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报告

2024-10-19

反洗钱报告(精选11篇)

1.反洗钱报告 篇一

反洗钱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民银行工作安排,我社于五月至六月期间对辖内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联社于2004年5月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永信联函字[2004]043号),并于2005年6月10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业务交易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由会计出纳科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人民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经自查,未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2、办理单位客户开立、存款、结算等业务时按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3、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4、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5、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有关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的完整.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2).建议有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2.反洗钱报告 篇二

“洗钱” ( Money Laundering) , 是指把非法活动所得的金钱, 重新引人经济和金融系统, 以遮掩其来源, 并获取利润。这个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设了一家洗衣店, 在每晚结算当天的收人时, 他逐步把自己非法所得的赃款加人到洗衣收人中并申报纳税, 扣去应缴税款外, 剩下的非法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人。

从广义上看, 无论采取何种手法, 只要是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 并将非法、犯罪活动的收人穿插于银行及经纪行等金融或其他机构的户口, 以达到蒙混转移之目的, 就是洗钱。洗钱是不法分子把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一方面, 通过洗钱, 有组织犯罪分子或集团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 得以“正当的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 洗钱为犯罪集团介人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 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收益和势力。

洗钱方式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包括:一、走私携带;二、利用“掩体”洗钱;三、利用金融系统和其他公共服务系统洗钱;四、利用地下银行、收买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等。现代方式包括:一、利用互联网, 主要是网上银行和网上赌博。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可以方便的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二、利用电子货币。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能够匿名进行重要的交易, 并且完全地脱离银行系统, 使洗钱者避开了银行关于现金和金融机构预防措施的制度的隐蔽性, 轻松的将资金转移和消费。尽管洗钱行为方式异常繁多, 但所有形式都有一个相对简单的结构, 这就是“洗钱者”寻求一个金融市场, 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或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的规模也空前增长。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估计, 全球每年洗钱数额或称“全球犯罪生产总额”约占世界总产值的2一5%之间, 即介于8000-20000亿美元之间。洗钱犯罪给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掩盖并助长了犯罪、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并影响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 全世界都加大了对洗钱的控制和预防。

2 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洗钱活动的逐渐猖獗, 中国也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 在反洗钱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并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合作。2003年1月13-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3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 以加大对跨境“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5年1月, 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观察员。同年10月,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在莫斯科成立, 中国为创始成员国, 中国同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合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10月31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法律方面:反洗钱法律制度过于粗犷, 缺乏可操作性;责权上不够明晰;执行上不够到位。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和 “反洗钱法”都是从大框架下约束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处理办法, 涉及金融机构, 特别是银行部门的具体操作没有一本规范的操作手册以供前台业务人员及后台监测人员学习参照。部分金融机构把反洗钱的任务落实在保卫部门, 而反洗钱的日常监测却在业务经营部门, 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2) 制度方面: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尚无具体制度保障。

反洗钱工作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 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 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 对待洗钱犯罪, 相关行业应该紧密合作, 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网络。就目前而言, 侦查部门对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亟需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今, 我国只在外汇领域形成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机制。多个部门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许多部门常常基于自己的利益决定各自所能采取的对策。

(3) 思想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普遍不足, 思想上不够重视。

部分金融机构为拉拢客户, 放松资信调查, 违规为企业多头开户, 甚至主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的开户证明。少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洗钱风险的认识也只停留在强调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及时性上, 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缺乏足够重视。

(4) 人力资源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现在洗钱犯罪正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很多精英人士参与其中, 其中多数身为律师, 精于钻法律漏洞;也有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专家, 从中捞取巨额回扣;还有不择手段拉生意的银行家。相比之下, 我国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 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人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缺乏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同时, 很多金融机构只注重效益, 而忽视对员工的道德教育, 致使一些员工有章不循, 甚至自己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去。

(5) 金融机构自身条件方面:反洗钱手段科技含量较低, 反洗钱防线薄弱, 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 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较差, 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加工, 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 人民银行虽然与辖内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传输接口接收相关数据, 但仍需要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专职人员进行经验判断和筛选。按照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 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 没有任何技术支持。

