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职业危害防治

2024-10-13

电气职业危害防治(精选7篇)

1.电气职业危害防治 篇一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第四条

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

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五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

第十九条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2.电气职业危害防治 篇二

据不完全统计, 湛江市5县4区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共900多家, 其中以小型企业居多, 大中型企业有110家, 职业病危害涉及人群30多万人。湛江市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铅、苯、氨等。粉尘, 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 如碎石场、水泥厂、小砖厂;噪声, 主要集中在纺织业、编织袋业;有毒化学物 (铅、苯、氨等) , 主要集中在制鞋、箱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近10年来, 湛江市累计诊断职业病人165人, 可疑职业病人57人, 职业病主要以尘肺病为主。尘肺病的发生主要来自非煤矿山、机械厂、水泥厂、瓷厂等。全市30多万就业者当中, 每年仅有2万人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这说明已知的职业病患病群体根本无法代表湛江市的职业病发病情况。

湛江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

职业病危害监测数据难以反映实际情况

近10年, 湛江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均在80%以上, 但这并不能反映湛江市的实际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覆盖率仅为10%~13%, 很多职业病危害企业根本没有监测到位。二是目前监测的企业大多是企业主动委托监测, 企业监测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与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不一致, 有些企业提前几天停产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清洁, 对车间进行全面机械通风, 监测时才开机正常生产。全市30多万就业者当中, 每年仅有2万人做过职业健康检查。因此, 监测数据不能反映真实状况。

用人单位生产前期的预防措施不足

大多数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措施不到位, 对新、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未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往往采取先上马后治理, 甚至不治理, 从而不能从源头上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多数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亦未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设计说明书就私自进行施工。项目建成后亦未经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就投入生产和使用。为了减少投资和建设的成本, 一些工业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立项阶段、建设阶段往往以仓库、空置厂房或办公用房名义报批, 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核, 使职业病防护的资金、设备、工程措施在设计、施工时都不能落实到位。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湛江市大多数职业危害企业是私营企业, 企业生产规模小, 厂房简陋, 生产设备落后, 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 忽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些企业经营者不愿意拿出资金来进行职业病防治, 根本无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些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缺乏职业卫生安全教育;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在合同书中告知;有些化工企业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未严格分开, 生产过程中无任何作业防护设施;有些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一些价格低廉、质量不过关、不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部分企业即使配备了防护用品和设施也不使用, 只是用来应付检查。

私营企业用工制度比较随意, 人员的流动性很大, 一些劳动者工作时间短则几天、长则一两年, 绝大部分员工未经体检就上岗、离岗。由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短, 危害效应可能一时没有显现, 但埋下了诱发职业病的根源。如湛江市石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在2009年的专项检查中, 监管部门共检查了25家石场 (麻章区15家, 坡头区9家, 东海岛试验区1家) , 没有一家企业制定职业病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没有一家企业和工人签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和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严重不足

湛江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有900多家,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有30多万人, 但是湛江市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单位仅1家,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单位1家。湛江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科来承担, 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还承担着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多项业务管理工作, 所以在提供职业病预评价及效果评价服务时, 时间长、效率低且收费高, 导致很多单位不愿意做预评价和效果评价。

职业病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

湛江市职业病监管人员人数较少, 专业水平较低。全市只有职业卫生监督员60人。具有5年以上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经验的仅32人, 具备中级职称的38人, 而且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且未经任何专业培训, 对职业病危害的基本常识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的认识远远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现状。

防控职业病发生的对策

职业病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 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构建和谐湛江, 针对上述情况, 现提出防控职业病发生的对策。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防治意识

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市普法计划, 利用典型案例,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工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向社会各层面, 特别是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 构建全民宣传教育体系。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 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最终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开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

开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 有技术、有设备、有资金、符合要求的单位都能进入这个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降低检测和评价费用, 减轻企业的负担和成本, 提高企业遵法守法的自觉性。鼓励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 如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各县级人民医院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

当前, 企业对身处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 采取给予岗位津贴或提高工资的方法予以补偿, 但随着从业人员越来越年轻化, 就业岗位转换频率加大, 外来从业人员的增加, 短期接触或多次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越来越多, 这可能导致部分人员存在着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一旦发生职业病, 很难确定致病源, 随之而产生的治疗、补偿等费用问题, 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在工商保险的基础上, 凡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 就业期间, 企业和职工本人均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建立职业病危害保险基金。当职工患上职业病甚至死亡, 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劳动者或其家属除工伤保险赔付外还能够从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保障。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湛江市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 督促企业落实好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特别是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按时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 限期进行整改。对到期未整改和整改未到位的企业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严处罚。

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3.电气职业危害防治 篇三

关键词安全;危害防治;问题

中图分类号T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12-0226-01

1危害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根据国家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各矿能够正确对待,按照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总体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还存在以下问题:

1)领导重视仍有差距。有些矿主要领导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抓好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就可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分量不重,过问的少;认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是看不到的工作,搞好搞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影响不大,存在重安全生产、轻职业健康意识。

2)现场管理还不到位。各矿虽然成立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也设立了职业危害监测站,配备了人员,但是思想上不够重视,现场管理松弛,说的人多,管的人少,工作不踏实,管理措施不能落实到位,责任不到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多数有流于形式现象。

3)粉尘防治设施未健全。各矿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职工健康关系,忽视职业危害的重要性,对矿井的防尘投入不大,矿上用的防尘洒水管路老化、年久失修,特别是采区巷道喷雾洒水设施不及时去维修,防尘降尘效果差,达不到规定要求;有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己认为身体好不会染上职业病,无所谓,入井就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煤矿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安

全。

4)粉尘监测工作确有缺陷。粉尘检测是矿井防尘降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数矿井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检测没有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测点测定频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即使检测也是走过场,数据反映不太真实,起不到检测监控效果;粉尘检测工作不及时、不规范,对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程度心中无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滞后,没有针对性。到目前为此,各矿都没有配置二氧化硅检测仪。

5)基础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矿虽按规定配备了专职人员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没有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基本上都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业务不很熟悉,不能完全适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需要,加上煤矿企业改制和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相关的资料随之流失,基础性工作一时难以完善,存在空白现象。

6)监察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多数矿井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工作采取眉毛遮住眼睛过的态度,太“人性化”了,很少组织对这块工作藩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监察,即使下井检查发现了问题,也是争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大事化小的做法,奖罚不严,有做老好人的想法,不能严格执法。

2如何抓好安全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局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并朝着安全、健康、稳定的态势发展:职业危害防治不容忽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围绕存在的问题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职业危害直接影响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煤矿安全发展的主要举措,为此各矿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2)以人为本,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近些年来,国家煤监局每年都对职业危害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由于企业存在重安全生产,轻职业健康的想法,虽然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总体推进不大,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求各矿在五个方面做文章、下功夫。一是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整体素质。利用现有的媒体、报纸、宣传栏有重点的宣传国家关于职业危害与健康的法律法规,有计划的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精心安排,认真组识从业人员学习讨论,制定年度的学习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二是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制度,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展开。认真梳理近年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各项制度,对没有或不健全的制度要及时建立、补充,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努力推进职业危害工作常态化。三是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的调查模底工作,做到科学防治。赣中分局就此项工作下发了专门的文件,各矿都能组识人员填报,但是填报的内容还不够准备,要求认真对待,深入细致的做好此项工作,为今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四是认真做好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强化以人为本理念。按国家有关规定组识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离岗时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际体检人数和应体检人数要基本相符,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做好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健康工作,严格把住新工人入矿体检关口,确保入矿人员身体状况良好。五是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3)真抓实干,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措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矿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防治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组识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明确领导分工,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二是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含高温、噪声)进行检测,及时掌握职业危害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达到以监测促防治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完善井下防治设施,不断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四是切实加大职业危害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正确引导职工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督促职工佩戴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职小个人门我保护意识。五是建立职业危害报告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的相关信息,以便职工了解和掌握。六是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定期对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作业场所风量充足。七是依靠科技,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合理布局,及时分开有害作业场所和无害作业场所,最大限度的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人数,对职业危害进行科学防治。八是加大对职业危害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责,严格执法,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危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姑息遷就。

3结束语

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四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造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售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部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车间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车间的检查,对车间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容概要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大唐国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职业病防治责任管理的制度。《制度》共分四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各级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责任。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效率,规范职业健康工作方法,为强化公司系统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结合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高温、低温作业、风机试运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合理意见建议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审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部发生的职业病事件的调查及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指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分管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部主任职责

1、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申报,和与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沟通;

2、负责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件并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3、负责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文件、档案的编制;

4、负责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5、负责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具体工作和培训效果的验证;

6、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7、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8、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11、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十条 各风电场厂长职责

1、负责组织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法,防治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时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负责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检查,对车间的设备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当本单位无法解决时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本单位的环境卫生负责。

7、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8、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切实按要求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5、参加审查施工“三措一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联系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联系有关职业病检测机构进行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9、监督计划物资部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10、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11、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2、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的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职责: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计划物资部职责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搞好公司所属特种工作人员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工程部职责:

1、合理组织基本建设,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2、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3、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

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

2、负责对进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验收、保管、发放;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核验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3、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有权拒收经验证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员工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应职业健康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部门和个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业绩考核,并予以通报批评,要求相关部门、个人作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职业卫生事故的,由公司或涉案单位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解释。

6.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8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9

第六章 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制度.............................11

