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共8篇)
1.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及其队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及相关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或者农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消防规划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卫星发射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前款规定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区内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负责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内参与联合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地方标准,并依照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审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撤销专职消防队或者变更专职消防队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变更专职消防队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统计责任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值班备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培训及考核等事项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建设、撤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招聘方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单位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的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招聘队员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两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组建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工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录用人员情况确定,并随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相应提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演练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组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未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
(二)未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
(三)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擅自变更、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组建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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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消防,网格化管理,“36773”模式
近年来,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解决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火灾事故多发易发等突出问题,河南省积极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大力实施全民消防战略,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基础火灾防控工作,逐步形成了“四抓三防两落实一到位”网格化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和“36773”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模式,全面推动了消防安全向农村、社区延伸,消防管理基层化、社区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
1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内涵
1.1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含义
网格(Grid)一词源自于“电力网格”(Power Grid)的拆分,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种重要信息技术,主要是用互联网把分散在不同地理位置的电脑组织成一台“虚拟的超级计算机”,将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和普通百姓的生活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网格化管理则是借用计算机网格管理的思想,将管理的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网格单元间的协调机制,使各个网格单元之间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共享组织资源,以最终达到整合组织资源,提高组织效率的现代管理理念。具体到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由特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度对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基层消防管理模式。
1.2 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1)实行网格精细化管理是深化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农村、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九小场所”和商业密集区、产业聚集区的火灾风险和防控压力不断增大,消防工作面临着基层消防责任难以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存在盲区、火灾隐患量大面广、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四大难题”,必须采用创新管理方式的举措,不断加大对这些区域的监管力度。推行网格精细化管理,实现网格自我负责、自主管理、自行排查,是对基础防控的创新发展和全面提升,能够最大限度整合和调动基层资源,有效破解常规打法覆盖面小、盲点盲区多的弊病,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2)实行网格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最根本、最基础的要求是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但火灾防控的实践证明,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靠上级组织发动而不是自主行动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推行网格精细化管理,县区政府领导,乡镇、街道和安监、综治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和警务室民警、巡防保安队伍等各种力量全部参与隐患排查,明确各网格主体责任,有效组织和发动群众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对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3)实行网格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火灾形势长期稳定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广大农村、社区的单位、场所不断增多,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居民自建建筑越来越多,用途也很广泛,出租、商业、办公等场所混杂,高度密集,火灾荷载大;城市日益繁荣,一些商业密集区的小商户、小门店数量激增,违规操作隐蔽,隐患大量存在,单靠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的有限警力,很难逐一检查到位并督促整改。推行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三级网格”层层发动,街道、办事处和安监办、综治办工作人员下沉网格,村(居)民委员会、巡防队、保安队按片负责,深入社区、居民楼院,走街串巷、挨门挨户开展检查巡查,真正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无盲点,全面彻底清剿隐患,才能有效预防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的发生,维护火灾形势稳定。
2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核心是推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关键是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监督网络。河南省在基层消防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原则,构建了“大、中、小”三级网格体系。
2.1 乡镇、街道“大网格”
乡镇、街道是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龙头,也是基层消防管理的指挥中枢,统揽全部基层消防工作,在网格化管理中定位于“大网格”的地位。“大网格”逐一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办党政“一把手”亲自担任办公室负责人,明确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文教办、治安巡防队统一接受消防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中网格”、“小网格”和分包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
2.2 社区、行政村“中网格”
社区、行政村是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连接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处于基层网格化管理的“中网格”地位。社区、行政村“中网格”由村两委负责人、社区书记、主任牵头负责,明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村委会、社区、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以及社区(驻村)民警进行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对分包“小网格”消防工作进行督导。
2.3 责任片区“小网格”
网格化管理发挥效用的关键是组织全体居民、村民进行群防群治。在社区、行政村下,以居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片区划分“小网格”,逐一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行政村派驻专门人员牵头,村民小组负责人、社会单位管理人、小区物业管理员、保安员、巡防员、居民楼(院)长,消防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负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运行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根本是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行制度,解决基层消防工作没人抓、没人管、无章可循、运行无序的难题。河南省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明确了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六类责任主体和七项管理制度,确保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3.1 六类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
