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分析(精选5篇)
1.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分析 篇一
入室盗窃所指的就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潜入室内,继而开展一系列的盗窃行为。由于此类案件多数比较隐秘,并且作案现场也难以保持原状,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现场勘查的工作难度。为此,找出作案现场的关键所在是公安机关在开展现场勘查时的重中之重。
入室盗窃案件的特征
(一)作案地点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偷盗之前会对所选作案地点进行事先侦查,并且基本都会选择类似居民住宅、商店、仓库、写字楼以及工厂等固定密闭场所;
(二)作案时间
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提高其作案的隐蔽性,通常都会将作案时间锁定在深夜或者凌晨。例如在对居民住宅进行盗窃时,犯罪嫌疑人会在凌晨一点以后或者白天人们都上班后的时期开始作案;例如在对写字楼进行盗窃时,犯罪嫌疑人则会选择休息日或者夜间作案。
(三)犯罪嫌疑人
首先,犯罪嫌疑人多为没有固定收入和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并且当作案得手后一般都会隐匿一段时间;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能力都比较强,例如翻墙、撬锁以及蹲点观察等等;再次,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在作案之前进行长时间的预谋;最后,犯罪嫌疑人经常会拉帮结伙,并且分工明确。
2.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分析 篇二
入室盗窃案件具备如下特点:(1)犯罪分子在选择的作案场所基本是固定的和封闭的空间,比如更典型的是住宅楼、商业零售、仓储场所和企业、机关单位办公楼等。(2)入室盗窃案件具有昼伏夜出的作案时机特点。(3)是实施入室盗窃案件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的作案技能,如善于攀爬或技术开锁等。(4)作案前基本事先预谋,犯罪分子通常事先选定作案地点,甚至多次“踩点”;如果是团伙作案,成员之间各有分工。(5)是受害人的财务损失相对于其他一般盗窃案件较大,犯罪分子一般选择的贵重物品和易于携带的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电子产品等。(6)是入室盗窃案能够遗留并提取更多的现场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在现场翻找贵重物品,无法避免的会踩踏、触摸现场桌椅,橱柜,留下痕迹很容易,而且由于受外界条件干扰少,现场能够长时间保护和保留,勘查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提取、固定和甄别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二、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现场多被破坏
当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通常急忙的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先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查找,清点,统计后才会想起来进行报案。在这一些列的行为过程中,受害人往往对案发现场已经进行了破坏,可能使一部分有力的证据消失,更有可能破坏或掩盖犯罪分子遗留的一些重要痕迹,对案件的侦破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使得现场勘查人员发现、提取痕迹和物证的难度加大,对侦破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和现场信息的正确分析起到了负面影响。
(二)事故现场取证率较低
实际中的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很多的由于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而对勘查质量不能做到保证,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不得有效的得到,有的现场专职刑事技术人员也没有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取证率的偏低,对打击犯罪的力度和侦查破案的效率起到的负面的影响。
(三)各警种的打击合力没有效形成
实际工作中,勘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时,当地派出所民警与勘察人员不能积极的配合在一起,通常是等待勘查人员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物证和线索。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参与侦查破案意识不强,提供线索后不向侦查人员询问有关落地情况,或者不深入了解案情,无法进一步细致勘查现场。另外,入室盗窃案件的侦破很难获取所需的技术侦查部门的支持。
(四)基层单位刑事技术工作薄弱
虽然各级公安机关正在推行“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新机制以及分级分类现场勘查工作模式,但是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原有的工作制度,多数派出所和刑警中队的兼职刑事技术人员所年来仍未能配备,以至于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的勘察效率不高,痕迹提取的效率偏低。按照传统方法侦破入室盗窃案件尤其是团伙系列性入室盗窃案件非常困难,但是由于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收集本辖区内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痕迹物证和信息,不能很好的为下一步进行专业研判和积累打击提供技术支撑。
(五)侦查资源不平衡
