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通用8篇)
1.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 篇一
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贷款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录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精准落实。
——坚持自主选择的原则。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程序。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的意愿,不得侵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坚持产业带动的原则。大力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诚信宣传教育,使其明白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金,必须依法偿还,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根本任务,力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四、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山西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将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年龄等条件。
(二)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山西省辖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就近选择银行网 点办理贷款业务。
(三)贷款优惠政策:5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期限3年以内、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资金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无期限要求,视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贷款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两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
1.直接支持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由贫困户直接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直接支持方式是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模式。
2.间接带动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
(五)贷款用途:用于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小商店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贷款自我发展。同时,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贷款资金参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不能用来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 等。
(六)实施主体:采取扶贫小额信贷间接带动方式时,实施主体指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行业上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等;在地域上包括城市、农村、贫困县、非贫困县。
实施主体至少应当符合4个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3.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和支付贫困户保底收入的能力; 4.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
严禁在政策规定以外对实施主体设立任何障碍。
五、政策措施
(一)评级授信。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责任主体,要推动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借助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
(二)实施主体的选择。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开展产业引导、带动对接等基础工作,会同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确定实施主体。根据实施主体规模、运营状况等对其带动能力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使用规模,对贷款用途及风险情况及时跟踪监督。要加强实施主体相关信息的交流互通,保证贫困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严禁在与贫困户、金融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选定实施主体。
(三)财政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2.贴息比例。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3.贴息方式。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县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已脱贫户再次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继续享受基准利率贴息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贴息频率。各县(市、区)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贴息工作。年底之前,对当年的贷款利息做到“应贴尽贴”。
(四)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遵照《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104号)执行。
(五)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积极推进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品种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结合,鼓励贷款贫困户自觉自愿购买保险,县级统筹使用相关资金,适当给予保费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试点和推广。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
(六)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门针对扶贫小额信贷,制定出台有别于其他贷款的内部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尽职免责条款,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容忍度。贷款发生风险后,金融机构承担的部分,在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行尽职免责。
(七)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
(八)创新扶贫小额信贷融资模式。各承贷金融机构要准确对接贫困地区特色产业规划,根据不同区域和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趋势,结合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将特色产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起来,开发符合实际的融资模式。
(九)建立考核奖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相关的奖补政策,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较好的金融机构和实施主体给予财税方面的补贴和奖励。
(十)加强政策宣传。各扶贫部门、金融部门要积极对接,包乡包村进行宣传,让实施主体、贫困户了解扶贫金融政策、服务流程。充分利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定期派专门人员进站宣传辅导,同时要主动联系驻村第一书记等扶贫干部,把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打造成政府扶贫政策、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和贫困户金融需求等各类信息的交汇枢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职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行“省级支持、市级协调、县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各实施主体要用好扶贫小额贷款,严格履行帮扶合同或协议,切实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三)监督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已列入各县(市、区)扶贫成效专项考核,对扶贫小额信贷推进迟缓的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 篇二
