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2024-10-05

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共8篇)

1.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我镇共有5.42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744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利用今年我镇村委会换届,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几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在今年的5.29对各村计生专干进行了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汇总成绩后对最后一名进行改聘。

(1)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在今年的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2)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2004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3)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9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1)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全部依法修改制定了新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3)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2014印发了《201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1)上情下达,强化思想认识。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村民自治工作情况。以成功创建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契机,不断更新观念,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全力以赴打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品牌。

(2)精心策划,强化宣传教育。镇里将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板报、标语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开展集中式宣传活动的同时,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选,继续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宣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好处和自治方法,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率,使宣传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人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镇计划生育协会

2014-10-20

2.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二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

1. 自治性。

“自治”是其最根本的法律属性, 即自己的事自己管, 排除他人的替代, 禁止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强制,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正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关于“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立法宗旨的基本含义;同时, 关于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规定, 更是醒目地阐释了“自治”的内涵构成。在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中, 居民、村民是自治的主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是自治的组织形式。以村民自治为例, 所谓“自治”就意味着———“村里的官村民自己选、村里的事村民自己定、村里的财村民自己理, 总之, 根据法律独立自主地治村。”[1]255可见, “自治”在根本上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 也不是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具体分支, 而是依法具有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体。

2. 群众性。

宪法和法律在定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时直接使用了“群众性”的表述, 而居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就是此处所说“群众”的包含范围,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可以理解为是包括了社会的全体公民。因此, 群众性亦可理解为社会性, 群众自治也就是社会自治。但此种群众自治并不是社会自治的全部, 只是社会自治的一个方面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 它也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而来, 它的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设计和确定。因此, 在我国, 基层群众自治从根本上说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 与国家政权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即“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 “群众性”同时也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排除于政权体系之外。

3. 民主性。

实行民主而排斥独断专行, 应当是自治性和群众性的另一种解读。自治的根本, 是“大家的事大家办”, 这是自治的内容和核心意旨。但是, 大家该怎么办, 即通过什么形式或者体制将该内容和意旨落到实处并加以保障, 则是自治正当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是个人或少数人自己办, 还是在内部由大家共同参与、民主运作?如果说“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大家办”的法律确认, 那么, 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运行机制, 就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表达。此种民主运行机制,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在中国基层群众自治中, 民主与自治, 已经成为国家基层制度建设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理念, 没有无民主的自治, 也没有无自治的民主, 二者互为表里而不可分离。离开“四个民主”讲“三个自我”, 基层群众自治就会变成偏离法治轨道的“少数人的自治”, 并从根本上脱离甚至否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而离开“三个自我”讲“四个民主”, 基层群众自治又会成为“虚幻的自治”, 因为这脱离了客观实际, 也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我国城乡基层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和表现, 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2]。

4. 法定性。

民主与法制关系密切, 缺乏法制保障的民主终将归于虚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样式、制度形态都是由法而定, 其开展活动也必须依法而行。质言之, 居民 (村民) 自治是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的自治, 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自治, 是依法进行的自治。自治, 首先是依法自治, 是法治下的自我治理, 必须体现和反映法定内容、具备和符合法定条件、遵循和执行法定程序。因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仅是一个自治的组织、群众的组织、民主的组织, 还是一个“法制的组织”。[3]10国家法律是自治的首要前提条件, 而根据法律进行自治则是对自治的必然要求。自治, 始终是法定的自治, 而法定性也同时决定了自治的有限性。

5. 自律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遵守法律, 也要实现自律。但是, 法律终究是具有外部强制特性的他律规则, 在面对具体繁杂的自治内部事务和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时, 尤其是在处理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时, 法律裁断的效果未必会比依据自治组织依法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等自律规则作出的裁断更柔性、更和谐, 在“定纷止争”层面上, 法律更适于作为最后的手段与机制发挥作用。国家法律赋予居民 (村民) 委员会以自治性为其首要特性时, 就确定了它们同时具有独立自主性。“三个自我”的最终实现, 除了须以法律为保障外, 在操作层面, 更主要地是依循自治主体通过一定程序颁行的体现居民共同意志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施行, 既是自治组织独立性存在和自主性活动的表现, 也是法治氛围下对自身的自我约束。自律性,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不可缺少的特性。