在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社会,犯罪情报信息的利用对侦查破案十分重要,然而实践中由于资金、装备、技术、警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信息资源逐步向上层集中,越是上级机关,所能占有、整合、运用的信息资源就越多。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侦查资源,却集中在重特大案件的支援和侦办任务上;县级公安机关是情报信息采集的主体而且承担着大量的侵财类案件的侦破任务,却在情报信息,技术支撑和侦查力量方面缺乏相应的资源,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时付出的劳动与信息利用效率不成正比。
三、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要点
(一)对取得案情进行分析,侦查方向确定
一般来说,在侦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勘察技术人员对现场情况勘查完毕以后,就要开始案情的分析。通常,案情分析通常是围绕着作案时间、作案嫌疑人、作案工具进行判断的。盗窃作案时间的分析,是对作案嫌疑人进行排查的主要依据。准确的对作案时间进行确定,对划定侦查范围十分重要,因此盗窃事件的确定应力求准确。
对作案嫌疑人的分析就是依照现盗窃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分子特征进行分析,首先是是对犯罪分子的体貌形态、职业特点,行为习惯及其他特点情况进行分析推断;再来是对作案动机进行分析,正确的作案动机分析可以对缩小侦查范围、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帮助;再来就是对潜在现场活动情况和作案方法手段进行研究,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的过程,从而研究分析犯罪分子对犯罪现场的熟悉度,在犯罪现场滞留的时间,对人数和犯罪分子的犯罪习惯做出合理判断。
对于案发现场遗留工具的,应该与案发现场的工具痕迹进行比对,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对是否使用作案工具进行判断。对作案工具及其附着物进行合理分析,可以进一步推断作案人的职业特点、作案习惯和作案的人数等。
(二)仔细勘查现场搜集痕迹物证信息
盗窃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是对作案现场的勘查。对案发现场勘查的优劣,对案情的分析判断起到直接的影响,同时对犯罪证据的取得和侦查计划的制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得知盗窃案件发生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准备犯罪现场的勘查器材,实施犯罪现场勘查。经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提取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足迹、手印、物证等信息。对室外现场一般以来去路线和中心现场为勘查重点,室内现场一般以出入口为主要观察点。
(三)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类社会力量和资源
在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犯罪分析的同时要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走访以便了解案件,除此之外要对被盗物品进行控制和处置等工作,并提供视频线索以便解决案件。视频线索主要是指盗窃案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犯罪现场周边范围的监控视频。勘察人员对视频中的可疑人物进行了分析,并对视频中的可疑物品进行分析,从而获得了对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面貌进行第一次确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要在案发现场附近提取现场的交通视频,以便确定逃跑的路线方式。
(四)加强综合应用案发现场信息
对案发现场录音、录像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录入,以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对案发现场信息准确、完整、直观地反映。为侦查人员利用现场信息分析作案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提供完整、充足的依据;为网上查询、串并案件提供信息资料,信息共享得以真正的实现;为指挥员决策和指挥提供有效数据。
摘要: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显著增加,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代表的“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案件呈高发态势,成为居民生活的主要不安定因素,另外,由于入室盗窃案件的因果关联少,犯罪分子多为异地流窜作案,靠传统摸排的侦查方法很难破获案件,而且侦查活动成本很高。针对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对现场进出口、中心部位以及外围部位等进行重点勘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经验技巧进行分析和取证是此类案件侦破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经验和技巧
参考文献
[1]宋卫华,刘汉宁,林海.浅谈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要点[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2]肖立松.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分析[N].人民公安报,2004-01-06.
[3]商二明,李慧明.攀爬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12.