(1)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辖区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的总体领导和组织协调,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本辖区消防工作。
(2)综治办。履行综合管理责任,发动巡防、保安、治保队员等综治力量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完成乡镇、街道办安排的消防工作。
(3)安监办、派出所。安监办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按规定移交公安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明确分管所长和专兼职民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4)社区、村委会。履行自防自治责任,主要负责本社区(村)居民家庭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完成乡镇、街道办安排的消防工作。
(5)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履行防消联勤责任,协同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服务职能。
(6)社会单位。履行自主管理职责,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自查、隐患自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2 七项管理工作制度
(1)逐级分包制度。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办领导,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逐级分包三级网格,实行责任捆绑。乡镇、街道办、社区、行政村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办、社区、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全部沉入三级网格,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和宣传服务工作。
(2)联防联治制度。充分整合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治安队、巡防队等基层防控力量,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实施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完善层级联防体系,构建“信息互通、安全共享”的工作格局,形成各责任主体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定期检查制度。乡镇、街道安监办(每月),社区、行政村、公安派出所(每周),保安、巡防和多种形式消防队(每天)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巡查检查,及时查究火灾隐患。
(4)隐患处理制度。对一般火灾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当场整改;对违法行为在当场督促纠正的同时,由社区(村)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以社区(村)为单位上报乡镇、街道安监办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乡镇、街道移交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以公安机关名义提请县区政府挂牌督办。
(5)联席会议制度。乡镇、街道办每月召开一次由安监办、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以及辖区重点单位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消防工作。
(6)宣传服务制度。乡镇、街道办和社区、行政村,逐级制定计划,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学习培训。各社区、行政村按照上级部署,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群众火灾防范能力。
(7)信息报告制度。实行“户籍化”管理,各级网格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楼、楼不漏户”的原则,对辖区单位场所、居民楼院逐一排查登记,逐级报告,登记造册;对收集掌握的隐患险情逐项上报、逐项查处、逐项反馈。
4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工作任务
明确工作任务是确保基层消防管理落实到位的最直接环节。河南省按照乡镇街道抓“面”、行政村社区抓“片”、行业系统抓“线”、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抓“点”的原则,逐级、逐部门、逐岗位明确消防管理任务,有力地推动了网格化主体责任和群众消防义务的落实。
落实日常检查巡查。乡镇、街道办、行政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队员、巡防队员等按照定期检查制度的规定,坚持实行每月、每周、每日巡查检查,深入辖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为重点的日常消防检查巡查,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乡镇、街道办要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和农忙季节等关键节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惩治消防违法行为。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办要积极推进“三室两中心”建设,依托城乡社区巡防办、警务室、文化站等,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室、消防培训教室和消防体验中心,依托街道平安建设中心建成应急调度中心。要增设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存放点,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完整好用。
开展宣传培训服务。乡镇、街道办和社区、行政村要以消防安全宣传“五进”为载体,通过建立社区消防体验中心、张贴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开设消防宣传栏,建立消防宣传橱窗以及在居民楼院内设置消防提示牌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服务活动。
规范台账登记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三级网格台账,详细登记辖区网格数量、范围和管辖面积、单位种类数量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火灾隐患等情况;社区、行政村要建立“小网格”档案,建立各类单位、场所和建筑的“户籍”档案。宣传培训、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整改等大项工作情况以及日常检查巡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隐患移交报告、挂牌督办文件等要及时建档备查。
加快队伍力量建设。乡镇、街道要按照“覆盖城乡、防消一体、建管并重”的思路,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街道要全部建成专兼职消防队,充分整合巡防、保安力量,深入推行“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模式,积极培育消防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网格消防力量。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乡镇、街道办要逐一明确辖区各类社会防控力量在应急处置机制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信息通讯和调度指挥,提升“三级网格”火灾和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基础火灾防控工作的新鲜实践,方方面面都需要大力的支持和保障。河南省始终坚持高标准强势推进,不断强化三项保障,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支撑保障体系。
强化政策保障。省委、省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网格精细化管理上升为民生民心工程,先后出台《深入推进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达标验收标准》等12个规范性文件,省防火安全委员会针对小旅馆、小商店等十类场所特点,制定出台消防工作标准,省委政法委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综治实绩档案,为推进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各地将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强化队伍保障。建立建强基层消防综合协调组织,乡镇、街道办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文教办、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重点乡镇、城市繁华地段街道办,设立专门的消防办公室,其他乡镇、街道全部依托综治办、安监办成立“消防办”,实行合署办公。公安派出所全部明确分管所长和专兼职民警,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监督管理。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在无现役消防队的县市、城市新区,推动建立政府专职队,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整合治安、巡防队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指导全省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建立防消联勤队伍,全面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力量。
强化奖惩保障。县(市、区)政府对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奖优罚劣,每半年对乡镇、街道办或辖区单位完成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开展不力,因法定职责和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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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三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5月23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
(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
(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经济贸易、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重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国家在本省举办的大型活动、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以及跨市州的活动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内容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致时,应当同时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开业、举办或者投入使用,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呈报或者评定星级。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后,在15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实行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其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闭路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十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建立健全防火档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