1 宝华镇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基本情况
宝华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镇, 全镇辖10个村委会, 151个自然村, 258个村民小组, 有农户7 815户, 人口30 189人, 劳动力16 756人。2011年粮食总产量9 959 t, 人均生产粮食342 kg, 农村经济总收入1.95亿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 416元。2002年, 经镇党委、镇政府领导的积极争取, 申报项目, 在南涧县扶贫办和县农业银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 争取到第一批“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资金100万元, 并对全镇436户具有脱贫致富潜力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扶持。分别投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经商行业, 当年创造经济效益, 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达30万元。到2011年宝华镇累计投放“小额信贷”扶贫资金达5 000万元。
2“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取得的经验
2.1 领导重视, 机构健全
宝华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小额信贷扶贫工作, 于2002年分别成立了小额信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宝华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 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进站, 按照国家对“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相关政策制订《宝华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村委会成立小额信贷扶贫贷款中心, 农户组建借款小组[1,2]。
2.2 工作人员认真负责, 措施得当, 监督有力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扶贫贷款原则, 即坚持“八不贷”原则:一是民政救济对象、智力特别低下或无经营偿还能力, 家庭无劳动力的不贷;二是用于非生产用房建设的农户不贷;三是讨亲嫁娶丧葬的不贷;四是买车、外出旅游、读书、医病的不贷;五是“漂人”、“醉汉”、“赌鬼”不贷;六是长期拖欠银行、信用社大额借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不贷;七是比较富裕的农户不贷;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外乡镇人员不贷。做到贷款前对申请借款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信用度、贫困状况、计划发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 并根据放贷指标及贷款原则, 按一般新贷款户在5 000元以下, 2次以上的老贷款户可达到5 000~20 000元的标准, 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金额。贷款时对批准贷款农户户主的真实身份和发放贷款资金到户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防止冒名顶替和资金被他人占用。贷款后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该项检查很重要, 如发现有不良问题, 必须采取果断措施, 能挽救的挽救, 挽救不了的按借款合同条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杜绝呆帐、坏帐的产生。这3项有力的监督措施是宝华镇“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资金能按期收回贷款和产生最大效益的根本保证。
2.3 贷款方法合理, 农户使用方便
“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贷款方法:当争取到贷款指标, 经上级批准后, 工作站配合各村委会贷款中心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再由符合条件并需要贷款的贫困农户向贷款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按5~10户为1个借款小组, 由申请借款农户自愿组建, 选好1位小组长, 经村委会贷款中心审查通过后, 报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站进行调查审批。在每个借款小组内的借款农户之间完全做到双向选择, 自愿组合, 一旦贷款发生后, 组员之间就具有互助、互促、互督、互保的关系, 并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 相互承担还款保证连带责任。借款小组长负有管理监督本组内的各借款户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责任, 督促农户按期还款, 按时收回各户应还本息上交到贷款中心, 而农户不必直接到贷款中心还款。“小额信贷”扶贫贷款期限为1年, 借款农户自借款日起满3个月开始第1次还款, 以后每月还1次, 全年共分10次还清, 每次还贷款额的1/10, 按利随本清的方法由各借款小组长负责收款和还款, 利息按国家扶贫贴息政策的规定执行。这种方法在宝华镇实施10年来, 还款次数合理, 资金周转、利用充分, 农户使用方便, 反映普遍良好[3,4]。
3“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取得的成效
宝华镇自2002年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试点以来, 累计投放扶贫贷款资金5 000万元。全镇10个村委会258个村民小组, 7 815户农户中共有4 851户农户获得贷款扶持。宝华镇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经商行业发展迅速, 特别是商品猪养殖和泡核桃种植产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2001年放贷前相比, 农村经济总收入从6 953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1.95亿元。其中, 养殖业收入从1 952万元增加到5 597万元, 林业收入从284万元增加到1 197万元, 种植业收入从3 528万元增加到9 41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1年的1 378元增加到2011年的3 416元。宝华镇的这些变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与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 增加农民投入, 扶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是密切相关的。
4 进一步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建议
一是改变扶持对象、项目比较散, 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的现象。今后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 对一部分农户和行业进行重点扶持, 并组建专业合作社, 以龙头带动农户, 只有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经济, 才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设置风险基金作保障, 打消银行和乡镇政府的顾虑。虽然在贷款工作中有严密的调查、监督、管理措施, 但也无法保证绝对不会出现不良贷款、呆帐、坏帐。建议上级政府建立贷款风险基金, 可按每年贷款额2%~3%的比例建立“小额信贷”扶贫贷款风险基金, 并列入年初政府财政预算, 作为扶贫资金投入。这样就更有还款保证, 减少乡镇政府的顾虑, 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三是因地制宜, 进一步发挥宝华镇的优势, 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宝华镇因交通方便, 集市交易兴旺, 特别是种植业方面的泡核桃、油菜籽及其他中药材等经济作物, 养殖业方面的肉牛、商品猪、黑山羊、土鸡和农副产品、工业品交易等方面的潜力比较大。全镇有7 815户农户, 根据10年来的调查、实施情况分析, 有10%的农户比较富裕, 宜贷款;有8%的农户一时还不愿贷款或找不到发展项目;有5%左右的农户存在信用问题;有5%的农户无偿还能力, 为不适合贷款扶持对象外;有70%以上近5 600户农户有贷款需求、有发展项目、有偿还能力、符合“小额信贷”扶持要求。按平均每年每户1万元计算, 共需求贷款5 600万元。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扶贫贷款应积极稳妥推进, 宝华镇2012年可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4 500万元, 重点扶持2~3个行业, 基本做到适合贷款的农户80%以上能得到扶持, 使宝华镇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 农村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
参考文献
[1]倪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2, 40 (5) :3153-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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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嘉川.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探析[J].投资与合作:学术版, 2011 (12) :23.
