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2024-06-26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精选8篇)

1.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六)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02日(中央法规)

2.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

《公告》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 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他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 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 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 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 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3.特种设备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须知 篇三

为使受评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现场评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评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首、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企业法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质量责任人员。企业法人如不能出席,须有委托人参加,并有确认委托人权限的委托书。

二、评审资料:

受评企业应提前做好评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现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制造许可申请受理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 5)技术人员职称证 6)焊接人员资格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8)最近2月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9)生产、工装设备、仪器仪表购置发票 10)制造场地土地产权证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记录等 12)受评单位须提前填写好由评审机构提供的《制造资源确认表》

以上材料经核实后,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受评单位公章作为见证材料。

三、评审前须向评审机构提供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1)质量保证手册

2)控制程序(制度)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3)工艺(作业)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4)记录文件目录(包括记录编号)5)申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4.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四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五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监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监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监定证》。

(三)《安全监定证》是跟踪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监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否则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5.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五

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迎审工作汇报

评审组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对您们万忙之中来到鄂州市祥龙化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我们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XXXXXXX公司位于开发区的中心地带, 成立于XXX年, 注册资金达400万元。现有员工60余人,主要从事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工艺管道及电器仪表的安装、防腐、保温工程。

公司拥有较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经验丰富的技术和施工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质保、工艺、材料、焊接、检验、理化、热处理、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7人, 焊工、管工、电工、起重工等技术作业人员30余人,设备60余台套。公司拥有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管理规范,齐全的加工设备,已为XX集团、XXXX等多家化工、医药企业提供了非标设备、钢结构的制作安装、防腐保温等一批优质工程,获得建设单位的好评和信赖。

公司遵循“管理务实、精益求精、顾客满意、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坚持“求实创新、优质高效”的经营思想,牢记“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宗旨,努力使企业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司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各责任人员及相关员工学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法规、规程、标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特种设备安装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增强了员工对特种设备安装的质量意识。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动态运转

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体系是按照TSG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有关法规对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基本要素、目标管理和系统控制的要求运行。公司完成了《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和宣贯工作。

公司的《质量保证手册》对组织机构、职责、过程、资源及质量体系文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了质量组织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法规和质量反馈系统,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控制和自下而上层层保证质量体系,明确了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强调过程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并满足顾客需求。

6.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篇六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 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 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

1、酒店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酒店保安部申请办理动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酒店保安部审查同意、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8、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9、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7.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七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申请。2 封面

2.1 编号: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方法相同,但顺序号按实际顺序编排,可与许可证编号不一致,另外年份采用同意受理时的年份。

2.2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发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3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申请多种设备种类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申请时,应当按不同设备种类分开填写。2.4施工类别: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

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2.6 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许可相一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企业,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市、区):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如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名称。3.1.6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

3.1.23 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须填写。3.1.24 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 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6 总人数: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3.1.27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27.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3.1.27.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3.1.27.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3.1.27.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没有约请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3.2.1 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4 第2页

4.1 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

4.1.1 类别(设备类型):参照《特种设备目录》或《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填写。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长输管道的安装,可填写“GA”。4.1.3 品种(设备型式):参照《特种设备目录》或《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填写。4.1.4 参数(型号):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4.1.5 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

6.1.2 产值: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施工的产值。7

7.1近几年施工典型设备情况(不含压力管道)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设备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1.1工程项目:按施工时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与合同一致。

7.1.2 竣工日期:填写工程竣工的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以下日期填写要求相同)。

7.1.3 级别:同4.1.2。7.1.4 品种(型式):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品种(型式),应该与4.1.3一致,作为在许可审查时的安装改造维修历史依据。7.1.5 型号(参数):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产品型号(参数),应该与4.1.4一致,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写。

7.1.6 设备名称:按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7.1.7 数量:填写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数量,以台计。7.1.8 使用单位:填写设备的使用(建设)单位。

7.1.9 监检单位:填写负责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监督检验改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8

8.1 许可有效期内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

8.1.1 工程项目:同7.1.1。8.1.2 竣工日期:同7.1.2。

8.1.3 类别:按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填写。8.1.4 级别:同4.1.2。8.1.5 参数

安装施工填写设计参数,改造和维修时可以填写允许运行的参数。8.1.5.1 压力:填写设计或者运行压力。8.1.5.2 温度: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温度。8.1.5.3 介质: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介质。8.1.6 直径:填写主管道的公称直径。

10.1 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按要求必须持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者作业人员。包括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但不包括与安装改造维修无关的其他持证人员。填写时,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其他作业人员顺序填写,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10.1.1 作业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持证项目填写,如焊接责任人员、无损检测、焊接等。

10.1.2 持证作业类别(方法):填写持证作业类别(方法),一般用符号表示,如无损检测中的射线检测,用RT表示;焊接人员可按规定用焊接方法的代号表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持证则不填写。10.1.3 持证作业级别(项目):填写持证作业的级别(项目),一般用符号表示,如高级射线检测检测人员,可用Ⅲ(级)表示;焊接人员可用项目符号表示。11

11.1 主要施工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设备及其能力,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

11.1.1 设备能力:填写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能力的范围。如设备名称为卷板机,设备能力为最大板厚:70mm。

11.1.2 设备数: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12

12.1 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包括理化试验设备、仪器等。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

12.1.1 仪器设备能力:填写要求同121.1。12.1.2 仪器设备数: 填写要求同12.1.2。12.2 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填写经过批准可以自行校验强制性检定、校验仪器设备范围,以及没有纳入强制性检定,但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周期校验的仪器设备及其校验范围。13

式三份)。

8.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 篇八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 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或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造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制造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并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换证评审须按照《评审记录》等要求评审,并重点评审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认可范围进行制造并销售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随机抽查取证产品质量的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五)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第二十七条 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按照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一)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但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仍在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二)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三)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对存在差别部分补充进行评审,取证单位除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外,还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该产品;

(四)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

(五)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

(六)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应当按照《目录》明确的许可方式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五)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

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况或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制造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如按照《目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时,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制造单位拟承担《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相同种类、类型、型式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与保养业务时,可以与《制造许可证》同时提出申请,约请符合相应规定的评审机构,分别按照本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为多项资格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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