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共10篇)
1.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
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庐江农商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估内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形成合力,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能力。
二、检查时间
(一)检查时段:2017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检查时间安排: 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自查对象
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
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送运营部。
四、人员分工和抽查对象
第一组,组长:张玉翠 成员:张欢、徐丹丹、李建华,检查汤池支行、万山支行、金孔雀支行、迎松支行、石桥支行。
第二组,组长:何经纬 成员:方福翔、张淑仪、邢运兰、章义兰,检查城关支行、盛桥支行、文明路支行、城东支行、冶山支行。
第三组,组长:许冬 成员:章新芬、吴丹、余涛,检查郭河支行、石头支行、福元支行、新渡支行。
第四组,组长:王旸 成员:谢康、夏超、李春香、王舒,检查白湖支行、矾山支行、串河支行、顺港支行、杨柳支行。
第五组,组长:王友玉 成员:许丽丽、姚富荣、马秀云、邢敏,检查乐桥支行、柯坦支行、陡岗支行、小墩支行、陈埠支行。
第六组,组长:何悦 成员:任姗姗、张玉立、苏洋、黄爱华,检查泥河老街支行、沙溪支行、店桥支行、泥河支行、金牛支行。
五、检查方式及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各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自查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
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是否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备;是否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是否按规定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或布置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具体落实。
2、反洗钱宣传培训
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了哪些形式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的范围、内容、效果是否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自身反洗钱履职需
要;宣传的形式和效果是否满足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是否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1)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上报。
一是反洗钱系统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完整,检查上报大额交易与系统大额登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报现象;二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存在未报、迟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而被总行和省联社通报现象;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涵盖所有业务。
2)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
一是是否存在只依赖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不进行人工甄别上报的现象;二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可排除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三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进行了上报;四是非系统抽取的交易,如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是否进行甄别和分析,排除该交易或客户不可疑、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是否进行了上报;五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有重大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六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理由不充分,分析不彻底现象;七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是否涵盖所有业务。
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报送报表及其他资料;二报告的内容是否翔实;三报表填报的信息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填报规则和口径。
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综合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新开客户信息是否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要素是否涵盖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客户基本信息范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否有失真及留存过期身份证件的现象;是否存在未如实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如系统默认为“长期”或2099年12月31日;是否有有效的措施保证能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是否按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要素缺失的存量客户信息是否按要求进行治理。
2)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查记录等;代理开立银行卡时是否电话与被代理人核实。
3)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否包括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环节,识别方式除采取联网核查外,是否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
取的措施等。
4)是否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制度;是否能完整提取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以提供客户身份识别、分析具体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等所需信息。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合理、及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和调整;是否只有系统自动评级,缺乏人工审核、参与意见;对评定为次高风险及以上的客户,是否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是否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6、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是否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开展持续监测并采取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进行审核;是否及时提交可疑报告。
7、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是否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科学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对高风险产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业务条线是否充分参与高风险业务防控措施制度设计和评估控制。
8、自查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总结本机构反洗钱体系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的风控措施;内部检查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并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能否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重点可疑报告主动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是否有自主发现案件情况。
二)总行相关部门自查内容
