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2024-09-27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精选8篇)

1.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一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20日批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二

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十届〔2010〕第39号),设立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三)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黔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黔金融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沟通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六)推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统筹、协调直接融资的有关工作,制定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有关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构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研究草拟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的政策意见;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发展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政策意见;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文秘、信息交流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反假币反洗钱工作。

(二)银行处。

联系本省银行类金融机构,配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监测并提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协助组织防范和处置风险,协助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工作;协调处理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金融问题。

(三)保险处。

联系全省保险机构,协助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监测并提示地方保险机构的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风险,协助开展相关金融工具创新工作,促进本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资本市场处。

分析资本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全省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意见;根据《公司法》规定,承办省政府交办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等审批事项,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备案管理;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初审及推荐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联系、指导资本市场的相关协会,指导、协调各市上市工作办公室(或相应机构)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20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三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2]11号)

各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改革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管理人员和工人岗位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1、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要通过破除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聘用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转变。实行聘用制关键是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考试、考核办法,规范聘用程序。

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大力推进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岗位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3、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事业单位要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探索研究具体的招聘考试录用办法,从新进人员入手(军队转业和党政机关人员分流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的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除外),在编制范围内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出人关。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后管理。

1、健全考核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2、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才流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档案。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行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人的内容之一。

4、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保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通道,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

5、建立和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离退休政策,完善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已到退休年龄,但仍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属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也可以由单位返聘。

(三)改革工资分配机制。

引入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搞活内部分配。认真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要系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默人通[2002]49号)精神,进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探索,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

1、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2、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工资部分重新分配;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大胆探索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努力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省里将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支出,不减少财政收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四)未聘人员的安置。

安置好未聘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关键。各单位要挖掘潜力、开辟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针对未聘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提供灵活多样的分流再就业渠道。

1、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等多种形式,为未聘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

2、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对未聘人员进行管理,为未聘人员在单位内、行业内或行业间进行调剂、流动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人才交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扶持。

3、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向基层、向农村和国有、非国有经济领域流动,向更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岗位流动。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用到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财富。对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创业的人员,原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五)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1、在实行政事分开,下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和监督制度。

2、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保障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各级人事部门要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仲裁机构,开展人事争议仲裁,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工作安排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2002年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

(二)省、地、县三级20%的教育、卫生、科研部门完成合理设置岗位,竞争上岗,推行聘用制和签订聘用合同工作;

(三)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文化单位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四)选择贵州工业大学等单位作为绩效挂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

200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整体推进,2005年基本完成。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加强与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班子,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和指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4.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四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3]0005号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黔府发[2003]0005号)

2003-3-3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和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要求?

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确立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形成和完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把职能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针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二、改革的内容?

(一)减少审批事项。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国债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外,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自主决定开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资源开发和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及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均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开工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

对于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改革后的程序报批。?

(二)减少审查内容。对于申请备案的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申请审批的生产性、经营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省管的重点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由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减少审查内容。?

(三)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依次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送审;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提交开工报告。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样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四)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不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地州市备案;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在必要时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州市审批。?涉及环境评价报告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

(五)改革审批方式。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都实行“窗口式”服务,省计委为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就是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的“窗口”。申办单位原则上只与牵头单位发生直接联系。牵头单位内部也要明确一个“窗口”处室统一对外。?

具体作法是:?

――申请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或单位,在“窗口”提交申请。?

――牵头单位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审批会签单分发到有关的行政单位(其中包括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单位提交审查意见。?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部门意见之后,对是否同意审批或备案向申办单位作出批复。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以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会审。?

――申请单位办理了立项、可研等环节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需要贷款的项目,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乡镇企业基建、技改项目审批、备案的具体工作,仍由乡镇企业局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办理,事后由省乡镇企业局(而不是项目申报单位)分别向牵头单位――省计委或经贸委备案。?

(六)投资项目立项后,其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确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三、强化审批服务?

(一)审批或备案申请的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牵头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有关内容后,牵头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二)对于一个审批或备案事项,依法应当先经地州市审查后报省级牵头机关决定的,地州市牵头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直接报送省级牵头机关书面审核、决定。省级牵头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三)行政机关针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或环节,必须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并将依据和收费标准在“窗口”公示。?