6. 基层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基层”是指各种组织中最低的一层, 与群众的联系最直接。那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应当是与居民 (村民) 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最能体现他们共同利益和要求的,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群众自治的基层组织。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居民 (村民) 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组织上看, 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 都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 它们没有上级组织, 也没有地区性的、全国性的统一组织, 每一个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一个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从属关系的组织体, 而从它们从事的工作即自治内容来看, 也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不涉及其他地区。基层性, 是该组织的又一个明显的性质特征。基层群众自治, 说到底, 就是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其他组织的区别

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性质特征, 使其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区别开来。

1. 根据宪法规定, 在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也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 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这就意味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公共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不具有国家公权的权能, 现实生活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某些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罚款权, 只是根据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法律或行政机关进行特别授权或委托的结果, 并不是它们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力。

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代表本居住区域的居民依法行

使自治权利的基层组织, 而国家政权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暴力机器, 尽管二者的权利或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但各自的权能属性有着根本区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自独立, 相互平行, 没有上、下级的组织系统和纵向指挥机制, 而国家机关则有一套严密而系统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 我国可以合法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 除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外还有许多, 如共青团、妇联、青联、残联、工商联、总工会等, 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设立、任务, 还是在主体范围、服务对象及发挥作用等方面, 都与这些群众组织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工作方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有着自己的特点。

1. 基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政

权机构范畴, 其活动是法律规定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因而不具有国家强制效力, 不能以行政管理方式即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决定、处理和解决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 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 不得强迫命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因此,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采用民主的方法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的总体特点。即使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 其调解协议也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反悔, 应当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应当立足于居民 (村民) 民主通过的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这些“公约”、“章程”、“村规”, 体现的是居民 (村民) 的共同意志, 反映了居民 (村民) 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这就意味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工作中, 必须尊重居民 (村民) 依据民主原则和方式共同达成的协议, 依靠群众自觉, 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 而不得强迫命令。

摘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法定性、自律性和基层性, 是其性质在法律上固有的特征表现。其中, 自治是其最根本的法律属性, 是法治下的自我治理;民主则是自治的核心意旨和价值追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些特性, 使其在性质上和工作方式上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 彰显了其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特征,工作方式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2005.

3.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三

焦作市示范区康检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为深入开展计生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育龄妇女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水平,最近,焦作市示范区卫计委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康检改革工作。改革取消农村固定康检日,将康检服务机构由计生服务中心改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检查范围由以前的查环、查孕,改为提供免费的体检套餐,包括B超、妇科检查、白带及乳腺检查等。截至目前,全区已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册,接待咨询群众6000余名,3423人享受到了免费的体检套餐服务。

长垣县张三寨镇上门为敬老院老人免费体检

2016年,长垣县作为河南省“医养结合”试点县,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新路子,不断创新发展模式,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老年人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4月25日上午,长垣县卫计委、计生协联合张三寨镇卫生院开展“大爱献老人”免费健康体检活动,医务人员走进张三寨镇敬老院,为24名老人进行了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

巩义市夹津口镇全面启动农村计生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工作

4月29日至5月3日,巩义市夹津口镇以提高辖区内农村计生家庭子女高中阶段入学率为抓手,按照市卫计委文件精神,由镇计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村计生管理员会议,安排部署2016年度农村计生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工作,并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从全镇13个村中摸排农业户口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与双女绝育家庭。经过5天紧张有序地排查,该镇共计办理符合条件家庭15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 4 户、计划内双女家庭11户.