1、未见涉恐资产冻结、洗钱风险自评估、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等制度(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运营部)
2、未见员工反洗钱违规行为问责程度相关制度(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运营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3、未见对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自查的情况报告(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运营部、内部审计部)
4、未见每次审计和检查的通知、内容、工作底稿、整改报告(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部、运营部)
5、未见有关测试资料(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运营部、人力资源部)
6、推出新业务(产品、服务),是否及时制定或对已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更新。(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金融市场部、电子银行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7、是否将洗钱风险纳入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弱化现
象,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本行其他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存在机制性差异,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六、抽查要求
(一)抽查各网点是否按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是否切实将自查落到实处;抽查中发现自查应发现未发现的问题将从重处罚会计主管。
(二)从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意见等方面认真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抽查事实确认书》,由被抽查机构负责人签定意见。同时要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深入查找原因和管理漏洞,在查清、查实、查透的基础上,督促支行制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抽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如实反映抽查中暴露的问题,不得瞒报和漏报;后期检查中发现抽查应发现未发现的问题将处罚检查组组长。
(四)检查组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按每家支行形成文字报告报送运营部。
(五)运营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检查的具体情况,针对检查中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省联社报送汇总检查报告,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庐江县支行。
七、检查法律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五)《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1号)
(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办〔2017〕71号)
(八)《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发〔2017〕56号)
(九)《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发〔2017〕56号)
(十)《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发〔2017〕56号)
(十一)《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发〔2017〕56号)
(十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皖农信联发〔2017〕56号)
2.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现状,问题,建议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主体之一, 在处置业务的各个管理环节承担起了反洗钱责任, 为预防洗钱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反洗钱政策要求, 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 开展了对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公司的反洗钱现场检查, 初步掌握了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殊的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肩负着特殊的金融使命, 以保全国有金融资产, 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企业改制, 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责任目标。经过10多年的业务发展, 已从由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向处置商业性金融资产转变, 并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 逐步开展市场化收购、财务顾问、平台产品推广、直接投资、资源整合定向专项服务等多种业务, 力争发展成为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 依托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基金、保险等平台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山西省辖内目前共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 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 共有从业人员187人。成立以来, 共接收不良资产955.86亿元, 处置不良资产584.17亿元, 实现回收112.83亿元, 转股196.37亿元, 圆满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 已由初期的自然而然的学习、摸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迈进, 逐步引入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监测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
2011年,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对所辖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首次实施了现场检查, 在围绕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基础上, 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业务, 从项目尽职调查、准备处置方案、发布处置公告、内部审批、受让方身份识别、对外签署协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划转资金等每一个业务环节入手, 全面了解我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多数机构缺少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未按规定将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备;没有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2.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一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中, 未对双方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 只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 部分客户资料留存不全。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基本能够满足反洗钱系统“总对总”的报送要求, 但截至目前, 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处于零报告阶段,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体水平低。
4.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方面:
反洗钱监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在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 2010年1季度至2011年2季度, 该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均为“0”, 据查实, 期间该机构实际与客户发生了业务关系, 与报表填报数字不一致。
5. 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