四、加强审批监管?

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程序之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内容从事建设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安全技术措施“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以及劳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占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资源以及履行既定义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及其保障体系的情况。?

(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已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发生重大调整(指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内容,产品方案、技术工艺、主要设备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10%以上),应向原项目审批或登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手续;已审批或备案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予以注销。?

(四)对于在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对违反审批、备案内容建设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对于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未经批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或者应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或备案、但却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项目,不安排用地,不提供协作条件(包括电力和优惠电价、铁路运力,以及与信贷、融资有关的协调服务等),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办理机关的上级管理机构应予废止,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审批监督制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备案事宜,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人以任何形式馈赠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申请人未经本机关指定 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等非法定条件为由拒绝申请。?

(二)公示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项目审批或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申请审批或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示范文本,提交牵头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公示。?

(三)明确审批时限。建设项目在办理审批或备案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部门,都要根据审查工作量的大小,事先确定不同项目的审批时限,一并由牵头单位在“窗口”加以明示。

对符合审批或备案条件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各部门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 30个工作日(不含咨询论证时间),特殊情况个案处理。行政部门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延误时限的,必须向申请人和牵头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根据会签记录,在年终进行目标考核时由省目标办作扣分处理。?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外发布投资信息,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项目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在项目审批或者备案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为不具备建设条件,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的项目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照法纪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六、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改革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5.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五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86号 【发布日期】2007-09-06 【生效日期】2007-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规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职责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7〕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规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职责的意见》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调整规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职责的意见

为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责调整、规范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我省与驻地党政机关的党务、政务联系工作,加强贵州与驻地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联系,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做好协调和牵线搭桥工作。

二、组织、服务劳务输出。负责分析、调研驻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提供驻地用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联络工作,为农民工在驻地上岗就业做好组织联络工作。负责对驻地黔籍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跟踪管理。协调、维护驻地黔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协调、配合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黔籍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及相关服务。协调、配合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黔籍农民工的治安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搞好专题调研,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驻地经济、政治、科技、人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

五、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协助并参与省有关部门在驻地开展的各项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驻地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引导驻地企业和有关人士来黔投资,并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我省对口帮扶省、市的联系,为对口帮扶省、市来黔开展帮扶工作做好服务,协调、促进有关省、市加大对我省的帮扶、支持力度。

七、负责接待工作,为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和市(州、地)、县(市、区)及省级各部门的人员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提供方便。

八、协调、指导我省市(州、地)、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派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履行中联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确定的我省在港重点联系企业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我省赴港招商引资的有关服务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省信访局的指导、协调下,协调各市(州、地)及省有关部门做好我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等有关工作。

十一、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向驻地及周边省(市、区)宣传贵州经济社会、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旅游景观、气候生态等情况,推介“多彩贵州”,提高贵州知名度。

十二、办理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六

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

(黔府发〔2006〕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为做好我省2007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接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兵员状况,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末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6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7年1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档案交接时间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7年4月1日。转业士官收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7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发〔2006〕32号文件要求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7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近年来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6〕32号文件精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地安置任务和改革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精神,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编制限额,在有空余编制和挖掘企业用工潜力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有空编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政策规定,退役士兵必须持《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要严肃安置纪律,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结合起来,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试、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得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完成,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篇七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周以忠

2007年1月29日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本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办等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办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驻汴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项目法人招标由市住房办负责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5%)、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住房办办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手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项优惠政策。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如超过约定的期限1年内未动工的,取消中标资格。严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9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项目开工后,确因实际情况,须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其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办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进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及调整必须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住房办共同会审签署意见后确定。

确定及调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其租金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办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核定程序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经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各层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负担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否则,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购买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之和不超过本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无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可以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均可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办提出申请:(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办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住房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市住房办出具的《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1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紧张时,除本办法规定的优先照顾的对象外,一律按照《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序号摇号确定。