(6) 监管方面:缺乏实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虽然金融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 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内部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上, 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其事后监督的范畴。事后监督只重视业务的录入, 忽视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 忽视对资金对转关系的甄别;只重视账对表平余额核对, 忽视账户性质与资金性质相关性分析。反洗钱工作监督深入基层行检查少, 工作不连续,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的查处力度不够, 奖罚措施不严, 屡查屡犯现象严重。

3 对策及建议

3.1 国家应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1) 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主要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措施。首先, 信息披露增加了洗钱的成本和难度, 是预防洗钱犯罪的主要措施之一。银行实施信息披露后, 银行负有对特定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的法定义务, 洗钱者则在利用银行洗钱时会产生畏惧心理。而罪犯只有在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才实施犯罪, 当得不偿失时自然会放弃。其次, 信息披露有利于获悉洗钱信息, 收集证据, 打击犯罪。另外, 由于当前洗钱犯罪大多进行跨国运作, 而各国国内法和司法管辖权存在差异, 从而使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 信息披露有利于各国间的沟通与合作, 能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并遏制其他犯罪。

(2) 加强组织保障。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己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部署、协调和领导责任, 设立了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钱协调机构一一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之间的反洗钱协调会商机制。但是, 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监管执法薄弱、法律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 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反洗钱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地位。

(3) 构筑全社会反洗钱体系。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在我国破获的各种犯罪中, 绝大部分来自社会举报、检举的线索, 所以, 反洗钱工作也要激励全体公民普遍参与进来, 使之成为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义务, 而不限于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专利”。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该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3.2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首先,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密切关注国际上洗钱发展趋势和反洗钱立法动态, 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公约、条约、协定、协议, 以之作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指南。同时, 把洗钱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拓展到一切罪, 加大对作为独立犯罪和从属犯罪的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其次, 在立法的侧重点方面:从反洗钱事后侦查、打击向事前监控、防范的转变, 注重事前防范与事后追踪监督。最后, 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根据实际情况, 详细规范和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 做到有章可依。

3.3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1) 组织方面:

在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反洗钱官和反洗钱团队, 从而做到权责分明。

(2) 制度方面:

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洗钱犯罪分子最惯用的手法是用匿名身份或假身份开户, 或成立空壳公司开户, 他们之所以能得逞, 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开户审核很不严肃。谨慎的做法应该是:前台作为非专业人员仅接受客户的申请, 交由后台分析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邮寄给申请人, 确保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的准确、可靠, 给洗钱犯罪分子抬高门槛, 降低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等洗钱活动的数量。

(3) 人力资源方面:

加快培养金融机构反洗钱专业人才, 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的甄别能力。同时, 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强调洗钱犯罪的危害, 普及法律知识, 提高员工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以及自律程度。

3.4 扩大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

洗钱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唯有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 才能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栖身之地。

总之, 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洗钱犯罪也进一步升级, 对社会及其各个领域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 但是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包括法律、制度、从业人员、思想建设等多个方面, 因而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进,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3.反洗钱怎么反 篇三

流年不利,“洗钱门”持续发酵,让“走出去”的中资银行饱受困扰。先是去年6月,意大利检察官对中行米兰分行,提起洗钱诉讼;7月美联储发布执法公告,指责建设银行存在反洗钱漏洞;今年2月,西班牙搜查工行马德里分行,拘留行长等5名管理层人员;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拟升级对建行、工行伦敦分行的调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合规情况;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也在采取类似行动。

自从诞生了现代金融业,在银行业的加持下,洗钱三环节存放、掩藏与整合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大大加重了官方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国外又是如何反洗钱的呢?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为世界上首部反洗钱立法。法律首创三大制度: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二是建立现金出入境申报和境外银行账户报告制度;三是国内银行业大额现金(1万美元以上)交易報告制度。

新法通过,激起美国金融机构强烈反弹。一家银行及其客户、加州银行业协会、美国民权联盟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反洗钱规定违宪,请求法院发出禁令。从1972年到1974年,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大法官多数意见一锤定音:认定《银行保密法案》立法规范匿名交易合宪;宪法仅赋予银行拟制资格——不应从事任何秘密活动,不享有宪法修正案禁止个人自证其罪的权利。