3.危险化学品爆炸案件现场勘查技术 篇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案件现场;勘查技术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使人们更加注重对案件现场勘查技术水平的提高,如何更好的将勘查技术应用于案件现场,已经成为现阶段案件调查人员的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出勘查技术的作用才能在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处理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一、案件现场勘查内容
想要将勘查技术更好的应用于案件现场,我们首先要明确案件现场的勘查内容,从而有针对性的使用勘查技术,保证案件现场勘查结果的准确性[1]。现阶段危险化学品爆炸案件的现场勘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爆炸物的勘查。我们首先要确定爆炸物,清楚是哪些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爆炸。并且根据现场爆炸的反应情况,分析出爆炸的类型,从而采取相应的勘查技术进行勘测。
其次,引起爆炸方式的勘测。目前,危险化学品的爆炸方式分为:热能爆炸,主要是因为遇到火源或是因为局部温度太高而造成的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机械能爆炸,主要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在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撞击等引起化学品的爆炸;爆炸能,指的是利用炸药引爆危险化学物,造成事故的发生。
最后,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通常来说确定了爆炸物以及爆炸方式后,就可以确定事故发生的性质属于人为还是自然发生的,但是也有一些相对特殊的情况,为了保证勘查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我们还需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2]。
二、案件现场勘查技术
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勘查一般需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勘测处理:
1.气态物质的勘查
对气态物质的勘查主要指的是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遗留下来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蒸汽、物质受热分解的气体的勘查。对气态物质的勘查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对案件现场空气中气态物质的存在状态、浓度进行勘查。如果气态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较小时,我们可以利用固体吸收剂和液体吸收剂对现场大量的气体进行吸收、阻流处理,使案件现场气态物质可以进行浓缩,然后对其进行勘测处理。如果空气中的气态物质浓度较高时,我们可以直接利用真空瓶采气、经典沉降法、注射器采集法对现场的气态物质进行采集后进行勘测处理。
2.液态物质的勘查
液态物质主要指的是液态的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3]。因为液态化学品具有挥发性、流动性的特点,所以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现场一定会有液态危险化学品挥发、流动后留下的残余物质,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勘察处理。
在对事故现场的液态物质进行勘查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我们对留有液态化学品残留物的地板、木材、泥土等载体也要进行勘测,保证勘查范围的全面性,从而保证勘查结果的准确。
第二,事故现场带有痕迹的部分都要进行勘测,而且勘查的部分要具有针对性。
第三,对残留在玻璃容器内、管道内的液态物质进行勘测时,可以先对容器内的溶剂进行洗刷,之后在进行溶液的采集勘查。但是在采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是采集的样品应该分为上层、中层和下层,目的是为了使勘查的结果更加全面和准确。
第四,应该将勘查过后的气态物质放置在密闭的容器内,防止液态化学品挥发,对人体造成伤害[4]。
3.固态物质的勘查
对固态危险化学品的勘查主要是对其形状、颜色、质量等一些物理性质的勘查,因此我们在勘查过程中要尽可能的确保固态化学物质不受损坏,从而保证勘查结果的有效性。
在进行固态物质的勘查时,我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勘查:
首先,对勘查的部分进行拍照、绘图处理,并且记录下勘查的方位等信息,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勘查。其次,工作人员在勘查过程中需要佩戴口罩,防止危险化学品对人体造成伤害。并且对于勘查到的一些细小的化学物质的残渣碎屑等,要用透明胶进行采集,保证化学物质的残留物的完整性。再次,要对没有发生化学事故的区域进行勘测,将勘查结果与发生化学事故的区域的勘查结果作对比,了解危险化学品爆炸所产生的危害性以及对案件现场的破坏程度。最后,对于案件现场的勘查结果进行辅助说明,保证勘查结果的完整性,从而方便后续调查工作的有效展开。
三、案件现场勘查的意义
对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的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有利于工作人员快速找到爆炸的原因,同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化学事故对人类造成的二次伤害,为后续的调查奠定基础,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与质量,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水平,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保证[5]。
四、结论
綜上分析可知,我们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案件的勘查时,首先要明确勘查的内容,然后根据勘查范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勘查技术,保证勘查效果的准确,从而为案件后续的调查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帮助工作人员更好的开展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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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立峰,吕群虎,谭福民.当前爆炸案件现场勘查若干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01:28-31.