(二)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设置报警电话,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
(二)禁止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场所;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三)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并应当设置自发光型火灾报警、手动控制装置标志和灭火设备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自救呼吸器。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系统。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划定禁火区、禁烟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消防安全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营业、活动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二)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超过额定人数;
(四)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
(五)超负荷用电、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液化气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禁止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禁止以燃烧蚊香方式驱蚊;
(二)禁止在营业场所的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将营业场所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或者在营业场所内留宿无关人员;
(三)禁止在公共餐饮场所内使用液体或者气体燃料作火锅燃料;
(四)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充装、销售、施放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充装的气球。
第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明令禁止进入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不得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
(三)不得损坏、移动和擅自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四)不得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发生火灾时,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扑救工作。
火灾扑灭后,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发生火灾的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又重犯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拒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活动;其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未依法采取措施,经督办后仍不履行职责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开业或者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属经营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取消星级。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未达到本办法所指规模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4.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故障假设分析法中,评价结果一般以__表示。A.文件夹 B.表格形式 C.集体讨论 D.现场记录
2、在某种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由与用人单位(受审核方)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相关方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内部审核 D.外部审核
3、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A.董事会 B.总经理 C.投资人 D.企业法人
4、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的基本扑救方式是__。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__,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A.2.5m2 B.3.5m2 C.4.5m2 D.5.5m2
6、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__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A.5 B.7 C.14 D.15
7、不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l3690 1992)的类别划分项目的是__。A.爆炸品 B.易燃液体 C.放射性物品 D.杂类
8、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第一级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9、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矿山企业职工的__。A.责任 B.工作 C.义务 D.职责
10、化工生产环节可能接触到多种刺激性气体,最常见的刺激性气体是__。A.氮氧化合物 B.乙炔 C.二氧化碳 D.一氧化碳
11、未成年工是指__。
A.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B.年满16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C.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D.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劳动者
12、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进行__。A.安全报告 B.安全隐患检查 C.职业风险防范 D.监测评价
13、重大危险源为四级的情况下,其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应该为__以上。A.A级 B.B级 C.C级 D.D级
14、安全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__和经济合理性。A.安全性 B.可操作性 C.有序性 D.严肃性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报告。A.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下列属于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是()。A.信号缺陷 B.标志不清 C.标志缺陷 D.其他错误
17、根据国标GB 14648—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机上人员失踪39人时,属于__。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重大飞行事故 C.一般飞行事故 D.轻微飞行事故
18、__是指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A.应急演练 B.桌面演练 C.功能演练 D.全面演练
19、安全检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包括__。A.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B.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C.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D.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20、__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A.噪声 B.高温 C.激光 D.紫外线
21、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按照__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A.风险程度的高低 B.风险发生的时间 C.风险发生的地点 D.风险管理人的职责
2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__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A.不得 B.可以
C.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D.一般不得
23、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需要开展的安全评价是__。A.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评价孤专项安全评价 D.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24、违法行为在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四年内
25、《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____ A:监察管理B:综合治理C:统一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__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A.原料 B.产量 C.流向 D.存量 E.用途
2、生产性毒物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__。A.有机磷生产
B.有机氯、有机氮生产 C.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
D.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 E.聚合物的加工、塑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__,以及对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A.识别 B.批准 C.发布 D.撤销 E.销毁
4、对系统原理及其各个原则说法正确的是__。
A.动态相关性原则说明,管理系统的各要素的动态相关性,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B.整分合原则说明,管理者在制定系统整体目标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问题 C.反馈原则说明,只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才能达到准确快速反馈的目的 D.封闭原则说明,各管理机构之间不必相互联系,只要各自组织即可 E.系统原理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企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6、下列事故中,属于电气事故的包括__。A.雷电和静电事故 B.电磁辐射事故
C.电焊操作引燃事故 D.触电事故
E.电气线路短路事故
7、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__等。A.人员伤亡 B.财产损失 C.救援费用 D.环境破坏 E.应急救援措施
8、《重大危险源辨识》不适用于__。A.核设施 B.军事设施
C.石油加工设施 D.采掘设施
E.危险物品的运输
9、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__。A.空间适用
B.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C.排除适用 D.优先适用 E.其次适用
10、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是,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__。A.预见 B.迅速 C.准确 D.有效 E.演练
11、在车间内对机器进行合理的安全布局,可以使事故明显减少,布局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__。A.时间 B.空间 C.地点 D.照明
