局:
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5.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五
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
1、材料的起始时间:统一从2011年1月开始(隆安县南圩镇南圩中学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除外);
2、活动材料重点包括今年的“童心向党”系列活动材料;
3、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管理材料;
其余的材料准备和实地准备按照《关于做好学校迎接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工作的通知》(创城指办„2011‟16号)中涉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要求进行准备。
包括:材料要求:
1、学校提供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建设的工作方案、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简介等材料。
2、学校提供管理制度、师资队伍名单、设施设备、活动场所、活动照片、活动记录、财务账本、免费开放制度等材料。
场所要求:
1、所依托的农村中小学校有供乡村学校少年宫课外活动使用的校舍和运动场地。
2、配备有开设三项以上文体活动的器材,能至少满足100名未成年人同时开展活动。
3、有农村中小学生在乡村学校少年宫参加课外活动。
4、有专兼职辅导员在对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
6.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六
中色集团人通[201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补充和规范ERP人力资源系统员工信息的通知》中提出认定学历、档案年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要求,同时指出人员的工作经历过于简单,时间跨度首尾不连贯等问题。
现根据文件要求重新审定三龄一历及工作经历,此项工作与每位员工都息息相关,请各单位(部门)及每位员工能高度重视此次补充信息的工作,能真实、准确、规范的填写。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的工作,专项负责人名单请与3月30日报劳动人事科。填写表格见附表一《ERP系统员工信息表》及附表二《ERP系统员工信息汇总表》。
信息收集的范围:全体在职职工(不包括外聘、返聘人员)。信息收集的内容:在职职工的工作经历信息及学历信息。信息收集的要求:①学历信息:已经完成学习的学历信息。②工作经历信息:对管理人员及领导干部主要体现成长历程即职务和单位变动过程,注意变动时间跟任职文件相对应;对工人主要体现不同岗位和单位的变动过程;注意时间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工作经历的时间范围为(参加工作以来至2010年07月31日)
③《ERP系统员工信息表》员工填写完成后需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有效。
《ERP系统员工信息汇总表》填写完成后,各单位或部门盖章及领导签字确认汇总表数据有效。信息收集总体时间安排:
2011年3月30日-2011年4月6日,各单位及人员填表格(各单位及各位员工完成)
次此工作的,时间急任务重,请务必按时上报。
7.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七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八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nlc202309031249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9.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九
津国土房改„2007‟272号
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及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促进市内分散平房拆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06‟768号)等文件精
—1— 神,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细备案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将拆迁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明细(含被拆迁人评估顺序号和片内的独立违章户)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二、签订协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拆迁单位应当根据用于定向安置的房源数量签订定向安置协议。
本文件下发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2 — 补填约定的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并加盖“平房拆迁定向安置”印章,将选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明细,每周定期经区拆迁办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向拆迁户公告的平房拆迁项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三、资格认定
被拆迁人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进行资格认定。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核查申请证件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格证明”)。各区房管局要严格“资格证明”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资格证明”不得涂改,并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四、选房入住
建设单位在组织选房、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须核对“资格证明”,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选房和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办理入住手续。
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是确保全市平房拆迁安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办事程序,认真做好申报、—3— 审核、选房、入住等工作,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和系统管理。各区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拆迁群众的咨询解释,对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范本)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4 — 附件: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存根)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同志(身份证号为:,《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编号:9000001
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按照我市规定,经审核,同志(身份证号为:,《天津市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编号为:,《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为:)符合购买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凭本证明只能在 项目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5—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经济 住房 程序 通知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30日印发
————————————————————————————
10.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 篇十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一般审核程序 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电子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回避制度要求确定两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诚信档案,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
第十条反馈会主要讨论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和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讨论的事项,并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书面反馈意见。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经反馈会确定,提交审核专家会议进行审核。第十一条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预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第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回复意见涉及申请材料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说明。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十三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需进行当面沟通的,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经反馈会确定对发行人申请材料无反馈意见,或者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提交的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审核专家会议主要关注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确定预审核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的组成人员、工作规程等,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特定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由审核人员通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参加审核专家会议,并告知拟询问事项。
第十七条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审核专家会议召开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审核专家会议的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会后事项:
(一)审核意见为“通过”的,发行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原件,及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关于报送的申请文件原件与电子文档一致的承诺函。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后予以封卷,并向发行人出具同意上市的预审核意见,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审核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将会议意见书面反馈给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并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经本所确认后履行前款封卷、发文程序。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行人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回复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按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三)审核意见为“不通过”的,本所向发行人出具不同意上市的审核文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本所出具审核文件后至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的事项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进行核查,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及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可视情况决定采取重新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章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九条发行人在公司债券预审核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或者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第二十条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公司债券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行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进一步核查的;
(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项及第(六)项情形消除后,发行人要求恢复审核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经确认后,于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核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核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可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本所恢复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影响上市条件或发行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审核超过3个月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终止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市预审核相关档案材料由本所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20年;债券存续期超过20年的,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债券到期后的3年止。
【加强工作票审核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07-02
关于加强近期防护安全工作的通知07-09
关于加强夏季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09-11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督查的通知08-21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06-25
乡镇街道规范和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通知06-25
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07-29
关于加强员工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08-30
关于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