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惠民政策(精选9篇)
1.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一
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淄博市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未满 16 周岁的中小学生、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本市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3 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1 年内骨灰寄存费;
(五)馆内遗体搬运;
(六)遗体验尸消毒;
(七)普通骨灰盒。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市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协办员、镇(街道)人社所出具的无丧葬补助证明;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四)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证明;
(五)逝者为 16 周岁以下中小学生、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市内殡仪馆、市外死亡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事经办人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 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殡仪馆未免除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结算。
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支付。
五、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负担,市财政按照 4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死者居住地或发现地的区县负担。
(二)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运行,按年与各区县结算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及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
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惠民政策落实。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在无丧葬补助人员身故后,为其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把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强化保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惠民殡葬保障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好政策落实所需费用,推动各项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三)突出重点,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好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工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将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政府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本通知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1 月 30 日。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0 月
日
附件 1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逝者姓名
户籍 地址
工作单位
年
龄
性别
身份 证号 免除项目 遗体接运(含抬尸、验尸消毒)
冷藏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100 元内)
合计 免除金额
免除金额(大写)
丧
事 经办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与逝者关系 联 系 电 话 签
字
殡仪馆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殡 仪 馆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说 明 1.此表由殡仪馆据实填写,经办人签字,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2.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3.此表一式三份,殡仪馆存档、民政审核、申请财政资金各一份。
附件 2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202
年 第 季度)
序号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火化日期 免除项目及金额 审批表编号 备注 接运(含抬尸、验尸消毒)
冷藏 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 合计
免
除
金
额
合计
填报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 意见(盖章)
****年**月**日 人员类别数字代码:1.淄博籍 60 周岁以下死亡无居民丧葬补助人员;2.未登记户口婴儿及福利机构抚养儿童;3.救助管理机构死亡受助人员;4.16 周岁以下中小学生、驻淄大中专学生; 5.未知名尸体。
2.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通知》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6]157号和财税[2008]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3.完善政策 惠农惠民 篇三
笔者在今年实行“财政同级审”的过程中,对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审计调查,该县主要是对水稻种植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12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4.8元)、省级财政补贴25%(3元)、县级财政补贴10%(1.2元)、农户交缴25%(3元),审计发现,该項保险业务虽然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农民参保意识淡薄。由于这是一件新的工作,且涉及千家万户,相关部门在推行这一工作中没有进行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有的农户根本不知晓,而大部分知晓的农户受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对水稻参保认识上存在误区,把因灾造成的水稻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寻求经济补偿,对他们来说是件陌生的事情,他们靠政府救济抵御风险的意识强于保险意识,认为参不参加保险无所谓,甚至极少数认为是保险公司推销一种新的商业保险。据审计了解,乡镇政府为了完成该項任务,将由农户负担的保险费即3元/亩,由乡镇财政代垫,农民实际未参与该項保险。
二是勘赔定损操作简单。在乡镇政府作为参保主体后,由于没有落实到农户,只是本乡镇实际田亩数进行上报,加之保险公司也未进行实地测定,对其中转包、实际种植面积与参保面积的情况掌握不足;其次在实际发生水稻受损时,农户未参与保险,上报灾情不及时,乡镇政府没有掌握全面的受灾面积,乡镇政府上报灾情积极性不够;再次方案中确定直接损失率在30%以上才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在计算损失时,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分为分孽期、抽穗期、成熟期,根据植株的损失数量确定损失率,在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勘赔定损工作根本操作不了。但是天灾常年发生,农户水稻受灾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保险公司对该項保险业务又一定要作出理赔,所以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乡镇政府垫付的保险费,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在理赔时以赔付标准按一定比例进行推算拨付乡镇。从某县2010年看,赔付金额为1 006.54万元,约为5.9元/亩,占保费的49.23%,赔付受灾面积占参保面积的11.85%。
三是理赔款未分发到户。乡镇政府在收到理赔款时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没有参保依据,大部分乡镇将款存留账上,既使有少数乡镇在发放时也只是简单地按面积发放,受灾重的与受灾轻的没有区别,滋生诸多其他问题,所以干脆不发放。由于实际参保资金是各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垫付的资金,而在实际工作中,是保险公司和乡镇政府得到实惠,使这項工作仅仅停留在资金转付、账面操作层面上,并未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为了完善该項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体现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宣传上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结合赶墟日,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項重要惠农惠民政策,是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在观念上和思想上教育广大农民正确面对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潜在风险,尽管科技在发展,“望天收谷”的时代正逐渐远去,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一直都存在,详细宣传解释保险条款,帮助农户算好一本账,使农民体会到水稻保险的好处,让农民了解水稻保险、接受水稻保险、受益水稻保险。
二是完善保险程序。保险公司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参保自愿的原则,逐村逐户确定种植面积和参保面积,尽量实现应保尽保。乡、村要指定专人受理农户报损,并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和县农业局,保险公司要在24小时内会同农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勘查确定受损面积,按方案要求不少于7个工作日及时支付赔偿款。
三是改革赔款方式。为了保证赔偿款及时发放到位,防止挪用、占用现象发生,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户办理赔偿卡,在受损赔偿金额确定后,直接转入赔偿卡中,使受灾投保的农民能感受水稻保险的好处,并自发宣传,从而让水稻保险不仅仅是保险业务,而是惠民政策的延续;水稻种植不仅仅是营生方式,而是国富民强的基石,让党和国家的这項惠农政策真正逐一播撒在每一个农民的心坎上,种植到每一片希望的田野里。(作者单位:南昌县审计局)
4.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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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有关国家产业政策认定的请示报告
****经信局:
我公司(山东**********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位于*********,占地面积**亩,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公司现有员工***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名,技术骨干**名。可生产多种型号、多种规格的*****,年销售额*******万元,实现利税*******万元。
我公司主导产品有:******************。****年初,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由于资金短缺,股东撤资和生产工艺设备不配套等原因,迟迟未能正常生产,****年,在*****的扶持下,通过引进外资,股东重组,技术革新等手段,企业生产线和检验设备得到改造和完善,并达到了先进水平,已具备生产条件。
现在,各项指标均通过了各主管部门的验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因急于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特此申请,给予产业政策的认定。特此报告。当否,请指示。
5.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五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13-09-09 【生效日期】2013-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