1986年,美国立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各国逐渐达成共识,国际反洗钱合作进入快车道。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反洗钱决议,确立各国银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1年,欧共体制定反洗钱指令,各国先后立法确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责任。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

拿破仑有句名言:“金融家没有祖国,金融家不知道何为爱国和高尚,他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利。”多年以来,国际上洗钱与反洗钱的“猫鼠大战”高潮迭起,从未停歇。从巴克莱银行到汇丰银行、从摩根大通到花旗,再到德意志银行,顶尖金融机构的“百年根基”近年来像遇到了“魔咒”一般,洗钱丑闻连环爆。

2004年,花旗银行(日本)因其分支机构存在协助犯罪团伙洗钱等行为,4家支行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2010年,美国司法部指控,美联银行未能执行充分的反洗钱监控措施,导致3730亿美元贩毒“黑钱”从墨西哥转移到美国。劳埃德TSB集团被处以罚款1.6亿美元。

美国多次对外国银行以“洗钱”罪名进行罚款。美国金融制裁法规凭什么能强制施加于他国银行?为什么美国法居然能对发生在他国的金融交易发生效力?正确答案在于“长臂管辖权”。

911事件后,美国火速颁布《爱国者法案》,一举建立全球金融反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横空出世的第317条,“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由于经济犯罪通常都需资金支持或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和美国金融机构。哪国银行不愿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务就可能被美国监管部门限制甚至关闭,损失难以估量。美元霸权下,各国银行只能乖乖就范。

客观而言,国内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法规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利于培育国内银行适应国际反洗钱执法日益严厉的形势。有鉴于此,4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行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21条细化要求:严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境外业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和惩处力度;建立境外业务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约束。

4.反洗钱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县联社2009年118号文件精神及省联社下发的有关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社及时组织内勤人员进行学习,并在本社开展一次自查及整改工作,现就本次开展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相关组织,加强学习培训

为确保我社反洗钱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在2009年初我社及时成立了以社主任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反洗钱工作,并负责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让每位职工熟悉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反洗钱岗位职责,员工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态度比较端正,并能够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

二、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我社临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能够认真做到检查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及单位账户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开户的真实性,存款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均能够做到真实、有效。对于单位存款户,区分单位性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并能够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单位账户取现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金的支取和转帐业务,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账户的合法性、核实开户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对不合规的给予撤消。

及时做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大额现金支取能够做到分级授权审批,并及时在内网反洗钱系统中进行信息补录及数据验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由于以前对开户单位资料审查并不是很认真,造

成现有的开户单位资料不完整或是有些单位已不存在,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仍未销户的,针对这一情况,我社积极与相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将此项工作做到规范化。

信用社

5.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篇五

接行总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6.反洗钱调研报告 篇六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工行发展的保证。结合工行天平架支行实际,工行广州南湖支行,现将这半年的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做出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足

1,认识不足: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部分网点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一些网点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 ;2,利益相关者,对反洗钱工作不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 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一些网点,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3,部分网点认为洗钱是多在市区,城乡结合部没人洗钱,但天平架支行的地理区位是最特别的,高尚住宅区林立于城乡结合部,特殊业务较多,因此反洗钱工作也更为复杂,严峻(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作为新晋一线柜面员工,其实每天的工作都与反洗钱相关,可是只是听网点员工,偶尔提到业务合规,要注意可疑交易,具体的判别能力,并没有做过相应的培训。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工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 经验 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未认真落实

工行天平架支行一线员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业务办理时,各种操作也只是为了应付各类检查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反洗钱素质不高

工行天平架员工反洗钱素质较低,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过于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二,对策与建议

(一)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天平架每一个网点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工行天平架支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马家军”一类利用外汇买卖业务进行洗钱的操作,当即被我支行发现,并做出相关通报,希望各网点在日后反洗钱工作中再接再厉。

(三)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1,各网点负责人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2,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3,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各网点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网点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 审计 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7.反洗钱法规体系问题及建议 篇七

