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决策管理规定(共6篇)
1.一般决策管理规定 篇一
读书笔记
——《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
班级:管理908
学号:09021026
姓名:张丽
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
亨利·法约尔是法国著名的管理学家,他是西方古典管理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被后人尊称为 “现代经营管理之父”同时也是古典组织理论的奠基人。他最主要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从经营职能中独立出管理活动;提出管理活动所需的五大职能和14条管理原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一般管理理论的核心。他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更可以堪称为管理学的经典之作。
他认为,管理理论是指有关管理的、得到普遍承认的理论,是经过普遍经验并得到论证的一套有关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等内容的完整体系。
第一部分管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共分有三个方面。在第一个方面中,他提出了企业中的基本职能并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了管理职能。不同于技术职能、商业职能、财务职能、安全职能、会计职能,管理职能没有那么专业化。其他的职能都有专门的部门和领导负责人,但是管理职能则是企业领导和职员共同承担的职能,因此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主要是讨论了管理者应该要具备必要的能力,法约尔认为管理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一样也是一门学问,也有其独有的知识构架体系,如果单凭经验是很难把管理做好的,因此管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进行系统理论的学习才能把管理工作做好。
第二部分管理的原则与要素是全书的重点也是精华所在,法约尔提出了14条原则和5条要素。在谈及14条原则之前,法约尔首先提到“尺度”,这个可以说是14条原则中的原则,也就是说每一条原则都要掌握一定的尺度,如果任何一端做得过头了,那么原则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
法约尔的十四条管理原则
1.劳动分工 专业化通过使雇员们的工作更有效率,从而提高了工作的成果
2.权利与责任 职权管理者必须有命令下级的权力,责任与权力是孪生物,凡行使职权的地方就应当建立责任
3.纪律 雇员必须遵守和尊重统治组织的规则,良好的纪律是有效的领导者造就的。
4.统一指挥 每一个雇员应当只接受来自一位上级的命令
5.统一领导 每一组具有同一目标的组织活动,应当在一位管理者和一个计划的指导下进行
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任何雇员个人或雇员群体的利益不应当置于组织的整体利益之上
7.报酬 对工作人员的服务必须付给公平的工资
8.集中 集中是指下级参与决策的程度。决策制定是集中还是分散,只是一个适当程度的问题,管理当局的任务是找到在每种情况下最适合的集中程度
9.等级链 从最高层管理到最低层管理的直线职权代表了一个等级链,信息应当按等级链传递。但是,如果遵循等级链会导致信息传递的延迟,则可以允许横向交流,条件是所有当事人同一和通知各自的上级。
10.秩序 人员和物料应当在恰当的时候处在恰当的位置上
11.公平管理者应当和蔼地和公平地对待下级
12.人员的稳定 雇员的高流动率是低效率的,管理当局应当提供有规划的人事计划,并保证有合适的人选接替职务的空缺
13.创新精神 允许雇员发起和实施他们的计划将会调动他们的极大热情
14.团结精神 鼓励团队精神将会在组织中建立起和谐和团结
接下来第二个方面,法约尔谈了5个管理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其中着重论述了前三个。
法约尔十分注重计划,他认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必须善于预见未来,而且特别强调了长期计划的重要性。管理真必须要以高瞻远瞩者的姿态和更加长远的眼光来管理企业的发展而不能只是短期的只看重眼前的利益,长期规划能让企业受益更多。同时他还提到了些制定计划具体的方法以及制定好计划所需的条件,其中勇气很重要,关键的时候管理者有没有勇气果断的做出一个合理决定往往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前途。
在企业中每个人都有特定的职位和专业技能,只有把这些人有效的组织来才能最大化提高企业效率,团结就是力量,分散就是散沙,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要想组织好就要有好的指挥,法约尔提到一个好的管理者要有多方面的能力,知人善任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
组织与指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好的指挥是好的组织基础和必要条件,而好的组织则能够提供良好的环境让指挥者能够更好的管理。协调则是指挥的必要补充,是为了实现企业对工作的控制,为更好的指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平台。控制,是5大要素最后一块拼图,为实现管理提供必须的纠察和矫正。
2.一般决策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财务管理,管理创新,创新路径
一、企业财务管理演化一般规律
1. 企业活动的财务管理阶段生产企业产生后的早期, 其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增加产量的生产活动进行。
19世纪末20世纪初,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 生产规模日益扩大, 竞争日益激烈, 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生存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成本的高低, 所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控制成本成为财务管理的主题。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应运而生。泰罗通过科学试验进行时间研究、动作研究, 舍弃生产过程中的无效时间和动作, 制定出最有效率的标准操作方法, 训练工人掌握, 此外还对工人使用的工具、机械、材料以及作业环境加以标准化。通过对工人生产过程中的活动加以控制实现了对成本的控制。
这一阶段的控制先是对生产活动的财务管理, 进而发展到对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 后又加入对未来活动的财务管理。
2. 以控制人为主的多层次、多方位财务管理阶段。
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公司开始迅速发展, 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 但股份分散, 股东都想搭便车, 谁也不愿关心公司的运作。公司董事的选择实际落到了经理手中, 经理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董事, 而不是董事选择经理, 从而出现经理控制董事架空股东的情况。
20世纪70年代后财务管理分为两个层次, 即委托者对代理人的控制和代理人对经营活动的控制。此外财务管理在原来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进了外部控制。财务管理出现多层次、多方位的特点。
3. 以内部综合控制等为重要内容的财务管理阶段外部控制虽
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外部控制并不能取代内部控制, 所以通过外部进行控制的同时, 仍需加强内部控制。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 内容为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1992年COSO委员会 (Co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提出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1994年进行了增补。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可见财务管理进入了内外结合、内部多角度进行控制的阶段。