[3]谢建兵,周家铭,施祖建,郁颖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证[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04:131-135+179.
[4]王国建,朱乐民,徐治华.爆炸案件现场勘查应先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刑事技术,2007,06:38-40.
[5]王萍,肖发民,王迎春,肖凝.旅客列车爆炸案件现场的紧急处置和勘验程序[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1:99-102.
作者简介:
4.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篇四
彭 希
【内容提要】本为主要论述了一半杀人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步骤。简述了杀人案件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分类,然后以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案件终结为主线介绍了杀人案件侦查了一般程序。
【关键词】杀人案件 现场勘验 案情分析 侦查途径 侦查计划 公布案情 排队摸底 破案预审 侦查终结
一、概述
杀人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案件一旦发生,不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还会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所以杀人案件历来是公安刑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刑法规定应予严惩的罪行之一。
公安部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应列为重大案件;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持枪杀人,杀人碎尸的应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杀人案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定性,大多数学者都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来定义,有如下表述:
“杀人案件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
“杀人案件指犯罪分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犯罪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使用枪械器物等暴力方法或其他方法,非法致人死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杀人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伤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从这几个概念来看杀人案件的核心就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刑事侦查部门研究的案件,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案件而言,但是在案件侦查初期,难以确认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客观原因,对于不明原因的他杀案件,同样是侦查部门研究的对象。
(一)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因此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件,杀人灭口案件,情杀案件,家庭纠纷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等等。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件,纵火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件,驾车杀人案件,毒气煤气杀人案件,刀斧棍棒绳索杀人案件等等。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碎尸案件。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一般杀人案件,主要在于侦查人员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而增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案件为最基本的杀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与畏罪潜逃的情况。对于自首的杀人案件不属于侦查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一般杀人案件中畏罪潜逃的杀人案件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从侦查角度看,杀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实施杀人前一般都有预谋过程。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挡。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同时又能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会做周密的策划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害人,有利于隐匿藏身,便于毁证灭迹和逃离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多数犯罪人在杀人前要对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居住环境,行踪等进行充分的探测和了解,堵截杀人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标的方式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害,机械性窒息等手段),杀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犯自身潜逃隐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如有的实现自治枪弹,有的事先购买毒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群众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些都可以为分析案情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的难度,另一方面却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通过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事故,为是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依据。(2)尸体和伤痕还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资料。如判明杀人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
(一)现场勘验重点
1.一般杀人案件现场实地勘察的重点
(1)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籍里,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观察尸体的外表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表情,发型等等;观察伤口形态,伤口有多少,伤口位置在身体什么位置,伤口深度,大小,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什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着,如衣服的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裂损伤,衣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象,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度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体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内的检查。