开展反洗钱宣传手段单一, 内容不够全面, 效果不明显。通过对相关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 反映出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存在反洗钱知识掌握和普及程度较低, 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检查中发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留存宣传、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 无实质性内容可见。
分析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究其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反洗钱意识淡薄。通过进场会谈发现, 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甚至高管人员认为,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简单, 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洗钱风险。管理层不重视, 普通员工不了解, 没有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 而是把反洗钱工作当成负担, 反洗钱意识普遍薄弱, 警惕性不高。
2.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 防范洗钱风险措施较弱。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是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搬硬抄, 内控制度内容笼统, 可操作适用性差, 系统性不强, 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自身的实际业务当中。二是个别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规则》作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三是虽然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修订, 但未向人民银行报备, 妨碍了监管人员对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3.勤勉尽责不到位,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健全。在检查中发现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客户基本信息登记不全, 识别不充分的情况, 有的公司甚至只对部分客户进行识别。通过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真分析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设计发现, 其《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本身就不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 将客户定义为“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的范围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毫无依据的缩小了客户的识别范畴。而据了解, 在实际业务过程中, 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认购, 意味着该资产管理公司对多数客户都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4.缺少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识别制度。通过检查发现, 大多数客户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划转款项的, 即使有现金交易也金额很小, 不满足大额交易的条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分析识别制度, 导致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零报告。
三、改进建议和意见
1. 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 增强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 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 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 通盘考虑辖内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真正将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
2. 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 结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际, 制定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形成一整套合法合规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 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 要切实把反洗钱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将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审计、同考核,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3. 加大反洗钱培训宣传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培训工作档案的管理, 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有关的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与考核。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 切实提高反洗钱的知晓率, 扩大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 营造出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4. 有效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学习, 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 树立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提高对异常交易情况的敏感度。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 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 尤其是要向银行等在反洗钱工作中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虚心学习, 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5. 规范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 通过流程控制, 强化勤勉尽责义务, 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交易数据后, 进一步人工分析、识别、审核和判断, 将真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发现涉嫌犯罪的, 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6. 人民银行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关注, 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要加大调研力度, 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检查,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献言献策;三是多与从业人员交流,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体系及合规管理流程作出合理判断, 开展一对一的辅导。
参考文献
[1].张亮.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东方企业文化, 2011 (4)
[2].刘少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法律地位.甘肃金融, 2010 (3)
3.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 篇三