通许县计生协开展关爱老人送健康体检活动

5月10日上午,通许县计生协联合城关镇卫生院有关专家到生育关怀示范基地——温馨代养院开展关爱老人免费送健康体检活动。活动现场,医务人员认真细致地为老人量血压、测体重、验血糖、做心电图、做B超检查、询问病史,耐心解答老人提问,指导老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此次活动,共为温馨代养院的68位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并为每位老人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为以后的医疗指导和保健服务提供有力保障,营造了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永城市人口计生委举办2016年女职工健康知识讲座

为切实关心关爱女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增强广大女同胞的自我保健意识,最近,永城市人口计生委举办了2016年女职工健康知识讲座。讲座由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妇科专家高静华授课。高静华以生动的语言,结合图文并茂的多媒体,为大家讲解了女性乳腺和生殖系统疾病的预防和诊疗知识,并结合病例,介绍了各种癌症的发病诱因、早期症状及诊断治疗方法,引导妇女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而提高女性关注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意识和能力。讲座通俗易懂,指导性强,使参加讲座的女职工对女性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收获。(刘士东)

中原油田第十社区:育龄妇女健康宣传多样化

4.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四

今年来,按照省计生协会的要求,根据晋中市人口发(201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立了目标任务,制定了保障措施,各示范村对照“六好”标准,积极开展工作。

(一)、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

年初,县计生协会提出了“分类排队、巩固先进、力促后进、带动升级、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对村级所有计生协会进行摸底调查,对一批“墙上协会”、“挂牌协会”彻底进行整顿,同时就会员队伍进行优化重组,对一批老、弱、病、残长期不能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劝其退会,广泛吸收了一批致富能手和“五老”入会,为计生协会增添了富有活力、能奉献、会服务的新会员,使村一级计生协会充满活力,这次村级协会整顿退会人数达436人,新入会人数达789人。全县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乡、村两级协会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协会的各种管理制度,为协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广泛宣传,明确村民自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从5月开始,县协会常务副会长郭占康深入到今年各乡镇的自治示范村,向村两委干部、协会理事、会员小组长和

育龄群众代表专门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行了专题培训和宣传。各乡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昭馀镇丰泽村充分利用“权勇人口文化大院”这一主阵地,还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相关资料刻录成光盘,暑期人口文化广场放映电影前,首先向群众进行村民自治有关内容的宣传。通过多渠道的广泛宣传使村民自治工作启动快、氛围浓、进展顺利。

(三)、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

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各示范村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召开支部会、党员大会、县、镇人大代表座谈会,协会会员和育龄群众代表座谈会,对起草小组草拟的《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热烈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完善,确保《章程》,实用有效。制定了有利于推动计生工作的奖励和处罚规定,使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管理条约。如:今年8月,丰泽村在研究“金秋助学”具体办法时,打破了过去支部、村委说了算的老调子,实行由村民自治小组,群众代表参加集体研究决定,加大奖扶力度,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子女优先优惠照顾,今年对6户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子女每人奖励1000—2000元。

(四)、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努力实现诚信计生 随着群众自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实现诚信计生成为了必然。今年,在努力创建一批群众自治工作示范村的同时,我们按照市人口计生协会(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祁计生协5号文件下发至各乡镇,同时,在全县广泛开展诚信计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县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以祁人口字(2011)21号文件下发至各乡镇,各乡镇根据文件要求,制定相关措施,目前共有76个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了“诚信计生协议书”。

经过2010、2011两年来县、乡、村三级的共同努力,全县已经创建了一大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并且象下古县村、丰泽村、祁城村、原西村、峪口村受到了国家、省、市计生协会的表彰。下步,我们将按照规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建,到2014年底,全县160个行政村全部达到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标准。

祁县计划生育协会

5.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五

渔阳镇辖行政村70个,总人口52313人,已婚育龄妇女11161人。实现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66个村,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民主制定《章程》和《村规民约》,66个村全部落实评议、议事等制度,与重点人签计划生育合同4411份,2010年修订《章程》的村有35个。今年东北隅村率先创建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村,在各级领导和村干部的协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创建任务,并得到市计生委检查评估组领导的好评。

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在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我们总结有以下几点体会:

1、村两委班子重视是做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前提。基层党支部和村委会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核心,在经费投入、基础工作管理和政策执行中是主要责任人、一把手,“两委”对工作都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协会活动经费和实际困难,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优化组织网络,是做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主体是群众,为此,要建立一支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干部包片,专干包组,小组长包户,逐级的管理模式,才能知道群众所需,政策执行到位。