二、从财务管理演化中得出财务创新规律的探索
1. 财务管理演化的主要规律
(1) 财务管理其实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变换的。从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由于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的产生和普及。财务管理进入了节省成本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 节约原材料的浪费等等。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财务管理分为两个层次, 即委托者对代理人的控制和代理人对经营活动的控制。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 内容为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
(2) 对企业活动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控制, 由单一控制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控制系统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时, 所有者直接控制企业的财务活动, 即所有者企业活动。由于企业的发展日益增快, 企业对于财务的要求也随之增大, 财务管理不但要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管理也要控制着企业代理人对企业的各项活动的开展。
2. 财务管理创新的探索
(1) 根据外部环境的发展设定财务管理的方式。在当前社会中, 企业的外部环境是包含着财务管理发展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企业。对于企业的发展的不同阶段, 企业财务管理采用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并依照企业的特点结合外部环境对企业财务进行一些创新和发展。这就能够让企业进入更快的发展规模当中。
(2) 结合互联网对财务管理进一步创新。当前, 以Internet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 交互式Web应用的出现, 电子商务浪潮作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引擎彻底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 从大规模的生产到个性化生产, 从企业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 从企业间产品的竞争发展到信息和人才的竞争, 从单个企业间的竞争到供应链竞争, 从区域竞争到全球化竞争, 从以规模取胜到以速度取胜, 这些变化使财务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的手段随之提高, 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通讯手段的飞速发展, 信息得以高速流动, 资源高度集中, 电子商务浪潮的掀起使企业财务管理走向网络化, IT环境的形成, 信息可以被实时动态地获取、存储、加工和传递, 尤其数据平台的建立, 将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同时也将企业的财务流程和经济业务流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供应链管理的发展, 也是财务管理网络化的一个动因, 在供应链管理中, 财务管理用信息流将物流和资金流整合起来。这样, 财务管理的网络化为企业经营在资金和商品之间的传递节省了大量时间, 降低了经营费用, 加速了企业的资金周转, 同时在企业做财务决策时, 也可以在这个链上获得及时的信息。
三、总结
从文中可以看出, 无论是财务管理的对象、方法还是手段, 它的创新路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新事物的出现, 促使财务管理不断创新。财务管理的对象、方法、手段三个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 新的管理对象不断出现, 内涵更加丰富;方法不断更新, 越来越智能化、人性化和复杂化;手段不断改进, 越来越先进, 更多地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 外延也延伸了,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未来财务管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不断地创新, 会出现更深层次的对象、多样化的方法、先进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李凤鸣:《会计制度设计》,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李凤鸣:《内部控制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3.刍议优化工程档案管理的一般对策 篇三
关键词 工程档案 存在弊端 应对办法
一、近年来我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弊端
1、对工程档案管理不够重视。 档案的作用具有间接性、滞后性、潜在性等特点,决定了档案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成立初期,对档案的认识不够,忽视档案的重要性,认为档案工作只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集中的整理资料,所以只是在工程投产或竣工之后,才依靠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对形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突击整理、分类、归档。这样容易造成大量文件材料散失,收集不全;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带来不便,导致工程资料的失真,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延期。
2、档案资料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系统性不足。许多施工单位不配备专职资料员,整理资料时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导致归档资料质量不高。有的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资料不能及时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由于项目建设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重视不够,加之档案形成的分散性和阶段性特点,极易造成文件材料不能保持有机联系,分类不科学,整理不规范,系统性得不到保证。
3、归档时间长、环节多,影响档案归档的齐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工程竣工档案不仅包括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而且还包括前期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这两部分资料积累都是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活动,从文件资料的产生到归档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经过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竣工资料质量,影响档案归档的齐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而且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多,档案从形成到归档,需要多个单位共同配合完成,这样容易造成文件材料收集难、归档问题多。参与建设的各个单位的阶段性资料不能及时收集与整理,造成档案内容不准确、缺项,档案载体不符合要求,形成了大量缺签字、原件盖章手续不完备的无效文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提高工程档案管理质量事在必行