3.小额信贷经理人愿意扶贫吗? 篇三
摘要:基于西北5省15个国家级贫困县152位信贷经理人的问卷调查,分析了小额信贷经理人的扶贫意愿、行为以及影响因素。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在调研的国家级贫困县中,尽管近六成小额信贷经理人向贫困户发放过贷款,但业务量总体较少,具有信贷扶贫意愿的不到2成;性别、教育背景、收入满意度、信贷决策自主性、放贷任务以及是否完成任务对信贷扶贫业务有显著影响;性别和信贷自主权对扶贫意愿具有显著影响。由此,在信贷扶贫项目选择信贷经理人时,采取差异化策略,有序放松信贷自主权,加强扶贫效果考核,对提高金融扶贫绩效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扶贫;信贷经纪人;小额信贷
中图分类号:F30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136-08
引言
金融扶贫一直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贫困地区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开办扶贫贷款。这些举措,培养了一批参与扶贫工作的信贷经理人(在本文中,出于行文方便,我们无差别的使用信贷经理人和信贷员这两个概念),促生了一系列金融扶贫的成功案例,对于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我国金融扶贫工作也存在一些负面的表现,其中一个重要的现象是信贷经理人不愿意扶贫,或者在扶贫过程中“走过场”。类似的问题还包括:由于信贷风险、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原因,信贷经理人没有扶贫动力,甚至压根就不愿意扶贫,或者拼凑几笔扶贫业务了事;“贷大不贷小,扶强不扶弱”,贫困农户面临着严重的金融排斥,在一些地区的小额信贷机构中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绩效造成了不良影响。
无独有偶,在国际上以扶贫和妇女赋权为使命的小额信贷也同样面临着扶贫目标偏移的指责,而信贷经理人难辞其咎。一些研究发现,小额信贷经理人缺乏扶贫积极性,导致贫困户难以获得贷款;小额信贷经理人等内部员工获得高额股权回报,成为“小额信贷百万富翁”[1]。对于小额信贷经理人表现的这些质疑对国际小额信贷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围绕小额信贷机构的扶贫目标偏移或贫困客户的金融排斥问题,出现大量研究文献。第一类文献针对小额信贷机构,从商业化经营下信贷供需的不匹配来解释小额信贷的目标偏移问题。该类文献存在两个分支:第一个分支用单笔贷款额度或者妇女贷款占比来测算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瞄准程度,验证盈利水平对小额信贷机构目标偏移的影响[2,3];第二个分支则认为,小额信贷的目标偏移是贫困客户信贷需求不足的被动结果[46]。
与第一类类文献从机构角度解释扶贫绩效不同的是,第二类文献专注分析信贷经理人的激励问题,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激励结构来解释小额信贷经理人信贷目标偏移的问题。该类文献同样存在两个分支:第一个分支在委托代理框架中进行研究,提出信贷经理人面临的逆向激励,是导致贷款额度增大的主要原因[79];第二个分支则采用实验方法,验证信贷经理人的扶贫意愿[10]。相比较而言,第二个分支文献出现的较少。
上述文献对小额信贷目标瞄不准与金融排斥等问题具有启示意义,为我们分析金融扶贫问题给出了很好的理论支撑与经验支持。然而,我们更关注的是,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扶贫项目,有指定的金融扶贫机构,并由信贷经理人专人负责执行,为什么同样还会出现目标偏移?就这一问题而言,既有文献的解释力有待推敲:第一类文献将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目标视为目标偏移的核心原因,或者将贫困客户的信贷需求不足作为金融排斥的辅助解——如果将商业化可持续机构目标与信贷经理人的目标相等同,这种解释具有可信性,而本文关注的是具有明确扶贫目标的小额信贷机构——信贷经理人的收入目标可能与机构扶贫目标出现冲突;第二类文献比较接近本文的研究主题,为本文的经验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类研究确实对信贷经理人的扶贫业务表现给出了理论解释。但是,限于理论模型约束,一些机制变量难以量化,也并未进行检验,这成为本文分析的切入点。
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1)通过实地调研,搜集西北五省(自治区)10个国家级贫困县180份小额信贷经理人问卷,对贫困县小额信贷经理人的扶贫意愿展开经验分析。由于针对贫困地区小额信贷经理人的经验研究较少,本文提供了基础的数据支撑与尝试。(2)女性信贷经理人的扶贫意愿和扶贫贷款均相对较少,风险态度而非妇女赋权才是扶贫意愿的决定因素,这与国际上强调妇女进入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层的主张有所抵牾[11]。(3)信贷决策自主权、任务考核等对信贷扶贫具有显著影响,这对第一类研究文献将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等同于信贷经理人行为的简单做法提出了质疑,为小额贷款发放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找到了事实依据,也为金融扶贫中的考核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研究设计
(一)调研设计与样本分布
基于对既有研究文献的述评,结合本文的研究主题,我们选择西北地区国家级贫困县作为基本研究单元。在对西北五省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在每个贫困县选择至少10位以上信贷员进行调查;样本随机选取,在各个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均有分布。调研过程如下:首先,我们2014年10月在富平等县进行了预调研,并相应地调整了调查问卷的部分问题。2015年2月展开全面调研,共得到180份问卷。通过对有关问卷进行筛选,去除遗漏过多、有重复倾向的问卷之后,得到有效问卷152份。信贷员调查的有效样本分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调研涵盖西北5省(自治区)10地市15个国家级贫困县,并且每个县域的样本调查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这表明,样本基本上可以反映西北地区贫困县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信贷经理人样本可以作为总体的一个无偏样本。不足之处在于,青海省和新疆各选择了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并且青海省只出现5份调研问卷,这需要在研究结果解释时加以注意。
(二)变量设计
项目组对信贷员的调研在国家级贫困县展开,由此,调研中的信贷员天然地具有信贷扶贫的职责。调研问卷设计中,我们将小额信贷机构的扶贫意愿和扶贫贷款发放作为核心。扶贫意愿采取二值变量,“愿意”取值1,“不愿意”取值0。扶贫贷款分别采用扶贫贷款额度和扶贫贷款笔数来反映。
为了解释哪些因素影响信贷扶贫,通过对既有文献的阅读,结合相关访谈,本调研考虑了年龄、工龄、性别、是否接受过大学教育、籍贯是否是本县、对收入是否满意、是否具有信贷自主权、放贷任务、是否完成放贷任务等因素。结合对文献的阅读以及田野调查可知,这些因素基本上涉及了影响小额信贷经理人信贷扶贫的可能原因,有关解释变量的预设影响方向如表2最后一列所示。
采用二值Logistic模型的原因在于,是否具有扶贫意愿本身就是二值变量,适合采用该模型;而对于扶贫贷款笔数与金额根据数值调整为二值变量,有助于观察哪些因素使信贷员的扶贫行为迈过了门槛值——扶贫与不扶贫。在我们的分析中,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转折点。