3、群众参与,是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必要条件。积极

发挥群众在文化宣传、评选计生模范、文明幸福家庭、星级文明户等活动中的参与作用,在生育指标申报、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方面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作用,使群众的参与热情得到了大大的提升。

4、服务引导,是做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措施。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委会仍要承担由上级交付的行政管理工作,但管理的手段将主要通过服务来落实。网络全、会员广、优势大的基层协会自然成为村委会服务群众所依靠的生力军。通过基层协会发挥带头、宣传、服务、交流等作用,使村一级的计划生育管理得到落实。

5、维权监督,是做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维权监督的主体是村计生协会。协会落实“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评议”的基本程序。监督内容主要有计划生育热点问题的公开透明、计划生育公约的落实、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落实、党员干部带头计划生育的情况。

通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三个转变”即:由过去的“人治”为主向“法治”转变;从以往的行政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转变;从为完成人口计划单一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向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不断

增长的需求转变,从而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创建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双管一优”(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是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热情提高,满意程度逐年提高。

三是推进了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夯实了基层基础。四是群众的生育过程得到了有效控制,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镇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流动人口纳入村级管理范畴后,给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由于计划生育任务头绪多,工作要求高,而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特别是现在优质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尽管每个村有1-3人做计生工作,但工作难度仍然很大。

三、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建议

1、提高群众自治水平是基础。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水平的高低是与村民自治水平的高低成正比。高水平的村民自治,离不开这样几个条件:

1、健全有力的村级组织。

2、村级干部和群众有较强的民主意识。

3、群众组织发动好。

4、有较好的计生协会工作基础。具备这些条件的村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方能有效。建议首先提高群众的自觉性与参与性。

2、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是计生群众自治的前提。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生的哪些工作应由群众自治来落实;二是如何落实?在计划生育的决策、管理、服务、监督方面没有统一的要求,这主要取决于领导如何认识。因此,建议对计生群众的自治内容予以明确。

3、利益导向、服务开路是提升计生群众自治的关键。推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关键在于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群众参与的兴趣点在于与自身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因此,必须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与自治工作有机结合,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真正得到实惠,才会提升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4、引导示范是开展计生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尽管现行生育政策和群众生育意愿还有一定差距,但计划生育既是国策,也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好事,这一点群众是能接受的。群众中有一批愿意实行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分子,需要发挥他们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协会把群众中积极分子组织起来,通过他们“作表率、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带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就能产生强大的工作合力。

6.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六

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

为不断深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切实做好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管理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是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把“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引深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起主体明确、制度健全、维权落实、激励有效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生基本国策。

二、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各

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村(社区)计生协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网络,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切实抓住今年村(社区)换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计生协的组织建设。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有名无实的“墙上协会”、“纸上协会”要进行重新整建,人员不力的应抓紧予以调整。大力推广村两委、村计生办、村计生协“三位一体”,由村(社区)支书(主任)兼任计生协会长,选举“有热心、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和科技能人、致富带头人等担任副会长或理事等,聘任村服务员兼任秘书长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活动制度,切实做到人员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为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精心修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依法建章立制,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基层计生协会要在村(社区)两委的领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以下简称《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村规民约》)进行修订。《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村两委、村计生协为村民应提供的服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及村民的奖励优惠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不自觉遵守《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限制措施等。要充分利用协会会员小组、会员、会员联系户的组织网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了解群

众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需求和关注热点,尤其是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实际,注意将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宅基地划分、拆迁补偿、婚嫁落户、村(社区)集体收益或福利分配等方面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纳入《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使《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更加符合村情民意。要真正把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等修订程序,变成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过程,让大家充分了解和掌握《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把《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将示范创建活动与诚信计生工作有机结合。开展诚信计生,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一要认真抓好村务公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好公开栏,及时公开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奖扶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公开各项人口计生办事内容和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途径。做到凡是群众密切关心的人口计生政策和事务都及时公开,凡是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生工作事项都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二要认真开展“双诺双评”活动。一是村(社区)两委要围绕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提供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等职责及违约责任,向群众做出公开承诺,并将承诺张贴在公开栏中或采取与群众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的形式公开。二是育龄群众要结合自身实际,向村(社区)做出自觉参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主动申报怀孕生育情况、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主动承担