关键词:反洗钱;村镇银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将村镇银行尽快纳入反洗钱远程标准化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对现有村镇银行反洗钱专兼职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业务的日常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其反洗钱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各村镇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经营中,并纳入各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各行晨会、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学习,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学习,并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核,切实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知识和技能。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4.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篇四
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
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取6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进行检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
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
2、个人开户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6.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连地区反洗钱信息工作,促进各机构和反洗钱人员的学习与交流,提高反洗钱调查研究水平,实现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地区反洗钱信息工作应符合国家的反洗钱监管政策,为反洗钱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信息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贴近反洗钱工作实际和研究前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辖区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各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负责对辖区内反洗钱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并设立反洗钱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反洗钱信息的内容包括:执行反洗钱政策法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方法;反洗钱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创新措施和工作成效;反洗钱工作经验; 对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国际反洗钱领域新动向、新进展;反洗钱工作动态、风险提示及案例;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布置的反洗钱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或课题调研等。
第二章 反洗钱通讯员制度
第六条 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和辖区各机构应指定1-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信息通讯员。
第七条 通讯员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调研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具有主动性,具有反洗钱工作经验2年以上,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
(二)新闻敏感性较高,调查研究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第八条 通讯员的工作职责:
(一)快速、准确地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等进行报道。
(二)了解国际国内反洗钱动态,收集、整理、报告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意见和建议,分析并研究各类洗钱风险因素,积极开展信息反馈和调查研究。
(三)按时完成人民银行大连中支交办的各项信息调研 等工作任务。
(四)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的日常沟通,积极参加反洗钱通讯员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反洗钱信息的要求及考核标准 第九条 反洗钱信息的要求:
(一)反洗钱信息可结合实际自行选题,也可选择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题目。
(二)反洗钱信息的内容应符合反洗钱政策方向,观点正确、视野开阔、有所创新。信息中如有引用数据,应注明来源,翻译、编译类信息应附外文材料原文。原则上,动态类信息每篇在500字以上1000字以内,调研类信息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各机构每季度至少上报1篇动态类信息,全年不少于4篇。其中不含《大连市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中要求上报的信息。
(四)各机构全年至少上报1篇调研类信息。完成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布置的调研课题的,可将调研成果作为调研类信息上报。
第十条 考核标准。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信息情况对各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总分由基础得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即总分=基础得分+加减分。其中基础得分为60分(包 括动态类信息40分,调研类信息20分),累计减分项以基础分值为基准,扣完为止。加减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加分标准:
1.反洗钱信息被人民银行大连中支采用,加1至5 分/篇。
2.被大连中支《大连反洗钱动态》采用或行级领导批示,动态类信息加5分/篇,调研类信息加10分/篇。
3.工作方法或经验成果被人民银行大连中支以印发文件或会议交流等形式进行全辖推广,加15分/篇。
4.被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工作简报》、《送阅信息》、《参阅件》及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子网站等采用,动态类信息加20分/篇,调研类信息加30分/篇。
(二)减分标准:
1.各机构每少报1篇动态类信息,减10分;每少报1篇调研类信息,减20分。
2.上报的信息存在结构混乱、逻辑不清、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减1-5分/篇;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减1-3分/篇,超过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视同未报;存在抄袭,捏造或篡改数据,杜撰、夸大或隐瞒事实等问题的,予以退稿,并减10-30分/篇,情形严重的,直接降至零分。
第四章 反洗钱信息的报送及评审 第十一条 各机构应对所报送的反洗钱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注重信息的质量,确保上报的信息动态准确无误,调研成果数据真实、内容可靠,具备原创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严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各机构对不参与公开评审或发表的信息,应在报送时以合理方式注明。
第十二条 反洗钱信息的评审时间段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1日至本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反洗钱信息的采用情况,择优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工作简报》等信息平台推荐。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适时对反洗钱信息的上报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反洗钱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报、迟报反洗钱信息,不能按要求完成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布置的信息调研任务,抄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机构和个人予以批评。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10日前上报动态类信息,于9月30日前上报调研类信息。对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安排的调研任务或报告材料,各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各机构的反洗钱信息要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方式同时报送,其中电子方式报送至FTP/信息收集/反 洗钱信息工作专夹/各行业/季度的目录下,报送的标题统一为“投稿单位—稿件题目—日期”格式(例如: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题目—20120608),并在上报信息调研中注明作者姓名、单位、手机,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