国际范围内洗钱活动的猖狂,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各国开始联合起来打击这种经济犯罪行为,对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秩序进行整顿。世界各国的反洗钱经验表明: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反洗钱法规体系,才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根本方法。我国在2006年10月1日颁布了《反洗钱法》,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现代意义的洗钱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条例中,但是并未形成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洗钱活动向我国各领域渗透的形势日益严峻,反洗钱工作逐渐成为维护我国政治、经济安全的一个内在需要和国际义务。1988年12月19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将“转移、隐瞒出售毒品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定性为犯罪行为[1]。虽然没有明确出现“洗钱罪”的字样,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对洗钱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相关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蔓延,我国政府开始重视起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逐步在立法当中加入“洗钱罪”这一罪名。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洗钱罪”的概念,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到三种,填补了我国刑法上原有的罪名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健全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至七种,进一步完善了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相对于刑事立法起步较晚,但进展很快。200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律,它是反洗钱工作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为我国反洗钱法制化、规范化揭开了新的序幕。与此同时,我国对原有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有体系、有计划的完善和修订,形成了以《刑法》、《反洗钱法》为基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一系列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导致洗钱罪难以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当前的组织卖淫犯罪、偷逃税款、私分国有资产罪、赌博罪以及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严重犯罪等也大多伴有洗钱行为,但是洗钱罪是基于上游犯罪而产生存在的,因此就无法追究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不仅仅是犯了洗钱罪,还同时实施了上游犯罪,我国的司法实践多是归并为上游犯罪,因此实践中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例也少之又少。由此可见,如果合理界定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必将能够更有力的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二)尚未建立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包括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而在现有的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均未制定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也就是说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真空地带”,极易成为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三)实施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局限性较大

《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金融机构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从而发现洗钱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民银行地市一级派出机构不具备反洗钱调查权,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只能向上一级机构报送,而上一级机构在人员配备、工作重点等方面的原因,很多线索实质上处于搁置状态,到最后不了了之,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也大大打击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相适应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实施十年之久,在这期间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各类产品创新,还是国家在工商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政策和变化,而原有的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的新要求。比如近几年蓬勃发展的非柜台业务———自助发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要求,各家金融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造成反洗钱行政执法的困难,也容易使得个别金融机构投机取巧,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过于“客观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过于“客观化”,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能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近年来,不同客户对于现金、转账等方式的支付偏好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支付工具也应运而生,比如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借贷宝等,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些新的工具进行不法活动,试图逃避监管。二是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过分依赖系统标准,缺乏主管能动性。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实际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时,都是依靠本机构建立的反洗钱系统根据报告标准将符合要素的客户和交易筛选出来,而对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可疑行为缺乏敏感性,往往错失真正的犯罪线索。

四、对建设完善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拓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可能的将能够诱发洗钱行为的犯罪都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二)尽快出台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出台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明确它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切断企图利用这些行业进行洗钱犯罪的利益链条。

(三)合理扩大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

建议人民银行将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扩大至地市一级派出机构,赋予它们对于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调查的权利,一方面能够提高重点可疑交易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主动性。

(四)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在修订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不要对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细化,而是按照业务类别制定基本标准,并且赋予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基于法定标准之上的更为严格的识别措施,使得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合规的前提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将这一要求纳入日常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

(五)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主观”报告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在修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时,不再制定统一的“客观”标准,而是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大额交易的标准,同时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设计自己的可疑交易标准,在依托反洗钱系统的基础上强化自主识别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五、结论

洗钱行为会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导致大量资金外流,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打击洗钱行为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我国政府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同时确保反洗钱与金融改革同步进行,建立良好的反洗钱生态环境,将犯罪分子的洗钱渠道彻底切断。

摘要:在全球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各样的洗钱犯罪活动也愈加猖獗。中国作为国际反洗钱战线的重要成员,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然而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规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进行完善。本文将介绍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建设更加完善的反洗钱法规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法规体系,治理措施

参考文献

[1]郭静红.国外反洗钱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02:59-63.

[2]唐朱昌,汤俊.转型国家反洗钱形式合规与实效不对称的原因分析——基于规制俘获的视角[J].上海金融,2014,05:29-33.