通过对连续性解释变量的统计分析,大致可以认为该变量服从正态分布。为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年龄与工龄、放贷任务与是否完成任务分别进入模型。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模型回归分析与统计检验,但是限于篇幅,只汇报了部分结果。
二、描述性统计
本文采用R-3.2.3软件,在RStudio-0.99.491下来进行相关统计计算[12]。表2给出了样本的描述性统计。从152份调查问卷分析结果来看,只有26位信贷员表示倾向于向贫困户放贷,占比17.1%。而152位信贷员中,2012-2014年曾经向贫困户放贷的有88位,明确表示倾向于向贫困户放贷的只有14位,占比15.9%。这表明,就国家级贫困县的情况来看,倾向于开展信贷扶贫的信贷员并不多。
进一步观察信贷扶贫行为。从表面来看,主观的信贷扶贫意愿和实际的信贷扶贫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我们首先来看信贷员的实际的目标市场定位。表2中对152份信贷员问卷的分析表明,只有88位信贷员向贫困户发放过贷款,占比57.9%;64位没有向贫困户放贷,占比42.1%。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鉴于关注的焦点,这些分析的数据没有在表2中显示。 ,88位向贫困户发放过贷款的信贷员,没有专门向贫困户放贷的信贷员,全部都是面向全面市场服务的。而64位不向贫困户放贷的信贷员中,有43位向一般农户放贷,有41位向个体工商户放贷,有26位向小微企业或者大中型企业放贷因部分信贷员没有提供数字,因此在分析中不包括缺省值。 。如果将一般农户作为全面市场面对的客户,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作为高端客户,则有50位信贷员专门向高端市场服务。为此,全部样本的构成如下:50位专门向高端市场服务,102位面向全面市场服务;而面向全面市场服务的信贷员中,有88位向贫困户发放过贷款。
其次,信贷员扶贫信贷业务量总体少,不同信贷员之间差异大。从表3可以看出,从累计放款额度来看,有部分信贷员3年累计只发放过1万元贷款,且仅仅向1户贫困户放款,而信贷员的累计放款额度最大值达到1.245亿元,累计户数最大值达到4 150户。
从上述两点来看,信贷员的扶贫意愿和实际的扶贫行为之间的差异,与部分信贷员的“应付差事”不无关系。这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即便在国家级贫困县,很大一部分信贷员缺乏扶贫意愿,贷款笔数偏少,额度也较少在对国家级贫困县信贷员的调研中,项目组关注的信贷员信贷业务中:(1)对贫困户放贷的常见贷款额、笔数、总金额;(2)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放贷的常见贷款额、笔数、总金额、利率;(3)贷款投向可能的影响因素。信贷员的农户贷款业务同样出现与扶贫信贷类似的特征:业务量总体较少,不同信贷员之间差异较大。但是,如果观察贫困户贷款与农户贷款常见的单笔贷款额度,则可以验证前述金融机构分析中的有关数据。同时,对于贫困户与一般农户而言,单笔贷款额度3万元和5万元的近似标准,得到进一步证实。。
此外,对于解释变量的统计分析表明(见表2),样本小额信贷员以中年为主,年龄均值在40岁左右,但年轻与年老的信贷员均存在;平均工龄12年,工龄中位值为6年,年富力强的中生代较为缺乏,工作经验较为缺乏;信贷员以男性为主,女性只占17.1%;信贷员的教育背景较好,83.6%接受过大学教育;来自其他行业的人员较多,仅有28.9%的人员一直在银行业从业;信贷员大多数工作在本乡本土,74.3%籍贯在本县;对收入状况满意度差异较大,约有57%的信贷员对收入满意;信贷决策自主权较高,有88%的信贷员具有信贷自主权;放贷任务为人均1 096.6万元,约有71.4%的信贷员完成了任务。
三、经验结果
(一)信贷扶贫意愿影响因素
对信贷员的信贷扶贫意愿运用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见表4中的模型1~4)。
结果表明,信贷员对收入的满意度和能否自主信贷决策影响到信贷扶贫意愿。与对收入基本满意的信贷员相比较,对收入不满意的信贷员不太倾向于信贷扶贫,并且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与信贷决策受到主管部门干预的信贷员相比较,能够自主信贷决策的信贷员不太倾向于信贷扶贫,结果在5%水平上统计显著。其他特征,如信贷员的年龄、工龄、从业经历、金融机构类型等,都没有对信贷扶贫意愿产生明显影响。这一结果,为国家信贷扶贫项目开展中选择项目经理人提供了依据。
(二)信贷扶贫行为影响因素
对具有信贷扶贫业务的信贷员的信贷扶贫额以及信贷扶贫笔数进行最小二乘回归,结果如表5中的模型5~8与表6中的模型9~12所示。
从计量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1.与男信贷员相比较,女信贷员信贷扶贫业务较少,扶贫贷款额以及扶贫贷款笔数均显著小一些。这一发现与国际主流认识相抵牾。在性别歧视非常严重的国家或地区(如孟加拉、印度等国),鼓励女性参加到信贷经理人系列,有助于为女性占主体的小额信贷客户开展业务。而我国性别歧视问题远远没有小额信贷的代表国家严重,客户中也没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由此与国际主流看法出现不同的结果。我国小额信贷经营中出现的这一结果,与女性信贷经理人较之于男性更为谨慎有关,也与政策性业务中更偏向于男性有一定关系。
2.与具有大学教育背景的信贷员相比较,具有高中以及以下教育背景的信贷员信贷扶贫业务较少,扶贫贷款额以及扶贫贷款笔数均显著小一些。政策性业务倾向于选择青年人,而这一群体的教育背景较好,是可能的原因。
3.与籍贯不是本县的信贷员相比较,籍贯在本县的信贷员扶贫贷款笔数要多一些,且在10%统计水平上显著。乡土情结可以对此给出解释,而政策性业务选择中倾向于有本地生活经验以及有良好社会资本的信贷员,也是可能的原因。
4.与对收入满意的信贷员相比较,收入不满意的信贷员信贷扶贫业务要相对较多一些。这表明,扶贫业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或者政策性。
5.与不具有信贷扶贫意愿的信贷员相比较,具有扶贫意愿的信贷员的信贷扶贫金额显著地要多一些,但是信贷扶贫贷款笔数的显著性略差一些。这进一步凸显出扶贫意愿往往表现为通过拼凑一两笔业务来应付差事,信贷扶贫业务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质。由此,政策“强推”或许是增加扶贫贷款笔数的重要因素。
6.与不具有信贷决策自主性的信贷员相比,具有决策自主性的信贷员的信贷扶贫业务显著地要多一些。
7.放贷任务对信贷扶贫业务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无论是与信贷扶贫贷款额还是与信贷扶贫贷款笔数均成显著正相关关系。较大的任务量会促使信贷员向扶贫业务倾斜,但是不容回避的是,较大的任务量中可能包含着政策扶贫任务,从而政府强力推动依然是信贷扶贫的重要因素。
8.与其他情况相比较,过去两年均完成放贷任务的信贷员,扶贫贷款笔数相对要多一些,且在统计上显著;信贷扶贫额度也相对大一些,但是在统计上不显著。