1、必须充分认识到领导重视是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前提。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并强化责任意识。首先,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档案员,从机构和人员编制上保障工程项目档案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从宣传、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形成施工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自觉参与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现场专兼职档案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形成纵向逐级负责,横向联系紧密,工作协调一致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
2、务必制定和落实符合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建设,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程序,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与奖惩挂钩。建设项目由于大规模、长工期、多资料、单位和环节众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想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仅靠几个工作人员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因此,依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档案管理组织,建立不同的方案,就成为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可以以“四同步”制度来确保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即项目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项目计划进度与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项目成果与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同步,项目总结与项目文件材料完全归档同步。
3、务必定期开展技术文件整理的检查与指导。考虑到技术文件的琐碎性和施工现场的繁忙,工人都集中精力于施工,而对技术文件就是应付研究,或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补,这样就不能够真实的反应施工过程,如不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到最后很可能出现技术文件不全、不真实、不完整,甚至有大量文件资料流失的现象。所以档案工作者要有超前的工作思路,一切工作要在项目开工之前打好提前量,及早做好各类技术文件归档的准备,发放技术文件整理分类方案及规范表格,统一标准。对各施工单位技术文件的归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4、务必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一个单位项目档案管理的好坏,不仅与本单位的档案规章制度健全与否、主管档案的领导的思想观念、档案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更与档案的组织者对档案的重视程度有着极大的关系。
针对某些领导和技术人员档案意识簿弱、档案管理人员与基建负责人员工作不协调、缺乏基建方面专职人才、施工企业一般比较重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现状,一是要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加强对基建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设计及建设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将项目建设档案工作以法律形式进行约定。二是组织本单位档案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在各部门间形成档案共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自觉增强责任意识。
4.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 篇四
卫生管理条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城区、建制乡镇、街道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在现场公示。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者承担代为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执法机构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及人行过街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使用者负责;
(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规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十四)责任交叉或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services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巡视检查。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msc。
第十六条
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通讯、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出现损坏、丢失、溢漏或踩空等安全隐患时,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清理窨井、疏浚管道、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并清理作业场地。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按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改造;废弃或危及安全的设施,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作业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达不到标准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代为清理,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门面房进行装饰装修。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并予以公布。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的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招牌字号等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招牌字号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修;拒不整修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盖设施。
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灰渣、废水、废气的排放不得污染道路。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按要求选用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他道路,可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实体围墙,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进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化铺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确需设立固定摊点商亭或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征求民意后,制订饮食摊点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食摊点的定点处,应明示公告统一的入退市时间,并配有上下水设施,保持场地清洁,有一定规模的摊点群,应统一亭棚规格、桌凳、地面铺装、灯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动食品车应当统一规格,并确定占道位置。