8.中国反洗钱的软肋 篇八

3月27日、28日,在北京王府井大街深处一家僻静的四星级酒店,一个与反洗钱有关的会议正在秘密的召开,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一道,围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工作及相关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是FATF自1989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

国际非法洗钱活动的嚣张,使这些不同肤色的专家、官员们抓耳挠腮,聚首同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间,且每年还在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而据中国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00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新反洗钱阵线

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监测处,同年9月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而与此同时,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也专门设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该处的职责很宏观,亦包罗万象:反洗钱的调研、分析、指导、协调、合作、协查,皆囊括其中。重点首先从打击地下钱庄开始。

地下钱庄的功能之一是把黑钱洗白。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官员介绍,不久前,我国广东、福建公安部门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32个地下钱庄,收缴赃款、赃物价值3000多万元,抓获了包括地下钱庄庄主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0多名。这是公安机关近期打击洗钱犯罪取得的成果之一。

除了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新颁布的反洗钱法规,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到反洗钱行动当中来。

与此同时,FATF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其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加强与中国政府的内外联动。

公安部外事局国际合作处的杨少文处长坦言,仅2002年4月以来,公安部就收到20余个(国)境外执法部门洗钱案件线索协查函100余件。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查请求十分重视,及时部署有关调查工作,并尽可能为其调查、取证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方便。

如2001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构请求内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涉嫌洗钱案,在内地机构的大力协助下,涉案的40余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香港警方成功起诉。另外,仅去年以来,公安部共协助国外执法部门调查的涉恐资金线索就有十多件。

事实上,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从个案向框架发展。目前,我国已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在接受有关国家向我国派驻警备联络官的同时,我国也向美国、加拿大、泰国等5个国家派驻了7名常驻警务联络官。对于FATF这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反洗钱组织,我国也在积极加入。

待修补的法律架构

此前,《经济》曾多次向有线索的广东、福建警方求证案例。 “案件正在调查中,还没有定性”是地方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惯用辞令。

“《刑法》中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目前规定了四种,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公安部一位负责人说。

有参与专项斗争的民警后来解释,“不否认在办案中,有些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悄悄的变化,洗钱罪演变成经济领域里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罪名。这些人活动的厉害呢。”

“活动”是一方面。公安部的官员认为《刑法》对洗钱证据的要求,为民警办案增添了障碍。比如,《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犯罪须以犯罪分子“明知是上述四种犯罪(毒、黑、私、恐)所得”为主观要件,由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获取该方面证据确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在承办跨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涉案地有关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取证上更为困难。

公安机关向立法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应研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完善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等。

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官,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刘鑫深有同感:“所洗的黑钱来源应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收益,应包括贪污、受贿、诈骗、偷税等犯罪所得。”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案件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刘鑫甚至呼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洗钱,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洗钱罪;不作为即故意不报告可疑交易,以致造成洗钱结果的,同样构成洗钱罪。

专家认为,中国反洗钱斗争堪忧的法律结构缺陷还远不止《反洗钱规定》存在的功能局限性。我们目前在反洗钱的两大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的局面是,国内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大量的金钱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了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反洗钱法》制定亟须提上日程。

六类洗钱大法

化整为零

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

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鱼目混珠”

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利用“掩体”

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

洗钱三步曲

第一步

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称为存放(placement),即让黑钱进入金融系统。黑钱也常常以艺术品、古玩、珠宝交易为幌子,先进行一次预洗漂白。

第二步

分层(layering),在黑钱进入金融系统网络后,“洗钱”者将资金从一个银行移到另一个银行,从一个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在每一个地区只停留一小段时间。这个过程比较困难,经常要通过空壳公司进行假想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今天,大多分层活动都是通过电子资金转移的形式,通过诸如CHIPS、CHAPS和SWIFT等形式。通过资金的反复移动,黑钱便漂成了干净的资金。

第三步

9.反洗钱调查报告 篇九

随着金融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新型洗钱犯罪的手法也层出不穷。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我们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那么怎么把好这关呢?我将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如何进展反洗钱工作。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推出,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对资金方便的操作,而利用互联网和手机操控业务的前提是银行有账户。那我们该如何把关: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且出具有效证件,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开立单位账户的,须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出具相关证件,对其真伪进行识别,保留复印件。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最少5年。为上诉账户开立网上银行需要注意:

1.个人网银必须是本人带有效证件办理;单位网银最好是法人亲自来办,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应该出具授权书。