第六章 销售、上市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与申购对象签订预(销)售合同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持合同及申购对象的《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市住房办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或预订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必须经市住房办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不得进行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出售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由市住房办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首次上市后,产权登记机构应将其房地产权证中的“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三十六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困难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 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办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8.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 篇八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2月05日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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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0日在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 林树森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9年政府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和各项决策部署,在中共贵州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认真履行政府职责,与全省各族干部群众一道,齐心协力、沉着应对、多措并举,努力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全省经济社会在逆境中沿着正确的方向奋力前行,历史性跨越的宏伟事业取得新的进展。预计全省生产总值3887亿元,增长11%;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779.58亿元和416.46亿元,增长15.9%和19.7%,一般预算支出1358.76亿元,增长28.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438.18亿元,增长3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47.25亿元,增长1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实际增长10.9%和10%左右;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161.2亿元和1087.2亿元。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挑战,经济形势回升向好。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紧紧抓住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机遇,争取到四批中央新增投资安排我省共140.7亿元,同时加大省级财政投入,重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增加即期需求,带动民间投资。按照中央“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全力推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尽可能多地形成实物工作量,有力地拉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在年初省内用电需求锐减、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以稳定煤、电生产为核心,加强经济运行调节,从8月份起省内用电量转为正增长并屡创历史新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198.93亿元支持“三农”,增长63.5%,其中各类涉农补贴52.32亿元。由于我省这些年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农业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在遭遇高温干旱天气的情况下,粮食总产量仍然达到1168.27万吨,增长0.9%。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示范县增加到43个,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规模化商品蔬菜基地和蔬菜产业带加快建设,蔬菜种植面积1200万亩,增加121.2万亩,全省农民人均蔬菜种植纯收入466元,比上年增加78元。茶叶、马铃薯、中药材、辣椒、精品水果等大宗特色农产品加快发展。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启动建设17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新增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90个,实现了乡镇全覆盖。以“四在农家”等创建活动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新增使用沼气农户26万户,建成200座大中型联户沼气池。扶贫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易地扶贫搬迁4万人,农村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培训10万人。积极开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力拉动了农村消费。

第三,强力推进以交通和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破解交通瓶颈制约和工程性缺水难题取得较大进展。省会贵阳通往全国七小时快铁交通圈建设加快推进,贵广快速铁路建设进展顺利,贵阳至昆明、长沙、重庆、成都快速铁路获国家批准立项,贵阳铁路枢纽等铁路项目加快建设。完成铁路投资79.41亿元,增长1.6倍。以县县通高速公路为重点的公路建设加速推进,完成公路投资312.18亿元,其中高速公路206.2亿元,分别增长49.5%和71.2%;公路通车里程13.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188公里;在建高速公路2023公里,已开工或建成高速公路的县由上年的32个增加到70个。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1501公里,开工建设通乡油路3453公里,“十一五”规划的1万公里通乡油路提前一年全部开工建设,新增90个乡镇通油路或水泥路、2277个建制村通公路。毕节机场开工建设。西南水运出海通道贵州段航运扩建工程完成总投资的一半以上。水利建设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51.08亿元,增长1.3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贵州人半个世纪的梦想终于变为现实。“滋黔”一期工程建设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18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30万亩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可如期完成。新增解决31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村人口人均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8亩,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启动实施。

第四,加力提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和城市建设水平稳步提升。能源、原材料、烟酒、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对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一批大中型煤矿建成投产,新增煤炭生产能力1500万吨,原煤产量1.37亿吨,增长14.8%;贵州电网统调发电量1171亿千瓦时,增长20.1%;全省售电量1095.89亿千瓦时,增长18.2%。一批原材料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白酒工业实现利税95亿元,增长7.1%;茅台酒基酒产量达到2.3万吨。卷烟工业实现税费100.47亿元,增长12%;贵阳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工艺装备水平全面提升,卷烟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箱以上。以贵阳、遵义、安顺为重点的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级研发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特色食品、民族制药等产业加快发展,旅游商品得到进一步开发。实施了一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获专利授权2084件,增长20.6%。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科技活动产出指数分别提高2.7和3.9个百分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速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燃气普及率分别提高10.2、4.7和2个百分点。重点城镇整治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制定并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旅游设施逐步改善,旅游人数和旅游总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服务业加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