为了进一步分析有关因素对信贷扶贫业务的影响,我们将是否有信贷扶贫贷款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运用Logisitic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如表7中模型13、14所示。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与男信贷员相比较,女信贷员不倾向于发放扶贫贷款。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家级贫困县小额信贷经理人的调研,分析了信贷员的信贷供给意愿以及行为倾向。对问卷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明,大多数信贷员缺乏扶贫意愿,女信贷员不太倾向于扶贫,具有自主决策权的信贷员不太倾向于扶贫。然而,尽管近六成的信贷员发放过扶贫贷款,但是扶贫业务量(数量与金额)较少。进一步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性别、教育背景、收入满意度、信贷决策自主权、放贷任务是否完成对信贷员的扶贫业务有影响。由于样本数量较少以及有关指标缺乏,该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仍需进一步验证。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下,扶贫攻坚是核心工作之一,金融精准扶贫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关注贫困地区金融支持项目的扶贫绩效[13,14];选择项目执行人员时,考虑信贷员的个人背景特征,是金融扶贫工作的核心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为金融扶贫的效率提升,以及构建扶贫目标瞄准的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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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We evaluate poverty alleviation propensity, behavior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microfinance credit managers, based on questionnaires of 152 microfinance credit managers from 15 nationallevel povertystricken counties in 5 provinces of northwest China. The results show that:around 60 percent of credit managers have issued little amount of propoor loans, but those with propensity are less than 20 percent; ii. What have influenced poverty alleviation are such factors as gender, education background, income satisfaction, selfdependence of credit decisions and the fulfillment of credit duties; and iii. Gender and selfdependence of credit decisions have influenced the propensity to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suggested that differentiated strategies should be advocated to choose credit managers for poverty reduction programs, that credit decisions should be decentralized, and that performance review should be promoted, so as to enhance the social performance of microfinance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4.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篇四
2005年04月28日 09:56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
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账表和票据。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银行贷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有营业所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员,无营业所的,必须由县支行指派1—2名专贷人员,或由2—3个乡(镇)组成信贷组,配备2—3名信贷员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并与乡(镇)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小额
信贷扶贫工作。基层营业所、信贷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银行下达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规模计划,依据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提供的贫困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1个月内要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2.自主发放贷款,与乡(镇)共同做好回收以及回收再贷工作;
3.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效益; 4.加强对小额信贷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5.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三、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解决贫困温饱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双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即:农行直接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管理,间接参与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间接协助农行做好资金 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使用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行小额信贷的乡(镇),则仍按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由政府基层工作站承贷承还的运行机制向由农业银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直接投放到户的方向过渡,是规范和完善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决策。实行这一新的运行机制,既符合中央的金融政策,又从法律、法规上确立了农业银行与贫困户的
借贷关系,明确了债权债务,同时也从客观上化解了政府部门统贷统还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利益损失,对促进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快扶贫攻坚步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 实施新的运行机制始终要坚持“五不变”、“八不准”。“五不变”即:一是坚持扶贫到户的方针不变,确保贫困户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扶持;二是坚持小额贷款对农户不抵押、不担保的原则不变;三是坚持“整贷零还、小组联保”的核心机制不变;四是坚持雪中送炭,适时