(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所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
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所称“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证明,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项目应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验证明备案时,应一并提供受检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等。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不能检验的,纳税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按前款规定提供产品检验证明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等材料。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或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抽检,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符合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七、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缴纳消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一)应提供而未提供检验证明;
(二)虽提供检验证明,但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符合检验证明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九、纳税人生产、销售或受托加工本公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应在向购货方或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后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或“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加工”。购货方或委托方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需凭上述凭证按规定办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手续。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消费税的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加大对纳税人不同名称产品销量异常变动情况的监管,并可根据需要对视同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产品检验证明,如所检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可不做调整,如所检项目仅为部分项目,需补充提供其他项目的检验证明备案,对不提供全部项目检验证明的,视同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根据本公告规定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6.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
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
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新投资建设(包括新增熟料生产线)的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4年7月16日以后新建的水泥厂、熟料厂的企业应提交: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据国发[2004]20号);
2, 2004年12月2日以后新建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环发[2004]164号);
3, 2006年4月13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的企业应提交: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据发改运行[2006]609号);
4, 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国家主管投资部门核准文件〔依据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交更
(一)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获证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如原企业注销);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如原有证一方不再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 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纳获证企业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按照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土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及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3、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搬迁前生产状况和原址生产线拆除的证明并盖幸;
5、迁入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脸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
6,搬迁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土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获证企业升级改造
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如:立窑企业技术改造;水泥厂改为粉磨站,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3、水泥厂改建为粉磨站应提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原熟料生产设备已拆除的证明原件。
六、获证企业到期换证
对已经到期换证的企业,其工艺设备属于已到《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淘汰期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不得受理企业换证的申请。
7.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七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答: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是人类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消费模式深刻反省的结果。循环经济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 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 “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 发展循环经济, 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近年来, 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采取一系列措施, 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 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 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 出现了一大批循环经济的典型, 探索出了企业、企业间或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 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重点行业单位产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 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三废”综合利用率有较大提高, 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 是典型的政府推动、政策法规驱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 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机制, 引导社会投资。目前, 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循环经济作为国家战略还不匹配, 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 企业长期面临着投资不足、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四部门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就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 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 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 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 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问:《通知》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 国家将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 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 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国务院先后批复了甘肃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这两个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 正在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 也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 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 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
四是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 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问:信贷融资是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措施, 请问《通知》对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 (示范基地) 、企业, 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
二是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 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 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三是对示范市、县园区 (示范基地) 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四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创新担保方式, 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五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 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问:在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上, 《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示范基地) 、企业发行企业 (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 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 (示范基地) 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二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 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此外, 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C D M) 。