E.管、线布置
12、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__。A.《安全生产法》 B.《工会法》 C.《消防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E.《劳动法》
1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行使以下__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权利
B.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 C.对安全生产违法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
D.重大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撤出作业人员的权利
E.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
14、以下属于非矿山企业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的是__。A.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B.高压医用氧舱 C.电梯、自动扶梯
D.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及游乐设施等 E.矿井通风设施、防爆设施以及防突水措施
15、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__和__作用。A.借鉴 B.限制 C.指导 D.调整 E.规范
16、《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的义务
17、我国实行特种设备安全全过程一体化监察制度,该制度包括__等环节的监察。A.设计和制造 B.安装和使用 C.检验和修理 D.登记和备案 E.回收和报废
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中,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__构成。A.考核标准 B.检验规则 C.考核细则 D.管理规定 E.规程
19、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__。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C.建设项目组成人员评价 D.建设项目时间周期评价 E.安全风险评价
20、下列选项中,属于锅炉事故发生原因的有__等。A.超压、超温运行 B.锅炉水位过低
C.保护装置未安置好 D.水循环被破坏 E.水质管理不善
21、在机械行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和危害包括__。A.触电 B.灼烫 C.高处坠落 D.化学性爆炸 E.药品伤害
22、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预警方法有__。A.指标预警 B.因素预警 C.综合预警 D.法制预警 E.长期预警
2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是指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及其他审核准则,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__进行评价的活动。A.完整性 B.适用性 C.普遍性 D.符合性 E.有效性
24、下列属于事故概况的是__等。A.事故经过
B.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C.结案情况 D.事故原因 E.事故时间
25、以下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措施中属于个体防护措施的包括__。A.缩短接触时间
5.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篇五
2005-08-23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居住区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消防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邮电、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
(五)管理野外用火;
(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
第十二条 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3 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 4 批准。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六条 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三)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 5 单位的森林消防。
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消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和村寨安全的森林火灾,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与部队联系,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跨越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应当按照联防规定,组成火场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合力扑救。有关火灾的损失、责任等问题,待火灾扑灭后,通过调查分析,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 地、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消防指挥部: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省、地(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三)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六)威胁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七)起火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清理火场,熄灭余火。经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检查合格后,清理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起火单位或者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抚恤费;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医疗、抚恤费。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本行政区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或者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消防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各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8 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森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森林消防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森林消防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擅离职守、隐瞒灾情不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消防管理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篇六
1 消防管理系统的设计
1.1 档案管理
为了使消防部门更加合理的规划自己的工作,需要对消防管理的档案进行整理。在整理过程中把档案进行分类,每个类别上都可以加上一些特殊的符号,便于工作人员进行查找。把档案管理进行信息化处理,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电脑系统,根据需要查找的资料进行检索,提高消防管理的水平。
1.2 消防维修管理
为了使人们能够有意识的自觉的进行消防维护,消防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公布的方式,和需要维修的人员进行互动,使双方一起为消防设施的建设做出相应的努力。
1.3 消防数据管理
在消防数据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工作人员应该对其进行密码的设置。把这些资料都进行分类,Excel、Word,在查看的时候可以更加的便捷。
2 消防管理工作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2.1 互联网模式的应用
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来进行工作,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提出意见。由于互联网的应用,消防部门在人力成本的消耗大大降低,一些比较繁重的工作从以前的人脑进行解答,到现在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在速度上和准确率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如图1所示。
2.2 消防记录与手机关联
在消防工作中可以把相关的消防记录,输入到手机中,可以使纸质档案不再受空间的限制。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查阅手机,通过手机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料。绑定手机进行管理工作,与市民可以进行更密切的联系。在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可以省略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或者是一些比较繁琐的程序。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记录直接联系管理部门进行商讨,得出解决办法有利于工作部门在组织结构上的优化。
2.3 建立各行业与消防部门的信息化
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在各个领域都要涉及。消防部门就可以依据这一点,与政府机关、各行业的业主以及一些医院、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通过一些划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改变消防管理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3]。如图2所示。
2.4 微信消防平台
利用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微信,建立一个消防微信平台。人们可以在微信上进行添加、关注消防部门提供的一些信息。人民群众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通过微信对话促进消防人员与民众的关系。
2.5 语音通话技术
消防部门还可以通过QQ进行视频链接,在遇到消防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视频或者语音的形式,向消防工作人员进行求助。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节省时间,减少问题的发生。
3 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部门需要大力的开始消防知识的宣传,对于一些消防的政策及时的通过网络平台对民众进行公布。使人们能够足不出户就了解当下的新闻,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进行反馈提出自己的宝贵建议。促进消防工作人员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联系,互相了解对方的心声,理解消防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消防工作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在消防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消防管理的模式上还是比较传统,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我国在消防管理信息化的工作上还需要多下功夫。本文就是围绕消防管理工作,对消防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些信息化的管理,针对当前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