投放资金的原则不变;五是坚持滚动发展,连续扶持3年的办法不变。“八不准”即:不准提高贷款利率,不准提前扣收利息,不准扣留贫困户各种陈旧欠款,不准提前收贷,不准明贷暗收、明贷暗存,不准挤占挪用、转移用途,不准在贷款投放中变相加息,不准贻误农时。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采取小额信贷方式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农行系统全面管理,财政及上海帮扶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施全面管理。地、州、市、县对小额信贷资金的实施规模有
计划权和调控权;县对乡(镇)、地、州、市对县资金的调整,必须在同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农行共同研究统一后才能调整,但须把调整后的情况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县对乡(镇)资金的调整必须报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农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第十九条 各类小额信贷资金均实行有偿有息、循环滚动使用3年的原则,即:对具体的地区、县、乡核定的计划可以连续滚动使用三年,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对工作搞得好的乡(镇)基数只增不收,并同时允许对计划内的资金根据当地的发展扶持规划实行回收循环再贷,贷款回收
率必须保证在90%以上。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执行小额信贷整贷零还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工作至关重要的关键。根据我省各地的特殊情况,年还款周期原则上限定在24次、12次二种不同形式。各地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形式并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下达后,地、州、市、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将资金调度到位。1个月内必须投放到户。回收再贷资金,在贷款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行应抓紧审查,保证1个月内投放到户,尽最大努力避免资金的闲置,确保资金回收再贷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小额信贷扶贫严格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顺利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作站经费补助。地、州、市、县财政要把小额信贷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原使用农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贷款额2.88%的经费补助,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的乡(镇),从利息收入中开支工作经费的规定不再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按规定收取的利息不再上交省级,直接交给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视贷款的回收情况,对照银行的做法,按回收贷款额5‰和回收利息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
一次支付给工作站,作为手续费,以奖励工作站加强贷款的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资金利息均严格按照国家当年颁布的专项扶贫贷款利率和贫困户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坚持利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户投放贷款坚持小额信贷的原则,每一次投放额度应为1000—1500元。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户,可以连续扶持,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00元,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小组基金、中心基金缴纳和管理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银行通则》的有关规定,凡使用信贷资金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可采取中心、小组成立之初一次性预收的办法交由基层工作站代管。使用上海帮扶和省财政资金的乡(镇)
仍然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省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施小额信贷的乡(镇),仍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到期收回的资金首先确保中央借款的归还,余额部分调回预算,按国务院和省清理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的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五、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小额信贷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各类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乡(镇)工作站,财务管理仍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乡(镇)工作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坚持由乡(镇)工作站代管中心、小组基金制度,设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工作站、农行营业所(或信贷组)应按月、按季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信贷财务月报表、季报表,并按时呈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县扶贫办及县农业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乡(镇)信贷财务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监测与评估是保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及各乡(镇)工作站必须按期完成有关统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汇总上报,坚持月报表制度和年末效益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监测与评估,分经常性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阶段性监测、评估由省小额信贷办公室统一实施,经常性监测评估由各县小额信贷办公室按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搞好农行系统与扶贫系统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农业银行要定期向同级扶贫部门及时提供资金的发放、回收及回收再贷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级扶贫部门也应经常向各级农行反馈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实施效益情况,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小额信贷资金安排的举报制度。各级扶贫部门和农行机构,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小额信贷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采取过硬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既不报告又不整