2.需要核对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3.提示客户网银尽量本人使用,必要时可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并签字

4.核实客户提供的手机号是否为本人使用

5.一定要询问客户是否设置交易限额,尽到告知义务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闲置的资金存储在银行所获

得的利息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价值期望,所以网络又滋生出一种P2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正进入老百姓的生活。虽然这是一种低门槛,易操作的平台。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发布信息时,他们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网络来认证料,这样难以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一人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洗钱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犯罪。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进行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支付宝,大家很熟悉,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买方只需要通过虚拟账户可以转移资金。但是这样一来原本我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屏蔽了,我们无法识别客户的资金流向,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融资、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

我们一线员工要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注重学习,掌握反洗钱的技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0.保险公司反洗钱报告 篇十

2012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了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在接到上级公司下发的《XX财产保险公司2012年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后,按照文件精神对公司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首先,经理挂帅,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使公司员工认识到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其次,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利用晨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第三,对各岗位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主要就: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和尽职调查工作、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检查。最后,积极总结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为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风险打基础。

二、2012年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及自查内容

(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次自查自纠,我公司主要采用:

1、访谈的方法。组织座谈或个别询问,主要了解员工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及数据报送流程的熟悉程度。

2、测试的方法。抽取样本对反洗钱流程中的控制点进行测试,了解控制点是否真实有效,与相关文件规定是否相符等。

(二)自查内容自查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采取措施对客户进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情况。2011年,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县支公司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区乡服务所所长为组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工作制度,在早会、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营销伙伴进行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5、其他基础工作情况(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按照规定设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组长:

组员: 配备反洗钱专岗及公司反洗钱联系人,由 XX同志担任。

(2)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利用柜面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2012年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我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判断能力;一线营销人员素质差次不齐,培训缺乏针对性等。

改进措施:我公司要以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为契机,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上级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此我们要借员工会的机会进一步对全公司员工进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教育,使全公司员工全面掌握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熟练处理,把好审查关,严防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的发生。其次,对柜面人员进行宣导,不要因为反洗钱工作而忽略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要大力搞好柜面反洗钱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柜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使我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最后,针对公司营销伙伴情况,组织适合他们的早会专题,挺高一线营销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业务水平。

漯河XX保险公司

11.反洗钱必须坚持“四个结合” 篇十一

但是,洗钱活动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腐败等方方面面,因此,中国央行的各项措施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足的。要真正对洗钱从根本上进行治理,还需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结合反腐败。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这些“外逃”给中国侦破案件和追回公款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腐败过程中堵住资金转移渠道和漏洞非常必要,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渠道就是洗钱。

其实,腐败不仅是洗钱的重要来源,甚至有时还是洗钱犯罪的保护神。因此,不打击腐败,不打断腐败和洗钱之间的藕断丝连,整治洗钱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二是结合打击黑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黑社会也日益走向全球化,这种形势下,跨国犯罪激增。“洗钱”活动的猖獗就是黑社会犯罪全球化的表现之一。如香港廉政公署去年破获的一个庞大跨境洗黑钱集团,在1996年至去年总共清洗的500亿港元中,不仅涉及香港本地,以走私暴富的赖昌星亦疑涉及此案。

因此,中国在日益融入世界的过程中,肯定免不了鱼龙混杂,国内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为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很大难度。这样,就需要将打击黑社会和打击洗钱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只有如此,洗钱活动才能得到真正治理。

三是结合整顿经济秩序。有专家认为,在中国,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空壳公司使非法收入合法化。具体方式主要有:一是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用新身份来解释非法暴富;二是间接通过家属“下海”掩盖黑钱来源;三是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

其实,这三种方式都是通过皮包公司的形式来合法化所谓的黑钱,但是问题是,设立公司需要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才能注册经营的,也需要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稽查。

因此,在反洗钱活动中,为了堵住皮包公司这条黑道,还需要工商税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也需要这些部门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多动一些“反洗钱”脑筋。

四是结合国际合作。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步开放,世界犯罪分子利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尚不够健全的特点,肯定会将中国作为他们洗钱的新据点,而洗钱也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因此,打击洗钱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而这对于中国来讲更是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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