关键词:消防,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宋炜林.浅议如何提高消防部队信息化运行管理规范化建设[J].科技传播,2011,05:60+53.
[2]陈进明.市政消防栓养护管理探讨[J].城市公用事业,2012,04:24-26+72.
7.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七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了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情况,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服务机构(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外省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主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管理。登记备案后,将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办理登记备案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和高教系统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州、市属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州、市以下受理部门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各州、市要将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三)非省级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开展业务活动的,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复印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简易登记备案。
(四)外省服务机构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后,到开展业务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简易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1式2份和电子文件1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曾经完成的业绩总结报告;
(七)服务机构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
(八)曾经完成的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样本。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第六条 办理登记备案程序
(一)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技术人员名单;
(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交登记 备案申请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并受理登记备案材料;
(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审核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材料以后,审核合格者,进行编号登记备案,并给予《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附件3),有效期与卫生部门资质认证的有效期相同,审核不合格者(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不予登记备案,告之原因并退回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一)服务机构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的;
(二)服务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第八条 服务机构终止技术服务的,要及时向原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服务机构获准登记备案后,应严格按有关要求从事相关业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登记备案:
(一)有重大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每年须将有关材料报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登记备案材料所载信息有无变更、有无超范围开展业务;审查工作业绩 报告,主要包括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 日至3月1日。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审核的,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原登记备案有关材料,并不再给予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为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作出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要在15日内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机构为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作出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要在15日内报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机构为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作出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要在15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限值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立即报告,并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服务机构为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作出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要 在15 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限值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立即报告,并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隐患的,要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监督其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作,规范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禁转借资质证书或超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对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8.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篇八
江苏省公安厅(通知)苏公厅[2000]292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精神,制定了《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近年来,电气火灾形势日趋严峻。1999年,全省发生火灾3799起,损失6845.2万元,其中电气火灾1189起,损失222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31.3%。电气隐患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是确保电气设施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特别是?制群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实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电气设施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把它同加强日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使用或开业前、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制度在全省顺利实行。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电气安全技术检测行为,逐步形成有序的安全服务体系。各地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 二○○○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有检查测试记录。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条下列建筑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使用或者开业后的每12个月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
(三)保龄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场、室内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六)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认定需要进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检测的其它场所。
第四条举办灯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第五条无自行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取得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检测周期的要求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六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的单位除应定期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自查维护外,还必须委托具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
第七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条件,申领《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第八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
(四)有合乎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完备的服务工作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申领《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报表》。
(二)随申报表一并向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书; 3.职工岗前技术培训考核材料; 4.检测仪器清单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6.其它有关文件资料.(三)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检测工作,自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测范围,检测时间;
二、检测项目记录;
三、检测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技术检测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阅单位的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消防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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