城管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摊点的巡回检查和监督管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入退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不得堆放场外;泥污不得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轮胎清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城市雕塑、行道树、杆线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协助城管执法机构追查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乱张贴、涂写、刻画造成的污损。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追查时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讯经营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除或承担受妨害单位已支付的清除费用,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行道树和道路两侧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应适时修剪整形、补植,并及时清扫作业现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花坛(池)泼洒污水、倾倒垃圾等废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内需更新画面的,其画面的效果应当符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画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商业集中区、景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政府鼓励在节假日开启景观灯光设施,并协调规范启用时间。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其设施安全完好、外型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等易流散的物品在市区行驶时,应当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不得扬、撒、泄漏,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的,责令纠正;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机构纠正车辆抛撒、泄露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在人流量最少的时间进行,并采取降尘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责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物、冥票、遗物以及送殡者鸣放鞭炮、播放音乐;
(四)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的,并可处以5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树叶等物品的,并可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的,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应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广场、绿地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城区境内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干扰他人。禁止饲养散发恶臭的动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宠物伤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垃圾处置场,集中受纳、处置垃圾。
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到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抛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清理投放到规定地点。
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确需建筑垃圾用于地基回填、土地复垦的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区、广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区等群众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应建成水冲式。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和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恶臭。
公共厕所门前应标明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第四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须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并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新建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除原设施。
5.一般决策管理规定 篇五
1.1 项目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 最主要的工作是明确项目的投资数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总体目标。但在许多大型工程项目中, 多次出现因盲目决策而造成大量的投资浪费, 导致资金损失。目前项目决策阶段, 建设单位大多是委托设计单位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 但设计单位通常只精于工程设计, 对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并不在行, 再加上本阶段工程量不明确, 所以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也较差;还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能被批准, 事先与设计单位串通, 要求其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 严重影响了估算的准确性。可见, 项目决策的深度不够和估算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是建设工程造价在项目决策阶段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1.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通常工程设计阶段所能控制的投资量占总投资量的比例非常高, 约占70%左右, 所以工程设计的质量对工程造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阶段存在的过程造价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体制弊端