第七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13

第八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制度.........................15

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17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8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26

第一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通知现场监测人员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第三条 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备案。

第四条 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按规定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第五条 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第六条 每年由有资质的安健环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每年由在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八条 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第九条 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后备案。

第十条 煤业公司职防科对所辖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每月定期监督检查一次,对不合格的矿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和对整改效果进行及时评价。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责任,规范公司及所辖矿井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煤业公司职业防治科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领导、监督、落实。负责与地方主管业务单位工作的对接。

三、负责领导、监督所属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督促各单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完善防治制度,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组织所辖单位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六、严把职业危害防治准入关和控制效果达标关。

七、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编制计划、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推广,不断优化职业环境条

件。

九、负责落实所辖单位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监控监护档案。

十、组织各单位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工作,并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的人员数量以及地点、环境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有计划的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督促各所属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作业。

第四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登记,每年8~9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报告进行核实后,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所属单位职业卫生主管机构应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务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

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八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如发现疑似职业病员工,各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诉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善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害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疗等费用由各所属单位按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要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不符合项目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惩处。

第十七条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履行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煤业公司职业防治科负责指导、组织各单位及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工作;

第二条 申报工作以矿为单位,各矿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人队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全面负责。每年3月31日前,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公司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申报采取纸质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各所属单位的初次申报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完成申报工作;

第五条 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⑴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⑵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⑶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⑸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⑹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⑺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⑻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公司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条 各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三条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所在单位人力

资源部、担任环保安全职责的部(科、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担任环保安全责任的部(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科、室),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根据子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

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三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人事部要及时向本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体检是在岗期间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七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九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职业危害防治部(科、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并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有不符合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章 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制度

为规范对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落实职业危害

防治资金,从而达到对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目的,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范围

1、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包括防触电、电器防护产品、装置、防火、防盗、防污染、防毒器械、工具

2、从业人员防护用品,包括工作帽,防护服装、鞋、手套、眼镜、口罩等。

3、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包括饮食卫生设施、淋浴器卫生处理设施、药品、体检、疫情预防等。

4、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包括各种禁令标志、警告警示标示等。

5、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监测设备投入等

6、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

1、煤炭企业按不低于15元/t煤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与安全生产费用共同纳入专用账户。

2、非煤生产企业提取不低于产值的1%。

3、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职工的安全教育,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查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的管理

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管理规章制度,从开支到记帐做到专款、专户一目了然。

2、工程竣工时,要对安全生产资金结清,呈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领导。

3、安全生产资金的日常开支由项目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考核纳入安全标准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现统一考核。

第七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公司及所辖各矿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制定该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各生产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

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第三条

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第四条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条

“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第六条

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第七条

“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第八条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第十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八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对员工进

行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并对防护和保护用品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二条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第三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负责安全环保的职能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第五条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第六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各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公司进行督查、指导。

第七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八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第九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条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

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条 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五条 各单位担任安全、环保职责的部门(科、室)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第六条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八条 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第九条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规范吕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所辖各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 煤业公司及所辖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节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一条

各煤业公司(煤矿)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二条

各煤业公司(煤矿)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做好安全生产职

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节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一条 公司及所辖各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三条 各单位担任职防责任的部门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工程公司(项目部)、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四条 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车间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八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九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条 各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或工段长布置、安排生产的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三条 每周四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工程公司经理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和铜城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公司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四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负责培训机构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工程公司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六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或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条 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

第六节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工程公司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工程公司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公司。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为重点,实行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确保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应急预案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一节 概 况

第一条 根据本公司职业特点、所处环境、各岗位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本公司所有生产人员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Ⅰ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Ⅱ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Ⅲ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Ⅳ 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Ⅰ、Ⅱ、Ⅲ级别职业危害事故启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Ⅱ、Ⅲ级别职业危害事故除启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迅速上报,与上一级部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响应。

第二节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组 总 指 挥:李银柱 副总指挥:曹荣春 曹伍慧

成 员:梁应才 王绍英 梁卫公 王继平龙大晋 常学宏 王春林 赵金花 温树斌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煤业公司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第二条 指挥部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3.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及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及外委队伍,都有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①保安队:由各煤矿保卫人员组成。负责人:保卫主管

职责: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②消防队:由专职消防队员及各车间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人:保卫主管

职责: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③抢险抢修队:由各煤矿机电部及外委队伍组成、公司机电部进行协调。

负责人:各部部长

职责: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④医疗救护队:由各煤矿医务室人员组成。职责: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⑤物资供应、运输队:由云发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及物资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物资部部长及运输公司经理。

职责: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第三条 危急事件的预防:

公司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中心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同时报煤业公司调度室。

2、煤业公司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部门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及集团公司等单位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第五条 危机事件的应对:

1、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2、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3、公司救援电话。

公司报警电话:7621309 7635127 消防火警电话 :119 公司医务室: 急救中心:120 第六条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7.电气职业危害防治 篇七

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

1.1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重视

虽然大型的国有煤矿企业设置有职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了职防工作人员,建立了管理制度,然而仍存在防治职业危害的技术人才短缺,监测、检定设备老化或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管理机构不专职、管理人员不专业,职业危害防治基础非常薄弱等。此外,多数的地方煤矿企业尚未设置专门防治职业病的相关机构,无法正常的将防治职业病危害工作展开。

1.2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生产工作环境很差,有很多生产设备比较陈旧,煤矿企业将经费大部分投入到设备更新、经营管理中,没有在职业危害防治中投入充足的经费,导致煤矿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设施缺乏,如粉尘在线监控、自动防尘设施等防护设施没有落实到工作面,有的矿井开采机械化程度比较低,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但井下缺乏防尘设施、通风设施,井下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不完善,导致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1.3缺乏职业危害考评控制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职业危害考评控制体系是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健康生产的要求。目前,我国很多煤矿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考评控制体系,很多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认识不到位,对职业危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煤矿企业在成产过程中,将重心放在安全预防上面,忽略了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导致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1.4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监测不到位

由于我国很多煤矿企业受眼前利益的驱动,这些煤矿企业都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检测人员和测尘设备当中,目前,煤矿粉尘的作业场地的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在对待作业场地的有害物质方面,一方面煤矿企业担心测尘不合标准而受到惩处,日常监测流于形式、 数据造假;另一方面煤矿企业不愿将人财物投入到防尘措施上, 往往以消极的态度来面对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很多煤矿出现“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不良现象。除此之外,由于很多企业的技术服务保障体制尚不健全,也由于收费偏高、路途偏远,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最终无法促使企业进行有害物质的监测。

1.5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和处置是指事先制定一套应急控制措施,预防煤矿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设备失效、生产失控等现象造成的危害因素富集,避免出现工作人员中毒、病变等事故。但目前很多煤矿企业管理者对职业危害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方案,当发生职业危害因素突然富集的现象时,不能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救护;当职工身体健康受到职业危害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疗养,从而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1.6职工的综合素质比较低,个体防护意识差

目前,煤矿企业存在着职工综合素质低的现象,煤矿企业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很多职工对职业卫生常识、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职业危害防止知识等不太了解,加上一些社会陋习对职工思想的影响,导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一些职工图省事不正确佩带个体防护用品,不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这不但增加了煤矿企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难度,还对职工的生命健康产生很大危害。

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对策

2.1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服务

第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把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职业卫生标准的贯彻执行等情况,作为日常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粉尘、噪声、有毒物质超标,既没有个体劳动保护,又没有相应治理措施的企业,必须尽快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加以整改,严重者应予以停产整治或关闭,对于违反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与利用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以实现资源共享。职业危害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加以整合,逐步形成完善和健全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服务体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保证服务质量。为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咨询,对煤矿企业的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诸多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评价与监测,为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监察、监督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和调查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服务。

2.2建立煤矿职业危害考评控制体系

目前,尽管职业卫生已纳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 但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并没有明确职业危害考评控制指标,因此,煤矿企业在建立职业危害考评控制体系时,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危害控制指标,明确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如职业病百万吨发生率)。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职业危害控制体系,对重点生产区域进行重点控制,争取做到职业危害控制和经济发展同步进行。

2.3加大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力度

煤矿企业的管理者要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视力度,正确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将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力度,从而为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煤矿企业要完善井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职工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煤矿企业要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为下井工作配发必要的劳保用品,发现职工没有佩戴劳保用品,要根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预防职业危害对职工生命安全造成的影响。

2.4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煤矿企业要注重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煤矿企业要制订合理的培训内容,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确保每一个上岗职工都能了解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掌握职业卫生常识,熟悉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的基本知识。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安全讲座、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分析等方式和职工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为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煤矿企业要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发展职工患有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治疗、调离有害工作岗位,并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

2.5强化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监控

煤矿企业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工作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设备要安全、可靠,同时监测人员要根据监测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从而保证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监测人员要认真记录监测数据,并定期对监测结果存档保存。更为重要的是,煤矿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开展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损害,从根本上避免职业病的产生。

3结语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同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性工作,务必要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能力,构建起有效的社会机制,树立起规范的煤矿企业行为,激发社会人民群众主观能动性,推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面社会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实现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稳步发展。

摘要: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为我国煤矿事业进步创造了良好契机,但由于煤矿行业生产作业条件有限,同时存在一系列未消除的问题,导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的并不理想。本文结合现阶段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现状,阐述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对解决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问题的对策进行了研究探讨,旨在为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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