(2)现场周围遗留的物品的勘验。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与验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装物,捆绑物等。要认真审查其与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室外,都应仔细受训手印,足迹及血迹,交通工具,破坏工具,刀枪棍棒,砖石绳索等致伤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纽扣等日用物品等。
(3)现场的搏斗痕迹的勘查。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问目击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
(四)一般杀人案件侦查计划的制定
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分析判断以后,为了顺利的转入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书面侦查计划。侦查计划是侦查指挥人员指挥侦查破案的依据,也是侦查人员实施侦察的行动指南。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使侦查工作获得明确的方向;有助于正确安排各项侦查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有助于全面调查案件所色基的问题,保真干茧得到可观,充分的侦查。
制定侦查计划必须严肃认真,反复斟酌,周密设计,全面安排。要突出重点,内容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采取的侦查措施手段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脱离实际。计划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总之侦查计划的这顶必须具有明确性,可行性,及时性,合法性。
制作侦查计划时要有针对性,对于案情简单清楚的杀人案件可以制作表格计划,要注意表格计划要一目了然,突出重点;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杀人案件应制作书面计划,要周密设计,全面安排。
(五)一般杀人案件的基础侦查工作
基础侦查之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初期,为查明案件的事实,故针对不特定人展开的侦查活动。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现场勘查,公布案情,排队摸底,保全措施。对于杀人案件在基础侦查中重点的是前三项步骤,现场勘查我们在前已述,此不累述。故在次主要论述公布案情和排队摸底。
1.公布案情。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为了广为征集线索,有目的,有计划向一定范围内的民众公开案件情况的活动。通过公布案情,可以收集线索,通报警情,加强公布信息的透明度,更可以向犯罪分子传达信息,使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2.排队摸底。指侦查机关在广为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作案条件等因素对嫌疑线索逐一进行分析,以最终排除或确定某一嫌疑对象的侦查活动。
排队摸底可以通过普遍排查和内部排查,检索犯罪情报资料三种方法来进行。(1)普遍排查是以确定的摸排范围内,发动群众,广泛提供线索,提供摸排条件,去订嫌疑对象的一般方法。(2)内部排查是侦查机关及内保组织根据案情,摸排条件以及当时的社情,敌情,在内部掌握的刑嫌人员中排出嫌疑对象,然后围绕这些嫌疑人寻找证据。(3)检索犯罪情报资料,刑侦,监狱,劳教看守部门所储存或建立的犯罪信息资料,档案,是普遍排查嫌疑人可以利用的有利条件。反复杀人,连续杀人,在作案时间,地点,侵犯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习惯性,在犯罪现场会留下相同的痕迹,和有关资料对比,并检索,就有了大致的嫌疑对象。
排队摸底除了运用以上方法外,在实施时还应注意下列条件:时间条件即作案时间;空间条件,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可能占据两个空间;现场遗留物,遗留痕迹条件;工具条件,此能反映使用人所在地区,职业特点,专门知识,使用习惯和其他特征;因果关系条件,从犯罪动机入手;体貌特征条件,相貌特征和衣着特征;职业技能条件,反映出犯罪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知情条件,作案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内情,直到被害人的作息规律等等。运用这些条件和方法逐一排除或确定犯罪嫌疑人。
(六)一般杀人案件的专门侦查措施
专门侦查是案件经过基础侦查,嫌疑线索经过确认后,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缉捕犯罪人,对特定人实施的侦查活动。
1.综合运用各种侦察措施来缉捕犯罪人。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家属;勘验,检查;秘密搜查;控制销账;技术鉴定;监视跟踪;内线贴靠;组织辨认等等各种侦察措施。
2.破案。破案是指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确凿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以进一步查清全案的重要侦查步骤。
破案的选择是破案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破案时机一般有提前破案,推迟破案,及时破案等等。提前破案是在某些案件的侦破中,作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实,但全案情况尚未完全弄清,证据还不十分确凿,而确已掌握侦查对象有逃跑,自杀,毁证或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迹象,除了破案以外,再无别的办法可以制止其行动时,可以决定提前破案。推迟破案是为了顾全大局,即如果此案的破获会影响到其它案件的侦查时(如在集团案件中),就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权衡利弊,在征查部门王权能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暂缓破案。案件侦查成熟时就可以立即破案。
破案的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制作破案报告;制定破案计划;组织破案力量;办妥法律手续;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所及其他可疑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及时进行破案总结。
3.预审。预审的任务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核实证据;查清有没有其他同案犯,遗漏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情节,是否有加重,从重情节;是否为累犯,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是否有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节;是否有为自首,立功情节等等。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一系列侦察活动,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罪,无继续侦查的必要,从而决定结束侦察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符合如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1)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提起起诉,书写起诉书,移送起诉。(2)对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还欠缺时,应补充侦查。(3)对于下列情况的应撤销案件:杀人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杀人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有精神疾病的,遇国家大赦或赦免的等等。