动态类信息和调研类信息的写作格式要求
一、文章的左上角注明类型,字体为仿宋四号,例:信息(或调研)。
二、文章标题字体为黑体小二且加粗,居中,例:
应高度关注信用卡非法套现引发的风险隐患
三、文章第二行写明作者单位,姓名,手机,字体为仿宋四号,居中,例:(XX银行,张XX,138XXXXXXXX)
四、正文从第四行开始,字体为仿宋小三,首行缩进2格,例:
随着金融电子化和网络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工具,已渗透到人们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五、一级标题:字体为黑体小三且加粗,首行缩进2格,例:
一、典型案例 六、二级标题:字体为仿宋小三且加粗,首行缩进2格,例:
(一)王XX非法经营案 七、三级标题:字体为仿宋小三,首行缩进2格,例:
1、案件特点 八、四级标题:字体为仿宋小三,首行缩进2格,例:(1)犯罪团伙之间有大量交叉结伙套现的行为
九、调研类信息中如有参考文献,要附在调研信息后面,字体为仿宋四号,并注明:作者、著作或论文名、期刊名、出版年月等。
十、文章结尾:右下角注明撰写日期,例:2012年7月16日。附件二
动态类信息和调研类信息的写作模版
应高度关注信用卡非法套现引发的风险隐患
(XX银行,张XX,138XXXXXXXX)
随着金融电子化和网络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工具,已渗透到人们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典型案例
(一)王XX非法经营案
1、案件情况
2、案件特点
(1)犯罪团伙之间有大量交叉结伙套现的行为
(2)一人控制大量银行卡,通过交叉使用进行套现活动
(二)张XX非法经营案
......二、潜在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二)法律风险......三、原因分析
四、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作者、著作或论文名、期刊名、出版年月。
7.关于自贸区反洗钱工作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创新,反洗钱,措施
一、自贸区建设背景、金融创新及监管政策
2013年8月, 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年9月, 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2015年4月, 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也正式同步挂牌, 至此形成我国由南到北4大自贸区“连点成片”, 勾画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新格局。建立自贸区是适应全球贸易竞争, 人民币国际化及中国自身改革的需求, 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自贸区内实行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行政精简化。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 多个省市也将申请成立自贸区纳入地方十三五规划中。
自贸区内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改革措施, 在坚持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包括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
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主要遵循的反洗钱监管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二是针对自贸区特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或细则, 如《关于切实做好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等。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重点关注的主要业务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 T F) 的研究, 自贸区相对宽松的激励措施会导致金融贸易管制和执法的缩减, 在吸引合法业务的同时也易滋生国际洗钱的风险。随着自贸区各项金融创新落地, 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进行虚假实业投资、虚假贸易、资金用途造假等, 不仅会形成洗钱风险, 也可能因资金自由划转引起资金异常流动而导致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加强自贸区反洗钱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结合自贸区业务的特色,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业务:
(一) 贸易融资业务
近年来, 不法分子利用贸易融资产品作为洗钱工具, 通过虚构交易背景进行贸易融资、结算, 经过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收入的活动屡见不鲜。未来自贸区贸易融资流程可能会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存在的较大风险是, 只要货物商品离开其他国家港口, 相关贸易企业就可向自贸区金融机构申请贸易贷款, 若金融机构难以核查货物的实际交易对手与货物交割进展情况, 企业可以通过将货物滞留在多个港口, 虚构贸易合同实现资金违规出境。尤其在大宗商品跨境贸易领域, 交易对手特别复杂, 有时最终卖家是受到国际制裁国家的企业, 一旦金融机构没能查明大宗商品交易的真实交易方背景, 就容易被国际监管部门怀疑其正在协助这类企业洗钱, 可能遭受经济处罚和声誉风险。
(二) 跨境人民币业务
随着自贸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 跨境人民币的资金流动渠道将更加多样、规模更加巨大、交易更加频繁。在此金融环境下, 境内外以非法洗钱或以热钱短期投机的机构和个人, 可能利用自贸区便捷的支付渠道开展洗钱活动。同时,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在自贸区内借助网络渠道进行跨境电子支付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在现行系统监测手段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识别存在较大困难。
(三)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跨国企业的双向资金池业务已在上海自贸区试点, 这使得跨境资金的流动更为便利。此前跨境的资金流动必须提供用途证明, 但现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金调配, 根据不同的利率、汇率进行资金安排而无需提交证明, 这使金融机构对交易活动的真实背景和目的判断造成较大困难, “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要求较难落实。
(四) 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1长期以来都被视作洗钱高风险领域, 离岸金融业务中的洗钱活动手法多样、渠道众多、工具新颖, 洗钱风险巨大。2002年6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关于加勒比海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的报告》中提到离岸金融中心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活动, 如毒品交易取得资金或恐怖活动募集的资金, 通过离岸中心的运作来隐瞒其真实来源和去向。离岸金融业务洗钱途径包括利用离岸金融账户及金融支付工具洗钱, 通过离岸空壳公司、代理机构的离岸金融账户、离岸公司的虚假投资与交易、离岸公司的衍生产品交易、离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洗钱。
三、应对洗钱风险的措施
(一) 贸易融资业务洗钱风险的应对措施
在加强对反洗钱监管体系较为薄弱国家的企业账户管理的同时, 加强对区内贸易融资客户真实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了解, 做好境内外两头的客户身份识别;关注与贸易融资活动特征有关交易的系统监控, 整合数据信息, 拓宽反洗钱监测维度和思路, 提高系统对通过虚假贸易转移资金的识别能力。
(二) 跨境人民币业务洗钱风险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健全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各项法规, 提高政策执行力的同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可对金融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二是金融机构在办理跨境交易时, 应实质性地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做好客户反洗钱监控名单数据筛查并保留筛查痕迹, 加强对跨境业务资金流动的风险管理, 建立跨境业务反洗钱审查与报告机制。
(三)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洗钱风险应对措施
一是应要求境内外各方成员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 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按照展业三原则2的要求, 加强对客户业务实际背景和相关业务材料的审查, 做好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四) 离岸金融业务洗钱风险应对措施