改的,要追究同级负责人的责任。
七、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要紧紧与贷款规模发放、扶持贫困户数量、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各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和农户实施项目的效益挂钩,以还款率和扶持农户的效益作为奖罚的核心纳入政府考核,实行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办法,层层建立工作
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地州市县,通过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干部,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1998年下发执行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过程中与本办法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体制 篇五
杜晓山
在开展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中, 陕西省是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省。但是目前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贷款质量严重下降, 从过去的全省平均贷款回收率80% 上下, 下降到2001 年的不到40%。从其它省区看, 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的问题。现对陕西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调查分析报告如下。
一、当前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总体上说, 农行作为商业银行, 从上到下都不愿意承担小额信贷扶贫这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任务。商业银行运作政策性业务没有独立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机制, 使农行无动力去贯彻这一任务;而且要用吸收的存款去放贷,或从上级银行拆借资金, 由于资金成本高, 运作成本大, 贴息不到位等, 使农行感到做得越多, 亏损越多。由于小额信贷工作非常辛苦, 又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此外, 农行本身正在进行城市化业务转向, 农村基层网点、人员全面收缩、撤并, 一个营业所3 — 4 名信贷员,平均要管6 个乡镇, 无力做好小额信贷工作。
2.农行和政府扶贫机构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发展。从扶贫社承贷承还转变为农行直接贷给农户, 扶贫办(社)协助农行办理贷收款业务以来, 双方或三方就存在着摩擦。三方责权利关系不清晰, 实际
上也较难界定, 因此只能靠相关各方的风格、人际关系, 以及协调的技巧和能力。由于观点和利益的不同,协作有相当难度。目前在商洛市7 县(区), 只有丹凤和柞水两县的农行和扶贫办(社)还在合作协调收放贷款。其他县区彼此有意见, 多数由农行自己在独立运作, 然而农行又力不从心。
3.扶贫社存在的问题也影响小额信贷的正常运行。扶贫社中的一部分干部是从机关分流而来, 他们普遍对信贷业务不熟悉, 影响其业务管理水平。此外, 从2000 年起, 原陕西省用财政扶贫资金补贴扶贫社机构运作的资金已被国家审计署禁止, 再加上农行应付的“两个五”(即收回本金额的0.5%和利息额的5%)的服务费不能足额到位,使扶贫社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也有一些扶贫社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
4.2001 年以来, 扶贫信贷资金到户的政策不如“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那么受重视。尤其现在农行主张要支持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其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政策原则上是提高回收率, 收回后可以再贷, 但不主张再多增加贷款。2001 年农行仅完成了4亿元到户资金, 为计划数的一半。而到户贷款往往不能及时投放, 错过农户要求的时间。陕西省、市扶贫办的同志认为, 如以年人均纯收入865 元的标准统计, 还有多数贫困户没得到贷款。
5.“ 展期贷款”等不当行为大增。展期贷款是对已到期应收但收不回的逾期贷款采取收息、换据的手段, 办理续借(或称“ 转贷”)
手续。这样做实际上掩盖了极大的金融风险, 最终很可能成为呆账。商洛市2001 年上报完成贷款投放1.7 亿元, 其中8700 多万元是办理转贷。据商洛市扶贫办的同志说, 2001年全市还贷率, 加上“ 转贷”或“ 展期”才50%左右。根据农行统计报表, 2001 年底商洛市各专项贷款余额为9.88 亿元, 正常贷款余额为4.85 亿元, 拖欠率为51%。洛南县农行的同志也认为, 展期贷款约占贷款余额的50%;最终可能有30%以上的扶贫贷款收不回来。另外, 已发现一些挪用和占用扶贫贴息贷款顶补常规贷款中的陈贷的现象。
6.到户贷款被挪作它用。丹凤县农行日前做过一次638 户借款人的调查,发现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用扶贫贷款归还旧债和向政府缴” 三提五统” 等款项。这两项合计有298 户, 占总户数的47%;金额79.1 万元, 占贷款总额的48%。丹凤县扶贫办负责人认为, 从全县看, 上述这两类情况约占20%。洛南县农行的统计数据表明, 到2001 年底,正常小额信贷余额(实际含重置贷款)3889 万元, 有问题贷款649 万元。其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垒大户的为181 万元;(2)冒名顶替的为10 万元;(3)认账不认还的(包括经营项目失败及上述丹凤县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为230 万元;(4)扶贫社没清理移交的本金为240 多万元。
二、近期保证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和正常回收的政策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 坚持扶贫贷款到户的思想不动摇, 坚持扶贫贷款 放得出, 收得回, 有效益的思想不动摇。继续加强党委对
扶贫工作的领导, 提倡顾全大局、相互理解, 农行、政府、扶贫社三者间真诚加强合作协调, 同时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共同把扶贫贷款用好、管好。
2.选调德才素质合格的农行、扶贫社工作人员, 经过培训, 竞争上岗。要保证财政贴息的到位和扶贫社人员、农行专贷员的稳定, 以及机构运作费用的补助。