第五,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生活整体水平特别是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21亿元、转贷各地1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完成23.96万户改造任务。新建廉租住房7.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农房和学校搬迁治理工作有序实施。完成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投资127.82亿元,增长1.4倍;解决了最后2.9万户无电户通电问题,比规划提前一年实现户户通电。与国家提高扶贫标准政策相衔接,省级财政对各县农村低保补助测算标准提高到1196元,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23.24亿元,比上增加10亿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进一步巩固,55.45万人享受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季度人均供养水平提高51元。采取“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指导服务,城镇新增就业19.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8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在11个县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养老保险逐步从服务城镇向统筹城乡转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均超过计划任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并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险范围。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和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得到解决。对220万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了医疗救助。兑现了国家核定批复我省的47.8万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两位数的“双降”。初步建立了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信访工作得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平安贵州”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人民群众安全感提高3.93个百分点。

第六,加强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3%,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任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扎实推进,在全国率先实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全部关停。新建成57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深化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3%和4.8%。在清水江和三岔河流域分别开展水污染补偿试点和实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稳步改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稳步推进。55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完成治理面积653.71平方公里。完成营造林面积341.8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34.6平方公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准,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用地保障。全年新增建设用地22.33万亩,增加2.6倍。整理复垦开发土地53.49万亩,其中新增耕地20.3万亩。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加快建设,六盘水市被国务院纳入国家循环经济区试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提高2和1.4个百分点。

第七,下大力解决社会事业发展长期滞后的问题,一些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各级财政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加大。“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评估检查,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普九”债务化解全面完成。农村初中和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别由375元和225元提高到500元和300元,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生均定额标准。对6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政策,受助面由初中扩大到小学。对37.02万名普通高中特困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高校贫困生给予资助。新招聘特岗教师7012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完成。贵州大学校园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各级各类教育加快发展。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4.25%,提高2.13个百分点。及时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手足口病,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完成54.6万户地氟病防治炉灶改良任务。新建和改扩建36个县级医院、13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2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4000个村卫生室,扩建4个地级以上重点中医院。坚持把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人口自然增长率6.96‰。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覆盖常住出生人口的80%以上。对110万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兑现了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新建或改扩建195个中心乡镇计生服务站。“贵州侗族大歌”被联合国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围绕庆祝建国60周年、贵州解放60周年,推出了一批文艺精品。贵州数字图书馆建成并面向全省提供公共服务。完成了一批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的建设改造或设备配置。贵州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建成并对外开放。建成33万座农村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农村新增可接收广播电视人口120万人。完成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新增城镇数字电视用户65万户。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取得历史最好成绩。第九届全国民运会筹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800个。人才强省战略深入实施。老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档案、气象、人防、参事、新闻出版等工作取得新进展。

第八,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逐步增强。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和省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工作基本完成,全面终结全省144户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法律程序。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重组取得积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工作有序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在32个县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在31个县实施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启动省和部分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地县政府机构改革有序开展。监狱体制等改革积极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增长10%。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不断深化。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立法,试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委托起草,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颁布4件省政府规章。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大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涉及民生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7个省级单位的988项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各位代表!2009年我省各行各业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实践证明,虽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但只要我们不自甘落后、不亦步亦趋、不急功近利、不争论折腾,始终坚持经济落后工作不能落后的信念,始终坚持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中敏锐捕捉发展机遇,始终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系统谋划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沿着正确方向做正确的事,振奋精神、团结拼搏,扎扎实实干事创业,完全可以把工作做得出色,在某些方面达到先进水平,完全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推动我省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奋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国家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奋斗、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向驻黔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政法干警,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巩固经济回升基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态势面临严峻挑战;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仍然是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矛盾;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力度、速度与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制约了农民增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还需继续加大;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影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仍较突出,对外开放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与我省交通物流等硬件环境加快改善相适应的前瞻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效能、管理服务水平与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2010年政府工作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抢抓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坚持好字当头、又好又快,坚定不移地改善基础条件,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坚定不移地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化解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根本性难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5%,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4%和1.9%。

围绕实现上述主要预期目标,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以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交通体系和现代水利体系

加快省会贵阳通往全国七小时快铁交通圈建设,大力推进贵广快速铁路建设,力争开工建设贵阳至昆明、长沙、重庆、成都快速铁路。积极开展毕节经水城至兴义、铜仁至玉屏、织金经水城至攀枝花等城际铁路前期工作。继续强力推进县县通高速公路体系建设,建成贵阳至广州高速公路贵州段,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478公里,新开工建设高速公路925公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704公里,实现96%的乡镇通油路或水泥路、95%的建制村通公路。开工建设贵阳机场新航站楼,加快支线机场和内河航运建设。