现阶段的设计体制主要存在协调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弊端。设计人员认为只按设计任务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就行了, 而工程造价控制则是经济技术人员的事情。许多概预算人员并不懂得工程设计的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他们只会按图纸套定额进行概预算的编制, 还有的人员认为设计人员已进行了多方案比较, 不必再对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管理。这样造成设计人员与经济人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 容易导致工程造价失控。现行的设计费用标准是按造价的比例收取, 因此有些设计单位扩大工程规模, 增加工程造价来收取更高的设计费, 以致出现许多设计标准过高等不合理现象, 导致设计概预算严重超标。
1.2.2 招投标中的片面性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给设计单位提供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但当前项目的招投标出现了片面性, 如在评标中片面注意方案设计阶段的招标, 只要方案较好的便能中标, 而不管其后面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 从而方案招标后缺少竞争机制, 导致设计单位控制造价的积极性降低, 最终也容易出现造价超标的问题。
1.2.3 设计的深度不够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 其设计阶段考虑的问题不够, 设计深度不够, 出现缺项、漏项以及前后设计不衔接类问题, 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追加投资, 使得实际造价远远高于预计的工程造价。
1.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1.3.1 违反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当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违反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 急于项目的开工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 甚至出现边决策、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没有领会投资额度和建筑标准的要求, 也没有对设计深度和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合理性进行把关, 导致在施工中出现大幅的变更, 也就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3.2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虚报工程造价
有些施工单位故意对钢筋抽料、钢筋混凝土梁等单位造价高, 计算复杂的项目, 多计工程量, 也虚报造价;有的对定额中已综合考虑的内容进行单独列项巧立名目来高套定额;还有的故意提高计费标准, 扩大取费范围。这些都造成实际造价与施工单位报上的造价严重不符。
1.3.3 现行计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往往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发生数量, 当发现工程量中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 由于工程为固定单价乘以实际发生量结算, 施工单位会在投标时就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 造成实际工程造价的上浮。
1.3.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没有把设计变更内容和工程量反映到竣工图中, 而只是对施工图上盖竣工章作为竣工图, 易导致在结算时将竣工图工程量和变更签证工程量重复计取;另外, 在工程结算计价中存在高套取费标准和高取材料市场价调整差价的问题, 如果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存在相应问题, 就可能导致建设单位经济利益受损
2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2.1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造价控制的对策
2.1.1 做好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造价人员首先要获取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资料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资料等众多相关资料, 并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仔细认真分析, 确保项目投资预测的准确性。
2.1.2 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采取可行性研报告估算投资包干办法, 让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支投资的风险。还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简易初测, 以便计算工程数量, 从而有效地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2.1.3 全面细致编制投资估算
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估算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考虑每个细节, 防止产生过大误差。
2.1.4 建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有关的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编制财务报表, 计算评价指标, 并根据它来考察项目的各项财务状况, 如其盈利能力、清偿能力等, 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2.2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对策
2.2.1 加强设计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工程建设是一个周期长、影响因素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采用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方式, 能使总承包商从设计、施工全过程出发, 协调好设计与采购、施工等方面的关系, 实现对工程项目从整体上进行有效地调控。同时, 对项目指定一名项目经理, 让其负责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得到较好地控制, 从而也能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2.2 完善设计招标, 加强设计监理
应克服方案招标中的片面性, 按照各种设计方案构思的巧妙性、新颖性, 投资估算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定标。并且不仅仅在方案设计阶段投标, 还应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也进行投标, 让各竞标单位有竞争压力而努力控制造价。还应将监理工作引入到设计阶段, 以保证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科学合理。
2.2.3 加强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
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 制作初步设计总概算, 与工程有关的各专业也应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 保证工程竣工结算不突破总投资限额。如果发现某项费用指标超出任务书的投资限额, 应立即纠正, 以免后期盲目削减造价从而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图阶段要严格控制工程量, 确保其准确性, 还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实行限额动态控制。还应让设计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 实现奖惩制度, 来促使他们控制限额指标。