违反生育规定责任的承诺。三是村(社区)计生协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员小组长会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会理事会,对村(社区)两委落实承诺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向群众公开;利用会员小组活动,对育龄群众履行《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诚信承诺情况进行评议,并帮助和督促不能履行承诺的群众自觉遵守承诺。通过开展“双诺双评”活动,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干部守法履规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四)积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活动。群众参与,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前提。村(社区)计生协要根据本地群众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幸福家庭、生育关怀、少生快富、生育保险、民主维权等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让群众在参与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在参与中感受党、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增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一)搞好规划,扎实争创。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联合启动了“万村示范活动”。省级计划通过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一千个示范村(社区)。区计生局、计生协要按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三级联创”,并根据工作基础,制定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规划,将规划落实到村,任务落实到人。

(二)强化培训,提高认识。要按照县培训乡、乡培训村、村培训会员和群众的原则,逐级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对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两手抓,两手硬;通过培训,让干部、群众明确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人口政策法规,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培训,让广大计生工作者进一步掌握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及评估标准等,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严格按照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及创建任务,抓典型、树样板。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抓1—2个村(社区)进行重点推进,总结工作经验。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整体工作发展。

(四)检查验收,评估表彰。区计生局、计生协将在村(社区)创建的基础上,按照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做好示范村(社区)创建的检查、验收、评估工作,及时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创建氛围。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及时将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区计生协。

附件:

1、山西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评估标准 2、2011年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任务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

村(社区)评估标准

一、组织建设好:村(社区)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有以主要精力做协会工作的副会长和秘书长,会员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会员小组划分合理,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会员小组长)职责明确;人口文化大院、会员之家等宣传服务活动阵地有牌子、有宣传资料、有活动器材、有活动制度、有协会工作手册,并经常开展活动。

二、制度规范好: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诚信计生协议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有对计生家庭明确切合本村实际的奖励优惠措施,有对违法生育家庭明确的限制措施,体现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村(社区)务公开好:有人口计生公开栏,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奖励、处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等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社区)群众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四、宣传服务好: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宣传服务队伍,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及本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知晓率达80%以上。

五、计生诚信好:村(社区)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的限制措施基本落实;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计生家庭关爱率达90%以上;村(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育龄妇女卡、月报告单使用正确、信息完整;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六、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文明和谐村(社区)建设相结合,上作有规划、有措施;村(社区)容貌整洁、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社区)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附件2:

2011年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千村(社区)示范创建任务

郭家堡:2 张庆:2 乌金山:2 修文:2 庄子:1 什贴:1 锦纶:1 西南:1 经纬:1

北田:2 长凝:1 晋华:1 新华:1 安宁:1 东阳:2 东赵:1 新建:1

7.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内容 篇七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价值;规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7—0034—02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报告首次提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政治制度的范畴,充分体现出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信念和方向,开启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发展。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将其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把基层群众自治从基层民主的范畴提升为规范性制度设计,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再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框架,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整体系。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伟大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依法行使自主权和自决权的有效途径,既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又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最直接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既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完善,又凸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富有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起点。在我国,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组织中实行的广泛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广大基层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提供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制度,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程序,体验民主政治的真正内涵,为走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形式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由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发展积累需求和力量。正因为如此,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中国群众性政治民主化的起点。[2]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管理格局的新选择。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逐步进入了社会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需要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纳入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利于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作用,使之与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统一起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形成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的新选择。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规范

第一阶段:组织构建阶段(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城市,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组织结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以及工作方法、经费来源作了具体规定,有力推动了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截至1956年,全国各城市都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相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农村村民委员会则要晚得多。在农村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广大农民是以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组织形式行使自己的社会政治权力。广大农民创造了一种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广大农民对自己的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管理,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性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久,这一组织形式在全国各地农村迅速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制度成形阶段(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在经历了“文革”时期的停滞后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三十多年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之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整顿,并建立了符合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1989年12月,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居民委员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中国广大城市居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重要途径。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任务、组织机构、直接选举原则、村民会议等基本制度进行了规范,推进村民自治进入示范阶段。