防范离岸金融业务洗钱, 关键要遵循“内紧外松”的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工作思路, 加强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 通过多个监管部门的配合发挥监管功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离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关注具备离岸金融中心洗钱活动特征的金融交易, 如长期睡眠的账户突然重新被使用、资金在多个离岸账户间进行划转、资金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不能识别等。
注释
11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 (Offshore Finance) 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 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 (主要包括: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 的个人、法人 (含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 的资金, 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
8.浅析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性 篇八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有效性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洗钱活动也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国家化的趋势。反洗钱工作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领域都有密切的关系,反洗钱监管工作是一个系统、繁杂的工程,涉及到金融机构、执法者、立法者以及相关各领域。为了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必须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从根源上防控洗钱行为,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资源,但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制约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工作意识不足
目前,我国有的基层监管机构尚未全面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本质和意义,反洗钱监管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基层机构仅仅是简单的注重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并没有重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反洗钱活动。有的机构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反洗钱专职人员,虽然有的机构安排了专职反洗钱人员,但是并没有妥善的安排具体的工作。有的反洗钱监管人员甚至都没有深入了解反洗钱的一些监管工作方法、法律政策以及其中的利害关系,这样会严重影响到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收集监管对象信息的难度相对较大
我国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工作是负责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行业、证券业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在地市以下城市并未设立派出机构,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基层央行并不能获取当地保险机构以及证券机构设立的地址、种类以及数量等相关基本信息,更不能进一步获得其他相关的信息,无法全面开展反洗钱监督工作。
(三)调阅检查资料难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形势下,我国金融机构并不再采用传统核算方式进行业务核算,而是选择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业务核算。一般主要由省级或者总行级机构全权负责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工作,基层金融机构也朝着业务终端的方向发展,并不再只是保存纸质的原始凭证,而是以统一上交方式上交到一些相关的中心支行。进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基层央行一般会提前一段时间从其中心支行将一些相关资料(比如账簿、报表以及原始凭证等)调回,或者通过电子影印系统查看,如果调查需要進一步深入,调回下一批资料又需要一段等待的时间。这样的话会大大增加检查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
(四)反洗钱监管信息报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的金融机构并未认真根据应该上报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容统计、编制监管报表,这样很容易导致上报监管报表流于形式。监管报表上报的报表信息质量较差,常常会出现“零交易”的报告,无法全面反映披露实际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明确划分各个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我国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的第3条中规定,保监会、证券会以及银监会等机构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然而立足于实际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保险机构以及证券机构对于反洗钱监管工作并没有充分的投入。即使在内部已经建立了反洗钱组织,但是停留于表面,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明确划分每一个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以活动、会议等多种方式增进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使各部门之间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进而提高反洗钱监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树立正确的反洗钱意识
想要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首先应该使基层央行树立正确的反洗钱意识,能够充分意识到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本质。首先,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于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更多关于反洗钱的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能够自觉、积极的遵守关于反洗钱的一些规章制度,帮助金融机构处理好业务以及反洗钱工作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提高自身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效性以及可操作性,安置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如果是可疑支付交易情况以及大额交易情况,一定要全面、仔细的进行识别,深入分析后将相关的信息详细汇报给上级,严格控制、防范发生洗钱行为。
(三)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该加强信息报送操作的相关培训,详细讲解报表中的填报方法、信息指标以及需要填报的一些内容。同时,应该做好审核报表导入的相关工作,通过约见高管人员谈话、书面询问、电话询问以及走访等多种方式调查金融机构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而且应该针对性的调查其中有疑问的地方,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完善上报报表的格式以及相关信息指标,从本质上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且防范出现洗钱行为。
(四)优化反洗钱监管手段
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充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推进差别分类监管,全面把控监管对象的业务操作、岗位设置、机构设置以及内控制度等,尽可能避免发生洗钱风险。同时,应该努力研究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深层次分析可疑数据的风险。
综上所述,反洗钱监管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可以从根本上防范、控制发生洗钱行为,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制度要求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吴崇攀,韩芳玄,立平.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的路径探讨[J].区域金融研究,2013(1).
[2]甘力.我国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6~23.