问:投融资政策涉及面广, 涉及部门也较多, 在确保政策落实方面, 请问《通知》中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 加强人员培训, 引进有关专业人才, 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 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 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二是建立四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 (示范基地) 、企业、项目, 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 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8.广西社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篇八
稳岗补贴:援了企业,稳了人心
“2015年我们获得了86万元的稳岗补贴,加上降低社保费率节省下来的30多万元,‘一增一降’共为公司节约了100多万元。”桂林航天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江在接受采访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说,稳岗补贴给企业带来的是货真价实的实惠,对企业应对转型升级的挑战,加快发展、扩大再生产具有积极的意义。
有相同感受的还有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梁晓玲。她告诉记者:“公司现有参保人员3000多人,2015年获得了162.6万元稳岗补贴。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及时雨’,使公司在稳定就业岗位的同时,还能够不断开发新的销售岗位。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这些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经费、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真正是援了企业,稳了人心。”
2015年1月,广西开始执行为期5年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凡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申请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符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条件和社会保险“五缓四降三补贴”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2月20日,广西首批已向1412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金额22982万元;正待审批企业2719个,补贴金额26741万元;仍在审核企业760个,预计补贴金额约2900万元。稳岗补贴已经切实发挥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到2020年,全区预计支出稳岗补贴金额25亿元。
降低费率:为参保企业和职工减负
过高的社保费率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和个人的经济压力,降低社保费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企业和群众的期盼。“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是可以做的。总的是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对社保降费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给出了明确的表态。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此外还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社保降费成了板上钉钉的政策利好。实际上,早在2015年,广西就已经落实多项社保优惠政策,陆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
从2015年3月1日起,广西失业保险费率暂由原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2015年10月起,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
同月,工伤保险费率也总体降低,行业分类由三类细分为八类,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而按原来的政策标准则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的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据统计,2015年全区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惠及272万职工,为企业减负10亿元;全区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惠及305万职工,减负上亿元;全区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惠及357万职工,为企业减负1.5亿元。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企管员介绍说,南糖约有员工3000人,企业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占有较高比例,降低费率以来,失业保险少缴了142万元,工伤保险少缴了23万元,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降低费率以及稳岗补贴,对企业来说确实是重大利好,公司在缴纳社保方面的投入一下子减少了不少。”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经理助理卢岚介绍说,2015年3月到12月,公司失业保险缴纳费节省91.8万元,加上申请到的稳岗补贴162.67万元,企业成本减少了250万元左右。随着多项社保惠民政策的落实,企业得到的实惠和支持进一步扩大。
从社保降费中获益的不仅是企业,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也相应减少。该公司职工梁晓玲告诉记者:“费率降低以后,我个人的缴费每年降低约300元,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了。”
人脸识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开启“刷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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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每年进行资格认证时,都要到县社保经办大厅填表盖章,再寄回到单位,由单位去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认证,手续繁琐。现在到认证点拍个照,就能够完成认证,不费时、不折腾。今后我还要学会在家用手机拍照上传进行认证,那就更方便了。”莫水生退休后由南宁返回老家桂林市平乐县居住,在平乐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采取“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认证后,他对这种方便快捷的便民举措啧啧称赞。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开启“刷脸”模式,方便的不仅是群众,对工作任务繁重的社保经办人员来说也是个好消息。平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志刚介绍说,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认证前,企业退休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到社保经办大厅集中签名认证,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居住分散,每年开展认证工作都困难重重。开展“人脸识别”认证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选择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各认证点进行现场认证,在有电脑和摄像头的家庭或社会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进行网上自主认证,或使用智能手机登录老来网下载安装APP应用终端进行网上自主认证等多种方式来完成认证。平乐县在10个乡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都设了“人脸识别”认证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就近完成认证,既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又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
目前,广西已形成覆盖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和网络,实现了认证信息互通、互助认证和网上认证。截至2016年3月底,全区应认证1933263人,已认证1872193 人,认证率达96.84 %,区内异地协助认证105856人。
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采取现场认证,须本人到现场,给年纪偏大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带来很大困扰,实现异地认证难度很大,而且成本费用高、数据收集难、认证手续繁琐、认证时间跨度较大,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等现象。实行“人脸识别”认证后,领取待遇人员可就近在居住地完成认证,从时间、地点、方式上简化了认证流程。特别是退休后异地居住人员,不用再回到原待遇发放的社保机构认证,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资格认证。与此同时,通过“人脸识别”资格认证,也有效实现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数据信息自治区级大集中,使冒领、重领待遇现象得到遏制,提高了防范基金风险能力。目前,全区累计查处重复领取待遇1730人,涉及养老基金3425.90 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基金1780.3万元,其中1-3月查处全区重复领取待遇576人,1389.50 万元,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基金951.63万元;全区累计停发未认证人员待遇26765人,停发金额 4451.1万元,其中1-3月停发2363人,停发295.9万元。
采访手记
社保是民生之基,关系着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福祉。社保政策的利民惠民,服务流程的亲民、便民,体现了政府“民生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改革创新的勇气和智慧。只有当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完善,才能让“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还原成每个人亲身可感的生活,才能真正得民心、创和谐、保稳定。我们要紧紧抓住社会保险事业重要转折期的机遇,在服务民生的前沿阵地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把社保事业真正打造成为利民、惠民、便民的民心工程,让社保“阳光”更大范围、更加温暖地普照千家万户。
9.国家有关惠民政策 篇九
财税[2004]140号 200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
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
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二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
财税地字[19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
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予以评估。(此条款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附件二: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载重吨位,其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 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 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 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备注: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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