2.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对策
2.3.1 项目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做好施工项目的经济核算工作, 通过对比分析来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等费用, 以挖掘内部潜力, 以最少资金占用取得较佳的经济效益。然后根据经济核算结果、机械设备及利用情况、过去类似工程情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等资料来编制施工成本计划, 以指导各项工作按计划的展开。最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 具体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加强材料的使用管理, 降低材料损耗量;加强对人工、机械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提高其工作效率;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法, 从而降低施工管理费及其它成本。此外, 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搜集索赔资料证据, 以防特殊情况下提出索赔, 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2.3.2 把好施工管理关
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实施阶段在于施工阶段。因此,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首先要抓好工程质量, 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修而加大工程费用, 做好各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其次, 还要控制工程的进度, 避免拖延工期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 应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还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避免工程变更带来的投资失控。
2.3.3 把好材料价格关
工程材料费通常会占到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因此, 把好材料关对控制工程造价意义重大。应疏通信息渠道, 及时了解各种材料的最新价格情况, 逐步推广材料报价制度, 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 控制好材料差价, 按市场变化规律, 对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2.4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
6.一般决策管理规定 篇六
关键词:智能决策支持系统;AI;ES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0-0146-01
1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概念
智能决策支持系统(IDSS,Intelligence Decision Supporting System),是人工智能(AI,Artifieial Intelligence)和DSS相结合而成的决策支持系统,它应用专家系统(ES, Expert System)技术,通过逻辑推理的手段充分应用人类知识处理复杂的决策问题。
2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特点和功能
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我们又称为高阶决策支持系统,它将决策支持系统的人机交互系统、模型库系统、数据库系统和专家系统的知识库、推理机及动态数据库相结合,因此能拥有优于传统决策支持系统的特性和功能:
①由于智能DSS具有推理机构,能模拟决策者的思维过程,所以能根据决策者的需求,通过提问会话、分析问题、应用有关规则引导决策者选择合适的模型。②智能DSS的推理机能跟踪问题的求解过程,从而可以证明模型的正确性,增加了决策者对决策方案的可信度。③决策者使用DSS解决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问题时,有时对问题的本身或问题的边界条件不是很明确,智能DSS却可以通过询问决策者来辅助诊断问题的边界条件和环境④智能DSS能跟踪和模拟决策者的思维方式,所以它不仅能回答“what……if……”,而且还能够回答“why”,“when”之类的解释性原因,从而能使决策者不仅知道结论,而且知道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论。
IDSS充分发挥了专家系统以知识推理形式解决定性分析问题的特点,又发挥了初级决策支持系统模型计算为核心解决定量分析问题的特点,充分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使得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范围得到了一个大的发展。IDSS中DSS和ES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DSS和ES的总体结合。由人机交互系统把DSS和ES一体化。②KB和MB的结合。模型库中的数学模型作为知识的一种形式即过程性知识,加入到知识推理过程中去。③DB和动态DB的结合。DSS中的DB可以看成是相对静态的数据库,它为ES中的动态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ES推理结束后,动态DB中的结果再送回到DSS中的DB中去。
3管理决策中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
DSS与ES相结合,意味着智能化决策支持系统不仅能提供许多传统的决策支持功能,还可以提供知识编辑、推理、学习等更接近于人类决策方式的功能。同时,系统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自然语言所提出的问题,让系统使用起来更加友好。人工智能技术引入DSS中可以有几种途径。首先,Simon提出有限合理性模型是和人工智能技术紧密结合的,有限合理要求建立一个紧密跟踪人的行为的系统,而专家系统正是这样的一种系统。其次,人工智能因为可以处理定性的、近似的知识而引入DSS中,这方面正是专家系统的优势所在。最后,DSS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交互性强,这就要求高阶的决策支持系统使用起来更方便,并且在接口水平和在进行的推理上更为透明。人工智能在接口水平,尤其在对话功能上对此可以做出有益的贡献。
正因为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具有优于一般决策支持系统的特性,使其有可能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影响企业组织的方方面面。
目前,企业中决策支持系统的运用已经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是在企业日常决策中应用IDSS还不是很常见,然而由于IDSS能够进行知识编辑、推理、学习且更为友好,在企业决策中的应用也日渐增多。IDSS能向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提供越来越多的企业内外部信息和各种经营分析与管理决策功能,丰富的决策信息与灵活的决策功能使企业的管理决策工作不再局限于少数专门人员或高层人员。外部环境的要求,IDSS提供的可能,已使企业中许多不同职能、不同技能的各类管理与技术人员参与决策工作,许多决策问题也不必再有上层或专人解决。这种趋势必将使企业组织结构更为扁平化。
虽然IDSS目前在理论上还有较大的难度,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特别是当前的计算机系统在自然语言、推理机、学习性能等方面还不够完善,而要彻底实现它的应用,其难度是相当大的,但由于IDSS在应用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成为众多国内外的研究人员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王红,刘建辉.人工智能在决策支持系统中的应用与研究[J].人工智能,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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