三、综上
5.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分析 篇五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因为,李大国在面对赵四一家包抄殴打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拿起刀子进行防卫,在这种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的刀子不仅划伤人很正常,而且划到任何部位也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公诉方用刺中胸部来证明主观故意的逻辑不够严谨。第三、公诉方认为“李大国在没有受到赵四和赵玉田威胁的情况下,拿出刀子连续刺向赵玉田和赵四”的情节的认定,不属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我方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严重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举证质证环节中,我方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证明了案发时被告人李大国和王香秀受到赵四一家不断挑衅,赵四一家先动手,而且被告人李大国和王香秀一直处在被动挨打的境地,而在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李大国才拿起水果刀进行反抗,最终才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因此公诉方所依据的事实需要得到进一步证明。辩护人认为,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我有以下几点理由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⑴赵家一家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并不想纠缠。(2)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人的机会而不至于躲避。(3)李大国用水果刀扎人时,其正在面临赵四一家对其人身的不法侵害。(4)李大国防卫时并未注意到扎到哪里,也没意识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5)李大国在张丽英抱着其腿时,在张丽英没有什么威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行凶,反而告诉他到医院看看,如果李大国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这么好的机会他却为什么不用呢。
第三、公诉方称“李大国是一个身高180CM的中年男性并有其朋友孙晓坤的帮助”,对于这一点,辩护方不予认同。理由如下,1、孙晓坤与李大国和赵四均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三方关系都不密切,他并非是帮助在李大国。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包括公诉方在内的几个证人都认为孙晓坤只是一个劝架的人,并未直接参与到打架过程中,所以一直保持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身份,只是在事发之后帮助被告人拦下出租车,想将其送往医院而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帮助行为。如果公诉方认为孙晓坤是在帮助李大国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为何不将孙晓坤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共同起诉呢?
2、公诉方认为李大国由于一米八的个子,就认为李大国在打架中就会占有优势,就推定赵四父子殴打李大国致使其倒地等现象不存在。对此我方不认同。因为李大国虽然是一米八的高个子,但是他的对手是两个一米七的人,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米八和一米七只相差十公分的高度,差距虽然有,但并不是很悬殊。我承认李大国在与一个赵四或者一个赵玉田单打独斗时,可能会有点优势,但是公诉方认为李大国面对赵四父子两人的殴打时仍然占据绝对优势,那未免过于乐观了,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公诉方将“李大国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而李大国的行为却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李大国故意杀人罪行的依据,证据不足,在逻辑上也有重大问题。辩护人认为,李大国虽然属于轻微伤,但是李大国头部、肩部、臂部、手上、膝盖、腿部等六个部位大大小小伤痕一共九处,足以证明李大国在打斗过程中受到赵四一家人包抄打击,而不是由被害人所称的,李大国没有受到赵四父子的伤害。至少,公诉方无法排除李大国在自己受伤时的行为与其造成的一死两伤的行为之间存在防卫与反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公诉方的定罪太过武断。
二、辩护人对犯罪人李大国的罪行进行分析。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害人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面李大国在事发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参考。首先,公诉方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双方认定的事实,赵四一家存在主动挑衅的过错,而李大国是在被赵四一家殴打、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拿起水果刀进行自我防卫,不具有造成他人伤害或是死亡的主观意图,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伤的结果属于李大国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
2、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刚才我已经讲了李大国主观不存在故意的原因,在不赘述。
3、李大国拿刀捅人的行为是防卫。理由如下:⑴赵家三人从7月3日下午开始就蓄谋挑衅、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⑵赵家三人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率先动手,并且用锐利的混凝土块敲打李大国的头部。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他和她的妻子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严重地不法侵害。⑷在这种环境中三人打两人,李大国夫妇二人面临两男一女的殴打,一直处在被动挨打境地。⑸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这样一个防卫过当条件。
其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
1.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2.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
最后、李大国在事发后具有自首的意图和情节。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公诉机关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次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可以减轻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致
黄河市人民法院
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
刑事辩护委托书
委 托 人:。
联系电话:。受委托人:,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委托人因涉嫌 案件,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本案 人 在 阶段的辩护人。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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