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2024-07-12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共11篇)

1.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一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

各区建委、建管站,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审计等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武政〔1998〕133号)和《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85号)的规定,我市对缴纳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行政区域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在我市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以下简称地方教育费),经与市地税局研究,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综合税率

1.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房屋、市政维修工程的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费,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后的综合税率见附表一。

2.我市现行《费用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的综合税率及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3.建设工程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二、非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铁、木、砼)综合税率

1.建设工程非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铁、木、砼)的综合税率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费,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预制构件制作的定额直接费,调整后的综合税率见附表二。

2.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意见》(武城建管字〔1997〕165号)文的附表一:非施工现场预制构件(铁、木、砼)增值税及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取费费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3.非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定额直接费。

三、建筑工程商品砼综合税率

(一)建筑工程商品砼取费价格

建筑工程商品砼取费价格现不调整,商品砼取费价格与商品砼市场价格(购买价格)的价差按实结算,价差=商品砼市场价格(购买价格)-商品砼取费价格,其价差计取计划利润和税金。

(二)商品砼市场价格含量定额综合税费率

1.商品砼市场价格含量定额的综合税费率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费及商品砼生产企业上级管理费,其计取综合税费率的基数为商品砼不含税市场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调整后的综合税费率为7.0923%。

2.商品砼市场价格含量定额及其调整后的综合税费率,是计算商品砼市场价格的依据。

(三)我市一九九七年《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基价表》的商品砼市场价格含量定额的增值税、平抑基金及协调中心管理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2.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二

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规定的农机范围, 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 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 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 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 (320-680) nm。

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 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 主波长为 (365±10) 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 光通量为2700 (1m) -2920 (1m) 的白织灯泡。

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 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 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 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3.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篇三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省局明确,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16、我们是超市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四

财税[1998]114号

1998-06-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五

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虽符合《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农机”的定义范畴,但未在“农机”的正列举范围内,对于上述设备是否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问题,基层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二、什么是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6.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的规定和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3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将商品编码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扩展为29091900901“按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3%退13%”和29091900902“按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此次共调整25条海关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

二、将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扩展调整为07129090901“按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和07129090902“按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7%退13%”。

?

三、设置商品编码4412390090“其他薄板制胶合板”的消费税退税率。

?

四、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

五、本通知第二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 附件:扩展商品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7.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篇七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为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有关部门做出了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决定,也就是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将出现销售环节征11%税率,购进环节扣13%税率的情况。

为配合简并税率,国税同步升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8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8版,2017年6月30日起开始采用新版申报系统。升级时间:6月29日18:00——6月30日8:00

期间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网上申报将暂停服务,出口企业可到国税网站软件下载目录,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升级补丁软件。

现场办税须实名

7月1日开始,税务大厅对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所有涉税业务都实行“身份验证”,也就是说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均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后才能办理。

如果前来大厅的办税人员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是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涉税业务。

在市范围内,所有实体办税厅(包含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办理的所有涉税业务,均须要实名办税。7月1日以后,没有身份验证,将无法办理涉税业务。从6月6日起至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前来办理业务,可按照之前规定继续办理。

企业开票需“税号

7月1日之后,以企业名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不属于正规发票,不能用于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

该项“新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但不包括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等。

个别商家如果提出开个人发票要求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

发票明细须填写

购买或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商品名称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商品不相符的内容。在商场超市消费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而是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了。

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发票,抬头名称一直模糊划分,比如说餐饮储值卡可以直接开成“餐饮”,超市购物卡可以直接开成“日用品”,但从7月1日起,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

发票认证期限有延长

“新规”规定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也就是说,如果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根据国税数据测算,市符合上述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户,预计可实现多加计扣除达到6亿元,将大大减轻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悉,文件对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50%)

2、而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15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预计该项政策将使我市222户小微企业获益,减税总额达到1308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其中,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无论企业上一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减定额。

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要取得“税优识别码”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每月最高200元,每年最高抵扣2400元。此前,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已经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7月1日起,也将正式落地。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据悉,“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6项税收优惠政策 延长至2019年底