9.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篇九
xx银行x(下称“我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内审部成员于xx年xx月xx日严格按照《XX银行xx年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对我行xx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一)反洗钱机构建设情况
我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定内审部为我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人员担任反洗钱专员,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现内审部人数为4人。我行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各设一名兼职合规员,合规员职责主要为及时向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内审部报告合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合规检查、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定期收集、撰写合规文章等。截至报告之日没有发生合规专员调整没有备案的情况。我行对自身金融产品如存款业务、保管箱业务等均要求客户在申办业务时对客户进行身份联网核查从而降低客户洗钱风险。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我行基本能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平衡洗钱风险控制与经营业务发展两项目标之间的关系,没有造成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被弱化或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缺乏应有执行力的情况。
(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我行能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制定了《XX银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操作规程》、《XX银行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重大可疑线索(含涉嫌恐怖融资)报告管理规定》、《XX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办法》、《XX银行反洗钱考核追究制度》和《XX银行合规风险 1
管理及反洗钱内控工作操作规程》等制度,制度中涵盖了反洗钱考核、岗位职责、操作程序等规定,对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的,我行均有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例如对新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在反洗钱领域的运用,我行在《XX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及反洗钱内控工作操作规程》中新增“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的运用”一章,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四)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本行各业务部门均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在为客户办理规定的业务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并联网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对于公户开户,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确认),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
我行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均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我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认定小组根据我行制定的标准划分客户或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行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本行落实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反洗钱工作制度,每日反洗钱系统自动从综合业务系统获取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信息,由营业网点人员对可疑交易严格按照我行制度规定结 2
合客户和交易背景情况对交易内容进行初级甑别和报送,再由内审部专人负责二次分析、甑别并将结果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有效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送反洗钱报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XX年,我行共上报大额XX宗,共XX笔,交易金额XX万元;上报可疑交易XX宗,共XX笔,交易金额XX万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案件,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六)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行设立开销户登记簿对开销户资料均完整地进行保存,对交易记录亦按规定进行保存。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我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信息严格予以保密,没有发现对外泄密情况。
(七)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我行结合业务实践,不定期对一线员工进行了客户识别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培训,自开业以来共开展培训XX次,加强对薄弱环节、重点环节的培训,以利于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营业网点及时报送大额报告和可疑报告,以便快速、及时分析掌握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利于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我行长期在营业网点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摆放反洗钱宣传小册及接受客户举报、咨询,以该等方式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开业以来,还开展X次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宣传月除继续 3
在营业网点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摆放反洗钱宣传小册及接受客户举报、咨询外,还在我行服务区域多处繁荣地段悬挂自制反洗钱标语横幅,利用公众休息日在我行门口摆设咨询台,发放反洗钱知识宣传单,接受公众对反洗钱疑问的咨询,深入服务区域周边的社区、工厂、商业区进行反洗钱宣传。通过反洗钱宣传活动,能提高我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我行的反洗钱意识及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加强我行与外部的联系沟通,为进一步优化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使社会公众能意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及懂得反洗钱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及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监管要求执行情况
我行按要求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报告、机构信用代码运用情况表及反洗钱动态信息。我行今年尚未接到执法机构要求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个别客户进行大额现金支取时经办人员没有在《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上登记提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公户开销户档案资料中存在客户证件复印件没有双人复核、印鉴卡登记不齐,缺乏启用日期或经办人员签章等情况;三是《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评定表》中部分欠缺初分人签章、要素不齐等情况;四是客户交易记录传票存在客户现金缴款单留存两份而错误收回的一份没有加盖作废章且第二、三联没有收回附上,客户询证函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等情况。
请对上述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加强网络洗钱风险学习分析,提高网络洗钱认定能力,加强对大额汇兑收付交易、大额现金收 4
付交易、大额转帐收付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分析,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
10.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
总共20题共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共50分)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5分)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答案:C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5分)A.三 B.五 C.十 D.十五 标准答案:B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A)罚款。(5分)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B)罚款。(5分)A.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B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金融机构处(C)罚款。(5分)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C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B)罚款。(5分)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B
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D)。(5分)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B.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须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D.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标准答案:D
8.《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是:(5分)A.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
B.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C.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D.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标准答案:C
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5分)A.3 B.5 C.10 D.15 标准答案:C
10.《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实施办法》自(D)起实施。(5分)A.2010年2月11日 B.2010年9月1日 C.2010年9月15日 D.2010年10月1日 标准答案:D
二、多选题(共5题,共25分)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反洗钱制度:(5分)A.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B.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C.保密制度 D.培训、宣传制度 标准答案:A,B,C,D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5分)A.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发生变更 B.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
C.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 D.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标准答案:B,C,D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拒绝办理:(5分)A.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 B.发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存在可疑之处,且无法证实的 C.客户未划分风险等级的 D.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记录的 标准答案:A,B
4.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5分)A.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B.交易记录
C.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D.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标准答案:A,B,C,D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哪些监管措施。(5分)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责令参加培训 D.发监管函 标准答案:A,B,C
三、判断题(共5题,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5分)()标准答案:正确
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5分)()标准答案:错误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5分)()标准答案:正确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5分)()标准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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