大力推进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开工建设“滋黔”一期工程剩余两个项目,启动“滋黔”二期工程。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30座。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烟水配套工程140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60万亩,加快农村人口人均半亩基本口粮田建设。统筹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建设100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大力推广以管代渠、长距离管道送水。新增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优先安排去年人畜饮水受干旱影响最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千方百计加快城市化,把推动农村人口向城市合理有序转移作为从战略上解决贵州发展问题的重要抓手

加快把在城市中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相对固定工作的本省籍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针对性,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依托快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其站场建设加快城市发展,使我省城市更便捷地融入全国经济大循环。深入实施大中城市发展带动战略,高质量编制城市规划,切实增强规划对城市综合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指导作用。以城市路网和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为重点,统筹考虑水、电、气、通信、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档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认真落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措施,切实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需要。控制房地产单宗用地出让规模,正确处理好房地产用地与公益用地的关系,坚决避免为了片面追求房地产开发供地给政府带来的收益而牺牲公益事业用地。高度重视城市新区开发中的商业设施建设和商业流通业培育,通过商业片区开发使新老城区实现有机联结,并通过商业发展积累财富,形成城市投资、建设、发展的良性循环。以交通条件改善为契机,深入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在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的同时,依托城市加快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拓客源市场,扩大旅游消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就业容纳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以贵广、贵昆快速铁路为主骨架,加快构筑连接泛珠三角和东盟地区的国际旅游大通道。

把加快城市化作为促进消费的重要举措,通过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促进城乡消费群体结构调整,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与此同时,努力增加城乡劳动者劳动报酬,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进一步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增加农村居民消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着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化,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提高生产力水平

大力推进工业化,一方面要壮大工业经济规模,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秉持绿色工业化的理念,紧紧围绕市场需求,正确把握不同时期我省工业发展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在发展中促调整优化,在调整优化中谋发展,不断提高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一是把采煤、发电、原材料精深加工作为发展我省重工业的有效路径,大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条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完整产业链。按照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要求,加快大矿建设,加大小煤矿整合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电源项目建设,加大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力度,优化电力运行调节,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大力拓展电力市场。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依托能源工业大力发展煤化工、磷化工和煤电化、煤电铝、煤电磷一体化等优势原材料工业,力争取得更大突破。二是把全力抓好烟酒产业和培育壮大特色食品、民族制药、旅游商品等产业作为发展轻工业的现实路径。支持贵阳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尽快达产达效,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茅台镇环境整治和规划建设,扩大茅台酒生产能力,支持其他品牌白酒加快发展。三是把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推进工业化的重要路径。依托贵阳、遵义、安顺等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级研发基地,积极引进外来优强企业,加快发展飞机、汽车、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石油机械、农业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大力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在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空间海洋地球科学等领域选择适合在我省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我省电力、劳动力、气候、环境等各种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加工装配。

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结合快速铁路系统和高速公路体系建设,搞好工业园区内部交通组织和对外交通联络,提高工业园区物流效率。加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增强园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污染集中有效处理。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实施一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积极创造条件新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快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项目建设。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数字贵州”建设,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要把推进工业化与促进服务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投资、税收、用地和价格政策,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民生、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提升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四)集中力量推动农业产业化,把调整农业结构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导向、农民增收、稳扎稳打、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优势产业发展并向优势区域聚集。以扶持养殖大户、养殖大县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原产地引种和良种繁育体系、动物防疫体系、饲草饲料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大力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扩大蔬菜种植面积,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提高蔬菜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加快马铃薯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进一步巩固烤烟和油菜生产,加快茶叶、油茶、干果、中药材、辣椒、精品水果、花卉等大宗特色农产品发展。

积极培育和引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村物流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健全省地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农特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发保护力度,积极培育和壮大一批名优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继续抓好以县为主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改进补贴发放办法,确保国家各项涉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抢抓国家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的机遇,搞好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两项制度的衔接,构建“大扶贫”格局,大力推进产业化扶贫。改变传统的扶贫资金安排方式,在落实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同时,省级扶贫资金增量部分不再平均分配,集中用于培育典型、树立样板,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50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3万人。加强对农民的适用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大力推动对外劳务输出。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抓好农村沼气池建设工作。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