为了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等6项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19年底。

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八

文章来源 | 邓永勤文章字数 | 约2000字阅读时长 | 约4分钟

摘要营改增明确了同城快递适用税目税率,但非同城快递是否应划分“运输”和“收派”两项业务、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存在争议。本文中,笔者对快递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理解及应对作出详细解说。

完整的快递服务流程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环节。在营改增税目设计中,设置“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子目,明确了同城快递适用税目税率。然而,快递服务不但包括同城,也包括非同城服务。非同城快递是否应划分“运输”和“收派”两项业务,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非同城快递所收取的快递服务费,应当包含运输和收派两项内容。收派服务既明确为同城的收件、分拣和派送,异地之间的运输就不应按收派服务对待。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非同城快递服务应划分为“运输”和“收派”两个环节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可能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然而同一项收入在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之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只能在征纳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快递企业采用相对合理的方法自行划分,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快递企业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多少按6%税率、多少按11%税率开具,较难把握,只能选择统一按6%税率开具,适用11%税率的运输收入体现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这样固然有利于避免客户索取11%税率发票带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风险,但可能导致纳税申报不实,增加纳税成本。而且,政策实施如果不能全国统一、调整方法一致,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快递企业税负不公,不利于快递行业发展。

另一种理解是,快递服务不分同城异地,统一按“收派服务”申报纳税。一项服务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资源,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是现代服务业的共同特点。就快递服务而言,4个环节浑然一体,都是应税服务的连续生产过程,共同构成对客户一次完整的快递服务,向客户只收取一笔服务费,难以量化分割,同城异地并无差别。各环节无论企业内部统一安排还是外包,都不会单独向客户收取费用,因此不应划分环节分别核算收入。

结合具有相似特征的餐饮服务进行比较,这种连续生产应税服务的特征更加显而易见。餐饮服务作为“生活服务”税目的子目,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可划分为点餐、下单、烹调、上餐4个环节,共同构成对消费者一次完整的餐饮服务。为了满足顾客需求,餐厅要外购货物和劳务。对符合条件的代理客人外购货物和劳务行为,例如代客人到旁边超市买一条烟,是客人与超市的交易,不属于餐饮服务的内容,成本和收入均不计入。除此以外,以餐厅名义外购货物和劳务,例如外购酒水供给客人享用,只是丰富了餐厅的服务项目,并不因此把酒水销售单列作为销售货物,而是一并计入餐饮服务收入,同时按外购金额核算成本和抵扣进项税金。显然,我们不能将烹饪环节从餐饮服务划分出来单独征税。

快递服务与餐饮服务各环节比较

9.申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报告 篇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政策文件要求,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2升级内容

2.1生产企业常规申报流程变化

操作步骤:

①在系统中录入[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数据。先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

②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正式申报前,可以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数值,正式申报时需填写完整。

③进行免抵退预申报,并读取预申报反馈,确认本期可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如有疑点及时进行调整,。

④生成征免税明细数据,并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导入

⑤根据网上办税服务厅相关报表数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⑥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

2.1.1正常申报的数据

1.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先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

2.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当进行免抵退预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可先不进行数据录入,直接保存

4.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申报

计算汇总表的“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会根据上期正式申报反馈数据自动带出。可以手工填写。

5.下载预申报反馈,并读入

6.征免税明细申报

确认当期可以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后,进行[征免税明细申报]

如果当期没有录入[收齐前期数据]和[增值税纳税汇总表项]。系统会显示警告。

系统会显示当前申报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数据供用户确认。

其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根据单证不齐数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单证齐全数据计算。

将生成的申报文件读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10.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十

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原应缴税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增值税。

(二)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它主要包括两类:1)报关出境货物;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避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的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砌块)。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从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到4%。

(三)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率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羞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2.电力企业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

(1)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2)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1.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4] 篇十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一篇:读朱自清《匆匆》有感下一篇:企业劳务简单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