3.对贫困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并将此与贷款的发放资格、额度的大小等结合起来。同时, 要加强对他们进行信用观念的教育。
4.处理好发放扶贫贷款的质和量的关系。既不应盲目追求规模, 更不应消极拖延不放贷。扶贫合作社只能充实加强, 不能削弱、放任不管。
三、改进和完善政府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管理体制的建议
1.重新审视扶贫资金的供给和使用方式。(1)扶贫贷款资金的供给应从基础货币中发放, 而不应由农行自筹解决。扶贫信贷资金应稳定在近年的水平上, 滚动使用, 持续5 — 10 年不变。(2)财政贴息可按3 — 5 年考虑。贴息的方法也可考虑改为: 农行按正常银行利率放贷, 合格的获贷者由政府部门将贴息
补到位。(3)在扶贫信贷资金中, 明确划出一定的比例(至少超过60%)用于小额信贷。资金到户、服务到户的方针应在较长时期(10
年内)坚持不变。
2.建立小额信贷专职机构, 行使市场化运作取向的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在从事小额信贷扶贫的金融部门(银行或信用社)内成立相对独立的小额信贷专职机构(专贷部), 完全独立运行、独立核算, 制定区别于银行与其他商业部门的运行和考核指标、标准和规则, 并加强监管。
3.在贫困地区乡一级建立由2 —3人(小乡)到3 —5 人(大乡)组成的专职扶贫机构, 兼任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并最终从政府公务员系列中脱离出来。如在贷款利率不能提高的情况下, 操作费用可以采取银行拿一点、农户拿一点的办法解决, 也可考虑从财政扶贫资金拿一点。这样做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逐步放开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使之向商业利率靠拢。信贷扶贫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可以使小额信贷专职机构逐步走上自负盈亏、持续发展的道路, 也可以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贴息的负担。实践证明, 贫困农户能够接受市场利息, 而且绝大多数人能够获利。但利率不能高于商业银行。
5.成立专门服务于低收入贫困人口的“扶贫银行”或叫“ 济困银行”, 这是解决目前矛盾和较长期扶贫济困的最好办法。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 例如100 亿元或更多资金, 建立扶贫济困银行, 这样做还可能从国际和国内筹募到新的资金。小额信贷专职机构就可
能是扶贫济困银行的雏形。“ 扶贫济困银行”可以是全国性的, 也以可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性的, 这样可形成多家“ 扶贫济困银行” 共存的良性竞争局面。另外, 那些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类扶贫机构和政府中介扶贫企业型机构,都可能发展成小型扶贫济困银行或信贷公司。这样, 在我国就可形成一个在农村为低收入贫困农户提供资金和其他服务的小额信贷体系, 它也将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6.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 篇六
改进展情况的报告
XX银监分局:
针对我行近期组织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排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现将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授信调查模板制定工作
我行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授信额度管理,制定了扶贫小额信贷授信调查模板。目前该模板已组织信贷管理部、产品研发部、销售部、部分支行及业务管理部,对该授信调查模型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模型已基本确定,待提交党委会进一步研究后正式发文。
二、积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工作 我行针对近期扶贫小信贷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及操作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完善,进一步细化扶贫小额信贷贷前、贷中、贷后等环节操作流程,不断提升我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质量。目前制度修订初稿已形成,待提交党委会进一步研究后正式发文。
三、加强保险销售管理
针对扶贫小额信贷办理过程中推荐保险的问题,目前我行已迅速通知所有支行停止保险的推荐,并在扶贫小额信贷 管理制度修订中,将禁止推荐保险进行明确要求。
7.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为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 逐步将下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 (中心) 转型为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研究, 同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的规定,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8.扶贫小额信贷会议纪要 篇八
为了推进脱贫奔小康进程,江苏省沭阳县财政局、扶贫办、农商行等部门认真落实扶贫小额贷款投放政策,大力度推进精准扶贫。去年以来,全县已发放小额扶贫贷款6.01亿元,带动了4.7万户贫困农户增收脱贫。
沭阳县充分利用扶贫政策,着力扩大扶贫小额贷款投放规模。积极营造宣传氛围,让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深入乡村、深入农户。该县庙头镇投放扶贫小额贷款告知书6000多份,同时利用村广播向广大建档立卡户宣传扶贫小额贷款惠民、富民政策。该县农商行把临时柜台搬进村,把扶贫贷款送到户,深受群众好评。
沭阳县还结合全民创业、“三来一加”等富民项目,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积极推行“阳光授信、一次借款、一年还款、项目承载、干部帮扶、财政贴息”的富民模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把扶贫小额贷款发放任务分解到村到组,纳入了乡镇和县直单位考核。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指导与组织牵头;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审核拨付;县农商行负责授信对象认定与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等工作。
沭阳县通过投放小额扶贫贷款,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庙头镇古龙村二组养殖户周业剑办理了5万元扶贫贷款从事养殖业,年养鸭6000只,已获纯收入10万元以上,一举摘掉了穷帽子。该县小额扶贫贷款不仅帮助农户增收,而且加快了产业发展,2014年全县先后新增专业村48个。
(江苏省沭阳县财政局吕述谡、王德法、王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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