(五)更加深入扎实做好民生工作,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统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把城乡低保作为事关民生改善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到科学定标、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特别是农村低保要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紧紧抓住收入核查这个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环节,坚持示范引路,摸清真实情况,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农村低保制度,坚决制止采取盲目分指标、分钱的办法实施农村低保。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的衔接。切实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9万人、550万人、140万人、147万人、160万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失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稳步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社会保障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减、防、抗、救”并重,大力推进灾害管理体系建设,抓好救灾救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慈善、老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业。

坚持不懈地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从最困难的农户和最危险的农房改起,严把资金使用、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关,完成2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进一步加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房和学校搬迁治理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租售并举,新建廉租住房7.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万户。新增3.29万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对困难企业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加强职业病防治。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深入开展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继续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加强社会文化环境净化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扎实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深入开展以“扫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六)坚决打好节能减排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从制度安排入手,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实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电机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重点行业节能,继续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的能耗监管,积极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进行节能整改。继续对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探索建立高耗能产品许可证核发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挂钩审查制度。借助清洁发展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建设。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污染防治和减排力度,全面建成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抓好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基本完成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扩容改造,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火电厂脱硫设施真正发挥作用。继续加强重点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煤矿山、煤化工、磷化工等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生态恢复政策规定。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力度。

坚持治水与固土并重,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并举,继续扎实抓好55个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加大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力度,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0平方公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完成营造林面积230万亩以上。大力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分别控制在0.68‰和3‰以内。积极做好赤水丹霞地貌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

坚持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并重,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认真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深化地质找矿改革,进一步加强优势和急需矿种的整装勘查,力争在找矿、找水、找地热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快电力、煤炭、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废物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实现“两基”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抓住国家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机遇,发展一大批中等职业学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用地紧张的省属高校向新区集中扩建,扎实推进贵州大学校园扩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德水平。

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均补助标准从80元提高到120元,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对5000名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中专学历培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积极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继续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大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等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新建和改扩建村计生服务室300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努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构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县级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的建设改造或设备配置工作,开工建设省博物馆新馆。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农民文化家园工程,新建农家书屋3500个,新建180万座农村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有重点地发展竞技体育和民族体育,扎实有序推进第九届全国民运会筹备工作。继续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扎实推进宗教、外事、侨务、对台、档案、人防、参事、新闻出版等工作。

(八)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激发内部活力和充分借助外力加快发展摆在突出位置

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后续工作,妥善安置职工。鼓励通过市场化改革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市场原则,支持企业优化重组,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强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选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带领企业职工干事创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以营造良好环境为核心,以企业家培养为根本,依托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坚持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税费等各项改革政策。积极配合国家金融改革,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与我省交通物流等硬件环境加快改善和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相适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紧紧抓住国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政策等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东西部互动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和国家级保税园区、无水港。在继续支持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少数民族工艺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等出口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关键设备、核心技术、环保产品和稀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推动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建厂、承包工程,积极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加快服务外包业发展。加强口岸规划建设。深化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重点领域的区域合作。认真做好参加上海世博会各项工作。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急剧变化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和全省干部群众盼发展的强烈愿望,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第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坚持以系统的思维和统筹的办法谋划推动发展,深刻认识基本省情,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把现代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正确处理可持续发展与全面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与渐进式发展、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一手抓适应、一手抓提高,不断提升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促进政府工作科学性不断提高。

第二,全面落实依法治省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性。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靠法治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正和谐;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加强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治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大力支持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大力支持国防建设和武装警察部队建设。

第三,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平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最广大人民谋福祉。坚持市场出效率、政府保公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政府营造环境、全民创造财富,让各类经济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各展所长、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深入贯彻“一法两规定”,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的实际出发,把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大事来抓,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不断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切实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强化财政预算刚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用在事关民生改善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实事上。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确保建设的工程都能长期发挥作用、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坚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半拉子”工程。强化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改进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监察就跟进到哪里,特别是要继续加大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涉及民生项目等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同时,要切实关心基层干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大力推进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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