第三阶段:制度运作和功能实现阶段(20世纪90年代)。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践,引发了各地相继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的探索,推动了城市居委会向社区自治组织的转变,逐步形成了以沈阳、合肥、武汉的社区自治组织架构为典型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和以上海、南京、宁波的社区自治组织架构为代表虚体型“议行分离”体制。[3]前者在制度上使得社区内部的事务决策、执行落实和监督制约三者之间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形成了较为齐全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区居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民主自治的本质;后者着重突出了社区自治的特征,从社区自治运作机制的角度探索了实现社区自治目标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0世纪90年代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增加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标志着以完善“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迈进了制度化运行轨道。

进入新世纪,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4]并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新的制度理念,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定位和导向作了原则性规范,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提高思想认识,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认识是决定事情成败的重要先决条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实现形式,也是公民参政议政权利的法律保障。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使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制度化的规范,也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根本的国家制度在国家基本制度中得到了具体的延伸,从而更好地体现了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同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十七大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性部署,对于我们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探索性意义。

2.加强制度建设,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一是根据新的形势需要,积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配套完善操作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制度建设步伐;三是加快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相关制度建设。

3.规范组织关系,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基层组织关系主要涵盖基层自治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制度建设的组织依托,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引导者。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建设,依法依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指导、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以法律条文形式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城市基层政权及其派出机关与居委会的关系,明确各自扮演的角色,规范各自承担的功能,从而保证村(居)民委员会真正自治。三是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中的主导地位,[5]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

参考文献:

[1][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2]李元书,田忠.政治现代化中的基层群众自治[J].学习与探索,2000(04).

[3]唐亚林,陈先书.社会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J].学术界,2003(06).

[5]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J].政治学研究,1999(04).

8.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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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事件回顾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家族是传统乡村自治的核心组织。为了维持以家族为核心的乡村自治,族田、族产、宗祠、家谱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城市基层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参政不再是少数富有阶层的专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1978年,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0年前后,广西宜山等地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效果很好。这些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新兴组织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注意,1982年宪法充分肯定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有三种形式的自治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基层群众民主参与问题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

评论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扩大、巩固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权力来源与群众基础,改善地方政府、人大机关和群众自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态。评论三,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成就和问题并存。当前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和乡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即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城乡基层自治活动出现了各种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村委会成员的“海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直选,等等。然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形成的“两委”关系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等等。更加严重的是,在许多乡村地区,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供给不足,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等“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城市居民自治工作也不容乐观,在多数城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还没有很好地实行,社区建设在很多城区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政绩工程,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重,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目标。

三、政策献言

1、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历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期,直到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力度加大,进展也更加明显。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对村委会直接选举中贿选的界定、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等等。城市居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也存在滞后的现象,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长期沿用,直到1989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也存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类似的问题,影响到基层民主自治的顺利推行,应该尽快加以完善。现在,实行基层民主已经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写入了党章,在此基础上,还应该适时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来保障公民在基层行使群众自治的权利,使基层群众自治获得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支持。

2、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基层群众自治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事业民主三个领域。为此,还需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我们建议扩大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基层群众参与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大量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发组织应运而生,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根据十七大精神,应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另外,一些地方尝试实行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直选,效果不错,这些新出现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值得推广。

3、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是为了处理和解决党的领导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以村民自治为例,一些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上千选民选出来的,而农村党支部则是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因此觉得自己的民意基础比支部书记大;另一方面,一些支部书记则认为党的领导应该通过基层党组织领导体现出来,基层自治组织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这样一来,往往造成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出现紧张,甚至对峙,严重影响到部分农村政治稳定。我们建议,一是通过“两票制”选举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增强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会中的民意基础;二是实行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兼”,通过这种人事安排缓和两委的冲突;三是由村委会和

村党支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重大事项。这些方法已经在一些地方推行,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4、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仍以村民自治为例,一方面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能够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借口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发生冲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当前最主要的应是明确界定政府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的边界,为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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